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特许会计和商业银行会计的讨论-联合国国际会计和报告准则政府间专家工作组第十四届会议导言_国际会计准则论文

关于政府特许会计和商业银行会计的讨论-联合国国际会计和报告准则政府间专家工作组第十四届会议导言_国际会计准则论文

关于政府特许会计和商业银行会计的讨论——联合国国际会计和报告标准政府间——专家工作组第十四届会议情况简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商业银行论文,会计论文,联合国论文,政府论文,工作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国际会计和报告标准政府间专家工作组第十四届会议于1996年7月1日—5日在日内瓦万国宫举行,我们作为中国政府代表出席了会议。现将会议情况简介如下。

一、概况

国际会计和报告标准政府间专家工作组自1994年从所属的联合国经社理事会转至贸发会后,根据贸发会的规定,取消了对工作组成员国数目的限制,所有贸发会成员国均可派代表参加会议,因此,今年多数贸发会成员国都派代表参加了本届工作组会议。

工作组选举德国代表Herbert Biener先生作为本届会议主席,5位副主席分别为土尔其、摩洛哥、哥斯达黎加、泰国、保加利亚的代表。报告员由印度尼西亚代表担任。

本届会议的正式议题有两个,一是关于政府特许会计,二是关于商业银行会计。此外,会议还讨论了几个非正式议题,包括:(1)关于与国际会计准则不一致的原因的国别调查;(2)关于转移定价的方法的讨论;(3)关于全球会计发展动态;(4)关于会计师全球资格标准和证书颁发制度等。

二、对会议议题的讨论

(一)关于政府特许的会计和报告

专家工作组在1994年召开的第十二届年会上讨论了政府援助与特许会计问题,会上认为需要就其中的政府特许会计问题进行更深入的研究,为此,贸发会议秘书处向本届年会提交了题为《政府特许会计和报告》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并作为本届年会的一个重要议题。

政府特许(GOVERNMENT CONCESSION),是指由国家或地区(州)或市政府(以上简称“政府”),允准私人企业或准政府机构(以下简称“企业”)提供公共服务、承担公共工程或利用公共资产。政府特许通常采取招标方式,由申请人根据政府规定的条件,提出投标建议书,该建议书应当包括合同条款、预计资本和成本、特许权付费额及支付方式等等。政府特许的期间通常是固定的或者比较长,在此期间,企业提供管理以及其他人力资源,并承担经营风险。

近年来,在一些发展中国家以及体制转换国家,政府特许业务得到很大发展,并被广泛用于吸收国外直接投资和技术。通过政府特许,将政府所从事的服务产业等经营活动转让给私人企业或其他准政府机构,将使政府腾出手来,从事更为重要或无法转让的产业。目前,国际上尚没有针对政府特许的会计指南。联合国贸发会议拟就此为各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以及有关国际组织提供指南。报告重点讨论了公共服务、公共工程和公共资产等三种政府特许业务,另外,还涉及了不属于政府特许、但会计处理方法与政府特许类似的业务,如,从事特定经营活动、或在特定地区从事制造和销售产品的许可证,非招标方式下的协议,进出口许可证、自然资源开采权,原材料和其他材料的低价购买权,不动产及设备等租赁业务,电视和电台等经营权,以及税收优惠等。会上,用一天的时间讨论了这份报告,各国代表对这份报告表示了肯定,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秘书处将根据这些意见进行修改后正式发表,并提供给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参考。以下就公共服务、公共工程和公共资产这三类特许业务的讨论情况作一说明。

1.公共服务

公共服务的特许是指,通过订立合同,政府给予一个企业在固定期间内经营某项公用事业的权利,企业使用自己的管理方法,承担经营风险。这方面的服务包括煤气、水、电力、电话、公共交通、垃圾处理以及公共卫生等。企业可以向客户收费,收费标准中包括一定的边际毛利。为此而订立的服务合同还可能要求企业向政府交纳一定的特许费。政府在允准企业从事公共服务的同时,还可能向企业提供某些资产,如公共土地上的建筑物,在合同到期时,企业将这些资产、连同企业拥有的其他资产一并移交给政府。围绕公共服务的特许权,有这样一些会计问题,公共服务特许权的会计处理、企业使用公共资产的会计处理、合同到期时资产的会计处理、企业向政府支付监管费用的会计处理。

