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城镇化发展是解决“三农”结构矛盾和“三农”问题的关键_三农论文

加快城镇化发展是解决“三农”结构矛盾和“三农”问题的关键_三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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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发展问题,不仅是一个国家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而且对促进一个国家城乡经济社会和一、二、三产业结构协调发展,不断推动农民、农村和农业(即“三农”)问题的解决,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也正因为如此,纵观世界历史,可以看到,无论什么国家、特别是一些发达或比较发达的国家,其经济和社会发展,都有一个从农业经济到工业经济,从以农村为主的社会到以城市化社会为主的进程。没有城市化,就没有一个国家经济和社会的现代化。这是一种具有普遍性和带有规律性的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在任何国家和地区都不可能例外。

从许多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践看,城市化基本上都是随着工业化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在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封建社会里,虽然也有城市,但一般只限于政府部门的集中地和少数大宗农产品的集散地,数量不多,规模也不大,不可能形成城市化。只是到了工业社会,城市化才逐步发展起来。这主要是因为,工业生产同农业生产不一样,除了极少数家庭手工业以外,不可能分散到一家一户进行,必须通过一定的规模化,才能达到集约化和效益化。这就不仅需要大批农民不断进入工厂劳动,而且需要有相对集中的生产场地,集中的供应基地,集中的销售市场,集中的信息交流和集中的各种服务设施等。而这些,也正好是城市作用与功能的主要体现,从而必然促进和推动城市化的不断迅速发展。

但十分遗憾的是,从全国解放以来一直到现在,我们长期实行的是一种同上述发展规律完全相反的政策,即严格限制城市发展。包括通过户籍管理办法,人为地把公民分为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未经批准终身不得改变;在城市实行一整套专门的粮油供应、子女上学、劳动就业和住房分配等特殊制度,农村户口一律不得享受。迫使农民不能随意进城居住,因为进城居住也没有办法生活下去。即使到了改革开放以后,在农村经济特别是乡镇企业大发展的时期,我们一般也不允许农民把企业办到城市里,而只能分散地办在农村地区,使农民即使参加了工业劳动,但也只能离开土地不能离开农村。而且,直至今天,城市里还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用行政命令办法搞强制性的清理,把已经进城甚至已经有相对固定住所和正当生活来源的农民,因为没有城市户口或居留证过期而清理回乡。这种做法,对于保证城市的秩序和稳定,确实起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势必导致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同其他国家存在一种不可忽视的明显差距,即我们的城市化程度太低,同整个经济的发展水平严重不相适应。如按人口比例计算,发达国家的城市化水平,大多已达70%多,有的甚至超过了90%;不少发展中国家,也达到了50%以上,而我国至今还只有36%。一般而言,在工业化的过程中,一国城市化水平是随工业化水平的发展而相应发展的,即工业增加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上升到什么样的比重,城市化水平基本也应该达到什么比重。而我国现在,工业化水平已经达到50%多,但城市化水平,即使按照新的人口普查,不以户口为准,把在城市居住已达半年以上的几千万打工者都计算在内,也只有30%多,也就是说比应当达到的水平低了20个左右百分点。由于城市化水平太低,城乡结构严重不合理,不可避免地导致了现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以下两个方面的矛盾和问题很难化解与解决。

一是各种结构性的矛盾非常明显。包括:

①供给与需求的矛盾。根据一般国家的经验,在经济发展中出现供给过剩,需求不足,基本上都在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 2000 美元甚至3000美元以后,但我国现在人均还只有800美元时就比较严重地发生了。按理,我国人均生活水平这样低,大部分人口可以说还处在只是解决了温饱、刚刚进入小康的状态,对各种商品特别是一般消费品的需求量应当很大。但在实际生活中却出现了连续多年的有效需求不足和通货紧缩问题,虽然采取过多种措施,至今也没有根本解决。原因何在?国内外不少专家研究后都认为,主要就在于城市化发展太慢,占总人口60%多的农村居民收入太低,其消费量不仅长期上不去,而且占全国的比重还不断下降。如按消费品零售总额计算,县及县以下的销售额,1990年为全国的53%,1999年仅占38%,即在不到10年的时间内下降了15个百分点,同其所占人口的比例极不相称。

