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竞争法故事中的德国人物_卡特尔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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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为我的挚友和著名学者——沃尔夫冈·费肯舍尔的纪念文集选择论文题目的时候,我选择了一个和他一起多次讨论过并且关涉他抱有很多兴趣的领域的题目。我知道,如果由他撰写这篇文章,他对这一题目的认识毫无疑问要比我深刻得多。

本文目的是简要论述德国人以其思想和实践影响欧洲竞争法的某些方式。①因为这些影响对欧洲竞争法的发展起着关键的作用,而竞争法对欧洲一体化的进程是至关重要的,对这些影响即便作一个简单的探讨,也是很有价值的。②

一 故事

为了评论德国人的角色,我首先得简要概括一下这个故事。如果说有一个关于欧洲竞争法的故事,有些人也许感到很惊奇。人们一般认为,欧洲竞争法的发展是由许多故事组成的,这些故事基本上与欧洲各国互不相似的制度无关。然而,我在下文可以详细说明,这种认识既不符合事实,同时也是危险的。

欧洲人大约一个世纪之前开始发展了保护竞争和反对限制竞争的一般法律思想。这种思想形成于19世纪90年代的奥地利,它不仅在政治上得到极大支持,且该国政府提议的一项法案几乎被批准成为法律。

尽管政治事件使竞争法思想在奥地利的发展受到了阻碍,这种思想在世纪之交的德国学术界和政界却激起了极大争论。这些争论为欧洲早期的竞争立法奠定了理论基础。如果没有这些争论,欧洲早期竞争法的颁布是不可能的。而且,这场争论中的许多观点已经成为欧洲竞争法理论中的基本内容。

欧洲第一部《竞争法》是德国1923年为解决战后通货膨胀的危机而颁布的。③为适用这个法律而建立的制度是20世纪20年代欧洲传播竞争法的基础,并且成为30年代初期欧洲几个小国制定竞争法的样本。这些讨论和立法激起人们对竞争法的作用及其特征的思考。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这些思考成为欧洲竞争立法的基础,并且至今有着很大影响。

二战结束后,欧洲许多政府转而将竞争法作为一种刺激经济复苏的手段,目的是加强刚刚取得但仍然十分脆弱的自由和在政治上度过战后的艰难时期。实际上,这些竞争法制度都是根植于战争期间的思想和经验。然而,在绝大多数国家,竞争法包含在经济管制框架下,这阻碍了它的效力,并很少得到重大的经济、政治以及知识资源的支持。其结果就是,这些竞争制度始终是一般经济政策的边缘组成部分。时至今日,欧洲某些竞争制度甚至没有发生根本的改变。

战后德国的竞争法则发生了一种与此完全不同的转变,它对欧洲一体化的进程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并为欧洲战后的历史进程带来不同寻常的后果。这一方向的转变是由纳粹时期一个倡导新自由主义的学术团体提出的。这个团体的成员秘密地甚至常常是冒着个人的巨大风险讨论的一个题目是,如何在战后重建德国。④根据他们对社会的“秩序自由主义”(Ordoliberal)的认识,经济自由和竞争不仅是经济繁荣的根源,而且也是政治自由的根源。秩序自由主义者认为,经济自由和竞争是社会的“经济宪法”,因此法律必须保护和贯彻这一宪法。根据这些观点,竞争法取得一个新的重要性,即成为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基础。竞争法由此也具备了一个新的特征,即其适用越来越按照法律的原则和程序,而不再是依据行政的自由裁量。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新自由主义思想有了肥沃的土壤。1957年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Gesetz gegen Wettbewerbsbeschrnkungen,简称GWB)的颁布使欧洲历史上产生了一种新的竞争法。德国竞争法不仅是“社会市场经济”的一根“支柱”,而且在战后欧洲的某些最令人难以忘怀的经济和政治业绩中起到了关键作用。

1957年欧洲经济共同体的建立赋予竞争法更重要的任务,并由此使之处于战后欧洲历史上的中心地位。竞争法的任务是排除成员国之间国际贸易的障碍,为建立一个成功的和有吸引力的“欧洲”市场创造条件。欧共体委员会和欧洲法院已经克服了来自各方面强有力的抵制,使竞争法成为欧洲一体化进程中有效的工具。

