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组织渗透到多元化策略:执政党对人大的领导与控制方法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党对论文,人大论文,策略论文,领导论文,组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860(2015)04-0087-08 一、问题的提出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原则。这一根本政治原则在党的十六大首次正式提出后,在党的十七大和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上都不断地得到了重申和强调。从理论上说,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之所以能够实现内在统一是因为: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从制度实践上说,“三者统一”要统一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因为它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只有它才能体现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才能使人民实现当家作主,并体现出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地位。这意味着如何实现执政党对人大的有效领导就成为“三者统一”的关键性问题。 从世界范围来看,影响和控制代议机构是现代政党政治运作的共同特点,不同制度背景下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影响和控制的具体方式不同。在实行宪政分权的竞争性政党政治背景下,最常见的制度化控制方法是议会党团制度,即通过在议会中由同一政党或政党联盟的议员组成的党派组织——党团,对本党党员的行为加以引导和约束。具体到不同国家,其议会党团对本党党员进行引导和约束的具体机制和策略又不同,从而对代议机构的影响和控制力也不同。中国实行的是议行合一的党国体制,其权力结构的特征是以中国共产党为核心的同心圆结构。[1]那么在这样一种同心圆式的权力结构中,执政党是如何实现对人大的领导与控制的?是如何使执政党的意图——无论是政策意图还是人事意图——在人大中得以实现的?这不仅是理解中国政治生活逻辑的关键问题之一,也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执政方式”,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2]的关键所在。 学术界一直没有停止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伴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新确立及其相对影响力、独立性的日益增长,这一问题更是引发了很多学者的兴趣和关注。综观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大体上涉及以下两大类问题:一类是从宏观上分析执政党控制力的变化趋势,尤其关注改革开放以来,执政党对人大的控制力是否下降了,并出现了不同的观点。坦纳通过分析执政党对立法过程的控制,认为1978年以来,执政党对立法的控制权已经受到磨损,并提出了党的控制力“稀释”理论[3](PP381-403);埃丁通过对乡镇干部人事制度的研究发现,党对地方政府(包括地方人大)的控制并没有下降,改革反而使得党更加有效地控制干部任命权,[4](PP35-52)等等。另一大类研究则是对执政党领导和控制人大的具体制度和方法的分析。国内学者,如封丽霞[5]、张西勇[6]等认为,我国执政党主要通过执政党领导人在人大中担任领导职务、执政党党员人大代表占据人大及其常委会成员的绝大多数、党组制度、人大会议期间的临时党组织、对重要干部人事任免权的控制等方式,保证执政党及其政府提出的议案和立法意见能顺利通过。坦纳认为,中国的执政党对立法的领导采用了四种组织形式:对人大领导的组织渗透和对人大关键性人事任命的控制、对会议议程的控制和对立法争论“定调子”、对立法起草的组织监控、政治局和书记处对人大公布的法律草案的事先批准。[3](PP381-403)墨宁则专门分析了确保政党提名候选人获胜的机制,包括组织部事先经过广泛的咨询和协商并慎重选择候选人、严格的政党纪律、有控制的竞争性选举以及作为王牌的干部职务名称表制等。[7](PP607-630) 本文将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以对中国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某区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参与式观察①为主要依据,并辅之以相关的历史文献和制度文本,对1949年以来中国执政党领导和控制人大的方法及其变化进行初步研究,以期为理解中国背景下执政党与立法机构的关系、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执政方式提供必要的知识积累和认知基础。 