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医院医务科 四川 成都 610081)
【摘要】 近几年,我国医患之间的矛盾日益激烈,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的发生率也越来越高。医院时有发生医闹事件,在医院摆灵堂,放哀乐,对医务人员轻则辱骂,重则殴打,严重影响医疗秩序。如何有效的化解医疗纠纷是在医疗领域法制化建设面临的一巨大难题。这一问题也是世界性的难题。通过合理的解决医疗纠纷,可以使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化解,重新建立起医患之间和谐友好关系的桥梁。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我国目前在解决医疗纠纷的解决现状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对我国目前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进行了阐述,它分为诉讼途径和替代性纠纷解决途径(ADR)两种途径。而ADR又包括和解、调解以及仲裁三种方式。本文简要的分析两种途径,诉讼、和解、调解、仲裁四种方式在实际处理医疗纠纷的特点,在我国运用时所表现的不足。第三部分则为通过分析上述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的特点,相互之间进行比较,对比较的结果优劣有突出意义的进行选取,经过再次思考后,提出综合的建议。从四个方面提出了使医疗纠纷解决更加流畅的建议。
【关键词】 医疗纠纷;诉讼;非诉讼解决途径;和解;调解;仲裁
【中图分类号】R197.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1752(2016)08-0006-03
Analysis the way to dispose medical disputes Jean Chen Luo Chengyi.
Hospital Medical Department China WuYe group co., LTD , Chengdu, Sichuan Province.610081 China
【Abstract】Recent years, the contradictions between patient and hospital are becoming vehemently in our country. What’s more, the rate of medical disputes happening is higher and higher, leading to a tension relation between doctors and patients. There are always some people make trouble in the hospital. People hold sacrificial activities and have conflicts with medical workers. Seriously influence the medical orders. So how to solve the medical disputes effective become a formidable problem which is a word-wild problem in the construction of legal system in medical field. Through reasonable methods to resolve medical disputes and contradictions between doctors and patients, rebuild the harmonious relationship bridge. My reports include 3 parts. The 1st part is the analysis of the present solute situation and the reason which contribute the medical disputes .The 2nd part : the exposition upon the approaches to deal with medical disputes recently which include Litigation and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However, the ADR include Settlement, Mediation, Arbitration three points. The report analysis with a concise summary about 2 approaches .And the traits ,benefits and drawback of 4 points. The 3rd part : put synthetic suggestion to deal with medical disputes in 5 aspects.
【Key words】Medical disputes; Litigation;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Settlement; Mediation ; Arbitration
1.引言
