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本质的哲学透视_科学性论文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本质的哲学透视_科学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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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从主、客体关系的体现——科学性与价值性关系的角度揭示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本质,论述了这一理论的科学性与价值性两大本质规定的内涵及其相互联结,说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是科学思想体系与价值思想体系的有机融合和统一。

提出“人民共同富裕”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基本价值观,指出这一社会主义基本价值观的新概括,是邓小平同志对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特殊贡献。

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内含科学性与价值性两大本质规定,它是科学思想体系与价值思想体系的有机融合与统一。为了深入理解这一理论的生机与原创力,需要从哲学上加以揭示与分析。

科学社会主义最本质的要素与特征之一是它的科学性。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继承了科学社会主义这一优点。它坚持彻底唯物主义的科学态度,充满着科学精神,是建立在坚实的科学基础之上的。

(一)坚持一般与个别的统一,把“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我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走自己的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作为主题。这一思想,是邓小平同志在深刻总结我国几十年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它构成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轴心和主旋律。这一思想,既体现了对待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科学态度,又体现了对待本国国情和实际的实践的科学态度,体现了理论科学态度与实践科学态度的统一。基于理论的科学态度,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从根本上回答和解决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坚持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这一重大历史课题,即我们坚持的“马克思主义必须是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必须是切合中国实际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63页。以下凡引用此书,只注页码)基于实践的科学态度,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确认和指出了作为制定一切政策出发点的这一基本事实:“社会主义本身是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而我们中国又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就是不发达的阶段”(第252页)。

(二)坚持主观与客观的统一,把“实事求是”这一马克思主义的精髓作为基石。实事求是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历史起点,同时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逻辑起点,它像一条红线贯穿于《邓小平文选》的始终,构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精髓和主要哲学基础。

实事求是作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科学性的体现,不仅表现在这一原则本身表述了一种彻底的唯物主义精神与科学的态度,而且还表现在它昭示出中国传统文化的思维方式和理性精神,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以及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之间的内在关联。由于实事求是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思维方式和理性精神的表征、升华,同时又是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以及邓小平同志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共同精髓,它就构成了沟通传统性与现代性、民族性与国际性之间联系的契合点。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正是通过对这一契合点的准确把握,找到和提供了解决当代中国发展所面临的诸种关系、矛盾的钥匙。

(三)坚持人的活动与社会规律的统一,把探索和把握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作为重心。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把研究、探寻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规律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它要求全党普遍提高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认识水平,认为这是制定和贯彻正确的方针、政策的前提,是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根本保证。它反复强调要“尊重社会经济发展规律”和“按照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律办事”(第116-117页),并指出经济建设方面的急性病是导致“违反客观世界发展的规律”的重要的认识论根源(第139-140页)。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它明确地提出了政策选择与社会规律相统一的思想,指出要根据社会主义发展的客观规律,特别是要根据生产力发展的状况和要求,来“选择好的政策”(第134-135页)。另外,它还把认识社会主义建设的规律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提高解决面临的新问题的本领联系起来,要求全党领导干部努力针对新的实际,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加强工作的“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第147页)。

基于对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深刻认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始终把发展经济、发展生产力置于中心地位。它把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规定为社会主义社会的“根本任务”、“中心任务”和“首要任务”,并且将其提升到社会主义本质规定的高度。与此同时,它又相应地把“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作为衡量一切是非的根本标准。

理论思维要求科学认识对认知的对象及其对主体的要求给予客观的陈述,正确地回答“是什么”、“为什么”和“怎样做”诸问题。由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持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与我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尊重和遵循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就科学地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为什么要坚持社会主义”以及“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满足了理论思维对于思想体系的科学性的要求。

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不仅继承了科学社会主义的科学性因素,而且也继承了其价值性因素。它虽然没有直接就哲学上的价值和价值观问题做出集中的、系统的阐述,但却处处都清晰地反映出其鲜明地价值思想和价值观念。

(一)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根本的价值取向。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根本价值取向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正如江泽民同志在学习《邓小平文选》第三卷报告上指出和强调的,邓小平同志“尊重群众,热爱人民,总是时刻关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愿望,把‘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答应不答应’作为制定各项方针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在这里,最广大人民群众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价值指向的最高价值主体和评价主体。据此认识,它再三告诫全党,党只有紧紧地依靠群众,密切地联系群众,随时听取群众的呼声,了解群众的情绪,代表群众的利益,才能形成强大的力量,顺利地完成自己的各项任务。

(二)把“人民共同富裕”作为基本价值观。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其根本价值取向的一个突出表现,是它把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共同富裕”提升到社会主义本质的高度,并将其以理论命题的形式确定下来。它明确申明,“社会主义的本质”就是“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第373页),“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第110-111页),“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第364页)。这样,它就把“人民共同富裕”上升为一种普遍和最高的基本价值观念。可以说,这一社会主义基本价值观的提出,是邓小平同志对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特殊贡献。

