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行为与农民负担——南京国民政府“废苛减附”再研究①,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民政府论文,南京论文,农民负担论文,政府论文,废苛减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S-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459(2008)02-0125-08
20世纪30年代,农民负担问题曾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为减轻农民负担,南京国民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近年来学术界虽然对此有过一些研究,但多是泛泛而谈,尚无人详细剖析其政策制定和执行的演变历程,更未揭示出减负问题背后政府行为的深层矛盾。② 本文拟从政府行为的角度探讨国民政府减轻农民负担问题的政策及其实践,并总结其历史教训。
一、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田赋附加和苛捐杂税概况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农民负担的主要项目有田赋、田赋附加以及苛捐杂税等,田赋附加和苛捐杂税是其最大宗。田赋附加并非一个固定税种。1933年修正颁行的《限制田赋附加办法》第二条将田赋附加界定为:“以亩数或赋额及串票等为征收标准的一切捐税”。③ 根据这一界定,田赋附加是与田赋税源相同的一切省、县捐税的总称。时人统计,国民政府时期各省属于田赋附加范畴的捐税名目总计达673种之多,其中江苏省147种,名列榜首;河北省48种,居第五位。④
田赋附加的额度在20年代末30年代初的变化趋势,见表1、表2:
由表1可知,除去1931、1932年的特殊状态外(1931年该县保卫团因故停办,1932年逐渐恢复,这属于静海县一县的非正常状态,河北其他县没有类似情况发生),静海县田赋附加,1929、1930、1933年与1928年相比分别同比增长160.79%、159.06%、235.19%。表2显示,定县田赋附加,1929至1934年与1928年相比分别同比增长128.92%、71.02%、159.87%、106.58%、55.22%、302.98%。总体看,从20年代末至30年代初,静海县、定县田赋附加增长率均在一倍以上,并均呈突增特征。
造成静海县和定县田赋附加突增的原因基本相同。静海县田赋附加原本只有警、学两款,1929年奉省令改组保卫团,“成立正式总团、区团等部,经费悉由各区按亩抽资,自酬自支,全年征摊36837.55元”,1930年成立自治区,“又加法定附加捐一种,以每两征0.50元为率”。⑤ 定县田赋附加原本也是用于警、学两政,“民国十九年(1930年)办理地方自治,又有区公所经费之征;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因整顿保卫团,又加征保卫团经费”。⑥ 也就是说,静海县和定县田赋附加突增,完全是由国民政府推行乡村治理新措施所致。建立保卫团、推行自治两项乡村治理新措施乃是在中央政府和省政府的命令之下展开的,所有县份都无法回避。截至1933年4月,据各县呈报河北省民政厅,已经筹定保卫团经费者共114县,全省年支经费25002500余元,平均每县年支经费219320元,多数县份采取“随粮带征”和“按亩摊派”方式。⑦ 而各县区公所经费于1930年开始征收,“多数县份均系随粮带征,间有按亩摊派者”。⑧ 由此看来,各县筹集保卫团经费和自治经费大都采取田赋附加的方式,这使得河北省多数县份的田赋附加额度在20年代末30年代初呈现出成倍突增的特征。
