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民主建设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基础_社会管理论文

推进民主建设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基础_社会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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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人民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始终高扬的光辉旗帜。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总结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正反两方面经验,明确提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胡锦涛总书记同时坦言:“我们也要看到,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与扩大人民民主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具体制度方面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在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发挥人民创造精神方面还存在不足。”显然,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持续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也必然会继续向前推进。当前,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我党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举措。针对“为什么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和“怎样才能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这两个根本性、基础性的问题,有必要通过讨论取得共识。

一、人民群众是社会管理的主体还是客体

(一)社会管理的主体是人民

在哲学层面,主体指在一定社会中的、从事着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人。客体是主体的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所指向的对象,即进入主体的实践和认识范围的对象。社会管理作为任何社会都客观存在且不可或缺的管理活动,必然存在力量来源和受益主体是谁的问题。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适当增加政府编制及人财物力投入无疑是必要的。但更为关键的是,要认清到底谁是社会管理的主体,或者说社会管理的根本力量在哪里,最大受益者是谁。有人认为,党中央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就是因为以往的管理太弱了、手段太少了,政府的强势作用还不够。这是明显的误解。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讲话中强调:“社会管理,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切实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这一论述,不仅仅是阐明了管理和服务之间的关系,更是指明了以人为本与为民谋利的双重含义,深化了共产党人对社会主义本质的新认识。就整体而言,全国人民都是改革开放的受益者,但是,受益的不公平问题也显而易见。社会管理的主体是人民群众,民众是社会管理的依靠力量而不是工作对象,社会管理必须遵循为了人民、服务人民、造福人民的原则,人民也理所应当是社会管理的最大受益者。

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执政党地位变化所引发的挑战。在“打天下”的时候,共产党人自身一无所有,基本地位是号召组织民众夺取政权,“枪杆子里面出政权”的基础是民众的支持和拥护。在“坐江山”阶段,执政党的所作所为,究竟是“惠于民”还是“惠于官”,则直接涉及人心的向背。如果失去了民众的支持,“枪杆子”与“笔杆子”都不能造就执政的基础。政府工作不力或者出现过失的结果总是直接或间接地侵犯公民的权益,公民有权要求政府修正错误。公民维权的具体目的确实与其切身利益相关,但是,维权的客观作用是推动政府实现职能转变。

首当其冲的问题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为了什么?如果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当做统治人民、管束群众的手段,或者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当做取得“政绩”、升官晋级的台阶,或者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当作耍一番“花拳绣腿”的“台上功夫”,走偏了方向去搞加强和创新就会南辕北辙。① 其次,社会管理必须依法而为,严格遵循实践检验的标准。现代法治必须通过维护个人合法权利的一一实现,达到整体上的社会稳定。社会管理要从提高执政能力、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做起,特别要防止政府在“维稳”名义下对公民权利的侵犯。第三,社会管理不是发号施令,政府必须通过与公众的平等沟通、民主协商,在合作中实现社会各方面的协同。

(二)社会管理的权力属于人民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毫无疑义,管理社会的权力也属于人民,政府是接受人民的委托管理社会,公权力的使用情况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首先必须解决依靠谁的问题。有人认为,我国当前的社会管理遇到的第一个难题是如何维护社会稳定。设想一下,离开了人民群众的支持,我们还能依靠谁去维护社会稳定。“社会管理,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既看到了管理的主体和对象是人,需要依靠人来管理,强调了社会管理“依靠谁”,看到了人民群众是立党之本、发展之源、执政之基;同时也注重社会管理必须以为民谋利为目的,强调了社会管理是“为人民”,看到了执政的首要目的是为人民谋利益。

