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比例政策变化的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比例论文,高新技术成果论文,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276.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241(2002)01-0009-04
一、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比例相关政策的变化沿革
以高新技术成果为主体的无形资产入股问题,是创业者和投资者在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过程中所普遍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创业者具有相应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或者智力资本、创意等无形资产,但往往缺乏货币资本和其它实物资本,需要从风险投资、大企业或者其它外部投资机构获得投资,共同组建创业企业,将科技成果转化为商业化的产品和服务,获得利润,一般情况下并按出资比例来分配利润。这样,在创立高科技企业的时候,高科技成果和其它无形资产所允许占的出资比例,就显得至关重要。
1993年的《公司法》规定,“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1999年12月修改的《公司法》中,添加了一条“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这在事实上为各地灵活地制订相关政策预留了空间。
从2000年开始,对于高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比例问题,北京、上海、深圳的高科技园区都制定了新的政策,不再进行限制。
北京在2000年底颁布的《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由出资各方协商约定”。与之相应,2001年3月,北京市出台了《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设立公司和股份合作企业的,对其高新技术成果出资所占注册资本(金)和股权的比例不作限制,由出资人在企业章程中约定。”“企业注册资本(金)中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对高新技术成果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经全体出资人确认的高新技术成果可以作为注册资本(金)登记注册”,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栏的最后项下注明作为非货币出资的技术成果的价值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以及是否办理了财产转移手续的情况。”
上海在2000年11月颁布的《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简称18条)中明确“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的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可达35%。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对以协议方式将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方法,上海市工商局还出台了相关文件(沪工商注(2001)第97号),规定科技型企业、软件和集成电路的生产企业可以高新技术成果和人力资本、智力成果等无形资产作价投资入股。“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投资入股可占注册资本的35%,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可从其约定;以人力资本和智力成果作价投资入股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20%;允许高新技术成果和人力资本、智力成果等无形资产作价叠加进行注册。”
深圳市在1998年就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技术成果入股管理办法》,规定“技术出资方和其他出资方的出资均未涉及国有资产时,各出资方可商定选择协商作价或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方式将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当时规定,“技术成果作价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0%。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属于高新技术成果的,其作价金额占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超过20%,但不得超过35%。”在2001年3月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条分别规定:“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注册资本可以按照出资人的约定分期缴纳。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由出资各方协商约定。”
