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率与公平的价值内涵与关系新探_人生价值论文

效率与公平的价值内涵与关系新探_人生价值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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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862(2010)03-0019-05

迄今为止,人们对效率与公平关系的探讨主要侧重于财富的创造与分配中有关问题的探讨,而没有或者很少关注其人生价值和幸福方面的涵义。我们认为,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不仅涉及到财富的创造与分配,更涉及到人生价值与人生幸福方面的内容。从人生价值实现的角度看,财富虽是重要或基本的人生追求,但归根到底只是人生价值最大化的实现手段。所以,虽然效率与公平问题直接关注的对象是财富或收入,但对效率、公平最深层次的内涵及其关系的揭示与评价却应从人生价值实现的维度进行。我们应树立人生价值最大化的效率、公平观,并以此引导财富的生产与分配活动。

一 效率:人生价值形成的度量标准

经济学所谓的效率主要指劳动生产效率,其基本内涵即投入与产出之比,“对于经济学家来说,就像对工程师一样,效率意味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一旦社会发现一种以同样的投入可以得到更多的产品(当然其他产品并不减少)的途径,那它便提高了效率”①。劳动生产效率历来是经济学的基本概念,把经济学与其他学科区别开来的概念和方法就是此概念和由其派生出来的成本—收益分析法。其“崇高地位”使得一些经济学家或将效率视为经济生活最大的善,或将“将市场经济的效率看成天然的善,因此忽略了效率作为道德善的伦理论证。”②还有个别经济学家甚至因此说出经济学不讲道德的绝情话。

效率可以拒绝道德的拷问吗?显然不能。因为人的任何行为都会对他人、社会产生利害关系,所以人的任何行为都可以且应该接受应该与否的追问,人类追求经济效率的行为自然不能例外。提高效率是一种最大的善或天然的善,从而是一种无条件的应该吗?显然不是。经济问题往往被简单地概括为如何生产、生产什么以及生产多少三个问题。如果说如何生产就是如何提高生产效率,其道德追问基本上只限于生产方式是否人道,因而主要是一个经济问题的话,那么就生产什么与生产多少的问题而言,提高劳动生产效率显然不是纯粹的经济问题,甚至主要不是经济问题。马克思曾将生产劳动从总体上分为有用劳动与无用劳动,有用劳动“总是联系到它的有用效果来考察的”③,但强调“劳动本身,不仅在目前的条件下,而且一般只要它的目的仅仅在于增加财富,它就是有害的、造孽的。”④以上分析并未改变人们一般接受的效率含义,但说明不能抽象地肯定所有的效率,也不能抽象地肯定公平地追求效率,因为公平地提高无用劳动的效率实际上是在倡导公平地害人,也即扩大害人的程度与规模。

其实,人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实现一定的人生目的,因而目的的实现及其程度就是行为的评价标准,终极目的自然就是行为的终极评价标准。人类的劳动更是如此,因为劳动与动物活动的根本不同就在于其目的性,劳动生产效率不过是表征劳动目的的实现程度,也就是劳动投入与产出之比值的概念。人的具体劳动有具体的目标,同时有具体的付出。但是在所有的具体目标之上必有一个终极的目标,而在所有的劳动付出中则有一个根本的付出。因此,效率内涵应理解为:生产劳动的最根本成本付出与人生终极目标的实现程度之比。