鉴于竞争法在欧盟所处的核心地位,许多成员国正在按照欧共体竞争法逐步修改本国的竞争法。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期,许多成员国第一次颁布了竞争法(如意大利),或者修改和加强了它们现行的法律,使之越来越缩小了与欧共体之间的差距(如法国)。

德国无疑在这个发展中有着重大影响。关于这些影响,我准备集中在以下三个特别重要的方面:对早期竞争法思想的形成的影响;提供最早的立法经验的影响;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和在欧洲统一进程中改变竞争法思想的影响。

二 思想的形成

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德国人在竞争立法方面的努力没有在政治舞台上获得成功。然而,这些努力在欧洲竞争法理论的创立中却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基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第一部竞争法,这些努力为竞争法奠定了概念的和理论的基础。此外,这些努力还引起人们对卡特尔以及对卡特尔法潜在作用的广泛关注,其结果就是激发人们对欧洲竞争法进行更多的思考。

学界和政界的争论也激起社会公众对卡特尔问题以及政府应如何对付卡特尔等问题的关注。由于这种争论的范围广,时间长,强度大,任何后来的决策者都不可能忽视这些问题。此外,20世纪第一个10年期间人们对政府某些抵制卡特尔的行为的广泛支持也使我们产生了一种期望,即政府对此问题应最终找出一个解决办法。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政治环境发生了变化,这个框架就被保存下来成为下一步政治活动的基础。许多在20世纪20年代参与经济决策和立法的人士也参与了这些争论,并且在这个框架中形成了他们的观点。

(一)理解问题

尽管当时最紧迫的“问题”是卡特尔,但许多问题取决于决策精英们如何看待和理解卡特尔及其相应的行为。德国经济学家在形成这一理解和认知方面的作用不可低估。德国经济学家的观点随之主导了有关卡特尔和卡特尔立法的思考。而法学界却未能根据法律范畴,例如根据合同公平原则来发展一个评价卡特尔现象的架构,而是通过经济学家的语言和范畴来分析卡特尔。

在卡特尔问题上,德国经济学家占主导地位的观点是,卡特尔基本上起着积极的作用。由于当时德国经济学理论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历史学派,这种学派的基本观点是,应当依据卡特尔在时间和具体环境下是否适宜来裁断卡特尔。他们认为,卡特尔优于过度竞争和诸如托拉斯这种形式的组织,因为卡特尔确保并泽惠于重要的基本价值观念,例如相互合作而不是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由此可以减少竞争者之间的冲突,从而保护而不是剥削弱者。这一对卡特尔的基本理解仍存在于欧洲的许多地方(至少迄今为止),与其的共鸣仍长久不衰地回荡在那些地方。

这种关于卡特尔的认识意味着其负面影响未必一定在合同本身或其组织方式,而是在于具体的行为。负面影响不在于卡特尔的性质或者特征,而在于被理解为特殊的和特定的。问题是什么情况下卡特尔走得太远。这使得滥用权力这一概念成为应对卡特尔问题的一个核心和结构性的理念。

(二)设想解决办法

由于20世纪初期对它的理解已取得了架构和稳定性,那么如何应对卡特尔的概念也同样如此。这里关键性的推动力是这些概念中“法律的”含义在迅速增长。如果说最初对卡特尔的抵制被视为政府政策的一个特殊问题,这种政策仅适用于一些具体产业和具体情况,那么更多的有关规范的“法律”概念很快成为人们的中心话题。根据法学界占主导地位的观点以及威廉明妮(Wilhelmine)时期立法者的经验,在反映出决策精英们绝大多数拥有法律教育和经验的同时,法律词汇,诸如法律规范、规范的解释以及规范的实施成为这一话语的中心。

对卡特尔的应对概念也很快聚焦在立法方面。继1897年帝国法院在“萨克森州纸浆”案中使卡特尔“合法化”的判决后,立法机构开始考虑对卡特尔的应对办法。这里的问题是,是否进行这方面的立法;如果是,制定什么样的立法。这就使德国与当时大多数欧洲国家的形势完全不同,因为其他国家至少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仍是司法的应对占据主导地位。