显然,执政党不能把人民群众视为社会管理的对象,必须从内心确认人民群众是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良性运转的中坚力量,紧紧地依靠人民群众管理社会。在具体执法活动中,行政执法者与执法相对人之间确实存在矛盾的关系,但是,即便是相对人接受处罚也是享有法定权利的,执法者必须尊重其权利。汪习根教授认为:“由行政主体单向度指向行政相对人的命令式执法,固然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方面发挥着必不可少的作用,但在社会交往频繁、利益关系复杂、矛盾冲突多样的现代社会里,这种方法已经暴露出明显的缺陷,时常是维权不足、侵权有余。其实,法治社会所追求的稳定是‘有正当理由的稳定’,而无论是哈贝马斯还是罗尔斯,最终都殊途同归,强调民意共识和道德基础是社会稳定的根基,而这正是通过反复的公共辩论来培植的。”“因此,命令式执法需要与立基于以人为本的互动式执法相结合,使执法建立在充分的民意基础上,以修复权利与权力以及权利与权利交互之间的断裂。”② 由此可见,公民权利的实现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公民维权是从个人角度对社会失稳的抗议或纠正,是对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呼唤,政府应当真心诚意地引导、指导、运用好公民维权的力量。

我国长期处于计划经济的统治之下,政府的命令式行为长期被认为是无可厚非的。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对社会稳定根基在民的认识刚刚开始。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而不是被统治者;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接受人民的监督天经地义;即便是法律的实施,也必须从权力本位回归权利本位。政府转变职能的前提是还权于民,让公权力的执掌者接受限制公权力无疑是痛苦的,已经尝过与民争利甜头的人转变到为民谋利的轨道上来,一定要有外力的推动和严格的制约。如果权力的执掌者拒绝还权于民,就有可能发生冲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和职业分工看,国家必须拥有精干的武装力量,执政党必须实现对武装力量的绝对指挥,维护社会稳定是“硬任务”。但是,有三点必须明确:一是,不能因为国家掌控暴力机器,而由此推导出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武警、军队才是维稳力量的结论;二是,不能因为民众高举维权的旗帜、政府承担维稳的重任,而由此导出维权与维稳相对立、相冲突的结论;三是,不能因为某些维权活动对社会稳定产生了冲击,而由此导出“维稳”的任务就是把维权人士“看死盯牢”。

(三)社会管理的目的在于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纵观历史,我国长期处于积贫积弱的状态。所谓积贫积弱,既是经济落后的积累,也是民主匮乏的叠加。当我国一跃成为世界第二经济大国之后,特别要注意防止用经济领域的施惠替代民主制度建设的推进。现代法治的本质在于防止国家权力侵害个人权利,执政活动必须顺应民意、维护民权,这是人类文明的共同成果,也是普世的真理。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社会主义越发展,民主也应该越发展。任何人都不能借口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而阻挡民主的进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力之所在。更高地举起人民民主的旗帜,不断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执政党执政目的所在。

必须明确指出,我国日趋尖锐的社会矛盾是以往政策偏误和官员腐败等负面作用积累的结果。当前最紧迫、最严重的问题是教育干部,矫正干部中存在的脱离群众、欺压群众等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不是由党政官员居高临下地教育群众,而是主动反省自身的失误,采取切实措施纠正利益失衡,着力解决就业、就学、就医、社会保障、社会治安、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应当承认,当国内数千万人尚未解决温饱的时候,我们的党政官员已经在住房、用车、医疗等方面享受到了全面的高水准福利。这种“近权楼台先得利”的现象背离了建设社会主义制度的初衷。化解社会矛盾就是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还权于民、还利于民,各级政府回归到为民谋利的宗旨上来,从制度上让改革带来的利益增量首先体现为弱势群体获益。限公权与谋民利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只有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益,才能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二、社会管理是“我管你服”还是“合作共管”

党中央决定,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并不是一种被动的、应急性的选择,而是实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迈出的新一步,对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新探索。