由于保卫、自治等“新政”措施具有全国性质,且各地举办这些“新政”所需经费多出自田赋附加一途,因此全国多数县份田赋附加额度的变化趋势应与河北省的一般情形一致。田赋附加的这种变化,正如朱博能先生所言:“地方新政繁兴,近年来县地方偶有一举一动措施,莫不于田赋附加方面筹划经费,几乎每一附加,即有一项新政为背景,如教育、警卫、自治、清丈、户籍、仓储等等,应有尽有……因此田赋附加,遂与新政相依命,新政愈繁兴,地方经费愈趋膨胀,为应此种需要,率多增加田赋附加税,以为挹注”。⑨ 田赋附加的税源是农民土地收益,田赋附加成倍突增,而同期农民的土地收益不增反降,田赋附加的增长,已经是用加大对农民榨取的方式实现的。
苛捐杂税泛指田赋、契税之外的省有捐税以及田赋附加和契税附加(包括田房中用)之外的县有捐税。
省有苛杂主要包括牙税、屠宰税、牲畜税和当税等项。省有苛杂是省财政的主要收入之一。河北省苛捐杂税中的牙税一项在每年预算收入中仅次于田赋,居第二位。⑩ 省有苛杂大多沿袭前清和北洋,并随着征收范围的扩大,收数也越来越多。清朝直隶省每年牙税收入不过银四、五千两;庚子事变后直督袁世凯整顿牙税,每年收数上升至三十万两;民国以来,1914年2月直隶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颁行《整顿牙税大纲》,拟定《直隶整顿牙税章程》,此后全省牙税收入每年总在三四十万元以上。1925年,直隶省颁行《整顿牙税新章》,开始实行包税制,全省牙税收数剧增至九十余万元。(11) 直到南京国民政府成立,河北省政府在牙税征课方法和征课范围上基本未变。
县有苛杂包括省有苛杂附加以及县自征的各项杂捐。县有苛杂一般数额较少,在县财政收入中不占主要位置。县有苛杂中的部分税项承袭过去,部分税项由县政府新创。1930年代初,乐永庆调查了河北省五个县的县有苛杂,根据其调查,五县之中有四县的苛杂多数创始于国民政府时期。(12) 这主要是因为县有苛杂的缘起多是为国民政府推行乡村治理新举措筹款或补充筹款。各县在兴办保卫、自治等新事业或发展警政、教育等老事业时,往往出现经费不足,于是就临时创办几项杂税,指定为某种事业的专款,不得挪作他用。
苛捐杂税最主要的特征为“杂”与“苛”。“杂”是指其种类繁杂,税项划分过于琐碎,“试计一省各县捐税之名称,至少在数百种以上,而一县之内亦不下数十种也。”(13) 据1930年代初乐永庆等人所调查的河北省邢台、大名、高阳等11县1932年征收的的苛捐杂税名目,省县苛杂共计竟有160种之多,其中省有苛杂58种,县有苛杂102种。(14) “苛”是指苛捐杂税的税项无所不包,几乎达到无事不税、无物不税的程度。省征各种牙税,大到粮食、棉花、花生等农产品,小到鸡鸭鱼肉和鸡蛋,几乎无行不设牙,无牙不征税。县有捐税比省有捐税更为苛细,就连农业生产的基础设施——大车、水井,农家自产肥料一大粪也不放过。
二、南京国民政府的“废苛减附”政策
其实,国民党中央政府从一开始就十分重视农负问题,从1928年起曾数度颁行限附与废苛的法令。1928年10月,财政部颁行《限制田赋附加办法》八条,其中第二条规定:田赋附加之总额不得超过旧有正税之数,其已超过各县,不得再加附捐,并须陆续设法核减,至多与正税同等为止。鉴于各地对上述办法执行不力,1932年8月,财政部重申前令:“嗣后各地方田赋正税附捐,一并计算,不得逾地价百分之一。附加总额,尤不得超过正税,其已超过各县区,应即通盘筹划,切实核减,斟酌缓急,撙节匀支,列表报部查核。其未超过各县区,非于不得已时,不得率请加征,使人民稍苏喘息,并不得于经呈部核准以前征收,违者以违法论”。(15) 1933年5月,财政部重新制定《限制田赋附加办法》,呈行政院核准,通令遵行。此次颁行的办法把“田赋附加”明确界定为“旧有正税之外,凡以亩数(即亩捐)或赋额及串票等为征收标准之一切税捐”,规定:“附加总额连同正税一并计算,不得超过地价百分之一,至地价未经查报各地方,附加总额暂以不超过正税为限”。(16)
