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银行业务中的信托服务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银行业务论文,私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私人银行与私人银行服务特点
中国是世界经济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居民财富拥有量也在同步快速发展。根据2005年《全球财富报告》统计,我国拥有100万美元以上金融资产的富裕人口已经超过30万人,资产总额约1.44万亿美元,比上年增长48.6%。如此庞大的资产数量和快速增加的富裕人口,吸引了国外私人银行的注意,也为中国带来了私人银行这一全新的概念。
私人银行是为拥有大量资产的高资产净值人士(HNWI——High net Worth Individual)提供专业、个性的财富管理服务的机构。服务内容主要包括资产保护服务、投资增值服务、税收筹划服务、财产分配与传承服务等。总结起来,私人银行提供的服务主要具有以下特点:第一,私人银行只为HNWI而且通常是顶级HNWI提供服务,这是私人银行与普通贵宾理财服务的重要区别。根据国际惯例,只有拥有100万美元以上净资产的HNWI才可能成为私人银行的服务对象。第二,私人银行为客户提供量身定做的服务。由于私人银行客户的资产情况非常复杂,而且需求各不相同。私人银行很难为客户提供标准化的财富管理服务。另一方面私人银行提供的私人资产管理服务与个人的生命周期联系在一起。人处于不同的生命阶段,对财产数量及财产管理的要求也各有不同的侧重点。因此私人银行必须完全依据客户情况提供量身定做的服务。第三,私人银行服务具有极强的私密性。私人银行无论是从客户自身需要还是从资产的实际运作考虑,都需要对客户的资产状况严格保密。私人银行业务的上述特点决定了其服务工具必须具有灵活性与私密性的双重特点。而信托作为一种从诞生之日起便以灵活性著称的工具,自然成为了私人银行进行私人资产管理的重要工具。
二 信托与私人银行业务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信托法律关系图
(一)风险隔离。信托设立必然伴随着财产权的转移,信托财产从而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分开,可以避免债权人对信托财产的追索,并能够对抗第三方的诉讼,保护信托财产不受侵犯,从而实现风险隔离。
(二)第三方管理。受托人是独立而客观的存在,他严格地按照委托人的实际情况来帮他分析财务状况和需求,科学合理地为委托方制定切实可行的理财投资方案。
(三)权益重构。信托制度打破了传统的财产权模式,信托设立后,原先统一的财产所有权就分化为受托人财产所有权和受益人财产受益权。因此,受托人可以对财产进行集中管理,从而实现资源优化整合,受益人则可以获得有效的收益。
信托的这些特点是信托成为私人银行进行私人资产管理的重要工具的主要原因,信托在私人业务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
1.财产转移与保护。HNWI经过长期的资产积累后,资产增值需求将会逐步降低,但财产保护需求却会日益增长。将大量财产高度集中于一个地点或是一种形式,将使得财产处于很高的经济、法律风险之下。出于风险规避的考虑,HNWI通过财产转移等方式对财产进行保护就成为一种必然需求。而信托则在这一服务中担任了重要角色,最突出的工具便是离岸信托——财产委托人居住国以外的司法权区创立的信托。离岸信托的设立地点一般是国际著名的避税地,如开曼群岛、BVI等。由于离岸信托设立在另一司法权区,加之信托的风险隔离特性,使HNWI可以充分实现其财产转移与保护的需求。
2.财产传承。财产跨代传承是每一个HNWI都必须面对的问题,尤其对于拥有家族企业的人士来说,如何实现有效的家族股权转移和管理更是重中之重。从公司治理角度来说,股权结构的剧烈动荡势必引起管理层的不稳定,进而影响业务发展,因而无谓的股权结构变动应尽量避免。此外,如果由于股权传承导致不合格股东进入企业,则更加可能对企业运营产生负面影响。针对这一问题,家族股权管理信托应运而生,通过家族股权的集中或部分托管,一方面可实现股权结构的稳定或者排除不合格股东参与,一方面可以通过信托受益权的分配实现继承人对家族企业的收益分享。
3.税收筹划服务。财富数量巨大的HNWI人士通常都是各国税务机关征管的重点,HNWI人士不仅适用最高边际税率,往往面临多种高昂的税收。这决定了私人银行客户具有比普通人更为强烈的税收筹划需求,因而,税收筹划服务也成为私人银行的重要业务。事实上,信托自诞生之日起就具备极强的避税特点,因而在税收筹划服务中信托的角色更为重要。上文提到的离岸信托同时也是税收筹划的一个重要工具,避税地对信托有诸多税收和设立上的优惠,大多数承认信托的避税地都对非居民财产授予人设立的信托免征所得税、资本利得税等。除此之外,多种多样的子女信托、隔代转让信托或自由裁量信托等等都是被私人银行广泛使用的税收筹划工具。
4.财产分割与保护。在HNWI人士庞大复杂的家庭关系中,婚姻关系的重大变动会造成家庭资产的分割或损耗,从而对其个人财产状况产生重要影响。同时HNWI人士由于企业面临的经营风险也可能为家庭财产带来财务危机。因而,提供财产分割及家庭财务风险解决方案就成为私人银行一项重要业务。同样,信托在这一服务具有十分突出的作用——婚姻家庭信托服务。如通过不可撤销人生保全信托的设立,可以指定配偶或子女为受益人,当一方去世时为另一方及子女提供生活保障,同时也可以防止家庭财产在一方去世后,被另一方的再婚配偶恶意侵占。再如风险隔离信托,利用信托的风险隔离机制,委托人将一部分财产转移到受托人名下,防止突然出现的巨额债务影响日常生活。
