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官员腐败行为的决定机制——对寻租腐败与代理腐败的数理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腐败论文,数理论文,政府官员论文,寻租论文,机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腐败问题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特殊的社会经济现象,其对经济效率、社会秩序和政府信誉的危害是巨大的。近20年来,经济学领域对腐败问题分析日趋完善,许多不同领域的经济学家都涉足了这一领域。主要有以克鲁格、巴格瓦蒂、斯瑞尼瓦桑、芬得莱为代表的国际经济学家;以布坎南、塔洛克和托里森等人为代表的公共选择学派,以斯蒂格勒、贝克尔、奥尔森为代表的研究政府管制的经济学家。他们从公共选择、交易费用、国际贸易和制度经济及集体行动理论对腐败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
一般意义上讲,由于掌握公共资源的政府机构代理链条多,由委托人掌握的代理人(各级官员)活动的信息被严重扭曲,因而政府机构的腐败问题比较普遍。也因为政府机构的行为直接关系到大多数人利益的得失,所以其腐败行为备受研究者和大众的关注。政府官员腐败行为指的是政府机构或人员(代理人)通过违反相关法律以公共权力为依托,以侵害委托人(广大公民)的公共资源(权利)为代价,获得私利的行为。有些学者把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看做是官员获取的“所有未上报上司而由其接受的收益”的行为(阿克曼,1978)。经济学的腐败问题研究主要从寻租理论和代理理论展开,认为腐败可被分为两种类型,一个是寻租腐败,一个是代理腐败。但从现有的文献看,研究政府官员腐败行为时仅是将寻租理论和代理理论作为工具,讨论两种行为之间的内在区别联系和如何被决定的文献并不多见。本文通过经济数理分析集中讨论这一问题。
一、模型的假设
本文分析模型的建立包含如下过程:委托人由于自身能力、信息收集等方面客观条件的限制,在经过成本收益权衡后,把一部分独立决策的能够影响社会经济资源配置的权力(利)转交给代理人行使。但代理人个人利益最大化目标与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目标并不一致,具有滥用委托权(特权)为自己谋取私利的动机。为了获取委托权中所蕴藏的巨大的“租金”(利润),寻租者通过“购买”的方式从代理人手中获得的一部分委托权(特权)以获得非生产性收益,其价格低于从委托人或由市场机制决定的价格。基于以上的说明,可以设立以下基本假设。
假设1:全体公民是社会公共资源的最终所有者和公共权利的委托人。所有各级政府中掌握公共权力的官员是代理人,掌握着委托人以法定的形式赋予使用公共资源的委托权,有义务实现全体公民利益最大化。一个企业或某个公民为寻租者,他们为了谋取自身利益,通过私下“购买”这一非生产性方式获得对某些委托权的占有和行使的权利,以低价格侵占一部分公共资源。
假设2:官员参与腐败的类型有两种:一是代理腐败,指官员直接以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资源的腐败行为。获得腐败收益为D-d,其中D为代理收益价格,d为市场价格。二是寻租腐败,指寻租者向官员支付价格C以购买低于市场价格(d)的公共资源(权力),官员将公共资源卖给寻租者,从中谋取额外收益的腐败行为。获取腐败收益为W。