鉴于地方政府对上述法令始终未予认真执行,财政部于1934年5月召集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专门讨论和解决农负问题,最终决定实施废苛减附。会议决议将苛杂界定为妨害中央收入来源、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六类捐税,通令各省在1934财政年度内分期一律废除。裁废苛杂后的财政抵补办法有三种:“(一)各省预算先自行紧缩,删除浮滥,节省之款作为第一抵补;(二)各省整理捐税征收之款,作为第二抵补;(三)中央准备尽先协拨各款,作为第三抵补。中央准备的协款有下列各种:(甲)印花税;(乙)烟酒牌照税;(丙)改灶归田;(丁)各地方所负担之司法经费,改归中央负担”。会议通过的减附要点有六:(一)在一年之内办妥土地陈报,如果所报地价可资为征收地税之依据,则按地价百分之一征收地价税,所收税款,省分40%,县分60%,并取消以前所有附税;(二)在未实行土地陈报之前,可保留田赋附加名目,但附税不得超过原有正税,正附税合计不得超过地价百分之一;(三)自1934年起不得以任何名义再增加田赋附加;(四)禁止各县乡区镇的临时亩捐摊派;(五)附加带征期满,或原标的已不复存在者,应予废除;(六)附加现已超过正税者,应限期递减,并将土地陈报所增税额尽先抵补之。(17)
三、河北省“废苛减附”的历程和效果
在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之前,河北省对本省的田赋附加和苛捐杂税进行了草草调查,拟具《河北省田赋附加省县捐税各情形暨拟请裁减抵补计划案》,提交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讨论。该计划原拟裁废省县苛杂712236元,并拟在土地陈报完成之前,放宽对田赋附加的限制,拟冀南各县田赋附加不得超过正税二倍,其余各县不得超过正税三倍,各县裁废苛杂所亏之款,统在此范围内随粮带征,以为抵补。(18) 由此可见,河北省原计划是拟以增加田赋附加的方式来抵补裁废苛杂之款,以维持省县财政平衡。该计划显然与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的规定相抵触,因此,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之后,河北省不得不改变原有计划,按照新的方案开展减负运动。
河北省的废除苛捐杂税分两期进行,第一期截至1935年1月1日之前裁完,共裁废省县苛杂134种,年额洋576486.975元。(19) 第二期截至1935年12月底以前裁完,共裁废省县苛杂237种,年额洋470394.155元。(20)
河北省裁废苛杂之所以能够取得一定成果,主要在于采取了实实在在的抵补措施。省县苛杂关乎省县政费,骤然废除,必至影响行政。为此,时任河北省主席的于学忠公开发表言论说:“废除苛捐杂税,原则上自为各方一致所赞同,惟目下各项杂捐,多系为办理教育团警而设,用途固定,且为地方所需,设一旦实行废除,必先筹有抵补办法,否则庶政停滞,财政亦不可收拾,其影响当更不堪设想”。(21) 自通令废除苛杂以来,各县与省财政厅电报往来不断,“历陈财政困难”,“对于饬废之款,或请求保留,或请缓裁废”。(22) 在这种形势下,各县废除苛杂之所以能够坚持下去,苛杂废除之后省县财政之所以还能够维持,主要在于采取了实实在在的抵补措施。第一期裁废苛杂后省县财政亏空之款由烟酒牌照税项下拨补。河北省烟酒牌照税全年可实收44~45万元之谱,而第一期裁废苛杂达57万元之多,全额拨补略显不足,财政厅决定:“按省县实裁各款上半年之八成,分别拨补”。(23) 第二期裁废之款则由中央拨补的四成印花税抵补。最终省县裁废苛杂后财政亏空之款合计以七成拨补。(24) 虽说补不足数,但毕竟相差不致过巨,省县财政尚可勉强维持。
河北省裁废苛杂虽然取得一定成果,但细查其经过及结果,仍存在以下三个问题:
首先,县属苛杂所裁大部分为征收数目细小之捐税,至于大宗苛杂,如:牲畜税附加、屠宰税附加、各项牙税附加等,未见裁废,甚至在不少县份许多细小的捐税仍予以保留,这种状况根本达不到减负的效果。从河北省财政厅所报两期裁废苛杂表中可以看出,各县所裁县属苛杂多是收数几元至几十元的项目。(25) 这种状况正如时人所言:“这些被废除的捐税,大半是最细小的,他们之废除只是省却许多麻烦而已”。另据天津益世报载,在裁废苛杂之后,平山县尚有苛杂23种,滦县尚有苛杂60余种,曲阳县尚有苛杂30余种,因此时人悲呼:“中国的农民不是仍在忍泪吞声地坐待宰割吗?”(26)
