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市合作银行的目标模型与构建_股份制论文

我国城市合作银行的目标模型与构建_股份制论文

我国城市合作银行的目标模式及构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目标论文,模式论文,我国论文,银行论文,城市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摘要 我国城市合作银行目标模式应当是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其产权形式:股份制;组织形式:单一银行制;管理体制:对外接受人民银行监管,对内实行民主管理;经营机制: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平衡、自担风险;收益分配方式:按股分红、集体积累、自主支配。

关键词 城市合作银行 目标模式 组建方式

经国务院批准,从1995年起我国已在北京、上海、天津、深圳和石家庄5个城市开展了在城市信用社基础上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的试点工作。这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也是我国城市信用社深入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认真研究和探索我国城市合作银行的目标模式及组建、运作,成为理论界亟待解决的课题。

一、我国城市合作银行的目标模式选择

作为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城市信用社,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目前已达5200多家,总资本110多亿元,各项存款达2300多亿元,各类贷款300多亿元,从业人员近10万人,成为我国金融领域中不可忽视的力量。城市信用社的存在,活跃了金融市场,扩大了就业,方便了人们的生产、生活。但是由于自身单一的特点,导致规模小,抵御风险能力差,加之组建单位行政干预多,城市信用社越来越难在市场环境中发展,城市合作银行便应运而生了。

(一)世界各国合作银行的特点

组建我国的城市合作银行,需借鉴发达国家合作银行的先进经验。纵观世界各国合作银行的发展起因,可以发现它们大都是在基层信用社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经历了由单纯合作社的信用合作社到现代合作银行的演变过程。

目前,世界各国合作银行从组织体系上可分为三类:一类以美国为代表的多元式的信用合作体系;一类以德国为代表的单元式的信用合作体系;一类以法国为代表的半官方半民间的信用合作体系。尽管世界各国合作银行没有统一的模式,但它们在构建方面是相通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股权上实行自下而上的控股格局。基层合作银行向地区合作银行投资入股,地区合作银行向中央合作银行投资入股。除了基层合作银行的股权是由个人或企业构成,地区和中央合作银行的股权大部分都为本系统的下级合作银行持有,其它部门占很少比例。

2.实行现代法人管理体制。合作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下设总经理,负责处理日常行政事务。其他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办理金融业务。

3.实行多级法人制。各国的合作银行基本上是实行多级法人的制度。虽然各级合作银行都有分支机构,但各级合作银行都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有各自独立的经营体系和经营自主权。

4.在经营机制上,按照商业银行的经营规律,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在经营业务方面,表现为经营商业银行经营的一切金融业务和投资业务,与商业银行平等竞争。

以上仅是各国合作银行在组建方面的共同特点,组建我国城市合作银行不可照搬。我们只有在借鉴各国合作银行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组建城市合作银行。

(二)我国城市合作银行的目标模式及具体内容

目前我国正在组建的城市合作银行,其性质是为城市经济发展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而不是私人性质的银行,也不再是合作金融机构。因此,选择我国城市合作银行目标模式时应坚持下述原则:①符合方向。作为金融体制改革的产物,城市合作银行的建立与发展必须要与金融体制改革的方向相一致。具体说来,城市合作银行的建立和发展要体现几个“有利于”:第一,要有利于改革和完善金融组织体系,特别是要有利于商业银行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因此,城市合作银行应具有现代商业银行的特性。第二,要有利于中央银行加强宏观调控力度。一方面城市合作银行应成为中央银行的监管对象,中央银行能对其调控;另一方面,城市合作银行又不能成为地方政府的附属,避免地方政府对城市合作银行干预而影响中央银行的监管。第三,要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②适当超前。城市合作银行的目标模式应能体现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方向,具有先进性。在选择我国城市合作银行的目标模式时,要考虑和借鉴国际经验,但更应结合我国实际。由于我国城市信用合作社一开始就不象西方国家城市信用合作社那样,具有单纯的合作制特征,那么,现在建立城市合作银行也不应照照搬西方合作银行发展模式,而应适当超前一步到位,与整个商业银行改革相配套。所以,我国城市合作银行不需再从合作制、股份合作制模式“实践”一遍,而应直接采用股份制。③突出特色。城市合作银行的目标模式要具有自己的特色,它既不能成为现在城市信用或信用联社的翻版,也不能与全国性商业银行一模一样。在组织形式、管理体制、经营机制、业务范围、服务领域等方面都应有鲜明的特色。④切实可行。如果一种模式只能停留在理论上,而不能落实到实践上,这种模式就是不科学的,毫无价值。所以,选择城市合作银行的目标模式要能构建,切实可行,这样才能把理论变为现实。

综合体现城市合作银行目标模式选择的上述原则,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即我国城市合作银行目标模式的现实选择应当是: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其内容特征表现在下面几个方面:

1.产权形式:股份制。城市合作银行应是以股份制为其产权形式的独立的企业法人。银行按股份制原则,既可以以股权证的方式筹集资本金,也可以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方式筹集资本金。合作银行的股东以其认缴的股份对合作银行承担有限责任。合作银行遵循认股自愿、转股自由、同股同利、按股分红、财产共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因此,合作银行采取股份制形式,有利于广泛筹集资金,增强银行实力;有利于理顺产权关系,明确产权归属;有利于改善资产的保值、增值。

