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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074(2008)01-0145-05
何谓“学术腐败”?对此学术界众说纷纭。我们认为,学术腐败简单说就是指学术活动的变味。严谨说,则是指在学术活动领域,一些学术活动主体(如教师、科研人员、理论工作者、学术团体负责人或拥有学术权力和学术管理权力的个人或集体)为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而违背科学精神、学术良知及学者职业道德的行为。
一、学术腐败的表现
目前我国的学术腐败情况颇为严重,大致可概括为以下五种表现形式。
(一)抄袭剽窃。
即把别人的研究成果弄来变成自己的成果。如某著名大学著名教授的《南极政治与法律》严重抄袭澳大利亚西部大学法学教授的专著,从第一章到第八章的320多页基本上全部是剽窃;北京大学生物系蛋白工程和植物基因工程国家实验室的研究人员潘某等六人在国外刊物上发表所谓体现中国国家高技术研究计划863计划的论文,抄袭了加拿大两个学者的论文,被国外杂志予以揭露,严重败坏了我国的国际学术声誉。实际上,抄袭剽窃的具体手法很多,已有人总结出“全篇搬用法”、“隐性剽窃法”、“化名抄袭法”、“署名抄袭法”、“拼装法”、“明编实抄法”、“抢先发表法”等八种。[1]但这还不算全面,因为至少还有“撰写论文引用他人成果不注明出处”也是一种对他人成果的窃取。
(二)弄虚作假。
即编造假学历、假文凭、假调研数据、假实验报告、假研究成果之类。如:有人为了上升或调动的便利,弄来假学历假文凭蒙人。有人出于偷懒耍滑、节省经费、完成任务、制造轰动效应之类动机,竟坐在屋里随意填写调研数据或实验数据,并以此为据编撰实验报告或调研报告。还有人干脆将别人的产品拿来略作改观冒充自己的发明创造上报。有人为了上职称、评博导,凑齐所需的科研成果量或论文篇数,或利用职权让别人给自己写文章,或要求弟子在发表文章时将自己的名字署上,或把自己以前发表过的论文稍作修改换一个题目再拿出来发表。更有山东某大学社科系一位想评博导的教师,竟然拿别人在《光明日报》上发的文章,换上自己的大名,复印多份当自己的成果报送,差点弄假成真。[2]
(三)买卖学术资源。
即把论文、学位、职称、学术头衔、科研项目等学术资源当作商品来交易。如“枪手现象”和网上公开叫卖论文是买卖学术论文;乱办班、乱发文凭是买卖学位;将自己申请来的科研项目再打折转包他人是买卖科研项目;只要能弄来若干所谓科研经费或能给学校办事就给职称是买卖职称;只要能提供活动经费就给学术组织的理事、会长之类身份是买卖学术头衔。
(四)学术贿赂。
它一方面表现为以公然行贿或变相行贿的方式获取学术资源,如在发表科研成果、申报职称、教研奖项、科研项目、教学点和重要教研基地等事务的过程中,一些个人和单位并不是凭真本事通过正常途径参与竞争,而是通过四处活动拉关系,登门造访送红包的方式,贿赂编辑、学术期刊、评委或相关管理人员以获得其所想要的东西。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学术管理机构、学术媒体及评委、编辑、学术期刊之类,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公共权利与学术资源搞权力寻租,如谁给钱就给谁发文章、给谁评奖,谁跑得勤送得多就让谁上项目、上教学点。
(五)唯亲排异。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招收硕士生、博士生的过程中,一些单位及研究生导师往往以人划线,首先录取本系、本人的学生或关系户子弟,再有多余的名额才会考虑其他学生;二是在学术组织、学术活动、学术媒体中,一些单位领导、学术权威和期刊编审或特别关照自己的同学、学生、老师、亲戚、朋友,或特别关照与自己观点相同或附和自己观点的人,而对非亲非故,又持不同学术观点的人,轻则另眼看待,重则视为异端,极力排斥。
