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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究竟应当怎样对待义利关系,已经成为当前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人与人关系中一个有重要意义的问题。
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正确把握义利关系的基本前提
在谈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义利关系时,我们应当首先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一个确切的理解,从而为我们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义利关系提供一个正确的前提。
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国经济振兴和社会进步的必由之路,是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大发展,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伟大创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生产力的发展,增强了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提高了广大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时也增强了人们的利益观念,形成了为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而奋斗的思想。正是从这一意义上,人们也可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一种利益经济,它在集体利益、国家利益为先的前提下,充分保障和尊重个人的正当利益,从而调动人们的积极性,更有力地推动生产力的发展。正是在“利益”的驱动下,增强了人们的竞争意识和效率观念,有利于人们自立、自强精神的形成。同时,我们还应当看到,在改革开放和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以后,由于西方意识形态及其价值观念的影响,由于我国封建社会、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遗留的腐朽思想和小生产习惯势力等等原因,“个人利益”的观念,又往往会诱发出自私自利、损人利己、唯利是图、见利忘义等行为,以致使一些人置他人利益和国家利益而不顾,出现了损害他人、损害社会利益的严重后果。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指出,“市场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也会反映到精神生活中来”,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造成了人们对义利关系认识的扭曲。
我国由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只是一种经济体制的转变,并不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转轨或转型。《决议》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仅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结合在一起,而且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结合在一起。”这就是说,我们所实行的市场经济,不仅是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制度结合在一起,而且同我们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为重要要求的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在一起。从这里可以认识到,我国市场经济,必须受到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思想道德的制约,并且在其指导下沿着社会主义道路向前发展。这是我们讨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义利关系时应当明确的一个最重要、最基本的前提。
二、对义利问题的历史回顾与分析
义利问题,之所以在社会生活中受到人们的重视,因为它是同整个社会的根本价值导向联在一起的,是同一个社会的政治理想、经济目标和道德标准相辅相成。义利问题,作为一种价值观,它几乎渗透到每个人的一切活动之中,并在人们的所有行为选择和价值取向中,起着重要的导向作用。义利问题,作为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伦理观念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的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和道德进步,都有着重要影响。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和不同的阶级,对义利问题有着不同的理解。
什么是“利”?尽管不同的思想家们对它有着不同的理解,但总的来说,“利”就是指物质利益,其中又包括个人利益和民族、国家利益。什么是“义”?一般来说,“义”就是正义和道义。宋代的思想家朱熹说:“义者,宜也”。“宜”有“应当”的意思,也就是依据一定社会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道德生活的原则而应当去做的,就是义。因此,义和利在中国古代,主要是指思想道德与物质利益的关系、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以及物质生活与精神追求的关系等多方面的意义。
义利关系在中国传统思想中,作为一种价值观念,历来受到政治家、思想家以及伦理学家们的特别重视。一般来说,孔子、孟子和后期儒家都强调先义后利或重义轻利。商鞅、韩非等法家一派则重利轻义,而管子、墨子、荀子等,多主张义、利并重,力求使义利能够统一起来。正是由于中国古代思想家们对义利问题的特别关心,义利关系成了中国古代的一个反复争论的重大问题。儒家创始人孔子曾经把“好义”和“好利”看作是区别一个人道德高尚和道德卑下的唯一标准,他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孟子认为,如果社会上的人们都去相互争“利”,那么国家就会出现动荡和危险,因此,只有实行“仁义”,才是社会安定的重要保证。荀子认为,“义”与“利”都是一个在社会生活中的人所需要具有的,是不能被剥夺的,但他主张对那些不适当的“利”要加以限制,同时,又强调“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法家从人性自私的理论出发,比较强调“利”的重要,强调通过使私人获得“利”的方法,奖励耕战,使人们积极从事农业生产和服兵役,从而使国家很快地富强起来。汉代的董仲舒早年认为:“天之生人也,使人生义与利。利以表其体,义以表其心,心不得义不能乐,体不得利不能安”。他把义利关系看作是物质生活和精神追求的关系,并强调了二者之间相辅相成的关系。但到晚年,他把义利关系引向片面,提出“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理不计其功”的思想,走上了重义轻利的极端。宋明道学家们进一步扭曲了义利关系,形成了重利贱义的理论,对以后中国思想史上的义利之辩,有重要影响。他们认为“大凡出义则入利,出利则入义”,主张“存天理灭人欲”。综观中国传统思想家的义利观,应当说大多数思想家都认为,在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发生矛盾时,应当是先义后利、义重于利的,这就是《论语》中所说的“见得思义”、“见利思义”和“义以为上”的基本观念。但是也确有少数思想家,片面地强调了“义”的重要,走上了“重义轻利”甚至“重义贱利”的极端。他们只许言义,不许言利,否认个人利益的必要,造成了抹煞人民群众的正当个人利益、束缚人们个性发展的后果。这里应当指出,即使是那些强调“先义后利”、“义重于利”的思想家,他们之所以强调“义”的重要,主要是为了维护当时的封建统治阶级的利益,以达到巩固封建阶级的统治为最终目的。