第一,关于公共服务特许权的会计处理。公共服务的特许权可能是无偿的,也可能是有偿的。报告建议,特许权如果是有偿的,且需要预付或约定在以后某个时日支付,该成本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并在合同期内以直线法摊销,或者以符合配比原则的其他方法摊销。如果特许权费不是采取预付方式或事先约定一个付款日,也应当分期计入费用,除非这样做不符合配比原则。

政府可能以特许权换取企业的权益。如果一个企业是专门为从事特许业务建立起来的,往往采取这种形式。对此,报告建议以该权益的公允价值入帐。

如果特许权是无偿取得的,企业应当在其财务报表附注中对取得的特许权、特许权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以及与特许权有关的义务加以披露。

第二,有关资产的会计处理。政府在赋予企业公共服务特许权的同时,可能会同时提供一些公共资产。公共资产的会计处理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对此,报告建议,如果企业为此支付了现金或承诺支付现金,企业应当将其确认为资产,或同时确认一笔负债;如果政府以此换取企业的权益,企业应确认资产和权益,并以资产的公允价值或换取权益价值二者中更为确定者入帐;如果政府仍拥有该资产的所有权,一般情况下不应当对该资产加以确认,但如果企业对该资产拥有与融资租赁交易相类似的控制权和使用权,特许期间较长且在期间结束时该资产对政府已经没有价值,则应当确认为企业的资产,并与企业自己拥有的资产一样计提折旧,企业还应当在其财务报表附注中对此加以披露。

企业有可能无偿使用公共资产,这时应当作为对企业的捐赠,确认为企业的资产和递延收益,以公允价值入帐。但在有些国家,允许将捐赠资产确认为企业的股东权益,记入捐赠公积帐户或其他类似帐户,财务报表附注中也应当对此加以披露。

第三,特许权到期时资产的会计处理。如果上述资产必须归还政府,或者该资产有特殊用途,或者该资产没有其他商业价值,企业应当在帐面上注销帐面净值。如果企业相当准确地计提了折旧,资产的帐面价值应当为零。这是因为,帐面价值应当等于残余价值,而这时的残余价值为零。

在归还资产时,如果按资产的公允价值予以补偿,公允价值与帐面价值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利得或损失。如果是损失,应当在能够合理估计时加以确认,如果是利得,应当在其实现时确认。

第四,企业向政府支付的监管费用。如果企业根据合同规定向政府支付有关费用,如监督费用、监测费用、公共服务的质量控制费用等,这部分费用应当在其发生时确认为正常的经营费用。

讨论中,有的代表指出,在某些情况下,政府可能同时赋予企业以垄断经营权,由于企业的服务成本影响着服务价格,因此政府有责任对企业所报告的成本加以认定,以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2.公共工程

公共工程主要是指公路、铁路、桥梁、立交桥、堤坝、机场、隧道等建设期间较长的基础设施。公共工程通常采取建设/经营/移交方式建设,即BOT方式,这是政府筹集建设资金的一种重要形式。在这种方式下,企业负责特定项目的建设并得到合理报酬。报酬包括建设成本和边际利润。如果企业向政府交纳了特许权费,这笔特许权费也从中得到补偿。有关公共工程特许权的会计处理,需要解决工程成本、收益、损失准备、工程的移交等几个问题。

第一,工程成本。报告建议,工程成本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工程用材料成本、折旧等;二是直接与特定工程有关的人工成本,包括监督成本;三是保险费、技术支持费、间接建造费用等间接成本;四是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总务成本。

第二,收益的会计处理。在BOT方式下,企业应当在能够通过向第三方提供劳务取得收益,并且相关成本和费用已经发生、或相关成本或费用能够估计时,确认收入。否则,从政府或其他方面取得的款项应当予以递延,不应当确认为当期收入。

如果企业在工程完工后有权经营,并获得收益,则所发生的建设成本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例如,建设的公路通车后,企业可以收取过路费。历史上最大的BOT工程之一是英法之间的大隧道,企业可以在工程完工后进行经营并取得收益,直到2041年将经营权转交给政府。

如果工程完工后,企业不从事经营,而是直接移交特许方,并由政府支付工程款,则可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工程收入。但是,如果工程收益无法合理估计,则可采用完成合同法确认工程收入。报告强调,以上两种方法都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三,合同损失。当发生合同损失时,无论是在建设期间还是经营期间,应当立即确认为当期费用。