二、以组织渗透和人事控制为主的阶段 从1954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被确立为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到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同时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之前,执政党对人大的领导和控制主要采用的是组织渗透和人事控制的方法。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人大基本停止了运作,而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架空、抛开国家权力机关,直接行使立法、行政、司法等公共权力,此时已谈不上执政党对人大的领导与控制。因此,这部分的分析不包含“文革”时期的情况。 (一)组织渗透 所谓组织渗透,指的是执政党通过在人大及其常委会中设立党组织的分支机构来实现对人大的领导和控制。具体来说,执政党在人大及其常委会中主要设立了三种类型的组织分支机构:党组、临时党组织和机关党总支,其中最重要的是党组。 党组制度的前身是党团制度。国共合作时期的1924年,中共中央制定了《中国共产党、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中央关于民校(即国民党)合作办法》,其中规定:“CP(中国共产党简称)和SY(中国共产党青年团简称)在民校工作之同志应合组党团。党团由CP地委或区委直接指挥”[8](P381)。这是党团的起源。1927年,党章中首次写入了关于党团的有关规定:“在所有一切非党群众会议及执行的机关(国民党政府、工会、农协会等等)中,有党员三人以上,均须组织党团。党团的目的,是在各方面加紧党的影响,而实行党的政策于非党的群众中”[9](P124)。这标志着党团制度的正式建立。1945年,中共七大正式决定把党团改称党组。1949年11月,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在中央人民政府内建立中国共产党党组的决定》。1954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被确立为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之后,在人大内部开始设立党组。自此,除了“文革”时期暂时的中断之外,在人大中设立党组一直是实现执政党领导与控制的基本制度安排。 人大党组一般设在常委会,其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组织(一般是同级党委)决定。党组设书记和副书记。从实践来看,党组书记一般由担任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的党员担任,常委会其他党员领导是党组成员。党组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事实上的领导核心,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决定人大的重大事项,掌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会议议程设置权。从组织关系来说,人大党组可以看做是同级党委的派出机构,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并向其负责。党组“不仅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党委的重要文件和指示,而且要向同级党委汇报、请示有关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正是通过对人大常委会党组的领导,同级党委不仅能把自己的意志贯彻到人大常委会之中,通过合法的程序,把政党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实现对社会的治理……”[6]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开会期间,大会和各代表团还要成立受同级党委领导的临时党组织——临时党委或党支部,以实现对党员代表在会议期间行为的引导和约束,实现执政党的意图。一般来说,人大召开会议时,在各位代表正式报到之前都安排有“出席会议的全体中共党员代表会议”,即所谓的“党员预备会议”。在这一会议上,一般由同级党委书记发表重要讲话,其内容一般是对大会提出建议和希望,会议还会对大会讨论的开放程度、媒体报道的程度等提出建议,并初步通过大会议程(草案)。如果本次代表大会涉及选举,党员预备会议还要担负起让党员代表熟悉党的提名候选人,了解党委意图的作用。在整个会议期间,临时党组织一方面要督促党员代表准时到会、积极参加会议的各项活动、支持执政党的建议、贯彻党的决议,另一方面还要敦促党员代表通过自己的发言和解释说服工作,赢得非党代表对执政党主张和建议的支持和赞同。