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涛[1]2007年在《权利冲突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权利冲突现象时有发生。对权利主体来说,权利冲突意味着对冲突一方的权利造成侵害或影响,不利于权利的保护和实现;对社会来说,权利冲突意味着一种既定的社会秩序、法律秩序被破坏,产生不稳定的因素,不利于社会和谐地发展。因此深入地研究权利冲突问题,特别是找出解决此问题的途径,不仅有利于保障公民权利,而且也有利于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建立。本文对权利冲突问题的研究主要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引言。主要介绍了几件典型的权利冲突案例。第二部分:权利冲突的涵义。一方面分析了学者对权利冲突概念的不同理解,并阐述了本文对权利冲突的界定;另一方面分析了权利冲突的类型,分别从五个不同的角度对权利冲突进行了划分。第叁部分:权利冲突的本质。先是从权利的本质认识入手,在此基础上分别从物质层面和精神层面界定权利冲突的本质,指出权利冲突的本质在物质层面上是利益冲突,在精神层面上是价值冲突。第四部分:权利冲突产生的原因。为什么会产生权利冲突?对此问题本文从两个角度分析:一是权利自身的原因,权利的相互性、权利的排他性、权利边界的模糊性、权利的多元性,这些是权利冲突产生的内在原因;二是法律体系的原因,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法律的不确定性、法律的滞后性,这些是权利冲突产生的外在原因。第五部分:权利冲突问题的解决途径。如何解决权利冲突问题,是本文的重点。本文的解决思路,首先是确立权利冲突的解决原则,因为这可以起到统领性作用,成为后面具体解决措施的指导标准,解决原则包括:权利的位阶原则、价值/利益衡量原则、宽容原则。接着从立法、司法两个方面对解决进行了具体阐述,这是在解决原则的指导下结合中国法律现状总结出的具体措施。在立法方面通过立法过程的民主、权利限制的科学、审查机制的完善来解决;在司法方面通过加强法院调解的作用、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加强司法解释的作用来解决。第六部分:结语。此部分主要强调解决权利冲突对和谐社会的建立所具有的意义。
张平华[2]2006年在《权利冲突辨》文中研究说明权利冲突不是伪命题。结合权利冲突的原因,权利冲突可定义为,因为权利边界的模糊性、交叉性等而产生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间的权利矛盾关系或者因行使权利而导致他人受到侵害的行为。
葛明珍[3]2002年在《论权利冲突》文中提出论权利冲突
汪华[4]2002年在《论权利冲突》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权利意识的高涨,权利冲突的现象频频发生。根据法律经济学的观点,权利冲突的存在导致权利成本的提高和权利效益的下降。对当事人来说,权利冲突总是意味着对冲突一方的权利造成侵害或影响,不利于权利的保护和实现。对社会来说,权利冲突意味着一种既定的社会秩序、法律秩序被破坏,产生不稳定的因素,不利于社会健康稳步地和谐发展。因此,研究权利冲突的相关理论问题特别是研究权利冲突的化解原则、寻找克服权利冲突产生途径,解决好权利冲突问题,有益于一个社会良好秩序的形成、有利于法治国家的建立。 本文从叁个方面来研究权利冲突问题。首先,研究权利冲突的一些基本范畴问题,它是本篇论文研究的基础,其次,研究权利的成本效益,权利的相互性问题,它是研究权利冲突化解原则、途径的思维基础,最后,研究权利冲突的化解原则和化解途径,它是本文的落脚点,也是研究的重心所在。
肇丹[5]2014年在《论权利冲突本质及其解决机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虽然权利冲突现象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普遍存在,但我国对其的研究并没有国外那么悠远的历史,早前在法律界对其研究甚少,与之相关的论文与着作也少见,对其深入的研究也是近几年才开始的,对权利冲突研究较早的学者是苏力,其论文《<秋菊打官司>案、邱氏鼠药案和言论自由》对我国学者研究权利冲突有着重要的影响,被一些学者所借鉴和讨论,其后也有很多学者对权利冲突加以系统、深入研究,现在有关权利冲突的问题也常见于高校学位论文里,看来,权利冲突现象已引起了理论界和司法界的重视。对任何理论问题的研究都有一个过程,我们需要逐步深入,权利冲突也是如此。从近些年我国学者关于权利冲突的研究情况来看,其关注的主要有权利冲突的概念、类型、本质、原因及解决原则与途径。当然,并不是所有学者都认为权利冲突是存在的,也有学者否认其存在,郝铁川教授就曾写论文《权利冲突是个伪命题》及《权利冲突:一个不成为问题的问题》来解释法学界有些学者认为权利冲突是一个不存在的现象,他们认为权利冲突是不可能发生的,并站在他们的角度对其观点进行了有理有据的论证。郝铁川教授有自己的理论依据对其观点展开了系统解释,但本文是从权利冲突存在的角度来论述的。