“王杖诏书”与汉代养老制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诏书论文,汉代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34;C91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1873(2002)02—0004—07
汉代的养老是以法律形式强制执行的,不仅仅在经济上对那些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高年群体的赡养,而且包含了政治上对高年群体的尊崇在内,赋予高年老人以一定的政治特权。其意义不仅在于一般的优抚老人,更在于建立一个政治伦理系统以巩固汉家统治。分析其发展和施行状况,有利于对汉代社会的深入把握。对此,前贤时哲曾结合1957年于武威出土的“王杖十简”和1981年在武威发现的“王杖新简”有所论述,(注: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甘肃博物馆编《武威汉简》,文物出版社1964年,第120—147页。武威县博物馆,《武威新出王杖诏令策》,甘肃省文物工作队、甘肃博物馆编《汉简研究文集》,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34—61页。)但尚不够深入,有些亦不准确,故于前人研究的基础之上再论如下,以期对两汉社会结构有进一步的把握。
一
汉代养老制度的建立可溯源于高祖二年的立三老诏。汉二年初,刘邦在军事上还定三秦,冋东略地的同时,在政治上“施恩德,赐民爵”,下诏减免巴蜀、关中农民租税,“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帅众为善,置以为三老,乡一人。择乡三老一人为县三老,与县令丞尉以事相教,复毋徭戍。以十月赐酒肉。”(注:《汉书》卷1《高帝纪》, 中华书局,1960年,第33—34页。)其目的是为了利用高年的社会号召力和智谋稳定社会秩序、咨询地方政务,其每年十月赐酒肉的面非常狭窄,只限于是对这些县乡三老参予政务、稳定社会的奖励,而非赈济年老贫乏。但是,这毕竟开了奖励高年的先河,对社会舆论和风俗有着不可替代的导向作用,视之为养老制度形成的开始是可以的。(注:学术界曾把汉二年的高祖诏作为汉代实行养老制度的开始,余以为意有未达。因为养老是对老年群体的整体优恤,而不是仅仅就老年群体中的极少部分成员的特殊照顾而言;汉高祖的立三老诏不是对老年群体的赡养优恤,而是以选立三老的形式稳定乡里秩序,故而不能视为汉代养老制度的开始,只能视为汉代建立养老制度的开始。视汉高祖立三老诏为汉代实行养老制度开始者见甘肃省博物馆、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武威汉简》,文物出版社1964年,142页; 武威县博物馆:《武威新出王杖诏令册》,甘肃省文物工作队、甘肃博物馆:《汉简研究文集》,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4—61页。)至文帝, 才有完全意义上的尊养高年之举。文帝元年诏云:“老者非帛不暖,非肉不饱。今岁首,不时使人存问长老,又无布帛酒肉之赐,将何以佐天下子孙孝养其亲?今闻吏禀当受鬻(粥)者,或以陈粟,岂称养老之意哉!具为令。”(注:《汉书》卷4《文帝纪》,中华书局,1960年,第113页。)