②产业结构矛盾。主要表现在经济中的三大产业即一、二、三产业之间结构很不合理。在一些发达国家,第一产业在经济中的比重一般只有5%左右,第二产业一般占30%左右,第三产业超过了60%; 在发展中国家,第三产业一般也超过了40%。而在我国,第一产业至今仍占17%左右,第二产业占大约一半,第三产业只有30%多一点,需依托城市化发展的第三产业长期发展不起来。这不仅同整个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严重不相适应,而且在多方面制约了经济的协调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改善与提高。

③劳动就业的矛盾。无论什么国家,劳动就业发展的趋势基本都是,由于工业化的发展,原来在第一产业中的劳动力大量转入第二产业。而随着工业技术、管理水平的进步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劳动者在第二产业中就业的比重也逐步下降。其出路何在?主要就靠第三产业吸纳。如一些发达国家,现在第三产业中就业的比重,一般已达60—70%;在不少发展中国家,也要占40%多甚至一半以上。但我国因为城市化水平太低,至今劳动者在第三产业中就业的比重还不到30%。这不仅导致了劳动就业的压力越来越大,而且使我国失业率偏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问题,在近期内很难缓解和解决。

④地区经济差距的矛盾。现在,我国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相差悬殊,按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计算,西部一般只相当于东部的一半左右。这同城市化水平的高低,也有着密切的关系。如东部省市,现在城市化的水平一般已达到40%左右甚至超过了40%。而西部省区,城市化的水平往往只有20%左右。由于城市人均的生产、收入与消费水平,一般都要比农村高出一倍以上,这种城市化程度的差距,也势必拉大了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差距。

二是“三农”问题即农民、农村和农业的问题日益突出。主要反映在:

①农民的人均收入水平,长期增长缓慢。在一个国家内,城乡居民的收入必须基本同步增长,差距不能太大。这是一个重要的原则。但在城市,由于技术比较先进,人均劳动生产率较高,收入增长往往也较快。农村居民靠什么?在一定时期内可以靠产量的增加和销售价格提高,像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到90年代中期以前那样。但随着主要产品的供求之间达到了平衡和价格已经达到了国际水平,这条路子往往就走不通了。此时该怎么办?从其他国家的经验看,除了国家可以通过一定形式对农业和农村进行补贴与支援以外,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加快城市化发展的步伐,吸引大批农民到城市劳动和生活,从而使农村人口绝对数不断减少,劳动生产率和人均收入相应提高。我国由于长期控制城市化发展,严格限制甚至不许农民进城,这就必然带来农民人均收入长期增长缓慢,甚至往往出现增产不增收的问题。

②农村经济社会落后的面貌,长期得不到改变。建国以来,我们虽然不断强调,要坚持做到农村和城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不仅要尽快实现城市的现代化,农村也要逐步实现现代化。但是,多年以来的情况却是,城市化发展的步伐缓慢,农村人口不能大量减少,劳动生产率始终不高。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水平的差距,不仅按绝对数计算越来越大(如1985年城市人均消费为802元,农村为347元, 二者相差仅 455 元;1999年城市为6750元,农村仅1918元,二者相差达4382,即在不到15年的时间内扩大了将近9倍),即使按相对数计算, 相差的比例也越来越大(如1984年城市与农村,人均消费水平之比为2.3∶1,1990年即扩大到2.95∶1,1999年进一步扩大到3.52∶1)。广大农村的落后面貌,除极少数沿海地区和大中城市的一些郊区以外,至今可以说变化不大。这种城乡经济社会严重“二元化”的长期存在,不仅无法解决农村现代化的问题,而且对我国整个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也是非常不利的。