2.组织形式:单一银行制。城市合作银行作为地方性商业银行,应实行单一银行制。这既是区别于全国性商业银行和其他区域性商业银行之处,也是突出地方特色。也就是说城市合作银行原则上在一个城市内设立,不得跨市设立分支机构,更不从上(中央)到下(省、市、县)设立管理机构。各市的城市合作银行均是独立法人,各自为战。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城市合作银行所在的市区设立少数非独立核算的办事处、分理处等营业网点。只有从组织形式规定单一制,才能突出地方性特色,促进城市合作银行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

3.管理体制:对外接受人民银行监督,对内实行民主管理。城市合作银行对外直接接受同一城市的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稽核和协调。对内实行股东代表大会制,一票一权,民主管理。合作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代表大会。股东代表可根据出资企业单位出资多少和个人股东数选派代表组织,股东多的单位可选派代表多一些,个人股东则按比例选派。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合作银行设立理事会作为股东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同时设监事会。合作银行的具体经营管理由理事会聘任的行长负责,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行长负责制。

4.经营机制: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平衡、自担风险。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合作银行在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金融方针政策的前提下,应奉行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经营原则,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广泛筹集融通资金,促进地区经济发展,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资产风险管理。合作银行依法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或非法干涉。

5.业务范围综合化。其服务对象为非公有制经济和一些国有企业。业务种类除存、放、汇等传统项目外,也可办理代保险业务及其他业务。总之,作为商业银行,其业务范围应是广泛的、多样化的。

6.收益分配:按股分红、集体积累、自主分配。合作银行的利润分配,须据一定程序在提取公积金后,采取股息的形式按股分红,剩余部分作为未分配盈余。合作银行的公共积累归合作银行集体所有,不得私分。合作银行须定期向全体股东、职工和各有关部门公布其财务状况,并按人民银行的要求向社会公布其经营状况。

二、我国城市合作银行的构建

(一)选好组建方式

城市合作银行的组建可采取两种方式:一是改组大的城市信用社为城市合作银行;二是重新组建。

改组城市信用社为城市合作银行,就是把够条件的城市信用合作社改组为城市合作银行,按照一定标准,成熟一个改组一个。这是较为切实可行的一种方式。首先合作银行应当是信用合作社发展的较高层次,把够条件的信用社改组为合作银行,符合信用合作的发展趋势,有利于鼓励和鞭策信用合作社向较高层次发展。其次,把信用社改组为合作银行,涉及面窄、易于操作,也有利于合作银行目标模式的实现。再次,信用社改组为合作银行,关键是条件要够,标准要高,不能一哄而上。

由于大多数城市信用社是由政府街道部门、企业及专业银行等出资组建的,信用社大部分资产归属不明确,产权关系模糊。现在以信用社为基础组建合作银行,必须廓清信用社的产权归属,维护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对信用社产权界定和归属操作时要注意以下几点:①进行规范的股份制改造。股东既可以有形资产入股,也可以无形资产入股,这样既能对信用社的产权界定,又为组建合作银行打下基础。②明确产权划分原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防止资产流失。③采用科学的方法,对产权加以量化,据此对信用社的现有资产进行分割。④对信用社的资产进行认真的清查评估,核实每笔贷款,保证资产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重新组建城市合作银行就是指在现有城市信用社和信用合作联社之外,重新发起组建。其具体方式有三:①以非银行金融机构为发起人组建。如以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租赁公司及财务公司等为发起人,因为这具有一定优势,它们有相当的经济实力;有一定的从事金融活动的经验、教训;在社会公众中有一定信誉;有利于调整金融机构的构成。所以说,以非银行金融机构为发起人重新组建城市合作银行是一条可行的途径。②由几家条件差不多,产权关系较为明确的城市信用社作为共同发起人,以“合并”为主要特征,重新组建,也是一种可行方式。③从城市信用合作联社中分出一部分力量,作为发起人,组建城市合作银行。把原信用联社一分为二,联社继续行使管理职权,管理城市信用社,合作银行则成为金融企业,具体办理金融业务。

