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驳劳动商品理论:与杨坚白同志商榷_剩余价值理论论文

反驳劳动商品理论:与杨坚白同志商榷_剩余价值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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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力是否商品问题,我国学术界8年前就开展过讨论。 当时笔者曾以《以劳动力商品论若干论点的质疑—与何伟、韩志国同志商榷》为题,参加了《中国社会科学》(1987年第一期)所开展的专题讨论。近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这一争论又重新展开。主张社会主义公有经济范围内劳动力也是商品的同志又有增加之势,杨坚白同志在《经济学动态》1994年第12期上发的《也谈社会主义社会的劳动力是否商品》(简称《也谈》)就颇具代表性。这里仅就此文提些不同看法,向作者和参加讨论的同志请教。

一、关于对待马克思主义的态度

《也谈》第一部分讲的是《关于对待马克思主义的态度问题》。作者是在强调,对待马克思主义不能教条主义的固守,而要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同我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这无疑是正确、重要的。但这要有个前提,就是首先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认真严肃地对待马克思主义,不能搞个人随意性。《也谈》是怎么做的呢?

文章一开头就讲,“马克思在研究资本主义经济过程中,是把价值、商品、货币等作为资本主义经济范畴来分析的……,从而按一般推理,在未来的社会主义社会,价值、商品、货币等范畴都将退出经济生活。”(后面凡未说明的引语,皆出此文)果真如此吗?不是的。诚然,马克思当时是没有预见到未来的社会主义社会中还要保留商品货币经济形式,但马克思却从未把商品、价值、货币等作为资本主义所特有的范畴来分析。

众所周知,商品、货币等是商品经济的一般范畴。商品经济比资本主义早得多,在资本主义出现之前,简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已经存在了几千年。它是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原始公社的解体和私有财产的产生而产生的,以后又经过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中的缓慢发展,才逐渐发展由简单商品生产转化为资本主义商品生产。马克思分析资本主义商品生产正是从简单商品生产,从商品生产的原始形态,从其最简单的交换关系开始,来分析商品的内在矛盾、阐述价值形态的历史发展和货币的产生的。然后才在此基础上进而去揭示资本主义的产生、资本的本质、剩余价值的来源,以及资本主义的矛盾运动和它的历史命运等。这种情况表明,马克思从来都是把价值、商品、货币等当作商品经济的一般范畴,而不是当作资本主义特有的范畴来分析的。对此,只要翻开《资本论》,就是一清二楚的。《也谈》的作者之所以要那样说,目的无非是让人们把社会主义经济中劳动力是否商品问题,同社会主义经济中可否保留“价值、商品、货币等范畴”问题等量齐观,似乎社会主义既然可以保留价值、商品、货币等范畴,也就同样可以保留劳动力商品范畴了。

但是,把劳动力商品同一般商品、货币范畴等同起来是不妥的。按照马克思的分析,劳动力成为商品是货币转化为资本、资本带来剩余价值的基本条件。它是资本主义所有制的产物,也是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存在的前提,同资本主义密不可分。把劳动力商品范畴加到社会主义头上,只能起着模糊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界线,歪曲社会主义经济关系本质的作用。

二、能否只着眼于劳动力流动的市场形式断定劳动力是商品

《也谈》断定劳动力是商品,首先是着眼于其流动的市场形式,而不是从所有制关系上去考察这种流动的实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既定前提下,资源配置当然要以市场为导向……”。“劳动力市场是以劳动力为交换品,那么,这种交换品不是商品又是什么”。在《也谈》看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的流动要通过市场,通过市场就是商品。如果这样的论断可以成立,如果凡是通过市场的就是商品,那么经过金融市场的人民币岂不也成了商品!?

