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银企债权关系恶化的原因及对策_债权债务论文

当前银企债权关系恶化的原因及对策_债权债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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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与国有企业间的关系是国民经济中十分重要的经济关系之一。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由于这两者各自在社会再生产中的特殊地位,各种深层的社会矛盾必定集中反映在它们身上,从而使它们之间的关系变得十分错综复杂。其复杂性当前日益突出地表现在它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上。目前,国有企业的负债比率已高达70—80%,而其中银行贷款占85%。在企业本身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日趋下降的情况下,其积欠银行的巨额债务难以清偿。而企业的不良债务从另一方面看也就是银行的不良债权。据统计,目前我国银行难以收回的不良资产已达八、九千亿元,而且这一数字还在以每年五、六百亿元的速度增加。值得注意的是,1996年上半年以来企业效益仍在滑坡,亏损面仍在扩大,必将导致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间的债权债务状况进一步恶化。这不仅危及了国有企业和国家银行的生存和发展,而且已成为困扰我国经济改革与发展的一大难题。寻找其中原因并采取相应的对策仍是实践界和理论界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一、银企债权债务关系恶化的原因分析

(一)导因:国家对国有企业资金供应方式上的改革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

从1979年开始,我国开始了经济体制改革,社会经济形势随之发生很大的变化。随着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经济格局的确立,集体、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迅速。这就使社会收入分配的比重开始向社会转移,而财政集中的比例大大下降。在这种形势下,一方面,由于融资渠道的单一,社会闲散资金基本上一条道地进入银行,使银行的各项资金来源迅速增加,银行信用发展迅速,对企业供应资金的能力大大增强。从1979年到1982年4年间,工商企业流动资金共增加700多亿,其中有82%由银行供应。另一方面,财政收支失衡,赤字不断增加,越来越无法承担对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与流动资金供应的压力。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对国有企业资金的管理和供应方式实行了两项改革。首先,在1983年将国有企业的流动资金改由银行统一管理。这一改革旨在将流动资金的管理权集中于资金供应能力显著增强的银行,以克服以往由主管部门、财政和银行三家协管而产生的权责不清、管理混乱的局面。但是,由于实行银行统管的一系列配套措施,如:企业间的自有流动资金的合理调剂;建立企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制度;以及不准挪用流动资金作其它用途等在实践中没有被贯彻,结果银行对流动资金的统管变成了“统包”,银行实际上承担了企业全部流动资金的供应。接着,在1984年,国家又对企业固定资金的供应方式实行了“拨改贷”政策,将这部分资金由财政的无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有偿使用,以促进企业关心资金使用状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以上两项改革事实上将国有企业资金供应的包袱由财政转给了银行,从而给银企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恶化埋下了隐患。一方面,从那以后,国有企业从财政那里得不到新的资金,可每年仍需向国家上交利润。在自我积累能力很低的情况下,国有企业的自有资本金必然越来越少,只能靠银行的贷款维持经营。这样,国有企业的各项资金来源就基本上建立在银行和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的基础上。另一方面,资金由银行有偿供应也并没有提高国有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益。在经济体制深层次问题没有解决的情况下,银企之间的资金借贷没有严格规范的信用关系作保障。银行贷款的项目和额度仍由国家计划决定,银行的任务只是拿钱,这反而助长了国有企业资金使用的盲目性。不仅老的国有企业可以在政府的干预下容易地从银行得到大量贷款,造成了超额负债经营,而且各级政府又通过争指标、要计划盲目地依靠银行贷款上项目铺摊子,建立了一大批完全由贷款支持的新国有企业,这些企业几乎没有自有资本金,完全负债经营。在国有经济的这种靠银行贷款进行的粗放式外延扩张发展下,国有企业普遍背上了沉重的债务包袱。而用于借贷的银行信贷资金实际上是社会公众的各种存款,是必须归还的。若不能归还,银企之间的债权债务问题就必须成为社会范围内的严重问题。

(二)根源:在传统的国有制产权结构模式下,银企没有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

在国有制的产权结构模式之下,国有专业银行与国有企业的产权属于国家所有,但国家作为银企的产权主体只是虚拟和抽象的。国家对国有资产只有最终所有权,实际上管理国有企业、国有专业银行产权的代表主体、决策主体和责任主体是多边的、多元的,又是混淆在一起的,即政府部门、行业、企业上级、企业等都是国有产权的主体、决策主体、责任主体。但谁也不对经营结果负责,谁也不承担风险责任。因此在这种产权结构模式之下,国有产权的管理体制是模糊不清的,无法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独立银企市场主体和相应的监督约束机制。这就极为严重地损害了国有经济的效率和平衡,影响了国有资产的完整和价值增值,造成了一系列的问题。