第四,工程的移交。如果合同规定,合同到期后向政府移交工程时,政府将支付一定金额,这时资产的帐面净值应当等于可变现净值,其中可变现净值即为政府的支付额。由于确定折旧率时已经考虑到了资产的残余价值,所以,资产的帐面净值一般来说应当等于其可变现净值。如果出现差额,则应当在能够合理确定的会计期间确认为损益。如果合同规定,政府将以公允价值支付,则公允价值与资产帐面净值的差额应当计入损益。

第五,公共工程特许权的披露。企业应当在其财务报表中披露资产的总价值、完工进度以及收入确认方法。

3.公共资产

政府通常为了特定目的允准企业使用或经营公共资产(通常为固定资产),比如,使用公路边上的加油站、餐馆、酒巴等,企业可能为此要支付使用费。企业通常暂时拥有该资产,并承担使用资产进行经营而发生的成本和风险。一般情况下,将这些资产视为经营租赁,但是如果特许期间等于或超过该资产的经济使用年限和(或)物理使用年限,则应当将这些资产作为融资租入资产进行核算。对此,德国代表指出,有的国家规定,对于企业不拥有法定所有权的资产,不允许确认为企业的资产。

在企业有偿使用资产的情况下,如果是按期支付使用费,则应当在支付时计入当期损益,以与经营收入相配比;如果是在合同开始时全额一次支付,则应确认为固定资产或预付费用,在特许期间内摊销。如果企业无偿使用资产,只需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此加以披露。

如果企业对资产进行改良,从而延长了资产的使用寿命,但在特许期间到期时不会从政府得到补偿,则改良支出应当作为“改良第三方的资产”单独核算,并在剩余的特许期间或资产的使用年限二者孰短的期间内摊销。

(二)关于商业银行的会计和报告

会上讨论了贸发会议秘书处提交的题为《商业银行的会计和披露》的报告,这是专家工作组首次审议商业银行的会计问题。长期以来,商业银行在吸收国内外储蓄和配置资金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各国政府逐步放松对银行业务的管制,新的金融机构得到了很大发展,并且由于资产的证券化、国际化和金融市场的一体化,发达国家的金融市场经历了前所未有的增长和结构性变革。由于其他金融和非金融机构的竞争,以及各种各样新金融工具的发展,商业银行传统的存贷款业务受到很大冲击。为了弥补由于传统业务削减而带来的盈利的减少,各商业银行在保持其传统借贷业务的同时,向新的、风险较大的业务领域发展,如投资于商业不动产和高额负债交易,或者从事风险更大、但利润也更高的资产负债表外业务,如利率和外币掉换、备用信用证、贷款承诺、债务担保等。一项在最近引起特别关注的问题是银行经营衍生产品的作用不断增强。银行成为衍生产品的使用者,已不仅仅是代表他们的客户,而且也是为增加他们自己的经营利润。这些新的发展累积起来造成的结果,是商业银行的独特之处受到大大削弱。银行产品变得越来越难以区别于其他金融和非金融机构的产品。显然,未来的银行体系将是欧洲实行的银行包罗万象的模式,而非美国和日本的高度分割的模式。

商业银行业务的变化和发展,使商业银行的会计和报告面临许多新的问题。

首先,对提供的会计信息量提出了新的要求,即会计不但要向其所有者、债权人以及企业职工提供有关盈利情况和偿债能力的信息,而且应当提供更多的有关银行信用的信息。如,信用风险、信息风险的集中、利率风险、市场风险、偿债能力风险、表内和表外的其他风险,以及银行应付这些风险的能力。

其次,对传统的历史成本估价原则提出了挑战。在金融市场中,自由市场决定价格和数量的作用不断增加,加上证券化和资产变现的发展,商业银行和类似金融机构需在会计和报告中采用以市场为基础的估价方法。对此,会计界有不同认识。赞同者认为,采用以市场为基础的估价方法,是使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银行实际经济价值、它在市场中承受的风险以及所持头寸的信用风险的唯一方法;反对者则认为,有些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很难准确计量。就目前情况看,多数国家会计职业界似乎尚未准备对所有金融工具改变以历史成本计价的方法,但要求以公允价值对金融工具进行披露的会计准则,已得到一些国家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采用。