“必要时召开本代表团内部会议,解释工作报告或相关立法提案的主要观点,讨论相关问题并形成较为统一的意见。这种临时性党组(织)有助于在人大立法过程中形成一种良好的组织化关系,建立人大与执政党之间以及人大代表与执政党之间的‘组织依赖'”[5]。 此外,各级人大机关中还有常设的中共党组织——人大机关党总支及其支部,负责人大机关的党员发展、党员的教育和管理。人大机关党总支及其支部由同级党委所领导的机关党委来具体领导。机关党总支及其支部通过对机关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引导和约束人大机关工作人员按照执政党的意图和决议安排、处理人大日常工作,确保人大的日常工作和运行符合执政党意图。 通过上述三种组织形式,执政党对人大实现了比较全面的组织渗透和控制——人大机关党总支把所有的机关党员组织起来,会议期间的临时党组织实现了对所有党员代表的组织化,党组制度则实现了对人大核心领导层的组织化控制。 (二)以干部职务名称表制度为基础的人事控制 上述组织渗透方式得以顺利运作的基础是执政党通过“干部职务名称表制度”牢牢掌控了对人大中关键性职务的人事任免权。干部职务名称表制度是“党管干部”的核心工具,指的是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之间,建立分工管理各级干部的制度,即“把属于哪一级党组织分工管理的干部范围,采用排列干部职务名称的方式,加以系列化和规范化”[10](P20),通过这一制度,执政党获得了对各层级重要干部的任免管理权。 1955年,中央根据《关于加强干部管理工作的决定》的要求颁发了《中共中央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规定执政党中央一般管到司局级干部,中央政府中司局级以下干部由中央政府人事部门管理;省级以下党委基本按照下管两级的原则划分管理权限。在这一制度安排下,执政党获得了对常委会党组成员和主要领导、常委会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领导的实际人事控制权,从而可以通过这些关键性的职务实现对人大的有效领导和控制,也为上述组织渗透的实现提供了人事基础。 三、多元化控制策略阶段 执政党运用上述方法,在计划经济的背景下,在政党、国家和社会高度交叠的结构中,较好地实现了对人大的有效领导和控制。改革开放后,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逐渐与国家相分离并趋于多元化,公民自我意识逐步觉醒,市民社会基础开始萌芽,公民个性空前解放[11],公民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也不断提升。与此同时,中央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诉求下,“出于治理需求”[12](P64)也逐渐开始通过制度改革给予人大更大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在这种背景下,执政党领导和控制人大的方法在“组织渗透”和“人事控制”的基础上日趋多样化,逐渐形成了多元化的控制策略。 (一)人大制度改革及其带来的挑战 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同时通过了新的《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新的《地方组织法》规定在县级以上的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并赋予省一级和较大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这些规定不仅赋予了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更大的权力空间,而且“为地方人大创设出了一个追求制度自主性的机构主体”[13]——地方人大常委会。新《选举法》将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层级从乡镇扩大到县一级,并且规定各级人大代表均采用差额选举的办法产生,候选人名额一般应多于应选举人名额,所有副职实行差额选举,正职领导人原则上实行差额选举。差额选举制度的确立意味着开始赋予选民一定的参与和选择空间,这必然带来选举过程中参与的扩大、竞争性因素和不确定因素的增加。1982年修改的宪法又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范围,并规定常委会委员不得兼任“一府两院”领导人。1983年之后,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的专门委员会制度也普遍建立起来。 这些重要的制度发展带来了两个方面重要变化:一是为公民参与提供了更多的制度空间;二是人大自身发挥作用的空间和能力得到拓展和提升,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自主性、独立性不断提升。