透过表面形式和现象,认识事物的内在本质,这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特点。这一特点,对认识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本质,仍然十分重要。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中有这样一段话:“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旧的东西并不是干脆被废除干净,而是把自己的本性改变得与新的东西相适应,仅仅保持着自己的形式;至于新的东西,也不是干脆消灭旧的东西,而是渗透到旧的东西里面去,改变旧的东西的本性和职能,并不破坏它的形式,而是利用它的形式发展新的东西。”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斯大林这一思想,更显出它的现实意义,特别是对于建立劳动力市场后对劳动力性质的认识,更给人以深刻的启迪。这就是在这种情况下,绝不可仅着眼于事物的表面形式,而要紧紧把握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决定整个生产关系的性质的基本原理,把握马克思关于劳动力成为商品的两个基本条件的科学论断,透过表面形式认识事物的内在本质。

马克思关于劳动力成为商品两个条件的论断是科学的、完整的、缺一不可的。显然,如果劳动者不具有人身自由,他就不具有出卖劳动力的可能性;如果没有失去生产资料(被非劳动者占有),成为无产者,他就不存在出卖劳动力的必要性。在我国社会主义公有经济范围内,劳动者虽然是自己劳动力的所有者,具有人身自由,但他们并没有失去生产资料,他们是公有制生产资料的共同主人。他们虽然不象个体所有者那样占有生产资料,同个人占有的生产资料相结合进行生产,但他们可以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联合起来,同共同所有的生产资料相结合,从事共同生产。他们共同生产所创造的产品,归他们共同所有,在作出马克思所说的各项社会扣除之后,按照各自的劳动贡献来分配个人消费品,即实行按劳分配。这种按劳分配虽仍然要采取货币工资形式,但它不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而是劳动者在联合劳动过程中共同创造的价值中应当分配给他个人的那一分产品价值的货币表现。不管劳动者加入联合劳动共同体(企业)采取何种具体现实形式,是国家统一分配,还是经过市场的自由选择,都改变不了它的实质。我们判断劳动力是否商品所要看的正是它的实质,而不是它的流动形式。其实,在社会主义公有经济范围内,劳动力市场并不是劳动力买卖的场所,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进行双向的自由选择的适当形式而已。平等和自愿是市场的一大特点。通过市场这种形式实现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实现劳动者和企业之间的双向选择,有诸多好处,其中重要一条,是可以使企业真正成为社会主义劳动者的自由联合体,而并未由此使企业中的劳动者变成了出卖劳动力的雇佣劳动者。这里决定性的东西是所有制,而不是市场形式。

三、能否以劳动力的使用所创造的产品是商品来证明劳动力是商品

《也谈》作者既已从劳动力流动的市场形式上作出了劳动力是商品的结论,也就不能不设法作一些理论上的说明,这构成了他的文章的第二部分。

作者首先用一整段讲“物质产品是由劳动创造的”、“商品的二重性是基于劳动的二重性”、“离开了劳动,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就无从谈起”等,这些本来是简单商品生产就已经存在、与劳动力成为商品毫不相干的东西,接着是一大段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也是劳动创造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产品也是作为商品到市场上去交换。然后劳动者从出售商品的货币中,按其所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相应的工资,再用工资去购买所需要的商品。这就是说,劳动者由劳动换来的工资,依然要经过商品、市场经济运行的迂回曲折的道路,而不是像马恩当年设想的那样,劳动者直接由社会劳动总产品中领回同他所提供劳动量相当的消费品”。《也谈》这里讲的是关于按劳分配要通过商品货币交换的形式来实现的事,本来也与劳动力成为商品无关。讲它的目的无非是要引出后边这样一些话:“总之,在商品、市场经济条件下,唯有劳动商品才能维持劳动力再生产和社会产品再生产。……可见,劳动力的使用—劳动既已成为商品,劳动力也不能不是商品”。这是些十分费解、混乱不清的语言。不过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也谈》原来是这样的一个逻辑:由劳动生产物是商品引出“劳动已商品化”或“劳动已成为商品”,再由“劳动已成为商品”得出劳动力也不能不是商品的结论。《也谈》的这个逻辑在文章结尾中有这样一个简要的概括:“总而言之,劳动力成为商品,是指产业部门的经济活动,劳动物化,作为商品出售。”说得明确一点就是劳动力成为商品是指劳动生产物成为商品。这个逻辑能够成立吗?按照这样的逻辑,凡是存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地方,劳动力都是商品,连简单商品经济中个体小商品生产者的劳动力也都是商品了。