③农产品生产稳定增长的问题,长期难以有效解决。在1979年以前,因为“一大二公”农村经济制度的束缚,我国农业生产增长缓慢,农产品一直供不应求。改革开放以后,农业生产快速发展,到80年代中期,即出现了粮食、棉花等主要农产品供大于求的问题,以后还不断出现过鸡蛋、水产、柑桔、苹果、芒果甚至猪肉等的供大于求,导致销售价格下降,农民增产不增收,反回来势必又只好控制或压缩生产。这种不同产品生产甚至同一种农产品生产增长起伏不定的现象,至今没有完全解决。其实,这些农产品,在我国人均占有量一般都不高,说明并不是绝对的过多,而主要是城市与农村人口的结构不合理,从事农产品生产和消费水平低的农村人口比重太大,而农产品消费水平较高的城市人口比重太小。就是说从总量看,我国的人口虽然很多,但农产品商品的消费市场相对来说却并不是很大。只有加快城市化发展,逐步扩大城市农产品消费,为农业生产发展提供广阔的市场,才能有效解决这个问题。

以上分析充分说明,城市化发展滞后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当前多种结构矛盾的交汇点,以及有效解决“三农”问题的焦点。中央最近明确提出,要不失时机地加快实施城镇化发展的战略,是非常及时和正确的。不如此,上述种种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不仅很难解决,而且还有可能进一步发展与扩大,从而影响整个经济社会的合理发展。把加快城镇化发展的战略作为各个方面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下决心认真抓紧抓好,是绝对必要的。这也是我们经常强调的,新时期、新千年的经济社会发展,一定要有新的思想、新的路子、新的方法、新的模式的具体体现。但是,必须看到,在我国这样一个有近13亿人口、960 万平方公里国土的大国中,要有效加快城市化发展战略的实施,其难度也是相当大的,要达到城市化真正较快起步并比较顺利地推进,当前迫切需要处理和解决好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在思想上,要真正认识到,一个国家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相当一部分农民将变为城市居民,城市化水平肯定会逐步提高。这不仅是一种必然的规律和趋势,而且对推动一个国家的现代化,有效解决农民收入低,改变农村落后面貌,促进农业生产的稳定增长等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从而下决心扭转和克服以下三种不利于城市发展的传统观念,不再人为地限制城市的发展。

①认为允许农民进城,必然会占去城市大量劳动岗位,影响城市劳动就业问题。这是一种缺乏分析的看法。实际上,允许农民进城,既可能占去一些就业岗位,但也必然会创造一些就业岗位。因为,农民到城市居住、工作和生活,就需要增加住房、交通、子女上学、医疗、娱乐和多种多样的生产、生活必需品与服务设施的供应等,这些方面的就业岗位肯定就会不断扩大。同时,从现实情况看,农民所占去的劳动岗位,绝大多数都是属于体力消耗大、劳动时间长、卫生条件差甚至有一定危险的岗位,没有农民工,城市劳动者一般也不愿意干。

②认为允许农民进城,必然会增加城市基础设施的紧张。对这个问题,也应该进行具体分析。事实上,农民进城虽然会增加原有基础设施的负荷,但只要我们在供应方法上,不再采取过去那种福利式的“吃大锅饭”的办法,而是坚持按照市场经济原则,有偿微利办事,使之能够保持良性的循环与运转,农民进城就不仅不会成为一种负担,还会变成一种市场需求的增加,从而有效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供应规模的不断扩大,这不仅将使城市经济和社会越来越繁荣,而且可以使城市的种种应有功能和作用,得到进一步健康发展与发挥。

③认为允许农民进城,必然会带来城市秩序的混乱。首先应当充分认识到,在这两者之间,绝没有一种必然的联系。因为,一个城市是否混乱,关键不在于人口多少,也不在于农民进城,而在于城市本身各方面的管理是否完善,法制是否健全。这一点,完全可以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情况得到证明。如瑞典、瑞士、德国等发达国家,尽管城市化的程度超过了90%,但城市秩序仍井然有序。而有些发展中国家,城市化的程度虽然不高,但城市的秩序也并不好。因此,唯一有效的办法是,在下决心加快城市化发展步伐的同时,尽可能改善和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以确保城市秩序的不断健康发展。

第二,在政策上,除了建议在国家中长期规划、包括五年计划中,应明确规定一定时期我国城市化的总目标和各地区、各主要城市每年应当吸纳农民进城的大致数量。力争在10年左右时间内,能够将四分之一以上的农民变为城市居民,使我国的城市化水平上升到50%左右,达到并超过一般发展中国家的水平以外,最重要的是,要在上述观念转变的基础上,对原有两个主要方面的政策,作出较大的调整,以确保规划的执行与落实。