何谓人生终极目标?人生终极目标即派生、决定人生一切其他目标的最高目标。那么,人生的最高目标又是什么呢?近代伊始的西方主流经济学实际上是将人生的最高目标规定为对财富的占有。让·萨伊则说得更为清楚,“政治经济学根据那些总是经过仔细观察过的事实,告诉我们财富的本质。它根据关于财富本质的知识,推断出创造财富的方法。”⑤近年来则有学者将福利或快乐作为经济王国的最高目标,“人类行为永远只有一个唯一的出发点,那就是‘自我’,自我的快乐的满足。”⑥事实上,人生的最高目标只能是幸福,“看起来,只有幸福才有资格称作绝对最后的,我们永远只是为了它本身而选取它,而绝不是因为其他别的什么。”⑦不过幸福的实质是什么却是一个亘古常青的伦理难题,“不幸的是幸福的概念是如此模糊,以至于虽然人人想得到它,但是却谁也不能对自己所决定追求或选择的东西说得清楚明白,条理一贯。”⑧不过,这种认识的不同并不妨碍人们在人生幸福必备的基本价值方面达至共识:幸福人生的基本价值包括身心健康、友爱情谊、创造活动。上述三种人生终极价值的综合即人生价值的最大化。毫无疑问,实现人生价值的最大化离不开物质财富的基础,但最大限度地占有物质财富并不等于人生价值最大化,因为“财富不是我们所追求的善,它只是有用的东西,以他物为目的”。⑨至于福利或快乐只是人的需要得以满足后的心理体验,不是人的终极追求,“幸福是一种持续的快乐。幸福可以说是通过快乐的一条道路,而快乐只是走向幸福的一步与上升的一个阶梯。”⑩因此财富与快乐均不是人生的终极目标。

什么是劳动的根本投入呢?“如果将生产活动的特定性质撇开,从而将劳动的有用性质撇开,生产活动就只剩下一点:它就是人类劳动力的耗费”;(11)“个人在生产过程中发展自己的能力,也在生产行为中支出,消耗这种能力,这同自然的生殖是生命力的一种消费完全一样。”(12)可见,劳动投入归根到底是人的劳动力的投入,也即人的生命成本投入。因此也可以说人的生命成本才是劳动的最根本成本,所谓提高效率必须降低成本,归根到底就是降低或节约人的生命成本。显然,实现此目的的基本途径一是提升人的能力,从而使同样的劳动实现更多的产出,或使同样的产出付出更少的劳动,发展生产技术就是其基本表现与手段;二是合理安排人生活动使人的有限精力与时间用得最好。由此更能说明财富最大化不等于人生价值最大化,因为至今人类发展过程中财富最大化往往意味人生成本的最大化,所谓的不合理则主要指无偿或少偿地占有别人的生命成本付出所形成的财富。当然劳动是人的存在方式与发展途径,是人创造幸福的物质基础,不是越少越好。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所谓效率,从最深层次讲就是人的生命成本付出与人生价值实现之比值,人们真正需要的效率是人生价值最大化而不是财富最大化的效率。

二 公平:人生价值合理分配的基本原则

关于分配,人们或将其理解为经济活动的一个环节,“在经济中,原本仅涉及财富的生产,至于对已经生产出来的新产品分配,它在逻辑秩序中是第二位的”(13);或将其理解为经济活动的基础性维度,是“经济活动中与生产和交换具有同等价值的基础性维度”(14);或将其仅归于政治问题,如罗尔斯就认为分配不是经济活动的一个环节,而是政治问题的核心所在。不过人们虽然对分配内涵的理解存在不同,但大多视公平为分配的基本价值追求,否定此共识者则往往颇受微词,“属于轻率的则是哈耶克的立场,他声称,公平分配原则不适用于一种作为市场体系来组织的经济秩序”(15)。所以人们常说效率主要是一个生产问题,公平主要是一个合理分配问题。今天的人们此所以热心讨论公平分配的问题,主要是由于“贫困顽固地存在富裕之中,是现代社会中最令人烦恼的问题之一。”(16)

