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学前教育机构及行政管理_学前教育论文

香港学前教育机构及行政管理_学前教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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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学前教育机构和行政管理分为两个系统。一个是香港政府教育署及相关机构管辖幼稚园方面的工作,另一个是由香港政府社会福利署及相关机构管辖幼儿中心方面工作。1953年教育署内的视学辅导处有了名义上专门负责幼稚园教育的官员,1958年社会福利署一成立就参与了幼儿中心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此后逐步建立了以教育署和社会福利署为中心的学前教育管理体系。80年代前,两署同属布政司署下的社会事务科,1983年教育及人力统筹科成立,此后,卫生福利科成立,两署由此分属不同的政策科,奠定了香港学前教育的“双轨”运行模式①。

一、学前教育的机构设置

在香港,为学前儿童提供服务的机构种类较多,依其目的和所属系统的不同可划分为:幼儿中心、幼稚园以及专门提供学前弱能儿童服务的少量机构。这些机构和他们众多的服务项目基本满足了香港学前儿童的需要。

(一)幼儿中心

香港的幼儿中心是指“惯常于一天部分时间内或较长期间内,为给予照顾与监管而接受超过5名未满6岁的儿童的场所”②。由社会福利署管辖,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目的是帮助白天缺乏人力及场地照顾幼儿的家庭管教儿童,目前多为全日制,收托对象为0—5岁的幼儿。

幼儿中心可分为以下6类:

1.育婴园——为初生至两岁幼儿提供日托或住宿服务。部分育婴园亦有提供暂托服务(师生比例为1∶8);

2.幼儿园——为两岁至六岁的幼儿包括轻度弱能幼儿提供半日或全日的托管服务。部分幼儿园亦提供暂托服务;

3.游戏小组——主要为两岁至六岁用外语沟通的幼儿提供半日或全日的托管服务;

4.留宿幼儿中心——为初生至六岁幼儿提供住宿服务;

5.特殊幼儿中心——为两岁至六岁的中度及严重弱能幼儿提供日托或住宿服务。部分中心亦有提供弱能儿童暂托服务;

6.互助幼儿中心及小组——在同一时间内照顾不多于14名6 岁以下幼儿的灵活组织。

1985年香港有251所幼儿中心,收托幼儿有25250人;1989 年为299所,31000人;1993年为336所,26423人,到1996年, 入幼儿中心的幼儿占适龄儿童的20%。大部分幼儿中心为政府资助或津贴,也有由不盈利机构或私人开办。

(二)幼稚园

香港幼稚园由教育署管辖,招收3—5岁的幼儿入学,一向较重视文化知识教育,多数为半日制。

最初,香港教育条例把“幼稚园教育”界定为年届4 岁的一般学童的教育,白皮书发表后,1983年的《教育修订条例》把“幼儿教育”界定为“指适合年龄达3岁而非3岁零8个月之一般学童之教育”。

至1996年全港有731所幼稚园,在园幼儿有180771人, 占全港适龄幼儿总数的78%。全港幼稚园均由社团和私人主办,属私立学校。根据经营目的可分为谋利和非谋利两类。根据其办学模式,可分为本地和国际两类。1994年全港有739所幼稚园,谋利幼稚园有320所,非谋利幼稚园有419所,本地幼稚园有719所,国际幼稚园有20所;1998年全港非谋利幼稚园占总数的65%,比例有所增加。

(三)学前特殊教育机构

学前特殊教育是香港政府专门为学前弱能儿童提供的教育项目,大部分都在上述两类机构中进行,也有极少量的专门机构。

二、香港幼儿中心及行政管理

香港的幼儿中心必须符合《幼儿中心条例》243 章及《幼儿中心规例》所要求的各项准则且经过社会福利署的注册,在申请注册时必须首先获得三种认可证明书,即屋宇署或房屋署有关楼宇结构证明书、消防事务处有关防火设备及安全措施证明书及承建工程专业人士的有效的固定电力装置及气体装置安全证明书,还必须获得社会福利署有关容额、设备、职员比例、活动、膳食、及收费等的批准才可注册成为一所合格幼儿中心。如果有人违反法例经营未经注册幼儿中心,一经定罪,可被判处罚款2.5万元及入狱2年。