5.继承人教育。教育合格的继承人是HNWI人士保持财富持续传承的重要条件,但财富本身却可能使继承人的教育变得复杂。信托在继承人教育中也拥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子女保障信托。子女保障信托由父母或长辈为子女设立,将一部分财产交由受托人管理,分期定量地为子女支付生活、教育或创业费用。分期定量的支付方式,可以防止子女在无人监管的情况下随意挥霍。也可以在离婚后为子女支付赡养费,防止子女的监护方恶意侵占子女赡养费。
6.高端投资。由于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财产相分离,受托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管理与运作,具有较大的自主权。通过设立信托为客户提供投资服务,可以在多变的金融市场中更好地把握投资机会,满足客户各种个性化的投资需求。例如,在台湾运用广泛的指定用途信托,通过对信托财产投资方法的具体规定,可以实现投资的绝对个性化。另一种是私募基金,将私募形成的基金委托给受托人,并指定受托人利用基金专项投资某种或某个领域的投资品。
以上是信托在国外私人银行服务中的主要运用方式,信托在国外已经是一个发展十分成熟的工具,运用信托管理私人资产是国外居民的常用手段。以美国为例:根据美林公布的《全球财富报告》的统计,平均每125个美国人中,就有一个是百万富翁。而这些人的大量资产都是以诸如家族信托的方式持有。美国西北大学的教授Robert H.Sikoff和Max Schanzenbach根据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公布的数据研究发现:在美国已经施行信托非永久存续法的20个州中,仍旧有超过1000亿美元的资产在个人信托的管理之下,占金融机构持有的民事信托总量的10%。这一研究仅建立在金融机构管理的信托之上,还有大量的信托是由个人等非金融机构管理。如此算来,已经无人知晓美国究竟有多少资产是以信托的方式持有。
图1 美国信托资产总量和平均账户规模
资料来源:2005年美国耶鲁大学法律期刊
图2美国德拉威州、纽约、南达科塔州和全国平均每人拥有的信托财产
资料来源:同上。
三 信托在我国私人资产管理中应用的现状及问题
信托虽然已经在国外的私人银行服务中被广泛应用,但在我国仍处于萌芽状态。我国在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组建信托投资公司,但一直只注重信托的资金融通功能,资金信托成为我国信托公司的主要业务,信托的应用仅局限于金融信托领域,而非财产管理。
随着经济发展与富裕人口的增加,信托在私人资产管理中特有的优越性逐步引起了国内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注意。国内金融机构开始积极寻找信托在私人资产管理上的运用方式,中信信托公司推出的“银杖私人理财”业务,便是一次对个人信托业务的尝试。但从总体来看,信托在私人资产管理领域的作用仍然十分小。这一现象的出现有着深刻的原因,目前,制约我国信托服务深入发展的主要因素有:
1.社会征信制度的缺失。信托在设立过程中,信托财产所有权转移,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履行信托义务。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要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否则一旦受托人违约,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将难以得到保证。这一点在私人银行利用信托进行资产管理服务时体现得尤为明显,这些信托的设立伴随着大量私人资产所有权转移,委托人需要选取值得信赖的受托人设立信托。但我国目前社会的征信体制尚未建立,委托人很难判断受托人是否具有可信性,另一方面,信托公司也无法判断委托人财产的合法性。这种征信制度的缺乏,使以信任为基础的信托的发展受到制约。
2.信托登记制度的缺失。信托登记制度的缺乏主要从两方面制约着信托的发展。一方面,信托登记制度的缺乏,使受托人的信托信息披露缺乏公信力,委托人无法从受托人披露的信息中获得信托财产的真实使用信息,委托人的利益无法获得保证。另一方面,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缺乏,使受托人无从判断委托人信托财产的合法性。可见,信托登记制度的缺乏,限制了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面的积极性,严重制约了信托的发展。我国设立信托登记制度的困难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信托登记机构需要与国家相关监管机构协调。这涉及到信托登记机构的性质和设立方式问题难以确定的问题。二是为了建立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信托登记机构需要与其他金融领域的登记机构进行信息共享,如证券、房地产登记机构,但这些机构分属不同机构管辖,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建立是一个利益调整的过程。三是信托登记制度需要以社会整体物权法律制度为基础。
