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及服务收费存在的问题_银行论文

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及服务收费存在的问题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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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费基本情况

(一)《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情况良好

2003年6月颁布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3号 ,以下简称“3号令”),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等服务业务收费进行了系统、具体、明确的规范,顺应了商业银行费率市场化潮流,明确划分了政府和商业银行服务收费定价权限,赋予商业银行部分中间业务定价权,极大地推进了商业银行费率市场化进程。“3号令”尽管是针对商业银行服务业务的,但它的影响却远远超出了服务业务本身,已经对商业银行整体业务发展产生较大的影响,极大地改善了服务收费的政策环境,对于商业银行增加中间业务收入,促进业务结构和盈利模式的转变,促进业务创新和成本管理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各商业银行认真贯彻执行“3号令”,在制定收费标准和收费过程中,充分考虑到了社会公众的承受能力和银行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较好地处理了增加收入和履行社会责任的关系。如2006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四大银行专门发文,对低保户实行中间业务收费减免。各行在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时,充分考虑到了社会公众特别是低收入者群体的基本金融服务需求,基本做到了保证每个家庭在银行至少有一个免费的活期存款账户;发放民工卡,对农民工汇款等实行收费优惠;在校大学生申请借记卡免年费等。此外,各家银行积极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如公众通过银行向灾区、向在校贫困大学生捐款等均实行免费。

(二)中间业务收入总量增长较快

从2000—2006年5年间,工行境内机构中间业务收入由22.9亿元增长到185亿元,增长了7倍,中间业务收入占经营净收入的比重稳步提高。农行2006年度实现中间业务收入139.06亿元,增幅45.2%。中行2006年度非利息收入同比增长12.07%,总额达到270.07亿元,约占营业收入的18.20%,剔除外汇净敞口估值损失因素影响,非利息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高达23.28%。建行2006年实现净手续费及佣金收入135.71亿元,增幅高达60.51%。从各行的情况来看,经营结构和盈利模式转变初见成效,资产、负债和中间业务相互促进、良性互动、协调发展经营格局初步形成。

(三)中间业务定价管理体制初步形成

各家银行高度重视中间业务定价及收费管理工作,都制定了中间业务定价收费的管理办法,确立了定价原则、流程、方法和价格检查,通过规范中间业务价格授权、审批、流程、定价等方式,进一步强化中间业务收费管理;能够定期对中间业务收费标准梳理,使之更规范、更贴近市场和客户。如工行专门就落实“3号令”召开了会议,确定了全行中间业务收费策略,即严格按照“3号令”要求定价和收费,积极稳妥地推进中间业务收费进程,在每年召开的中间业务工作会议上,行领导都要专门部署定价及收费管理问题;农行成立了中间业务管理委员会,作为全行中间业务发展决策机构,负责领导、决策和协调全行中间业务发展及价格管理工作。

二、商业银行服务收费中的主要问题

(一)收费标准偏低,收费收入比重较小

我国商业银行开办的中间业务总体收费水平偏低,有些甚至不能覆盖成本。例如基本结算类服务价格收费标准是1997年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制定的,其中部分产品收费标准沿用了1988年的有关规定,绝大部分基本结算业务价格十多年来未进行过调整。而各中资商业银行为提高结算速度,丰富结算产品,深化结算服务,近年来在结算网络、设备建设等方面进行了大量投入,结算业务成本大幅攀升,办理结算业务收入远低于服务成本,收不抵支、成本倒挂现象严重。西方商业银行在定价策略上基本以成本作为定价底限。根据《2006年全球零售银行报告》,中国的银行服务价格比上年下降了8.5%。与世界其他国家的银行相比,中国的银行核心服务价格(根据银行业四项核心常规业务,即账户管理、支付方式、现金使用、特例处理计算得出,也就是客户在享受银行上述业务的服务时向银行支付的费用)为11欧元,依旧处于最低的水平,而世界平均水平为90欧元,最高水平为205欧元。此外,西方商业银行的大部分收费标准一直处于持续增长之中,以信用卡为例,10年前,大部分发卡行预借现金服务的收费标准是交易金额的2%,最低2美元,最高10美元。现在,这项费用已提高到交易金额的3%,最低5美元到15美元,且上不封顶;信用卡的滞纳金和超限费在过去十年中几乎增加到原来的3倍。

在中间业务收费种类少、收费价格低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国内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虽呈现出绝对额逐年增长、占比有所增加的良好态势,但所占份额仍很小,商业银行经营收入主要还是来自于利差收入。西方商业银行的手续费收入与净利息收入之比一般已超过50%,花旗银行在2005年更是有着惊人的发展,高达163%;而我国银行这一比例仅为10%左右。