其它一些省市的高新技术开发区也开始推出类似的政策,以高新技术成果为主的无形资产出资比例限制正在更大范围内取消。
那么,这些政策的出台对于高科技创业企业的登记注册操作实务、经营发展战略有何影响?对于《公司法》、《会计准则》等一些相关概念及规定会引发什么新的问题和挑战呢?下面的部分将以一个构建的实例来加以说明并进一步探讨。
二、高新技术成果出资比例限制消除前后创业企业登记注册操作方式对比
北京、上海、深圳等地明确取消出资比例限制的制度基本上都出台于2000年底以后。而实际上,在出台这些规定之前,高科技创业活动就已经蓬勃发展,1998年以后,更是掀起了创业和风险投资的热潮。笔者对中关村一些创业企业及相关业界人士进行访谈后发现,限制高技术出资比例主要会产生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这个限制条款有可能作为资方压降拥有技术成果和人力、智力无形资产的创业者股权比例的一个很好借口和依据;另一方面,如果创业者和投资者股权谈判之后所确定的无形资产出资比例高于限定比例,则需要通过一些技术处理后绕开这种出资比例限制,但这可能会对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埋下一些隐患。
下面我们综合对多家企业访谈的不同情况,构造一个典型中关村创业企业的例子来对实际操作方式进行说明。
某创业团队由北京一名牌高校刚毕业的5名研究生组成,团队中包括计算机网络、法律和管理等方面的人才。该团队拥有一项关于家电网络化方面的技术,模型系统已经研制完成,并且已经同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意向性合同,拟将该产品用于智能化小区的开发。创业团队仅拥有3台计算机和一些试验仪器,评估后约2万元,但没有现金资产。创业团队希望能够获得100万的资金组建公司并维持1年的运营,将技术完善并产业化。创业团队的商业计划中预计未来四年的经营现金流将分别是;-32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60万元。业界专家和一些投资机构均认为这种预测较为保守和可靠。这样,就算不考虑四年以后的收益,取20%这样较高的贴现率,采用DCF(现金流折现法)进行估计,新公司成立后,其价值将至少为332万元,除去100万资金投入和2万元固定资产以外,创业团队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价值至少应为230万元。创业团队应该控股,占70%股权,而投资者则占30%。
1.高技术成果出资比例限制为20%的情况下注册登记操作方案
创业团队找到4个典型投资者,分别是个人投资者A、创业投资公司B、企业投资公司C、准备进军智能家庭领域的实业公司D。
经过谈判,B认为团队的无形资产出资比例不能超过20%,因而希望在投资100万元后占78%的股份。而其它几位投资者在分析之后,认可了创业团队的无形资产价值,接受出资100万占新公司30%股权的方案。不过它们分别采用不同的操作方式来绕开无形资产比例不能超过20%的限制(某些地方可能规定技术成果可以占35%,但从原理上来说并不影响分析结果,因而不再进行单独讨论)。各投资者所采用的方案如表1所示。
表1 出资比例限制为20%时各投资者的投资方案
注:实际操作中,为了节省无形资产评估费用,或者防止有资格的评估机构做出的无形资产评估结果同双方协商结果不一致,创业者和投资者可能在注册时不将无形资产列入。这里没有考虑这种情况。
由于资金属于个人,不受财务制度的限制,且个人投资者A愿意承担风险,因而在工商登记的时候,同意将自己出资货币资产登记为38万元,其余的62万元分别打到各个创业者的银行账户上,无形资产按照20%的比例入股,在公司章程中写入“在公司破产或清算的情况下,投资者A有优先清偿权”一款。此外,双方在投资协议中说明投资者实际投入100万元,占30%的股权。
投资者B认为创业团队的无形资产不能太高,并按照20%的无形资产出资比例限制,要求占78%的股份并控股。
投资者C采用的方式是先以62万元向创业团队购买部分技术成果,然后再投入38万元。创业团队在注册的时候就能够再将无形资产作价26万元,并投入62万元货币资产。这样,投资者C实际出资100万元,占30%的股份。
投资者D希望新公司的注册资本尽可能大一些,愿意除了100万实际投资之外,再为投资者垫付164万元,在公司注册之后,再以某种方式(如关联交易)将164万元资金抽走。这种做法虽然实现了332万元注册资本金以及实际投入100万元而占30%股份的目的,但事实上是一种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可能为公司今后的发展埋下隐患。
上述几种方案中,方案B是典型的创业团队无形资产被低估的情况,这种方案创业团队一般不能接受。而方案A、C、D在笔者所了解的创业企业中均有案例。但在这几种方案中,至少在账面上来说,创业团队无形资产的价值还是远远小于评估机构或投资者公认的价值230万元。此外,在创业团队和投资者合作出现问题的时候,均可能产生一些产权纠纷。表2对此进行了简单的总结。
表2 各种投资操作方案的优劣势对比
方案优点
可能存在的问题
A
新公司账务比较清晰手续简单 要求个人投资者承担较大的风险
C 新公司和投资者的账务、财务 需要签订部分产权的技术交易
都比较清晰 合同技术成果产权可能出现纠纷
D 注册资本金较多无形资产估价 事实上抽逃资本金,违反公司
较高法需要较高的账务处理技巧
2.取消高技术成果出资比例限制情况下的注册登记操作方案
在出资比例限制操作消除之后,投资者可以按照评估的结果,直接承认创业者的无形资产,采用如表3所示的投资方案。
表3 取消出资比例限制后的投资方案
这种方案可以基本消除前面几种方案存在的问题,可以在同等现金资本的条件下提高注册资本额,无形资产较多,且账目清楚,不需要进行一些可能会为今后埋下隐患的关联交易和抽资等操作。从这些意义上来说,北京、上海、深圳等地新政策的出台,确实起到了承认技术成果无形资产价值、减少企业出现产权纠纷可能性、简化企业登记手续、为创业者和投资者双方提供更多投资方案选择等作用。因而,取消出资比例限制的思路应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三、取消高技术成果出资比例对企业策略选择和政府相关政策的影响
