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企业控股股东财产备案制度的框架设计,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股东论文,创业板论文,框架论文,财产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上市企业的治理结构尚不健全、规范运作水平亟待提高。作为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优秀代表的创业板企业,在从民营企业走向公众公司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都值得研究解决,而其中如何根据创业板企业控股股东的特点,建立创业板企业控股股东财产备案制度,从而防止创业板企业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产,切实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优化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是一个亟待研究的课题。
一、控股股东财产备案制度的含义
(一)控股股东的界定
根据《公司法》第217条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或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而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92条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因此,持有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和持股比例不足50%但依其持股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即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股东,都应当认定为控股股东。
(二)控股股东的备案财产范围
本文将控股股东的备案财产范围限定于股东在企业所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以外所拥有的全部财产以及财产性权益。
(三)备案的定义
备案为义务人向主管机关提交相关材料,且当事人必须对其提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创业板企业控股股东的财产备案制度,是指创业板企业控股股东依法将其在该企业所持股份以外的财产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备,并由政府部门予以记载、备查的一种制度。
二、建立控股股东财产备案制度的必要性
(一)控股股东财产备案制度是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有效手段
虽然监管层已经对创业板企业控股股东的监管予以关注,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中对控股股东与企业间同业竞争、有失公允的关联交易、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等重大违法行为予以严令禁止,但对从控股股东自身财产监管出发,将控股股东的财产置于阳光之下,从而减少控股股东占用、侵吞企业财产空间,更加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这一领域尚未涉及,因此,建立控股股东财产备案制度,能防止不法之徒蓄意隐匿、转移、变现企业资产,保护企业资产不受流失,最终有效地保护创业板企业的中小投资者。
(二)控股股东的财产备案制度有利于提升企业信用
企业的信用评级高低是企业能否顺利获得融资的一项重要指标,而控股股东的财产备案制度有助于厘清股东之间错综复杂的财产关系纠葛,提高企业资产信息的透明度,防止创业板企业的融资款项不当流向股东,进而提升企业的经营品质与社会信誉。同时控股股东的财产备案制度也有利于提升控股股东的信用评级。控股股东的财产状况一旦能够真实、有效备案,就会十分方便相关人和信用评级机构对其资产合理评估,并有望在信用评级过程中获得较高的信用等级。因控股股东的信用实际上是与企业信用捆绑在一起的,控股股东的信用等级高了,对企业信用等级亦有提升效果。
(三)控股股东的财产备案制度有利于增强企业经营的稳定性
一般来说,企业控股股东对公司的影响力、控制力都比较强。在目前我国公司改制上市过程中,拟申请上市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往往被要求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通过协议来约束各方的行为,以确保公司日常治理、经营的稳定性,而控股股东自愿进行财产备案,则更能彰显其长期经营、发展企业的信心,增加企业的经营稳定性。
(四)控股股东财产备案制度有利于企业获得更多直接融资机会
我国创业板企业的股东大多数是自然人股东,并且自然人股东之间又多有家族、熟人式关系,主要股东往往将会企业资产与个人资产混为一体,一旦出现经营混乱,中小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就难以得到有力的保障。而要求控股股东财产进行备案,其财产发生重大变化时亦应随时备案,可预防其产生将企业资产转移至个人名下的冲动,即使发生转移行为,也更加容易查实。因此,控股股东自愿进行财产备案,将提高中小投资者对企业的信心,增加企业获得直接融资的机会。
(五)控股股东财产备案制度有利于企业获得金融机构贷款
银行对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时,一般会要求控股股东以自己的财产对银行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责任。建立创业板企业控股股东的财产备案制度,让控股股东自愿将其财产进行备案,不仅能有效区分创业板企业与关联方的资产,维护企业资产的独立性,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掏空公司,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还能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查询控股股东的财产变动情况,将会有助于企业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获得贷款。
三、控股股东财产备案制度的可行性
(一)控股股东财产备案制度具有法理基础