前者的直接表现是一些相对独立于“体制”的人士,如律师、知识分子、基层精英等开始以“独立候选人”的身份进入选举过程,并有少数成功当选;人大代表中的非党代表比例不断提高,例如,第六届全国人大代表中中共党员所占比例由第四届、五届的76.8%和72.8%下降为62.5%。[14]后者的直接表现是在人大的各种投票和表决中,弃权票甚至反对票成为常态,执政党提名的候选人在各种选举中被“差额掉”也不再罕见。 正如学者陈安所指出的,“从中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整体逻辑来看,参与的扩大化和地方人大的功能强化,并不是基于民主而是基于治理的要求而出现的……中央领导们试图通过地方居民的参与和地方人大的功能强化,以建立起地方层面的权力制约和监督系统,从而减轻中央的监督成本……问题在于,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中央的领导者们仍然要通过地方的党政领导来执行中央的意志,如果地方人大的功能强大到能够完全约束地方的党政领导,也是中央层面的制度设计者们所不愿意看到的。”[12](P64)因此,随着人大特别是地方人大制度发展及其自主性、独立性的增强,执政党必然要通过强化和改善其领导、补充其他的控制方法来实现对人大的有效控制。正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执政党在“组织渗透”和“人事控制”的基础上逐渐发展出多元化的领导和控制方法,形成了多元化的控制策略。这些控制方法大体上可以分为制度化的方法和非制度化的方法两大类。 (二)制度化的控制方法 除了前文分析的组织渗透和人事控制等制度化的方法之外,这一时期在人大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又逐渐发展出如下制度化的控制方法: 党委书记兼任人大常委会主任制度。1992年中央有关省市自治区选举的文件就提出,如果没有合适的人选,可以提名当地省委书记作为人大常委会主任的候选人。1997年保持了1992年的做法。而2002年开始的各省市自治区换届选举中,中央则统一要求,各省委书记除非兼任政治局委员,一般应被推荐为本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的候选人。在之后的五年中,党委书记兼人大常委会主任的现象呈现出不断扩展之势,并逐渐从省一级向市县一级延伸。执政党希望通过党委书记兼任人大常委会主任的方式,便于把党的意志通过国家机构变成国家的意志,缓解党和国家权力机关在人事任命、政策制定等方面的意见冲突,同时应对人大在国家权力结构中地位上升的事实。2009年前后,一些地方开始重新分设书记和人大主任,实行兼任制的地区开始减少。 人大会议的科层化。不同于行政机关的“首长负责制”,作为代议机构和立法机构的人大是通过“一人一票”的会议方式来运行的,这就要求人大会议应呈现出典型的“扁平式结构”。然而,中国人大的超大规模,加上执政党领导和控制的需要,使得其在组织结构上呈现出“科层化”的特点:首先是权力相对集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常务委员会设立办公厅,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常务委员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由委员长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委员长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第35条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这些规定在实践中形成了秘书长领导的人大工作机构向委员长、副委员长(常委会主任、副主任)负责的、较为集中的权力结构,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进一步强化了权力的集中;其次是形成了层级节制的纵向结构体系。以全国人大为例,自上而下分为以下科层等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办公厅内设机构等四个层级。在这种科层化的组织模式下,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成为主要为常委会领导提供服务的机构,权力相对集中于常委会主要领导手中,人大代表或委员们的意见实际上往往只起一种参考作用,从而为主要领导决定整个常委会的运作和会议的议程创造了条件。这种科层化的会议结构和党组制度衔接起来就可以有效地实现执政党对人大的领导和控制。 信息交流控制与信息过滤机制。中国人大的一个突出特点是规模大。近年来历届全国人大代表都保持在3000人左右的规模,区县的人大代表也多达数百人。另一个突出的特点是会期短。人大一般一年召开一次会议,全国人大近年来的会期一般都在两周左右,地方人大的会期更短,区县的会期一般在3—4天。时间短、规模大,人大作为议事机构的性质又决定了其必须采取代表审议、讨论、表决的方式来运作,这就给会议的组织带来极大的困难。为了解决这种矛盾,中国人大发展出分组讨论和审议的方法,即以地域为单元的各个代表团分组讨论和审议大会的各项议题。各个代表团的讨论和审议由代表团团长(召集人)主持,并将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在归纳的基础上报告给大会主席团。