二、学术腐败的危害
对于愈演愈烈的学术腐败我们不可等闲视之,因为它的社会危害性非常之大,不仅直接危害学界本身,而且间接危害整个中国社会。
(一)败坏学界风气,影响社会风气。
追求真善美向来是学者的使命和学术研究的目的,学术腐败却破坏了这一切。学术腐败分子把学术当成了纯粹用于满足私欲的工具,为了攫取一己之利,恣意违反学术规范,严重亵渎学术精神,使本应是高雅、圣洁、严谨的学术领地变得一塌糊涂,乌烟瘴气。每一时代,站在探求真知灼见前沿的知识分子,总是起着引领时代精神的作用,世人也总是把学界看作净土,把学者当作师表。然而学术腐败却不仅颠覆了学界和学者在人们心中的形象,动摇了人们对真善美的追求,而且还起了相反的示范作用,毒化了整个社会风气。
(二)浪费学术资源,影响科技进步。
通过抄袭剽窃、弄虚作假、买卖交易所产生的各种所谓科研成果,再多也是对已有成果的重复。这种学术泡沫不仅没有丝毫新意,而且还会由于胡乱拼凑而歪曲原作的原意,因而只能是一些扰乱人们视听的学术垃圾。这些学术垃圾的制造,既浪费了学者、学界本身的创造力或精神产品生产力,又浪费了国家社会投入学界的大量社会资源,其结果必然是严重破坏我国在科学技术领域的原创力,妨碍整个国家的科技发展步伐。
(三)导致学者逆向淘汰,影响国家竞争力。
如果有人只要采用抄袭剽窃、弄虚作假、买卖交易、行贿受贿、拉扯关系等学术腐败手段就能得到学术职称、学术头衔、科研课题、教研奖项、教研点或教研基地这些稀缺资源,那么就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加以仿效。相反,愿意通过正常途径竞争来获得这些学术资源的人就会越来越少。这是因为,学术腐败的做法比起老实做学问、老实搞科研、老实准备各种所需条件的做法,不仅在成本上要低得多,而且在操作上也更容易。由于一个国家的竞争力最终是由该国每个人是否愿意干正事、是否愿意发挥其创造潜能决定的,因而学界的这种逆向淘汰现象势必会降低我们整个国家的竞争力。
三、学术腐败的成因
学术腐败的成因可从学术主体内外两个方面加以分析。
(一)学术主体自身方面的原因
1.学术道德意识或学术规范意识缺失。
我国古时对学者就有“立言先立德,做文先做人”的古训。但由于我国现代教育体系中,自建国以来一直没有专门的关于学者的使命、关于如何做学者、关于学者应遵循哪些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等内容的教育,加上“文革”对以往学术传统的冲击所造成的学界“师带徒”式的学者精神传承方式的断裂,致使我国学者在这方面的规范意识非常淡薄和匮乏。结果引出两种情况:一是有人因无知而学术失范,一是有人因蔑视或轻视学术道德而学术失范。前者是指,许多学者并不是有意要违背学术规范,而是不知学术规范为何物,也不知有哪些学术规范。像引用他人成果不加注、将学术资源当商品交易等学术失范行为往往就是这种情况。后者是指,一些学者或学术活动主体根本不把道德要求当回事,明知某些学术行为不合规范也要恣意妄为,像全篇抄袭剽窃、编造假数据或假研究成果、行贿学术评委、学术管理者权力寻租等失范违规行为的发生就是如此。因为这些行为不仅不合学界所应遵循的特殊的学术规范,而且也不符合普通人都知道的做人的一般性道德要求,因而属于故意作恶。
2.学术价值追求的迷失和偏离。
一些学者为什么会故意违反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这是因为他们平时不注重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改造与培养,放松了对治学态度和学术精神的追求,忽视了促进学术是为人类造福的学者使命和社会责任,过分关注自我价值,只注重对自己学术职称、学术地位、学术权力和经济收入的提高,结果把学术完全当成了获取个人私利的工具。正因如此,他们才会那么肆无忌惮地为了一己私利而背弃学术的价值并大搞学术腐败。其实,学者的自我价值与学术的公器价值并不是相互冲突、不可兼顾的关系,一个正派的学者,完全可以通过对学术的贡献而实现自己的价值并获得自己想要的东西。