首先是对权利本质的几种学说及国内外学者对权利冲突涵义认识的梳理,虽然权利是否存在冲突,存在着理论争议,但本文对权利存在冲突持肯定态度,本文是从冲突存在角度论述的。权利的本质主要有资格说、主张说、自由说、可能说、利益说等,而张恒山教授的权利正当说已逐渐被大家所接受并在文章中大量借鉴与学习。本文赞成张恒山教授的观点。其次是讲述了两方面的内容,首先是对权利冲突本质的介绍,权利并不是绝对主观的,也不是绝对客观的,它是主客观的结合,权利客观上具有利益性,主观具有价值性,而且虽然不能说权利就是利益,但权利背后一定隐藏着利益,因此,大部分学者都认为权利冲突的本质是利益冲突和价值冲突。本文从权利正当性出发,以另一个视角论证了权利冲突的本质,即义务冲突。其次,从叁个方面讨论了权利冲突的原因,资源的有限性、权利边界的模糊性和法律的局限性。最后是从权利冲突的解决原则和实现路径分别论述,权利冲突的解决原则有义务限制原则、权利位阶原则和价值或利益衡量原则。我们在确立解决原则时首先应是确定的原则必须符合大多数人的评价标准,并体现社会正义;其次是每种原则尽可能的使社会效益最大化,资源优化利用;最后是对适用某一原则后出现的问题要进行及时的调整。权利冲突的实现路径主要有立法途径、司法途径和权利主体协商。
刘慧平[6]2012年在《论社会转型期的权利冲突》文中研究表明目前,中国社会正处于一个社会转型期。在社会转型期,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的价值观、权利观都会发生一定的变化,整个社会也必定会出现一些在以往社会中不曾出现的问题和矛盾,一些新的权利冲突现象也会表现得越来越明显,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必须正视这些权利冲突现象,以一种客观、合理的态度去对待它们。从社会转型期的角度去思考权利冲突现象,对权利冲突理论的完善,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考察社会转型期的权利冲突现象,首先要明确界定当前中国社会转型期,充分理解作为社会转型期的权利冲突是一种怎样的冲突。中国的社会转型期在中国历史上是一个前所未有的时期,这个时期对人们生活、社会经济的发展影响是非常巨大的,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确立了要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阶段,从这个时候起,中国社会进入了一个新的社会发展期,社会转型期的含义这个时段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因此本文界定的社会转型期是从这个时候开始的。由于权利观念的复杂性,导致权利冲突理论也具有很大的争议性,从不同的角度观察权利冲突现象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权利冲突理论的发展在当前我们的法学研究中还处于一个初始的阶段,需要我们逐步去完善。在现实生活中,作为权利主体的个人或者组织,任何时候都可能会处于一种权利冲突的状态中。这种权利冲突可以表现出一种相互交错的态势,以权利存在形态的角度来看,社会转型期权利冲突主要是关于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之间的冲突,在不同权利主体之间也会出现一种法律权利的权利冲突现象。在社会转型期,权利冲突现象是普遍的但同时又具有很大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主要是因为中国社会转型期的特点所决定的。在中国社会转型期,整个社会的变化是全方位的,从经济发展到社会进步,从个人生活到社会结构,从城市到农村,种种变化对中国社会发展轨迹产生了一种加速度的效应,因这些变化而表现出来的权利冲突现象涵盖了人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牵涉到人们切身利益的房子、教育、就业、医疗等等问题。在社会转型期,产生权利冲突现象的原因多种多样,但大致可以从权利本身内外这两个角度来考虑。首先就权利本身所具有的性质来看,权利冲突并不是如苏力先生所认为的那样,权利冲突不能等同于权利的相互性,权利具有相互性只是产生权利冲突现象的一个方面,法律的不确定性导致的权利界限模糊也是发生权利冲突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在社会转型期发生的权利冲突现象,更多的可以从权利本身外的因素来考察,这些因素在社会转型期的长期存在决定了社会转型期内权利冲突现象必然会是一个长期的、难以消除的现象。在社会转型期这样一个特殊的历史时期,由于存在资源短缺、权利主体多元化、个人权利意识蓬勃发展以及现行法律与现实存在差距等等现象,权利冲突现象的发生无论在广度上还是在深度上都与中国以往的社会阶段具有很大的不同。一个社会存在权利冲突现象是必然的,在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社会,权利冲突现象的出现更是不可避免。我们不能回避但同时也不应慌张,应该采取正确的态度去对待这些权利冲突现象,在解决社会转型期的权利冲突的过程中,我们首先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同时也要有相应的解决途径。