其次,省财政厅把关不严,同一捐税在某些县被裁废,而在其他一些县却予以保留。据河北省捐税监理委员会调查,在第二期拟裁项目中,棉花税在满城等13县俱被废除,而定县未裁;鸡子税在柏乡县被废除,而易县、良乡、涿县、香河等县未裁;麻绳税捐在唐县、邢台、平山等县被废除,而定县、赞皇等县未裁,等等。(27)
再次,不少县份存在弄虚作假现象,某些税项虽上报废除,但仍在暗中征收,这种现象更降低了减负的实际效果。河北省捐税监理委员会仅据各县自行上报的1934年度(1934年7月至1935年7月)征收捐税种类及额数表,即查出东光、临渝、乐亭、沙河、唐县、藁城、宁晋、曲阳、易县等县仍在征收已列入河北省第一期裁废苛杂表中的税项,其中仅东光县的契税中用一项即达5540元。以后又以同样的办法查出清河、满城、任丘、平谷、永清等五县存在相同问题。(28) 假若秘密核查,弄虚作假者不知凡几。
即使剔除以上三个问题,国民政府的“废苛”也难以实现其减轻农民负担的目标。苛杂多属间接税,经征方法,有些税项采取包税制,有些税项则由经征人员直接向商家征收。只有当废除苛杂使得农民所购物品的价格下降或使得农民出售物品的价格上升时,作为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农民方可从中受益,否则,受益者只是处于中间位置的商人。据时人对河北省乐城县的抽样调查,该县在废除棉花底捐和煤炭捐之后,农民出售棉花的价格并未上扬,购买煤炭的价格也没有下跌,“是以苛杂废除不少,而人民负担并未遽见减轻”。(29)
与废苛相比,河北省的减附历程是一波三折,并且最终更是未见任何实效。
河北省130县中田赋附加超过正税者,凡青县等51县。其向系另行摊派而不随田赋正税附加者,计有遵化、宁河、唐县等六县。其余各县田赋附加虽未超过正税,然而却多为一部分随粮带征,一部分另行摊收。全省情形纷纭错综,致为复杂。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后,财政厅饬令附加超过正税的51县厉行裁减,截至1935年度(1935年7月至1936年7月)开始之日,除濮阳、丰润两县尚未减定外,其余青县、沧县、盐山、庆云、河间、任丘等36县,均遵照部颁《减轻田赋附加办法》,以附加不超过正税标准减定。此外,南皮、献县、交河等13县,均援引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通过之“减轻田赋附加原则”第二项所规定的“田赋正附税并计不超过地价百分之一”的范围内减定。各县减负额数总计为1008555元。(30)
为弥补减轻田赋附加之后的财政亏空,以附加不超过正税为标准减定的36县,核减之款“多按商民富力临时摊派”,这种做法其实是改田赋附加为摊派,而且所谓的“按富力”摊派落实到农民头上,“仍不外以地亩粮银为标准”,(31) 实质上与田赋附加并无二致。此举不仅不能减轻农民负担,反倒以一款而两征,农民反增加手续上的麻烦,并且也给经征人员提供了更多舞弊机会。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通过的有关减附的条文中即有禁止临时亩捐摊派之说,并且河北省参酌本省情形,制定了《取缔各县区乡镇临时摊派用款暂行规则》,规定:各县区乡镇非有必要事情,不得摊筹经费;此前呈报的临时摊派各款,定有期限和标的者,于期满或原标的不复存在时,应即废除之;若所定标的具有永久性质者,应于不违背减轻田赋附加通案标准范围以内,酌拟改善办法。(32) 36县改附为摊的做法显然违背上述规定,其摊派各款应予废除。另据河北省捐税监理委员会调查,宝坻、束鹿、唐县等45县尚有各种固定摊派总计额数为1054000元应在废除之列。(33) 为划一办法,财政厅遂决定将各县旧有固定摊款以及减轻田赋附加后另行摊筹之款一律于“田赋正附税合计不超过地价百分之一”的限度内改为田赋附加,随粮带征。(34)