(二)学术主体外部方面的原因
1.学术规范体系长期缺位。
我国学界自建国后,一直缺乏一套公认而有据可查的权威性学术规范文本,这就难怪一些人会因不知有哪些学术规范而违规。这种情况直到2004年教育部、科技部联手制定了《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中央党校制定了《中共中央党校学术规范(试行)》之后才有所改变。然而由于科技界的学术规范尚未出台,和已出台的学术规范又未经社会充分讨论不尽完善合理,致使目前仍有学术规范的空场,仍有不够清楚和存在疑惑的地方。比如“一稿多投”、“重复发表”和把专著再拆分作为论文发表等学术行为是否属于学术腐败,人们就存在不同的看法和意见。
2.学术制度安排存在严重弊端。
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体制上政学不分。它是指一些人“学而优则仕”,一些人“仕而优则学”,结果出现很多既是学者,又是行政领导的双重身份人物。这些人不仅在学术管理事务中难以保证公正行政,而且更容易在学界搞权力寻租和排斥异己。[3]
二是学术评价体系存在严重问题。目前我国在学校和科研单位评级、学科评点、教师与科研人员考核及评职称、评博导的事务中,普遍盛行的是指标量化的评价方法,具体说来就是看被评者所拥有的科研项目及经费数量、科研成果数量或发表学术著作和学术论文的数量之多少,以及博士、硕士人员所占的比率之大小之类。在这种评价体系下,由于只有在这些指标上数量占优的教研单位才有可能被评为重点教研单位,只有在这些指标方面数量占优的学科才有可能被评为重点学科、一级学科与博士点、硕士点之类,从而获得更多的经费与资源。于是这些教研单位也就在内部对属下的教师、科研人员的年度业绩考核、职称申报条件中,制定出很高的相应评价指标,甚至还把在一定刊物上发表一定数量的论文作为博士生、硕士生取得学位的必要条件。这种只重数量不重质量的评价方式,不仅极易使学者变得急功近利,浮躁不安,不愿潜心去做那些难度大、周期长的研究项目或科研课题,只愿做短平快式的研究,而且还使一些人在重压之下,不堪重负,开始走歪门邪道来达到那些考核评审所需的量化指标,他们或托关系找门子讨要课题、发表论文、出版书籍,或通过手中职权或职业便利达到上述目的。而学术管理机构和学术媒体机构的权力寻租也就随之出现并愈演愈烈。[4]
三是各种评审制度在程序和方法上存在弊端。比如研究生论文答辩的评委由研究生的指导老师指定,其结果只能是朋友之间,一团和气,降低标准,不讲质量。又如在我国评选院士、博导、教授、副教授等头衔职称的程序,均是先由参选人先申报再评审选拔,这在客观上就为一些心术不正的人提供了开始搞歪门邪道的信号与时间。而在国外经常是评选名单已经出来了,被选人还不知道自己选上了。又如负责评审重点学校、重点学科、重要教学科研点、教研项目、科研课题、优秀科研成果、优秀教师及学术职称等事项的评委,往往是由各级管理部门指定的那么几个长期不变的专家担当,这就在客观上就为那些学术行贿者提供了明确的行贿目标,大大降低了他们的行贿成本。
