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义鹏[1]2016年在《贵州少数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少数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逐渐成为民族法学、法社会学、诉讼法学、人类学、法理学等学科关注和研究的重点课题之一。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我国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并出台了《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贵州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省份,每个少数民族都有自己传统的风俗习惯,各民族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也各具特色。如何合理的构建贵州少数民族地区的纠纷解决机制,化解民族地区的各种社会矛盾纠纷,促进贵州民族地区和谐社会建设具有深远的意义。时至今日,中国的成就已经令世界瞩目,贵州要在2020年与全国同步建成小康社会,贵州少数民族地区面临着必须进入经济快速发展的特殊时期,这个过程也是国家法与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之间产生冲突与互补的过程。在当前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怎样将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与国家法在“文化多元”和“法律多元”之间进行多元互补、避免冲突,将法治的本土资源纳入国家整体现代化的社会秩序治理中,成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对贵州叁个少数民族自治州中人口最多的叁个少数民族,苗族、侗族、布依族传统纠纷解决机制在现代社会的法治价值进行系统性研究,结合中央的精神,对构建贵州少数民族地区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出有价值的对策,以立法建议的方式为贵州省人大草拟贵州少数民族地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草案建议稿,从而为贵州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法治建设的完善尽绵薄之力。本文将从法理学的角度,对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的法理特征及在现代社会的法治价值与功能进行规律性总结。然后在实证调研的基础上,对苗族、侗族、布依族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的历史形成、发展演变、在现代社会的变迁、与国家法的冲突与互补等方面进行阐述,努力探究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与国家法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互补与互动。以此为基础,提出构建贵州少数民族地区多元纠纷解决体系需要配套立法的具体范围和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具体方案。以期对贵州的民族法制建设有所裨益。本文研究的意义在于为贵州民族地区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了具体方案,通过成果转化为贵州构建少数民族地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提供参照,同时为全国其他少数民族地区提供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参考,同时为系统研究少数民族地区的纠纷解决机制提供宽视野研究的范例,为丰富纠纷解决理论贡献微薄的力量。在研究方法上,本文主要运用了历史分析法、文献分析法、多学科综合分析法、统计分析法等多种研究方法。本文的内容是按照以下叁个部分来展开研究的。第一部分(第一章):以法理学的理论分析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的起源、特性、成因、价值、与国家法的冲突与互补。用文化多元的视角去看待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与国家法的关系,具体分析了国家法与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之间分属不同的文化传统,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通过现代的村规民约的形式找到与国家法融合的途径。以民族理论结合纠纷解决理论具体地分析了少数民族地区纠纷解决的现实状况,民族地区的纠纷具有解纷的依据多元、纠纷类型多元、解纷的主体多元的特征。深入的论述了民族地区纠纷解决中的规范适用问题,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在很多方面为国家法提供补充。分析了运用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变通权问题,可以通过互补变通的方式将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中优良的部分吸收进国家法中,让其具有一般适用性。具体的分析了国家法与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冲突的原因与冲突关系及冲突的具体表现形式。具体地分析了国家法与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在民族地区纠纷中的优势与不足,分析了二者互补的优势并提出了二者的互补路径选择。第二部分(第二、叁、四章):在实证调查的基础上以统计学的方法,以贵州叁个民族自治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人口最多的叁个少数民族,苗族、侗族、布依族为代表,对叁个民族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的历史沿革及演变,具体内容及在现代社会变迁,在现代社会纠纷解决中的优势与不足,在具体纠纷解决实践中与国家法的冲突与互补,以及纠纷解决主体多元联合解纷的现实状况,并将其与国家法的具体冲突与互补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研究。