表面看来,河北省减附的做法是按照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决议案执行的,但考诸法理、事实,却完全背道而驰。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通过的减附要点之中,确有按地价百分之一征收土地税之说,但规定其实施时间要在举办土地陈报之后,并且土地陈报的数据可资为征收地税的依据,而河北省的土地陈报直至抗日战争爆发前也未进入具体操作阶段,因此,从法理上看,河北省的做法与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决议并不吻合。此外,据《统计月刊》载,当时河北省地价,旱地最高75元/亩,最低8元/亩,平均25元/亩;水田最高150元/亩,最低20元/亩,平均55.8元/亩。将水旱田价格进行加权平均,可得每亩平均地价为40.8元,地价的百分之一为0.408元。又据《河北省各县概况一览》载,河北省平均每亩田赋正税科则为银两3.76厘,折合银元0.0736元。(35) 则平均每亩田赋正税仅合地价的0.18%,离地价百分之一的限度尚有0.82%的差距。也就是说,若以地价百分之一为限度,各县田赋附加的平均回旋余地可达正税的4.5倍。因此,从事实上看,河北省“改摊为附”的做法不但没有使田赋附加有所减轻,反而更放宽了对田赋附加的限制。总之,河北省的减附经历了一个“改附为摊”又“改摊为附”的循环历程。在这个历程中,田赋附加丝毫未见减轻。
四、南京国民政府“废苛减附”的教训
尽管国民政府三令五申,并召开了一次声势浩大的全国财政会议,但是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仍多未落到实处。纵观国民政府“废苛减附”的历程,我们从中可资借鉴的教训如下:
第一,在处理农民负担问题时,中央政府仅有决心远远不够,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一定要兼顾地方财政状况,实事求是。
国民党中央政府从一开始就已经意识到田赋附加和苛捐杂税的繁重,曾多次下令予以限制,最终还专门为此召开了一次全国财政会议,把“废苛减附”推向了高潮。这一历程表明,国民党中央政府对于减轻农民负担还是有相当大的决心。但是正如时人所指出的,“减轻田赋附加与苛捐杂税不是一个中央财政当局有没有决心的问题,而是地方政府有没有办法的问题”。(36) 田赋附加与苛捐杂税在省县地方各有其用途,且多关乎地方政务和推行乡村治理新举措的经济命脉,一旦裁减,则必须有相应的抵补,否则,在当时的支出水平上,地方财政将有破产之虞。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议决的抵补措施中,土地陈报和举办新税均遥遥无期,整理地方赋税的效果难以预料,这两项措施即使可行,也并非一时就可以奏效。而“废苛减附”一旦落到实处,县财政收支会立现燃眉之急,县里所能采取的惟一办法只有坐等中央财政许诺的抵补款项。由中央财政直接抵补的办法倒是切实可行,可惜的是,中央财政划拨的印花税以及烟酒牌照税数额实在有限,用来抵补“废苛”一项遗留的亏空尚显不足。其实,中央财政并不宽裕,日益增长的支出,尤其是军费支出,已使其焦头烂额。中央肯让出印花税和烟酒牌照税已属难能,若指望中央财政以更多的款项补助地方实属妄想。在外来抵补款项不足的情形下,省县地方依靠自身的力量根本无法解决“废苛减附”与维持地方财政之间的矛盾。如此以来,“废苛减附”的最终流产也就不难理解,减轻农民负担的初衷不能实现也就理所当然。
第二,政府是加重农民负担的始作俑者,同时又是减轻农民负担的发轫者。因此,作为双重角色的政府,必须把农民负担问题植入各种政策的深层矛盾之中,从矛盾的焦点入手,把减轻农民负担做成一个长期的配套的系统工程。
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政治经济条件下,“废苛减附”与推行乡村治理新举措之间形成了突出的矛盾。从政治条件上看,地方政府加重田赋附加、滥征苛捐杂税主要是为推行乡村治理新举措筹集经费。1934年之后,虽然国民政府对乡村治理的部分措施有所调整,如:县政府“裁局改科”和裁撤区公所,试图藉以减轻县财政负担,但是这种调整只是局部性的,整个乡村治理转型的大方向未变,为维持各种治理措施,县财政仍然背负着沉重的负担,县财政支出并未实现大幅度削减。从经济条件上看,多数县份的工商业尚未发展到足以支撑县财政的程度,农业和农民收入仍然是县财政收入的主要源泉,维持县财政收入进而维持各种乡村治理新举措,舍保持农民负担水平别无他途。“废苛减附”是要减轻农民负担水平,维持各种乡村治理新举措则需要保持农民负担水平,这便是矛盾的焦点所在。而国民党中央政府只是单纯地强调减轻农民负担,并未从上述矛盾的焦点入手,将调整乡村治理措施与减轻农民负担通盘考虑。这是导致其减负政策不能落实的根本原因。
