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完全信息、反倾销威胁与最优出口贸易政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出口贸易论文,不完全论文,最优论文,政策论文,信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JEL Classification:F12,F13
一、问题的提出
2005年,我国进出口额为14221亿美元,其中进口6601亿美元,出口7620亿美元。长远来看,中国经济将继续保持持续稳健增长,到2020年,中国将成为世界第二或第三大经济实体。①但我国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的转变过程中,还面临诸多挑战,日益加剧的对华反倾销指控便首当其冲。近年来,对华反倾销指控总体呈上升趋势,而且其上升速度大于其它任何经济体(Chu和Prusa,2004)。据WTO秘书处统计,1980年代各国对我国的反倾销案件共64起,占世界反倾销案件总数的4.6%,年均6.4起;1990年代各国对我国反倾销案件共306起,占世界总数的13.2%,年均30.6起;2000-2003年各国对华反倾销案187起,占总数的16.4%,年均46.8起。2004年上半年已达25起。从1995年世贸组织成立到2003年底的9年里,世界各国反倾销立案总共2416起,其中对华反倾销案竟高达363起,占14.7%,而我国1995年出口额仅占世界总出口额的3.0%,2003年也只占到5.9%。截止到2005年6月,对华反倾销指控累计已达631起。世界银行高级经济学家威尔·马丁曾在北京“中国投资环境论坛”上指出,中国有70%的出口产品很容易受到反倾销措施攻击,未来10-15年内将持续面临更为严重的反倾销威胁。一系列数据表明,我国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反倾销目标国。
针对我国企业的反倾销指控,至少部分并非我国企业的倾销行为所致,而仅仅是国外“正当”反倾销和部分高成本企业“倾销”的必然结果。首先,反倾销措施作为一种保护国内产业的合法手段,其实施具有主观任意性。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东京回合以后,GATT允许各国以基于成本的“正常价值”判定倾销是否成立,使得各国可以依据所谓的“推定成本”(Constructed Cost)判定倾销成立。依据GATT如此规定的反倾销条件,几乎所有的国际间交易都涉嫌“倾销”(Pmsa,2003)。其次,由于反倾销当局难以确定出口企业的真实成本,在反倾销过程中往往不加区分地对待不同成本类型的企业,低成本企业反而会遭受更加严厉的反倾销攻击(Kolev和Pmsa,2002)。高成本企业在国外市场的竞价销售,不但使得自己获利甚微,甚至亏损,而且可能招致国外反倾销指控,②使得低成本企业遭受不白之冤,导致出口国整体福利受损。
因此,寻求一种最优出口机制,有效地分离开低成本和高成本出口企业,揭示企业真实成本,减少国外反倾销所带来的效率扭曲,同时,引导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是促使我国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转变的根本之道。
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通过扩展Brander和Spencer(1985)的基本模型,论证在无效激励机制下,基于完全信息假设的最优出口贸易政策可能由于出口企业的逆向选择而失效;在此基础上,论证不完全信息和反倾销威胁下效率基准的最优出口贸易政策。
本文的结构如下:第二节为相关文献综述,第三节为基本模型,第四节考察完全信息和反倾销威胁下的最优出口贸易政策,第五节探讨不完全信息和反倾销威胁下激励相容的最优出口贸易政策,最后一节为本文结论及可能的拓展。
二、相关文献综述
本文主题涉及反倾销、贸易政策设计两个方面,相关文献综述将围绕这两个方面展开。