取消高技术成果出资比例限制,为创业者和投资者的合作提供了较为宽松和合理的外部环境。如果进一步分析,我们就会发现它也可能对创业企业的经营策略产生一些相应的影响,如注册资本选择、无形资产大小等;同时也会对法律、会计、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和学术界提出新的挑战,像如何防止利用该规定实施虚假出资、如何界定和评估无形资产等。
1.注册资本
尽管从法律和会计准则的角度来说,注册资本仅是公司验资截止日的实收资本数,即一个时点数,因而注册资本与企业的商业信誉没有必然联系,注册资本金也不构成偿债能力。但是,在实际商务操作中,人们仍然普遍将注册资本看作公司资金实力的一个重要信号。在我们访谈中曾出现这种情况:客户本来对某创业企业的技术和产品较感兴趣,但当了解到创业企业的注册资本仅为30万元的时候,就不敢把一个数百万的技术开发定单交给这家公司来做,转而寻求别的“实力较强”的公司合作。这样,在同等情况下,较大的注册资本金往往提升了公司的商誉。
将上一部分出资比例受限情况下较为规范(从法律和会计制度角度)的处理方法A、C同无出资比例限制的方案E进行对比我们就可以发现,在不进行虚假资金注册和资方投资100万元占30%股权不变的情况下,20%的比例限制使得公司的注册资本范围只能够在102~128万元之间,而在取消比例限制的情况下,公司的注册资本范围将可以在102~332万元之间。这样,方案E就可以用规范的方式获得较大的注册资本,提升企业的形象和实力。
当然,同样注册资本也有可能出现不同的抵押效果,如企业甲、企业乙注册资本均为332万元,其中甲全部为实物资产,而乙为102万实物资产和230万无形资产。由于在注册登记时写明了技术成果出资比例,因而在从事一些资金需求较高而技术含量要求不太高的商务活动的时候,甲企业应该比乙企业更有优势;但如果从事对技术能力要求较高而资金需求较小的商务活动的时候,企业乙则可能更有优势。
这里,注册资本对企业商誉的信号作用,特别是无形资产注册资本对企业客户的信号作用,是理论界可以深入研究的一个新课题。
2.企业利润、现金流和纳税额
由于我国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一般为5~20年,而无形资产的摊销同固定资产折旧一样,具有节税、增加企业现金流和降低账面利润的效果。因而这会对企业的税收策划和未来的发展规划产生直接的影响。
在我国各高新技术园区,对于经过审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般都实施所得税“二免三减半”的规定,而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基本都在2年以上,因而,对于这些企业来说,所得税的节税效果仍然明显。当然,这种摊销将减少账面利润,这对于希望公开上市或者进一步融资的企业来说,可能会有负面影响,应该通盘加以考虑和策划,确定相应的摊销方式和摊销年限。
这样,在出资比例取消前后,同等条件下,采用方案C和采用方案E的创业企业,企业E缴纳所得税较少,现金流较为充裕,而企业C的利润额较高。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取消无形资产出资比例限制实际上是对高科技创业企业进一步的所得税优惠。
3.无形资产的物化问题
2001年新公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无形资产,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根据会计准则中的规定,管理人员的管理才能、客户和市场关系、员工的知识等并不属于无形资产的计算范围。而对于创业企业来说,这些虚拟资产往往是至关重要的,也是投资者最为看重的。如何合理地将这些虚拟资产转化为账面资产成为理论界应该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取消无形资产出资比例限制也为这种转化提供了事实上的渠道,在进行评估的时候,创业企业往往可以将这些虚拟的资本附着在科技成果上进行作价,从而以变通的途径,将知识、管理、市场关系等虚拟资产体现在账面价值上。
这里自然又引发出一个技术成果评估标准的问题。笔者认为,在创业者和投资者均认可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在评估尺度的掌握上保持适度的灵活性是合理的,这种灵活性也是知识资本在无形资产中“合法化”的重要途径。当然,如何监管这种灵活性的“度”也是对会计部门和其它监管部门的一种挑战,如果尺度过宽,那就有可能导致通过虚报无形资产来实现虚假注资。上海“18条”中公布的“以人力资本和智力成果作价投资入股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20%;允许高新技术成果和人力资本、智力成果等无形资产作价叠加进行注册”可能是一种较好的解决思路。
四、结论
取消高技术成果出资比例限制进一步体现了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支持的思路,在尊重知识、明晰产权、简化手续等方面能够起到较好效果,避免了因要绕过政策限制而导致不必要的虚假出资、抽逃资本、产权纠纷等现象,有利于创业企业和投资者的利益,有利于推动高技术成果产业化。这种政策思路应该在更多地区推广试行,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将其写入《公司法》。
此外,这种新政策的出台将会对创业企业在注册资本额度、税收规划等策略选择等方面产生影响;对监管部门、评估机构等在无形资产评估尺度、虚假出资防范等方面提出新的挑战;对理论界关于无形资产范畴的界定、无形资产注册资本的信号作用等方面提供了新的研究课题。
(收稿日期2001-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