第一,国有企业的低效率问题十分严重。传统的国有制产权结构模式必然在国有企业内部相应地形成一种僵化的经营机制。一方面,国有企业的利润上交国家,亏损由国家承担,国有企业自身缺乏内在的压力和自我约束能力,不能不断地改进经营管理和采用先进的技术,并最有效地使用借入资金,以实现成本的最小化和盈利的最大化。因而国有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必然十分低下。另一方面,由于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和职工不拥有国有企业资本金及资产的独立产权,也就没有对企业经营剩余的索取权。所以经营者和职工既没有内在的激励去不断地补充或增加国有企业的资本金,也没有法律的约束力保证资产免受损失。因此国有企业普遍缺乏自我积累的内在机制。80年代后,国家进行了一系列旨在增强国有企业活力的改革,如对国有企业放权让利和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等。但这些改革都只是在原有体制上的修修补补,而始终没有能够触及传统的产权结构模式,通过经济授权方式实现企业法人对国有企业资产的占有、支配和运用,也就不能真正在国有企业内部形成灵活的经营机制。国有企业的效率并没有提高,而简单地放权反而加剧了国有企业经营者的短期行为,加之国有企业内部普遍存在管理松散的问题,使国有资产损失十分严重。这样的企业显然是无法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市场上求生存、求发展的。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向企业提供的资金越多,企业的负债就越重,最终形成高负债而难以清偿是必然的。

第二,银行不是真正的银行。在国有制产权结构模式下,我国的银行被当作国家的机关,而远不是一个具有独立产权经营特殊商品的企业。这主要表现在:(1)银行的经营受政府的干预很大。我国银行长期以来由国家所有、国家经营。这种政企合一的制度必然导致政府直接或间接地干预银行的具体经营活动。政府的这种干预往往是不承担具体经营责任的,也就不可能以经济效率的原则作出最佳决策,往往为了维持低效的国有企业而以行政方式促使银行向这类企业投放无法收回的贷款。这就更进一步地加剧了银企债权债务关系的恶化。(2)银行的内部经营机制不健全。在国有制产权模式下,银行的经营受上级和政府的双重控制,经营自主权受很大的制约。同时银行又受政府的保护,在某些领域处于垄断地位,它有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却又对资产安全不承担责任,盈利上交国家,亏了虽短时间由自身承担,但最终仍由国家负担。这样,银行内部就缺乏应有的激励机制和利益机制,吃大锅饭的现象普遍存在。有的基层行有依赖上级行的思想,对更多地吸收存款,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缺乏应有的压力和责任感。至于银行必须具备的信贷风险管理和资产负债管理等经营管理机制也十分不健全。因此我国银行从内部经营管理机制来看,缺乏自我约束和保护的能力,那么,各种不良资产必定会大量增加。

第三,银行与国有企业间难以形成真正规范化的信用关系。长期在国有制产权结构模式之下,国有企业与国家银行实际上同属一家,都不是有独立利益的产权主体,也就不可能有法律和制度来保护各自的利益免受损害。因此它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没有所有权约束的畸形的信用关系。这样,企业没有内在的压力和约束力为维护自己的信誉和生存而力争尽快地清偿债务,银行也没有很强的风险意识和盈利意识去择优放贷,亲兄弟之间算的是一笔糊涂帐。可见,在这种产权框架内,实际上难以形成真正按期还本付息的信用准则和金融秩序。这样,当银行在对国有企业的资金供应中占主导地位后,银企债务纠纷就必然越演越烈。

(三)近因: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出现的偏差,进一步加剧了银企债

权债务关系恶化。

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扩大了企业经营自主权,化小了核算单位,企业的资金使用分散,这就给银行对企业的贷款管理造成了很大的困难,为国有企业在改制中大量变相悬空银行债权提供了可趁之机。有相当的一部分国有企业借破产、兼并、承包等产权制度改革之名,行转移资产逃债之实。其主要方式有:(1)采取抽空原单位,组建新法人的办法,甩掉包袱,轻装突围,使银行债权悬空;(2)改头换面组建新公司,原有贷款本息挂帐,或是直接提出豁免贷款本息,并得到当地政府的支持;(3)假破产真逃债,破产后将生产资料分成几块成立新企业,而不落实债务,使银行讨债无门。以上这些企业改制中的不规范操作,人为地使大量银行贷款悬空和沉淀,难以收回。