幼儿中心的收费,必须经由社会福利署批准,如果家长在缴费时有困难,可以通过幼儿中心主任的安排申请幼儿中心缴费资助,资助款会定期直接付给幼儿中心,最高的资助金额为要求的全部收费。目前,幼儿中心的收费每月为2000到7000港元不等。典型的幼儿中心有13位工作人员和100名幼儿(含6名轻度弱能儿),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1人,厨师1人,服务员3人,幼儿工作员6人,特殊幼儿工作员1人。

社会福利署所设的幼儿中心督导组负责全港幼儿中心的注册和督导工作,幼儿中心一经注册后,督导组督察便会定期巡视幼儿中心。平均每年每所幼儿中心能巡视到3——4次,主要就以下六个方面进行督导:①是否提供足够的空间让幼儿活动;②是否维持各项设施完善及符合卫生标准;③是否保持高度清洁及卫生水准;④是否提供均衡及营养的膳食;⑤是否提供使幼儿身心得以全面发展的日常活动;⑥是否聘请到足够的受训幼儿工作员照顾中心内幼儿。

1982年前幼儿中心由政府全部资助,之后社署改变政策为资助家长,幼儿中心自给自足。社会福利署对幼儿中心的开办有一个较明确的计划,不断推出新的服务项目,如从1985年开始,每年增加15所日间托儿所,提供1500个名额,并规定为每2万人口的地区提供100个资助学位,1991年社署推行企业附设幼儿中心计划,1994年日间育婴员实施缴费资助计划等。长期以来幼儿中心无论在师资、师生比例、儿童活动空间、甚至安全防范等方面都超过了幼稚园,但由于提供学位过少,又属社会福利署管辖,有条件的家长等孩子一满3岁便会转学到幼稚园。 目前只有两成多幼儿入托幼儿中心。

三、香港幼稚园及行政管理

香港幼稚园归教育署管辖。所有幼稚园均须根据教育条例279 章及教育规例注册及运作才合法,另外,1984年的《幼稚园办学手册》列明了幼稚园的设计和设备、教职员要求、健康与卫生及安全措施等要求,幼稚园在注册时需要向教育署提供受训教师和学生人数、课程及课程数目等。在组织结构方面幼稚园一般设有校董会、校监及校长,规模较大的园增设主任一职。园内日常工作员,一般只有校长、教师和保育员。目前,幼稚园的学费每月300—4000元不等。

教育署视学辅导处设有幼稚园组,直接担负对全港幼稚园依法监督管理的责任,1995年初,教育署增设策划及科研科,设立了幼稚园检讨组,负责幼儿园的研究工作。1988年成立的课程发展议会内设有幼稚园协调委员会专门负责研究幼稚园的课程及教学。

目前教育署共有两类人士巡视幼稚园:视学辅导处的督学及分区教育署同事。督学平均每年巡视幼稚园4次, 有问题的一个月可到访几次,主要视察幼儿园的课程、教学水准、设施及教学法等,一般用一天时间视察一所幼稚园,先视察后与校长交换部分意见,然后编写报告存放在教育署。分区教育主任分布在19个区,会定期以电话及书信联络幼稚园,并作实地巡视,主要察看幼稚园的管理、行政、教职员及每班架构等,视察完毕后所写的报告先存放在区内,必要时可提交教育署。教育署认为香港的所有注册幼稚园都是符合标准的。

四、特殊学前教育

目前,香港为6 岁以前的学前弱能儿童提供的服务主要有三种:分别为早期幼儿教育及训练中心、特殊幼儿中心一般幼稚园和幼儿中心的兼收弱能儿童计划。

早在1977年,香港政府的《复康服务》白皮书提出:所有弱能儿童都有接受九年辅助普通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并鼓励普通幼儿园收容轻度弱能儿童。社会福利署从1978年开始在幼儿中心实施混合式教育,1983年香港政府公布《伤残(弱能)儿童学前护理、教育及训练小组报告书》。教育署到1985年在10所非谋利幼稚园推行混合式教育计划,师生比例要求为1∶6,1987年11月社会福利署出版了《兼收弱能儿童幼儿中心操作指引》。有关统计表明,1987年幼儿中心有556个混合学位, 幼稚园有60个学位,共600多。而1988 年全港的学前弱能儿童服务缺额为7944名,并且特殊教育组儿童评估中心资料表明每年约发现120 名有自闭症倾向的儿童。香港政府表明会按弱能儿童的实际数目和需要制定计划并不断检讨,但短时间内还不能满足社会的要求。

