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传统劳动价值论几种观点的思考_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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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劳动价值论是我国经济学界的主流价值论。本文针对这一理论的若干观点,提出不同看法:第一,使用价值不仅具有同质性,而且是交换的核心内容,不能排除使用价值在交换价值决定中的作用;第二,同一人类劳动并不能创造等量价值,这与劳动创造价值的观点是矛盾的;第三,价值“转形”之后,商品按生产价格交换不符合等价交换原则。决定交换价值的是一般使用价值。一般使用价值实体是由要素共同创造的,等量要素及其相同组合创造等量一般使用价值实体,劳动只是创造一般使用价值实体的一个要素。

关键词 使用价值 交换价值 交换 等量要素

一、使用价值仅仅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吗?

劳动价值论的经典作家在论证“劳动创造价值”这一命题时,一般都把排除交换价值是由使用价值决定的可能性作为“序曲”奏响的。马克思主义与古典学派的不同之处仅仅在于理由的差异。古典学派的理由也不能成立,但这里我们撇开不谈。

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者认为,使用价值是具体的不可比的,而作为交换价值,商品只能有量的差别,所以它不包含任何一个使用价值的原子;在商品交换关系中,使用价值仅仅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而商品的交换价值表现为同它们的使用价值完全无关的东西,即人类劳动的本身。商品交换关系的明显特点,正在于抽去商品的使用价值。

使用价值只有异质性,是不可比的这种认识不符合实际。使用价值是具体与一般的统一。这正如德国的一位近代哲人菜布尼茨所说,世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叶子,世上也没有完全不同的两片叶子。

任何使用价值首先都是具体的。使用价值的具体性是由物品或活动的个别属性和个人或社会的具体需要决定的。它反映的是使用价值的个别特点。使用价值因物而异,因人而异。不同的物品或活动具有不同的使用价值。比如食品可以充饥,棉衣可以御寒。同一物品或活动,在不同的人那里其使用价值也会有所不同。如同一枚邮票,在有些人手中只是一般的邮资而已,而在另一些人手中却是价值连城的收藏品。使用价值的具体性是由物品或活动的自然属性和人的需要的个别特点决定的。世界上既不存在可以满足人的一切需要的“万能”的使用价值,也不存在超越所有具体使用价值的“空泛”的使用价值。使用价值是异质的、具体的。

然而,不同的使用价值也有同质的一面。使用价值的同质性是由使用价值的共同属性决定的,它反映的是使用价值的一般属性。任何使用价值都是物品或活动满足人的需要的属性,只有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品活动才有使用价值。撇开人的需要,就无所谓使用价值。如果我们舍去使用价值的具体性和个别性,那么,一切使用价值都是一般的使用价值,即物品或活动满足人的需要的属性。一般使用价值是对物品或活动有用性的抽象概括。满足人的需要是所有使用价值的共同特性。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一切使用价值都是同质的、一般的。

从理论上说,任何使用价值都是具体与一般、异质与同质的统一。因此,那种认为不同的使用价值在量上不可比较的观点是不正确的,它仅看到了不同使用价值异质的一面,而没有看到不同使用价值同质的一面。不同使用价值在进行量的比较时,异质的一面被舍弃了,进行比较的是同质的一面。

使用价值具有同质性,这并不意味着使用价值就必然地是决定交换价值的那个“东西”。交换价值的决定取决于商品交换的目的。如果按照传统的商品观,即使将使用价值撇开,商品间的共同属性也并非只有劳动产品这一个,起码它们还有重量、面积和体积等共同属性。人们在交换中,对各个别商品进行比较时,既不是不分青红皂白地把这些属性逐一比较,又不是任意扯过某一属性随便比较,而是根据特定的目的和需要,比较那些有实践意义的典型属性。众所周知,商品交换是从偶然的个别商品交换开始的。在偶然的个别商品交换中,人们所要让渡的商品一般是多余的或非迫切需要的产品,而要取得的商品一般是缺少的或更需要的产品。因此,人们交换商品的最初动机是满足某种需要,即通过让渡某一具体使用价值实体,从而取得另一具体使用价值实体。所谓商品交换,从物质内容来看,它是一定量的一种使用价值实体同一定量的另一种使用价值实体相交换;从社会内容来看,则是一种生产活动同另一种生产活动相交换。总的来说,只有生产活动才能创造出使用价值实体。劳动仅仅是生产的一个要素,一个重要的要素,但是“劳动并不是它所生产的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的唯一源泉”。[①]“如果把生产活动的特定性质撇开”,它所剩下的并非只有“人类劳动力的耗费”这一点,而是要素的耗费。商品是被一部分人占有的并用来交换的使用价值实体。使用价值实体主要来自生产。