不难看出,《也谈》推出这个荒谬逻辑靠的就是偷换概念或混淆概念,把劳动和劳动产品混淆起来或者说等同起来,然后,再把劳动和劳动力混淆起来或等同起来。然而这三个概念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是有着严格区别的。

就劳动和劳动产品来说。(1)劳动是劳动者使用一定的生产工具,改造自然对象,生产物质资料的过程,它处于流动状态中。劳动产品则是劳动的成果,是劳动过程的结果。这个过程之所以需要,只因为它可以生产出对人们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劳动产品。这种劳动产品由于对他人有用,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商品,但劳动自身却不能成为商品。(2)劳动能创造商品的价值,抽象劳动形成商品价值的实体,但劳动本身没有价值,不能成为商品。不生产出对他人有用的使用价值物—商品,其劳动就没人承认,不能形成价值实体。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担当者。(3)假如有人把自己的劳动过程当作商品卖出(不可能), 那么劳动过程的结果—劳动生产物,就不归他所有,也就不能再作为他的商品出卖。反之,如果他把自己的劳动产品当作商品出卖,那就证明他并没有把自己的劳动过程当作商品卖出。所以,不管从那个角度来看,由劳动产品是商品引出“劳动已成为商品”都是说不通的。

既然劳动不是也不可能是商品,从劳动已是商品引出劳动力是商品的论断当然也就不能成立了。而且,劳动力和劳动也不能混同,劳动力只是存在于健康人身体中的劳动能力,它只是生产的主观条件,必须同客观条件—生产资料相结合,才能现实地从事生产劳动。如果劳动者自己不占有生产资料,他就只有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商品出卖给生产资料占有者,才能同生产资料相结合,从事生产劳动。这时,他的劳动力的使用—劳动过程及其产品,都属于劳动力的购买者(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由他支配和占有,劳动者已经无权再把劳动产品作为他的商品去出售。如果他是把自己的劳动产品作为商品去出售,那就证明,他并没有把自己的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卖。在这里,劳动力的商品性同劳动产品的商品性,不但不存在连带关系,而且是互相排斥的。这更表明,以劳动产品是商品,再经过所谓劳动商品化导出劳动力商品的论断,在理论上是不通的。

为了给自己的理论涂上马克思主义色彩,《也谈》用一大段转述了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中的一段话后说“这实质上是承认了劳动是交换品,只是不称之为商品罢了。可见,在我国现实的商品、市场经济条件下,敢于承认劳动力是商品,并非离经叛道。”首先应当指出这里的转让并未忠实于马克思的原意。马克思并不是在讲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力不再是商品时讲按劳分配中通行同一原则的,而是在讲“在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社会里,生产者并不交换自己的产品;耗费在产品生产上的劳动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10页)的同时讲,但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还是实行的按劳分配原则中,各个劳动者“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显然,这里通行的就是调节商品交换(就它是等价的交换而言)的同一原则”(同上书第11页)。《也谈》却把劳动力商品问题拉进来,无非是要给人造成错觉,好象马克思讲的同按劳分配通行同一原则的不是劳动产品的交换,而是劳动力的买卖,至少应包括劳动力的买卖。然而这不符合马克思本意。因为马克思在这里讲的十分明确,按劳分配所通行的“是调节商品交换”的同一原则,而且在商品交换几个字后边还加个括号强调“就它是等价的交换而言”。劳动力买卖是不是等价交换呢?表面上是,实质上不是。它是在等价交换形式的掩盖下实践着对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另外,说马克思那句话里“实质是承认了劳动是交换品”,更是毫无根据的曲解,和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强调的一贯思想相悖。

