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按生产要素分配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_按生产要素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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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而要建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根本的一点就是要最大限度地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创造热情,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有机地结合起来,真正做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地尽其利,使各种生产要素所有者的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从而实现资源的最优化配置,提高全社会的劳动生产率,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丰厚的物质基础。

一、按生产要素分配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设必要的物质条件

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同样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先决条件。而要发展,最关键的就是要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各生产要素的作用,并在分配领域切实贯彻“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

生产要素是进行生产的必要条件,为了发展生产,必须充分调动各生产要素所有者的积极性,这就要求根据各生产要素在生产中发挥作用的大小给予生产要素所有者相应的报酬,即确立起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马克思主义认为,劳动是价值的惟一源泉,但不是财富的惟一源泉,因为自然界同劳动一样也是构成物质财富的源泉,劳动只有在具备了相应的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时才能生产物质财富,没有其他生产要素,光凭劳动,赤手空拳,人们只能从自然界获取现成的物质,不能利用和改造自然来创造新的物质财富。马克思特别批评了拉萨尔主义的“劳动是一切财富和一切文化的源泉”的说法,肯定了配第在《租税论》中所讲的“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的著名论断。我们知道,在创造社会财富的过程中,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都是不可或缺的生产要素。劳动是社会财富创造中最积极、最活跃和具有决定性的要素;资本是创造社会财富的基本物质条件;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在社会财富的创造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管理作为一种特殊的复杂劳动在现代生产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由此可见,社会财富的创造过程是各种生产要素结合起来共同作用的过程,而生产要素又是稀缺的,这就决定了它不可能无限地随意得到。由于生产要素的重要性和稀缺性导致了人们迫切占有生产要素的强烈愿望,当生产要素成为人们的所有物后,如果要使用这些生产要素就必须得到生产要素所有者的许可并把生产成果的一部分分配给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否则,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宁可让生产要素闲置起来,也不会无偿地让你使用。而在我国现阶段,生产要素仍然归属于不同所有者,因此按照生产要素所有者为生产提供的生产要素的质和量及其贡献来相应地分配产品就成为充分调动各生产要素所有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发展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先决条件。

二、按生产要素分配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内在的统一性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指出:“坚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的必然要求”。这就要求“全面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不断增强全社会的创造活力。激发各行各业人们的创造活力,坚决破除各种障碍,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这一要求与十六大报告中关于“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的论述具有异曲同工之妙。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深厚的中国传统文化底蕴,追求、崇尚和谐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所在。西周末年,周幽王的太史伯阳父(史伯)在详论周朝兴亡这一重大政治问题时,提出了“和实生物”的著名论断。他说“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以他平他谓之和,故能丰长而万物归之。若以同裨同,尽乃弃矣。”(《国语·郑语》)史伯在这里严格区分了“和”与“同”。“和”是指不同的对立面相互融合、统一而达到的平衡协调状态。“和”才能产生新事物。“同”则是指事物的直接同一,没有任何差别的事物放在一起,不可能产生新的事物,事物的发展也就停止了。这一思想蕴涵了极其丰富的辩证法思想。孔子进一步丰富了“和”的内涵,他说:“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论语·子路》)“和而不同”的“和”,一是主张多样;二是主张平衡。“同归而殊途,一致而百虑”,提倡宽厚之德,发扬包容万物,兼收并蓄,淳厚中和的“厚德载物”的博大精神。“和”能产生新事物,五声和,则可听;五色和,则成文;五味和,则可食。推及施政,“和”就能充分发挥各种社会力量的优势,激发各行各业劳动者的创造热情,协调各种利益矛盾,推动社会协调发展。

无论是从中国传统文化有关“和”的论述,还是从《决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论述,都说明了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活力四射而又秩序井然的社会,是一个多元与公正相统一的社会。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要在全社会树立起崇尚劳动、崇尚知识、崇尚人才、崇尚创造的良好气氛,努力营造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的社会氛围。正如十六大报告强调指出的那样,必须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增添新力量。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和全社会全民族的积极性、创造性,对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始终是最具决定性的因素。这就要求我们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让一切生产要素的活力竞相迸发,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形成人人想干事、人人能干事、人人干成事的社会环境。同时要正视社会多元化的现实。和谐社会不是一潭静水的社会,而是在政治、经济、文化多元化的基础上通过协调各种社会力量和利益关系而建立起来的多元兼容、活动有序、彼此和谐的社会。