四是相关学术活动的监督赏罚机制缺位。无论什么地方、什么人,有问题就要揭露,就要处理,这是法制社会的公正原则。但目前我国对学界腐败还没有一个专门的监督赏罚机制来负责。那些被揭露出来的抄袭剽窃、弄虚作假事件,往往都是出于一些偶然因素,如被原作者碰巧发现,被竞争对手或仇人盯上之类。因而相对于未被公开揭露的同类行为,这些被曝光的恐怕只是冰山一角。并且由于对此类腐败行为缺乏明文规定的行政惩罚条例,这些行为即便被揭露出来后,也被认为该由法院去按《知识产权保护法》处理,所以这些学术腐败者在本单位往往不受什么处罚。出于某种单位利益的考虑,有些严重的错误还被掩盖起来或淡化处理,一些犯错的名人甚至被单位加以“保护”。而比抄袭剽窃、弄虚作假更为严重的买卖学术资源和学术贿赂,本来早已是业内公开的秘密,但由于缺少相关法规,也没有任何现有的社会监督赏罚机制去加以管辖。结果这些丑恶的学术腐败行为不仅很少被曝光、谴责,反倒成了私下流传的成功经验而被广泛仿效。
四、学术腐败的治理
根据上述学术腐败的成因,我们需要通过以下三条途径来遏制和预防学术腐败。
(一)制定统一而完善的学术规范体系,使学者在学术活动的各个方面都有明确的规范可循,避免因没有规范或规范不清、认识不一致所导致的学术失范和学术腐败。
这个统一而完善的学术规范体系应在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具体说来,可以先成立全国学术委员会,再由该组织出面主持学术规范体系的讨论和最终成文。同时,法律体系和教研单位的行政规定也应与学术规范体系保持一律,对那些令人不能容忍的学术腐败行为,一方面给出统一而清晰的解释,另一方面将其纳入法律惩罚或行政惩罚的范围之内。
(二)加强学术道德教育,使学者不至于因不知学术规范而学术腐败。
学术道德教育的内容就是让学者了解学者的使命,培养学者的诚信精神和懂得学者应遵循的所有学术规范,使他们知道哪些学术行为是正当的、可为的,哪些是不正当的、不可为的。这个工作显然应在学生成为学者之前就开始,因而需要将学术道德教育作为大学生的一门必修课或作为思想品德课的一项主要内容。当然,对已经成为学者的人也需要经常性地开展这方面的教育,以不断强化和巩固他们的学术道德意识。
第三、改进学术制度安排,校正学术行为选择取向。
这是治理学术腐败最重要的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具体做法:
一是取消政、学不分的制度安排,实行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分离,形成“各得其所,各守其份,各居其位,各遵其规”的秩序,消除“官本位”对学术研究的侵害。具体说就是,在教研单位,单位领导和各级行政部门领导,包括各院系行政领导,均不得身兼二职,既作行政管理者,又作学者或教师。即使是学者出身的人,一旦接受行政领导职务之后,亦应在任职期间暂时彻底退出原来的教研工作,专门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这不仅是维护行政公正、避免权力寻租的需要,而且也是基于任何人都精力有限、无法同时做好两种不同职业工作的事实。
二是学术管理部门尽量放权,将可以由教研单位自行解决的问题交还它们自己处理,将可以由社会解决的问题交由社会去解决,从源头上减少行贿的必要和管理权力寻租的机会。前者如各教研单位能否设硕士、博士教学点,以及设哪些和招多少学生等事项,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就大可不必去管,去审批,尽可由教研单位自行抉择,自己负责。后者如哪些教研单位、教研学科堪称“重点”、堪称“一级”,也不应由政府管理部门出面评审批准,而应由社会去根据培养出来的学生在社会中的表现,根据教研单位对社会的贡献去评价认定。也许这样做最初会有些乱,但国外的经验早已证明,社会及用人市场早晚会自动分出这里的良莠等级。与之相适应,政府相关部门对教研单位的扶助或拨款方式也应变为:先一视同仁,待社会分出良莠等级后再作区别对待。
