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性数字图书馆信息披露机制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信息披露论文,非营利性论文,数字图书馆论文,机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信息披露制度是组织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将其自身的背景信息、财务变化、运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的制度。按照资金来源与服务宗旨,数字图书馆可分为非营利性数字图书馆(如CALIS、NSTL、CASHL、JALIS、CADAL等)与营利性数字图书馆(如超星数字图书馆)。非营利性数字图书馆以国家财政投入为主要经费来源,吸收社会各方面的资源,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需要接受从上(国家和政府)到下(公众与用户)的监督。建立规范、透明、公开的信息披露机制有利于非营利性数字图书馆建设的和谐发展,也是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切实保证。如果没有信息的公开,由全体公民提供的有效制约就是有限的;如果没有良好的信息,民主进程中的可争论性就会大打折扣[1]。对我国主要的非营利性数字图书馆的信息披露进行调查研究,发现我国非营利性数字图书馆的信息披露在背景信息方面内容比较充分、翔实,而对于财务信息、运行绩效、人力资源等信息披露较少涉及。数字图书馆信息提供与企业的信息提供不同,它不拥有商业秘密,与政府的信息提供相比,它又不涉及国家安全机密,再加上数字图书馆以公益为旗帜,吸收社会各方面的资源等性质,这就决定了数字图书馆完全可以比政府和企业更充分、更透明地披露信息。这也是数字图书馆提高公信力的重要表现,可以增进社会公众对数字图书馆建设的信任度。
1 非营利性数字图书馆信息披露的特性
1.1 充分性披露
非营利性数字图书馆信息充分披露不仅仅是对信息数量的要求,也包括对信息质量的要求。信息充分披露要求非营利性数字图书馆应尽可能披露全面的信息,信息应真实、准确地反映非营利性数字图书馆的实际状况,不能遗漏或隐匿本质性的或利害攸关的信息,要确保信息使用者不至于由于缺乏相关信息而做出背离其本意的决策。然而充分披露需要把握“度”的问题,充分披露并不意味着非营利性数字图书馆知悉的所有信息全部予以披露,也不意味着信息披露可以满足每一个信息使用者的需要。过多、过于详细的信息可能会困扰决策者的决策,引发决策“噪音”。因此,提倡理性披露和有限度地扩展披露[2]。
1.2 区分性披露
数字图书馆信息披露应实行区分性原则,信息披露按披露者意愿可分为自愿性信息披露和强制性信息披露。自愿性信息披露是指非营利性数字图书馆基于组织形象、公众利益关系、服务宗旨等动机主动披露的信息,如管理者对组织长期战略及竞争优势的评价、组织实际运作数据、前瞻性预测信息、治理效果等。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决策者出于对预期目标的考虑,会选择性地披露信息,以有利于组织的发展。然而由于组织资源的有限性以及管理者机会主义的行为倾向,当信息披露的成本大于收益时,组织的自愿性披露主动性不够,这时只能采取强制性披露方式来代替自愿性披露方式[3]。强制性信息披露指由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所明确规定的组织必须披露信息的一种信息披露制度。强制性信息披露毫无疑问是必要的,关键在于如何把握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度,使之既能满足信息公开透明度的要求,又不会过多侵害运营主体的法定权利。
1.3 可靠性披露
非营利性数字图书馆信息披露应当具有可靠性,表明披露信息没有重大偏向和差错。就其可靠性来讲,涵盖实质性、审慎性、可比性、相关性、真实性、完整性等。例如在财务信息披露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实质重于形式。信息必须按照事项的实质和经济事实(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进行会计处理和列报。(2)中立性。即不带有偏向,如果财务报表通过选择和列报信息去影响决策和判断,以求达到预定的效果和结果,这种财务报表就不中立。(3)审慎性。在有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做出所要求的估计时,必须在披露过程中加入一定程度的谨慎,以便不虚计资产、收入和费用。(4)完整性。财务报表的信息应在重要性和成本允许的范围内做到完整。(5)真实性。真实地反映财务状态与项目的运行过程。(6)相关性。相关财务信息和信息的相关性能够帮助使用者做出正确决策。在提供信息与使用者需求之间,必须存在一种相关逻辑关系。(7)重要性。这取决于根据出现省略或发生误报的特定情况需作判断而导致差错的性质或大小,它为信息披露提供一个分界线或取舍点。(8)可比性。信息披露的内容与形式具有横向可比性和纵向可比性[4],如图1。