因为这是一种以全新的立法来对付卡特尔的想法,许多人对此抱着一种谨慎和犹豫的态度。一方面,出于担心会伤害某种形式的组织经济,而许多人认为这种组织从经济和社会方面均有价值,且优越于其他的组织形式,甚至将其视为是必然的社会进化的一个问题。这种谨慎也是由于当时统治者的保守主义,因为他们认为,卡特尔有利于维护他们自己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利益。

此外,这种谨慎和犹豫的态度也受到现代法律思想的若干特点的影响。例如,历史主义不仅对这个时期的经济学界有着重大影响,而且对这个时期的法学界也有着重大影响。历史主义披着法律的外衣,强调法律规范与一个国家的经验之间的有机关系,⑤认为法律是从“民族精神”渐渐发展起来的。这就使德国法学家对那些大胆创新的但不是源于德国经验的立法动议感到怀疑。这自然也包括对卡特尔立法的怀疑。“法律学”的巨大影响有着相似的冲击力。19世纪后期,尽管德国法相当重视概念的精确性和推理的系统性,但是因为在卡特尔行为规范方面缺乏经验而阻碍了即使是低水准的概念上的精确性。

这些对卡特尔的认识和在解决卡特尔问题的谨慎态度很自然地构建了可能的立法形式的概念。出于本文的目的,尤其值得指出两个问题:

第一,当处理卡特尔问题的讨论远远超过了收集信息的范围时,它们主要集中在识别和制止有害的卡特尔行为上,而不是集中在卡特尔本身。主要的观点是,应禁止卡特尔从事“滥用权力”的活动,这些行为在社会上不公平地损害他人利益,即消费者或者竞争者的利益。从那时起,这一观念就一直影响着欧洲竞争法的思想。

第二,人们一般认为,对卡特尔问题的任何解决办法都应当依赖于行政裁决。司法途径似乎是关闭的,或至少是不充分的。基于对美国经验的反面认识,人们反对按照美国模式进行立法,特别是反对将卡特尔行为刑事犯罪化。⑥这导致除行政制裁方式外别无其他选择。此外,当代一种迷惑人的看法是,官僚机构为社会上相互冲突的利益提供了“中立的”裁判员,这使得行政应对的办法颇具吸引力。

就在竞争法的思想在德国和奥地利逐渐形成并得到人们支持的时候,欧洲其他国家或者对卡特尔构成的问题熟视无睹,或者继续依照私法和刑法处理这些问题。其结果就是,因政治形势的变化致使卡特尔法在奥地利的发展受阻后,德国在思考竞争法方面就处于前列,并为这个法律的颁布和实施奠定了基础,这些反过来又成为发展欧洲竞争法的主要动力,但在经济萧条和战争年代,竞争法在欧洲事实上不起作用外。德国在竞争法领域一直处于领先地位,并且深刻地影响着这个法律。

三 魏玛共和国:将竞争法的思想付诸实践

随着1923年颁布了卡特尔条例(Kartellverordnung),竞争法思想在欧洲就不仅仅是思想,而是运作的法律制度的一部分。它是20世纪20年代欧洲竞争法思想的体现。⑦

这一经验的中心是以下认识,即竞争政策面对的问题是行为问题而不是企业的组织形式或者合同安排(如美国法中的规定)。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学术界和社会舆论认为,卡特尔的积极形象要求将其造成的损害视为是行为问题。这种认识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就已经产生了,只是在魏玛共和国时期才成为一种既定形象。

然而,因卡特尔行为受到损害的人们则持一种比较鲜明的观点。作为受害者的消费者(仍与工人相关联的范畴)的呼声越来越强烈,越来越明朗。这里所指的损害仍包括中小企业受到的不公平待遇,但民众和政策关注的重点却转移到卡特尔行为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方面。例如,卡特尔提高价格,消费者就会受到损害。政界和新闻界因此也越来越强调这其中的因果关系。如同威廉明妮时期一样,卡特尔法的大辩论推动了消费者理论的发展。

魏玛时期的经验也为如何应对卡特尔的理念提供了形式和实质的内容。这些理念都与现行和运作中的法律制度相关。不管人们正面还是反面评价魏玛时期的经验,这个条例都为人们思考欧洲前所未有的竞争法问题提供了实验性的参考资料。