(二) 定价机制需要完善,定价能力亟须提高

目前各行在服务定价方面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定价机制不完善。有些银行定价政策不统一,分支机构拥有较大的定价权,致使同一客户同一类服务在同一银行不同分支机构之间,收费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有些银行定价决策机制不规范,行内部几个部门同时拥有一定的定价决策权,且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银行服务定价缺乏有力的信息系统支撑,无法提供大量的所需信息等等。二是定价能力亟须提高。目前大多数银行都是采用市场跟进型定价,而占据一定市场优势的大银行的服务定价,也普遍缺乏科学的定价理念,遭遇到科学定价方法的考验:采用成本加成定价法无法准确计算作业成本;采用市场跟进定价法不能与国外同业价格水平接轨;采用客户导向定价法(或称价值定价法)不能有效地观察客户行为以及客户对价格的敏感性,定价方法较为粗糙。

(三)收费行为需要规范,信息透明度需要加强

一是市场竞争行为需要规范,存在为争夺客户而故意压低价格,扰乱正常的银行服务市场秩序的现象。二是收费项目名称需要规范,虽然各银行自主推出服务项目,自主决定服务收费项目,但收费项目名称不规范,也会引起金融消费者的歧义,引起不必要的误解,如异地存取款收费,就很容易被误解为银行存款也要收费。三是市场营销行为需要规范,存在一些采取不当销售手段,不对金融消费者进行必要的、充分的风险提示、信息披露的问题,向不需要银行某些服务产品的客户推销这些银行服务产品。四是银行收费透明度不高。有些商业银行在服务收费之前往往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收费情况,收费公告也不够及时、明确和醒目;对私业务收费中对客户的解释不到位,既缺乏对消费者的耐心解释和说明,也缺少正确的引导和宣传,使银行与客户之间在收费问题上的分歧经常无法消除。

(四)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环境有待改善

在转型时期,受计划经济下居民享受银行免费服务的惯性思维所限,我国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环境亟须改善。特别是近年来,居民一方面享受银行改进服务技术和服务手段所带来的便利;另一方面却对银行服务支付相应费用有所不满。这一现状使得各银行在推出服务收费项目时非常谨慎,如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时,为消除公众误解,工行、建行等都先后进行了长达半年多的市场宣传。外资银行在国内推出相应服务收费项目时,却没有受到市场过多的置疑。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收费环境不佳,严重影响了其经营转型进程和中间业务创新的积极性。

(五)提高收费水平与改善服务质量存在不同步现象

中间业务是商业银行靠自身信誉、技术、人才、信息、资金等资源,通过向客户提供服务来赚取收入,收费水平应当与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效率相匹配,使客户感到物有所值,愿意且乐于付费。但是,一些银行片面强调服务收费与国际接轨,追求中间业务收入增长,却忽略了服务质量的改善,出现了服务收费与提供的服务质量不协调、不同步的现象,使客户对银行收费心存芥蒂。

 三、中外资银行服务收费的比较

从中外资银行服务收费的总体情况来看,中资银行中间业务收费种类远远少于外资银行,费率普遍低于外资银行。同时,中资银行和境外外资银行在收费问题上都遭受到消费者的质疑,但比较而言,中资银行面临的处境更为不利。主要原因:一是受社会、历史因素制约,中资银行承担的社会责任多,客户群体广泛,高、中、低端客户并存,且中间业务发展时间短,发展水平低,服务对象主要是中低收入群体,这一群体对银行收费的价格敏感性较强;二是我国商业银行对部分中间业务实行自主定价不足5年时间,定价策略、收费经验不足,缺乏与消费者充分有效沟通,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解;三是受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特殊国情影响。

总体来讲,中外资银行在服务收费方面存在两大差距。

差距之一:外资银行服务定价是其选择客户,实现市场发展战略的重要工具;中资银行服务的大众性,决定其无法有效利用这一手段选择客户。

差距之二:外资银行服务定价较高与其产品的复杂性及高附加值是分不开的;中资银行受市场及自身创新能力所限,目前尚无法做到这一点,导致了中资银行面临收费环境的考验:中低端客户价格敏感性强,费率低且易受到质疑。

关于社会舆论及有关方面经常提及的国际惯例,我们认为,国际上一些通行的做法及成熟市场国家银行的经验,有些是市场发展的必然,但更多的是囿于特殊的历史和社会背景。具体而言,如何规范商业银行的收费行为,可以参照成熟市场的国际惯例,至于商业银行提供服务收不收费,收费多少,从根本上讲取决于市场发展状况、银行发展战略、银行提供服务能力以及商业习惯等因素,这些因素各国各地各行以及不同时间都会存在不同,并没有国际惯例可循,因此,商业银行提供相关服务并对这些服务自主定价,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当然,在市场及市场主体发展不够成熟的阶段,不成熟的市场主体可能会利用一些特殊的市场地位,推出一些不明智、不理智的收费项目和不合理的费率。政府部门对这些收费行为进行指导,或通过行业协会来引导商业银行的收费行为,是完全符合市场发展逻辑的。