“吏禀当受鬻者或以陈粟”说明在文帝下诏以前是存在向老年人发放粟米制度的,只是制度不具体,官吏执行不力,甚至以次充好,把积年陈粟发放给老人,高年生活没有真正得到保障。故文帝才要求以“令”的形式规定养老的具体措施标准。《汉书·文帝纪》云:“有司请令县道,年八十以上,赐米人月一石,肉二十斤,酒五斗。其九十以上,又赐帛人二匹,絮三斤。赐物及当禀鬻(粥)米者,长吏阅视,丞若尉致。不满九十,啬夫、令史致。二千石遣都吏循行,不称者督之。刑者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这儿的“令”是皇帝诏令的具体化,是法律的补充规定,亦即杜周所说的“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注:《汉书》卷60《杜周传》,中华书局,1960年,第2659页。)“令”和“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文帝所定之令,较高祖有着较大的补充;从指导思想上说,文帝之诏令纯粹是为了养老和敬老,而年八十以上者均是赐爵赐帛对象,其目的是“佐天下子孙孝养其亲”,“称养老之意”,而不是高祖时期只限于三老咨政事和收人心;在内容上文帝不仅规定具体的赏赐粟帛的数目,而且强调了实施程序和施用范围即施用于“刑者及有罪耐以上”之外的所有高年老人。后继诸君对此更是反复强调,加大优复的力度。如武帝建元元年诏云“古之立教,乡里以齿,朝廷以爵,扶世导民,莫善于德。然则于乡里先耆艾,奉高年,古之道也。今天下孝子顺孙愿自揭尽以承其亲,外迫公事,内乏资财,是以孝心缺焉。朕甚哀之。民年九十以上已有受鬻法,为复子若孙,令得身率妻妾遂其供养之事。”这“受鬻法”大约就是文帝所定之“令”,按颜师古的理解就是“给米粟以为糜粥”;武帝又明令年九十以上“复子若孙”即颜师古所说的“有子即复子,无子即复孙也”,也就是免除其所有子孙的赋役,使之全力以赴地孝养老人。元狩元年遣使者巡行天下,“赐县三老、孝者帛,人五匹;乡三老、弟者、力田帛,人三匹;年九十以上及鳏寡孤独帛,人二匹,絮三斤;八十以上米,人三石”。(注:《汉书》卷6《武帝纪》,中华书局,1960年,第156、174页。)这里的三老、孝弟、力田属于乡官系统,赐帛是对他们的奖励,因三老孝弟力田都是年长者为之,故而赐三老、孝弟力田帛也有一层养老的意思在内;赐年八十米、年九十者帛和絮则纯粹是出于养老的目的,均是在原“受鬻法”的规定之外追加的临时行为。在《汉书》诸帝本纪中,类似记载甚多,不再缕述。但是,赐帛赐粟的目的是倡导养老尊老的社会风气,鼓励百姓以孝为先,而所有的法律政令均掌握于各级官吏手中,不仅普通平民不知其详,就是那些官吏执行起来也会打折扣。同时把赐粟帛和复除的对象局限于八十、九十以上的老人,数量有限,激励的效果也有限,这就要在制度上加以完善,放宽养老条件,方便普通平民遵守和执行,遂有汉宣帝赐老者以王杖、并赋予受杖者以政治特权的诏令的颁布和执行。
二
1957年在甘肃武威磨咀子十八号汉墓中曾出土授予老人“王杖”诏令简册共十枚,习称“王杖十简”;1981年武威县文物管理委员会在进行文物调查时,征集到出土于磨咀子汉墓的“王杖诏书令”木简二十六枚,较1957年出土的王杖十简内容更加丰富,编联完整,序号清楚,补充了“王杖十简”的不足。(注: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甘肃博物馆编《武威汉简》,文物出版社,1964年,第140—147页。武威县博物馆,《武威新出王杖诏令册》,甘肃文物工作队、甘肃博物馆编《汉简研究文集》,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4—61页。 )现即综合“王杖十简”(简称“十简”)和新发现王杖简(简称“新简”)分析汉代养老制度的状况。
