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作用_反腐倡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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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际需要,确保纪检监察机关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必须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指导作用。

当前,依监督客体和监督方式的不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作用主要包括:

主动式监督。即纪委对同级党委所实施的监督。在当前各级党委权力相对集中、“一言堂”现象屡有发生的情况下,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尤为必要。在对监督的认识上,一方面,各级纪委必须充分行使党章赋予的监督职责,勇于、善于、勤于监督同级党委;另一方面,各级党委必须在同级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集中精力抓中心工作,发扬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优良作风,支持纪委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在监督的实施上,纪委应当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从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制度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总之,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具有相当的紧迫性和艰巨性,这种监督不能只停留在口号上,要体现出科学性、渐进性和配套性。今年,中央纪委、监察部已经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纪委的监督效率。

推动式监督。这种监督形式的实质是纪检监察机关监督下级党委政府和同级其他职能单位,使其“各尽其责”地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实现推动式监督的有效方式是按照“层层落实,逐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体措施是分解细化责任,完善责任考核,严格责任追究,达到“一岗双责”的目标。通过这种监督,对各级各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可以起到纲举目张、从点到面的推动作用,能够增强这些地方和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责任感,充分调动其配合纪检监察机关搞好反腐倡廉工作的积极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以来的工作实践,证明了责任制工作在开展反腐败斗争方面的显著成效。尤其是随着责任追究力度的不断加大,引咎辞职等领导问责制度的不断出台,纪检监察机关这种推动式监督必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带动式监督。这是一种由纪检监察机关发起的更加广泛的立体监督形式。为使廉政建设监督的成效最大化,纪检监察机关要通过健全党内监督制度来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监督,带动行政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其他形式的监督,营造广泛参与、宽松和谐的社会整体监督氛围,确保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这样一来,纪检监察机关由其职责范围所导致的在监督对象和监督方式上的局限性,可以借助外力得到有效的弥补。这种带动式监督之所以重要,是因为一方面,在形式上,纪检监察机关所具有的特殊职能,决定其完全可以担当廉政建设监督网络的发起者;另一方面,在内容上,纪检监察机关还将担负廉政建设监督网络管理者的职责,使其他监督主体的监督行为始终保持正确的方向。对这两种性质不同角色的把握,是决定纪检监察机关发挥监督作用成功与否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检验反腐倡廉工作是否真正深入开展的一个主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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