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有助于缩小就业弱势群体的相对收入差距吗——以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为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劳动保护论文,为例论文,弱势群体论文,合同法论文,以新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本文将2008年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看作是一次施加严格劳动保护的自然实验,截取2004-2011年CHNS微观个体面板数据,采用双重差分法评估了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带来的严格劳动保护对就业弱势群体相对收入差距的影响。研究结果显示,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无论是女性就业者还是残疾人就业者,其相对收入差距均显著扩大,这表明严格的劳动保护虽然提升了就业弱势群体的合同保障程度,但却是以收入差距扩大为必然代价,两者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我们利用已育女性和超出生育年龄女性就业者以及低健康程度就业者样本基于反事实法的稳健性检验也支持了这一观点。从本文的理论及实证研究,我们得到了几点有益的启示: 第一,无论是自发的市场机制还是强制的法律机制,均不能充当就业弱势群体劳动权益的保护伞。在自发的市场机制下,就业弱势群体必须要为其自然附着成本买单,这就造成了其就业合同形式保障性不强或者工资水平偏低。严格的劳动保护并不能消除或者缩小这种待遇差异,而仅仅是让待遇差异形式发生了转变,从合同保障程度差异转向工资收入差异。 第二,企业不应该充当就业弱势群体附加成本的主要承担者。市场机制下,就业弱势群体需要让渡一部分利益来弥补自身的附加成本,法律机制只是使让渡利益的形式发生了变化。两个机制都失灵的关键在于让企业方成了就业弱势群体自然附着成本的直接承担者,而企业利用谈判议价中的强势地位将这部分附加成本进行了负担转嫁,最终转移到就业弱势群体身上。减轻就业弱势群体的让渡利益份额必须要将企业从附加成本的直接承担者角色中解放出来。 第三,就业弱势群体的附加成本兼具个人性质和社会性质。未来必须要厘清就业弱势群体的自然附着成本归宿,进一步提高生育保险的统筹层次,加强个人和政府的支付份额,适当减轻企业的直接经济负担。未来政府除了要承担为残疾人统筹保障资金的责任,还必须加强企业社会责任感的道德宣传教育,政府也要为残疾人进入自雇经济提供全面的社会救助和政策扶持。劳动保护是否有助于缩小就业弱势群体的相对收入差距?--以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为例_收入差距论文
劳动保护是否有助于缩小就业弱势群体的相对收入差距?--以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为例_收入差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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