虽然债权人不能够对股东的财产施加任何限制性措施,但是随着社会实践的不断发展与法学理论的与时俱进,现代人的法律观念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其中一个重要的表现就是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变化。与之相伴随的就是财产在人们的观念中不仅仅是一种纯粹的权利而是权利与责任的共同体,对人们的财产及其财产性权利施加合理的限制也成为一种正常的手段。如1919年德国宪法魏玛宪法第153条、1947年日本宪法第29条第2款。因此,在现代社会,虽然应排除对财产权的恣意干预,但财产权却并非一项不可限制的权利。学术界普遍认为财产权必须受到适当限制,才有可能实现良好的治理,以促进社会的普遍福祉。控股股东财产备案制度也是对创业板企业控股股东财产权施加的一种必要限制,但此种必要限制之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融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止融资款项不当流向控股股东,因而在法理上可以找到依据,更是对自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以来“社会本位”法律精神的回应。
(二)控股股东财产备案制度在立法技术和制度机构上有例可循
首先,我国的立法技术自改革开放以来有了长足的进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规范中,不乏有关备案、登记、审查的制度性规定,相关政府部门也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为相关的立法工作提供切实可行的立法建议。可见,备案制度在立法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其次,我国长期以来的房地产登记、不动产物权登记、商品房预售登记、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登记备案等各项制度,可为创业板控股股东财产备案制度提供可资借鉴的法律制度性资源。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直是我国企业登记备案的主管机关,也是企业股权质押、企业动产抵押的登记备案机关,对企业及财产的登记备案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可以考虑作为创业板控股股东财产备案的主管机关。
(三)控股股东财产备案制度从股东义务上看不为苛刻
我国《公司法》第20条明确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实际上是确立了我国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开端,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在我国公司法中的一般规定,为公司纠纷案件中债权人利益保护提供了一件有力武器。但令人遗憾的是,公司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肆意损害公司和少数股东利益的情况至今仍然非常严重,尤以关联交易、资产重组、违规担保、抽逃资金、阻止少数股东召集股东会临时会议等事件最具有代表性。因此,加大对企业控股股东行为的法律约束力度,对控股股东施加财产备案的义务,可预防其产生滥用权力的冲动,从公司法的股东义务角度来看,不为苛刻,具有可行性。
(四)控股股东对财产备案制度具有接受性
笔者在相关课题实证研究的结果表明,接受调查的36家企业样本中,有24家企业的控股股东表示愿意或可以进行财产备案,约占被调查企业总数的67%,不愿意的仅为6家,不足被调查企业的17%。从以上调查数据可以看出:企业控股股东对财产备案制度是予以充分理解和支持的,且有着很高的接受性。这从投资心理学上也可以得到解释。现代投资理论强调投资行为的综合性,注重从各方面提高对商业投资的心理研究。有经验的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既会关注促进投资的各项优惠措施,又会关注对其投资权益的各种保障性措施。目前,中小企业在创业板市场上遭遇的融资尴尬,固然是由于这些拟上市中小企业本身经营风险较高,而对投资者投资权益的保障措施不健全则进一步加剧了中小投资者对这些企业投资的心理疑虑。
四、控股股东财产备案制度框架之初步设想
创业板企业控股股东财产备案制度框架可包括以下基本原则与法律制度:
(一)控股股东财产备案制度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创业板企业控股股东的财产备案应按照相关的法律规范来进行,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本文将控股股东财产备案制度设计为强制性制度,则其应遵循行政法律行为的基本原则。而合法原则是行政法中首要的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一切管理活动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创业板企业控股股东的财产备案制度应将合法作为首要原则。
(2)适当原则。就是指创业板企业控股股东财产备案机关的工作要切合实际、对备案材料的提交要求适当,做到既节省备案人的时间,也节省相关的费用,不给备案人造成过分的负担。
(3)规范原则。规范原则是指科技型中小企业控股股东的财产备案文件应符合统一的范式,要方便相关政府部门的保管与利害关系人的查阅、复制、摘抄。
(4)便利原则。便利原则是指便于企业融资和中小投资者和债权人维权。制度的生命在于应用,控股股东的财产备案制度的目的就在于促进中小企业融资与保护中小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该项原则尤为重要。
(二)控股股东财产备案制度的主要内容
(1)申报备案制度。因创业板企业控股股东财产备案制度是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因此,财产备案应由控股股东申报备案,且为强制性申报。即不管当事人的意愿如何,一旦进入备案机关的备案范围,就应该主动进行申报备案。控股股东提交的财产备案材料应为符合规范格式的书面材料,以便于管理和将来相关人的查询。且备案人应对其备案材料的真实性予以负责,如故意提供虚假的备案材料,则应视情形追究其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2)形式与实质审查相结合制度。安全与效率是公司登记、备案制度的基本立法价值取向。备案机关对审查方式的取舍实质就是对安全与效率这两大基本立法价值的取舍,在实践中,不应有所偏颇,而应取两者的结合。因此,在控股股东财产备案制度中,备案机关应对备案材料采取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查。
(3)持续备案制度。因备案的目的是为防止企业与控股股东的财产混同,因此,财产的备案范围不仅应该包括初始备案时控股股东的所有财产,而且备案应为持续动态,备案期间,如控股股东财产总额发生变化达10%以上时,就应随时主动申报备案。
(4)查询制度。查询制度是指特定情况下备案机关应可依法披露备案材料,并允许查阅、复制、摘抄。查询制度在我国已有相当多的实践基础,如企业工商登记信息的查询。但是,查询制度本身也应设定一定的限制,只有在符合特定目的、经特定机关批准的情况下,方才允许相关的利害关系人查阅、复制、摘抄,以起到既保护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又适当保护控股股东隐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