法人类学的研究表明,每一个社会中的人类群体都有自己群体的“类法律”这种“类法律”就是该群体的秩序维护规制,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就是这样的“类法律”,这是人类文明的一种表现方式,这些“类法律”是如何产生,并在少数民族繁衍过程中是如何延续变迁的,在现代社会的作用及未来发展的方向,走向多元互补纠纷解决道路是最终的选择。第叁部分(第五章):本部分在前面两部分的基础上对贵州少数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的现代法治措施进行研究,分析了少数民族地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内涵与外延,分析了构建少数民族地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成因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构建贵州少数民族地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需要配套立法的具体范围,与具体的变通的内容。提出了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与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问互补的措施。最后,拟写了构建贵州少数民族地区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草案建议稿。建议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出台,《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少数民族地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决定(草案建议稿)》。总之,本文力求在对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一般规律的总结的前提下,以叁个自治州少数民族地区的纠纷解决的现实需要为基础,提出了构建贵州少数民族地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以求为贵州民族地区的民族法制建设提供蓝本,并为全国其他少数民族地区的纠纷解决提供参考。
周珏[2]2014年在《少数民族习惯法生态环境保护价值研究》文中认为地处偏远的少数民族地区长久以来根据本民族特色形成了植根于宗教禁忌、自然崇拜和神灵崇拜的族内禁忌规范,这些民族的传统文化习俗对少数民族自身的生息繁衍和当地生态环境的保护,产生着积极的作用和影响。少数民族习惯法是各民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的文化积淀,它承袭着民族文化的发展,是民族文化发展的轨迹与成果。少数民族习惯法作为历史文化遗留有巨大的惯性力量,是实际存在于中国现代社会的有效的秩序规范。云南省少数民族地区人民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习惯法规范对当地生态系统的保护与管理为我们提供了一面可以借鉴的镜子。少数民族习惯法是习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有别于国家制定法,但从现实状况来看,少数民族地区的习惯法不但内容有利于环境保护,而且成效显着,实际上与国家制定法一起构成了多元化的法律体系。因此,我们有必要充分挖掘少数民族习惯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有益部分,提升为现代的生态环境保护规范,弥补国家制定法的不足,探讨在少数民族地区广泛存在的与当地环境保护有关的习惯法对当地环境法制建设的应有贡献。本文采取文献研究、实例分析、规范与实证相结合等方法,分五个部分对我国少数民族习惯法进行逐层递进的研究,欲引起人们注意解决环境问题的另一种资源——少数民族习惯法。各部分的主要内容如下:首先在导论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对国内外学者的研究进行概括性总结。接着,在对国内外研究现状总结的基础上介绍了习惯法的相关理论,对习惯法、少数民族习惯法等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具体分析了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特点及研究的现实意义,指出少数民族习惯法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紧密关系,进而通过以丽江纳西族、彝族和白族的与环境保护相关的习惯法规范的例证论述,分析现代法治视野下少数民族习惯法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功能和作用,最后,通过对少数民族习惯法进行价值分析,指出现阶段少数民族习惯法对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借鉴和促进,意在分析汲取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有益成果,补充推进现有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制建设,探析少数民族地区习惯法在立法理念、执法思路和完善司法方面对生态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借鉴和启示作用,以期完善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实现少数民族习惯法环境保护有益成果与国家制定法的完美结合,推动我国环境保护立法体系的完善。
杨林刚[3]2016年在《社会治理现代化视野下少数民族村庄治理中的习惯法变迁研究》文中认为在我国广大的少数民族村庄中,存在着大量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乡村治理制度——习惯法。习惯法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它的存在有着非常久远的历史,习惯法现象始终是伴随着人类社会发展史而同行的。在全世界的各个国家、各个地区和各个民族的发展中,习惯法都扮演着不可磨灭的角色。今天,习惯法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已经发生改变,习惯法的作用有所减弱,但习惯法仍在某些国家、地区和民族的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各地区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呈现多元化,发展不平衡。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长期落后于发达地区,成为影响我国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长期以来,习惯法成为少数民族村庄治理的普遍形式。