按“新简”明确记载三个年号和日期,按原简号顺序排列依次是建始元年九月甲辰、本始二年、无延三年正月壬申。“十简”记载的则是建始二年令和和平元年的一个案例。按历史顺序本始是宣帝年号,建始、和平、元延均为成帝年号。按简文内容的性质来看,简文所述的内容并不相同,本始、和平、元延诸令均指授王杖而言,而建始令则是成帝对传统的养老制度的改进。现在先谈成帝的建始令。武威新简第一至第六号简文云:
制诏御史:年七十以上,人所尊敬也,非首,杀伤人,毋告劾,它毋所坐。年八十以上,生日久乎? 第一
年六十以上毋(无)子为鲲(鳏),女子年六十以上毋(无)子为寡,贾市毋租,比山东复。复第二人有养谨者扶持,明著令。兰台令第卅二 第三
孤、独、盲、珠(侏)孺,不属律人,吏毋得擅征召,狱讼毋得(击)。布告天下,使明知朕意。第四
夫妻俱毋(无)子男为独寡,田毋租,市毋赋,与归义同;沽酒醪列肆。尚书令 第五
臣咸再拜受诏。建始元年九月甲辰下 第六
成帝即位,按惯例“大赦天下”,(注:《汉书》卷10《成帝纪》,中华书局,1960年,第302页。 )简文所述就是“大赦天下”的惠政之一。建始令强调:一是年七十者即有司法免刑特权,不是首恶和故意伤人罪即不追究法律责任。这是成帝首次把老年人的司法免刑特权由八十岁降到七十岁。二是明确鳏、寡、孤独的含义及优抚措施,鳏夫寡妇免除终身赋役,经商免税,并要有人照顾其生活;孤、独、盲人、侏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官吏不得擅自征召讯问,诉讼时不得刑讯。三是对那些特殊家庭,“夫妻俱无子男”者(这儿是指再婚家庭)“为独寡”,给予更多的优抚,与归附的少数民族一样,免去田租、市税,可以自由开店卖酒。从汉文帝十三年首次明确下诏“赐天下孤寡布帛絮各有数”开始,(注:《汉书》卷4《文帝纪》,中华书局,1960 年,第125页。)赐孤寡粟米布帛者代代多有,据《汉书》诸帝纪, 从文帝十三年到平帝元始年间,赐孤寡布帛粟米者三十余次,成帝建始元年遍赏吏民,也包括了赐“鳏寡孤独钱帛各有差”(注:《汉书》卷10《成帝纪》,中华书局,1960年,第302页。)。但从简文可知, 成帝对鳏寡孤独的优抚并不止《汉书》所记,在赐予钱物时,明令免其税赋徭役。后者比前者更具实际意义,前者只是临时的,后者则是长期的;前者属于治标,后者则带有治本意义。
“新简”的第七到第十一简记述的是宣帝本始二年令,其内容是赐高年王杖的诏令。曾受到论者的高度重视,并将其看作汉代养老制度完善的标志,但若仔细分析,二者虽有联系,还是有所区别的,不能混为一谈。简文云:
汝南太守谳廷尉,吏有殴辱受王杖主者,罪名明白。 第七
制曰:谳何,应论弃市。去阳白水亭长张熬,坐殴 受王杖主,使治道,男子王汤告之,即弃市。 第八
高皇帝以来至本始二年,朕甚哀怜耆老。高年赐王杖, 第九
上有鸠,使百姓望见之,比于节;吏民敢骂詈长者,逆不道; 第十
得出入官府节第,行驰道中;列肆贾市,毋租,比山东复。 第十一
