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和严格禁止:福建和广东对妇女出国的反应(1860年-1949年)_香港移民论文

允许与严禁:闽粤地方对妇女出洋的反应(1860-1949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妇女论文,地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162(2002)03-0067-10

中国妇女合法出洋始于1860年。在此之前,清政府厉行海禁,《大清律例》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一切官员及军人等,如有私自出洋经商者,或移往外洋海岛等,应照交通反叛律处斩立决。府县官员通同舞弊,或知情不举者,皆斩立决。”但19世纪后,在西方列强的强制和中国战争与贫困的挤压下,中国华南地区男子作为苦力和商人大量移居海外,1860年晚清政府被迫允许中国男女合法出洋,中国人移民海外进入高潮时期,[1]中国妇女也开始越来越多的走出国门,但无论在人数上不是在规模上,出洋妇女都比男子少得多。性别比例严重失调是近代中国人口国际迁移中的一个显著特点。

近代中国人口国际迁移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移民以闽粤两省居多,相应的,中国出洋妇女也以闽粤两省为最多,几乎占出洋妇女的90%。其中又以广府妇女、闽南妇女为最多,其次为客家妇女和潮汕妇女,而以海南妇女为最少。闽粤妇女移民模式可分为三种:依附型迁移、被动型迁移和主动型迁移。所谓依附型移民是指随着丈夫和家人迁移的妇女,被动型移民是指违背本人意愿、被拐卖出国的妇女,主动型移民则是自愿出洋谋生或留学的妇女。闽南、潮汕和海南妇女多为依附型移民,广府妇女除依附型迁移外,多为主动和被动型移民,客家妇女多为依附和主动型移民。

妇女出洋是对天朝体制的一大冲击,这一过程中引发的伦理冲击是前所未有的,妇女的传统角色和责任受到挑战,拐卖妇女和少女出洋为妓更是有辱国体、地方和宗族之举。闽粤地方政府、地方士绅、宗族和家庭对不同身份妇女出洋反应不一,并采取了不同的防范措施,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在不同伦理观念和经济利益的驱动下,闽粤地方对妇女出洋的推动或限制。

在前近代社会,中国华南农村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社会,以自给自足的传统农业为主,宗族势力较为强大。1840年鸦片战争后,西方资本主义和商品经济进入华南地区,自然经济开始解体,宗族势力弱化,而闽粤人口流动加剧(国内和海外)更进一步弱化了地方政府和宗族的控制力。

1860年以前,从法理上说,晚清政府仍严禁国人出洋,但事实上早在19世纪初,外国一些私人机构就在中国的通商口岸建立招募苦力劳工的“猪仔馆”,与中国的人口贩子相勾结,从闽粤地区招募和拐贩大量苦力出洋做工,同时闽粤地区破产农民因本土贫困和天灾人祸,迫切需要出洋谋求新的生路。他们除到东南亚外,也开始进入澳大利亚、北美洲、拉丁美洲和非洲。[2]据不完全统计,1801-1850年,华工出国人数为32万,1851-1875年为51万多,1876-1900年为30万。[3]

尽管中国男性已经走出国门,但妇女仍鲜有出洋者。虽然很多“清朝官员对拐卖男性华工出洋不闻不问,即使偶尔查禁,也是为了敲诈勒索”,[4]但他们对拐贩中国妇女出洋却不敢掉以轻心:一是因为按大清法律,对拐卖妇女之罪犯一向是严加惩处的。如康熙十六年正月颁布的法令规定:“凡诱取典卖或为妻妾等事,不分所诱良贱,已卖未卖,为首者立绞,为从者,旗人枷责,民人杖流。”[5]这是对国内拐卖妇女罪行所定之罪,对拐卖妇女出洋更是罪不容诛。二是中国妇女出洋不仅涉及到夷夏大防,而且牵涉到男女大防,因此对中国妇女与外国人接触可能产生的问题,清政府十分紧张和在意。道光年间,朝廷听说澳门夷人雇中国妇女“奸宿”,立即命两广总督邓廷桢调查此事。邓在道光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1837年)的奏折中报告:“兹复细加查访,华夷妇女如常往来则有之,并无雇请奸宿情事。”尽管并无此类事情发生,他还是认为“奸情事涉暖昧,华夷之辩宜严,如妇女一任过从,疑似易现。”因此主张严禁中国妇女与夷妇来往,“贫民妇女仍与夷妇往来,或竟雇与奸宿者,即拘拿重治其罪。”[6]闽粤地区宗族也非常强调夫妇人伦,为了防止通奸,无论是民俗还是族规都强调对男女两性交往的范围加以严格限制,妇女的行为要严守规范。因此,在封建宗族制度的控制和清政府的严厉禁止下,当1860年以前中国男性开始移民海外时,中国妇女出洋的人数仍然微乎其微。