与商业银行有关的其他重要会计问题还有:金融资产和贷款的价值减损、重组、套期保值会计和衍生金融工具、将货币时间价值纳入银行会计核算、资产的出售和转让,等等。针对以上这些问题,目前还缺少有效的国际标准,从而国际性商业银行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大大下降。专家工作组正是在这样的形势下讨论商业银行会计和报告问题的。提交会议讨论的报告,概述了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欧洲联盟、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等国际组织的有关商业银行会计和披露的规定,提出了商业银行会计和披露的框架,并讨论了商业银行会计和报告中的一些重大问题。报告定稿后,将作为各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制定有关准则的指南。

代表们对这个报告表示了极大的兴趣。一些非洲国家的代表指出,他们正在制定或修改其商业银行的会计和报告标准,这份报告非常重要,也非常实用。有的代表指出,由于新金融工具的引入,近些年对银行业的监管逐步放松,这对银行家、律师和会计师都提出了挑战,从而客观要求增加财务报告的透明度,因此,就这个议题提供指南对于发展中国家是十分重要的。

1.银行财务报告的内容

报告认为,商业银行的年度报告应当提供以下信息,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股东权益表、报表附注、补充财务数据、董事会报告、审计报告。针对商业银行存在的潜在风险,有代表建议,应当单独设立一张报表,用以说明银行风险,并要求每年中多次进行风险评估;摩洛哥代表介绍说,他们国家正在进行银行业的会计改革,要求本国银行另外提供两份报表,一张是关于管理质量指标的报表,另一张是有关资金来源的报表。

有的代表认为,应当将现金流量表列入商业银行的基本财务报表,至于股东权益表不一定要作为基本财务报表,只需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股东权益的变动。

关于资产负债表。由于银行业务的特殊性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项目通常按流动性递减的顺序排列,而不是按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分类。但是,为了计量的方便,应当将银行资产分为两类,一类是固定(或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准备用于投资的资产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日的金融资产,另一类是准备在近期内变现的资产,如准备转让的贷款、为短期盈利目的而持有的债券以及准备出售的不动产。针对各国资产负债表详细程度存在很大差别的情况,报告建议,不一定要过分详细地列示资产负债表,而只要在报表附注中加以必要说明。资产负债表中涉及到资本性负债项目的列报。资本性负债项目是指银行发行的一种权益性金融工具,这种工具从经济实质上看属于权益,但从法律形式上看却不能将其作为股东权益的一部分。为此,报告引述了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的有关规定,即,应当根据金融工具的经济实质而不是法律形式来决定其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分类,并要求在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有代表建议,银行在关联方的存款或接受关联方的存款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关于利润表。报告认为,由于银行的主要经营活动是融通资金,因此应当在其利润表中详细地列示其利息收入和支出的各个项目,如利息收入及类似收入、股利收入、利息费用及类似费用、贷款损失准备等。另外,还应当将银行的经常性业务与非经常业务区别开来;对利润表的收入和支出应当按其类型而不是来源分类,并在其报表附注中说明收支的来源情况。

关于报表附注。报告一方面强调财务报表附注不应当对财务报表的所有项目都要加以说明,但同时也列举了多达50个项目,要求非常具体,几乎涉及到报表的所有重要项目,有关银行风险的项目包括:承诺和或有、表外风险、表外金融工具、信用风险的集中、其他资产和负债的集中、不良贷款和其他有问题贷款、表外项目的到期情况、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和其他情况等。

关于补充财务数据。报告提出,为了证实和补充财务报表中的信息,应当提供补充财务数据,具体来说,一是包括五年比较数据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概述以及部分比率的比较数据,以及每年四个季度的期中报告(附带上一年的比较数据);二是对利息收入和费用的分析;三是利率风险情况;四是外汇风险及其偿债能力;五是信用风险及其集中情况;六是大额负债集中的详细情况。

关于管理部门和董事会报告。报告认为,管理部门和董事会应当在审计报告之前提供一份解释其财务报告责任的报告,具体说明以下内容:一是有关管理部门和董事会真实公允地编制财务报告的法律规定;二是有关管理部门和董事会对真实公允地编制财务报告、避免欺诈和贪污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责任;三是就执行公认会计原则并奉行审慎原则、以及偏离这些原则的行为作出说明;四是说明所有报告均经审计师审计,并为审计师审核报告和编制审计报告提供了必要的资料和合作;五是说明管理部门保持了正常的内部控制并奉行有关法律,以维护银行的安全和保障;六是管理部门对内部控制结构和内部控制程序有效性的评价;七是说明企业是持续经营的,必要时还应当提供有关证据。在讨论到第三项时,大会主席声明,这里的会计原则是指本国的准则,苏丹代表则建议,还应当包括国际会计准则。