一个重要特点是,人们认为条例符合人民群众的合法要求。这一认识事实上也是德国民主化进程的一部分,它表达了普通民众的利益对抗于少数当权者(这里指组织起来的大企业)。因为反映了人民的普遍要求,从这个意义上也是人民的立法。广大群众对卡特尔行为的抵制被公认是这个立法的原动力,且这个制度的运作背景是人民群众持续不断地反对滥用市场优势的情绪。其结果就是,这个条例的产生以及由此而建立的制度长期肯定了这些政治要求的合法性,而且事实上自此以来,任何一个当权者或者有实权的人物都不敢否认有必要对滥用经济权力的行为进行某种管制。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尽管精英们公开表示不喜欢这个立法,但由于他们拒绝削弱这个立法,反而强化了对这个立法及其合法性在政治上的支持度。此外,人们普遍将这个立法视为保护消费者的立法,不管其有效还是无效。随着信息的增多及利用该法的正当合法性,这一消费者的视角的影响力也在扩大。消费者视角越多披露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事件,与这些利益相关的人们就越是认为这一视角有用。这样,战前那种关于卡特尔立法的目的相对含糊不清的认识现在变得比较明朗起来。日益强大的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的政治呼声以及维护国家、社会团结的思想蕴含有保护“消费者/工人”免受大企业剥削的内容。

魏玛共和国时期,人们对竞争法的设想越来越具有法律性质。而在第一次大战前,人们对卡特尔问题还往往是出于经济政策而不是出于法律的考虑。当时讨论的都是一般经济政策手段的问题,例如降低工资是否是减少卡特尔危害的一种正当手段,降低工资是否足以解决这个问题。然而,到20世纪20年代后期,几乎没人否定应当制定卡特尔法。这个时候的问题是,应当制定什么样的卡特尔法。卡特尔问题不能单纯通过经济政策手段来解决,以及应当采取法律手段等思想的确立,是发展欧洲竞争法传统的关键步骤。

条例的实施给人们关于这个制度的设想增加了实质内容。形式上的程序、法律裁决、关于卡特尔条例的大量评论,这方面的法律词汇越来越丰富。这些越来越丰富的法律环境也增加了律师、政府官员以及企业管理人员在竞争法方面的经验,而这一针对竞争法的思维方式对战后时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这个法律特别被视为是行政法,按照大陆法是属于公法,因为它规范了国家与其国民之间的关系,而且主要是由政府部门作出裁决,而这些裁决受到常规制度之外的一个特殊法院的审查。私人仅在有限的范围内可以提起诉讼,而且仅限于卡特尔与其成员的关系方面,而不包括保护公众免受卡特尔造成的伤害。在这里,竞争法被置于行政模式里,在其范围内运作。

与占主导地位的卡特尔本质问题的想法相一致,应对的思想几乎完全聚焦在行为上。尽管美国人思考竞争法的出发点是卡特尔安排本身的特征和后果,而德国第一部竞争法的目标却是大企业的某些被视为对经济和社会有害的行为。这些行为被标示为“滥用”经济势力。此概念成为后来欧洲竞争法的基础。尽管这一制度在事实上不足以抵制这种滥用行为,但这一概念取得并保持了强大的象征性力量,成为反对大企业滥用行为的一种工具,并且成为欧洲竞争法思想和经验中的一个永久内容。

在这个时候,尽管竞争法已经成为现实中解决卡特尔问题的一个手段,而不再仅仅是一种思索或者设想,但是人们普遍认为这是一个失败了的制度。特别是到了20年代后期,人们对这种解决卡特尔问题的方式尤其感到不满,这种不满情绪对战后以不同方式进行的卡特尔立法起到了关键的作用。那些在50年代初期主张更严格地管制卡特尔和更有效地制止滥用经济势力的人们就是因为他们常常想到了魏玛共和国的反面经验。他们认为,魏玛时期的立法没能而且也不可能有效地保护竞争。