使用价值是商品交换的核心内容。无论是简单商品经济,还是以达商品经济都是如此。排斥使用价值的价值是毫无意义的。使用价值终是商品生产者追逐的情人。[②]既然取得使用价值实体,满足需要是商品交换的目的,那么,人们在交换中比较双方产品的着眼点只能是使用价值,而不是别的什么。只有能够反映使用价值大小的某些属性的量,才能成为商品交换的比例。与斯密不同,马克思没有完全排斥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联系。但是,仅仅承认使用价值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是不够的。山不在高;水不在深,有龙则灵。如此说来,赶脚的可以用一头弱驴与另一个赶脚的“等价交换”一头壮驴。经验告诉我们,不论弱驴与壮驴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相等的,还是前者大于后者,这笔交易都是不现实的。因为对赶脚的来说,弱驴的使用价值不及壮驴。相反,天上掉下来的壮驴却可以与人工喂养的壮驴进行“等价交换”。可见,在商品交换关系中,使用价值并非只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而是交换价值的直接决定者。不过,交换价值不是由具体使用价值决定的。在实践中,人们是把具体使用价值作为一般使用价值进行量的比较的。交换价值不过是使用价值的外化,是产品的使用价值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的特殊表现。

马克思认为,小麦和铁任何一个只要是交换价值,就必定要把它们化为既不是小麦也不是铁的“第三种东西”,在论证这一观点时,他举了“一个简单的几何学例子”:人们为了确定和比较各种直线形的面积,首先把直线形分成三角形,然后再把三角形化成“底乘高的一半”。几何学知识告诉我们,这个“底乘高的一半”就是一般三角形的面积。这个例子说明,要比较具体直线形的面积,必须把它转化为一般直线形的面积。同理,商品在交换过程中,它的使用价值不是被抽去了,而是被“抽象”了。作为交换价值,商品只能有量的差别,这是对的,但不能就此认为它不包含任何一个使用价值的原子。事实上作为交换价值,商品不能包含的是任何一个具体使用价值的原子,但必须充盈着一般使用价值的原子。撇开使用价值的交换价值是没有意义的,也是不可想象的。

在商品交换中,只有代表一般使用价值的典型属性的比例适当,一种使用价值实体才和其他任何一种使用价值实体完全相等。这个能够代表一般使用价值的典型属性即商品的社会必要生产时间,它以社会供给必要生产时间为基础。但是,社会供给必要生产时间不等于社会必要生产时间,社会必要生产时间是社会需求的供给必要生产时间,也就是说,社会需求必要生产时间是社会供给必要生产时间转化为社会必要生产时间的条件。商品的价值量决定于社会交换中。不论耗费多少劳动或要素,如果某种产品没有需求,它就没有交换价值,也就没有价值。

二、“同一的人类劳动力的耗费”能“创造”等量的价值吗?

劳动价值论者认为形成价值实体是相同的人类劳动,是同一的人类劳动力的耗费。

什么是“同一的人类劳动力耗费”呢?我认为,“同一的人类劳动力的耗费”只能理解为“同质等量的体力和智力的使用”。按照经典作家的解释,所谓劳动力,即“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③]这里所说的同质的体力和智力,既不是具体意义上的,也不是通常一般意义上的,而是“完全一样”的一般意义上的体力和智力。如果没有理解错的话,有的学者也是如此解释的。[④]如果我们对“同一的人类劳动力的耗费”的理解不是到此为止,而是进而或者直接把它理解为“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生产条件下生产单位商品所耗费的平均劳动力”,或曰“社会必要劳动力的耗费”则是不妥的。说把“同一的人类劳动力的耗费”进而理解为“社会必要劳动力的耗费”不妥,是因为两者不是一回事。前者是对个别劳动进行“同质性加工”的结果,而后者则是对社会正常生产条件下生产某种商品的全部劳动进行“算术平均”的结果。说把“同一的人类劳动力的耗费”与“社会必要劳动力的耗费”直接划等号不妥,是因为商品是由诸要素共同创造的,劳动不是唯一的要素,所以,同一的人类劳动力的耗费并不必然生产出等量的商品;换言之,如果生产条件不同,生产等量商品所耗费的任何意义上的劳动并不定是等量的。在这里,把商品量与价值量等量齐观,不是有意或无意将使用价值与价值相混淆。仅是由于只有等量同一商品才具有等量的价值。尽管我们认为使用价值的本质是物品或活动的属性与人的需要之间的关系,它与物品或活动并不是一回事。但是在供求平衡时,我们却可以接受传统劳动价值论者关于物品就是使用价值的说法。因为在供求平衡时,商品的量与使用价值的量是共进退的,使用价值的量与价值的量也是共进退的。即商品越多,使用价值越多。价值亦越多。反之亦然。即使供求不平衡,在同一时点上,商品的量与价值的量也是对应的。既然认为价值是由劳动创造的,价值是劳动的凝结,那么就只有从抽象出同质的劳动入手,进而证明同质等量的劳动创造等量的价值才是合乎逻辑的。