在反倾销方面,Fischer(1992),Reitzes(1993)以及Tivig和Walz(2000)等分别建立了两阶段的双寡头竞争模型,考察了反倾销对企业策略性行为(Strategic Behavior)的潜在影响。他们发现,如果进口国依据出口企业倾销幅度③征收反倾销税,则出口企业会自动限制出口或提高价格,以期避免或减少进口国反倾销所引起的损失,而进口国国内企业则会增加产量或降低价格,以期获得更大的保护。Pauwels,Vadenbussche和Weverbergh(2001)与Fischer(1992),Reitzes(1993)以及Tivig和Walz(2000)等的结论稍有不同,他们认为,如果进口国基于产业损害程度而非倾销幅度征收反倾销税,虽然出口企业仍然会自动限制出口量,但进口国国内企业反而会减少产量,以诱使进口国政府相信产业损害更加严重而获得更高的保护力度。Kolev和Prusa(2002)考察了不完全信息条件下,Fischer(1992)和Reitez(1993)等所指出的出口企业策略性行为对反倾销本身和进口国福利的影响。他们认为,如果进口国不能获悉出口企业的真实成本,而只能在反倾销过程中采用混同策略(Pooling Strategy),则反倾销对低成本企业的威胁和惩罚会更大,低成本企业将被迫更多地自动限制出口。因此,不完全信息条件下,反倾销措施所造成的效率扭曲更大。Kohler和Moore(1998)首先考虑了进口国政府对国内产业损害程度的信息不完全时,最优反倾销政策设计问题。他们利用最优合同理论证明了,如果进口国政府能够同时使用关税和转移支付手段,进口国政府就可能获得国内产业损害的真实信息。但他们的机制要求即使国内产业损害不存在,也要给予国内企业一定补贴,这显然与WTO规则不符。Kohler和Moore(2001)通过在模型中引入信息审计(Information Audit)机制弥补了这一不足,他们认为,通过设定适当的处罚额度及相应的审计概率,就可以以最小的审计成本迫使国内企业如实报告产业损害程度。Cheng,Qiu和Wong(2001)在Kohler和Moore(1998)的基础上,考察了进口国政府对倾销是否发生及倾销幅度的信息不完全时,基于出口企业报告成本信息的最优反倾销机制设计问题。他们证明了,通过设计激励相容的反倾销措施,可以诱使出口企业如实报告成本信息,避免反倾销调查所带来的高额社会成本。
在出口政策方面,Oiu(1994)在Brander和Spencer(1985)以及Eaton和Grossman(1986)的模型基础上,考察了出口国政府对出口企业成本信息不完全时的最优策略性贸易政策(Optimal Strategic Trade Policy)。他证明了:如果企业进行Cournot竞争,则通过补贴和转移支付手段,把高成本企业和低成本企业分离开来,可以增加国家福利;如果企业进行Bertrand竞争,则实施混同策略,对出口企业征收统一出口税,可以提高国家福利。同样在Brander和Spencer(1985)的基础上,Brainard和Manimod(1997)从激励合同理论方面考察了不完全信息条件下效率基准的策略性贸易政策。他们证明了,政府通过出口补贴和转移支付计划,给予低成本企业更高的补贴,可以加强本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战略优势,从而使本国企业获得更高的所谓“利润转移”(Profit-shifting)收益;同时,如果两国政府都补贴本国企业出口,则这种双边干预措施可以减少成本信息的不对称性,但这样一种双边干预政策的实施是一种“囚徒困境”,对两国都不利。
必须指出的是,无论是Qiu(1994)还是Brainard和Maaimoa(1997),他们的模型都建立在Brander和Spencer(1985)的基本模型之上,即考察的是两个不同国家的企业在第三国市场的双寡头竞争情况,这显然与现实中各国政府对贸易干预的一般状况不符,尤其是与反倾销和反补贴等应对性贸易干预政策(Contingent Interference)不符。因此,本文拟对Brander和Spencer(1985)的基本模型作如下拓展:首先,企业在进口国市场进行竞争,必须考虑进口国消费者的利益;其次,两国政府对贸易的干预措施是不对称的,进口国只使用反倾销措施,而出口国则使用出口补贴(征税)和一次性转移支付手段干预出口;再次,为了使模型与中国出口的现实更加相符,出口企业相对进口国国内企业具有一定成本优势。另一方面,与Kohler和Moore(1998,2001)以及Cheng,Qiu和Wong(2001)重点考察进口国的反倾销机制设计不同,本文将从激励合同理论的角度,探讨出口企业成本信息不完全和进口国反倾销威胁条件下,出口国的最优出口贸易政策设计问题。本文首先将考察完全信息和反倾销威胁条件下的最优出口贸易政策,然后论证不完全信息和反倾销威胁条件下,激励相容的最优出口贸易政策。