然而,对欧洲竞争法来说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是,人们对魏玛时期卡特尔条例的不满情绪没有导致人们拒绝接受竞争法。这个问题整体上得到软化处理的一个原因是,人们认为这个条例是一个半成品,是临时性的权宜之计。认为它既然是在匆忙的情况下制定出来的,就理应被一个更好的立法所取代。这即是说,人们已经意识到这个条例不是一个长久之计。虽然当时没有人知道什么样的立法是一个较好的立法,但因为这个条例是在“特殊情况下”制定出来的,对之人们就会持一种否定的态度,并且有信心使这个法律经过适当修订成为一个有效的制度。

20世纪20年代,随着竞争法思想在欧洲的广泛传播,德国的经验已经成为人们评价和讨论竞争法的参照点和出发点。这就使德国人的理论和经验产生了巨大影响,在欧洲竞争法的思想和实践的基本构建中起着基础性的作用。

四 德国新自由主义和反对限制竞争法:新导向

德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欧洲竞争法的发展中仍一直处于中心地位。虽然人们实际上难以区分理论方面的影响和将这些理论用于实践后的影响,出于本文分析的目的,我们仍在这两者之间作一个区分。我们首先简要说明秩序自由主义的理论,然后说明反对限制竞争法的立法经验。

(一)秩序自由主义、新自由主义和自由传统

战后德国所起的作用之一就是发展了一套关于法律与经济关系的理论,这些理论具有普遍的意义。此外还发展了关于竞争法作用的理论,这些特殊的理论对整个欧洲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这里所指的理论体系是“秩序自由主义”或者被称为“弗莱堡学派”。本文将这些思想理论视为德国新自由主义这个大范畴中的核心,尽管德国新自由主义所包容的思想不能全部被视为是秩序自由主义。

德国新自由主义的功绩是在战后欧洲重新解释并且复活了经济自由主义。几十年来,经济自由主义在欧洲几乎受到普遍地批判,现在则开始以一种新的方式出现。与19世纪自由放任的自由主义不同,秩序自由主义是以一种新的理论解释自由主义。在这个理论中,法律是市场上一个必要的组成部分,并由此使市场从社会分裂的根源转变为社会融合的一个手段。在关于自由主义的新理论中,市场是必要的,然而是不完善的。因此有必要将经济根植于一种法律的环境中,由此一方面保护经济,另一方面通过经济形成一个和谐的社会。

秩序自由主义理论给自由主义传统增加了法律和社会两个方面。在法律方面,他们认为,市场需要法律保护自己免受政治势力和经济势力的破坏性影响。此外,市场也是自己赖以生存的社会中的一个创造物,法律从而有必要在经济和社会之间建立和维护一种良好的关系。出于这两个原因,市场不应当是一个不受制约和生活中的独立领域。在社会方面,秩序自由主义认为市场除了具有创造财富的功能,还有其他新的价值。根据他们的观点(特别是根据社会市场经济的理论),市场不仅是社会生活中一个自治的领域,由此它使每个人根据其能力以及他们的社会或者政治权力获得经济上的利益,而且得被视为是社会融合的一个过程。竞争和市场从而不再被视为社会上弱者的敌人,而是他们的朋友。

因为秩序自由主义是德国的产物,学术界一般很少关注这些理论在德国境外的影响,战后初期更是这种情况。虽然秩序自由主义在思想上是反对纳粹的,虽然秩序自由主义者往往是纳粹制度的牺牲品,然而因为它们仍然是德国人的东西就自然处处会遭到人们的非议。近年来随着欧洲统一的进程,政治上也不鼓励人们研究秩序自由主义的影响,这就不利于认识一个民族对这个进程的影响。⑧此外,还有人认为,认定某些理论或者纲领是来源于某个成员国,这会增加对这些思想的抵制,或者会妨碍欧洲一体化的进程,从而阻止人们对这些理论的来源寻根问底。因此,我在这里对秩序自由主义的国际影响只能作一个简单的说明。

战争期间生活在德国境外的新自由主义者们为秩序自由主义以及相关新自由主义在战后的迅速传播开辟了道路。这种思想主要是通过威廉姆·勒普克(Wilhelm Rpke)、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Friedrich von Hayek)以及其他人的渠道传播的。勒普克一直在其瑞士的大本营积极宣传带有他自己标签的秩序自由主义思想,并通过其广泛的新闻活动在欧洲许多国家的民众和知识阶层发展了大批信徒,特别是在英国、法国和意大利的新闻界和政界有一批志同道合的朋友和支持者。⑨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早在20世纪30年代初期就开始在伦敦经济学院讲授新自由主义,他是该学院社会学方面的一个重要人物。他以英文出版了大量著述,由此使伦敦经济学院成为研究新自由主义思想的中心地。