将个别的劳动力的耗费“抽象”为同一的人类劳动力的耗费是必要的。因为现实中的劳动不仅是同质与异质的统一,而且就同质的一面来说也有部分质的差异。如熟练程度和强度的差异等。只有经过这种“抽象”,才能使劳动力的耗费真正同质,才能对各商品中耗费的劳动进行量的比较。现在的问题是同质等量的劳动能“创造”出等量的价值吗?

在现实中,同一的人类劳动力的耗费是踏破铁鞋无觅处的,而用数学方法把现实中“品质”各异的劳动“折合”成为同一的人类劳动力的耗费,至少目前人们还做不到。我们只有在头脑中“制造”这种同一的人类劳动。如,假设同一劳动者使用同一工具同时在两块肥沃程度悬殊的处女地上耕作,在这里,我们假设同一劳动者使用同一工具同时在两块地上耕作,这并不只意味着同时进行的劳动仅仅是具体劳动的一致,相反,更主要的,它表示一般劳动力耗费的同一。在上述假设中,土地的肥沃差异既不影响劳动的质,也不影响劳动的量。因为所谓劳动就是“劳动力的使用”。[⑤]“在劳动过程中,人的活动借助劳动资料使劳动对象发生预定的变化。”这只是说,劳动必须借助一定的劳动资料并作用于一定的劳动对象,但无论劳动资料还是劳动对象,都仅仅是劳动实现的条件,而不是劳动本身。“一切劳动,从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从另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特殊的有目的形式上的耗费”。因此,只要劳动力的耗费“一模一样”,那就是“同一人类劳动力的耗费”。假设略去了种子等其它生产要素,是为了表述的尽可能简略。

从上述假设可以推知:(1)两块田地收获所凝结的抽象劳动绝对同质并且等量。因为同一劳动者使用同一工具同时耕作,使两块地收获中不仅凝结的活劳动相等,而且转移的死劳动也相等;而肥沃悬殊的处女地是“上帝”的“劳动果实”,没有可供转移的“人类劳动”。(2)由于肥沃程度的悬殊,一般情况下,这两块地的收获量是不会相等的。如果我们用“奥卡姆剃刀”把影响收获的其它因素统统剃去,那么收获量是绝对不等的。所谓“收获”,并非某一具体使用价值实体,而是指一般使用价值实体,即泛指有用的“东西”。如果这样考虑问题有些不习惯,也可以把它看成小麦或大豆等具体使用价值实体。

现在的问题是,这在量上不等的两块地的收获却“凝结”着等量的“同一人类劳动”。按照劳动价值论者的观点,它们的价值量也应该是相等的。然而这可能吗?事实上,尽管这两块地的收获“凝结”着同质等量的劳动,它们的价值量却并不相等;相反,尽管这两块地的等量收获中“凝结”的劳动量不等,它们的价值量却相等。只有等量收获的价值才是相等的。同质等量的劳动并不能必然地“创造”出等量的价值。这就是我们在头脑中“实验”的结果。这就不能不使我们对劳动价值论产生疑问:如果说价值仅仅是由活劳动创造的,那么,同质等量的劳动应该创造等量价值;如果同质等量的劳动不能创造等量价值,那么,价值仅仅是由活劳动创造的观点还能成立吗?