与提出“人民共同富裕”的基本价值观相联系,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决、严厉地驳斥了“四人帮”的“贫穷社会主义论”,指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要消灭贫穷。不发展生产力,不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不能说是符合社会主义要求的。”(第116页)同时,它把“要对世界上五分之一的人负责,要发展经济,使他们生活得更好”,明确地规定为“中国共产党人的崇高责任”(第326页)。

(三)把“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或“有助于人民的富裕幸福”作为根本的价值标准与评价标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把“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或“有助于人民的富裕幸福”作为各项工作的根本的价值衡量尺度和评价尺度。它提出了“各项工作都要有助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都要以是否有助于人民的富裕幸福,是否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衡量做得对或不对的标准。”(第23页)不仅如此,它还认为,“能否增进人民的团结,改善人民的生活”,“人民的日子是不是逐步好过一些”,如此等等,也是评价一个国家政治体制、政治结构优劣与否的标准,以及测量现行政策的生命力和延续性的标准(第213、173页)。

在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中,科学性与价值性、科学基础与价值取向是彼此渗透、互为表里的,它们通过若干中介和特定形式有机统一在一起。

(一)通过揭示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从历史过程中规律性和目的性关系的角度实现科学性与价值性的统一。社会历史过程是通过有目的的人实现的有规律的运动过程。社会历史过程的必然性和内在逻辑,归根到底体现在物质生产力发展的连续性和决定作用。而社会历史过程的目的性则体现在历史主体对自身需要的追求和满足。社会主义作为人类历史的一个特殊阶段,就其社会制度的优越性而言,应该在历史过程中的规律性与目的性两者身上均得到体现,即一方面体现在比以往社会能更有效地继承既有的生产力成果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一方面则体现在能更好地满足绝大多数人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需求,使人们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水准普遍达到一个新的历史境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持把“发展生产力”和“共同富裕”作为社会主义的两大基本原则,明确把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为“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就通过对历史过程中规律性与目的性范畴的把握,把科学性与价值性加以升华,有机地融汇到对社会主义的统一、整体的科学理解中。

(二)通过制定和提出“三有利”的判断标准,从真理检验标准与价值评价标准关系的角度实现科学性与价值性的统一。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持理论检验标准与价值评价标准的有机统一。它提出了“三有利”的判断标准,强调要以“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第373页)作为评价一切是非得失、好坏优劣的尺度,明确主张和贯彻了评判标准上的一元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还把真理检验标准与价值评价标准统一于党的领导工作的实践。它指出,“正确的政治领导的成果,归根到底要表现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上,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改善上。”(《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28页)这意味着,必须综合运用真理检验标准与价值评价标准来对党的领导工作实践的成效进行检验;同时,也必须通过党的领导工作实践的成效来对综合运用真理检验标准与价值评价标准的情况作出验证。

(三)通过诉诸人民群众及其社会实践,从认识主体与价值主体关系的角度实现科学性与价值性的统一。在主体问题上,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深深植根于唯物史观对人民群众这一历史主体的主体价值的根本认识:归根到底地说来,历史是人民群众创造的。因此,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诉诸的历史主体,不是个别主体,而是普遍主体,即“全国人民”,“百分之九十几的人”或“最广大的人民群众”。

人民群众作为历史过程的普遍主体或最高主体,是社会实践的承担者,从而也是历史真理的体现,是根本利益的载体。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尊重和依靠人民群众,尊重和重视人民群众的伟大实践与创造。它不仅以人民的利益为其根本的价值取向,把人民群众视为最高的价值主体,而且注意倾听群众的意见,总结群众的经验,集中群众的智慧,把人民群众当作最高的认识主体。它多次指出,“改革是大家的主意,人民的要求”(第118页),强调改革开放中许许多多的东西,都是由群众在实践中提出来的,而领导者的功劳,有中国特色社会理论创立者的功劳,不过是把这些事物概括起来,加以提倡。这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坚持尊重群众与尊重实践的一致性,坚持重视认识主体与重视价值主体的一致性,就使其科学性与价值性最终在人民群众这一最高历史主体及其实践活动身上,得到了统一的揭示和根本的说明。

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实现了科学性与价值性的有机统一,从根本上解决了当代社会主义发展中所长期未有很好解决的“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与满足人民的物质利益的结合”这一问题。这既是对当代社会主义发展过程中所曾存在和出现过的种种割裂社会主义的科学性与价值性、从而歪曲社会主义本质的不同倾向的扬弃,也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本质精神的恢复与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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