当前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实际上是许多地方想通过将国有企业的债务包袱都丢给银行,以此来减轻企业的负担,达到轻装上阵顺利转制的目的。而孰不知,这是一种饮鸠止渴的危险做法。银行与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是相互联系荣辱与共的。靠大破银行之产来解脱国有企业,必将进一步破坏银企之间的信用关系以及正常的金融秩序,使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失去可靠的信用基础,银企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必将进一步恶化。

二、解决银企债权债务问题的战略思路及具体对策

通过前面对银企债权债务关系恶化原因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个明确的认识:理顺银企债权债务关系,降低国有企业负债率,最终必须靠深化企业(包括金融企业)制度的改革,从而建立起新型的银企关系来解决。这样,解决银企债权债务的根本对策应当是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只有当这种规范有效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起来以后,才能从根本上转换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使其成为相对独立的市场主体,从而解决其低效率的问题。同时,在银企之间才能真正确立起一种在商品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平等、互利、竞争、协作的新型关系。在这种银企关系中,银行与企业首先都将成为独立而又平等的法人,彼此间可以相互选择,银行有权选择贷款对象,企业有权选择开户银行。它们之间不再是行政上的隶属和依附关系以及管理和被管理关系,而完全是一种平等的关系。其次,银企都作为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之后,它们在经济往来活动中就必然本着等价交换、互惠互利的原则,既讲竞争又讲协作,从而建立起一种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关系。这时银行对企业贷款,其项目选择、数量、期限确定、利率高低,均由可行性调研和科学审核来确定。并且银行作为债权人对贷款企业持有重要的控制权,以确保贷款的归还。而企业间要通过竞争方能取得银行贷款,并且为了维护信誉降低成本而按期归还贷款。这样,目前银企之间存在的种种不正常行为才能得到消除,从而彻底解决银企债权债务危机的产生根源。

但是,这种以产权制度及其经营机制改革为中心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完成的。而当前银企之间现实存在的巨额债权债务又是严重制约这种体制改革的拦路虎。因此必须把推进企业制度和金融体制的改革与化解债务存量有机结合起来进行方能奏效。当前采取的债务处理方案应该侧重于融资和产权制度的创新,加强企业内在的经营管理效率,同时硬化企业与银行的债务关系,约束企业的赖债、逃债行为。

(一)企业转制中的债务处理方法及配套改革措施

1、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体系,确立其在债务处理中的主导地位。

进行国有企业的资产重组,化解债务存量,首先必须解决国有资产市场经营主体缺位,企业没有现实和具体所有者问题。因此,应当从构建国有资产市场经营主体入手,组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系。第一步是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监督体系。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全体人民行使国有资产的最终所有权职能,监督国有资产的经营与管理。而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独立于财政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为国家专职行使国有资产管理的行政机关(即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地方管辖的国有资产依法实行行政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二步是建立国有资产经营体系。以计划经济体制下设立的各行业主管部门为依据,组建行业性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身份对国有资产进行经营。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实质上是一种新体制的国有投资控股公司,它既是代表国家经营国有资产的特殊机构,同时也是具有经济功能,并按市场经济原则进行经营管理的企业,它的经营对象是国有资产产权。通过建立这样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系,一方面有助于消除政府干预,以经济授权方式构建企业法人产权主体,将国有企业逐步改造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另一方面,在当前便于协调各方面利益,灵活规范地处理国有资产所承担的债务。

2、在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明确和落实债权债务。

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系设立后,就应当对国有企业进行全面的清产核资。在 确定其全部国有资产的净现值并进行国有产权登记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所有者身份接受这些国有资产,同时界定清晰其中有各种银行贷款所形成的国有资产所占数额,由国资公司承担应归还的债务。这里必须说明的是,在实际的操作中,国资公司并不需要偿还国有企业积欠银行的全部债务。这是因为国有企业的历史债务形成的原因十分复杂,且数额巨大,单靠企业一方偿还既不合理也不现实。银行与财政应当在债务清偿中积极配合国资公司,根据有关政策在合理的范围内分别解决或消化国有企业的部分债务(具体措施在后面篇幅中说明),而国资公司应当承担的是化解后的剩余部分。通过这样的处理,就落实和明确了国有企业的债权债务,为国资公司以灵活方式归还银行债务奠定了基础。