对社会转型期权利冲突的解决,我们要坚持维护宪法的根本法地位,不能违背宪法基本规定,要兼顾个人正当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做到两者的有机统一,从立法的途径去完善法律规定,做到有法可依,从司法的角度去解决权利冲突问题,做到有法必依。只有这样,社会转型期的权利冲突问题才能得到更好的认识,我们对社会转型期的权利冲突现象的思考才更具有意义。对社会转型期权利冲突现象的思考,既是权利冲突理论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社会发展对法学理论学习者的要求。通过对它的研究,我们一方面可以加深对权利冲突理论的认识,另一方面还可以让理论更好的服务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社会转型期权利冲突现象是不可避免的,一个社会存在权利冲突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我们不能漠视权利冲突现象的存在,但也不能对此感到悲观失望,束手无策。我们相信,中国社会在经过了这样一个社会转型期后,通过我们对权利冲突现象的认真处理,我们的社会会变得越来越美好。
王苛军[7]2015年在《法定权利冲突之司法解决路径》文中研究说明法学在一定意义上可以界定为权利之学,由此权利理论研究一直在法学理论研究中占有重要地位。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当人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拿起法律武器以权利之名诉诸国家公权力来维护自身利益已成为人们基本的行为方式。权利好像已成为王牌来抵挡一切损害自身利益的行为,但权利这张王牌真的能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完全的维护吗?试想一下,每个人都以权利之名来主张权益,权利之间就不可能出现“打架”的情况吗?的确,确实存在这种情况。我们把这种现象界定为权利冲突。倘若双方当事人都依据法律主张权利而恰恰它们之间又出现冲突,那双方的权益该如何维护呢?假如处理不当,人们又该如何看待权利,那么以权利为基础构建起的法律大厦还能稳固如初吗?由此看来,权利冲突问题必须引起足够重视。除引言和结语之外,本文的研究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从司法角度解决法定权利冲突的必要性及可行性。首先指出权利冲突存在多样性并把本文研究范围限定在法定权利冲突之间,接下来通过探究法定权利冲突产生的原因,并在对其产生原因进行更进一步分析的基础上得出从立法途径解决权利冲突存在局限,进而指出司法阶段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使得在此阶段解决权利冲突有一定的比较优势。第二部分讨论了从司法角度解决法定权利冲突的根本原则。由于自由裁量权在解决权利冲突中至关重要,但有被滥用的风险,这就需要对其进行一定的限制。本文通过权利位阶原则来对其限制,这也决定了其原则的根本地位。在此基础上提出本文确立权利位阶的标准。第叁部分探讨了从司法角度解决法定权利冲突的辅助原则。由于本文提出的一元权利位阶确定标准使得根本原则在解决权利冲突中存在缺陷,因此本文又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叁个辅助原则,即利益/价值衡量原则、权利谦抑行使原则、保护弱势主体原则,使得根本原则和辅助原则呈现递进关系,从而形成了一个互动的法定权利冲突解决体系。第四部分是“原则的实践:以解决广场舞扰民引发的权利冲突为例”。通过将根本原则和辅助原则的具体操作方法予以展开,并通过在广场舞扰民案例中进一步指出这一系列原则的运用过程,来论证了本文两类原则的可行性。
张小龙[8]2006年在《权利冲突现象及其解决》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权利冲突成为一个法理学的热点问题。传统法学关于权利之间可以划出一条明晰界限的理论具有重大缺陷。权利和权利之间存在着交叉和重迭,一个人正当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仍有可能使其它权利受到损害或使其它权利的正常行使受到妨碍。既然权利冲突是不可避免的,那么如何定义和解决权利冲突,就是一个噬待解决的问题。为此,众多的学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和意见。本文就权利冲突现象及其解决方案,谈一些自己的看法。本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通过两则较为典型的权利诉讼案例引出权利冲突问题。通过对其进一步的讨论可知,实践中很多有关权利的司法诉讼,并非简单的侵权案。实际情况往往是,权利的双方主体都有其合理或合法的依据。这样,根据一般的侵权理论的解决思路,就很难解决其中的利益冲突和纠纷。权利有法定权利,道德权利等之分,因此使得权利冲突表现得更为复杂。通过与侵权,违法的分析比较,在章节末得出权利冲突的基本特征。