三、按生产要素分配与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有机结合构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鲜明特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从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以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同时又要促进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把激发社会活力和维护公平与正义有机地结合起来,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既坚持贯彻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又积极推进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从而凸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鲜明特征。

首先,按生产要素分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的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社会主义国家和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适应市场供求的变化;通过市场信号和竞争机制的作用,把资源配置到效益好的环节中去,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这就要求我们在分配领域,必须按照各种生产要素在生产中所起的作用的大小,给予生产要素所有者相应的回报,即贯彻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经济学的原理告诉我们,稀缺或有限的资源的使用不应该是免费的,不然就会造成资源浪费,只有当劳动获得报酬、投资取得利润、土地和房屋出租取得租金、股份分得红利、债券取得债息、存款取得利息,乃至企业家获得风险报酬等情况下,才能使各种资源得到合理和节约的使用,形成人们通常所说的“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地尽其利”的局面,从而促进经济的高效率发展。同时,按生产要素分配能够刺激生产要素所有者更加积极地对生产进行投入,从而扩大生产规模,改进生产技术,拓展生产领域,最终极大地推动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只有按生产要素分配,才能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企业才能做到自主决策、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负盈亏,各种经济关系才能建立在等价交换原则的基础上,使国家和企业的经济关系市场化、规范化、法制化,从而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决定》指出:正确处理按劳分配为主体和实行多种分配方式的关系,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注重社会公平,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是邓小平一贯坚持的思想。共同富裕不是同步富裕,实现共同富裕既是目标也是过程,不可能一步到位,它必须建立在社会生产发展和物质财富不断丰富的基础之上,而要实现这一点,就必须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活力,必须把全体人民包括各个阶层人们的聪明才智都发挥出来。这就要求我们在分配领域除了坚持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外,还必须切实贯彻“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

其次,追求公平与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所在。“确立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也是充分调动广大生产要素所有者积极性的客观需要。同样如此,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市场经济,因此,它除了具有市场经济的共性外,还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即它不仅要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而且要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从而推进社会的健康发展。

公平与正义是现代社会的基本理念和基本价值准则。社会主义社会更应当把公平与正义作为其本质特征来加以维护。促进社会公平,从横向看,包括经济利益的公平、政治权益的公平、社会公共产品享有的公平;以纵向看,包括机会公平、起点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公平。由此可见,社会公平涉及到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是一个纷繁复杂的系统工程。目前,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区域差距拉大,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等问题,虽然说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社会不公也应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众所周知,社会公平既是衡量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尺度,又是充分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整合社会各种力量的强大动力,同时还是共产党人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公平与正义不是静态的,而是动态的,是在社会不断进步与发展中不断实现的。也就是说,公平是一个历史范畴,它总是会受到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具体的制度安排的制约,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公平实现的方式和程度都是不同的,并且公平也是相对的,而并非绝对的。相同的机会给予不同的个人其效果是完全不同的就是这一道理。

公平与财富上的“平均”或“均等”是完全不同的。平均主义的分配应该说是最不公平的分配原则。在我国现阶段,从分配领域来看,应该说最为公平的分配就是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有机地结合起来,这种分配是一种在起点、机会、过程和结果方面都既有差别,又是公平的分配制度。同时,这种分配还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各生产要素所有者的巨大潜力,使各种生产要素在社会生产中得到最优化的配置,也能够在全社会树立起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由此可见,社会公平是在承认合理社会差距上的公平。没有差异的公平是不存在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非是要否定差异而正是在正视社会差异的基础上而提出来的。差异社会的和谐状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市场经济必然带来差异,而合理的差异又是社会进步与发展的强大动力。同时,市场经济要得以健康发展,又必须以公平正义为前提,否则就会陷入“拉美陷阱”。即随着差异的扩大而未采取有效的控制而陷入市场效率丧失、经济发展停滞和社会冲突激增的现象。由此可见,公平正义与效率并非相互对立、此消彼长的关系,而是殊途同归的交促互补关系。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是重走“不患寡而患不均”的老路,重新拉平已经存在的社会差异。而是在正视差异的基础上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把差距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在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基础上,积极推进社会的全面进步,以达到既提高效率,又实现公平和正义,最终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和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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