报告还要求提供有关补充资料,列示对银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任何事件、趋势或不确定因素,说明从报告日的情况看很有可能发生的事项或动态,发生这些事件或这些动态变为现实时带来的后果。银行的财务报表主要以历史数据为基础,而补充资料则应当着重于银行的发展前景以及管理部门的看法。具体来说,银行的补充资料应当涉及以下这些领域,即经营成果和银行获利能力,资本性资源,流动资产和长期资产的流动性,资本充足情况、资产质量和风险管理,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料,涉及到30多个具体项目。代表们对银行提供以上补充资料表示赞同,但同时也认为项目过多,有的项目只需报给政府监管部门,不一定要纳入通用财务报告中。

代表们在讨论中对银行风险的控制提出许多建议。有的指出,外部审计师应当设计一套方法,用以计量银行面临的潜在风险,并注意银行与其董事、关联方的交易。有的建议,在确定市场价值时,应当考虑处于风险中的价值。还有代表认为,银行的会计师和审计师在评价其内部控制制度时,应当同时评价其风险管理制度。有的认为银行的坏帐准备不能仅限于税法允许抵扣的限额,而应当根据其实际经济风险。代表们还指出,为了便于评价银行的风险,应当披露金融工具交易的目的,如交易、套期保值或投机。

2.几个具体的会计问题

除以上基本财务报告外,报告还讨论了利息收入和费用的计量、项目抵销、准备金、金融工具的披露、交易集中、信托资产和抵押资产等几个具体问题。

第一,关于息利收入和费用的计量。有关带息资产和负债(不包括不良资产)的收入、费用确认,应当采用所谓的“利息法”,至于其他方法,只有在其计算结果近似于利息法时,才能采用。利息法的要点是,分别根据资产或负债帐户的未结清余额,基于有效利率(EFFECTIVE YIELD)来计算利息。对于溢价和折价的摊销,应当以精算为基础。只有在不至于扭曲报告利润的前提下才能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第二,关于项目的抵销。在许多国家,例如欧洲联盟,即使是同一客户的借项和贷项余额,也禁止在资产负债表中进行抵销。报告认为,如果借项和贷项的差额确实不是独立的资产和负债,则应当抵销,并进一步明确了可以相互抵销的几项条件:一是报告实体与另一方以同一货币或另一种可自由兑换货币互欠一笔可确定的款项;二是报告实体可以采用结算净额的方法完成交易;三是报告实体确有完成上述交易的能力,且不会被要求不变现相关资产的情况下偿还债务。

有关利润表项目的抵销,报告引述了国际会计准则第30号的规定,即,一是存在相互抵销的合法权力,而且抵销反映了有关资产变现或负债结清的预期,从而可以将相关资产和负债进行抵销;二是采用套期交易会计的情况下收入和费用可以抵销。

第二,关于建立准备。报告介绍了欧共体以及国际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欧共体指令允许商业银行建立一般银行业务风险准备,国际会计准则允许商业银行为一般银行业务风险(包括未来亏损或尚未确定的其他风险)建立准备。为此,报告建议在建立一般银行业务风险准备时保持谨慎,避免其成为虚饰和拉平利润的工具。报告还建议,只能根据所发生事项的经济实质建立资产损失准备,而不应当建立秘密准备。有的代表不同意这一主张,他们认为,为了稳定银行的经营活动,帮助客户度过财务困难,有必要允许建立秘密准备,这也符合审慎原则。在国民经济发生重大困难的情况下,也有助于经济度过危机。

第三,关于信托资产和抵押资产。报告认为,银行受第三方委托取得的信托资产或他人抵押给银行的资产,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除非这类资产是以现金形式取得的、且已经用于银行业务。

另外,有关衍生金融工具以及交易集中情况的披露,基本上都是引述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报告没有提出其他新的规定。

