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内部审计本质及其负面影响的认识误区_内部审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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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内部审计本质的误认及其不良效应,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内部审计论文,效应论文,本质论文,不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对内部审计本质的几种误认

内部审计的本质应定位于“由对财务收支、债权债务及经济效益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及其反馈所构成的信息支持系统的运作过程”,“检查”、“评价”、“反馈”分别是对其手段、核心、途径的揭示,其根本目的则在于“审计性信息对管理的支持”,也就是说,内部审计本质上是管理的信息支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审计性信息为管理提供信息支持。

(一)“查帐”说。是把手段误认为本质,只强调了内部审计的手段特征,局限于帐目检查这一审计环节,既未揭示内部审计的全部过程,也未揭示内部审计存在的目的、意义。

(二)“监督”说。混淆了最终目标(经济监督)与直接结果(为监督提供信息支持)的关系,故此说也有失偏颇。

(三)“评价”说。“评价”说以评价为核心对内部审计的本质所做的概括显得过于宽泛,对内部审计的评价范围与结果缺乏准确的限定。因此,这种说法仍有其明显的不足。

(四)“管理”说。这一观点已经直逼内部审计的本质,然而,需要补充的是:其一,这种管理职能并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它只是作为单位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信息工作的一部分而存在的;其二,这里的管理职能的具体体现应当是信息支持,而经济控制(可能“经济分析”要更准确、全面些)、内部公正只是信息支持的具体方面。正因为此,笔者仍将这种观点视为对内部审计本质的

一种误认。

二、误认内部审计本质所导致的不良效应

对内部审计之本质的以上误认可分为两种倾向:“查帐”说、“监督”说对内部审计的本质理解得过于狭窄,“监督”说还赋予了内部审计无相应权限因而也无法真正实现的职能;“评价”说、“管理”说对内部审计的理解则显得过宽。由此,会导致三种典型的不良效应:

(一)认识上的内部审计价值虚无论(内审“无用”论、“取消”论)、内部审计可有可无论和管理实践中忽视内部审计重要性的形形色色的表现。

在管理实践中,不少单位根本没有内审机构,也没有承担内审职责的替代性机构和人员;有些单位出于应付上级要求的初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了内审机构、配备了一定的人力,但往往闲置不用,有机构无工作,形同虚设等。所有这些,都意味着对内部审计的意义与重要性缺乏认识,都可归结为内部审计价值虚无论(或称“内审无用论”、“内审取消论”)或内部审计可有可无论,而其认识论根源都可追溯至对内部审计的本质的误认。

具体地说,由于对内部审计的本质发生误认,对内部审计的价值实现方式的期待、对其职能实现程度的评价必会相应地发生错误。基于“查帐”论,管理者可能会认为自己对单位内部财务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足够信任,无需通过内部审计的查帐去检查其履行职责情况,同时对之进行考察也完全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故对内部审计能有多大作为并未寄予希望,也没有多高的要求。而“监督”论、“评价”说、“管理”说都在不同程度上人为地扩大了内部审计的职能范围,这些职能却是内部审计在其现有权限下缺乏实现条件的;同时,它们还误导了人们对审计独立的认识,不仅使内审机构、人员对审计独立抱有不切实际的奢望,还会使他人误以为内部审计具有较大的独立性和业务权限。由此,人们往往对内部审计不能实现其“职能”(被人为扩大了的职能)产生失望、不满情绪,便会对内部审计的价值与存在的必要性持怀疑和否定态度。

(二)认识上的审计价值有限论和实践中审计资源的浪费。

这一问题主要由“查帐”说、“监督”说所导致。内部审计的本质要求内审机构、人员应当能站在所属单位的整体、全局的高度,想管理者之所想,供管理者之所需,将尽量多的最真实、最有价值的信息提供给决策者和其他管理部门。然而,实践中不少领导虽肯定了内部审计的有用性,但多是仅从查帐、监督(实际上主要是事后监督)的职能上去认识内审工作,在布置内审任务、使用审计人员、采纳审计性信息时只局限于“监督”这一目的,使审计人员提供的很多有助于经营、管理决策的信息失去了发挥作用的机会。在这种导向下,内审工作者也常是短视的,不能从管理的宏观角度考虑问题,而是就事论事,在财务收支状况、经济责任履行状况的真实性、合法合规的分析上投入精力较多,对其效益性却缺乏应有的关注。由此,也造成了审计人员、审计性信息的浪费。

(三)认识上的内部审计“形式”论和实践中的“一阵风”式的突击任务化、临时化与形式主义倾向。

这实质上是内审无用论的一种变形。它认为内部审计只是一种形式,从管理体制的完整性上看是必要的,特定任务上也能起一定作用,但没有必要进行经常性的内审工作。这种倾向主要是内审本质“查帐”论、“监督”论的结果,实践中常有以下表现:(1)工作被动,上级主管机关未下达审计计划时即无法确定审计事项,对内部审计的自主发展模式不能适应;(2)内审机构与人员缺乏工作动力和日常审计意识,态度消极;(3)经常性工作临时抓,在上级机关即将进行内审工作检查时才“一阵风”式地突击开展一些审计业务;(4)只搞临时性的审计业务,如在某些部门负责人离任时的经济责任审计等,而缺乏日常的内审工作机构、人员和经常性的审计业务;(5)只抓事后审计,出个结论,缺乏全过程、全方位地为管理服务的事前、事中审计;等等。

导致内部审计“形式”论及其在实践中的表现的还有一个深层原因———“行政命令性的内部审计组建模式”。在我国,内部审计并非完全根据内部管理的需要而产生,它更“是一种行政命令的产物”,目的在于尽快完善审计组织体系,补充国家审计力量,因此,内审机构的建立“一开始就带有外向服务的色彩,……形成了片面强调外向服务及作为国家审计的基础而存在的内审模式”,对内审的本质的认识实际上也是套用对国家机关审计的定位的结果(当时尚无独立的社会审计)。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对内部审计的本质有误认(主要指前两种)主要概括源于特定背景下的这一制度性因素,内部审计之所以能存在并有所发展也有赖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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