妇女出洋的禁令最初是在广东被打破的。当晚清政府仍死守祖制时,广东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在华工出洋和妇女出洋已为既成事实的情况下,(注:1857年英法联军占领广州,英人公开贴出招工启示,并鼓励华工携带眷属出洋,重利诱惑之下,终于有贫困的广东妇女随夫踏上漫漫出国路。1859年底英国船旋风号装载了369名华工前往英属西印度,属于家庭眷属的有89人,其中妇女40人,男童7人,女童4人,乳婴1人。温彻斯特致卜鲁斯文,广州,1859年。转引自陈翰笙主编:《华工出国史料》(第二辑),中华书局1980年,第245页。)为打击日益猖獗的拐卖活动,广东巡抚承认华工出洋合法。(注:1859年4月9日,广东巡抚柏贵贴出告示,允许人民“任便与外人立约出洋”,同时严禁拐卖人口出洋。)咸丰十年(1860年)正月两广总督劳崇光拟出“外国招工章程十二条”,指出“各国如愿招工出洋,只可在地方官所准之处开设公所,接受情愿出洋之华民。”第五条涉及妇女出洋问题:“如有工人携眷来公所暂住,听候下船,一同前往外国,由公所外国人另设避静房屋,令一家居住,以示男女有别,不得混杂。”[7]这是中国官方第一次明确承认中国妇女可随家人迁居外国。晚清朝廷对广东地方官员自作主张十分不满,(注:咸丰皇帝在上谕中指出:“地方官果能严禁,亦不至如此肆行无忌,且以地方官惩办本地匪徒,与该夷毫无干涉,夷人亦无从饶舌,何以不行禁止,反而出示听其自卖……。”《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卷五十。)但在英法联军炮舰威胁下,有关华工的条款也列入1860年10月的中英北京《续增条约》和中法北京《续增条约》,两条约分别在第五款和第九款中规定“以凡有华民,情甘出口,……无论单身,或愿携带家眷,一并赴通商口岸,……毫无禁阻。”[8]自此,晚清政府被迫正式承认中国妇女出洋为合法,民国时期妇女的迁移权更得到法律上的肯定和保障。

从晚清到民国,闽粤一直是中国出洋人口最多的地区,也是受资本主义经济冲击最大的地区之一。社会经济的变化和人口流动导致地方士绅和宗族控制的弱化,闽粤民众渴望出洋发财,而且也确实有一部分人在海外圆了发财梦,于是一些富有商人和一般店主有能力接家眷出洋,也有不少贫困家庭的妇女随丈夫出洋谋生,尤其在闽粤陷于战乱时,随家人出洋的闽南、广府、潮汕和客家等族群的妇女更多。地方宗族对妇女随家人出洋一般采取赞同的态度,作为地方宗族势力的延伸——海外各宗亲会甚至鼓励中国妇女出洋,以阻止族人与“番婆”结婚,他们以为,这种婚姻会带来血缘不纯、宗族组织和原则的破坏。(注:通过与中国的频繁接触,宗族撮合解决了一对对海外成员和来自中国的女子之间的合适的婚姻。颜清湟:《新马华人社会史》,中国华侨出版公司,1991年,第84页。)

但与商品经济发达的闽粤地区相比,海南相对处于更封闭的社会,海南人对宗族、村庄或乡里的族规民约的认同远远高于对国家法规的认同。男外女内、男尊女卑、男女大防等伦理规范已浸透人们的思想,对妇女出洋这种违背祖制的事,海南地方宗族和一般民众反对最为激烈。20世纪20年代以前,当其他族群的妇女已经走出国门时,琼籍妇女仍被严禁出洋,“自民十以前(1912年),妇人出洋,悬为厉禁,以其宗法思想丰富,故守男治外女治内之古训,并且恐其妇女出洋,被人诱拐,沦为娼妓,与体面有攸关,其禁律之严,古今中外,罕有其匹。”[9]妇女出洋的禁令不仅在海南实行,而且海外的琼籍宗亲会馆也严格遵守。第一个来到新加坡的妇女吴氏——文昌人陈某之妻,就因为违背禁令而受到残酷对待。吴氏为避免被海南人认出,先与一粤籍妇女同住数月,“稍识粤话,混为广妇,与陈某同来叻,遂得登岸,又与一广妇同住小坡大马路某号楼顶,个中消息,外人固不知者。……吴氏不久即与同居广妇有口角之争,彼时适逢琼州会馆开会,广妇查悉以为有机会可以报复,当针馆开会时,人山人海中,突如其来一广妇,将吴氏即往来叻情形,暴露无遗。而一般侨众聆此消息,莫不瞠目裂眦,摩拳擦掌,纷纷按扯(址)前往该处,将吴氏拥到针馆,捆缚于石柱旁边。一时拳足交加,唾骂齐来,想地狱残酷之刑,不是(足)过也。风声所播,继续来凌辱者,前拥后挤,门限为穿,而饮泣残喘,奄奄一息之弱妇,半日一夜伴无于情之石柱,实有求死不得之叹,岂能望庆生还。”[10]最后,还是华民政务司出面,解救了该妇女。1920年后,在新加坡华民政务司的帮助下,海南籍妇女受到保护,才敢随丈夫或家人来坡。(注:1920年,商人郭镜澄携其夫人从香港到新加坡,“先发电新加坡各友至轮迎接,并通知华民政务司与警察厅长亦莅声助庆,……自是以后,不独商店东家携眷南渡,即一般工人,莫不鸳鸯一对,翩翩来矣。”云愉民:《新加坡琼侨概况》,海口海南书局,1931年,第25页。)可以说,海南地方宗族对妇女出洋的禁止和限制是海南妇女较少出洋的主要原因。

