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人格概念辨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人格论文,概念论文,行政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81(2010)02-0042-04
随着行政改革的深入,行政人格的作用逐渐凸显并日益受到政府和学界的重视。加深对行政人格的研究,将对行政管理从“以人为本”的层面推进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产生现实而深远的影响。目前对行政人格的研究虽已“初步形成从行政人格的含义、特征、类型、功能、塑造途径及意义等方面的体系研究”[1],但是这些研究都处于起步阶段,很多方面均有待进一步深入。由于当前对行政人格的概念尚无统一界定,而明确界定行政人格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行政人格理论研究展开和深入的基本前提。本文试图界定行政人格的基本概念,并对其涵义做出探析,以求对行政人格理论研究的深入与实践工作的开展有所裨益。
中国古代汉语中并没有“人格”一词,中文中的“人格”一词源自现代对日文的引入,而日文中“人格”一词则来自英文“personality”的意译,英文“personality”一词又来自拉丁文“persona”,其本意是指舞台上演出时所戴的面具。把面具指意为人格,不仅是指个人在人生舞台上的言行表露及印象特征,同时也意指个人言行未表露的深层次特征,即真实的自我。
人格是一个歧义颇多的概念,不同学科从不同角度来理解和研究人格。心理学的人格以人的规格、样式为基本内容,关注的是人的“统一的结构性自我”,把人格看成是个人心理品质的总和,是个人稳定的内在特征。社会学将人格视为社会或团体中的角色特征,关注的是社会化过程中“有意识的自我”,认为人格是个体心理特征和行为特征的总和。伦理学的人格以人的品行为基本内容,关注的是人的“崇高的自我”,将人格主要理解为个人的价值和道德品质的总和。法学的研究以人的资格为主要内容,关注的是人的“有存在价值的自我”,指对作为主体(包括法人)的权利、义务的确认。哲学的人格则以人的主体性资格为内容,关注的是人的“有自由价值的存在”,强调的是人的主体的自我确证与人之为人的根本性质的历史获得。
各学科对人格概念的界定可谓差异颇大,但在研究的方法和过程上还是有很多共同点:其一,都认为人格的形成离不开环境的影响。任何人格都是在环境的影响之下形成的,一定程度上而言,人格就是环境的产物。其二,都认为人格的发展是一个过程。人格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到高级,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其三,都认为人格的结构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人格不是平面空洞的,而是有完整而严密的内在结构。这些共同点为我们从政治学和行政学的角度研究行政人格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意义。
“行政人格”一词出现和使用的时间都不长,国内外相关文献资料也不多。1940年,美国社会学家罗伯特·K·默顿在《官僚制结构和人格》一文中讨论了官僚制中的官僚人格异化问题。[2]1021967年,美国政治学家安东尼·唐斯在其著作《官僚制内幕》中,将政府官员的人格分为“权力攀登者”、“保守者”、“狂热者”、“倡导者”及“政治家”五种类型。[3]67台湾学者张金鉴借鉴了美国耶鲁大学教授艾奇里斯的研究成果,从管理与激励的角度,对行政人员的人格做了分类,提出了“幼稚型”与“成熟型”两种人格类别,进而提出塑造“成熟人格”的设想[4]。台湾另一位学者张润书在其著作中从心理学角度探讨了行政人员在组织中的行为、工作态度与人格的关系[5]。王沪宁、竺乾威从心理学角度分析了行政人员的能力、性格、气质与行政行为的关系,并“按照个体独立程度”把行政人格分为“顺从型”与“独立型”两种人格类型[6]。王伟则试图给行政人格下一个定义,并把行政人格看做是行政伦理价值目标的核心[7]23。