这道诏令内容在“十简”的建始令中也有抄录,较之新简本始令在“比山东复”之后多出“有帝人养谨者长养扶持,复除之”的规定,“比山东复”作“如山东复”,(注:王杖十简明确记述发布诏令时间的是建始二年九月甲辰,简文有“制诏丞相御使:高皇帝以来制本二年,朕甚哀老小,高年授王杖”云云。论者结合新简本始二年的记载,认为王杖十简的“本二年”就是新简的本始二年之误,“新简”和“十简”所抄写的同是宣帝本始二年的诏令,见武威县博物馆,《武威新出王杖诏令册》,甘肃省文物工作队、甘肃省博物馆,《汉简研究文集》,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4—61页。)其余相同。 简文中的“朕”系宣帝自称,本始二年,宣帝出于对耆老的同情,实行王杖制度,杖首为鸠,其长九尺,凡年七十以上持鸠杖,相当于节,是权力的象征,可以自由出入官府,行走驰道;经商不征市税;像当年追随汉高祖打天下又定居于关中的关东吏民那样终身免除赋役。(注:笔者以为,这儿的“比山东复”的山东是一个特殊的人群即随刘邦入关反秦打天下定居关中的山东吏民。《汉书·高帝纪》:汉五年诏云“诸侯子在关中者,复之十二岁,其归者半之”。“诸侯子”即山东吏卒。十一年又“令士卒从入蜀汉关中者皆复终身。”这些士卒即五年诏之“诸侯子”。简文“比山东复”即比照这些人蜀汉关中之山东士卒,免除赋役。)吏民如有“骂殴詈辱者”按“逆不道”罪论处。云阳白水亭长张熬“殴抴(击)受王杖主,使治道”,被平民王汤告发,查证属实;大约是新法刚刚施行,地方长吏对“弃市”的判决可能觉得太重,或有争议,故汝南太守上报廷尉,廷尉又奏宣帝;宣帝裁定这没有什么好争议的,“应论弃市”。从此以后,凡犯此令者一律弃市。要说明的是,宣帝所说的“耆老”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年长者,而是高年群体中的一小部分人(详下),宣帝是希望通过授于这一少部分人以王杖进一步提倡良好的养老风气。
制度规定和实际执行总是有距离的,而制度本身再详尽也不可能穷尽所有事物,更何况事物本身是千变万化的。王杖令尽管对非礼杖主行为规定了严厉的惩罚措施,但仍有违犯者。新简第十二至十八号记载了一个上书成帝的自诉性的案例,尽管其中第十五简缺失,案例情节不完整,但大体案情尚明白,颇能说明这一问题。案例云长安县敬上里公乘广是王杖主,广并没有犯过当判处“耐司寇”以上的罪,但乡吏却传召广讯问对质,可能还受到责骂。广认为这是奇耻大辱,而乡吏违背了王杖条令,也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在广看来,王杖既然没有实际意义,不如不要;所以广直接上述成帝“愿归王杖,没入为官奴”。这“愿归王杖,没入为官奴”当然是自诉的策略,成帝接诉状后下诏云:
问何乡吏,论弃市,毋须时。广受杖如故。 第十九按汉制,死刑于秋冬举行,这个乡吏犯了大逆不道罪,故“论弃市,毋须时”,不必等到秋诀,广受王杖如故。正因为地方吏民违反王杖令者时有发生,有损于法律的尊严,不利于尊老养老政策的执行,成帝在建始二年、元延三年又两次下诏重申王杖令。武威新简记元延三年重申对殴辱杖主的惩处云:
元延三年正月壬申下 第七
制诏御史:年七十以上杖王杖,比六百石,入官府不趋;吏民有敢殴辱者,逆不道, 第廿一。
弃市 令在兰台第三 第廿二新出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号简分别抄录了汝南郡男子王安世、南郡亭长司马护、长安东乡啬夫田宣、陇西男子张汤诸人坐“桀點”、“击留”、“殴辱”、“折伤王杖”等罪被弃市的案例,以作为判决时的参照。
