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份合作制的经济性质_股份合作制论文

论股份合作制的经济性质_股份合作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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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份合作制的经济性质

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目前城乡大量出现的多种多样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是改革中的新事物,要支持和引导,不断总结经验,使之逐步完善。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几年改革的实践证明,股份合作制不仅是农村集体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的发展方向,而且也是国有小型企业改制的一种有效形式。

股份合作制的经济性质基本上是一种合作经济,是与社会化程度较低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一种社会主义社会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它具有合作制和股份制的双重特色。合作制的特点是劳动合作,按劳分配。这就是说,合作制企业是由劳动群众共同出资,自愿组合,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共同管理和使用生产资料,在此基础上,共同劳动,共同分享劳动果实,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对于合作制企业的经营管理,则由全体劳动群众自主决定,实行民主管理,并通过协商选举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和劳动群众之间大家都是同志式的互助合作关系。所以,合作制的基础是劳动合作,按劳分配。股份制的特点是资本合作,按股分红,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股份制企业中的股本可以划分为很多小的单位,从而使每一股份所代表的金额很少很少,便于广大群众都能认购。而且股份制企业的出资人对于企业只承担出资部分的有限责任。这就为广大职工进行资本合作增加了兴趣和创造了条件。职工资金多,可以多投资;资金少,可以少投资或不投资,以后再投资,量力而行。可以用现金投资,也可用实物或专有技术投资。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把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结合在一起,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出资人,既要共享利益,又要共担风险,这就使广大职工对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更加关心。股份制的法人治理结构也给股份合作制企业提供了十分有益的启示。股份合作制企业将建立职工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总经理也可采用聘任方式,从而形成权力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机构相互分离和相互制约的科学的治理机构。为了保证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有效运作,最近国家还参照了股份制的做法作了一些特殊规定。国有企业在改制中属于国家和集体的净资产应按市场原则有偿转让给职工,在改组以前,可以把原有企业非经营性资产进行剥离,独立运作,或者委托改制后的企业代管,减轻企业负担。对于离退休人员的养老医疗费用,经过政府批准,也可采取多种途径,加以解决。所有这些,就把股份制和合作制的长处有机地结合起来,成为国有小企业改制的有效形式——股份合作制。

我体会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企业职工按照章程规定,各自以资金、实物或专有技术等作为股份投资入股,也可由国家或企业法人出资入股,按照自愿入股,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相互结合,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按劳分配、按股分红的原则,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接受国家产业政策指导,实行民主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承担有限责任的集体经济组织。它具有以下特点:

1.股份合作制是股份制和合作制的有机结合,是采取股份制一些做法的合作经济组织;2.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相结合,而以劳动合作为基础;3.分配上,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以按劳分配为主。个别情况下也可按劳动分红;4.职工全员入股,既是劳动者,又是出资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坚持民主管理、享有平等权利。

二、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的关系

股份合作制的建立,在很多方面吸取了股份制的长处,但它终究不属于股份制的范畴,也不能算是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制之间具有以下关系:

第一,股份制企业的股份通常有三个特征:即:平等性、自由转让和证券化。但股份合作制的股份只有一个半特征,即平等性和转让性,股份只能在企业内部转让,不能在社会上自由转让。不允许本企业以外的个人入股和职工离开企业把股份带走,股份更不能在社会上流通。

第二,股份制企业的股本有四项原则,即:股本确定原则、股本维持原则、股本不变原则和股本最低限额原则。股份合作制企业是独立法人,要以全部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出资人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因此,股份合作制企业也要遵守以上四项原则。首先在企业设立时要在章程上明确股本总额;其次,企业在存续期间必须具有同股本总额相等的现实财产;再次,股本不得任意变动。但是对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不必像股份制企业规定得那么高。同时,对于企业设立和审批程度比较简单,改制成本较低。