自上个世纪以来,习惯法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发生着变迁。不可否认的一个事实是习惯法的影响力已经有所下降,但在村庄治理中仍发挥着作用。当前,少数民族封闭状态已经被打破,它们已经不再仅局限于是一个“熟人社会”和“独立王国”。习惯法所赖以生存的社会环境发生了变化,国家治理也深入到该地区,它已经不再是简简单单的传统村落政治,已经上升到国家治理层面。少数民族村庄也成立村委会、党组织、村社组织、民间组织等。少数民族村庄治理,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悠久历史的苗族,在其漫长的日常生活中,形成了独特的习惯法规范,这种规范已经深入当地人们的内心深处,影响着当地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成为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生活在安顺紫云地区的苗族,其苗族习惯法在维持该地区的社会秩序,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重视习惯法的研究,完善我国特色的活的法律——习惯法,使少数民族村庄治理走向善治,通往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的意义。如何正确看待习惯法,如何让习惯法在社会治理现代化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是推进少数民族村庄治理走向善治的必然要求,是从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满足少数民族群众发展需求,维护少数民族群众根本利益的必然途径。基于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系统化、多元化和制度化等特征,对少数民族地区的习惯法进行全面梳理,分析习惯法在少数民族村庄治理中的功能。在社会治理现代化大背景下,如何实现习惯法与社会治理现代化同步,如何让习惯法去调适,从而适合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要求,让习惯法可以有效预防和应对社会治理现代化中民族地区出现的各种问题,是本文所要研究的重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转型的推进,社会要素的变化,习惯法一直处于变迁之中。习惯法是怎样变迁的?习惯法为什么会发生变迁?习惯法将何去何从?习惯法将如何适应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要求?带着这些问题,笔者调研了H村习惯法的变迁发展、习惯法在H村中治理的表现等,希望能寻觅到合理的解释,寄意通过解剖麻雀的方式来看习惯法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以期对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治理现代化有所裨益。
希仁古力·买买提衣明[4]2016年在《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与婚姻法的冲突与调适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是在维吾尔族长期的生产、生活过程中逐步形成和发展的。它对维吾尔族的结婚条件,结婚程序,离婚以及再婚行为起着规范和指导作用,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强制性。随着我国《婚姻法》的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实施,使本土资源的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与现行《婚姻法》之间产生了一些冲突,导致《婚姻法》在维吾尔族聚居地区的实施受到一定的限制。虽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制定了《婚姻法〈补充规定〉》,对习惯法与《婚姻法》之间的一些情况做出了变通规定,但现实情况表明,婚姻习惯法在维吾尔族心里处于很高的地位,依然存在按婚姻习惯法来规范自己的婚姻生活从而违反现行《婚姻法》的行为。当今的新疆,特别是偏远的维吾尔族居住地区,有着深厚文化根基和传统历史的婚姻习惯法与《婚姻法》将长期存在,两者的矛盾和冲突日益突出,从而成为当今法治建设所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本人生长在和田市,因此,比较了解和田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以及它与我国现行《婚姻法》的冲突在现实生活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比如和田维吾尔族人之间早婚、高离婚率、事实婚、重婚、非法同居等问题频繁发生。近五年的情况来看,每年随着结婚人数的增长离婚人数相继增多,尤其是重婚现象特别严重。这对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带来了很大的危害性。因此,要研究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的形成与发展历史、渊源及其在现实生活中依然发挥巨大作用的内在原因,在此基础上重点研究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与现行《婚姻法》内容上的冲突,最后要在维护现行《婚姻法》的权威和尊严的基础上,把婚姻习惯法的内容逐步适应与《婚姻法》,并在立法、执法、司法以及普法方面做出有效措施解决两者之间的冲突。这不仅有利于家庭的和谐、社会的稳定,从而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依法治疆的战略目标。本文以和田地区为例主要探讨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的形成与发展历史、它的渊源、当今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与《婚姻法》之间的冲突以及两者之间的调适等内容。主要分为中英文摘要、引言、正文、结论等四大部分。在引言中介绍了研究目的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的重点、难点和创新点。