上述这些活动不仅在战后传播了新自由主义,而且还有助于人们接受这些思想。特别是这些传播活动非常注重将新自由主义和纳粹思想作比较。在这个意义上,它们不仅帮助人们清理了头脑中残留的纳粹思想,而且有助于他们为反对独裁主义和刚刚结束的过去建立一个统一的欧洲阵线。

二战一结束,勒普克和哈耶克就不断地在他们各自的基地影响欧洲的思想。例如,哈耶克1947年召集欧洲许多国家的著名经济学家和政治家在瑞士的蒙恩特佩勒林开会,建立了一个蒙恩特佩勒林学会,这个学会在维护新自由主义思想特别是在维护哈耶克思想方面是一股重要的力量。德国人在战后被允许出境后,欧肯(Eucken)、伯姆(Bhm)以及其他许多秩序自由主义者纷纷加入这个传播活动,他们在欧洲和美国讲学,参加研讨会。瓦尔特·欧肯1950年死于在英国的讲学途中。

20世纪50年代初期,欧洲一些国家的知识界(经济学界)开始讨论德国新自由主义。例如,法国一些很有影响的经济学家早在50年代初期就撰写了许多关于德国新自由主义的文章。⑩后来成为著名经济学家和法国总理的雷蒙恩特·芭勒(Raymont Barre)1952年在法国最早发表了关于秩序自由主义的文章。(11)意大利经济学家鲁易吉·埃瑙迪(Luigi Einaudi)在都灵建立了一个重要的研究新自由主义的学院,该学院与勒普克一直保持着联系。这些经济学家们的渠道将德国新自由主义的思想传遍了整个欧洲。在这个期间,人们常常把这种思想与美国人瓦尔特·里普曼(Walter Lipman)的新自由主义思想混为一谈。

(二)秩序自由主义与欧洲统一

在德国境外以秩序自由主义的理论传播新自由主义的主要方式是欧洲的一体化。通过对欧共体内思想和机构的影响,这些理论得到了空前的传播,而且这种力量是其他任何方式都不可取代的。

无论欧洲一体化的初期还是高峰时期,这个进程都充分表现出秩序自由主义的思想。在欧洲共同体的组建期间,德国的主要代表人物一般都与秩序自由主义有着密切的联系,或者至少对这种思想持赞成的态度。例如,作为欧共体缔造者之一和欧共体委员会第一任主席的法学教授瓦尔特·哈尔斯泰恩(Walter Hallstein),早在40年代就成为秩序自由主义学派的成员,他特别信仰瓦尔特·欧肯。关于法律在建立欧洲机构所起的作用方面,他的许多观点与秩序自由主义的理论明显是一致的。在欧共体的组建期间,他也积极宣传这些理论,按照这些理论办事。另一个与秩序自由主义有着密切关系的关键人物是汉斯·冯·迪尔·格勒本(Hans von der Groeben)。他是斯帕克报告(Spaak Report)的两个主要撰稿人之一,斯帕克报告则是罗马条约的基础。(12)最后,值得提及的还有阿尔弗雷德·米勒-阿尔玛克(Alfred MüllerArmack),他是社会市场经济理论的创造者和主要倡导者。作为德国政府的官员,他的任务就是以德国秩序自由主义的思想影响欧共体组建期间的经济政策。(13)

秩序自由主义未能成为建立欧共体市场的一股强大政治力量。在这个方面,人们把他们信任票投给了法国的吉恩·蒙讷特(Jean Monnet)和罗伯特·舒曼(Robert Schuman)以及比利时的保罗-亨利·斯帕克(Paul-Henri Spaak)。然而,秩序自由主义的思想却向人们提供了一套全面的和起着基础作用的理论,这些理论帮助人们以法律的和组织的形式实现总的政治目的。它向人们提供了一套欧洲一体化的框架,这个一体化深深影响着参与欧洲统一进程的大多数德国人,也影响着其他国家的领导人。