东汉建立后,王杖制度更加严格化。《后汉书·礼仪志》(中)云:“仲秋之日,县道皆案户比民。年始七十者,授之以王杖,铺之以糜粥。八十、九十,礼有加赐。王杖长九尺,端以鸠鸟为饰。鸠者,不噎之鸟也,欲老人不噎。是月也,祀老人星于国都南效老人庙”。按汉制,人口数量多少是国家赋税徭役的根本,故而每年都要“案户比民”进行人口登记,其登记时间两汉有所不同,西汉应是在春季三月份,东汉改在八月,也就是《礼仪志》所说的“仲秋之日”。(注:关于汉代户口统计的时间,学术界一般是根据《后汉书·礼仪志》的“仲秋之日,县道接案户比民”和《后汉书·皇后纪序》所说的“汉法常因八月算人”等记载,不加区别地统谓之为八月。但是,细析两汉史料就不难发现,明确记载人口统计时间的都是东汉时事,而西汉则否。相关记载则说明西汉的案比应是春三月。《淮南子·时则训》云“三月官乡”。高诱注谓“三月料民户口,故官乡也”。高诱注是指西汉而言。《汉书·武帝纪》载元封五年春三月,武帝“还至泰山……因朝诸侯王列侯,受郡国计”。太初元年“春还,受计于甘泉”。天汉三年三月“行幸泰山,修封,祀名堂,因受计”。太始四年春三月“行幸泰山……因受计”等。“受计”即接受、审查各郡国的政绩报告,“计”就是“计书”,人口数字是关键内容。三月份统计完之后立即上报中央,故汉武帝总是在三月“受计”。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西汉得所谓“案比”是在春季,东汉才改在秋季。)登记之后,掌握了确切的人口数,也掌握了人口年龄结构,确定高年人数,到七十者即授予王杖。有的不到七十岁也可授予王杖。出土王杖十简的十八号墓墓主幼伯生于西汉平帝元始五年(公元5年),至东汉永平十五年(公元72 年)年六十八岁就被授予王杖即是一例。这可能是个特例,就制度而言应当是七十岁受王杖。1989年在甘肃武威柏树乡下五畦大队旱坡的一座约为东汉中期墓中出土的木简记载诏令云:(注:武威地区博物馆:《甘肃武威旱滩坡东汉墓》;李均明:《武威旱滩坡出土汉简考述》,《文物》1993年。)
制诏御史:奏年七十以上,比吏六百石,出入官府不趋,毋二尺告劾,吏擅征召长安乡啬夫田顺,坐征召金里老人荣长,骂詈殴。
虽然因简文残缺,诏令全文不详,但这两条诏令显然和上举王杖简文性质相同,仅详略有异而已。这儿虽仅云“年七十以上”而未云受王杖,但从上文“奏年七十以上,比六百石,出入官府不趋”诸语来看显然是指授王杖而言。大约是时授杖已成定例而省略了授杖诸语;长安乡啬夫田顺所犯的就是“征召”王杖杖主之罪;召里老人荣长就是王杖主。文献中也有相关记述。《后汉书·章帝纪》云章和元年“秋,令是月养衰老,授几杖,行糜粥饮食”。同书《安帝纪》元初四年“秋七月辛丑,诏曰:‘仲秋养衰老,授几杖,行糜粥’。”按《礼记·月令》仲秋七月云“是月也养衰老,授几杖,行糜粥饮食”。章帝、安帝之诏即来源于月令之语,强调执行王杖令赐老人糜粥衣物。1956年和1975年分别于四川彭县太平乡和成都市郊土桥出土东汉画像砖和画像石各一幅,其内容正形象展示了当时向王杖杖主“行糜粥饮食”的状况。彭县画像砖刻画一座上有天窗、下有台阶的仓房,窗外一只飞鸟欲飞进房内觅食,房内粮食甚多;粮仓台阶前放置量器;房前右边一位执鸠杖的老人,躬身坐于地面,一只手扶着面前的一个粮袋;中间一人正用量器向袋内倒粮食,显然所倒粮食是从房内取出的;左边则是一位身着长服的主人,端坐于方毡之上,挥手示意。成都市郊石刻的主要内容和彭县画像砖相同,画中也是一座上有天窗的仓房,房前有一人手持器皿刚从房中出来,向房子右边的一位坐于地上的执鸠杖的老者走去,老者面前虽然未见粮袋,但可以推知器皿中为粮食,是送给持鸠杖老人的。只是成都市郊的画面更为丰富,在鸠杖老人的里侧是一棵树,其身后即画的右半部分是一两层楼房,楼上两人似在演奏乐器,楼下一人正从门内向外张望。此二图性质,在刚刚发现时曾被释为“乞贷图”,认为是贫穷农民向地主借贷的写真,1979年沈仲常先生撰文认为是“养老图”。(注:沈仲常:《“告贷图”画像砖质疑》,《考古》1979年6期。 刘志远等:《四川汉代画像砖与汉代社会》,文物出版社,1983年,第94—95页。)本文认为沈说甚是,图中持鸠杖老人就是依制度禀糜粥于官府的王杖主。