我们可能得到的解释是,这两块田地收获所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虽然相等,它们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却是不等的。商品的价值量不是由个别劳动时间决定的,而是由于它们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这也难以自圆其说。首先,从理论上讲,如果价值仅仅取决于劳动,那么只要个别劳动是社会平均劳动,即同质等量的劳动,它就应该起到“社会平均劳动力的作用”,它就应该能够提供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并具有社会劳动的性质。就上述假设而言,如果该“社会”的全部劳动就是这同时进行的两次劳动,那么,任一个别劳动都具有社会平均劳动的性质,可是有的却没有起到“社会平均劳动力的作用”。究其原因,“责任”在土地而不在劳动。由此可见,商品的价值并不仅仅取决于劳动;其次,如果假定收获多的生产条件是“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那么,收获多的劳动就是社会必要劳动的“化身”,收获少的个别劳动时间将被有计划按比例地“削减”,直到其等量收获所包含的劳动时间与“样板田”中等量收获所包含的劳动时间相等为止。懒人的劳动水份大,拙人的劳动质量差,对这些劳动进行“压缩”是必要的。在这里,一样的劳动却被白白地打了“折扣”那就屈死人了。显然,耗费在薄地上的劳动为土地背了“黑锅”。因为“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并无丝毫不同。就因为地薄收获少,一样的劳动耗费却低人一头地受到“非国民待遇”。传统经济学所谓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过是为了自圆其说的主观“平摊”。

可见,价值并不完全取决于收获中凝结的劳动的多少,而取决于“收获”的多少;而“收获”的多寡取决于要素及其组合,劳动不能一锤定音。换言之,只有同质等量的要素耗费及相同组合,才能生产出同质等量的商品;也只有同质等量的商品才具有等量的价值。商品的价值量与要素的耗费与其组合息息相关。

三、“转形”后的交换还是等价交换吗?

劳动价值论者认为,当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高度以后,价值便转化为生产价格,而商品则按照它们的生产价格进行交换。这就是“转形说”。长期以来,我们一直认为这一学说解决了李嘉图价值理论的一大矛盾。其实,转形说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现实中都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矛盾。在理论上,它与商品的等价交换原则相矛盾;在实践中,它与社会化市场经济的现实相矛盾。

我们知道,“等价物换等价物”[⑥]是商品交换的基本原则。十分清楚,这个“价”即价值。所谓等价,即价值相等。而生产价格虽然从理论上说它以价值为前提,是价值的转化形式,与价值是同质的,但是,除资本有机构成和周转速度等于社会平均水平的部门产品以外,其它部门产品的生产价格在量上与其价值都是不同的。资本有机构成高和周转速度慢的部门的产品的生产总是高于它的价值,而资本有机构成低和周转速度快的部门的产品的生产价格总是低于它的价值。那么,当这两种商品相互交换时,如果它们真的以生产价格的大致相等为基础,就在事实上不能贯彻等价交换原则。只要资本有机构成和速度不变,这一情况就不会改变。无论用整个社会的价格总额与价值总额相等的说法,还是用生产价格的变动总是反映价值的变动的理由,都是不能“化解”这个矛盾的。等价交换原则要求两种商品的必须在价值量上大致相等。当然这里说的大致相等是一种趋势。然而,整个社会的价格总额与价值总额相等不能保证这种趋势;生产价格与价值的一步一趋也不能保证这种趋势。现在假设社会上只有A、B两种商品,A商品的价值量为1,B商品的价值量为9,而它们的生产价格都为5。市场价格与生产价格一致。这时,这两种商品的价格总额与价值总额也是一致的,但是,它们交换时的价值量却是相当悬殊的。如果有人硬要说1:9了是大致相等,那么世界上也就无所谓什么“等”与“不等”了。再假设A、B两种商品的价值量和生产价格同时下降一半,情况是否会有改善呢?一点没有。

转形说认为,“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是资本主义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在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交换大体上是按照价值进行的。随着简单商品生产向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转化,商品就不是单纯当作商品来交换,而是当作资本的和平物来交换的。由于竞争,资本自由流动,等量资本要求获得等量利润。这样,利润就转化为平均利润,价值也就转化为生产价格。”[⑦]这就是说,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一是由资本的本性决定的,二是靠供求的不平衡维持的。这与市场经济的实践相悖。