对“行政人格”概念的界定也是众说纷纭。张康之认为,所谓行政人格,就是指行政人员与社会其他成员相区别的内在规定性,它包括行政人员个体和整体两个层面[8]。王伟认为行政人格是党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等公共行政主体与其他部门、其他职业者相区别的内在规定性,是公共行政主体的尊严、品格、品质及所理解与实现的行政价值的总和,也是公共行政主体在社会特别是公共行政领域中的地位和作用的统一[9]9497。李建华认为行政人格是指国家行政人员在公共事物中区别于其他社会成员的内在规定性,是行政资格、行政规格、行政品格和行政风格的内在统一[10]。而高云认为,所谓行政人格是由国家公务员人格化行为所构成的公共行政主体在实践中对于行政伦理原则的具体体现,是国家所倡导的政治价值观和行政价值观在生活中的直接显现[11]。
以上各种说法都试图给行政人格下一个普遍的定义,虽然相互之间都有一定的差异,但在本质属性和逻辑结构上是一致的。具体体现在:其一,把行政人格视为行政人员特有的、区别于其他社会成员的特征。其二,把行政人格视为行政价值的重要载体[8]111。认为“行政人格是行政人员在行政行为中的自我价值与行政价值的统一和共同实现”[13],“行政人格是公共行政主体的尊严、品格、品质及所理解与实现的行政价值的总和”[14]74。其三,认为行政人格是一个系统的结构体系。各种说法都试图构建一个完整而清晰的行政人格结构体系。
我们认为,所谓的行政人格,就是行政人员依据职业要求和角色规范,通过行政活动展示自身及组织价值尊严的身心结构的总和。它体现为行政人员良好的能力水平和道德涵养,是丰富的内在行政精神与协调的外在行政行为的有机契合。行政人格是行政人员及组织价值尊严的载体,承载并体现行政价值是行政人格的终极追求,而在这一动态的过程中,行政人员是以内在的行政精神和外在的行政行为为支撑体系的,它们既构成了行政人员的身心结构,同时也是行政人格的结构体系。
从基础层面而言,这一概念认为行政人格是行政精神与行政行为等身心结构的总和。而心理学把人格看成是个体身心品质的总和,社会学把人格看成是个体心理特征和行为特征的总和。因此行政人格的这一阐释在基础层面上符合心理学与社会学对人格的理解和定义。从伦理层面而言,这一概念认为行政人格必须展示行政人员的尊严。而伦理学认为人格关注的是人的“崇高的自我”。因此这一概念在伦理层面上可以看做是行政人员通过行政活动来追求和展示“崇高的自我”。从价值层面而言,这一概念认为行政人格必须承载和体现自我价值与行政价值。而法学认为人格关注的是“有存在价值的自我”,哲学认为人格关注的是“有自由价值的存在”,它们又分别可以对应行政人格的自我价值与行政价值。因此行政人格的这一概念,从不同层面出发均可以对应不同学科对人格的阐释和定义。
而科学地界定一个概念,必须符合本质性、周延性、确定性和抽象性四个必要条件。其中本质性是界定一个概念的关键,是周延性和确定性的基础,抽象性则是本质性的一种表述形式。因此科学而严谨地界定行政人格的概念,关键在于在周延与确定的基础上抽象地揭示它的本质特征。首先,行政人格的概念在本质上体现为两个层面。一方面,行政人员的人格是其行政资格的人格化。所谓行政资格,就是应具备的反映行政要求,符合行政规范,处理行政关系,维护和实现行政权力,履行行政义务和承担行政责任,进行行政活动以维护和促进公共利益的条件。这些要求和条件就是行政人员之为行政人员的资格,而这些要求和条件也正是体现在行政人员依据职业要求和角色规范所产生的行政活动当中[15]。另一方面,行政人员需要实现对行政资格的自我超越。行政人员作为自然人也有个人的利益和各种欲望,其所掌握的公共权力和社会资源又使其比一般人更容易满足私欲。但如果这样做,他就有可能受到公共领域“游戏规则”的惩罚。而这个“游戏规则”也就是构成行政资格的要求和条件。行政人员被动的遵守“游戏规则”是处于人格的较低层次,只有自觉乃至无意识的遵守“游戏规则”才是人格的自由境界,也即对行政资格的自我超越。而这种自我超越需要借助行政价值的力量来完成。行政价值的核心在于维护公众利益,行政人员只有明白并接受这一价值观念,才能在行政活动中自觉遵守“游戏规则”,完成对行政资格的自我超越。而这个超越的过程也就是行政人员展示自身及组织价值尊严的过程。其次,行政人格的概念在周延的范围上也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方面,在行政人员个体层面上,行政人格是行政人员自我价值与行政价值的统一,且每一个行政人员都必须在行政行为中践行这种统一;另一方面,在行政人员整体层面上,行政人格凝聚成为全体行政人员共同持有的普遍人格,这种共同的普遍人格承载和体现了行政组织的特性和价值追求,它也就是行政组织的人格化,是一种组织人格。因此,行政人格的概念体现了行政个体与行政组织的全部外延。再次,行政人格的概念在确定性层面体现为,行政人格就专指行政人员的人格,只要是行政人员,其人格就会囊括其中,它在概念上明确区别于干部人格、官僚人格及政府人格等类似的模糊概念,且在更高的层级上囊括了它们的实质内涵。因此通过这种对比与区别突出了其确定性。最后,行政人格概念的这一表述简洁而深刻地展示了行政人格的内涵与外延,符合抽象性的表述要求。因此,这一概念在周延与确定的基础上抽象地揭示行政人格的本质特征。