四川南溪二号棺汉画像石描绘的“养老图”的内容更富有神话色彩,画像上半部为天上的人物和瑞兽。下半部左边是端坐于双头兽上的西王母,中间为一门阙,一荷鸠杖老人面门跪坐,门内一人做持物状向老人走去;画的右边紧靠老人的是一头神兽,两位侍从相向而立,侍从中间两位官吏模样的人相互致礼。(注:中国画像石全集编辑委员会编《中国画像石全集》卷7,河南美术出版社、山东美术出版社,2000年, 第106—107页。)这墓的主人不是鸠杖老人就是这相互致礼的二人之一,造像的目的或宣传其生前所享受的特权,或表明其生前之尊老,均表明其应为“养老图”。众所周知,画像砖、石多出土于东汉后期墓葬,其内容都是以写实的手法描摩墓主生前的生活情景,辅以神话传说的内容。上举画像砖说明东汉后期的巴蜀地区继续实行王杖制度,养老政策得到了较好执行。至于儒学发达的中原、山东地区,尊老、养老风气不会逊于巴蜀,养老风气也应该得到严格贯彻。
三
现在讨论授王杖的条件问题。按诏令,年七十以上受王杖,但是否是到了七十岁的人都可以受王杖,享受一系列的政治经济特权和国家优抚?迄今为止,尚无学者深究过,须作一些讨论。笔者以为,授王杖除年龄限制之外,还有其他要求,并非到年龄者都有王杖。因为尊高年、授王杖的目的是为了培育树立符合政治统治需要的以孝为中心的社会伦理价值系统,在赋予高年王杖以特权的同时,也应赋予其劝化百姓的义务。只有那些有号召力、受到乡里崇敬的人才能担当这一义务。若仅仅凭藉年龄一个标准怕不合汉家君臣授王杖、尊高年的初衷。汉代以孝治天下,《孝经》是士子必读书,也是社会行为的规范,在讲述事君、事亲诸规范的同时更提出了对每一个人的修身要求。年七十固然因年高而成为尊、养、亲、敬的对象,但老人也应继续其个人修养。所以,仅从逻辑上说,除年龄标准之外,授王杖还应有其他条件, 要经过鳞选。 1993年在江苏连云港市东海县尹湾汉墓出土的简牍为这一推断提供了佐证。尹湾汉墓一号木牍是西汉末年东海郡郡情总集,记录了全郡行政编制、土地、人口、财政收支等统计数,称之为《集簿》。牍文有云:(注:连云港博物馆等编《尹湾汉墓简牍》,中华书局,1997年,第78页。)
男子七十万六千六十四人,女子六十八万八千一百卅二人,女子多前七千九百廿六。年八十以上三万三千八百七十,六岁以下廿六万二千五百八十八,凡廿九万六千四百五十九。年九十以上万一千六百七十人,年七十以上受杖二千八百廿三人,凡万四千四百九十三,多前七百一十八。
按《集簿》的人口数是按性别、年龄分别统计,东海郡共有人口男女合计一百四十九万四千一百九十六,其中六岁以下二十六万二千五百八十八,八十岁以上三万三千八百七十一,九十以上一万一千六百七十,而“年七十以上受杖二千八百二十三人”。这儿的“受杖”即授王杖的老人共有二千八百二十三人,而不是一年授予王杖的年七十以上的老人数。从生理角度看,年七十以后,随着年龄的增加,其人数呈递减趋势,年龄越大,人数越少;东海郡八十以上有三万三千八百七十一,九十以上者为一万一千六百七十,这九十以上者显然应该包括在八十以上的三万三千八百七十一中;据《集簿》所列八十以上老人数和九十以上老人数,八十岁至九十岁之间共有人数是二万二千二百零一人;那么七十以上八十岁以下的老人数当远远超过八十岁以上九十岁以下的老人数量。而《集簿》只列举了受王杖的年七十以上的老人数,就是因为并非所有七十岁以上的人都授予王杖,而只是挑选其中的一少部分人授予;这被授予王杖的二千八百二十三人更不仅仅是七十岁,而是包括了八十、九十不同年龄段的人。按八十岁以上老人共有三万三千八百七十一,除去女性,男性老人按一半计算共有一万六千九百三十五人;若将七十岁以上至八十岁以下的男性老人计算在内,则七十岁以上老人数量起码在三万左右。按《集簿》八十至九十岁以下老人数是九十岁以上老人数的两倍,按此比例推算,七十岁至八十岁的老人至少应是八十至九十岁老人人数的两倍,或者接近于两倍,则实际授予王杖的人数不到适龄老人的十分之一。唯一合理的解释,只能是授王杖者除了年龄要求之外,还有其他条件限制,要经过挑选之后才能授予,一经授予,杖主享有特权的同时也要承担着相应的义务。笔者以为,这些杖主就是那些里父老和乡县三老这一特殊阶层。