(三)其他议题

1.关于与国际会计准则不一致的原因的国别调查

会议印发了一份题为“与国际会计准则的一致性”的文件,文件对会议秘书处所掌握的各国会计标准与国际会计准则协调程度的情况作了介绍,并根据各国会计标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协调程度的情况作了分类。会议对此文件进行了热烈讨论,在该文件中我国被划归为“国家标准与国际会计准则不一致”类型的国家组中,并说明中国之所以被划归为此类是因为中国是计划经济。就此问题我们在会上作了发言,向与会代表介绍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会计改革的情况及会计准则的制定情况,指出中国过去多年来实行计划经济,与其相适应,中国的会计也较特别,与国际会计准则差别较大。近年来,我国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化,为适应需要,会计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会计标准已逐步向国际会计惯例靠拢。特别是近年吸引外资和中国企业到境外融资的实践使我们迫切感到了我国会计与国际会计接轨的必要性。在国际社会的支援下,我们于1993年着手制定中国的会计准则。在充分考虑中国国情的前提下,我们非常注重研究和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在核算原则和方法上,能够做到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的就尽量一致,新制定的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非常接近。目前,准则已接近完成,计划自明年开始在部分企业实施。因此,就目前情况看,将我国划归为“国家际标准与国际会计准则不一致”类是不大合适的。

我们带头发言后,许多被划为“不一致”类的国家也纷纷发言,对自己国家被划归“不一致”类表示异议,这些国家包括巴西、智利、墨西哥、韩国和波兰等。

各国代表对我们的发言表示了极大的关注和兴趣,很多代表在发言中都提到了中国代表的发言。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前秘书长在发言中特别指明希望中国代表对中国在制定会计准则过程中遇到的与国际会计准则不一致的障碍问题作进一步介绍。作为回应,我们再次发言,指出由于各国具体国情的限制,会计标准与国际会计准则完全一致有时是有困难的,就中国来讲,不一致的障碍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法律结构的限制,二是市场发育程度的限制。对于我们的分析,许多代表表示赞同。会后有些代表向我们表示,认为我们的发言很精彩,让他们了解了许多中国的情况,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前秘书长也向我们表示感谢。

从这次会议的总体趋势看,各国都将国际会计准则放在了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大多数国家代表都赞成国家标准应尽量与国际会计准则协调一致,这主要是为适应国际间相互投资、融资的需要。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与国际证券委员会目前正在进行的合作项目,(即自1998年起,国际证券委员会将接受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核心准则作为国家间相互上市的会计准则),被视为国际间会计准则协调的一个重大进展,得到了全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广泛支持与拥护。

通过参加这次会议,我们有两点体会:一是国际间会计准则协调确实非常重要,特别是对那些到国际资本市场融资的企业来说更是如此。我国1993年进行的会计制度改革,虽然向与国际会计接轨迈了一大步,但与国际公认的会计准则还有很大差距。对于在境内外上市的公司和有外商投资的企业来说,进一步的会计改革是必要的。第二点体会是我们国家的会计改革对外宣传不够,国外许多人对中国会计的认识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模式上,以为中国的会计仍然是十分落后和封闭的,今后我们应加强这方面的宣传工作。

2.关于转移定价方法的讨论

会议印发了一份题为“转移定价规定和跨国公司现行做法”的文件,其中阐述了转移定价,特别是检查转移定价方法和各国对待转移定价的做法。报告就如何改进这些方法和做法,特别是从母国和东道国需要的资料的角度,提出了建议。

3.关于全球会计发展动态

会议印发的关于全球会计发展动态的文件,对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国际会计师联合会、亚太会计师联合会、欧洲联盟、欧洲会计师联合会以及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等会计职业组织近期的重要活动作了简要介绍,并对当前国际会计的重要发展作了简要阐述。

4.关于会计师全球资格标准和证书颁发制度

关于制定会计师全球资格标准的动议在以往的工作组年会上曾经讨论过,本届会议再次对其可行性进行了讨论。工作组认为此项工作是可行和有必要的,秘书处报告说此项工作已开始着手进行。

三、关于第十五届会议的议题

第十五届会议的两个主要议题是:

(一)环境会计:

1.环境财务会计主要问题的指南;

2.关键环境绩效指标与财务绩效的关系;

(二)关于制定全球会计师资格标准进展情况的报告。

此外会议还将进行若干其他事项的讨论,包括:

(一)国际证券委员会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间的会计准则合作项目的进展及影响;

(二)关于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于增加的转移定价信息披露的需要,以及对于这种增加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全球会计的近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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