3.信托税收制度的缺失。信托税收制度的缺失为信托的发展增加了不安定因素,涉及私人资产管理的信托,比如家族信托,存续期间比较长。信托税收制度的缺失使信托在长期内无法确定设立成本,使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积极性降低,限制了信托的发展。
4.以项目为中心的账户制度限制了信托在私人资产管理中的运用。我国设立信托公司的目的是为国家建设筹集资金,因此信托公司的账户设立建立在项目的基础上。由于利用信托募集资金的项目规模比较庞大,一个信托公司不会同时存在太多信托项目,因此简单的信托账户制度可以很好地适于资金类信托的发展。但私人银行服务中的信托由于涉及到私人资产管理,每一笔私人资金都需要一个信托账户相对应,并由专人进行管理,每一个账户的特点、信托的资产都不相同,这需要庞大复杂的信托账户制度相配合。我国目前具有这种账户能力的只有商业银行,但法律对商业银行是否能够进行信托服务的规定十分模糊。账户制度的限制是信托公司开展个人信托业务的主要硬件制约。
5.监管仍需加强。我国信托仍处于监管灰色区域,尚不能对信托公司形成有效监管。运用于私人资产管理领域的信托比现存的集合资金信托复杂,有效监管机制的形成将更加困难。国内的监管环境还没有能力实现对这些信托的全面监管。有效监管是信托健康发展的基础,在监管缺失的情况下,信托的发展将具有更多的不确定性。
6.人们对信托的接受度不高。信托设立过程中私人资产所有权的转移,使委托人心理不确定性增大。正确理解信托,接受信托作为私人资产管理的工具,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需要每一个信托人士的共同努力。
综上所述,信托的特点,决定了它在私人资产管理上的优越性。但由于我国社会、法律制度的限制,私人信托业务的开展必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五 我国开展信托业务的几点建议
1.加强私人银行领域运用信托的理念宣传。对于中国的信托业和资产管理机构来说,进行信托理念的宣传是在私人资产管理领域应用信托的当务之急。信任是私人资产管理的基础,人们对信托的接受度不高,不敢利用信托进行私人资产管理,是制约信托发展的一大瓶颈。
2.应准予银行经营信托业务。银行的账户制度与良好信誉在信托发展方面具有明显优势。从世界经验看,许多著名商业银行拥有自己的私人银行部,且信托在这些私人银行部提供的服务中占有重要地位。而且国外大量的信托机构都是以信托银行的形式存在。我国银监会2005年11月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指引》,为银行通过信托开展私人资产管理打开了缺口,发展银行在私人资产管理领域中的作用已经成为了一种共识。
3.完善信托配套制度。制度上的缺失是制约我国信托发展的客观因素,制度发展与信托应用的配合是实现信托在私人资产领域应用的基础。一方面有关信托相关法律的完善。《信托法》只是一部统领性的法律,对信托尤其是个人信托在具体运用中的相关问题并没有详细规定。近几年国家颁布的一系列法律又集中在资金信托领域,对满足私人银行业务需求的个人信托几乎没有涉及。法律制度的完善是保证信托在私人资产管理领域健康发展的前提。另一方面信托税制与登记制度的完善可以为私人银行开展信托服务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4.加快信托人才的培养。培养能够利用信托进行私人资产管理的人才,是相关机构发展信托业务的前提。信托人才的整体缺乏已经严重制约了信托业务的发展。关于人才的培养,可以从两方面考虑:一方面应积极倡导各高校增开与信托有关的课程与专业,培养信托基础人才。另一方面要与国外相关机构进行合作,积极培养信托法学领域和具体运作领域的专业人才。
5.借鉴国外先进经验,进行我国信托业务的开发。国外私人银行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形成了一套完善的利用信托进行私人资产管理的模式。通过与国外私人银行合作,可以弥补我国在信托发展中的不足,获得国外的先进经验,实现我国开展信托业务的后起优势。同时,私人银行服务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帮助客户进行资产的全球化配置,从而实现资产保护与增值的目的。与国外私人银行合作,可以借助他们在海外的运作经验,形成海外运作平台,为国内客户提供更为全面的全球化服务。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同时也要与我国的国情相结合。东西方不同的文化差异,使国内外的HNWI人士在私人资产管理中的侧重点必然不同,国内有志于发展私人银行服务的金融机构在运用信托工具时需要结合我国私人资产管理的不同特点,避免“淮橘成枳”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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