中国妇女尽管被允许合法出洋,但传统社会对妇女的角色定位使闽粤妇女出洋人数远远少于男性。从19世纪70年代起,出洋妇女人数逐渐增加,经香港出洋的中国妇女从70年代的每年上千人增加到80年代的两三千人和90年代的七八千人,但男性出洋人数更多,妇女只占出洋人口总数的6-10%左右。从20世纪初起,出洋妇女的人数和比例都有较大增加,很多年份都有上万名成年妇女和女孩经香港出洋。20年代后出洋妇女人数猛增:1921年为21378人,1927年为43953人。成年女性移民最多的一年是1937年,达80763人。经香港出洋的女性移民占出国人口的比例从20世纪10年代的12.67%上升到30年代的31%。[11]此外,加上经厦门和汕头出洋的妇女,闽粤妇女构成中国出洋妇女的主体,她们中一半以上是随丈夫或家人出洋。从目前所能看到的不完全的资料统计,“与丈夫或家人同行”或“投靠丈夫亲戚”的妇女占出国妇女的大部分,如香港船政司1906年、1907年和1920年曾对经香港出洋的中国妇女身份进行统计,1906年“与丈夫或家人同行”或“投靠丈夫亲戚”的妇女占出国妇女的54.6%,1907年占52.4%,1920年占55%。[12]也就是说,随家人迁移的妇女始终占50%以上。根据美国移民局的统计,在1898-1908年间进入美国的数以千计的中国妇女中,90%以上是赴美与丈夫或父亲团聚的华人商人的妻女。[13]

中国出洋妇女之所以远远少于男性,是传统观念和经济利益作用的结果。人们认为妇女的美德是三从四德,其责任是侍奉公婆,照顾孩子和家庭。所以当闽粤青壮年男子纷纷涌向海外淘金时,他们大部分人的妻子都留在家乡,即使极少数人成就了发财梦,但高堂健在的妇女仍很少出洋。(注:美国移民档案揭示,大部分赴美与丈夫团聚的中国妇女其公婆已经去世。令狐萍:《金山谣——美国华裔妇女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第17页。)原因一是公婆需要妇女服侍和照顾家庭,不愿让儿媳出洋与儿子团聚;二是出于经济考虑,担心媳妇走后,儿子不会再定期汇款和回国。新加坡一个华人企业家在接受访问时说:“当时父母是不允许儿媳陪儿子出国的,以防他们永不回国。”[14]陈达对闽粤侨乡的调查也表明,“华侨于结婚后往往单身南行,新娘留守家中。若携眷同行,往往遭翁姑的反对,以为此种举动可以减少寄款回家,或回家省亲的机会。”[15]但陈达的调查也表明,一些公婆已逝的妇女并未出洋与丈夫团聚。(注:如一在暹罗的富商,其妻和二妾在家乡,一妾、三妾、四妾在暹。陈达:《南洋华侨与闽粤社会》,商务印书馆,1938年,第127页。)这些华侨采取“两头家”制度,发妻在家乡做家长,管理家乡的财产、教育子女、负责祭祀祖宗,还避免了妻妾同居引起的矛盾。