第三,关于股权的设置。股份制企业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有四种形式,即: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设置也有四种形式,即:职工个人股、职工集体股、国家股和法人股,这同股份制企业不尽相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个人股,限于职工个人,不吸收企业以外的个人入股。同时,还设置职工集体股,这在股份制企业中是没有的。除此之外,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职工个人股和职工集体股应占企业总股本的大多数,在职工股东大会上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不是一股一票。所有这些又都体现了合作经济的特色。

第四,在股份制企业中,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比较彻底。股东是出资人,拥有所有权,但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股东通过董事会把经营管理权交给总经理,由总经理组成管理机构负责指挥日常经营活动。董事会是一个决策机构,只就重大问题作出决定。而股份合作制就不一样,虽然股份合作制企业也要参照股份制企业的模式,设置职工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并由职工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聘任总经理。但是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董事、监事、总经理、管理人员和广大工人群众,都是出资人,都是股东,拥有所有权。所以,股份合作制企业中的“两权”分离不像股份制企业那样彻底,但是经营权却同股份制企业一样由企业自主掌握。

第五,股份制企业的特点是股权式的经济联合体,实际上是一种资本联合。股份是股东权利和义务的衡量单位,谁拥有股份多,谁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就大,包括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举管理者等权利和对债务承担的责任。而股份合作制不同,是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的结合,以劳动合作为基础,企业职工享有平等权利,一人一票。分配上既按劳分配,又按股分红,按劳分配体现在工资上,按股分红是从企业税后利润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进行分配,对于具有特殊贡献的职工还可进行按劳分红。

第六,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体制下,要进行大规模的社会化生产,必须有大量的资本积累和集中,而发行股票、建立股份公司是通过信用手段筹集资本的一种有效形式。股份制企业就是适应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和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而产生的,从而成为资本雄厚、规模庞大、竞争力很强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而股份合作制企业不同,规模较小,资本有限,是与社会化程度较低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因而它不像股份制企业那样,是一种终极的企业组织形式。虽然它的生命力很长,但它终究是一种过渡的企业组织形式,随着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有一部分将发展改组成为股份制企业。

第七,财务公开是股份制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共同做法,但是公开的程度不同。股份制企业的财务报表要向各股东公开,至于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则要向社会公告,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更加严格,凡是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财务报告和重大事件公告都要公开披露。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财务报表只在企业职工范围内公开。

三、股份合作制是国有小企业改革的一种有效形式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劳动人民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联合起来的一种新型的集体经济,由于这种企业组织形式产权明确、机制灵活、自主经营、利益直接,因而得到了广大农民和个体经济的欢迎,成为农村乡镇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的发展方向。但是国有小企业的改革,是否适合采用这种形式,回答是肯定的。原因是股份合作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符合目前国有小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实际状况,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是现阶段劳动群众创造就业机会、走向共同富裕的一条重要途径。

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还不算高,市场发育还不健全。一方面我们建立了强大的现代化工业体系;但另一方面,我们还存在大量的社会化程度比较低的行业。这些行业都是一些劳动密集型行业或加工型企业,劳动者亲自参加劳动,机械化程度不高,除少数已建立现代化生产经营体系以外,大部分还处在小规模、低水平的阶段。对这些行业的企业,采用股份合作制的组织形式,更能促使劳动者关心生产,发挥他们的劳动积极性。

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可把股本分为金额很小的股份,每个职工都有能力入股,入股以后可按股分红,这就吸引每个职工投资入股,使企业开辟新的融资渠道。特别是企业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所有者,真正成了企业的主人。职工既有按劳动分配的工资收入,又有按股分红的红利所得,这就把职工的个人利益同企业的前途紧密地联系起来,可以更好地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长期以来,国有企业效益不佳,资产流失,这与国有企业产权关系不清有关。实行股份合作制后,采用股份制的一些做法,产权关系十分明晰,多少属于国家所有,多少属于个人所有,多少属于职工集体所有,多少属于法人所有,一清二楚。股份合作制企业为一法人实体,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权责关系明确。同时,企业按市场要求组织生产经营,优胜劣汰,不受政府干预。在组织机构上又建立了同股份制相适应的职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法人治理机构。由此可见,虽然股份合作制不是一种现代企业制度,但它却体现了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和管理科学的政策方向。

