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公司法改革立法技巧及企业实施效果考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英国论文,公司法论文,效果论文,技巧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英国公司法的立法目标
英国公司法改革进程于1998年由贸工部发布《竞争经济中的现代化公司法》咨询意见书启动,历时8年,历经多次修改,最终成型的公司法由超过1300个部分组成,被认为是英国立法史上最大型的单独立法,其后又有超过70项后续立法以确保其实施。咨询意见书中强调,此次修法的目的是实现公司法的现代化,通过立法实践,英国公司法改革白皮书明确列出了改革的四项目标:加强股东的参与及鼓励长期投资;保证更好的公司规制及以方便小公司为主;使在英国建立和经营公司更加容易;使未来公司法改革更为便利。
英国政府认为完成于2009年的公司法改革,代表了一次对英国公司法的全面回顾和现代化,法案简单化并改进公司法——使其变得更易懂和更灵活。因此,英国公司法的立法目的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第一,促进股东参与和长期投资。第二,简单化原则以促进商业发展。第三为小公司制定特别规定以减轻其监管负担。为了达成以上立法目标,英国的立法者在立法过程注意确保广泛的参与者,使用浅显易懂的语言,将法律经济学分析方法引入立法过程以权衡利弊,用配套次级法规规定细节问题以简化公司法主法等立法技巧。
二、英国立法过程的经验和技巧
1.确保定稿前最广泛的征求意见
1998年,英国政府宣布建立公司法复查动向小组对公司法进行独立并全面的复查。为避免此次回顾被认为是仅顾及法律行业内部人利益的技术性审查,整个复查的过程被有意识地精心设计以确保“最大限度的公开,独立和广泛的征求意见”,此外,复查小组所公布的所有报告的书写风格都力图将法律专业化语言控制在最小范围,以确保社会公众的理解度以获得最广泛的意见。
这一点对我国的借鉴意义非常重要,我国公司法修改时虽然也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包括学者的立法建议,工商界代表的提议等,但整个讨论过程是不公开的,最终选择哪些规则仍然是各方面利益博弈的结果。
2.明确使用法律经济分析方法
法律委员会提出的建议被广泛采纳到复查小组的报告中,未被采纳的部分也成为了进一步深入分析的基础。法律委员会工作的创新之一,就在于明确使用法经济学分析方法提供立法建议。而复查小组本身也广泛使用了法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在实证数据的支持下进行的法经济学分析为公司法改革中的争辩提供了刺激和催化。当然,法经济学的分析方法也面临质疑,有些学者质问为什么是经济学的价值判断与其他价值相比胜出,而另一些学者则质疑这种方法是否为法律改革增加了价值。
3.坚持“方便用户”的原则
法律规则应该使用易于理解的语言,将用于商业参与者明了他们应该负担职责的成本最小化。那些只有借助昂贵的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才能够被理解的法律规则事实上是对小公司的间接歧视,因为他们的资本更少,更难负担因法律语言复杂而导致的成本。
公司法最终是为经济发展服务的,以方便用户的思想去指导立法,尽量使用浅显易懂的语言,不但能减少经济行为中的成本,而且更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让他们不必支付高昂的顾问费用也能明了法律的规定。
4.将配套法规放在公司法之外的次级法规中
公司法复查小组建议将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放在公司法主法规中,但是更细节化的规定放在次级法规中或由其他专门小组进行规定。立法者的考虑是,这样可以保证法律的民主性、灵活性和可接近性。然而,修改完成后的公司法成为了英国法律中最卷帙浩繁的一部,有1300个部分,许多公司抱怨管理层需要花费很多资源和时间去了解立法的规定,这使得企业为了应对监管所产生的负担成为企业发展的障碍。
5.加强私人机构的推进作用
在英国公司法改革中,私营部门起到了极大的推进作用。其建议往往集中于一到两个方面而非公司法的整体,而且常在金融或公司危机之后出现。如1998年的汉普报告研究了以上两个报告的实施问题,而1999年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则完成了公司内部控制方面的特恩伯雷报告,并得到了伦敦证券交易所的支持。
在全面修法启动后,英国政府在将调查报告融入公司法的过程中扮演了一个更为积极的角色,然而有趣的是,这些调查报告仍然是由相关行业受政府委托而发布的。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即使是被政府委托的私营部门也尽量避免以立法的形式应对公司危机。如摩根斯坦利前主席在他2009年发布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董事义务的报告中建议的,可以采纳非法律的反应机制应对董事及机构股东的违规行为,如在涉及披露事项时采纳“遵循或解释”原则。民营经济是国家经济中最有活力的经济体,公司法作为为市场主体服务的法律,由经济实体及其联盟自己提出他们的需求也许更能切合实际需要。从另一个角度讲,由私人机构参与立法过程可以更为灵活并节省成本,不失为一个值得借鉴的立法技巧。