这种方法一方面节约了时间、解决了让每位代表都有发言机会的问题,另一方面也控制了不同代表团之间的信息交流和“集体行动”。同时更为重要的是,代表团团长(召集人)在这一过程中扮演了信息过滤、筛选和再加工的“安全阀”角色。一般说来,代表团团长(召集人)都是由党政领导干部担任的,以作者所在的区人大会议为例,在2015年召开的会议中,其16个召集人中(共12个代表团,一些代表团因人数较多,分为两个小组,因此共有16个召集人),绝大多数都是街道党工委书记,只有代表团分为两组的情况下,第二组召集人由其他党政领导干部担任。党政领导干部的身份使得他们会根据执政党的意愿和偏好,对代表团讨论和审议中的各种观点和信息进行过滤、筛选和再加工,以确保“安全”的信息被传送到大会主席团。 代表议案的过滤、筛选机制。代表议案是指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并在大会主席团决定的议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的议事原案。根据《地方组织法》,议案所涉事项必须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并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如不能列入,则只能转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而无法进入政策议程。实践中,实际由大会秘书处负责对代表议案进行分析、研判,并决定是否将其以议案形式列入大会议程,再报大会主席团通过。大会秘书处一般由人大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组成,是以常委会主任为“塔尖”的科层体系的一部分,这就为执政党决定代表议案能否进入政策议程提供了制度化的过滤、筛选机制。在这种过滤、筛选机制下,代表所提议案很难进入大会议程。以作者参加过的四次区人大会议(2012-2015年)为例,仅有一个代表议案——《加快推进我区产业转型升级》得以进入大会议程。2014年召开的区人大会议中,大会共收到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书6件,但是,“经大会秘书处综合分析,认为在这次会议收到的议案书中,没有需要列入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建议将……等6件议案书转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三)非制度化的控制方法 与上述制度化的控制方法不同,非制度化的控制方法一般缺乏明确的制度依据,一些做法甚至颇有争议,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从各地实践来看,比较常见的非制度化控制方法有以下几种: 模拟投票。为了保证执政党提名候选人在差额选举中能够高票当选,实现执政党意图,人大除了通过党员预备会议向党员代表明确提出要求和希望之外,还经常采用模拟投票的做法。即在大会正式投票选举之前,在各个代表团先进行模拟投票。模拟投票的选票与真正的选票基本一致,所不同的仅仅是颜色。模拟投票时,每位代表都清楚了解哪些候选人是执政党提名候选人、哪些不是。代表填写完模拟选票后可以把它带到大会上作为参照进行正式投票。这种做法一方面可以避免因候选人人数较多,代表记不清“执政党意图”的情况,另一方面也通过这种程序强化代表要做“明白人”、“不要乱投票”的意识。 “组织安排陪选”等竞选策略。为了在差额选举中保证符合执政党意图的候选人高票当选,很多地方还会挑选明显处于竞争劣势的人士,以代表提名候选人的身份作为“陪选者”——这当然需要事先充分的组织工作,包括挑选合适的陪选者并与其谈话,选择合适的党员代表作为联名提名的发起者等等。“在江苏的调查表明有超过3/4的代表提名人是‘陪选者’。”[7](P621)此外,当出现有竞争力的候选人时,主席团、各代表团、临时党组织还可以通过一些非正式的方式,如个别谈话、提醒、建议等,向候选人和代表提名人施加压力,让候选人自愿退出或代表撤回提名。 威权体制下基于恐惧的服从。计划经济背景下,中国建立了几乎“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能主义党国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国家几乎垄断了所有的资源分配权,从而使得作为个体的人只能依附、服从于这一体制才能获得生存。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全能主义的国家已不复存在,市场、社会逐渐从国家的束缚中分离出来,人们也开始获得了不断扩大的“体制外生存空间”,然而历史的记忆和惯性犹在,相较于成熟的法治国家,中国的公共权力仍然掌控着社会无法比拟的巨大资源。这就使得很多代表在心理上仍然延续了基于恐惧的服从倾向。正如一位学者所说,“保全生命的本能、寻求个人发展的愿望以及寻找社会归属的渴望使绝大多数普通人不得不选择服从——最坏的情况下,这种服从可以表现为对同类的积极迫害;最好的情况,也体现为保持沉默。”