假设3:委托人、官员和寻租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如果委托人能够没有成本地获得代理人所有行为的信息,委托人完全可以建立严格的惩罚机制,制止任何侵犯自己权利的行为发生,因而任何腐败行为都难以发生,或说使腐败行为变得“很不合算”。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一是寻租者泛指具有独立决策能力,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企业、个人的总和,是一个抽象的而非具体的概念。二是我们研究的核心问题是如何避免和控制官员的腐败行为。应该说,相对于官员来说,寻租者处在一个约束力并不严密的制度环境下,控制和制止公民或企业参与腐败的难度要远远大于控制官员腐败行为的难度,因而研究控制和治理政府机构的腐败行为对反腐败工作更有意义。
二、代理腐败和寻租腐败的决定机制
(一)代理腐败与寻租腐败的内在因素
当D-d=0时,则官员保持清正廉洁,完全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当D-d>0,则说明产生了代理腐败或寻租腐败。
1.官员参与腐败的期望收益
代理腐败条件下:ER(1)=(1-q)(D-d)-qf(D-d)=(1-q-pf)(D-d)——(1)
其中:ER(1):官员参与代理腐败的期望收益。
q:委托人检查并发现腐败的概率。
f:委托人对参与代理腐败官员的惩罚因子(注:本文为了便于分析,所涉及的惩罚内容涵盖了所有能对受罚者带来负效应的措施,如:罚款、开除公职、抓进监狱、枪毙等,因而惩罚因子只表示一个抽象的惩处概念,并无具体内容。)。
寻租腐败条件下:ER(2);(1-Q)W-QF(D-d)——(2)
其中:ER(2):官员参与寻租腐败的期望收益。
Q:委托人检查并发现腐败的概率。
F:委托人对参与寻租腐败官员的惩罚因子。
W:官员参与寻租腐败的收益。
2.寻租者的期望收益
Er=(1-Q)(D-d)-Qa(D-d)-C——(3)
其中:Er:寻租者参与寻租腐败的期望收益。
Q:委托人检查并发现腐败的概率。
a:委托人对寻租者的惩罚因子。
C:寻租者为获得寻租收益而付出的代价(注:W与C可能并不一致,因为两者内涵不一样,W包括除贿赂金外。还有有利的人际关系积累等不确定收益,可以推定:O<W<D-d和W>D-d>O两种情况都可能存在。如某官员为了回报某位寻租者对自己以前给予的好处,即使得到的贿金很少,他的收益也可能大于D-d,这说明为什么官员与子女、亲戚和朋友更容易发生腐败关系,而寻租者的收益应有(D-d-C)>O)。
3.委托人惩治腐败的期望收益
(注:③注意:参与腐败的官员和寻租者发生腐败以后,往往无法偿还已侵占的公共资源。而委托人对参与腐败的人罚款时,并不是根据其实际收益多少,而更大程度上是依据其对侵占的公共资源的数量和滥用权力的社会危害程度(无疑,危害程度与侵占公共资源(权力)的数量成正比),惩罚因子的取值范围:F、f>O。)
其中:Eh和EH分别是委托人在惩治代理腐败和寻租腐败时的期望收益,而委托人在惩治腐败时的总期望收益为Eh+EH,只有Eh>O委托人才会惩治代理腐败;只有EH>O,委托人才会惩治寻租腐败;只有Eh+EH>O,委托人才会同时惩治两种腐败,否则反腐败将无利可图。
上述的等式中并未考虑到委托人检查的成功率,但实际情况是,在发生腐败时,委托人的检查有时成功而有时则失败。但因为检查本身是有成本的,所以委托人在考虑打击腐败时除了要考虑检查成功的概率对反腐败收益的影响,还必须考虑检查是否值得开展。通常,检查成功与否受到的约束是检查人员的素质等因素,但这些因素往往并不确定,而是否检查却是委托人能够把握的。设委托人针对寻租腐败行为进行检查的概率是Q′,对代理腐败行为的检查概率是q′。下面根据以上的假设和等式推导,我们用三方博弈的相关理论求解,探讨官员在掌握一定的公共资源(权力)的委托权后,代理腐败与寻租腐败发生的决定因素分别是什么。
(二)官员参与寻租腐败的决定机制
设寻租腐败发生概率为P(1)时,委托人的期望收益为:
1.委托人检查,即Q′=1
(注:④S(1)是检查概率Q′=1时的检查成本,即无论检查成功与否,在一定技术约束下,检查的最低费用。)