汉代正式设三老始于高祖二年即上文所举刘邦令每乡选择五十岁以上“有修行,能帅众为美”者一人为三老,“与县令丞尉相教,复毋徭戍,以十月赐酒肉。”此后成为定制,每乡置三老一人。《后汉书·百官志五》谓乡三老之职是“掌教化,凡孝子顺孙,贞女义妇,让财救患,及学士为民法式者,皆扁表其门,以兴善行。”除乡三老之外还有县三老、国三老的设置,这些众所周知,毋须赘举。需要补充的是除了乡以上的三老之外,在乡以下的里还设有“里父老”,其功能和乡、县三老相同,主里内教化的同时也有反映民情的责任在内。居延汉简的第五二六·一和四五·一号简有“里父老”和“东利里父老夏圣”的记载(注:谢桂华、李均明、 朱国昭:《居延汉简释文合校》, 文物出版社1987年,第644、77页。)。《春秋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云:
在田曰庐,在邑曰里,一里八十户,八家共一巷,中里为校室。选其耆老有高德者,名曰父老,其有辨护抗健者为里正,皆倍受田,得乘马。父老比三老、孝悌官属,里正比庶人在官。……春,父老及里正旦开门坐塾上,晏出后时者不得出,莫不持樵者不得入……十月,事讫,父老教于校室。
何休是在谈井田制时说这番话的,但也反映了汉代里及里制、里父老的实情。(注:马新:《汉代乡村社会史》,齐鲁书社,1997年,第200—225页;何双全:《汉简乡里志及其研究》,甘肃省文物研究所:《秦汉简牍论文集》,甘肃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145—235页。)里父老在先秦时期已经存在,《史记》卷126 《滑稽列传》载西门豹治邺为河伯娶妇时三老官属、豪长者、里父老都曾参加典礼。汉代里有父老即先秦传统的沿续,要经过遴选而定,这除了何休所说的“耆老高德”这一条件之外,还应有相应的财产限制。没有相应的财产就是有“高德”也缺乏足够的影响力。按汉代制度,出仕必须达到相应的财产标准,景帝后元二年曾下诏云“今资算十以上乃得宦,廉士算不必众。有市籍者不得宦,无资又不得宦,朕甚愍之。资算四得宦,亡令廉士久失职,贪夫长利”,(注:《汉书》卷5《景帝纪》,中华书局,1960年, 第152页。)降低但没有取消仕宦的财产标准。里父老、 三老等乡官虽然不属于国家官吏系统也要参照选取。1973年在河南偃师县侯氏公社郑瑶大队南村出土的《汉侍廷里父老单买田约束石券》对此提供了直接的证明。券书记载:(注:宁可:《关于汉侍廷里买田约束石券》,《考古》1982年2期。高文:《汉碑集释》,河南大学出版社,1997年, 第11—14页。)
建初二年正月十五日侍廷里父老弹祭尊于季、主蔬左巨等二十五人共为约束石券里治中,乃以永平十五年六月中造起单,敛钱共有六万一千五百,买田八十二亩。单中其又资次当给哈唯里父老者,共以客田借与,得收田上毛物谷实自给。即资下不中,还田转与当为父老者,传后子孙以为常。其又物故,得传后代户者一人。即单中皆资下不中父老,季、巨等工假恁田……