(一)发展中国家政局动荡的经验教训值得记取

2010年12月以来,突尼斯、埃及、利比亚等北非和中东地区一些国家先后出现政局动荡,并造成部分国家领导人和执政党下台。这些国家领导人及其执政党近几年的执政过程和经验教训,非常值得我们研究。尽管造成各个国家政局动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它们之间共同的原因就是民主缺失、官员腐败、贫富悬殊、物价高涨、失业严重,普通民众生活状况长期得不到改善。在利比亚,全民享有免费医疗和教育,国家对粮食等生活必需品实行价格补贴。很多居民都住上了新盖的楼房和砖房,大多数家庭都有小汽车。在通信方面,在利比亚使用固定电话进行国内通话是免费的,手机话费价格也非常低廉,目前利比亚手机覆盖率为103%。也就是说,利比亚目前使用的手机号数量已经超过了其人口总数。《世界新闻报》记者在利比亚采访的短短几天里,常看到当地人手里拿着两个手机来回换着打。③ 路透社的评论认为,卡扎菲对于利比亚长达40年的领导并没有使得这个国家成为一个人民的国家。相反的,利比亚是目前全世界贪污腐败问题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现有的事实已经证明,公正廉洁的政府才有凝聚力。高福利并没有使利比亚免于动乱。

世界各国现代化发展历程表明,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往往也是经济容易失调,社会容易失序、人们心理容易失衡、社会矛盾急剧增多的时期。我国用三十多年的时间走完了西方发达国家上百年才走完的发展历程,西方国家在不同时期渐次出现的许多矛盾和问题,必然在我国相对集中的时间段里以叠加方式表现出来。我国在发展进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无论规模还是复杂性都世所罕见。我们不仅要避免重蹈西方现代化过程中付出沉重代价的覆辙,而且要提高执政能力,用全民共享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成果的实践,向全世界证明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纵观历史,不少政党在夺取政权的阶段,其政策主张或多或少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某些利益诉求;但在取得政权之后,往往就脱离群众,忘乎所以,久而久之就把自己置身于人民群众的对立面,最终被人民群众所抛弃。

(二)有效的社会管理只能在民主中得以实现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城乡差别、地区差别、贫富差别、利益多元、心态失衡等各种社会问题日渐凸显,使得社会系统性风险加大,使得社会脆弱性加剧,出现了潜在的发展风险。当前官民关系紧张的根本原因在于权力和利益的官民配置均严重失衡。从我国近年来的情况看,群体性事件持续多发,用自焚等极端手段抵制拆迁以及采用暴力手段维权的做法明显增多,而行为人基本上是中低收入人群:对此,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悄悄地花钱买太平”已经失效,信息封锁不可能抵御互联网的全球传播能力,用暴力压制群众维权是根本行不通的。高压措施不可能造就和谐,有效的社会管理只能在民主中得以实现。化解矛盾的根本途径是推进民主制度建设,强化鱼水情深的党群关系,使执政活动得到更多人的认同和支持。

俞可平教授说:“社会管理的加强从某种意义上讲,是政府职能的转变,但是不能说政府职能的弱化。政府该管理的,什么时候都要管,而且要加强管理,但是它不应该管的,就坚决不要去管。社会管理的推进过程,首先应当是公共服务的扩大过程,公民权利的增加,而决不能成为公共权力的扩大过程,那样的后果将十分可怕。”④ 社会管理一要加强,二要创新。加强主要解决面对纷繁的社会问题不敢管理的问题,创新主要解决“老办法不管用、新办法不会用”的困惑。社会管理的加强必须在创新理念指导之下付诸实践,创新的社会管理才有可能在真正意义上得到加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无疑是从社会管理格局构成的角度规定了推进民主的重要性。在这十六字方针中,党委领导是根本,政府负责是关键,社会协同是依托,公众参与是基础,四位一体,有机联系,不可分割。其一,在管理制度上,要坚持加强源头治理体系建设,强化动态协调机制建设,推进应急管理制度建设。源头治理要从宣示走向落实,构建相互联系、相互支持的规范、机制和制度体系。其二,在管理方式上,要从偏重管制控制向更加重视服务、重视协商协调转变。在管理环节上,要从偏重事后处置向更加重视源头治理转变。其三,在管理手段上,要从偏重行政手段向多种手段综合运用转变。更多地运用法制规范、经济调节、道德约束、心理疏导、舆论引导等手段。