可是公平的分配就是合理的分配吗?未必,因为合理的分配还有一个前提性的问题,那就是什么才是应该分配的。道理很简单,公平地分配不应该分配的,比不公平的分配可能更加不合理。那么什么才是应该分配的呢?拉姆塞和克拉克等认为应该分配的对象是财富;斯密则以价值作为应分配的对象,因为“工资、利润和地租,是一切收入的三个源泉,也是一切交换价值的三个源泉”(17);罗斯认为应该分配的对象至少包括自由、职务、财富;乔治·恩德勒认为应该分配的对象“一方面是收入、财富、消费的可能性、生产手段,富裕、福利、生活机会、生活状况、生活质量、行为的游戏空间等等;另一方面则是债务、劳动者的绩效要求、负载、牺牲等等。”(18)由于财富与收入的分配总是受一定的经济权利的影响和制约:每个人平等地拥有从事各种经济活动的权利及获得各种职位的平等机会是保证其基本潜能得以发挥、从而能像他人一样生活的基本前提;法律制度有关基本权利的分配,则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人们的财富和收入分配。据此,人们进而认为应该分配的对象还包括基本权利,“如果所有人对分配在其份下的持有都是有权利的,那么这个分配就是公正的。”(19)罗纳尔德·L·柯亨(Ronald.L.C.Cohen)则干脆称一切可分配的都是收入,收入可能是物质的或社会商品、条件、机会、角色等。

应该分配的人生价值包括哪些呢?显然,有些人生价值是无法分配的,如自成目的行为所产生的价值——创造、情谊,以及一个人的社会出身和自然禀赋、运气和努力等。这些都超出了公平分配的范围,若强行地分配,哪怕是公平的分配都是不应该的分配。但除此之外的两类人生价值:一类是主体活动的前提条件,即生命、平等、自由等基本权利以及由它们派生出来的其他基本权利;另一类则是主体活动的结果,主要指各种经济利益,也包括社会地位。这两类可分配的人生价值虽然对人生意义具有不同的重要性,但必须公平地分配:没有前者的公平分配,人们就无法通过自己的努力去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没有后者的公平分配,社会必将陷入冲突而妨碍人们的努力,从而减损整个社会所能形成、实现的人生价值。

如何才能将应该分配的人生价值分配给应该者呢?西季威克的观点很简单:给同样的事物以同样的待遇。问题是应根据人的相同的一面还是不同的一面进行分配呢,按德性分配,按劳动或按贡献分配,按需分配,平等或平均分配,等等,都符合西季威克原则,我们应当采纳哪一种分配原则呢?显然人生价值的分配原则只能根据人生价值的类型来确定:对于主体活动的必要前提、条件的基本权利,即价值,包括生命权利、自由创造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和工作的权利等等,公平的分配原则应是平等原则或机会均等原则;对于主体活动成果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地位等人生价值因素,公平的分配原则应当是按劳或按贡献的分配。人生基本权利之所以应当平等分配,是因为它们只是实现人的本质的必要条件,剥夺这些权利就等于剥夺了人之为人而必有的人生价值。主体活动的成果则是人在一定的外界条件下通过自己的努力奋斗得来的,在机会均等或基本权利得到了平等分配的条件下,其差异主要取决于个人努力或贡献,平均分配意味剥夺和多占他人的人生价值,这当然是不公平的,而且这种不公平意味着奖懒罚勤,其恶果只能是进一步减损整个社会所能实现的人生价值。显然基本权利平等原则具有优先的地位,因为如果基本权利不平等,人们就无法凭自己的能力去努力,也就不可能有什么按劳或按贡献分配了。

三 人生价值最大化:处理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基本精神

关于公平与效率关系之处理,学者们的主要观点有三:一是经济自由主义的效率优先论;二是国家干预主义的公平优先论;三是效率与公平兼顾论。如果说效率优先论或公平优先论分别在一定时期大行其道却又因其实施的消极后果而成为其对立论者的证据。那么,在现代社会,效率与公平兼顾论似乎已独领风骚而成为多数人的共识。其实,所谓兼顾一方本身已包含了优先另一方的意思,只不过是“以最小的不平等换取最大的效率,或以最小的效率损失换取最大的平等”,(20)因而效率与公平兼顾论实质上依然是一种优先论。

