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日记”中错误的认定_中法战争论文

“招标日记”中错误的认定_中法战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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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史札记

中法战争期间,吏部候补主事唐景崧上书朝廷,请缨抗法,并于光绪八年(1882年)底入越, 参与了对法作战的全过程。 光绪十四年(1888年),已擢任台湾道的唐景崧将自己参与其事的经过编缀成《请缨日记》十卷,于光绪十九年刊行,成为人们研究中法战争的重要参考资料。中国史学会编辑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中法战争》时,将该书收入第2册(以下引用该书资料均注本册页码),从此, 这一资料广为研究者所利用。唐景崧在该书凡例中说:书中所记,“境系躬历,事经目睹,抒至公之论,为后世之征”〔1〕。又在跋中称:“事必征实, 尤可为后世史官得所依据焉。”〔2〕但是, 后人已经发现该书史料中的问题。阿英曾指出:“唐著为日记体,史实极其丰富,其缺点在于夸张个人与了解不够全面。”〔3〕那么,该书的史料价值究竟如何呢? 我在研究中发现,《请缨日记》中的部分内容真实地记录了唐景崧的亲身经历,但是有不少记载却经不起推敲和考证,谬误殊多。

弄清《请缨日记》的写作情况,是判断其史料价值的前提。《请缨日记》共十卷,有关中法战争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前八卷。其中,卷一记述唐景崧于光绪八年七月初九上书朝廷请缨抗法,至十二月入越的事情;卷二、三主要记录他在光绪九年劝说和帮助刘永福黑旗军抗法的情况;卷四记述他自光绪十年正月至五月帮助援越桂军的经历;卷五记载他病困龙州及奉命率军援滇的情况;卷六至八主要记述他自光绪十年九月至翌年四月参加宣光之战的经历。关于这八卷的写作情况,唐景崧在书跋中写道:“自出都门,日有笔记,是年壬午为第一卷,录副寄京。癸未所记特详,甲申二月北宁失守,稿弃城中,继驻垒于谅山之巴坛岭,羽书火急之下,抽毫追忆,仅撮大端。养疴龙州,遂尔搁笔。八月领军出关,复有记。自十二月十一日宣光战后,日夕从事鞭弭,仍废不书。乙酉款议成,遂遵敕班师而入关焉”。因此,“零编断帙,束置于丛残伍籍之中,首尾不完”。至光绪十四年,唐景崧在台湾道任上,才“搜辑军报,编缀旧稿,得十卷,名曰《请缨日记》,虽不免庞芜挂漏之病,而军事之宏纲要迹,始卒兼赅,其中得失是非,足以备鉴来兹,有裨时务”。凡例亦称:“是编事后纂成,故记本日之事,间引后事以证明之,或义有未尽,则用请缨客曰云云以发明焉,非好论也。”

由此可知,《请缨日记》前八卷除卷一在写完后即“录副寄京”,比较完整地保存原貌外,记述光绪九年事的卷二、三、四因北宁突然失陷而丢失。三月中旬后,唐景崧“抽毫追忆,仅撮大端”,已不复旧貌。至四月下旬,唐景崧因病搁笔,则卷四、五中有关光绪十年五、闰五、六、七等月并无旧稿,至八月,“复有记”,因而有八月至十二月上旬四个多月的日记。自十二月十一日宣光战后,“仍废不书”,因而卷六至八所记光绪十年十二月中旬以至翌年四月的日记亦阙。综上所述,可见自光绪九年正月至十一年四月的29个月中,唐景崧真正能即时写下的日记不足8个月,约有21个月,或原稿丢失,或因故未记, 均为事后补记而得。无怪乎唐景崧也称原稿为“零编断帙”了。