(三)公权力与私权利协调合作是人类文明的大势

根据现代治理理念,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府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人民与政府之间是合作的关系。如果政府的行为严重偏离人民的授权,人民就有权选择能够代表人民利益的政府。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力量中心是多元的,政府、非政府组织、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都是多元力量之中的“一元”。政府既是公共事务管理的责任人,又不能居于发号施令的地位。“现代的治理理念认为管理是社会方方面面的共同参与。治理方式强调加强政府、非政府组织和公民之间的平等协商与合作”。⑤ 世界的法律体系曾经有私法与公法之分,如今又出现了“公法私法化”与“私法公法化”的趋势。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绝不是主张公权力的扩张,也不是鼓励私权利的膨胀,而是建立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平等协商、协调合作机制。“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理念,就体现了公权力与私权利合作的理念。社会管理涉及每一个社会成员权利的实现,出现矛盾和冲突是难免的,对于人民内部的矛盾和冲突,对于民众中提出的不合理要求,靠“钱”摆平是永远也“摆不平”的。“和谐社会是一个民主和善治的社会。善治即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和管理活动。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最佳关系。建设一个和谐社会,必须协调好各种社会关系,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政府与公民的关系。和谐社会当然需要人人友爱、家庭融洽、邻里团结、社区敦睦,但是,如果公民与政府处于互不信任、互不合作,甚至相互对立的状态,纵使人际环境再好,也不可能有真正的社会和谐。因此,一个和谐的社会,应当是一个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一个公民与政府良好合作的社会,一个政治参与和政治透明程度较高的社会。”⑥ 追求善治,这既是民主政治发展的要求,也是执政水平提高的反映。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合作现在已经被视为世界各国政府的共同目标,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我们理应比其他国家做得更好。

孔子曰:“古之为政,爱人为大。不能爱人,不能有其身。”孟子曰:“夫能爱人,则人爱之,而身安定矣。”在这里,古人不仅强调了爱民是为政之要,而且阐述了官员爱民与自身立身的关系。不能爱民,官员也就没有自己的作为和地位,政权的丢失就难以避免。为此,胡锦涛同志强调:“只有我们把群众放在心上,群众才会把我们放在心上;只有我们把群众当亲人,群众才会把我们当亲人。”在战争年代,老百姓是节衣缩食,用“最后一把米也要做军粮,最后一尺布也要做军装”的行动支持共产党打天下的。应当知晓,忠言逆耳,对政府工作提出批评意见也是公私合作的方式之一。实行民主制度是人类发展至今为止最伟大、受益面最广的文明成果,其本身具有消弭隔阂、减少冲突、化解矛盾的功能。建设民主制度的勇气和决心既是对执政党宗旨是否付诸实践和执政能力的考验,在本质上也是有利于巩固执政地位的。中国共产党执政五十多年来成绩斐然,失误也令人心痛。反右斗争、大跃进、“文革”十年浩劫等严重失误刚刚发生的时候,党内外都曾经有过反对的声音。在用政权的强力把不同意见压制下去的十余年、几十年之后,我们才猛然醒来,深感人民表达权的虚无,使得党和国家遭受了严重的损失。

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自由必须有基础性的民主制度加以保障。如今,老百姓的维权活动,也许给政府的某些官员带来了麻烦或者压力,但是,政府行为有瑕疵也是客观事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坦诚接受人民的批评监督才能恢复和重建共产党领导人民夺取政权时的鱼水关系。“夫爱人者人必从而爱之,利人者人必从而利之,恶人者人必从而恶之,害人者人必从而害之。”这个道理简单而又明了,关键是要付诸行动。执政党要对人民满怀挚爱,对自己可能犯错误保持清醒,对逢迎讨好的行为保持警惕。从心底里培养和深化对人民群众的挚爱,而不是从来自群众变为脱离群众,从“高高在上”变成走向对立。

三、改善民生能否替代民主制度建设

恩格斯说:“我们的目的是要建立社会主义制度,这种制度将给所有的人提供健康而有益的工作,给所有的人提供充裕的物质生活和闲暇的时间,给所有的人提供真正的充分的自由。”⑦ 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必须完成好“把蛋糕做大”和“把蛋糕分好”的两大任务:一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极大地增加全社会的物质财富;二是逐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极大地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和促进社会和谐。上述两大任务相互联系、相互促进,是统一的整体。“把蛋糕做大”很不容易,“把蛋糕分好”则更不容易。没有生产力的持久大发展,就不可能最终实现社会主义本质所要求的社会公平与正义;不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相应地逐步推进社会公平与正义,就不可能愈加充分地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和创造活力,因而也就不可能持久地实现生产力的大发展。