问题是人们可以在两种不同的意义上使用“优先”与“兼顾”这两个术语, “一种是在价值(尤其是在伦理价值和政治价值)评价的意义上使用它们;另一个是在描述的意义上使用之”(21)。当公平与效率一被“优先”,一被“兼顾”时,这种“优先”与“兼顾”是表达了“某种特殊的安排顺序”(22),还是表明其中之一有某种首要的优越价值地位,“因而也就逻辑地成为整个社会评价体系中的最高价值和最终标准”(23)呢?效率优先派说:把效率放在优先地位,就是将自由参与放在优先地位,就是把个人努力放在优先地位,就是尊重生产要素供给者个别的努力与主动性、积极性(24)。公平优先派对此批判说:效率优先有可能损害和动摇社会合作与社会秩序稳定的基础,因为公正是保证社会稳定的基石;有可能削弱甚至牺牲社会共享的道义论基础,从而使社会凝聚力减弱乃至丧失;有可能导致社会发展中的“社会达尔文主义”后果;还有可能导致社会生活的实利主义和消费主义。(25)然而,效率优先论者也可以批判公平优先论存在一些危险:如公平优先论有可能导致否定人的自由权,打击生产者生产的积极性,从而使公平演变为平均主义,“一个社会把平等——即所谓结果均等——放在自由之上,其结果是既得不到平等,也得不到自由”,而“一个把自由放在首位的国家,最终作为可喜的副产品,将得到更大的自由和更大的平等。”(26)我们认为效率作为人生价值实现的度量标准,公平作为人生价值合理分配、的原则,两者均须服从人生价值最大化的目的。从这个角度看,“公正不只是手段和条件,也是社会价值目标本身的构成部分;同样,效率也不能看做是一种单纯的社会性经济目标,它同时也是实现社会整体目标的必要手段和条件”(27)。由于人生价值最大化必须是合理分配最大化形成的人生价值才能最终实现,所以公平与效率从价值上看并不存在谁优先的问题。由此可进一步得出一结论:人生价值最大化就是处理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基本精神。

按照人生价值最大化的基本精神,效率与公平在价值上不应一被优先,一被兼顾,在性质上则是相互规定。一方面,效率应是公平的效率。公平的效率应是不损害基本人权的效率。基本人权是从底线意义上体现个体的人对社会的基本贡献及对人的种属尊严的肯定。不但不能侵犯,在人应得的基本权利范围内,还应给予弱者以特别的关照或帮助,例如对残疾人进行特殊的社会救助。公平的效率应是保障发展机会共享的效率。在现代社会中,对最一般的(非复杂的)劳动等机会,社会成员有着相似的发展潜能,这种劳动所必需的基本劳动技能也能够大致具备,所以平等的发展机会是属于社会成员共享的发展机会。公平的效率还应是按贡献分配主体活动成果,即物质利益和社会地位等人生价值因素,且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对初次分配形成的利益格局进行必要的调整,以使社会成员普遍地享有发展带来的收益,进而使其人生价值得以充分实现的效率。

另一方面,公平应是不损害效率的公平。什么是有损效率的公平呢?有损效率的公平,一是基本权利不平等分配的绝对不公平。每个人,不论能力强弱,他的一切所得,说到底,都是社会给予的,社会则是包括弱者在内的社会成员共同创建的。如果弱者连生存和发展的最低权利都没有,他们怎么会感到公平而有劳动的积极性呢,他们岂不会为了平等的生存权而斗争,而斗争岂不会浪费本该用于提高效率的人力,物力,从而损害每个人,或大多数人的人生价值或阻碍其实现?二是非基本权利,也即对作为主体活动成果的物质利益和社会地位等人生价值因素,不按贡献分配的平均主义结果公平。可是,虽然说离开社会合作,社会财富等社会资源无法形成,但在社会合作中每个人的作用实难分大小,为什么凭贡献应在初次分配中拉开差距呢?这是因为不同的人对形成社会合作的贡献并不相同:有的人起创造、组织性的主要作用,有的人则仅仅起一种参与的次要作用;有的人充分利用社会合作,为此付出更多的人生成本,而有的人则较多地坐享社会合作成果。所以即便从社会合作的角度论人生价值的分配,也应充分地将个人在社会合作中的不同贡献反映出来,而不应以每个社会成员在社会合作中的不可或缺性为理由,将每个社会成员的贡献予以平均化的处理,否则也定然会损害每个人,或大多数人的人生价值及其实现。