2 非营利性数字图书馆信息披露的内容
许多非营利性组织和服务行业的信息披露都存在一些问题:信息披露的随意性、非主动性、滞后性和不连续性、虚假性以及信息披露复杂而模糊、信息披露不充分等。非营利性数字图书馆信息披露应当充分、主动、持续、规范并涵盖以下内容。
(1)背景信息。主要包括非营利性数字图书馆的简介、目标与使命、业务范围、项目与子项目建设状况、主管单位、组织章程及其修改情况、机构设置及其增减情况、相关管理制度及其变动情况、会务情况等。这些信息的披露有助于公众对数字图书馆的基本概况进行初步了解。目前,国内非营利性数字图书馆背景信息披露比较充分、全面、翔实。
(2)财务报告和相关信息。随着非营利性数字图书馆建设从理论到实践不断深入发展,社会效益及影响力不断扩大,国家对非营利性数字图书馆投入也不断增加。例如CALIS旨在把国家投资、现代图书馆理念、先进的技术手段、高校丰富的文献资源和人力资源整合起来。从1998年开始已经历了“九五”、“十五”两期建设,各投资6 200万元和8 000万元。从2010年4月起,CALIS开始了“211工程”第三期建设,计划投资2.1亿元。CALIS建设规模之大,参建单位之多,我国乃至世界图书馆界都前所未有[5]。非营利性数字图书馆财政的公共性与服务的非营利性决定了其财务披露的必要性。相关的财务信息披露主要包括会计准则要求提供的会针“三张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及其变动的信息,资源分配和资财投向等方面的信息。同时也应提供关于资产分配和使用的信息、财政变动的信息、项目预算信息以及评价组织业绩的信息等。这些信息的披露有助于理解财务报表,反映数字图书馆使用资金的整体情况。
(3)业务活动信息。主要包括非营利性数字图书馆项目申请和批准时间、项目(子项目)的实施时间、项目(子项目)当事人、项目(子项目)实施效果等。这些信息的披露能够使利益相关者对数字图书馆的业务活动有更深入的了解。
(4)绩效信息。主要包括支出中用于非营利性数字图书馆自身建设的费用与用于公益项目费用的比例、在成本最小化的基础上所提供公益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是否让受益者满意、组织的持续生存能力如何等内容,具体包括实施项目的状态报告、进展报告以及中期评估报告等信息,这些信息反映公共信息资源是否被用于组织的公益宗旨。
(5)管理人员信息。管理人员信息体现多层级的特点,非营利性数字图书馆管理人员信息包括相关主管领导、项目负责人、工作人员与参与人员相关信息以及相应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总的说来,非营利性数字图书馆信息披露在内容方面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公开组织的使命、价值观、机构功能、组织任务、决策程序、人员构成、管理制度及组织的其他相关信息,二是公开公益财产的募集、管理、使用情况以及产生的效益和效果。同时也应体现渠道的多样性,非营利性数字图书馆应该通过监管部门、中介机构、媒体等多种途径公开信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高效率低成本地传递信息[6]。
3 建立非营利性数字图书馆信息披露机制
非营利性数字图书馆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需要借助于多方面措施,具体包括建立财务披露制度、加强媒介与舆论披露、坚持第三方披露、加强自律及管理、建立干预机制等内容。
3.1 建立财务披露制度
财务披露制度的核心是预算报告与财务报告的披露。(1)在西方国家,公众已经把预算作为了解和监督政府与非营利性组织的主要信息来源渠道。预算具有前瞻性和计划性,通过预算报告,公众可以了解非营利性数字图书馆在当年度的收支计划、行为意图与重点项目。非营利性数字图书馆预算报告涵盖预算报表和预算说明书两部分。其中预算报表包括现金流量预算表、重大财务事项变动预算表、成本费用预算表、年度主要财务指标预报表、年度预算调整主要指标表;预算说明书包括上年度财务预算工作情况总结、本年度预算工作组织情况、本年度预算编制基础、可能影响预算指标的事项说明、预算执行的保障和监督措施、预算准备金以及预算基线等。(2)如果说非营利性数字图书馆预算报告信息披露具有“事先性”和“规划性”,其财务报告信息披露则具有“事后性”和“成果性”。财务报告是全面反映非营利性数字图书馆财务状况和披露财务信息的主要载体。非营利性数字图书馆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书。