在人格的内在特征构成中有事实方面的特征,也有价值方面的特征。前者指知、情、意等心理的维度,后者指价值观的维度。两方面的共同作用镌刻着人格的内在规定性。哈耶克指出:“承认每个人都具有我们所应当尊重的他自己的价值等级序列(即使我们并不赞同此种序列),乃是对个人人格之价值予以承认的一部分。”换言之,个人的价值序列或价值观所确认的正是人格本身。因此,从以上给出的概念出发,我们可以发现行政人格的内涵包括三个层面,即基础层面、价值层面和发展层面。
在基础层面,行政人格是内生人格与外生人格、静态人格与动态人格、组织人格与个体人格的统一。
行政人格是内生人格与外生人格的统一。内生人格是指行政人员与生俱来的人格,它是在行政人员在进入行政体系之前,作为自然人与社会人的统一体而具有的人格。其特点有:一是内生性,它是行政人员自主意识或无意识状态下生成的,将伴随行政人员永恒存在。二是功利性,人性利己的本能会使行政人员在拥有行政权力之后谋求私利。外生人格是行政对象、行政制度、行政组织等行政环境赋予行政人员的人格。其特点有:一是外生性,外生人格是在外力的影响下产生的、后天赋予的人格,其存在的时间也是有限的。二是利他性,外生人格由行政环境赋予,而行政的本质就是服务公众,要求行政人格具有利他性。内生人格是外生人格的基础,对外生人格起主导作用;外生人格是内生人格的表象,对内生人格起促进作用。两者相互作用、相互依存,是完整行政人格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
行政人格是静态人格与动态人格的统一。静态人格是指行政人格的框架体系等稳定层面。其特点有:一是结构性,行政人格本身是一个完整的结构系统,虽然目前对行政人格的结构尚无统一与明确的认识,但其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产生的作用,已明确展示了行政人格静态结构具有的强大功能。二是基础性,静态人格是行政人格最基本的存在方式,行政人格的一切发展都是建立在静态人格的基础上。动态人格是行政人格的形成、发展及发挥功能的过程性人格。其特点有:一是发展性,行政人格由无到有,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二是功能性,行政人格的发展过程就是一个参与行政管理活动、发挥功能的过程。静态人格是动态人格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动态人格又通过自身的发展变化影响和改变着静态人格。两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构成了行政人格的结构与功能体系。
行政人格是组织人格与个体人格的统一。组织人格是行政组织区别于其他组织所具有的内在规定性,其特点有:一是整体性,行政组织的这种内在规定性为整个行政组织所具有,是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而存在的。二是稳定性,组织人格的形成相对于个体人格的形成要更复杂、更漫长,但一旦形成就很难因内外部因素的影响而轻易变化。三是主导性,组织人格对行政组织和行政人员都会产生强大而深远的主导作用,影响着行政组织中各种因素的发展。个体人格是指作为单个的行政人员所具有的人格,其特点有:一是特殊性,行政人员由于心理结构、社会环境、工作岗位的不同,其行政人格也会各具特点。二是承载性,个体人格必须承载和体现行政组织的价值尊严。三是依附性,个体人格不会因为具有特殊性而脱离组织人格,正是因为组织人格的主导性,使个体人格必须依附组织人格才能存在和发展。组织人格的形成离不开个体人格的存在,个体人格的发展离不开组织人格的影响,组织人格与个体人格同样是完整行政人格的不可或缺的两个层面。
在价值层面,行政人格是自我价值与行政价值的统一。