按照人生价值最大化的基本精神,真正的公平必然会导致合理的效率,合理的效率必然要求真正的公平,两者在作用上相互补充。一方面,效率之提升须依赖保持、提高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公平则是保护此积极性的根本因素;且只有通过公平促进个体的劳动积极性所导致的效率才是真正合法、正当、持久的效率。另一方面,效率是公平得以保障和发展的历史动力,是衡量公平的历史尺度,判断社会制度公正与否的标准关键在于这些制度是否符合效率的要求,是否能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由此可容易明白虽不能否定效率与公平价值及其作用的特殊性,但单凭“公平”或“效率”解决复杂的现实问题,往往会导致“公平失效”,“效率失灵”。所以尽管学者们对公平与效率究竟在什么意义上互补、互补的条件是什么,仍然存在争议,却都认可两者的互补关系,如经济学家杨(H.Peyton Young)就认为,只要公平与效率问题的分配部分能够按照其自身的规律运行,则公平与效率是相互补充的。其关键在于,只要在初始状态中给定的物品被公平地配置的,竞争性的市场将有效而公平地配置产权。(28)

西方国家20世纪30年代由于遭受空前的经济危机,工人大量失业,生活十分困难。这一时期西方国家突出公平要求,各国大力发展社会保障事业,既稳定了社会秩序,也刺激了有效率需求,使经济摆脱了困境。到70年代后,各国普遍感到社会保障发展过快损害效率的问题变得越来越严重。公平与效率的矛盾的主要方面就从如何实现公平而转向如何提高效率。于是一些政府开始对原有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其基本方式就是增加个人负担费用。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针对平均主义分配的危害提出并实践“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曾对社会经济发展与中国人的人生价值提升式的实现起过积极的作用。但这些年来,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贫富差距在迅速扩大;失业问题、贫困问题已经到了比较严重的地步;同时社会又无法有效地保障不少陷入困难当中的社会成员。所以我国开始对“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进行必要的矫正。这说明就公平与效率的矛盾而言,若其中一方已相当突出以致损害,尤其是损害较多社会成员的人生价值时,就必须优先另一方以矫枉过正。这种优先可视为对另一方的暂时牺牲,但更应该视为为了实现人生价值最大化而对已经优先的另一方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的纠偏或补偿。

注释:

①(20)阿瑟·奥肯:《平等与效率》,华夏出版社,1999,第2页;第2页。

②(21)(22)(23)(25)(27)万俊人:《道德之维——现代经济伦理导论》,广东人民出版,2000,第7页;第149页;第149页;第150页;第149页;第156页。

③(11)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第55页;第57页。

④(1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82,第55页;第74页。

⑤萨伊:《政治经济学概论》,商务印书馆,1963,第18页。

⑥陈惠雄:《人本经济学原理》,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第66页。

⑦⑨亚里斯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第10页;第8页。

⑧康德:《实践理性批判》,商务印书馆,1960,第24-25页。

⑩莱布尼茨:《人类理智新论》(上册),商务印书馆,1982,第188页。

(12)(14)(15)(18)乔治·恩德勒:《经济伦理学大辞典》,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第560页;第560页;第167页;第561页。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75,第31页。

(16)巴里·克拉克:《政治经济学——比较的观点》,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第206页。

(19)诺齐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第197页。

(24)厉以宁:《经济学的伦理问题》,三联书店,1997,第17页。

(26)米尔顿·弗里德曼、罗斯·弗里德曼:《自由选择》,商务印书馆,1999,第151-152页。

(28)Young,H.Peyton,Equity:in Theory and Practice,Princeton University,1993,p.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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