对于现在普遍认为可行的方式——在城市信用联社基础上组建社会合作银行的方式,我们认为既不可取,也不可行。因为:①我国合作金融组织体系应是既有合作银行又有信用合作社的双重并举模式,不能以城市合作银行去取代城市信用社。鉴于真正合作性质的城市信用社,在扶持社区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小额资本私营企业的发展方面,是其它商业银行所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强调,在城市合作银行组建后,仍要继续发展城市信用合作社,将其办成真正合作性质的金融组织,即由社区居民、个体工商户和资本不超过100万元的企业等入股组建而成,由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服务的社区金融组织。也就是说,并不是要取消城市信用社,将其全部改组为城市合作银行,而是要让股份制的城市合作银行和合作制的城市信用社共同存在,使其作为我国金融业发展的两种重要组织形式。按其性质、任务各自发挥作用,共同支持我国城市经济的发展。②城市信用合作联社是信用合作社的管理机构,带有更多的行政色彩,将其改变为合作银行,不利于新的经营管理机制确立,新瓶装旧酒,易使新建立的合作银行成为原信用合作联社的翻版。③在信用联社的基础上组建合作银行,并且一个城市只有一个城市合作银行,其它城市信用社都归合作银行来管,这势必产生“大一统”,使合作银行既是行政管理机构,又是经营货币信用业务的金融企业,不利于合作银行的经营管理,也与它的本质特征相矛盾。此外,合作银行是新兴的股份制金融企业,在组建中应体现股份制原则。如果把信用合作联社改变成合作银行,容易产生“一刀切”、“齐步走”,这就违背了股份制“入股自愿、股权平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二)城市合作银行组建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合理设置股权。股权的合理设置不仅能充分体现股份制原则,而且有利于提高城市合作银行的信誉和经营管理水平。为此,应重点考虑三个问题:①股权总量。这关系到合作银行的自有资本量。原则上应超过有关法规要求的最低资本金的数量。②股权结构。这对合作银行的管理会产生深远影响。为此,首先应限制认股对象,应明确规定哪些方面不能持股,至少地方政府不能持股。因为地方政府持股有两个问题不好解决:一是地方政策持有的股份谁来代表;二是容易产生地方政府对合作银行的不正当干预。其次,应规定持股限额。即规定每一个股东持有股份占总股本的最高比例。再次,规定股东地区范围,不允许跨地区股东存在。③股本金资产内容。必须是货币资金,不能以债权、实物资产、有价证券等折价充当。

2.约束机制问题。城市合作银行作为股份制的商业银行,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在资金营运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风险。因此,必须建立合作银行资金营运的约束机制。可以从两方面考虑:一是建立内部约束机制。以股东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所有经营战略和重要的业务均提交大会讨论。在此基础上,给总经理或行长一定的经营自主权,层层落实成果指标,推行资产负债比例和风险管理。通过所有权和经营权、决策权和执行权的相互制约、影响,确保合作银行经营决策的民主、科学。二是健全外部约束机制。应尽快颁布《城市合作银行管理条例》,对合作银行各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使其在规范化的轨道中运转;强化人民银行对合作银行的监管,如对企业法人的管理,资产负债比例和风险指标监控等等。

3.培养管理人才。经济竞争的实质是人才的竞争。城市合作银行要得到迅速发展,培养和造应一大批能适应当前金融事业发展需要的金融经营管理人才尤为重要。当前城市信用社的职工素质偏低,远远满足不了合作银行发展的要求。所以应采取多种措施,加强人才培养,树立人才第一的观念,切实培养人才,重视人才。

(三)城市合作银行必须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城市合作银行作为金融体系的一支新生力量,与诸多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只有理顺与各方面的关系,为合作银行构建正常营运的良好氛围,合作银行才会走向发展,走向成熟。

1.与地方政府间的关系。城市合作银行是地方性商业银行,具有“地方”特色,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已任,但它又不挂靠任何单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所以它与地方政府不存在行政录属关系,地方政府不能对城市合作银行随便干预。但地方政府在有关政策以及地方政府经济决策方面,既要给合作银行以支持,又要听取合作银行的意见,以获得合作银行的支持。合作银行在业务发展上也应听取地方政府的意见和建议,以便积极为发展地方经济服务。

2.与中央银行的关系。城市合作银行作为单一制银行,在业务上直接受中央银行领导。合作银行应自觉接受所在城市的人民银行分支行的指导、监管、稽核、协调,执行中央银行的有关金融方针政策。中央银行也应把城市合作银行当作自己监管体系中的一分子,与其他商业银行同等对待,并采取扶持政策,以促进其发展。

3.与其他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联社的关系。城市合作银行为商业银行,与国有商业银行及其他商业银行一样,都以盈利为目,与它们之间是一种平等竞争、相互协作、密切合作的关系,在竞争中合作,竞争中发展。此外,无论以什么方式组建的城市合作银行,都是直接受中央银行直接监管的商业银行,与原城市信用合作联社不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但鉴于历史上的原因,还应注意协调,尤其是在有关“合作信用”方面的一些方针、政策、措施不能抵触,也应相互支持。

4.与组建单位、入股企业和个人的关系。城市合作银行建成后,是独立的金融企业,不挂靠任何单位。因此,应与组建单位脱钩,尤其是法人代表,不能与原单位联在一起,而应彻底脱钩。但考虑到历史原因和组建单位在组建和发展原城市信用社所作的贡献,在财产物资、利润积累等方面应进行清理,合理分配,同时若组建单位愿意,也可持有较多股份,但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城市合作银行与其他入股企业、单位和个人,既是“公司”与“股东”的关系,也是互惠互利的经济关系,双方的资金往来也是信用关系,应讲求效益,遵循价值规律。

总之,组建城市合作银行决不是城市信用社换一块招牌,而是我国金融领域改革中生产长出来的新生事物,需要我们在摸索中总结经验教训,使城市合作银行不断发展、走向成熟,以便更好地为促进城市经济乃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收稿日期:1997-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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