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经济结构含义界定,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含义论文,社会经济结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社会经济结构是人们在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结成的各种关系即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总和。然而,长期以来,人们对社会经济结构概念的内涵有各种不同的定义,东西方经济学家对社会经济结构的理解就迥然不同。
西方学者一般只用一些数理公式或主要只从生产力的角度对社会经济结构进行描述。例如,佩卢用“表示在时间和空间里有确定位置的一个经济整体的特性的那些比例和关系”(皮亚杰:《结构主义》,中文1版,72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 )来给社会经济结构下定义,丁伯根则认为,社会经济结构是“对有关经济对某些变化作出反应的方式的不可直接观察到的特征所作的考虑”。(丁伯根:《关于结构概念引起的几个问题》,载《政治经济学杂志》,1952(62)。)佩卢强调的是社会经济结构可以观察到的一面,认为可以用数量关系直接表现社会经济结构关系;而丁伯根则强调社会经济结构不可直接观察到的特征,指出只能通过使经济功能形式化的系数体现来间接反映社会经济结构关系。尽管二人的定义正好相反,但佩卢和丁伯根都是用数理公式来表示社会经济结构的,他们都企图舍象掉社会历史因素和特殊的经济关系来定义社会经济结构,这也是大多数西方学者在对社会经济结构内涵的理解上存在的最大缺陷。
与佩卢和丁伯根相反,刘易斯将发展中国家的社会经济结构描述为二元经济结构。他所开拓的二元经济结构的分析方法,比西方其他经济学家所采用的总量分析方法更逼近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现实。然而,刘易斯的二元经济结构理论分析的主要是资本积累如何在现代工业部门产生,并推动这一领域的发展来吸纳农业剩余劳动力的问题,忽视了对传统农业领域本身的改造,尤其是农村制度创新所引起的农业发展对工业发展的促进作用的分析。因此,刘易斯主要是从生产力角度来描述社会经济结构的,其对发展中国家实现工业化的现实指导作用的局限性和片面性是显而易见的。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诺思在《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一书中,也提出了“结构”一词。诺思认为,“‘结构’一词指制度框架”,这一制度框架“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服从程序和道德、伦理的行为规范”。其主要内容有:1.对经济活动产生动力的产权;2.界定和实施产权的单位——国家;3.决定个人观念转化为行为的道德和伦理的信仰体系——意识形态。诺思从制度结构的变迁来研究经济的效率和社会的发展,这无疑是一个全新的视角。然而,如果把诺思提出的“结构”一词作为社会经济结构概念的同义语是不合适的,因为:第一,诺思“结构”一词的内涵已经大大超出了社会经济结构的内涵;第二,尽管诺思“结构”一词强调了经济发展的制度因素,但却忽视了经济发展的技术因素,忽视了生产力本身发展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动力作用。
与西方经济学家不同,东方有些经济学家对社会经济结构的理解则局限在狭义的生产关系(即人与人的关系)上,认为社会经济结构只是生产关系的总和,而把生产力长期排斥在社会经济结构之外。其主要根据是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的这样一段话:“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文2版,第2卷,3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然而,单从马克思的这段话来定义社会经济结构,其实是对马克思关于社会经济结构含义的一种误解。马克思在1867年出版的《资本论》第1卷的一个脚注中转引这段话时又说:“在那本书中我曾经说过, 一定的生产方式以及与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简言之,‘社会的经济结构,是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马克思:《资本论》,中文1版,第1 卷, 9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马克思在转引那段原话时对其作了这样的改动:用“一定的生产方式”代替了“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用“简言之”代替了“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这里的“一定的生产方式”即“这种生产方式既表现为个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又表现为他们对无机自然界的一定的实际的关系,表现为一定的劳动方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46卷上,49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而一定的生产方式也就是一定的社会经济结构的主要成分。因此,尽管马克思对那段话的改动并没有改变其基本的意思,但却进一步解释了社会经济结构的含义。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中, 从社会生产和再生产的过程进一步明确地阐释了社会经济结构的内容。他指出:“社会生产过程既是人类生活的物质生存条件的生产过程,又是一个在历史上经济上独特的生产关系中进行的过程,是生产和再生产着这些生产关系本身,因而生产和再生产着这个过程的承担者、他们的物质生存条件和他们的互相关系即他们的一定的社会经济形式的过程。因为,这种生产的承担者对自然的关系以及他们互相之间的关系,他们借以进行生产的各种关系的总和,就是从社会经济结构方面来看的社会”。(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925页。)这里的生产关系即广义的生产关系, 这种生产关系的总和包括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就明显地说明,任何社会生产都包括人与自然的物质关系和人们相互之间的社会关系。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既是物质资料的生产和再生产过程,又是生产关系的生产和再生产过程,而人们借以进行生产的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总和便构成社会经济结构。
从马克思的这段话中,我们可以归纳出这么三个相等的关系,即生产的承担者与自然的关系以及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生产的各种关系的总和=社会经济结构。
社会经济结构既不是狭义生产关系的总和,也不是单纯的生产力结构。这是因为,生产力结构反映的只是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关系,仅仅只有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不能构成社会生产和从事社会经济活动。人类的生产活动从来都是相互间结成一定关系进行的社会生产,只有人与人之间结成一定的生产关系,才能进行物质资料的生产,才会有社会经济的存在与发展。同时,离开了生产关系,社会经济结构的任何重大问题都得不到科学的阐明。显然,社会经济结构既包括生产力结构也包括生产关系结构,这两种结构是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
社会经济结构也不同于一般所说的经济结构。一般意义上的经济结构通常包括产业结构、收入分配结构、人口结构、生活消费结构等方面。经济结构排除或者说忽视了经济制度结构如所有制结构、经济体制结构和企业制度结构等,甚至于常常把产业部门从经济联系中分离出来,以产业部门简单的集合(即产业结构)代替经济结构概念,研究经济增长也只从产业结构的角度出发,而不是从整个经济结构出发,这是有失偏颇的。因此,我们通常所说的经济结构并不等于社会经济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