第三,解决农民负担问题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地方政府税收的法制化,否则农民负担即便是一时有所减轻,而后也极有可能再加重,减轻农民负担将会成为无果之花。
1928至1937年,南京国民政府通行的税制是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上通过的《划分国家收入地方收入暂行标准案》,而该《标准案》只是规定了中央和省的税收项目,对县地方税收的项目未做明确规定。因此,县地方税收始终没有形成法定统一的税种,呈现出极大的混乱局面:有的直接以其用途来命名,如警款、教育款、区自治款等;有的以主税的名称来命名,如田赋附加、契税附加等;有的以税源来命名,如亩捐、土布捐等;有的以征课方法和用途来命名,如随粮带征警款、随粮带征学款等,花样百出,名目繁多。这种混乱局面是造成任意加增田赋附加和横征暴敛苛捐杂税的重要因素之一。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的决议仅仅笼统规定了应裁田赋附加的比例和苛捐杂税的范畴,却仍未对县地方税种做出明确的划分,也就是说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仍未启动县地方税收的法制化进程,县地方税种仍然主要由各县地方政府自己来规定。这种做法未能从根本上扭转县地方税收的混乱局面,长此以往,减轻农民负担的一切努力将会付诸东流。
[收稿日期]2007-12-21
注释:
① “废苛减附”是废除苛捐杂税、减轻田赋附加的简称,是南京国民政府为减轻农民负担所采取的主要措施。
② 田建军《试析国民政府减轻农民负担举措失败的原因》(《西北大学学报》1999年第1期)一文从土地占有关系、阶级局限、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长期战争、国民党的城市性等五个方面分析了国民政府减轻农民负担举措失败的原因。赵泉民在《论20世纪30年代南京国民政府的废苛减负运动》(《许昌学院学报》2003年第6期)一文中揭示了国民政府减轻农民负担的积极意义,并从国民政府的广延度、综合度、强度以及中央敷衍、地方财源枯竭等方面综合分析了制约其减负政策深入的因素。张连红在《整合与互动:民国时期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研究》(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一书中从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角度上分析了孔祥熙发起的“废苛减赋”运动。上述研究有些新意,尤其是在对国民政府减负行为的评价上渐趋客观,但是从总体上看仍显空泛,未对国民政府减负的全过程进行深入细致地考察,更未揭示出减负问题背后政府行为的深层矛盾。
③ 朱博能:《县财政问题》,正中书局,1945年,第55页。
④ 邹枋:《中国田赋附加的种类》,《东方杂志》1934年第31卷第14期。
⑤ 冯华德:《县地方行政之财政基础》,《政治经济学报》1935年第3卷第4期。
⑥ 冯华德、李陵:《河北省定县之田赋》,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1936年,第32页。
⑦ 魏鉴:《河北省组织保卫团经过报告》,《河北月刊》1933年第1卷第4期。
⑧ 河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整理点校:《河北通志稿》,第2892页。