三、基本模型
假设H国(比如中国)一个代表性企业h与F国(比如美国)一个生产完全同质产品的代表性企业f在F国市场进行Cournot竞争,F国企业的产量为y,全部在其本国市场销售,企业h出口到F国市场的产量为x,不考虑企业h在其本国的销售。F国市场的逆需求函数为:
p=a-x-y(1)
当前国际间反倾销措施主要是一种国内企业保护手段,而且大多数以所谓的推定成本确定倾销是否成立,具有主观任意性。④假设F国政府可以选择一个使国家整体福利最大化,即使得消费者剩余、国内厂商利润和反倾销税收加权平均最大化的反倾销税t。因为反倾销是一种应对性保护措施,假设F国政府征收反倾销税的概率为ρ,0<ρ<1,ρ的大小取决于F国国内企业要求保护的程度以及H国企业所占F国市场份额的多寡。⑤F国的目标函数可以表示为:
四、完全信息条件下的最优出口政策
完全信息条件下,两国政府和企业的博弈过程如下:两国政府观察到F国国内要求保护的压力γ后,同时选择使各自国家福利最大化的补贴(征税)s和反倾销税t,两国企业观测到s和t后,同时选择使自己利润最大化的出口量x和产量y,博弈结束。由逆推归纳法,两国企业的产量分别为:
F国福利最大化的二阶条件要求11-13γ>0。为此,假设F国政府不是极端的保护主义政府,二阶条件自动满足,⑦并且9-11γ>0。
由(7)式可知,存在一个,即如果F国政府保护其国内企业的倾向很强烈或者国内要求保护的压力很大,H国政府应当主动征收出口税,以引导企业减少出口,提高出口价格,从而避免或减少F国反倾销所造成的损失;当F国政府保护其国内企业的倾向较弱或者国内要求保护的压力较小时,H国应该给予企业出口补贴,加强出口企业的竞争优势,以达到“利润转移”的目的。
上式即H国最优税收(补贴)s[*]应随本国企业成本上升而减少,随F国企业成本上升而增加。这样一个性质从直觉来说就是,在国际竞争中,出口国政府应该给予低成本企业更高的补贴,以加强其竞争优势而获得更多的“利润转移”利益;同时,也应该引导企业把产品出口到具有比较优势的市场,以最大程度地实现比较优势收益。前者证实了Neary(1994)的基本思想,即在国际竞争中,政府应该扶优扶强;后者则是我国古代孙膑的思想在现代国际市场竞争中的应用,即政府应该引导企业在自己有优势的领域参与国际竞争。
由(8)式有:
上式即是说,当γ较小,γ<7/13时,F国的反倾销税应当随本国企业成本上升而增加,随H国企业成本上升而减少;当γ较大,γ>5/7时,F国的反倾销税应当随本国企业成本上升而减少,随H国企业成本上升而增加。从直觉来说就是,当进口国国内要求保护的压力较小时,其需要保护的主要对象是高成本企业,只有对国外低成本企业征收更高的反倾销税可以才起到保护作用;当进口国国内要求保护的压力较大时,出口国政府更加关心企业的利益,对国外高成本企业征收更高的反倾销税,可以起到加强本国企业竞争地位的作用,同时又可以尽可能减少反倾销对本国消费者的影响。此时,如果F国政府对企业h的成本信息不完全,则在F国国内要求保护的压力较小时,H国企业倾向于伪装成高成本企业,而当F国国内要求保护的压力较大时,H国企业倾向于伪装成低成本企业。
因此,在双边干预下,如果F国国内要求保护的压力较小,两国政府的双边干预可能会减少成本信息的不对称性,而如果F国国内要求保护的压力较大,则两国政府的双边干预可能会促使企业h更加隐藏自己的真实成本,使得H国政府更难甄别出口企业的成本类型。
本节结论由命题1总结如下:
命题1 如果两国政府对企业成本均具有完全信息,两国企业的成本差异c-θ<2[(a-z)/η+z]/3,进口国政府保护倾向(或国内要求保护的压力)γ<9/11,则有:
1)当γ>,出口国应该主动征收出口税,当γ<时,出口国应该补贴出口,补贴(征税)s[*]的最优值由(7)式给定。
2)进口国依据国内要求保护压力的大小决定是否征收反倾销税,最优反倾销税t[*]由(8)式确定。
3)出口国最优补贴(征税)s[*]应当随本国企业成本的上升而减少,随进口国企业成本的上升而增加。
4)进口国的最优反倾销税在国内要求保护的压力较低(γ<7/13)时,应当随出口国企业成本上升而减少,在国内要求保护的压力较高(γ>5/7)时,应当随出口国企业成本上升而增加。
五、不完全信息条件下的最优出口政策