三是改革现有学术评价体系。由于我国学术资源大都由政府分配,目前教研单位对学者或学术的评价体系的“重量性”价值取向,也都是被政府管理部门对教研单位的评价体系的价值取向决定的。如果政府不再评价教研单位,而是改由社会进行评价,并同时改变学术资源的分配方式,那么教研单位的评价体系的价值取向也就可以改变。建立学术评价体系,其宗旨无疑是要鼓励出有效的新科研成果,而不是鼓励重复出别人的科研成果,因而不论是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还是各教研单位,都应让学者向这个正确的学术价值观靠拢,把学术评价体系的重心挪到提高学术的质量上去,积极创造合理的规则和程序来评估和维护研究质量,以保证研究质量不会徒有虚名。为此,一方面要“破旧”,要放弃“以论文数量论英雄”、“以期刊等级论英雄”的现有学术评价方式,并废弃为各学术期刊人为分高低等级的做法;另一方面要积极创新,并注意学习国外大学的一些成功方法,如用期刊引用率和同行评估、匿名评估等方式来评价学术成果的水平和学者的水平。[5](P163)考虑到一些大型科研项目或高难性研究课题往往需要长时间才能完成,这种新的重学术成果质量的评价体系在评价周期上也不应设计得太短。
四是改善学术资源评审方法,从制度层面杜绝学术贿赂等不当竞争现象。在评职称、评学术头衔、评奖、评课题或研究项目等事项中,必须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断提高评审活动的科学性和透明度,避免不正之风的发生。鉴于评审学术资源的学术腐败集中表现为行贿受贿,这就需要改变“固定评委制”为“不定评委制”,即事先建立人数众多的评委专家人才库,每有评审事项,临时随机抽选其中若干人当评委。如此,就可极大地增加学术行贿者的难度和成本,使之想行贿都不容易。此外,如果对学者的真实水平的考核和评价是长期的和有据可查的,则还可在评职称、评学术头衔的评审程序上变“先个人申报再评审”为“不申报就评审”,以此在时机上防范学术行贿。
五是建立灵敏的学术监控机制,及时发现、曝光学术腐败行为。具体可采取以下举措:一是建立类似美国公共卫生服务部的专门学术打假机构“学术诚信办公室”,[6](P18)比如在前述的全国学术委员会下组建一个“学术诚信委员会”,专门宣传、执行有关学术规范,监督检查各种学术腐败及防治情况,受理并调查学术违规举报,处理学术违规人员。还可将这一机构与教研部门的监察机构合作,以加强专职部门监督的作用和力量。二是制定相应激励政策鼓励学者相互监督检举,形成学术活动的大众监督机制。三是委托或利用目前我国已建立的学术成果数据库,查找、鉴定相似学术成果的相互关系,确定抄袭剽窃和弄虚作假的事件及当事人。四是进一步发动媒体舆论对学术的监督,在有关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站上定期公布学术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是建立有效的学术活动赏罚机制,扬善抑恶。奖赏机制包括精神激励和物质激励两个方面。在精神激励方面,主要是大力宣传和弘扬优秀学者典型,形成“为人师表”受人尊敬的舆论氛围。在物质激励方面,主要是对受人欢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学者和那些潜心研究的人员,让其得其所想得其应得,如职称、待遇和好的工作环境等,若他们取得重大学术突破,还应给予额外重奖。这样既是一种对他们前期学术研究的报答,又能体现一种鲜明的价值导向。同时,还要建立健全的学术腐败惩罚机制,制定相应处罚条款,改变以往对许多不可容忍的学术腐败行为缺乏行政处罚、司法处罚依据或罚之过轻的状况。做到对于学术腐败行为,一经查实就可严惩。惩罚可包括取消当事人参与评职称、评奖、评课题的资格或晋升专业职称、职务的资格之类。严重者,还可给予其几年不准从事学术活动或被逐出学术界的制裁。之所以要实行重罚,是因为如果学术腐败者受到的惩罚超过他因腐败而获得的利益,他就不敢或不愿再冒此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