秩序自由主义的理论特别适合于以建立共同市场的方式而实现欧洲统一的目标。实现这个目标需要建立一个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的新的共同体,这也是秩序自由主义思想的主要目标。这个共同体是以自愿订立的协议为基础,这个协议所起的作用类似秩序自由主义理论中的经济宪法。(14)因此,秩序自由主义的思想体系可以直接用以解决这个新共同体的问题。在组建欧洲共同体的过程中,德国代表也是按照这种观点审视这个过程。(15)

(三)德国经验与欧共体竞争法

德国对竞争法的影响尤为直接和明显。在这个方面,秩序自由主义思想与反对限制竞争法的制定有着特别密切的关系。秩序自由主义以竞争法为核心提出了一系列理论框架,这些理论指导下的反对限制竞争法又以其立法经验使这些理论具有活力,并且扩大了它们的影响。

此外还有一个时间的问题。罗马条约的草案完成之后,德国在竞争法领域刚刚结束了一个历时十年的大争论;当欧共体竞争法基本产生之后,德国已经成为欧洲唯一有着一部比较发达而且受到人们高度重视的竞争法的国家。(16)这就使德国思想自然处于一种前列地位。这即是说,对于欧洲其他国家,德国在竞争法许多问题上是欧洲经验的发源地。虽然美国在反垄断法方面有着更深刻的经验,但是由于美国和欧洲有着不同的法律文化、经济情况和政治经历,欧洲经验对欧洲国家就更具有吸引力。德国在竞争法方面的前列地位也意味着在欧共体委员会任职的德国官员在竞争法理论和实践方面是最有经验的,因此他们在欧共体竞争法的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并具有权威性。例如,汉斯·冯·迪尔·格勒本是欧共体委员会负责竞争政策的第一任委员。欧共体委员会竞争局的局长具有德国国籍,这几乎成为一个惯例。特别在执行欧共体竞争法的早期阶段,这些官员往往在德国法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思想上倾向于秩序自由主义。

德国官员和德国经验直至今日仍然起着领导的作用。学者和政府官员们已经在解决竞争法的问题和难题中取得了大量的丰富经验。他们在竞争法领域发展了一种语言,这种语言与欧洲其他国家的相比是丰富的、严密的和深奥的,被视为是分析竞争法问题的一个智力库。此外,他们通过学术讨论和实际操作还在分析这种语言的结构和句法方面取得了丰富经验。

所以,在欧洲一体化的进程中,欧洲人已趋于依靠德国人的经验,并且接受德国人的领导。因为德国竞争法的概念常常被用于欧共体竞争法,德国和欧共体竞争法之间的密切关系在欧共体委员会和欧洲法院对竞争法的发展中表现得非常明显。例如,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一概念的解释和适用就受到德国法律发展的影响。(17)

然而,如果德国制度没有被人们视为是一个成功的制度,如果德国制度没能导致一个强大的经济,德国竞争法的深奥也许就不会产生任何影响。德国竞争法是一个内部的成功。这个法律成为德国经济和法律生活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得到了人们的尊重和重视,并且得到人们的遵守。此外,只有竞争法才能与“德国奇迹”相联系,而德国奇迹则是欧洲一个世纪中最激动人心的经济发展。如果说德国在50年代和60年代的成功是非凡的,德国的经济今天不仅仍然是欧洲最强大的经济,而且已经被证明有相当大的克服经济危机的能力。根植于这种经济中的竞争法制度值得我们予以重视。这个欧洲最重要和最严密的竞争法与欧洲最有效制度的结合也引起其他欧洲人的关注和尊重,因此他们开始借鉴德国的制度。

欧共体竞争法在欧洲所起的主要作用是使这些思想向成员国的法律制度进行渗透。随着成员国近几十年来纷纷按照欧洲竞争法和德国法的模式建立自己的竞争法,或者按照这些模式修订自己的现行法,这种渗透表现得尤其明显。此外,特别是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就本国竞争法的问题寻求德国的帮助。