从券书可知,里父老是以“资次”轮流出任的,资产达不到标准不能为里父老,集资买田就是为了供应出任里父老者的各项开支。我们虽然不能据此说资产是出任里父老的唯一依据,但我们完全有理由说达不到财产标准的人即使是“耆老高德”深获众望的社会贤达也不可能出任里父老这样的乡官。明乎此,我们对东海全郡只有二千八百二十三位老人受王杖的事就好理解了。这二千八百二十三人就是东海郡的里父老和县乡三老。按东海郡共有三十八个县邑一百七十个乡二千五百三十四个里,里置父老一人,乡、县置三老各一人,合计应为二千七百七十二人,较《集簿》所载数字基本一致,《集簿》多出来的五十一个受杖人数可能是因为有的乡、县不止一个三老。这些父老、三老担负着教化民众向善的责任,参予地方事务,“与县令丞尉以事相教”,有时甚至上书皇帝,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上达社情民意的作用。但他们不是国家官吏,不食俸禄,故而在东海郡的《集簿》等文书中遍述上致郡守下至里正的各级官吏而不及三老,里父老更不在《集簿》的统计之内,所以国家要给予特别的尊崇和优待,授予王杖,免其赋役,赐以特殊的政治地位等等,既是鼓励民间效法其品行,也是对其职责的酬答。正因为这些父老、三老们要训导乡村里落的无行之辈,要参予地方事务,难免产生矛盾和冲突,才召至那些目无王法、行无伦常的吏民的“传召”、“殴击”,王杖简记载的案例正从反面反映了王杖主的职责和地位。
以往人们在解释王杖诏令时,对授王杖的条件缺乏深入具体的分析,泛泛而谈,以为七十岁以上者都可以获得王杖,把王杖制度和养老制度等同起来。现在,我们可以确定,授王杖者只是老年群体的一少部分,其绝大部分是没有王杖的;实行王杖制度有着尊崇老年的目的,但这并不是其目的全部,甚至不是主要目的;其主要目的是要使老年人垂范乡里、纯洁风俗、教导乡民;作为官府治民的一个补充,他们是乡民尊敬效法的榜样,也是其他老人模仿的对象。其余大部分七十岁以上的老人是没有王杖主所享有的那些“比六百石,入官府不趋,得行弛道”、“比山东复”等政治经济特权的。也就是说,两汉政府对年七十以上高年群体主体的尊崇和奉养并非以赐王杖的形式实现的,而是以不定期的赏赐絮帛粮物、有限地复除其赋税徭役来进行的。这固然是为了解决老年群体生活的实际困难,但更主要的还是向天下表明皇恩浩荡,激励尊老、养老的风气。打开两汉书,赐高年粟帛酒肉的记载甚多,而不统称“三老”,或以“高年”代替“三老”,更未及赐受王杖者粮物多少,而是把高年、三老以及孝悌、力田等分开,区别对待,分别赏赐,就是因为其身份不同,赏赐的性质不同。对高年而言,是对老年的尊敬与优抚;三老本来属于高年之列,因其受王杖,已有相应的政治、经济待遇,对其另加赐财物属于对其教化乡里的褒奖,故要与赐高年财物分开下诏;而孝悌、力田不一定是高年,他们是因垂范孝行、劝课农桑,善化乡里风俗而受到赏赐慰问。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建立和固化亲亲尊尊的伦理价值观,稳定基层社会秩序。
明白了这一点,以往关于上举两幅汉画像性质的争议就清楚了。图中的荷杖老人本是县乡三老或里父老,就是乡里的富户;而在东汉时代,特别到了东汉后期宗族大姓操纵乡里已普遍化,无论是乡三老或里父老都出自地方大姓,因而父老们是不存在贫穷问题的,更不至于乞贷为生;图中的王杖主跪坐于地手扶粮袋,面对官吏承接粮食,并非因其贫穷而露出的“乞怜”状,而是出于对皇恩的感谢所取的谦卑之姿而已;该墓的主人不是端坐图左的官吏模样的人,而是鸠杖老人;描述的是王杖杖主谨守礼法、教化乡里的德行,以垂范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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