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宋以田产支撑社会养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田产论文,南宋论文,社会养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宋朝号称以“仁厚”为治民国策,比较重视养老问题。嘉祐二年(1057),设置广惠仓,以户绝田产“募人耕,收其租”,“以给州县郭内之老幼贫疾不能自存者”。徽宗时期,养老、公葬、医疗等慈善机构先后建立。就养老机构而言,诸州县设有养济院,“收养孤老残疾不出外乞食之人,起造屋宇,支给钱米,拣选僧行看管轸恤”。从养老政策、养老机构、养老田产,可以看出南宋养老制度的特点。 南宋养老政策源自北宋,北宋养老居养之法包括熙宁二年(1069)福田院收养老疾孤幼无依乞丐法、元符元年(1098)居养法,以及崇宁年间的遗弃小儿收养法、安乐坊法、漏泽园法与居养院法等,并设有相应救济标准,建立了相应的管理、监督体系,核心是以常平钱物作为社会保障的主要经济来源。 与北宋相似,南宋养老机构仍以常平钱物为主要资助,包括常平司和州县官员掌管的户绝田产、没官田产等。这些田产一般由官府直接拨付给养老机构,此外还有官府购买的田产、开垦的闲田、官民捐助的田产。南宋养老机构田产的来源是多元化的,官田占绝大部分。这些田产成为养老机构的经济来源后,虽然本质上仍属于官田的一部分,但其形态发生变化,成为官府控制下的公益性田产。 在经营方式上,养老田产一般采用官田的通行做法,即推行租佃制,其所收之物有谷、米、麦、麻等。 在地权收益分配方面,田产收入通常用于赡养所收养的老人和支给管理者报酬。北宋神宗时期规定,“在法,诸老疾自十一月一日州给米豆,至次年三月终止”。南宋绍兴三十一年,规定更为详细,“在法,每岁于十月初,差官检察内外老疾贫乏不能自存、乞丐之人非慵堕者,籍其姓名,自十一月一日起支,每人日支米或豆一升,七岁以下减半,每五日一次并给;至次年三月终止”。此外,养老机构对管理者也支付报酬。庆元府广惠院对“管院行者月支食米一硕、盐菜钱十五贯文”,可知广惠院的管理者是僧人。同时,养老机构还有少量额外收入。庆元府广惠院规定,“仰甲头五日一次出卖,候卖到钱,均给诸房油火,有余则桩积一处,逐旋收买布草,夏则造为罩子,冬则添买棉絮,造为布被,或买纸被,计口分给。”。 南宋养老机构的田产是随着养老机构的成立而拨付、购买、开垦或捐献的,实际上是地权收益的再分配,即朝廷、地方官府与民众通过各种形式的土地投入,把田地租佃后获得的收益,再以国家政策的形式,分配给老病无所依者,以抚恤黎民。南宋以田产支持社会捐赠_南宋论文
南宋以田产支持社会捐赠_南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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