三、英国公司法的立法改进及企业实施效果分析
1.促进企业长期投资和股东参与公司治理
对于加强和促进企业的长期投资和股东参与公司治理方面,英国在2006年公司法中,改进企业内部的股东机构,更重视对外部资金的引入和投资,鼓励和支持股东参与到公司的治理和监督上,引入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激励小股东权益保护,公司法规定他人损害企业利益,参照前款规定来处理,使得代表诉讼被告不再限于董事,凡是伤害公司利益的都可能成为被告,做到利益平衡。然而在企业实施公司法效果中,对于促进长期投资的这个立法目标并未实现,其根本原因是股东结构发生了变化,由更注重长期投资回报的本国股东为主转为了更多外国投资者为主的结构,而外国投资者不可避免地会更注重短期回报,这并不是公司法可以解决的问题,相反,公司法的修改应该充分注意到投资者结构的变化,顺应现实情况做出相应的改变。
有证据表明,股东类型已有显著变化。2008年,英国公司的股票中有41.5%的股票被外国的投资者所持有。直接被英国个人投资者(而不是英国的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和银行等机构投资者)持有的股票比例已经下降至10.2%,而这一比例在2006年时12.8%,在1963年是54%。
当市场投资者结构已发生根本性变化的时候,英国公司法改革的推进者没有及时应对形势变化,未达到保护企业利益的效果。
2.企业保护简单化原则,董事义务成文化
作为现代化公司法原则的一部分,英国立法者最终决定将董事义务成文化,以使商业参与者明确知晓其义务之所在,而非像修法之前一样,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则散见于卷帙浩繁的判例之中,董事不借助法律专业人士的协助不能明确知道他们的义务之所在。然而修改后的英国公司法被学界批评为“复杂的并且令人困惑的”。公司法会以一种“明确,简练,毫不含糊的语言写成,可以让商业参与者轻松地明了其职责”的愿望,在实际关于董事义务部分的法规上是令人失望的。
在企业建设中,不论是建立还是减少某些机构,都要考虑到预期之外的后果。新机构一旦建立,会自我成长,并产生一些比建立时能预见到的更为明显的后果,因此在做出决定前一定要给予充分的谨慎和审查。
3.为中小企业服务
公司法回顾于1999年发布的战略性架构书中明确指出,英国公司法应对小型企业给予更多关注。“公司法对于小型企业的特殊需求回应较少。而这类企业的建立与发展是非常重要的,因而法律应该为其提供一个适宜的环境。”具体而言,就是考虑小企业需求,其规定包括赋予小型企业在其内部管理上的更大灵活性和思想的自主性,实现大小企业的分区立法,以小企业立法为重点对大企业做出例外规定的立法模式。第一,简化小企业的治理机制,废除公司法关于“私人公司必须设立秘书”的要求;第二,简化小企业决策程序,主要体现在成员大会制度和决议程序两个方面;第三,简化小企业相关条文制度,如删除“授权股份”概念;第四,简化小企业会计审计制度。
然而修改后的公司法要求注册公司需要对登记机关提交备忘录、公司章程、申请表和服从声明。在新公司法下,申请表长达18页,而根据1985年公司法,申请表仅为两页,公司登记代理机构已经在质问其简化究竟在何处。而对于建立一人公司来说,要求提交“结社备忘录”也显得复杂而没有必要,毕竟身为一人股东,并没有与任何人“结社”的必要。事实上,2006年的公司法被英国学界批评为“2006法案是在持续一个巨大的假象,是商业的对立面,是对现实商业世界的拒绝”。
此外,以公司法修改后的复杂性,对小企业而言,要理解它实在是太困难了。修改后的英国公司法成为了英国议会所有颁布的法律中最长的一部,更不要说其后还有超过70余部配套法规在其项下颁布。更为讽刺的是,如果仔细阅读2006版公司法,读者会发现,小企业并没有得到所谓的特殊例外照顾,事实上小企业甚至很少在法规中被提及。
本文首先回顾了英国公司法的立法目标,分析了为达到以上立法目标,立法者在改革过程中有意识地使用的立法技巧,指出其改革中值得我国借鉴的部分;其次,本文按英国公司法改革的三个立法目标,依次回顾了在具体法律规范上的相关改变,并考察在长达七年的实践中,这些法律规范的实施情况如何,是否达到了当年立法者的立法目的,并分析其原因。
企业发展速度日新月异,对于公司法的发展速度有更高的要求,以至于它不允许改革持续的时间过长。经济形势的改变,对立法者立法目的的达成,有着根本性的影响。特别是像公司法这样与经济形势紧密相关的法律,更应该及时更新。
对我国的借鉴而言,立法过程不宜拖得过久,当一项法律经过多年酝酿终于出台的时候,可能形势已经发生了变化,立法当初决定解决的问题早已改变甚至已经不复存在。英国企业的实施经验可知,不论立法者在最初有多么好的设想,并为之而努力,都有可能因外部环境的变化,或制定过程中的偏差而无法达到其预定目标。在英国公司法改革七年后,经历了金融危机的洗礼,企业发展对于公司法有了新的要求,政府需要考察其立法目标的实现情况,对于和英国几乎同时修改的我国公司法而言,无疑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