第二章从权利所具有的相互性,相对性和不确定性等叁个特性,来分析权利冲突在理论层面的原因。也正是权利的这些属性,使得权利的冲突成为必然。第叁章列举了众多的权利冲突分类方法。不同的学者和各异的研究角度,价值取向,自然也会作出着众多不同的权利冲突分类。第四章援引了西方政治理论和法学理论有关权利本质的各种学说,通过对权利本质的分析,可以看出权利冲突实质上就是利益与价值的冲突。利益差别构成了利益冲突的基本原因。法律的出现就是为了减少和尽可能地消除这种利益的冲突,将每个人的利益界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并以权利的形式固定下来。在一定意义上说,法律又是衡平利益的工具。第五章列举了较为常见的几种解决权利冲突的理论:权利制约与利益衡平;权利位阶;权利配置的效益最大化等,并分析了每一种理论的优势和其不足的一面。第六章通过对前面几种理论分析,认为解决权利冲突时应把他们综合起来考虑,这其中又以权利位阶为主要思路。要解决权利冲突,那么权利位阶的存在就是必须的,也是合理的。“因为我们是有目的性的存在,因此我们必须辨别不同目标的重要性,然后在此基础上辨别不同价值或权利的重要性。”重要的是,怎样来划分这个权利阶次。本文根据权利背后所映射的价值的类型,首先把权利分为自由性权利,安全性权利,财产性权利,自由,安全以外的非财产性性权利。把它们排出优先级次,在此基础上又进行层层的划分和比较,其中穿插着众多权利冲突的分类方法和解决思路。这其中,权利位阶是权利间比较的指导原则,利益衡平和权利配置效益最大化是解决权力冲突的具体实现方法。
陈小曼[9]2003年在《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研究》文中指出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现象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日益深入而引起理论和实务界的积极探讨,对这一法律现象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笔者首先从概念出发,就构成冲突的权利范围和客体特征提出不同观点,认为冲突权利应包括实质合法权利与形式合法权利,并应扩至正当利益,冲突的客体则存在交叉或完全重迭,所谓“客体同一”实为“载体同一”。由此,得出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定义,揭示出其利益冲突的本质属性和区别于法学领域内其他权利冲突的特性。针对冲突现象表现各异,笔者分别以“权利”和“冲突”为着眼点作出五种区分并逐一阐明分类意义所在。关于冲突产生原因,笔者从利益冲突性、权利相互性、立法局限性叁方面论证其产生的必然性,其后结合实践论述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正是知识产权特殊性、立法和行政执法及公民权利和法律意识负面影响、新技术革命和经济发展对知识产权影响等诸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至于如何协调和避免权利冲突,关键在于按照何种原则指导立法、执法和司法叁个互相联系的环节。笔者对利益平衡原则、利益衡量原则、相对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及我国法制实践中对这些原则的贯彻和适用现状、存在弊端、他国经验、相关建议作了较为详尽的论述。最后就我国现行立法中有关权利冲突的规定予以梳理、分析利弊并提出相应修正建议。
任广浩, 叶立周[10]2004年在《论权利冲突——以利益冲突为线索的考察》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权利冲突问题近几年来成为我国学界的一个热点问题。在借鉴已有研究的基础上,以利益及其冲突为分析线索从宏观上对权利冲突问题予以解析并提出生产、文化(观念)和制度的解决路径。
参考文献:
[1]. 权利冲突研究[D]. 韩涛. 沈阳师范大学. 2007
[2]. 权利冲突辨[J]. 张平华.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2006
[3]. 论权利冲突[D]. 葛明珍.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02
[4]. 论权利冲突[D]. 汪华. 河海大学. 2002
[5]. 论权利冲突本质及其解决机制[D]. 肇丹. 辽宁师范大学. 2014
[6]. 论社会转型期的权利冲突[D]. 刘慧平. 河北经贸大学. 2012
[7]. 法定权利冲突之司法解决路径[D]. 王苛军.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8]. 权利冲突现象及其解决[D]. 张小龙. 四川大学. 2006
[9].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研究[D]. 陈小曼. 安徽大学. 2003
[10]. 论权利冲突——以利益冲突为线索的考察[J]. 任广浩, 叶立周. 河北法学.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