“人格作为价值,是指人对自身存在的地位、意义、作用,包括权利和责任的认识、评估。”[16]26马克思主义哲学当中的人从根本上来说就是作为主体的人在同客体的相互作用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的特性,即主体性。行政人员只有充分发挥自身的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才能在行政管理的创造活动中具有基本的主体资格,行政活动也才会具有现实价值。就行政人格而言,一方面,行政人员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将自身的自主性、能动性、创造性充分发挥出来,通过这一过程,行政人员获得了作为行政人员的主体资格。被赋予主体资格后,他的个人行为就具有了一定的价值,这也是行政人员的自我价值的实现。而这种自我价值要想具有积极的社会效益,其创造性的活动就必须对公共利益有促进作用,要想有这种促进作用,就必须以承载和实现行政价值为根本前提,否则这种自我价值将不具有任何积极的社会效益,行政人员的人格尊严也就不能得到丝毫体现。另一方面,行政价值生成于行政人员的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体现为行政主体与行为客体之间的一种利益关系[17]。这种关系既被行政人员所认同并实践,同时也是社会对行政人员整体上的一种评价。而行政价值的本质在于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行政人员作为公共行政的主体,其行为必须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体现公共行政的根本价值。如果不能做到这一点,则其行为与行政价值的本质是背离的,也就不可能实现行政主体的自我价值。因此,行政主体要想实现自我价值,就必须把承载和实现行政价值作为根本前提。当行政价值被行政个体认同并践行,且内化为自觉的行为规范时,行政价值也就体现为一种自我价值。因此,行政人格就是行政主体自我价值与行政价值的统一。
在发展层面,行政人格是他律与自律的统一。
行政人格的发展是行政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他律与自律的结果。一方面,公共行政的本质是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这要求行政人员必须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在观念和行为上都把公共利益放在第一位。但是行政人员的“功利性”使其在天性上就具有自利的倾向。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天性的自利倾向会使其选择私人利益,而放弃甚至损害公共利益。但是公共权力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的本质不会容许行政人员这么做,如果行政人员这么做了且被公共利益的保障机制察觉,他就必须为这种行为付出代价。而公共利益的保障机制就是社会、民众及政府等各方面的压力和约束,行政人员如果不想因为谋求私人利益而付出代价,就必须把这种压力和约束作为赖以行动的标准或动机,以至于在每一次行动之前,行政人员都必须考虑其行为是否符合这些标准,是否基于这些动机。在这种情形之下,行政人员虽然表现为一名合格的行政人员,但是其心理和行为都是压抑而不是自由的。如果外在的约束力量一旦消失,便很难确保其不做出违背公共利益的选择来,因此这是一种他律的人格境界。另一方面,行政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会产生自我价值评价,这种价值评价是建立在他律的基础上的,而这个评价的过程便是一个自律的过程。行政人员的自我价值评价是指行政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当中自我认识、自我完善和自我确立的价值评价。行政人员理解到行政权力的本质在于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其受约束的利他意识与行为便逐渐演变为一种自觉的行为,内化为一种稳定而持久的内在规定性,最终升华为对自我认识、自我完善和自我确立的价值评价。当这种自律的人格境界形成后,行政人员便不会觉得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的行为是受外力约束,而是一种服从自我立法的自由行为[18]。他律是自律的基础,自律是他律的发展,由他律到自律是行政人格的升华。
收稿日期:2009-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