近年来,我国的医疗纠纷案件频发,医患之间的关系日益恶劣。医患纠纷发生与日俱增。导致医疗纠纷日益频发的原因有很多,医患双方医学知识的不对称,造成患者对治疗疾病的期待过高。以及随着在我国跨入21世纪以来国家普法力度加大,公民的维权意识的提高,一旦在就医过程中有所误解,就开始问责医院,存在盲目的维权性。而从眼前我国的医疗体制来看,由于在上世纪末,以药养医制度的出现,以及国家在卫生资源的投入并不能满足人们的医疗需求,导致现在人们诟病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加剧医患之间矛盾。除此之外,近几年所出现的新闻媒体为了抓住眼球,进行不实报道,抹黑医院,加剧医患之间的矛盾,让如履薄冰的医患关系更是雪上加霜。如此严峻的医患关系一旦出现一点导火线,都会导致纠纷的发生。医疗纠纷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纠纷。医学是一门复杂且广泛的学科,在运用已有的医学水平尚不能说清所有疾病的病种病因,也必然导致了医疗结果的不确定,因此产生医疗纠纷的风险高。通过合理的化解医疗纠纷,能够缓解目前如此紧张的医患关系,使得医务人员放心工作,病人患者安心看病。目前,我国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分为诉讼途径和代替性纠纷解决途径。本文对目前我国医疗纠纷解决的现状进行阐述后,然后对我国目前解决纠纷的四种方式诉讼、和解、调解、仲裁的特点,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最后为了更好的解决医疗纠纷,在我国专门针对解决医疗纠纷的法律法规需完善的地方,提出自己的看法。
2.我国医疗纠纷解决的现状
纠纷,从社会学的意义来看,是特定的主体基于利益冲突而产生的一种双边的对抗行为。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产生分歧,而向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提请处理所引起的纠纷。医疗纠纷不同于医疗事故,可以说医疗事故是产生医疗纠纷的一大原因,但又不仅仅是唯一。在实际处理中,患者对于在诊疗过程中,除了医务人员由于过失造成对患者生命健康的损害以及痛苦的加重外,还包括医方应该告知的义务等情况。随着社会发展,法制化国家的大力建设,公民对于自身权利的维护意识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在医疗过程一旦遭遇一点不满,都会导致医疗纠纷的产生。随着自然资源的破坏,疾病谱的变化,越来越多的疾病超越目前医学可以触及的范围,我国人口数量多,虽然政府在卫生资源建设的投入越来越多,但是人均的卫生资源仍然较少。伴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也越来越关注自己的健康,对于医院治愈疾病抱着不客观的期待。但是这种期待压根不能实现,医院在人们心中的形象每况愈下,产生大量的医患纠纷。据统计,全国医疗纠纷案件仍在以每年 11%的速度递增 。在2013年,根据有关媒体报道:2006年到2010年之间,“医闹”事件增加了68%;其中恶性伤医事件达到30起,72%的医院发生过殴打、威胁、辱骂医务人员等恶性事件。从以上这些数据和事件不难看出,我国目前对医疗纠纷的处理并没有直接的化解医疗纠纷,医患之间关系仍然持续紧张。
我国目前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有诉讼和ADR两大途径,但是却并没有很好解决医疗纠纷。我国偏于用诉讼途径终末解决医疗纠纷。而诉讼制度中的起诉制度,证据鉴定制度,举证责任制度,过失判断标准及方式,赔偿依据及处罚原则在具体实施中仍然发现不少问题。在ADR中,和解、调解、仲裁三种方式在我国实际解决医疗纠纷的运用中尚不完善,仍然处于初步阶段,和解、调解、仲裁其解决纠纷的方式主要的优点都是所耗费的时间短,财力物力少,但缺乏强制性,其结果难以得到执行的保证性。各种方式各有利弊,仍然需要积极探索,不断总结。
3.我国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及存在的问题
3.1 诉讼途径
诉讼,指诉讼双方当事人将纠纷交给国家司法机关(主要是法院)处断,由国家司法权力作为保障的的纠纷解决方式 。而医疗纠纷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医患双方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医疗纠纷的活动。从我国目前解决医疗纠纷的主要方式来看,仍然偏向于以诉讼方式解决问题。医疗纠纷诉讼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诉讼,从最开始的起诉制度、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以及证据鉴定制度均可以看出。诉讼途径有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公正性等特点,是较大一部分医疗纠纷化解的一大途径,也是在医疗纠纷产生,经过非诉讼途径解决无效后,最终采取的终极途径。医疗事故的处理但就诉讼途径而言,仍然有一些不足的地方。
3.1.1诉讼成本高,耗时长 医疗纠纷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纠纷。医学知识的特殊性,复杂性,患方需要聘请有相关专业知识专业性的人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而法官不可能仅根据自己的知识对案件进行认定和判定,往往需要寻求专门的机构,如医学会或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报告,后根据鉴定报告进行判定。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而聘请诉讼代理人和鉴定必然会产生一定的费用,一旦案件进行诉讼程序后,所耗费的时间一般较长,案件在处理中所耗费的时间越长,案件最终处理结果的公正性越容易受到影响。