3、结合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以灵活方式化解不良资产存量。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在取得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并承担偿债责任后,就可以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身份对其行使处置、投资权。这样它就可以针对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况,本着“放开小的,搞活大的,抓住关键的少数”的原则来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进行重组,同时以灵活的方式归还银行贷款。(1)对一大批小型国有企业,因其对国计民生影响不大,在所有制结构和经济活动总量中不起决定作用,可由国资公司出面将其公开竞争拍卖,出售给集体或个人,实行民营化,收入部分用来归还这些企业积欠的银行贷款,剩余的可向大中型国有企业集中和转移,以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益。(2)对于一批效率低下,债务较重的竞争性行业的国有企业,国资公司可与银行密切配合,采取不同措施。有的由国资公司将原企业厂房、设备折价抵偿所欠贷款,在企业改制后,由银行将这些厂房、设备出租给企业法人,用租金收回贷款本息;有的由国资公司将其先进设备向股份制企业投股,然后用股票作抵押,将信用贷款改为抵押贷款,待国资公司筹措到资金后,归还贷款赎回股票。(3)对于一批技术条件较好,管理水平较高,效益较好并具有股份制改造前途和市场发展前景的竞争性行业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可由国资公司出面以股东身份将原企业的国有资产作价,以参股方式把原企业改组成为股份公司制企业,并向社会发行股票,将一部分股份转给社会公众和内部职工。国资公司将筹集到的股金,一可以用于归还原企业及所属其它企业的银行债务;二可通过参股方式投资或兼并其它国资公司的企业。(4)对于一批关系国计民生,为了履行一般的政府职能,弥补“市场失灵”而设立的非竞争性国有企业,如能源、交通、邮电、矿产、基础性原材料、战略性商品的流通业等,国资公司在取得其国有资产所有权后,可使用其它渠道筹措来的资金,为其偿还积欠的债务,然后以独资的方式将其改造为公司制企业,从而实现这类企业在国资经营部门代表国家管理下的国有独资。

4、开拓和完善产权交易市场,运用市场机制活化国有企业资产存量,增强企

业偿债能力。

银行大量的不良信贷资产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国有企业的资产存量。我国现有国有资产约为2.2万亿元,而利用率只有70%左右,未被利用的国有资产中有一大批是由银行长期贷款形成的实物资产,无法有效地流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产存量的分解、流动、优化配置主要是通过产权交易来实现。因此,我国目前应当结合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开拓和完善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企业产权交易,使之容易地由实物形态转变为价值形态,为企业偿还银行贷款开辟新的途径。

5、尽快建立与企业经营发展需要相称的资本金补充制度,增强企业自我投入

自我发展能力。

国有企业之所以高负债经营,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自有资本金严重短缺并且不能有效地自我进行补充。因此要建立国有企业资本金补充制度以减少对借入资金的过分依赖。首先,地方和企业都要转变依赖高负债维持经济增长的观念,确立适度负债的指导思想。其次,要明确资本金标准,对不同行业规定不同企业的资本充足率,使核实和补充资金能与企业资产占用总额保持合理的比率。再次,在资本金的补充上,应以企业内部积累为主。要根据不同行业盈利能力调整企业所得在国家和企业间的分配比例,使企业积累落到实处。同时,要借助资本市场,积极运用证券手段筹措资本金。

(二)金融体系的协调改革及银行不良资产处理对策

1、加快国有专业银行产权管理体制改革,为建立新型银企关系创造条件。

在优化国有企业产权结构改革的同时,国有专业银行也必须相应地进行产权结构的调整,以适应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我国目前的条件,国有专业银行只能采取全资国有形式,即国有独资公司形式。这就需要建立国有金融产权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家对国有商业银行产权行使最终所有权的职能。银行建立法人财产制度,实行国家最终所有权与企业法人产权严格分开,内部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这种新型的国有专业银行产权管理体制建立后,银行就可与国有工商企业一同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从而为建立新的银企关系创造条件。