四、关于“对几个疑问回答”的剖析

《也谈》第三部分回答了四个问题,前三个问题与我们的讨论有关,需要作些分析。

1.先看对“有人认为,劳动者是生产资料的主人,主人怎能把自己的劳动力卖给自己”的回答。

开始作者也承认了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劳动者是社会主人,是生产资料的主人,然而,他却以“社会主义社会是有分工的”,“主人也要参加工作”,其“劳动力的使用要受社会经济活动的制约”为由,作出“参加经济活动的劳动力就是商品”的结论。请问,有分工,受经济活动制约,劳动力就是商品吗?那个社会能没有分工,能不受制约,照此推论,劳动力岂不成为永恒商品吗?

《也谈》还解释“说劳动力成为商品,只是表明个人与社会集体的关系—经济活动中的交换关系。因此不是劳动者把自己的劳动力卖给自己,也不是把劳动力卖给公有企业的领导人。”请问,那么倒底是卖给谁了?没卖给谁,能算什么商品?“只表明个人与社会集体的交换关系”?难道交换关系就是商品交换吗?按劳分配也实现一种等量劳动的交换关系,但它不是劳动力的买卖关系。这些含混不清、自相矛盾的说法如何自圆其说?

《也谈》还拿“知识产权、技术专利收入……是商品性的”作例证,也是无稽之谈。知识产权、技术专利是商品,但这些东西属于知识产品、技术产品,而不是劳动力,岂能和出卖劳动力混为一谈。

2.关于对“有人认为,说劳动力是商品违反按劳分配原则”的回答。我们认为劳动力成为商品同按劳分配是相互排斥的,《也谈》既然主张劳动力是商品,就应对此作出回答,说明为什么不是排斥的。但却避而不谈这个问题,只是说“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分配方式是取决于生产方式的,我国虽然实行市场经济,然而就生产关系来说,公有制经济的物资生产资料,依然是劳动者共有的财产,理所当然地仍然在实行按劳分配。……。实行商品、市场经济、承认劳动力是商品,但在公有制经济中,工资政策依然是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完全符合按劳分配原则。”请问,仍然是、完全符合按劳分配,为什么还说劳动力是商品?如果劳动者的劳动力真的当作商品出卖了,他所得到的工资就只能是劳动力价值已属于买主,整个劳动过程和全部劳动成果都要归买主所有了,劳动者已无权过问,已无权依据其劳动量分配劳动成果,也就是说不可能再实行按劳分配了。既然我国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仍然是公有制,仍然在贯彻按劳分配,那就证明劳动力并未成为商品,劳动者没有把自己的劳动力卖给企业,而是以企业主人的身份参与联合劳动,共享共同劳动成果。难道不是如此吗?

3.再看对“有人认为,劳动力商品化是与占有剩余价值分不开的,社会主义不存在剩余价值,因而劳动力不能成为商品”的回答。对此,《也谈》说“诚然,在社会主义公有经济中不存在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剩余价值。不过,社会主义生产中也存在剩余劳动及其所创造的剩余产品。……。”接着便是从马克思、恩格斯到列宁的冗长的引证,证明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存在剩余产品的必要性。请问,这种必要性同要回答的问题有何关系?这种剩余产品同剩余价值既然不是一回事,讲它何用?为什么不回答既然不存在剩余价值,“剩余产品归全体劳动者的实质并未改变”为什么还说劳动力是商品?为什么避而不谈这样的问题,却讲了许多无关的东西?