四、当前社会关注的银行服务收费情况

关于小额账户管理费。收费目的是提醒客户合理开立账户,引导客户管好用好银行账户,有效管理账户,且充分考虑、照顾到了社会弱势群体。据工行反映,截至2005年6月30日,该行个人活期存款余额在10元以下的账户约1.4亿个,占账户总数的36.85%,除部分特定目的的账户,长期闲置不用低效及无效账户达到1亿个以上,而且还在不断增长积累。农行反映,在实行小额账户收费之前,小额账户(账户余额低于500元的个人活期账户)占全部个人活期账户数量的比例高达76%,但存款余额占比只有1.25%。对此,若不采取措施加以治理,银行将背上沉重的包袱。鉴于此,国内多数商业银行相继对个人人民币活期存款低余额账户实行收费。以工行为例,收费范围为余额低于300元(含)(2006年以后,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调整为300-500元,但目前均暂按300元收取)的活期存款账户,收费标准为3元/季。这个标准与在华外资银行规定的账户管理费相比仅具有象征意义。银行这样做的目的,主要不是为了增加收入,而是为了敦促客户对其久悬不用、多余的账户主动进行清理,既利于客户自己有效管理其存款账户,又可以腾出计算机系统内存,提高银行账户资源的使用效率,降低经营成本。同时,通过收费约束,引导客户根据其日常需求合理开立银行账户,形成较为理性的银行服务消费行为。

关于跨地区存(取)款业务的收费。主要会员单位认为,实质并非对存取款行为本身收费,而是对办理跨地区结算业务收取费用,相当于同系统内的异地汇款业务。异地存(取)款业务实现异地存取实时到账,是现代科技在银行领域的重要应用,是对传统货币资金流转支付方式的一场革命。与传统汇款方式相比,极大节省了客户资金流转风险和成本,提升了资金时间价值,提高了客户服务效率。在对汇款业务收费的情况下,对此项业务收费更是理所当然(农行此项业务收费收入将近占全部中间业务收入的40%)。至于国外银行不收取此项业务费用的国际惯例,原因是国外银行普遍收取了相应的开户费用和账户管理费,涵盖了此项业务的成本。

关于零钞清点费。按照“3号令”有关规定,目前只有部分银行向对公客户收取了零钞清点费,对私客户尚未收费。对于对公客户来讲,收取零钞清点费主要是基于银企双方的基础上的协议定价,属于双方合作的内容之一,是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制定的收费,因此不会造成其他影响。对私客户零钞清点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定价权归银监会,截至目前,由于银监会尚未出台具体收费标准,各行收费缺乏政策依据,所以没有收费。

五、加强和改进银行服务收费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 稳定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费政策,进一步增强“3号令”的执行力

对“3号令”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各商业银行(包括外资银行)理顺定价管理体制,依法合规定价和收费,自觉维护“3号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切实防范不当定价引发政策风险,保持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费政策的稳定性。

(二) 制订《商业银行服务定价指引》,提升商业银行定价管理水平

中间业务收入占比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银行经营的稳健程度和市场竞争力,银行创新能力、市场竞争能力以及抵御风险能力,从根本上讲取决于银行的定价能力。银监会应加强对商业银行建立完善定价体系的指导,在维护商业银行服务收费自主权的基础上,适时出台商业银行服务定价指引,对商业银行完善服务定价决策与执行机构、建立科学的服务定价体系、信息系统支持和服务定价执行机制等进行原则性规范,指导商业银行增强服务定价意识,完善服务定价体系,提高服务定价能力。

(三) 适时调整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收费标准,扭转人民币结算业务经营亏损局面

基本结算类业务收费是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费的基础所在,而现行收费标准偏低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为促进银行经营转型、稳健发展,银行业协会将适时提交有关基本结算类价格调整的报告,建议价格主管部门及时调整指导价格。

(四) 加强沟通协调,努力营造良好的中间业务发展和服务收费环境

一是监管机构、银行业协会和商业银行共同努力开展普及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引导社会公众有效利用银行先进服务设施和手段,树立有偿服务理念,明确服务付费是促进银行改进服务手段、创新服务品种的动力,也是保护客户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二是集中行业宣传整体力量,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和信息交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争取公众对银行提供服务并对之收取一定费用的理解,尤其是各银行在推出服务收费项目时,要注重宣传策略,消除公众对“银行服务收费不公开、不透明、忽视消费者意见”的误解。三是加强与新闻媒体以及人大、政协、司法等部门沟通,杜绝媒体对银行服务收费的失实和不恰当炒作。

(五)发挥银行业协会自律作用,规范服务收费行为

通过银行业协会这一自律平台,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一是规范收费名目,尽量避免歧义和公众误解。组织会员单位制定行业标准,对现行银行中间业务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对中间业务收费的类别、名目进行统一规范。二是规范中间业务市场竞争行为,维护中间业务市场秩序。通过行业自律手段,既要制止低价竞争,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的行为,又要合理引导商业银行承担社会责任,照顾社会弱势群体。三是规范中间业务营销行为,杜绝不当销售行为。加强商业银行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教育,督促各行自查自纠、从严惩处违规销售行为。四是充分发挥好协会的公众联系纽带作用。建立公众查询各家商业银行收费标准的统一平台,方便客户选择银行服务,使银行服务项目处于社会的广泛监督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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