不同于完全信息下的博弈,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下,本文假设H国政府可以首先选择一种激励相容的分离政策,把不同成本类型的企业分离开来,该政策的有效实施可以起到揭示本国企业成本信息的作用。F国政府和企业f观测到H国政府的政策以后,可以推断出H国企业的成本,相当于拥有了企业h成本的完全信息。F国企业观测的H国政府政策类型以后,选择自己最优的反倾销税,最后,两国企业选择各自的出口量和产量,市场达到均衡,博弈结束。
H国政府使本国福利最大化,其福利由企业利润减去其所给予企业的补贴(征税)以及一次性转移支付表示,则H国政府的目标函数可以表示为:
引理1即是说,给定任意可行的激励相容的出口贸易政策,必须使得成本最高的企业的利润非负,同时,为了激励企业如实报告自己的真实成本,应该使如实报告成本的低成本企业获得更高的收益。设成本类型最高的企业获得零利润,由引理1,H国福利最大化的目标函数可以表示为:
2)由(28)式对θ求导可得。证毕。
本节结论由命题2总结如下:
不同于完全信息下,出口国政府应该总是给予低成本的企业较高的补贴或较低的出口税,命题2说明了,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下,出口国政府应该总是征收出口税。而且,当进口国国内要求保护的压力较大(γ>γ[*])时,出口国政府应该对低成本企业征收更高的出口税。因为此时,在无效的激励机制下,进口国对高成本的出口企业可能征收更高的反倾销税,出口企业存在故意低报成本的倾向,出口国政府对低成本企业征收更高的出口税,一方面可以有效激励企业如实报告成本,另一方面可以防止企业低价竞销,避免或减少进口国反倾销所带来的损失。当进口国国内要求保护的压力较小(γ<γ[*])时,出口国应该对高成本的企业征收更高的出口税。因为此时,在无效的激励机制下,进口国对低成本企业可能征收更高的反倾销税,出口企业存在故意高报成本的倾向,出口国政府对高成本企业征收更高的出口税,可以有效阻止企业虚报成本的同时,鼓励低成本企业出口,限制高成本企业出口,提高单位出口的收益率,促使国家整体福利上升。
六、结论
本文至少尚需在如下两方面进一步拓展。首先,本文所提出激励相容的最优出口贸易政策,虽然可以有效的揭示出口企业的真实成本,但在实践中,可能由于需要采集的信息量过大而难以实施。因此,更加现实可行的一种激励相容的出口贸易政策就是在本文模型的基础上,设立一种虚报成本惩罚机制,这样一种惩罚机制可以通过引入审计制度得以现实,即通过设计一种随机审计机制及其相应的惩罚额度,以最小的审计成本,确保企业如实报告成本。其次,出口国政府和企业往往不可能完全把握进口国国内要求保护的压力大小,这样一种不对称信息的引入完全可能影响本文结论,需要进一步的探讨。
注释:
①除非另有说明,本文数据均来源于中国经济信息网和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②张维迎和马捷(1999)的研究表明,如果企业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则高成本的企业更有可能低价倾销。
③按照WTO相关文件的规定,倾销幅度一般是指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之间的差额。
④相关论述可见Blonigen和Prusa(2001),Prusa(2003)以及Stiglitz(1997)等。
⑤影响反倾销诉讼裁定的因素很多,但一般认为,出口国产品对进口国市场的影响程度和进口国国内要求保护的政治压力大小是影响反倾销诉讼裁定的主要因素。相关研究可见Moore(1992)等。
⑥Rosedorff(1996)把γ看成是度量国内厂商要求政府保护的压力的指示器。若γ=0.5,则该福利函数为一个实利主义福利函数(Utilitarian Welfarc Function),Dixit(1988)中的福利函数即是如此。
⑦如果二阶条件不满足,则F国政府总是征收禁止性反倾销税,H国政府的出口贸易政策完全失效。
⑧在垄断竞争条件下,(p-c)/p=1/ηa-c=(z-z)/η+z,给定9-11γ>0,只要(a-c)/(c-θ)>3/2,即c-θ<2[(a-z)/η+z]/3时,必有t[*]>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