五 结论

这一关于德国对欧洲竞争法影响的概述说明了这种影响的重要意义。随着欧共体竞争法制度与成员国竞争法制度之间的关系在今后几年的不断发展,认识到形成这些制度及种种关系的诸因素将是至关重要的。例如,为了有效地分析欧洲竞争法执行的非集中化问题,就有必要认识欧洲竞争法制度(包括成员国法和欧共体法)在目前相互同化的程度以及相互异化的各种因素。我希望这篇纪念沃尔夫冈·费肯舍尔的文章至少对德国在这些发展中所起的重要影响提供了一个全面的概况。

注释:

①这里的“竞争法”在德国通常被称为“卡特尔法”,在美国被称为“反托拉斯法”,即目的是反对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

②关于欧洲竞争法史的详细评论,见D.J.Gerber,Competition and Law in Twentieth Century Europe:Protecting Prometheus(forthcoming,1998,Oxford University Press).

③关于对这部法律的讨论,见K.W.Nrr,Die Leiden des Privatrechts,1994.

④关于这个讨论,见D.J.Gerber,Constitutionalizing the Economy:GermanNeo-liberalism,Competition Law and the “New Europe”,41 Am.J.Comp.L.25(Winter 1994).

⑤关于德国法律思想中历史主义的讨论,见W.Fikentscher,Ⅲ Methoden des Rechts:Mitteleuropischer Rechtskreis,1976,p.37-77.

⑥见F.Blaich,Die Rolle der Amerikanischen Antitrust gesetzgebung in der wirtshaftswissenschaftlichen Diskussion Deutschlands zwischen 1890 und 1914,22 ORDO 229-54(1971).

⑦根据Franz Wieacker的观点,1923年的卡特尔条例是在当时因通货膨胀而引起经济动荡的形势下制定的,这个条例的制定者在历史上第一次提出这样一个观点,即作为竞争经济后期的一个特征,对经济集中不予控制的合同自由可能会导致这样的一种状态,即强者的自由导致弱者自由的丧失。见F.Wieacker,Privatrechtsgeschichte der Neuzeit,1967,p.546.

⑧关于这方面的概况见T.Koopmans,The Birth of European Law at the Crossroads of Legal Traditions,39 Am.J.Comp.L.493(1991).

⑨F.Bilger,La Pensée ′E conomique Libéral dans L’Allemagne Contemporaine,1964,pp.96-97.

⑩例如J.Bertrand,La Notion d’Ordre ′E conomique et ses PossibilitésD’Utilisation,31Revue D’Histoire ′E conomique et Sociale 152(1953);J.Meynaud,Pouvoir Politique et Pouvoir ′E conomique,Revue ′E conomique 925(1958);J.Cros,Le Néo-Libéralisme:′E tude Positive et Critique,1951.

(11)R.Barre,L’Analyse économique au service de la Science et de la Politique ′Economique,8 Critique 331(1952)(这是一篇对欧肯的“国民经济基础”英文翻译的评论)。1977年作为法国总理,芭勒是支持该国制定竞争法的最重要力量。

(12)关于这方面的情况,见H.-J.Küsters,Die Gründung der Europischen Wirtschaftsgemeinschaft,1982,pp.135-60.

(13)关于米勒·阿尔玛克在欧共体的思想和机构的发展中所起的作用,见A.Müller-Armack,Aufdem Weg nach Europa,1971.

(14)以“宪法”解释欧共体条约有利于共同体的发展,这个解释毫无疑问应主要归功于秩序自由主义的思想。见H.von der Groeben,Der gemeinsame Markt als Kern und Motor der Europischen Gemeinschaft,in:Festschrift Narjes,1984,S.19,30 and M.Zuleeg,Die Wirtschaftsverfassung der Europischen Gemeinschaft,in:Wirschaftspolitische und Gesellschaftspolitische Ordnungsprobleme der Europischen Gemeinschaft(Schriftenreihe des Arbeitskreises Europische Intergration e.V.),1978,p.73.

(15)见E.-J.Mestmcker,Auf dem Weg zu einer Ordnungspolitik für Europa,Festschrift für von der Groeben,1987,p.9.

(16)英国关于限制贸易实践方面的立法虽然比较发达并且具有影响,但其适用范围小,所以其作用很有限。

(17)见D.J.Gerber,Law and the Abuse of Economic Power in Europe,62 Tul.L.Rev.P.57,pp.93-94(Nov.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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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竞争法故事中的德国人物_卡特尔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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