(一)民主制度建设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基础

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指出,广大发展中国家在从传统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城市的角色是一成不变的:它永远是反对派的发祥地。但农村的角色是可变的:它或是充当稳定的源泉,或是充当革命的源泉。对于政治体系来说,城市反对派虽能起到扰乱作用但并无致命威胁,然而,农村反对派的作用,却是致命的。谁控制了农村,谁就控制了整个国家。”⑧ 民主是形成政治认同的必经之路,民主制度建设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基础。加强社会管理不是以人民作为管理对象的加强,创新社会管理是为了更好地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只有把蕴藏在人民群众中的创造性激发出来,社会才能在有活力的状态下保持长治久安。坚持党的领导,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法治的要义是“治吏”,人民当家作主不能淡化、虚化、抽象化,必须落到实处,也不能用“替人民当家作主”的办法实现党的领导。从这个意义上说,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必须以执政党自身行为的法治化、廉洁化、规范化为前提。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目的,就是要维护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实现政府工作从“国家本位”到“社会本位”的转换,促使公务员从居于人民之上的“形式公仆”变为与群众心连心的“实质公仆”。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更需要弘扬民主、畅通渠道,保障人民的参与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

(二)民生的改善不能也不可能替代民主制度建设

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已经注意到调整各方面利益平衡的重要性,但是,维护刚性稳定的成本巨大,官与民、贫与富之间的矛盾还在进一步扩大。官与民各自称对方为“刁民”、“贪官”就是典型的例证。有些地方政府还处在公众满意度下降、社会风险上升的过程中,群众维权行为的暴力倾向增多,有的官员对动用暴力机器维护社会稳定也有不正确的期待。亨廷顿在其代表作《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中提出过一个经典的结论:“现代性意味着稳定,而现代化意味着不稳定”。⑨ 我国将在“孕育着稳定”与“意味着不稳定”的矛盾中,走出一条政治上人民当家作主、经济上协调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民生持续改善的社会发展道路。“做大蛋糕”的重点是组织动员民众,“分好蛋糕”的难点是限制公权力。随着经济总量的增大,如何公正地“分好蛋糕”的难度已经远远大于“做大蛋糕”。应当充分认识到,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执政瑕疵的积累量颇大,我国利益配置的缺陷确有存在,且相当严重。当前在任的领导干部都是改革开放的获益者,改革的深化必然涉及改革既得利益群体的利益调整。化解社会矛盾客观上需要各级干部都有所作为,也会触动各级干部的既得利益和未来期望。人心向背始终是决定一个政党、一个政权盛衰兴亡的根本因素。正因为政府掌控着公权力,政府工作人员是公民的“仆人”,如何摆正公仆与主人的位置,就成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关键点。

如今我们经常说“全民共享改革成果”,也确实作出了一些让利于民的安排,但是,群众中的“不买账”也时有可闻。有必要深入想一想,改革成果难道仅限于经济上的利益给予吗?要而言之,我国的改革成果表现在民主政治建设和经济高速发展两个方面,人民群众理所应当在民主与民生两个方面共享改革成果。客观地说,近年来,我国民主环境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但是,我国民主制度的建设相对于民生改善是落后的。当前,应当注意防止民主建设与民生改善的“一手软、一手硬”。加强民主制度建设不能只是呼吁,必须付诸实施。如果没有民主制度的制约,改善民生的表面化、“盆景化”也就在所难免。民生不能替代民主,在缺乏民主制度的条件下改善民生只能成为官对民的“恩赐”。戴志勇先生在呼吁政府必须把保障房建设当做政治任务完成时提出:“在当前,保障房是政府对低收入群体必担之责,肯定要涉及财富分配的调整。把切给强势群体的蛋糕,多少分一点给弱势群体,以减少民怨,换取民心。”这种“削富济贫”的思路诚然是可贵的,但正如戴先生所说,“不触及任何既得利益,指望原原本本地实现保障房的初衷,只能是幻想”。⑩ 保障民主、改善民生是社会管理的两个“驱动轮”,只有双轮驱动才能使社会发展又好又快。我们必须高度警惕以下两种情形的出现:一是生产力得以解放,全社会的物质财富极大增加,民生却未能得到相应的改善;另一是物质生活条件虽然有所改善,但是,政治体制的改革停滞不前,公平正义的缺失未得到有效纠正,贫富差距又进一步扩大。