3.1.2不符合中国“以和为贵”的传统思想,医患矛盾并未从根源上解决 对于诉讼结果,导致纠纷解决,但是纠纷双方的矛盾并没有根本解决。如果是患方胜诉,患方会更加牢靠的认为是医院的责任导致纠纷事实的产生,更加不信任医院,医院的形象受到打击;反之,如果是医方胜诉,患者主张的权益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可能对医院仍有怨恨。
3.1.3权利损害最终只能获得物质的赔付,使医疗关系更加向物质化推动 在医疗纠纷诉讼活动中,最终的诉讼标的直接转化为经济补偿,而在医疗纠纷案件中一般是患者的身体受到损害,具有不可逆性,不是经济所能够补偿的。除了身体健康的损害,患者的心理健康也会受到影响。诉讼最终也只是解决了诉讼案件,解决不了医患关系出现的问题,修复不了医患之间的关系。除此之外,在经济利益的诱导下,反而趋使一些别有中心的人在其中谋取利益,如,专业医闹的产生。使得医疗环境更加恶劣。
3.2 代替性纠纷解决(ADR)途径
替代性纠纷解决途径(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ADR),又称诉讼外纠纷解决途径,是替代传统法院诉讼解决纠纷的机制或方式的总称。ADR包括和解、调解、仲裁。
3.2.1和解途径 医疗纠纷和解是指医患双方就医疗纠纷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最终取得一致方案,从而解决纠纷的行为。和解的特点是发生纠纷的双方自行进行协商,沟通处理纠纷的一种方式,不需要第三方参与,由当事人根据其协商的结果,自己的意愿进行自主决定是否进行和解。纠纷和解较其他程序简单快捷,程序也较为灵活,和解双方根据双方的诉求进行谈判,商议。如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则标志着纠纷的化解。化解所需时间短,经济成本低,一旦纠纷化解后,可以缓和医患之间的矛盾,修补医患之间关系的裂痕。和解途径优点显著,但是在具体实施中仍然有一些局限性:
3.2.1.1医疗纠纷中纠纷双方存在不平等,容易造成公平的缺失,协商成功率较低 医方由于是一个组织群体,所掌握的资源比患方多,医院一般都会聘请资深律师为自己辩护。而且患者缺乏专业知识,在协商中,很难达成一致意见,而且即使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于缺乏专业法律人士和有医学知识的人进行协助,可能缺乏公平性。在协商过程中,患方对于自己主张的权益,由其自主决定,缺乏客观性,很难得到医院的同意,和解的概率低。
3.2.1.2缺乏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和解达成后,有很多的反悔现象的出现 在进行和解的过程中,缺乏医疗过错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由医患双方自行对争议的事实进行认定,因此和解的基础十分薄弱。医院可能出于自身形象以及正常医疗秩序的考虑,不得不对患方进行妥协,答应患方某些无理的要求,而患方见到这种现象,反而觉得医院是承认了自己的过错,反而反悔,提出更为苛刻的要求。我国目前对于和解达成的协议的认定,还没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患方在和解后后悔不受约束。这种情况下,医疗纠纷非但没有解决而且向着更为糟糕的方向发展。
3.2.2调解途径 医疗纠纷的调解途径是指由中立的第三方介入医患之间的纠纷,依据纠纷事实和社会规范,运用民间调解机制进行劝解,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化解医患矛盾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调解途径程序简单、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低是其一大优势。而调解内容的保密性又保障当事人的权益。调解如果得到最优效果,不仅使医疗纠纷终结,而且修补医患之间的关系。但仍在不同方面存在问题。
3.2.2.1缺少立法保障 我国目前针对医疗纠纷调解的法律没有全国通用的法律,有的只是各个地方的一些规定。而各个地方在具体制定规定中,很有可能充满地方特色,难以保证公平。
3.2.2.2第三方的公立性难以保证 由于多种原因,如,第三方机构运行仍然需要一定的财政支撑,以及参与调解的人员均是来自法学以及医学邻域具有相关知识的人,很有可能在调解中产生一定的偏向作用。
3.2.2.3调解充满不确定性 由于我国对于ADR程序解决医疗纠纷在实际操作仍未成熟,仍然处于积极探索的阶段,因此对于调解解决医疗纠纷,由于必须取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调解程序才能得以开始。医患纠纷双方,在整个调解过程中所表达的合意性非常重要,贯穿于调解过程中的调解程序的启动,调解人的选取,调解的过程是否双方满意,调解的结果是否双方满意,其中一过程不满意或者说合意不一致,都会导致调解的失败。
3.3.3仲裁途径 仲裁法在我国颁布实施已经有几十年的历史,我国的仲裁机制也在日益完善,但是在医疗纠纷仲裁方面仍然表现出缺失。医疗纠纷仲裁是指根据医患双方之间的协议,由医疗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双方发生的医疗纠纷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并裁决的一种方式。仲裁方式在处理医疗纠纷时所具有的高效、便利、快捷性有目共睹。医疗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后到进行庭审都较诉讼所花费的时间短,耗费经济资源少。仲裁机构作为独立于行政机构的存在,不会出现在医疗纠纷解决过程中地方保护主义和行政干预的存在。自愿性和一裁终局是医疗纠纷仲裁最大的特征。目前在我国,通过仲裁解决医疗纠纷的很少,但是在一些地区已经开始进行了实践,如天津、赣州、深圳等地。