[15] 四、控制策略的调整与优化:近期改革建议 在上述多元化控制策略下,尽管人们可以观察到人大投票中反对票、弃权票的增加,执政党候选人的落选,人大对政府更有力的监督,讨论中激烈的辩论和批评等现象,但是到目前为止,人大还从未否决过执政党批准的任何议案,也从未正式通过任何未经执政党批准的重要法律和政策。公民参与空间的扩大和人大作用空间的拓展被限制在满足“治理需要”的限度。可以说,多元化策略基本上较好地回应了人大在权力体系中地位上升的挑战。但是从未来来看,随着公民参与意识、权利意识和参与能力的不断提升,上述控制方法必将面临新的挑战,特别是非制度化的控制方法恐将面临更多的合法性质疑。从不断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执政方式的角度出发,执政党对人大的控制策略必须根据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和公民参与意识、权利意识和参与能力的不断提升而做出调整和优化。那么,在现有的基本制度框架下,上述控制策略可以进行哪些调整以实现优化呢?下面根据本研究的基本发现,对近期可以尝试的改革提出一些方向性的建议。首先,应逐步取消上述非制度化的控制方法,特别是“模拟投票”和“组织安排陪选”等做法。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这些做法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因其本身违反了依法治国的根本原则,长期作为“潜规则”存在会严重侵蚀执政党的合法性;其次,应逐步健全人大代表豁免权制度。豁免权制度起源于西方国家关于议员豁免权的相关规定。所谓议员豁免权,是指“在民主国家中,由人民依普通、平等、直接与秘密选举出之国民代表,为免除其它国家权力——特别是武力——之干预,使其能独立行使宪法赋予之权限,而于宪法中给予保障的特权”[16](P688)。议员豁免权可以分为两种,即言论豁免权和人身特殊保障权或者叫逮捕豁免制度。我国人大代表豁免权制度在具体内容上与西方的议员豁免权制度有很多共同之处,但是由于历史的波折和立法的不完善,目前还存在很多缺陷。[17]应通过进一步明确人大代表豁免权的主体范围、事项范围、地点范围、时间效力等内容,来有效保障人大代表的言论自由权、表决自由权和人身权利不受外部权力侵犯,从而使我国人大代表能切实履行自身职能。再次,逐步减少各级人大代表的人数规模、实现代表专职化。建议逐步推进代表的双轨制,先设置一小部分专职代表,之后逐步扩大专职代表的比例,与此同时逐步减少兼职代表和代表总数。同时逐步延长各级人大的会期。这样做的目的有三:一是为真正的大会审议和交流提供可能;二是为弱化人大的科层化色彩、建立扁平化的会议结构提供可能;三是提高人大审议的质量。一旦人大建立了扁平化的会议结构,并通过规模的缩减实现更多地采用全体会议的形式审议议案,前述信息交流控制与信息过滤机制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而必须寻找能够对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有效领导和控制的方法,这就是第四点建议,通过强化执政党纪律进一步发挥党员代表的作用。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内,由于各级人大代表中的党员代表仍将占据主导性的多数,因此,通过强化执政党纪律、充分发挥党员代表的作用无疑是实现执政党对人大有效领导和控制最为便捷、有效、合法的途径。 本文以对中国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某区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参与式观察为主要依据,并辅之以相关的历史文献和制度文本,对1949年以来中国执政党领导和控制人大的方法及其变化进行了初步研究。显然这仅仅是一个粗线条的分析,其准确性和恰当性还需要更多的研究来进一步验证。为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迫切需要学术界对执政党领导和控制人大的方法进行更多研究,尤其是以下问题值得特别关注:除了本文中提到的领导和控制方法之外,实践中是否还有其他重要的方法?多元化的控制策略给中国的政治生活带来了哪些影响?各种控制方法的效果如何?如何根据情景选择恰当的控制策略组合?等等。希望本文能够引发学术界对这一问题更多的关注与讨论。 ①作者是该区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委员,已任职3年。在3年的参与式观察中,作者不仅全程参与了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历次会议,搜集整理了历次会议的资料,而且在会议期间对若干关键性的人物进行了访谈,如资深的常委会副主任、秘书长、专门委员会主任、人大办公室主任、代表团召集人、资深的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等等。从组织渗透到多元化战略:执政党对全国人大的领导与控制方法研究_地方组织法论文
从组织渗透到多元化战略:执政党对全国人大的领导与控制方法研究_地方组织法论文
下载Doc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