(三)用改善民生替代民主制度建设是可怕的错误

俞可平教授说:“改善民生与发展民主是一种什么关系?它们之间也是一种相辅相成、互为促进的关系。既不能将这两者割裂开来,更不能将它们对立起来。不能认为重视民主就势必忽视民生,或相反,强调民生就势必轻视民主。民主与民生并不相互排斥,民主促进民生,民生需要民主。”(11) 单纯地改善民生的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中低收入人群心中的“不幸福感”,但是,其作用一定是暂短的。如果仅仅是改善民生,民众生活条件得到改善之后的满足就会迅速地被民主权利虚化的不满意所瓦解,感激之情也会迅速在民主氛围不足的环境中被淡忘。物质享受、精神追求、情感支持三者之间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为补充。但是,人的物质享受永无止境,欲望的满足也永无尽头。改善民生、推进民主是不可抵挡的世界大势,执政者理应从善如流。民主制度所能够集中的意见并不一定是最佳的。但是,多数人的理性一定能够防止最坏结果的出现。缺乏民主支撑的改善民生很可能出现民众“不领情”的局面,推进民主与改善民生不能“一手软、一手硬”。

近年来,基层政府几乎每年都有完成“民生工程”的承诺,但细加分析就可以发现,推进民主的事项既少又空,改善民生的项目或多或少带有“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味道。如果说,我国在民生改善方面存在历史欠账的话,民主制度建设的滞后更是阻碍民生改善的主要原因。向着穷人才能想着穷人,这是最浅显的道理。“向着穷人”只有在民主制度建设的刚性制约下才能做到,“想着穷人”乃是民生改善中的人性化操作。没有刚性的民主制度约束,仅靠领导人的注意力的转移,对穷人的关注就会停留在逢年过节“送温暖”的层次。从我国法制基础薄弱的现实出发,推进民主比改善民生更为艰巨,也需要付出更大的努力。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就是为了从根本上提高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民政府。推进民主和改善民生不仅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必然要求,而且是政府必须优先履行的基本职能。用改善民生去替代民主制度的建设,是一种可怕的错误思维。如果付诸实践,一定会付出沉重的代价。

注释:

① 据羊城晚报记者王漫琪2011年7月17日报道,成都市市民胡丽天、廖冰虹、张见远、唐厚义等4人因为多次参加听证会,并对涨价投赞成票,被网友质疑“被收买”、“听证会托儿”。其中,胡丽天从2004年到现在一共参加了19次听证会,其他3人亦多次参加过听证会。参见王漫琪:《听证专业户7年听证19次》,《羊城晚报》2011年7月16日,第A8版。

② 汪习根:《化解社会矛盾的法律机制创新》,《法学评论》2011年第2期。

③ 戴贝:《利比亚全民享有免费医疗和教育》,《世界新闻报》2011年2月28日。

④ 俞可平:《社会管理须淡化官本位,注重民主法治作用》,《齐鲁晚报》2011年5月31日。

⑤ 郝铁川:《寻求权利与权力的合作互助》,《法制日报》2004年12月23日,第8版。

⑥ 俞可平:《现代民主治理视野中的和谐社会》,载南方网http://www.southcn.com/nflr/llzm/200503010378.htm,2011年7月5日。

⑦ 恩格斯:《弗·恩格斯对英国北方社会主义联盟纲领的修正》,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一卷,第570页。

⑧ [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京华出版社2000年版,第322页。

⑨ 同上书,第56页。

⑩ 戴志勇:《下大决心履责,才能兑现对人民的保障房承诺》,《南方周末》2011年6月17日。

(11) 俞可平:《关于民主亟待厘清的几个关系》,《北京日报》200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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