所谓资本的本性即等量资本要求等量利润。按照传统理论,资本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它反映的是资产阶级剥削无产阶级的关系。可见,转形说是把生产价格看作商品经济发展到资本主义阶段的特殊经济现象的。那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价格应该回归价值,至少非资本主义企业的产品应该这样。因为,第一,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的经济基础已经不复存在;第二,如果有机构成高的部门在市场上“白白地”把有机构成低的部门创造的一部分价值“交换”过去,显然是损害对方利益的。这不仅违背商品经济的等价交换原则,而且也不符合社会主义的公平原则。事实上,这是不可能的。

转形说认为,资本的本性是在竞争中实现的。即由于要求获得平均利润,资本在各部门流动,最终导致一些部门的产品供大于求,价格“跌破”价值:而另一些部门的产品供不应求,价格“攀升”价值之上。事实上,商品过剩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经常的、普遍的经济现象,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的经济条件已经不复存在。试问:这时的生产价格又是如何形成的呢?

以上分析说明,生产价格并非资本的怪胎,至少它是社会化商品经济的普遍的必然的现象。换言之,借用转形说的语言来表述,至少在资本主义阶段,乃至整个社会化商品生产阶段,商品不是被当作“资本”的产物来交换的,而它本来就是“资本”的产物。这里所说的“资本”指的是生产要素。

转形说的这些矛盾表明,劳动价值论不能圆满解释社会化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交换的现实。究其原因,就在于劳动价值论者抹杀了除劳动以外的其它一切要素在价值形成和增殖中的作用。事实上,生产资料在“价值”形成和增殖中的作用是不容抹杀的。比如,有人根据1980年徐淮地区20个县亩产值与亩施有机肥、化肥的资料计算得出:(1)有机肥、化肥增产作用的比重分别为54.6%与45.4%;(2)每投入1元有机肥或化肥,每亩可增加产值8.508元或3.537元。[⑧]如果说生产资料不能使产品增“值”,那么如何解释有机肥和化肥在这里所起的作用呢?我们不能把活劳动看作价值的唯一源泉。在这里,我并没有混淆使用价值与价值的区别。我认为,所谓价值,不过是人们对一般使用价值的误解。生产是一般使用价值形成的基础。[⑨]事实证明,仅仅肯定生产资料等要素在“价值”形成中只发挥活劳动的“吸收器”的作用是不够的。“两瓶葡萄酒”曾把古典劳动价值论者“灌得”狼狈不堪,看来转形说也不能使劳动价值论摆脱这种处境。

等量要素及相同组合创造等量“价值”是商品经济一般规律。商品作为一种经济形式的细胞,从原始社会末期产生以来,一直到可以预见的将来,它作为五朝元老是没有阶级性。马克思也说过,商品是不会因为生产方式的不同而改变它的性质的。马克思的原话是这样的:“作为商品进入流通的产品,不论是在什么生产方式的基础上生产出来的,”“都不会改变自己的作为商品的性质”。[⑩]商品的等价交换原则是不以生产方式的转移为转移的。它的交换价值始终是由一般使用价值决定的,一定使用价值是以社会必要生产时间为计量单位的。那么,为什么劳动价值论在解释简单商品经济现象时似乎还得心应手?原因是,在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社会生产条件比较简陋,各生产部门要素的有机构成和周转速度没有明显的悬殊,不同部门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社会必要生产时间的比例是大致相同的。所以,不同部门的产品在相互比较“价值”量时,如果它们的劳动耗费时间相等,其要素生产时间也就大致相等。为了简约,这时人们在计算商品一般使用价值量时只计量劳动时间是完全可以的。

综上所述,用传统劳动价值论解释商品经济现象有捉襟见肘之嫌。使用价值决不仅仅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决定交换价值的恰恰是一般使用价值。一般使用价值实体是由要素共同创造的,等量要素创造等量一般使用价值实体,劳动只是创造一般使用价值实体的一个要素,一个十分重要的要素,但不是唯一的要素。价值的本质是一般使用价值。一般使用价值以社会必要生产时间为计量单位。对商品的使用价值进行深入探讨,是正确理解交换价值决定的重要环节。

注释:

① ③ ⑤ ⑥《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7、201、220页

②崔朝栋《社会生产目的新论》,《中州学刊》1994年第6期

④刘波《(资本论)概说》,辽宁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42—43页

⑦陈征主编《政治经济学(资本主义部分)》高等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第213页

⑧于星元等编著《经济个态分析》,中国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11—13页

⑨朱健《一般使用价值简论》,《北京社会科学》1995年第3期

⑩《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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