在正文的第一部分简要地介绍了习惯法、少数民族习惯法、维吾尔族习惯法的相关理论;第二部分介绍了和田地区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的形成与发展,影响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历史演变的因素等内容;第叁部分介绍了维吾尔族结婚条件习惯法、结婚形式习惯法、离婚习惯法、再婚习惯法以及它们与我国现行《婚姻法》之间的冲突及其原因;第四部分从立法、执法、司法、普法等不同的领域出发解决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与《婚姻法》之间的冲突,其中强调普法的重要性。只要提高维吾尔族群体的文化水平和法律意识,才能减少与《婚姻法》相违背的行为的发生,从而解决两者之间的冲突。这不仅对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对加快推进新疆的法治建设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杨平[5]2013年在《近十年来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综述》文中提出近十年来,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研究主要汇集在对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基本理论、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内容、少数民族习惯法的作用和功能、少数民族习惯法中的纠纷解决机制、国家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关系、少数民族习惯法与民族文化等方面。今后,需要加强对现当代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实证研究,需要发掘研究基础薄弱的少数民族习惯法的资料,需要深化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比较研究,需要加强对西北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研究。
张剑源[6]2011年在《近二十年来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综述》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一、少数民族习惯法学术知识生产总揽(一)检索情况说明近二十年来,我国有关少数民族习惯法学术研究的成果多以学术论文、学位论文和学术书籍的形式得以展现。因此,本文首先选择"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和国家图书馆"中文及特藏数据库"为检索对象进行数量上的梳理。同时,必须指出的是,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的成果也多见于学术会议论文集、硕士学位论文数据库,还有一些着作并未收录入国家图书馆。但是由于以下几点考虑,本文并未以以上叁个对象为搜索对象:第一,中国社会科学领域的会议论文没有像西方国家一样算作正式公开发表的论文,绝大多
小林正典, 华热多杰[7]2002年在《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序论——以民族法制及其相关领域为中心》文中研究表明本文是对民族法制以及与此有关的少数民族习惯法所作的基本研究。主要探讨了四个问题 :关于中国民族习惯法的概念和形式 ;关于习惯法的内容 ;关于习惯法的特征 ;关于民族法制中民族习惯法的意义和课题
张帆[8]2013年在《我国多民族地区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要实现“社会管理法治化”,这表明党和政府已将“社会管理法治化”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社会管理的根本指导思想、基本路径和主要方法,标志着我国社会管理将由典型试验、重点突破、政策引导,向制度化、法治化、科学化方向发展。在此新的形势下,法治建设如何适应社会管理的要求,已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时代话题,也成为专家、学者们研究的一个新课题。从社会系统的整体性和层次性出发,多民族地区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宏观上的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着眼于社会大系统的整体性,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等各方面的整体法治化建设;微观上的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着眼于社会大系统中的区域性即为社会子系统的良性运行,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等各方面的区域性法治化建设。这就体现为多民族地区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系统是整个国家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系统的一个子系统。而子系统除与大系统具有共同的特征、属性、层次外,还有自身的“特殊性”。倘若在全国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系统中,只强调“一般”而忽视“特殊”,就将会严重影响这些地区社会的正常发展,古今中外,在任何一个多民族国家中,凡是对民族问题处理得不好的,便会造成国家衰退。可见,我们理想的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系统不能仅仅局限在“大系统”。因此,考究多民族地区政治法治化、经济法治化、文化法治化、社会法治化、环境态势法治化等这一“小系统”诸多领域的新特点、新趋势,架构多民族地区社会管理法治化体系的基本框架,对具有多民族特点的贵州省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进程进行调查分析,找出影响多民族地区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的解释变量,探索构建多民族地区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的政策建议,对我国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整体性而言,无疑是不可或缺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学术界从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和民族学等不同学科的角度,对社会管理进行了广泛研究。但基于法治角度对我国多民族地区社会管理问题的研究成果还相对较少,也没有形成统一的定论。