①要尽快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包括:修定或废除原有的将户籍严格区分为城市户口与农村户口,想方设法尽量控制农村人口进城落户的办法,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在国民待遇上的差别,力争做到宪法中规定的居民有迁徙的自由;对于已经在城市打工两三年以上,有固定住所和合法收入的农民,经过申请允许变为城市居民,并享受与市民一样的同等待遇;除极少数大城市以外,可以考虑把其他城市的户籍基本放开,统一实行身份证制度管理,对城市居民落户,改过去的审批制为登记制。从而基本打通城市与农村在户籍制度方面的障碍。

②要适当调整农村土地政策。现在,城市化的速度不快,除了城市采用种种办法限制农民进城以外,也有农民本身的“后顾之忧”。最主要的就是,不愿放弃在农村所分得的土地,担心长期离开农村后,土地会被集体无偿回收,将来遇到困难时,生活没有保障和后路。为此,必须相应调整农村现行土地政策。包括:除了必须继续长期坚持农村土地由农民以户为主承包经营的制度外,应当允许农民转包、出租、继承和有偿转让其所分得的土地的使用权,或者作为资本入股,取得其应有的股权与红利收入。这样,不仅可以使一些已经先富起来,有经济能力不再依靠土地为生,或者有较强开拓经营精神,有可能不再以土地为生的农民,逐步离开所在农村,迁入不同城市工作、经营和生活,从而有效促进城市化的较快发展,而且也有利于推进农村经济组织与土地使用的集约化,使农村经济也得到更好的发展。

第三,在推进的方法上,要处理好发展小城镇与发展大中城市的关系。城市化的发展,绝不意味着仅仅是一个农村人口转为城市人口和城市数量增多、规模扩大、功能设施日益完善的过程,而同时也是城市的经济关系、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等逐步影响与渗透到农村的过程。为数众多的小城镇,上可接城市,下可连农村,不仅在客观上势必成为这两种进程发展的交叉点,而且也是农村进入城市的一个最低门坎。因此,中央在“十五”规划中明确指出,发展小城镇是推进我国城市化的重要途径,要有重点地发展小城镇。这是非常正确也是非常必要的。

但也应该正确理解,“十五”规划中提出的有重点地发展小城镇,绝不等同于主要就是发展小城镇。因为,小城镇的集聚力一般很小,城市功能往往不够健全,要加快其发展,必须增加大量的基础设施建设。而在这方面所需要的建设资金、物资消耗和土地占用量,按人均计算,小城镇比大中城市要高得多,其所可能取得的效果相应要小得多。也就是说,在经济上是很不划算的。特别小城镇的发展在客观上只能随着经济发展而发展,必须有经济的高速发展作支撑,而这一机会在许多地方我们已经“错过”了。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中期,我国乡镇企业高速发展的阶段,年增长率高达百分之三四十甚至五六十。如果那时能够抓住机遇,有意识地鼓励、提倡、引导,甚至采取一定的优惠政策,支持乡镇企业相对集中到一些小城镇来发展,我们的一大批小城镇可能已经发展起来了,像福建的石狮、浙江的龙港、广东的虎门等少数小城镇那样。但令人惋惜的是,当时由于我们限制城市发展的思想观念没有解决,一再强调农民应当“离土不离乡”,结果把绝大多数乡镇企业都办在农村,不仅造成了许多地方水质和大气的严重污染,而且浪费了大量的土地资源。

因此,正确而有效的办法,还是从实际出发,因势利导,认真处理好发展小城镇与大中城市的关系。在有重点地发展小城镇的同时,积极发展中等城市,进一步完善中等城市的功能,充分发挥大城市的幅射带动作用,以确保大中小城市都共同发展。在近期,可以把发展的重点,更多地放在县(包括县)以上和省会以下城市,积极开发利用现有城市的已有基础,充分发挥其优势,来促进和加快我国城市化发展的进程,为我国当前经济中种种结构性矛盾与“三农”问题的有效解决,创造必不可少的条件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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