会计报表包括财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财务业绩表(净成本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的重要性是不容置疑的,但会计报表说明书同样重要。会计报表说明书指单位对会计报表及其财务计划指标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所形成的书面报告,主要包括会计方法说明、报表分析说明和财务情况说明,能针对性地指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分析其原因及影响程度。(3)对非营利性数字图书馆财务信息披露研究的另一脉络是财政透明度问题。Craig认为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包括制度透明度、会计透明度、指标与预测透明度。制度透明度包括公开组织的结构和功能,对组织财政行为进行全面制度界定,公开预算过程,披露绩效评价和财务审计结果。会计透明度包括明细报表、部门之间的资金来往。指标与预测透明度指不仅仅公布与财政平衡相关的若干指标,还应公布一些对财政分析性指标的测算,包括结构性和循环性的财政平衡、财政的可持续性[7]。
3.2 第三方披露
对于强制性信息披露,可借助于外部力量来监督,典型的例子是利用独立的评估机构进行监督。作为第三方独立的评估机构通过搜集有关数字图书馆的资料,按相应的评估标准,对数字图书馆进行评估。在信息批露制度比较成熟的美国,有一些特别的非政府、非营利组织如国家慈善信息局(NCIB,National Charities Information Bureau)制定出一套非营利组织运作的评估机制,用以检验所有非营利组织,定期公布结果,让社会大众尤其是资财提供者了解各非营利组织的资金运作能力。这些国外成熟的经验值得借鉴。
3.3 干预机制
目前我国已制定了一些相关法律规范文件,有《会计法》、《公益事业捐赠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这些法律规范涉及信息披露的基本对象、基本程序、基本内容等多个方面的问题。美国学者里贾纳·E·赫茨琳杰对非营利组织的信息披露提出了“披露(Disclosure)—分析(Analysis)—发布(Dissemination)—惩罚(Sanction)”(DADS)法的解决方案[8]。非营利性数字图书馆信息披露的干预管理可以借鉴美国的非营利组织的成熟管理方法。美国的非营利组织需按照财务与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规定,根据会计原则标准,向捐赠人和纳税人提供各种报表,如国内税务署(Internal Revenue Services,IRS)制定的990表或990FZ表;同时,美国非营利组织建立了服务评价、报酬分配等多种评价指标体系,并要求一年至少应该发布一次“管理讨论和分析”报告[3]。
3.4 加强媒介与舆论监督
社会公信力如何,受关注度及舆论对其评价是影响非营利性数字图书馆发展的一个关键因素。作为非营利性组织,其社会服务项目运作的好与坏、能否得到社会各界的承认、能否持续吸引社会资源的投入等最后都集中反映在其社会公信力上。为此,政府应当创造社会与新闻舆论对非营利性数字图书馆的监督环境。目前,社会监督不足主要是长期的传统思想和计划经济等原因,导致我国公民权利意识和监督意识薄弱;另一方面,公众缺乏参与监督的渠道和法律保证。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大大众传播媒介对非营利性数字图书馆的舆论监督力度,主动将公开的信息通过公报、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也可以通过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设施公开信息;编制非营利性数字图书馆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加强重大事件的报道力度,设置监督窗口与相关联系方法,鼓励媒体与舆论发挥临督功能,反映多方声音,形成监督合力。
3.5 加强自律及管理
作为一种公益事业和非营利组织,我国非营利性数字图书馆自身也亟须完善内部评估制度、加强透明度、提高自身管理水平,积极寻找国内及国际资源协助,不断学习国际先进经验,建立良好的社会公信力,结合中国的具体实情开展更具社会效益的社会服务项目,同时还应加强管理人员自身的职业道德建设。
4 结语
非营利性数字图书馆的性质和目标决定了信息披露的必要性,信息披露是保证数字图书馆健康发展的必要机制。建立规范、透明、公开的非营利性数字图书馆信息披露机制,不仅有助于公众了解非营利性数字图书馆运行绩效,改变公众的心理预期,而且有助于增进公民对非营利性数字图书馆的理解与信任,促进非营利性数字图书馆的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