在幼儿园推行兼收服务,其对象为以下六类儿童:

1.心理学家或医生评定为轻度弱智的儿童;

2.身体上有轻度弱能而行动又没有严重问题的儿童。例如:不需轮椅者;

3.弱视儿童;

4.轻度或中度弱听儿童;

5.自闭症状儿童;

6.其他多种类型弱智弱能儿童。

在幼儿园推行兼收服务,其目标为:

1.使轻度弱能儿童与普通儿童一起学习,让他们得到平等照顾、教育、和训练的机会;

2.使轻度弱能儿童与普通儿童相处在一起,增加相互了解、来往接触与模仿学习的机会;

3.使弱能儿童在正常的环境下有适合其个人的个别教学计划;又能配合普通儿童的课程,使弱能和普通儿童在体能和智力、情绪、社交、语言、自我照顾和概念上得到全面发展;

4.使社区人士对弱能儿童有更多接触了解的机会,有更加积极的看法和态度。

另外,香港的协康会专门提供学前弱能儿童服务,并有一套康复训练指南。香港基督教服务处早在1979年首次制定了“家长和婴儿训练计划”,并于1981年在尖沙嘴总部开始实施,主要教导个别父母有系统地训练0—3岁弱智、弱能、发展迟缓或有危险因素的婴儿,尽量发挥他们的潜能。该计划在1985年4月成为政府资助的服务,1987 年正式定为此名,并于当年成立全港首间早期教育及训练中心。该中心包括一个职业治疗室,墙上装有特为小朋友设置的治疗器械,地上铺有地毯,该服务处还出版了《幼儿园兼收弱能儿童服务手册》。

总之,香港对学前弱能儿童的服务虽然在数量和质量上都仍然不足,所获的资助也不如小学,但种类可以说是比较多的,对社会多方面的要求有一定的满足。

五、学前教育行政管理的特点

(一)管理模式承袭英制双轨运行。

香港学前教育的机构及其管理分为两个系统,两者在运行过程中,各方面的差异均较大,这种机制显示出英国教育传统的影响。香港基本上承袭了宗主国的学前教育管理模式,即“儿童出生至入学前的教育,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平行体系。一个体系强调照顾的功能,另一个体系强调教育功能,前者归健康、社会或福利部门管辖,后者归教育部门管辖”③。这种模式从改善学前教育质量的长远目标来看, 应予改进,增加有效的沟通机制,迈向统一。

(二)制定法规、督导及资助措施。

1.制定法规。这是香港学前教育管理的主要方式之一,1975年颁布的《幼儿中心条例》、1976年的《幼儿中心规例》开了港英政府制定学前教育法规的先河,随后1981年的白皮书规划了学前教育的蓝图,1984年的《幼稚园开办手册》和《幼稚园课程指引》成为幼稚园注册和教学的指导性文件,上述法规和指引的制定使学前教育的管理有法可依,促进了教育质量的提高。

2.督导执行。本文前面已有详细阐述,两署的督学依法巡视和监督两类机构各项工作,其结果作为机构继续注册的依据。

3.提供资助。70年代后期,港府率先资助幼儿中心。1982年转为向家长提供津贴,实施“学前服务缴费资助计划”。1994年9 月起该计划推广到日间育婴园服务。1981年政府开始对非谋利的学前机构在租金、差饷和装修费用等方面提供援助。1990年10月教育署实施“幼稚园减免学费计划”,主要向低收入家庭的幼儿接受幼稚园教育提供资助。1995年起政府推行“幼稚园资助计划”。整个80年代政府为学前教育提供资助年均4000多万港元,90年代数目更大,1995年—1996年度资助额已达2亿多港元④。

(三)注重决策的广泛咨询和不干预原则。

香港的政制架构中,广泛的咨询组织对政府各部门的影响很大,香港学前教育的各种决策也体现了这一点,在学前教育中,一方面政府以法律、规划和经济援助为工具,引导学前教育按要求发展,另一方面,政府的指引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约束力,有相当大的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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