总之《也谈》对这三个问题的回答都避开了问题的难点和焦点。集中起来无非是在说:虽然“实行市场经济,承认劳动力是商品,”但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劳动者还是社会的主人、生产资料的主人、企业的主人,他们的工资收入还是按劳分配,他们创造的剩余产品仍归劳动者共同所有。所以说就是不矛盾的,等等。然而,《也谈》所承认的这些难道不都证明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中劳动力不是商品吗?按照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观点和对劳动力商品概念的科学阐述,这些客观存在的情况—劳动者是生产资料的主人、在生产中处于主人翁地位、工资收入是依据按劳分配原则、不存在被他人占有的剩余价值等等,都同劳动力商品的概念(劳动者是出卖劳动力的雇佣劳动者的基本性质)不相容。坚持劳动力商品论的同志如果认为是相容的,就应当对此作出说明。《也谈》摆开了回答问题的架势,却一一地避开了这些问题的焦点。之所以如此,并非是作者水平不高,而是所宣扬的劳动力商品论并非真理,同客观实际不符,无法自圆其说。

五、关于“劳动力商品论”的危害性

之所以要认真驳斥劳动力商品论,是因为这种论调对改革开放,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都是不利的、有害的。具体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1.有损我国工人阶级、社会主义劳动者的主人翁意识。不利于发挥职工群众的主人翁积极性,不利于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2.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企业家的健康成长和社会主义企业在民主管理的轨道上健康发展。我国社会主义企业的领导者、社会主义企业家的一个重大的特点和优点,就在于他们有着全心全意为工人群众服务,依靠工人群众办企业的基本指导思想。在这一基本思想指导下,坚持搞好民主管理,充分调动和发挥职工群众社会主义积极性,这是搞好搞活社会主义企业的一项基本条件。劳动力商品论一经被确立下来,传播开来,我国企业家的这一基本指导思想将遭到破坏或发生动摇,企业的民主管理将被削弱,独断专行压制民主、脱离群众的倾向将发展起来,使社会主义企业脱离它健康发展的正常轨道。那时,什么“搞活大中型企业”、“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等都将失去其基本条件而化为泡影。

3.不利于改革的健康发展。我国正处于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阶段,按照什么模式改革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尚在探索之中,如果劳动力商品论一经确立,成为企业制度改革、规范企业内部关系的一个指导思想,企业的改革也将被误导,偏离其正确方向。

4.为混淆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界限打开一个重要的理论缺口。劳动力成为商品,这本来是资本主义所特有的经济现象,如果我们把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力也称作商品,势必在思想理论上模糊了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混淆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界限,至少是从一个重要方面为这种混淆打开了理论缺口。不管劳动力商品论者的主观意图如何,其客观结果必然如此。

所以,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是否商品问题是个重大的理论原则问题,应认真严肃对待,不能只着眼其市场形式作出简单化的推断,应当依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科学的加以分析作出符合实际的结论。

这里应顺便提一下,说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不是商品是仅就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力而言,至于非公有制企业—私营企业、独资企业、合资企业的劳动力,当然具有商品性。对此,我们的认识基本没有分歧。但我想,对这类企业中劳动力的商品性问题,也应有所分析。由于这些企业的劳动者仍然是我们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一方面他们分享着国家发展社会公益事业、福利事业的好处,另一方面他们在私营企业中的合法权益又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他们的工资虽然基本上要体现劳动力的价值,但也要受到整个社会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一定影响;他们的劳动成果的一部分虽然要作为剩余价值被资方无偿占有,但其中也有一定数量以税收等形式上缴社会主义国家;他们所在的企业虽然按其自身性质是非社会主义的,但在国家政策法令规制下的发展,也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他们在这些企业中劳动和工作,既有出卖劳动力的一面,又有在那里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的一面。

责任编辑注:杨坚白《也谈社会主义社会的劳动力是否商品》一文见本专题1995年第2期54页。

勘误

期·页 误 正

6.42 右栏倒数第1行 四川省委党校四川省委省级机关党校

9.36 左栏第27行 转让转述

9.36 左栏倒数第5行 还是还要

9.37 左栏第25行 是劳动力价值已 是劳动力价值的转化形

属于买主式,而不能是按劳分配

所得,因为此时,劳动

力的使用价值已属于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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