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什么是我们应当提倡的正确的义利观
确实,我们要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须承认并强调“利”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但是,我们必须明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强调的“利”,决不像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所强调的“利”那样,只强调个人的物质利益,只重视个人的私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正当的个人利益,包括个人的物质利益在内,理所应当得到保护和保障,任何不重视个人正当利益的思想和行为,都会损害人民群众发展社会生产力的积极性,都是错误的,对社会主义的建设是有害的。同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强调和保护正当个人利益的同时,更应当强调国家的利益、社会的利益和全体人民的利益。
马克思主义者从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辩证关系出发,强调义利关系的辩证统一。我们所说的“义”主要是指社会主义的思想道德要求和国家人民的利益。我们所说的“利”,主要是个人的物质利益和某些单位或地区的利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正确处理道德原则、精神追求同现实生活中的个人利益、局部利益的关系,是保证社会主义事业能否兴旺发达的一个重要问题。马克思、列宁、毛泽东等,都反复强调革命的理想、精神的追求同个人的物质利益的辩证统一。邓小平同志明确地指出:“革命精神是非常宝贵的,没有革命精神就没有革命行动。但是,革命是在物质利益的基础上产生的,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论”。进一步明确了革命精神必须要以物质利益为基础。但是,我们还应当强调,我们决不仅仅追求个人的物质利益,而且还要把社会的、民族的和国家的利益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上。从根本来说,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个人的正当利益和国家的利益是一致的。国家的利益体现着个人长远的、根本的利益。离开了社会主义国家的整体利益,任何个人的利益,都是不可能实现的。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每个人都应该有他一定的物质利益,但是,我们提倡物质利益,决不是提倡个人抛开国家、集体和别人,专门为自己的利益奋斗,决不是提倡个人都向钱看。要是那样,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还有什么区别?”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对待义利的关系上,我们首先应当强调的就是社会的利益、集体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个人利益只有是合法的、正当的和不违背国家利益,才应当受到保障和保护。我们的利益观是以国家利益和人民的利益为先、为重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统一的一种新的义利观。
值得注意的是,一段时期以来,一些人以发展市场经济为由,把义和利对立起来,认为市场经济既是强调“利益”的经济,就不应当再讲“义”。有的人甚至认为,市场经济应当“金钱至上”、“先利后义”。更值得注意的是,一些人以市场经济要重视个人利益为理由,提出要把个人主义作为道德原则,来代替集体主义,认为市场经济就是要把个人利益作为唯一的杠杆来发展我们的经济。正是在这样的思想影响下,在所谓“只要利”“不要义”的情况下,一些人的“自私自利”、“唯利是图”、“见利忘义”、“损人利己”思想不断泛滥,有的甚至公然违犯国家法律,坑蒙拐骗、谋财害命,毒化了社会风气,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因此,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的义利关系,对当前来说,不论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有重要的意义。
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根据我国现实的实际情况,明确地提出要“形成把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而又充分尊重公民个人合法利益的社会主义义利观”。这一提法,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义利观的科学概括。这一概括,从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出发,批判地继承了我国古代义利观中的合理内容和积极因素,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出发,以人民利益、国家利益和个人合法利益的实际地位、作用和意义为根据,对义利问题,作了创造性的、科学的概括,对于指导我们的经济生活,对于调整社会主义社会中人和人的各种关系,有着鲜明的针对性和极重要的现实意义。
“把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这就是说把“义”放在首位,“国家之利”、“人民之利”、“天下之利”,也就是我们今天所强调的“大义”。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和人民利益,就是我们的大局,任何个人利益,都必须符合集体的利益,决不能损害集体和人民的利益。“充分尊重公民个人合法利益”,这就是说,“公民个人合法利益”同社会主义的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从根本上说是统一的、一致的,应当受到充分的尊重,得到认真的保护,并鼓励和倡导每一个公民,为获得自己的合法利益而诚实劳动和积极工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义利观”,一方面强调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为重的思想,即把人民利益和国家利益“放在首位”,又强调个人合法利益应当受到充分的尊重。这种新的“义利观”,也可以说是一种“以义导利、义利统一”的价值观。这种“以义导利、义利统一”的价值观,有利于我们正确处理个人、集体和国家的关系,有利于既能维护人民和国家的利益,又能保障个人的合法利益。在人民群众中,广泛而深刻地加强新的义利观教育,就能够在更坚固的基础上,更好地调动广大群众建设四个现代化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有利于克服和消除个人主义、利己主义和拜金主义对人们的腐蚀,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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