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监理施工合同管理的思考论文_潘秀弟

关于工程监理施工合同管理的思考论文_潘秀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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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介绍了在施工合同管理中, 当出现的工程变更、工程索赔、工程验收时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方法。

关键词:监理工程师施工合同管理

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主要是指监理方受业主委托对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管理, 监理工程师以业主和承包方双方依法签订的合同为依据, 以保证工程质量, 并用较低的工程成本按期完成项目为目的, 以公平合理地处理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为准则, 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 是施工合同管理的基本内容。因此, 从某种意义上说, 监理工程师就是对施工合同行为的监督管理。

1 监理工程师对于工程变更的处理

1.1 工程变更的含义

工程变更是指构成施工合同文件的任何组成部分的变更。包括设计变更、施工次序变更、施工时间变更、工程数量的变更、技术规范的变更、合同条件的修改。实质上, 工程变更是对施工合同文件的修正、补充和完善。

1.2 工程变更的处理

由于施工中的不确定因素和设计文件中固有的错、撞、碰、漏, 工程设计变更在所难免。设计变更通常由发包人、承包人和工程师三方提出。监理工程师对设计变更的管理首先要注意完善申报、审查程序。根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29 条和《监理规范》第6,2,1 条之规定, 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 均在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后, 才有发包人向原设计单位申请设计变更文件。在申请设计变更时, 一要注意工作方式, 尊重设计者。提出的问题要有根据、符合规范。要心平气和地与设计者沟通, 千万不要文人相轻, 把关系搞僵。二要注意变更通知发出后, 要及时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计量申报表。对变更项目计量, 确定最后变更工程量、单价、总价。

在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 经常遇到来自业主方对项目要求的修改, 设计方面由于业主要求的变化或现场施工环境、施工技术的要求而产生的设计变更等。由于多方面变更, 经常出现工程量变化, 施工进度变化。这些变化, 一方面是由于主观原因产生, 如勘察设计工作粗糙, 以致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许多招标文件中没有考虑或估算不准确的工作量, 因而不得不改变施工项目或增减工程量; 另一方面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 如发生不可预见的事故、自然或社会原因引起的停工和工期拖延等, 多使工程变更不可避免。因此, 作为监理人员要认真对待工程变更。

1.3 工程变更的估价

承包方在工程变更确认后, 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 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1.3.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 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还应注意: 当某单项工程涉及的累计款额超过合同价格的2%, 同时在该单项工程下实施的实际工程量超出或少于原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25% 及以上时, 应基于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对原工程单价作出调整。一般来讲, 工程量减少—单价提高; 工程量增加—单价降低。

1.3.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 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例如工程量清单中已有桥梁明挖基础深度1.5m、2m 和2.5m 的价格, 而要决定挖深3m 时的价格, 就可以按前面的价格以线性比例来决定。

1.3.3 合同中没有使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 由承包方提出适用的变更价格, 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1.4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变更审查的原则

(1) 变更后的工程不能降低使用标准

(2) 变更项目在技术上必须可行, 同时还必须可靠

(3) 变更后的工程费用要合理

(4) 变更后的施工工艺不宜复杂

2 监理工程师对于工程索赔的处理

2.1 工程索赔的意义

随着《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 以及我国加人WTO, 使我国建筑施工索赔管理, 纳人了法制化轨道。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监理工程师应克服只注重工程质量、进度控制, 忽视施工索赔管理的现象, 把施工索赔当作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 提高对施工索赔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施工索赔管理知识的学习与实践, 努力搞好施工索赔管理工作。

2.2 工程索赔的处理原则

2.2.1 公正原则

遇索赔事件时, 监理工程师应以完全独立的身份, 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以合同为依据审查索赔要求的合理性、索赔价款的正确性。另外, 业主、承包商也只有以合同为依据提出索赔时, 才容易索赔成功。

2.2.2 协商一致原则

监理工程师在处理和解决索赔问题时应及时地与业主和承包方沟通, 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在做出决定, 特别是调整价格、决定工期和费用补偿, 做调解决定时, 应充分与合同双方协商, 最好达成一致, 取得共识, 这是避免索赔争执的最有效的办法。

2.2.3 及时、合理处理索赔

如承包方的合理索赔要求长时间得不到解决, 积累下来可能会影响其资金周转, 从而影响工程进度。此外, 索赔初期可能只是普通的信件来往的单项索赔, 拖到后期综合索赔, 将使索赔问题复杂化( 如涉及利息、预期利润补偿、工程结算及责任的划分、质量的处理等), 大大增加处理索赔的难度。

2.2.4 加强索赔的前瞻性, 有效避免过多的索赔事件的发生

监理工程师应对可能引起的索赔有所预测,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避免过多索赔事件的发生。

3 监理工程师对于工程验收的处理

工程验收是确认履行合同规定的重要工作, 是监理工程师质量控制, 进度控制、投资控制最重要的环节。工程验收分为分项( 工序) 工程验收、分部( 中间) 工程验收、单位( 竣工) 工程验收。监理工程师在工程验收工作中, 一要注意承包人超出合同约定而增加的工程量不能“实事求是”地验收。除非业主同意, 否则, 会给承包方留下要求增加工程计量的凭证。二是要注意验收工作不完全是监理工程师和承包方之间的行为, 还要通知有关方面派员参加。对基础、主体等分部工程验收要有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和与之有关的分包单位参加, 还要有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参加。因此, 监理工程师应积极做好以下二方面的工作。

2.4.1 工程质量检验制度

检查和签署对隐蔽工程、关键工序、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认定意见, 参加单位工程的预验收( 中间交接验收), 提出“初验报告”, 参加工程的竣工验收, 提供“质量评估报告”。总监理工程师在预验收时, 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对质量未达到施工合同规定等级的部位进行整改、返工, 并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确认。总监理工程师的验收报告、中间交接证明或对施工单位报审的“工程报验单” 的签认, 作为业主拨付工程价款的原始凭证。

2.4.2 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及时整理竣工文件和验收资料, 受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提出监理意见。根据施工单位的竣工报告, 提出工程质量检验报告。负责工程初验, 并参加业主组织的竣工交接验收工作, 审查工程初验报告, 提出监理意见。同时竣工验收时应具备以下三方面条件。

(1) 竣工验收的依据是批准的设计文件( 包括变更设计), 设计、施工有关规范, 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以及合同及协议文件等。

(2) 施工单位按规定编写和提出验收交接文件是申请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 竣工文件不齐全、不正确清晰, 不能验收交接。

(3) 施工单位应在验收前将编好的全部竣工文件及绘制的竣工图, 提供监理站一份, 审查确认完整后, 报建设单位, 其余分发有关接管、使用单位保管。

综上所述, 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管理时, 必须以合同约定为依据, 以业主满意为准则, 以不损害承包人合同权益为前提, 在授权的范围内代表业主行使监督检查权力, 并根据合同条件的变化, 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地处理合同事件, 从而较好的实现三大目标控制。推进建设领域的改革, 提高建设工程的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 避免经济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宋超. 浅析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中存在的问题[J]. 中华民居( 下旬刊),2013,(02).

[2] 白云飞. 浅析建筑工程监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与发展[J]. 山西建筑,2015,(01).

论文作者:潘秀弟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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