当委托人检查与不检查的预期收益无差异(相等)时,可得到委托人在博弈均衡情况下官员参与寻租腐败最可能概率P(1)*,即
引理一:寻租腐败最可能发生的概率P(1)*是委托人检查成功概率的减函数,且随着Q的增加其减少的幅度递减。
引理二:寻租腐败最可能发生概率P(1)*是(D-d)和(F+a+1)的减,函数,同时随着(D-d)和(F+a+1)的增加其减少的幅度递减。
引理三:寻租腐败最可能发生概率P(1)*与基本检查费用S(1)呈线性相关,且为正比关系。
当委托人有效检查的概率提高时,寻租腐败最可能发生的概率将会下降,下降的幅度是递减的。委托人为提高检查有效性而做出的各种努力,其边际收益递减。
P(1)*与有可能获得的腐败收益(D-d)和惩罚因子(F,a)均负相关,且下降的幅度递减。这就解释了为什么腐败收益越大其发生的概率越小,因为每个人都会意识到获得的腐败收益越大,则受到的惩罚越大。在风险态度规避的情况下,每个人对风险越大的事情规避的程度就越大,这与现实大多数人的选择是一致的。但当P(1)*下降到一定程度,风险厌恶程度大的人相继拒绝参与腐败,剩下为数不多的官员风险态度越来越接近中性,惩罚对这些人的威慑影响也会越来越小。因而在一定程度内,官员参与寻租腐败的概率随着惩罚力度的加重,其发生腐败的概率却几乎没有什么变化。例如现实中,一些官员明知受贿1000万元会被判死刑(惩罚的最高限度),但总是有人铤而走险。
寻租腐败最可能发生的概率与委托人的基本检查费用呈正相关。基本的检查费用受到检查技术和检查人员职业素质等方面的约束,当这些约束条件得到改善,如引入网络化信息技术,加强对检查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等,检查费用随之下降。在Q(D-d)(F+a+1)一定的情况下,检查费用每下降1单位,则使最可能发生的寻租腐败的概率P(1)*下降1/Q(D-d)(F+a+1)单位,且下降的规模保持不变。
(三)官员参与代理腐败的决定机制
设官员参与代理腐败的概率为P(2),委托人的期望收益为:
1.委托人检查,即:q′=1
引理同上。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委托人检查代理腐败行为时,在q(D-d)(F+1)一定的情况下,检查费用每下降1单位,使最可能发生的代理腐败的概率P(2)*下降1/q(D-d)(F+1)单位,且下降的规模保持不变。
三、代理腐败与寻租腐败的选择决定机制
当官员掌握公共资源(权力)的分配和消费权力时,如果参与腐败,他需要衡量和决定是进行代理腐败,直接占有这些资源,还是进行寻租腐败,将资源出卖给寻租者,以获取寻租者的贿赂金、有利的人际关系积累等好处。我们的问题是,官员选择腐败行为的概率是如何变化的,约束条件是什么。
在展开分析前,可放宽前面的假设,要求Q=q和Q′=q′,即对官员参与寻租腐败和代理腐败行为的检查概率是相等的。这与实际往往是相符的,因为对于检查人员来说,无论是代理腐败还是寻租腐败,都是检查和打击的对象,仅就检查工作而言(注:需要说明的是对两种腐败行为具体的防范措施却并非都是一致的。监督检查只是一种对两种腐败犯罪行为同时有效的方法。),Q(Q′)与q(q′)并无实际区别。下面,我们考察哪些因素决定了官员对寻租腐败和代理腐败行为的选择。
直观地讲,官员掌握变现力较强的公共资源时,往往容易直接对其侵占,即发生代理腐败,如对公用资金和公共设施,官员更可能直接消费(注:本文认为滥用职权、从事损害公共利益的在职消费和挥霍浪费行为也是官员一种代理腐败行为。)或挪用,无须把资金交给寻租者,以换回其贿赂金;官员掌握变现力较弱的公共资源时,却需要将这部分资源出卖给需求者,才能换取相应的资金或其他好处,即发生寻租腐败,如官员掌握行政审批和执法权力等变现能力较差的公共资源时,往往要把权力出卖给寻租者,由寻租者在市场上变现(实现收益)后再把其中一部分交给官员(有时也采取预支的方式),此时官员才能得到贿赂金等收益。因此应有,当官员掌握着价值为(D-d)的公共资源(权力)时,其中,能够直接变现的部分为ω(注:ω为公共资源的变现率,有O≤ω≤1。ω也可以理解为,能够被参与腐败的官员直接占有并取得收益的公共资源占被腐败侵占的全部公共资源(权力)的比重。)(D-d),不能直接变现的部分(1-ω)(D-d)。