此外,在编纂该书时,唐景崧还根据“事后已知”的情况,对全书作了一番全面的改造加工,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如该书凡例所说,唐曾“据邸钞、军报、友书大略采录,以备此次用兵之本末”,意谓将当时未及得知、而在日后见到的资料予以补录。如所录侯官张茂才撰述的马尾战况,即是事后编入(第143页)。2.“记本日之事, 间引后事以证明之”。如记北宁清军“前后济刘洋枪不过五百杆”,指的是光绪九年五月刘永福请拨洋枪至九月北宁清军实际拨给一事,这个“前后”跨度为4个月(第80页)。3.“或义有未尽, 则用请缨客曰云云以发明焉”。计自卷二至八,共有二十余处“请缨客曰”,这便是作者根据事后已知的情况,对所记的事情发表议论。据此可知,《请缨日记》实际上是唐景崧以少量的日记原稿作素材,用日记体裁记载自己在中法战争中经历的一部回忆录。

所谓回忆录,则是作者对以前经历的回忆,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比如作者的立场、观点、介入某一事件的深度和广度、反映真实历史的利害权衡等等,不免出现遗漏、讹误,甚至篡改历史。这些情况,在《请缨日记》中都有所反映:在有日记底稿和可靠资料时,记载较为详尽、真实、准确;而在日后追忆和缺乏资料时,记载则较多出现粗率、失实和讹误的情况;而在作者有意欺瞒或作伪的地方,则胡编乱造,弄虚作假,导致漏洞百出。其中,尤以卷二、三、五为甚。这里,枚举一二。

1.因资料缺乏而阙漏。在《请缨日记》中,唐景崧收录了不少来往函件,其中许多函件关系军国大事,但也不乏无关紧要的赘文。如光绪十一年三月,全文收录其亡弟作于光绪九年的折稿,内容已陈旧过时(第187—191页)。相反,一些重要的函件却付诸阙如。如光绪八年十二月初五至初九,唐景崧在越南首都顺化与越南执政大臣阮文祥、陈叔讱笔谈万余字,由随行的马复贲逐日记录整理上报清政府;光绪九年三月,唐景崧初会刘永福前,曾收到刘永福呈递的在越履历和黑旗军军册;两人会晤前后,曾有信函往来,事后唐景崧向广西官府提交了详细的书面报告。这些都是了解当时情形的重要背景资料,但日记均阙而不录。

2.有意隐瞒不足为人道的阴私。在此期间,唐景崧曾卷入错综复杂的人际纠纷,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他不止一次地耍弄阴谋手段,颇有一些不足为人道的行为。但在事后补撰有关内容时,他或是含糊其词,或是避而不谈,显系有意隐瞒。光绪九年八月,黑旗军兵退山西,当时局势严重,刘永福欲弃山西而退保胜。据《请缨日记》记载,当时,黑旗军前营督带“黄守忠造渊亭请曰:‘提督退保胜,则全军付末将代守山西,有功提督居之,罪归末将。’渊亭大惊,诘曰:‘谁为汝画此策者?得毋唐公言?’乃不敢再言退。”在黑旗军中,论地位、威望和才干,黄守忠都远逊于刘永福,但他为何异想天开,趁机欲夺刘永福主帅之权呢?问题就出在唐景崧的身上。据唐景崧当时向广西藩司徐延旭报告得知,在黄守忠发难前,他曾背着刘永福,在黑旗军将领中大肆活动:诸将又来私商,在崧则始终持定一策,诸将无不愿从〔4〕。 “将士哗然,纷纷无主,一日之间,势将瓦散,(崧)为之再三约住,密与图谋,前营黄守忠乃慷慨直陈于永福”〔5〕。 唐景崧的这些所谓的“私商”、“密与图谋”,后来,可能被他认为不够光明正大,所以在《请缨日记》中遂含糊其辞。

3.行文粗疏,颇多失误。由于资料不足和记忆失误,日记所载颇多错谬。书中记刘永福于同治十二年阵斩安邺有功,被越南政府授予三宣副提督(第11—72页)。而据刘永福所记,阵斩安邺后,越南政府仅授予他为副领兵衔,仍充保胜防御使。同治十三年七月,因追剿黄崇英有功,得授正领兵,八月著权充三宣副提督。至光绪五年,因协剿李扬才有功,实授三宣副提督〔6〕。这些与唐景崧所记相差很大。