瞿同祖先生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文中指出:“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它维护现存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它反映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并巩固其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1]这表明法治通过调整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民族关系以及生态环境关系等,来实现对社会的控制和管理。法治是加强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方式,是实现社会管理和人民幸福的根本保证。而社会管理应当依法进行,能不能管、管什么、怎样管等都应当有法律依据,都应当按照法律的程序进行。鉴于此,本文以具有多民族特点的贵州省为例,突出两种社会管理法治化构建的融合过程:一方面以贵州省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为调研对象,将贵州省的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与我国多民族地区乃至全国形成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的因素联系起来加以研究;另一方面以实现多民族地区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的相关理论为指导,以贵州省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为契机,通过实证调查、文献分析等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我国多民族地区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和论述。
徐连栋[9]2008年在《壮族习惯法惩戒条约研究》文中提出长期以来,受到国家与法传统理论的影响,绝大部分学者都将中国法律史研究集中在历代中央政府的制定法和典章制度等方面,醉心于所谓的“书本上的法律”体系的构造和解释,对于习惯法不是不承认是“法”,就是简单带过,至于壮族或者其他中国少数民族的习惯法的关注就更是少之又少了,并且被排除在中国法律史研究的范畴之外了。得益于人类学功能主义和法律社会学的学理进路,法律多元成为近二十年来颇具涵括性的视角。在这一视角下,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研究作为民族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现在越来越引起了法学界的重视,学者们对这些常常模仿或者分享了国家法律的机构形式和符号形式的少数民族习惯法进行考察和反思,并试图为当前少数民族地区法制现代化建设提供一些历史借鉴。因此,在民族地区法制现代化建设的大背景下,少数民族习惯法作为不同于国家制定法的一种文化现象和只是传统,已经逐渐从“失语”状态开始为学界所重视,成为社会学、法学、民族学、文化学、人类学、历史学研究的对象之一。目前,对于壮族习惯法的研究还很薄弱,研究还有待深入。本文试图以壮族习惯法惩戒条约为切入点,以龙脊十叁寨为调查点,考察壮族习惯法的基本内容、特点、作用以及它与国家制定法之间存在的博弈关系,分析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少数民族社会调控及少数民族传统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冲突与调适,如何平衡、协调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矛盾,实现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融合和对接。
彭谦, 韩艳伟[10]2010年在《新中国60年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现状及分析》文中研究说明少数民族习惯法是近年来学术界探讨的一个热门话题,尤其是新世纪以来,众多学者都对此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和认真探讨。新中国成立以来,少数民族习惯法在民族发展和社会变迁的过程中,其本身也发生了一些变化,法学界和民族学界的学者亦从多角度、多方位对之进行了研究。通过梳理目前所搜集到的相关研究成果,试图从中得出一些启发性的结论,以期进一步挖掘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文化意义,并针对今后的进一步研究提出可行性建议,从而使少数民族习惯法在民族地区发展过程中发挥更为突出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贵州少数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研究[D]. 娄义鹏. 中央民族大学. 2016
[2]. 少数民族习惯法生态环境保护价值研究[D]. 周珏.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14
[3]. 社会治理现代化视野下少数民族村庄治理中的习惯法变迁研究[D]. 杨林刚. 华中师范大学. 2016
[4]. 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与婚姻法的冲突与调适研究[D]. 希仁古力·买买提衣明. 新疆师范大学. 2016
[5]. 近十年来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综述[J]. 杨平. 兰州交通大学学报. 2013
[6]. 近二十年来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综述[J]. 张剑源. 社会中的法理. 2011
[7]. 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序论——以民族法制及其相关领域为中心[J]. 小林正典, 华热多杰. 青海民族研究. 2002
[8]. 我国多民族地区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研究[D]. 张帆. 华南理工大学. 2013
[9]. 壮族习惯法惩戒条约研究[D]. 徐连栋. 广西民族大学. 2008
[10]. 新中国60年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现状及分析[J]. 彭谦, 韩艳伟.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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