4.化解医疗纠纷的建议
在医疗活动中,从医方来看,医护人员应更好的照顾到患者的安全与健康权益,提高自身水平与能力,加强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尽量避免发生医疗过失。多与患者进行解释沟通,做好知情同意工作。建立纠纷预警机制,对可能产生纠纷的患者,病例高度重视,密切关注,从根源上减少纠纷医院应有专门的组织机构及其人员处理,积极应对,不高高在上不推诿责任,积极倾听患者提出的纠纷事由,多沟通,以平和的方式,尽量以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只有通过合理有效的方式正确的化解纠纷,才能缓解医患矛盾,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如何有效的运用诉讼、和解、调解、仲裁方式处理医疗纠纷,提出以下建议:
4.1 完善医疗纠纷的诉讼机制,加强病历的管理与完善鉴定制度
国家卫生部在2010年3月1日发布了修改后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其中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医务人员的病历制作,除了继续传统手写病历,还要增加电子病历的构建与完善,预防相关信息的遗失和错误。同时,医疗机构须不断加强对病历信息建设的财政投入,形成病历的现代化规范管理。
侵权责任法施行虽然明确了医患纠纷的处理方向,但是多是原则性规定,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法规与之相配合,导致具体过程中常出现混乱情况。当前负责进行鉴定的机构主要有医学和司法鉴定所。为了高效处理医患纠纷,应当统一医学和司法鉴定机构,建立完善的医疗鉴定体制,减少不必要的程序和环节。侵权责任法提出了新的医疗过错鉴定体系,由司法行政部门掌控鉴定资质,组织构建来自各专业协会的专家委员会,将鉴定程序和内容完全纳入法制轨道,客观公平地鉴定医疗过错和责任。
4.2 ADR优先与诉讼相结合
由于导致医疗纠纷形成的原因很多,以及医疗纠纷的发生率较高,诉讼途径解决医疗纠纷所耗费的时间,财力,精力较多,容易造成公平的缺失以及司法资源的浪费。除此之外,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途径更多是通过诉讼结果导致纠纷的终结,没有考虑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诉讼结果无论显现出最终是否为医方责任,再加之由于患者在诉讼过程中花费大量时间与精力,都极易让医患关系更加剧恶化。因此,诉讼不可能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中处于优先地位,而ADR途径较诉讼途径而言,恰好具有耗时短,不需要消耗太多经济资源的优势。ADR优先可以先解决一部分不需要通过诉讼解决的医疗纠纷,从而让真正需要靠诉讼解决的纠纷进入诉讼途径,进而节约司法资源。
4.3 加强对非诉讼途径的监督
一旦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调解结果双方意见一致,签订调解协议,应做到切实履行。在实际中,和解或调解协议达成后,反悔现象多出现在患方一彻。患方可能认为自己利益能够得到更大的满足,因此表现出反悔。这一现象标志着和解和调解的无效,当这一现象普遍存在时,那么ADR的有效性就受到怀疑。因此,需要加强对ADR途径的监督,提高ADR的效力以及公信力。尤其对患方而言,从多方面避免反悔现象的发生。在签署和解协议时应当依法签订,尽量兼顾对于事实处理公正公开的原则,降低反悔出现的概率。在和解协议中应当将协议内容清楚,包括认定事实起因、认定事情性质。说明违约责任,以及保证条款,从而提高协议的效力。
医疗纠纷的解决标志纠纷的终结,但是通过程序解决纠纷可能只是从经济上划定了责任与赔偿,并没有考虑双方在情感上的需求,最终的财产赔偿换回不了健康的身体以及应该的尊重等等。因此难以从根本上的解决患者与医方的矛盾,只是“治标”。要达到治本的目的,要注重化解。合理的化解纠纷可以使患者心中的不忿得到化解,心理得到宣泄,大家对纠纷事实达到一致的认定,化解纠纷,促进医患关系和谐。
4.4 完善仲裁的相关立法,建立医疗纠纷的仲裁机构
和诉讼相比,诉讼的优势为快捷、自愿,但是在我国关于医疗纠纷的仲裁法律还不完善,或者说才处于开始阶段。由于医疗纠纷的特殊性,应当建立专门解决医疗纠纷的仲裁机构有助于更好的解决纠纷,对无必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医疗纠纷进行分流。在立法中就应明确界定医疗纠纷的概念,只有和医疗行为有关系的纠纷才可以申请仲裁。其次,应该在我国现有仲裁委员会的基础上吸收一些在专业领域的专家如,法学、医学进入仲裁委员会担任仲裁员,一旦出现医疗纠纷他们就可以及时有效的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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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陈琴,罗成怡
论文发表刊物:《医药前沿》2016年3月第8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5/13
标签:医疗纠纷论文; 纠纷论文; 途径论文; 医患论文; 医疗论文; 方式论文; 医院论文; 《医药前沿》2016年3月第8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