该书记黑旗军力歼李维业后,“越王奖功,授渊亭三宣提督、一等义良男爵”(第78页)。查越南史书,刘永福因此功仅获授三宣提督〔7〕。同年六月,越南嗣德王薨,协和王继位,普赏百官, “准封提督刘永福为义良男,以永福屡有战功,因晋尤推恩也”〔8〕。 可见两种赏授的情况不同,唐景崧却混为一谈。

4.伪造事实,篡改历史。将《请缨日记》上的一些重要记载,与其它史料相比较,可以发现唐景崧曾根据自己的需要,伪造了一些“史实”。书中记光绪九年三月初九,唐景崧初会刘永福,即代为剖析上中下三策,文辞犀利快捷(第72—73页),然而,据唐景崧当时就此事给广西当局写的报告来看,事实并非如此富于戏剧性。当时,刘永福因受越南政府阻挠,不能出击河内法军,“自以保胜为固巢,十州为退步”〔9〕。唐景崧与刘永福的反复论辩, 围绕“出击河内以固山西”或“固守保胜,败退十州”的不同主张,但并无日记所谓上中下三策的说法,更没有日记所特别强调的“劝刘代越为王”的上策。以情理推测,当时黑旗军外无强援,内乏饷械,自保尚且困难,更不遑论称王建国。因此,唐景崧显然是将八月劝刘代越为王的说辞前移至三月,以炫耀其先见之明。经过这样的随意篡改,日记上的整段说辞已变成一种文学创作,而不是历史事实。

又如前引黄守忠对刘永福的说辞,据光绪九年八月二十日唐景崧关于此事的报告,原文是这样的:“前营黄守忠乃慷慨直陈于永福谓:‘尔退则让吾为之!粤军一日不退北宁,则黑旗一日不退山西,事不成有死而已,何谓退乎!国王自弃其土地人民,吾为守土,将来事定或仍归之,不然则率而献于天朝,何谓之僭!’于是诸将鼓舞愿从。永福见如此情形,又恐一朝失势,五内徘徊”〔10〕。将此与日记所载相比较,差异很大,特别是黄守忠并无“全军付末将”的要求,而刘永福也无“得毋唐公言”的答语。可见,唐景崧在日记中将二人的说辞作了改写。

该书光绪十年五月有这样一段奇文:“本月二十四日有旨,津约议定,三月后撤兵。琴帅因和议已成,故于军事不甚措意,盖至是而中外兵氛若有结束焉。”(第139页)事实是, 光绪十年五月二十四日并无撤兵之旨,颁旨撤兵是闰五月二十四日的事〔11〕。而从五月十九至二十四日,潘鼎新曾四次向清政府电告法军逼近,桂军严阵以待的情况〔12〕。二十五、二十八日,清政府两次电示潘鼎新:“倘法兵竟来扑犯,则衅自彼开,惟有与之决战,力遏凶锋。”潘鼎新“遵即恭录转行各营”,并及时加强了防务〔13〕。闰五月初一日,当法军来犯时,遭到驻守观音桥的桂军的迎头痛击,大败而去。综上所述,可见在五月下旬,广西关外前敌形势紧张,日记所谓“中外兵氛若有结束焉”的说法,与事实不符,至于说“琴帅于军事不甚措意”,则更是厚诬潘鼎新了。

注释:

〔1〕〔2〕参见上海古籍书店出版的《请缨日记》线装本。

〔3〕阿英编《中法战争文学集》,中华书局1957年版,第17页。

〔4〕〔5〕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中法战争》(二),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313、314页。

〔6〕《中法越南交涉档》,第860—861页。

〔7〕〔8〕《大南实录》正编第四纪,卷六九,第364—369页;卷七○,第9页。

〔9〕《中法越南交涉档》,第876页。

〔10〕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中法战争》(二),第314—315页。

〔11〕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中法战争》(五),第416页。

〔12〕参看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中法战争》(五),第380、382、385页及(四)第151页。

〔13〕参看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中法战争》(五),第381、382、422、5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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