2、银行应针对企业体制改革中的问题,强化自身信贷资产管理,确保贷款安

全。

银行作为国有企业最大债权人,在企业改革中必须主动出击,减少信贷资产损失。一要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参与国有企业的资产清理、审核工作。首先,银行应对转制企业搞好“四清”调查,摸清企业家底。即要摸清企业全部资产状况;亏损占用,应提未提等有问题资产状况;本行贷款在企业负债总额及全部金融机构借款中的比重;抵押担保贷款及逾期贷款、拖欠利息的状况。这样,银行就可掌握企业真实的资产质量现状和银行贷款的资产保证程度,做到心中有数。其次,银行应积极参加企业资产的评估,合理、准确地估价企业资产,明确企业对银行债务的归还责任和归还数额。二要加强风险资产清收力度,减少贷款损失。银行在了解企业的资产状况后,应当把贷款清收重点放在破产拍卖企业、购买或兼并企业、关停倒闭企业和资不抵债企业上。银行可根据各企业特点,制定具体的清收方法和策略,并注意动用法律手段保护和收回贷款。三要从严把好贷款投放关,力求避免和减少新增不良资产。对转制过程中贷款债务未落实的企业,一律不得新增贷款,对亏损、资不抵债企业,要从严控制贷款,坚决杜绝“供氧”、“输血”、“启动”贷款的发放,尽一切可能减少新增不良债权。

3、发挥银行的监督和调节作用,帮助企业摆脱困境,增强造血功能。

国有企业效益的提高,偿债能力的增强,从长远看是改善银行信贷资产质量,提高银行自身经济效益的根本途径。因此银行应发挥自身的功能和优势,帮助企业摆脱困境,改善经营管理。一是强化银行监督功能,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自我消化债务。首先,银行应当积极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为企业当好参谋,帮助制订内部管理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其次,要协助企业搞好资金调度,对那些技术落后,产品市场前景不好的项目和不合理资金占用而要求的贷款,应坚持压缩,促使企业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充分发挥资金效益。第三,采取限制贷款、罚款等一系列措施促使企业树立效益观念和还贷意识。第四,强化“信息”和“服务”功能,及时、准确地向企业提供国际、国内市场行情和政策动态,引导企业改善经营策略。二是银行应当与财政及国有资产管理密切配合,采取多种方式灵活处理历史债务,为国有企业转制创造条件。清产核资后,按有关规定对资不抵债企业果断破产,经专业行总行批准,由银行核销无法归还的贷款。对于一批应当归还,但企业因目前效益差,暂时无力归还的贷款,银行应当本着搞活企业的原则,予以适应变通。有的允许挂帐计息缓交,有的允许挂帐停息,有的将信用贷款转为抵押贷款,重新协商还款期限和利率。对国有企业“拨改贷”形成的债务,一大部分可将借款改为拨款,转增企业的国家资本金,一部分实际已成呆帐的经银行审批可作呆帐损失核销。另外对于企业由于政策性亏损造成的呆帐损失,可经同级政府批准由财政拨款弥补或核减企业的国家资本金。

通过这些措施,可有效地缓解国有企业当前的还款压力,实现企业历史债务的多方面共同分担,为国有企业顺利转制,实现资产的重组,从而增强造血机能,归还银行旧贷创造条件。

4、建立规范有效的直接融资体制,拓宽融资渠道,分散银行风险。

当前应建立规范有序的直接融资体制,大力发展直接融资,这样不但可以降低企业的负债比例,而且可以改善企业的融资结构和资本结构,使企业资金来源多元化。更重要的是,大力发展直接融资可以让社会居民通过投资于企业成为企业的所有者,从而使国有企业在产权制度改革中形成多元化的所有权结构,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创造条件。

(三)转变政府职能,为化解银企债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应当说,对银企之间历史遗留的过度负债问题,政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投资决策失误、监管不力、财政注资不足、以行政手段要银行“点贷”等,这都是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干预过多所致。而在当前的国有企业改革当中,政府依然没有有效地改变这种干预,还是以国有资产的所有者身份参与银企的债务重组,造成了债权债务难以落实,助长了企业逃债漏债,使改革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关系无法理清。因此,解决银企债务问题,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须要政府转换职能。在国有资产管理由专门机构行使后,政府机关包括中央银行就不再代表国家管理国有资产,它们的职能应当是管理社会经济。主要有:(1)建立宏观经济调控体系,加强宏观经济调控;制定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方针和产业政策,调整产业布局,引导企业实现资源合理配置;运用经济杠杆来调控微观经济行为。(2)建立和完善市场运行规则和管理体系,规范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劳务、金融、商品、技术、信息、产权转让市场。(3)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和优胜劣汰机制的逐渐形成,企业破产倒闭必定大大增加,会对社会造成一定负面影响。这就要求政府尽快建立以养老、失业保险为重点,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和工伤等保险在内的保障体系,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

通过这样的职能转变,政府部门在改革中就由“前台”转入“后台”,处于对整个改革的领导和监督地位上去,为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开展正常的市场经营活动“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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