从经营机制来说,国有小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后,它将有充分的自主经营权,经营好坏,企业自己负责,盈利归自己支配,亏损由自己承担,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并存,体现了责权的统一。在生产经营上,以市场需求为基础,增产、减产和转产完全听从市场安排,保持高度的灵活性。企业要发展,全靠自我积累,投资必须十分谨慎,要增强科技进步,要养成勤俭节约风气,保证投资取得显著效果,改变了过去国有企业伸手向上要的依赖思想。经营机制的转变,使企业增强了对市场的竞争力和应变力。

国有小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后,由职工投资入股,广大职工成了企业主人,大家出主意,企业的发展就有了可靠的保证。这比过去政府机关直接经营企业要好得多。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起来,社会上对于维修、服务、运输、加工、小商品等需求增大,这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发展更为有利。从经营方式来说,小企业独立经营,灵活性大,适应性强。大企业所需要的零部件、毛坯、工艺加工和后勤服务等都要依靠小企业来完成,因而今后股份合作制的发展具有广阔的前途。企业发展了,不仅增加了职工的收入,而且也为扩大就业创造了机会。这对发展地方经济,保障就业机会和保证社会安定都有积极作用。

四、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的几个实际问题

近年来,通过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践,证实了股份合作制是国有小企业改制的一种有效形式,但不是唯一形式。一般来说,它比租赁、承包,更具有吸引力。搞租赁、承包,风险由少数人承担,而股份合作制通过职工投资入股,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把职工的利益同企业前途捆在一起,更能激发职工的积极性。至于出售小企业,困难更多,不易兑现。一则企业出售价格很难协商取得一致,二则没有那么多的资金来购买,即使有人购买,也不愿承担这么大的风险。至于通过股份合作制改制,就要容易得多,风险也少,效果也好。

由于股份合作制企业在各地发展不平衡,当前最主要的问题是如何根据国家体改委制定的《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进行规范。例如企业章程是否符合规定?股权设置是否合理?企业组织机构是否按照股份制原则设置?收入分配是否符合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原则等等。如果不符合要求,应该尽快解决,使其规范起来。

其次,在改制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产权的界定工作。因为股份合作制的股权设置比较复杂,有国家股、法人股、职工个人股和职工集体股,必须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凡是原来国家、法人单位等出资人在企业中的投资及投资收益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要归出资人所有;企业原有奖金节余和工资储备基金可以折成个人股投入企业,也可用于企业改制前职工的个人补充养老保险和医疗保健。企业改制前要进行清产核资,并经有国家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还要经过出资人认可和有关部门确认。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净资产如要转让给职工,要按市场原则有偿转让,不能无偿分给个人。转让收入可专项管理,用于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的投入,也可留作改制后的企业有偿使用。

第三,股份合作制是小企业改革的有效形式,但改制能否取得成功,关键还在于新建立起来的企业是否具有有效的经营机制,企业是否真正具有活力,即:领导班子是否有团结进取力,职工是否有凝聚力,产品是否有竞争力,技术是否有开发力,对市场是否有应变力,资金是否有增殖力。如果真能做到这几点,我们相信改制一定会取得成功。

第四,至于股份合作制是不是一种过渡的企业组织形式,这个问题我认为从股份合作制的经济性质来说,它是股份制和合作制的有机结合,是采用股份制形式的合作经济,是一种集体所有制经济,是与社会化程度较低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一种公有制实现形式,它的发展趋势通过不断壮大和不断完善,有一部分将转向股份制企业。但在我国目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算高,这种股份合作制企业将具有较长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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