我们假定如果能变现的公共资源(权力)被官员以代理腐败的形式直接侵占,不能直接变现的部分由官员以寻租腐败的形式间接侵占。设官员可能腐败的概率为P,依上文(7)式代入ω,同理得
(注:⑧对官员参与寻租腐败、代理腐败行为进行惩罚的依据是(D-d)(1-ω)和ω(D-d),对寻租腐败的惩罚依据是(D-d)(1-ω),与上文理解相同,且不失一般性。)
1.f>F+a时,dP/dω<O,P与ω负相关。随着变现率的提高P递减。此时官员从最可能选择的寻租腐败向选择代理腐败沿曲线平滑地过渡(见图1),直至完全选择代理腐败。这说明,当对官员的代理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大于对官员和寻租者的惩处力度时,即使公共资源(权力)的变现率提高,官员腐败的概率也会降低。因此,对掌握较高变现率的公共资源的官员应注重对代理腐败的检查和防范。
2.f<F+9时,dP/dω>O,P与ω正相关。随着变现率的提高P递增。官员从最有可能选择的寻租腐败向选择代理腐败沿曲线平滑过渡,直至完全选择代理腐败。但此时,一旦公共资源(权力)的变现率提高,官员腐败的概率也会提高。这里,由f<F+a判断,对官员的惩罚有两种可能结果,即f<F和f>F。这说明,当对官员代理腐败的惩罚没有达到f>F+a时,则无论f<F还是f>F,随着公共资源(权力)变现率的提高,将不能阻止政府机构中腐败行为发生率不断攀升的势头。但此时,随着变现率下降,官员参与腐败的概率也将下降,就是说,对于变现率较低的公共资源(权力)(如行政执法权),要加大对寻租者和接受贿赂的官员的惩罚,且惩罚力度之和必须大于对同等价值的公共资源(权力)进行代理腐败的惩罚力度,才能保证官员的腐败行为发生的概率最低。
3.f=F+a时,dP/dm=d[2]p/dω[2]=O,即P*=S(1)/q(D-d)(F+a+1)=S(1)/q(D-d)(f+1),官员参与腐败的最可能概率与公共资源(权力)的变现率无关。此时,无须考虑公共资源的变现率对官员腐败行为选择的影响,官员或选择代理腐败或选择寻租腐败,且非此即彼(上文对这一情况的决定因素已加以分析)。现实中,这样的行为选择并不多见,大多数参与腐败的官员总要考虑公共资源(权力)的变现程度,并据此进行代理腐败同时也进行寻租腐败。
引理六表明,官员选择腐败类型的决定因素除了变现率之外,还受到委托人对参与腐败各方的惩罚因子的直接约束。在对官员的腐败行为惩处时,应有选择地加大对不同腐败行为的惩罚力度,才能使官员参与腐败的行为逐渐减少(如图1所示)。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认为,无论是对政府官员的代理腐败,还是寻租腐败,国家都应不断提高检查腐败行为的工作质量、加大反腐败工作人员的培训和高科技的应用,并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这些措施无疑始终是有效的。
同时,应当看到的是,由于腐败行为涉及的公共资源(权力)性质是不同的,对参与者的惩罚力度也应有所区别,对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官员应加强对寻租形式的腐败行为进行惩罚,而对掌握公共财务收支权力的官员应加强对其代理腐败的惩罚,这样才能使腐败行为的发生率始终保持在一个相对较低的水平。对这些问题的讨论,有助于制定相关的法规,更有助于有效地惩处所有发生在政府官员中的腐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