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约应承担国际法律责任的依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北约论文,应承担论文,法律责任论文,国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以美国为首的北约用导弹袭击我驻南使馆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在此本文就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应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作一分析。
一、承担责任的主体
依据国际法中的国际责任制度,凡是国际法主体,如果违反了自己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担责任的主体可以是国家,也可以是国际组织。实践中,单个国家很难与犯有国际不法行为的国际组织抗衡,追究该组织的法律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国际组织就不承担法律责任。国际法院在1949年“关于联合国服务而受损害的赔偿等”的咨询意见中,肯定了国际组织的国际求偿权。所以,北约和直接行为国美国都应对袭击我驻南使馆事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政府要求“严惩肇事者”,即要求追究直接责任者的个人责任,这完全符合国际法律责任制度。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1979年拟定的《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文草案》第19条提出了“国际罪行”概念,即“一国所违背的国际义务对于保护国际社会的根本利益至关紧要,以致整个国际社会公认违背该项义务是一种罪行时,其因而产生的国际不当行为构成国际罪行”。勿容置疑,悍然用导弹袭击一国使馆构成国际罪行,但国家犯罪怎么受到惩罚至今意见分歧很大。国际实践中形成的习惯做法是,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制裁,尽管这些人是代表国家或政府来行事的。二战后纽伦堡军事法庭和东京军事法庭率先进行了这方面的实践。联合国大会1946年还专门通过第95(一)号决议确认了《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规定的国际法原则,其中包括,从事构成国际法的犯罪行为的人承担个人责任,并因此应受惩罚;不违反所在国的国内法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被告的地位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1973年《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第2条第1款规定:“每一缔约国应将下列罪行定为其国内法上的罪行, 即故意,(a)对应受国际保护人员进行谋杀、绑架、或其他侵害其人身自由的行为;(b)对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的公用馆舍、 私人寓所或交通工具进行暴力攻击,因而可能危及其人身和自由”。所以,袭击我驻南使馆的直接责任者个人应受到制裁合理合法。
二、承担责任的形式
国际法上对国际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无明确、统一的规定,常有人将其分为政治上的责任、道义上的责任、物质上的责任和法律上的责任。从国际法角度看,无论以什么形式承担的责任,均属法律责任。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1993年曾就国家责任的形式进行过编纂,主要有停止不法行为和赔偿,赔偿又包括恢复原状、补偿、满足和保证不再重犯。实践中,常见的国际责任的承担形式有限制主权、赔偿、道歉、追究责任者个人的刑事责任等。
我国已要求以美国为首的北约道歉、严惩肇事者。此外,笔者认为我国政府还保有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赔偿是犯有国际罪行或犯有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对受害国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的物质补偿,经常通过恢复原状或物质、金钱赔偿来实现。赔偿作为国际责任的形式之一,与其他责任形式并不相互排斥,可一并适用。
三、国际法律责任的实现
由于国际社会由平等的主权国家组成,不存在超越国家之上的司法机构,而不法行为者通常又不承认归因于它的行为的不法性,因此国际法律责任的实现变得非常复杂。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讨论“国家责任条款草案”时,尝试拟定“关于争端解决的条款”,其建议的方法包括了国际法上有关解决争端的各种程序。所以,国际法律责任的实现无外乎通过法律和政治两个途径。
通过法律途径让不法行为者承担责任,包括国际仲裁法庭仲裁和司法机构判决。仲裁建立在争端当事方完全自愿的基础之上,即需要仲裁协定存在。有关国际司法机构包括国际法院和前南斯拉夫国际法庭。依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4条第1款, 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方只能是主权国家。而且,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建立在自愿管辖、协定管辖的基础之上(规约第36条第1款), 或建立在任意强制管辖的基础之上(规约第36条第2款)。 规约的机制限制了我国寻求这一途径让北约和美国承担法律责任。前南法庭只对个人的犯罪行为制裁。依据法庭规约第1—8条,该法庭对袭击我驻南使馆的肇事者个人具有管辖权,所以我国保有向前南法庭提出请求的权利。但决定是否起诉及是否受理起诉的权利分别在法庭的检察官和法官手中。此外,依据我国《刑法》第8 条及《关于防止和惩处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第2 条,我国保有通过国内司法机构追究肇事者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