⑨ 朱博能:《县财政问题》,正中书局,1945年,第52页。
⑩ 齐之融:《河北财政史略》,《河北月刊》1933年第1卷第3期。
(11) 方显廷:《中国经济研究》,商务印书馆,1938年,第1070页。
(12) 乐永庆:《河北省十一县赋税概况——县政调查资料之一》,《经济统计季刊》1933年第2卷第3期。
(13) 朱博能:《县财政问题》,正中书局,1945年,第62页。
(14) 乐永庆:《河北省十一县赋税概况——县政调查资料之一》,《经济统计季刊》1933年第2卷第3期。
(15) 朱博能:《县财政问题》,正中书局,1945年,第54页。
(16) 关吉玉、刘国明:《田赋会要(第三篇):国民政府田赋实况》,正中书局,1943年,第3页。
(17) 齐之融:《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与河北省财政(续)》,《河北月刊》1934年第2卷第9、10合刊。
(18) 齐之融:《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与河北省财政》,《河北月刊》1934年第2卷第8期。
(19) 《呈省政府呈报本省各县第一期废除苛杂名称数目列表呈请鉴核存转文》,《河北财政公报》1935年第64期。
(20) 贾宗献:《河北省废除苛捐杂税实施情形(续三卷六期)》,《河北月刊》1935年第3卷第7期。
(21) 于学忠:《谈废除苛捐杂税现为地方办理教育警团所赖若行废除应由中央统筹抵补》,《天津大公报》1934年第5卷第20期。
(22) 贾宗献:《河北省废除苛捐杂税实施情形》,《河北月刊》1935年第3卷第2期。
(23) 《报告本省第一期废除苛捐杂税情形拟先就烟酒牌照税分别拨补案》,《河北财政公报》1934年第62期。
(24) 《拨补各县第一二期及续拟废除苛捐杂税各款数目一览表》,《河北财政公报》1936年第80期。
(25) 《呈省政府呈报本省各县第一期废除苛杂名称数目列表呈请鉴核存转文》,《河北财政公报》1935年第64期;贾宗献:《河北省废除苛捐杂税实施情形(续三卷六期)》,《河北月刊》1935年第3卷第7期。
(26) 许涤新:《农村破产中底农民生计问题》,《东方杂志》1935年第32卷第1期。
(27) 《提议财政厅将定县等七十八县之捐税其征额极少而属苛扰者其名目共一百六十八项合洋三万元应补入本省第二期废除苛杂案内一并废除以苏民困请公决案》,《河北省捐税监理委员会会议汇刊》1935年第1期。
(28) 《请财政厅将临渝各县捐税与厅不符之情形查核见覆文》、《请财政厅将清河等五县捐税与厅案不符之情形查核并案见覆文》,《河北省捐税监理委员会会议汇刊》,1935年第1期。
(29) 聂其宏:《税收与民力》,《财政研究》1936年第5期。
(30) 《财政厅奉令印花税扩补废除苛杂减轻田赋附加一案由厅分别填列表册送请核转函》,《河北省捐税监理委员会会议汇刊》1935年第1期。
(31) 《财政厅奉令拟将各县摊派各款于地价百一限度内改为随粮带征缩减预算实行统一收支办理情形函请查照文》,《河北省捐税监理委员会会议汇刊》1935年第1期。
(32) 《河北省取缔各县区乡镇临时摊派用款暂行规则》,《河北财政公报》1934年第59期。
(33) 河北省捐税监理委员会:《提议函请财政厅将宝坻等46县之摊派款项总计额数为1054000余元应遵照布令一律改为田赋附加随粮带征以昭划一而杜流弊请公决案》,《河北省捐税监理委员会汇刊》,1935年第1期。
(34) 《训令各县县长奉省令以财政部咨复关于本厅拟将各县旧有摊款及减轻田赋附加后另行摊筹之项在土地陈报未办竣前一律于地价百分之一限度内改为随粮带征一案情形饬遵办等因仰缩减支出妥拟附加数额呈候核办文》,《河北财政公报》1935年第67期。
(35) 尚久愈:《河北省举办地政刍议》,《河北月刊》1937年第5卷第4期。
(36) 千家驹:《评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东方杂志》1934年第31卷第1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