近代走出国门的妇女中,引发最多社会问题和引起闽粤地方最激烈反对的不是随家人迁移的妇女,而是被拐卖出洋的妇女。由于出洋妇女远远少于男性,导致海外华人社会性别比例严重失调,从而引发拐卖妇女和少女出洋的兴盛,(注:由于需求者众,拐卖妇女和幼女出洋为娼成为一件有厚利可图之事。如19世纪80年代,一个普通女孩在香港的价格是45美元,到新加坡可卖350美元;在广州一个女孩的价格是50美元,到旧金山可卖1000-3000美元。利之所诱,晚清时期和民国初期拐卖妇女出洋盛行。James Francis Warren,Ah Ku and Karayuki-san:Prostitution in Singapore 1870-1940,Singapor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3,p.79.)这一现象从晚清一直延续到民国。被拐卖的妇女大部分是广府人,也有闽南、潮汕和客家人,她们被迫为妾、为娼或为婢,其悲惨遭遇引起闽粤地方的关注。

闽粤地方政府早就注意到拐卖苦力和妇女出洋的问题。咸丰四年(1854年)三月十日,广东巡抚柏贵贴出告示,指出:“现在有歹徒四出捕捉或拐架幼童幼女,秘藏暗室,勒索赎金,或贪图厚利,诱编良民出洋,无得归者。”[16]咸丰十年河南道御史杨荣绪上奏折:“臣闻粤东省城自夷人窜入以来,居民已不聊生,近年更有一种匪徒,拐掳良民,贩与夷人,男女被拐者数以万计。”17]

在认识到拐卖人口出洋问题的严重性后,闽粤地方政府率先提出防范拐卖的措施。同治三年(1864年)两广总督毛鸿宾上奏,指出在法律上没有专门规定对拐匪的惩处办法,致使拐匪横行无忌。他要求定律,凡诱骗拐卖人口出洋者一律处死。[18]这一建议得到总理衙门和刑部的同意。(注:刑部遂定律:“诱卖人口之内地人,查有诱卖实情,无论曾否威逼,是否拐骗,均照该督等所奏,为首者斩立决,为从者绞立决。若诱拐人口闭禁他处,以待汇上洋船,一经破获,其首次各犯,仍照此例办理,不得以未经上船稍从末减。此等奸民丧心昧良,实属法所难宥,若被获之后敢借洋人为护符,不得不即行处决者,准该地方官权宜办理,将该犯先行正法。”陈翰笙主编:《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第1册,第51-52页。)地方官员对拐卖妇女出洋更是尤其重视,同治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两广总督瑞麟在奏折中指出“惟粤东近日诱拐人口出洋之案,层见迭出,甚至伙众设计诱及妇女、幼孩。一落外国火船,即带至香港、澳门等处,转贩诸岛,远涉数万里之外,莫可追寻。”[19]因此除制定严刑峻法外,闽粤地方政府还加强海关稽查,严防妇女被拐卖出洋。据1873-1875年负责华工业务的英国领事馆职员霍姆伯哥说:当时清政府严禁单身女子从汕头出国。还有一个潮州籍的新加坡鸦片包税人说,在19世纪70年代中期的汕头,妻子随同丈夫出国是没有问题的,但若是其他女子,就要女扮男装,或装在箩筐里出去。[20]

被拐卖的妇女大都出自贫苦家庭,年龄从婴儿到中年妇女不等。19世纪八九十年代广东有人“专向婴堂乳妇领取婴孩带往澳门、香港发卖,另养数年非转鬻外洋即遣作娼妓”,还有“悍妇专在婴堂附近地方坐候,见人抱婴送堂,声言情愿抚养为女,起而截留抱送之人,不知底细亦即交付,而该婴未受婴堂之育遂遭转卖之惨。”[21]被拐卖的成年妇女有想去外洋找工的,有去外洋寻夫的,(注:如1882年一原籍清远的张姓妇女在新加坡被解救,她供述:“丈夫以剃头为业,因家境贫困,又遭水灾,家姑去世,去年十月到羊城十八甫人家为佣。隔邻有老妇,名二姐,常与我闲聊。她说新加坡雇工价好,与人家携抱孩儿,每月有十余均工银。我遂信允,于今年正月二十五日,跟二姐搭火船,二月初三到新加坡,即由原船到新埠(槟榔屿),由新埠搭别船入日哩。”老妇欲将张氏卖入妓院,但张氏逃出,向官员投诉。香港保良局《壬午年各处发来难民志记》壬午年二月十七日晚。转引自可儿弘明:《猪花——被贩卖海外的妇女》,孙国群等译,河南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176页。)有去外洋结婚的,有与丈夫或公婆不和而出走的,却不幸落入拐子手中。据1884年香港保良局报告:“至诱拐妇女之法,其少年婢女未经嫁人者,则假称娶往外洋为妻,诱以甜言,谓到埠穿金戴银,丰衣美食。主人贪其重价,婢女信以为真,故皆喜悦相随,以至遭其毒手。至于已嫁之妇,或有姑媳不和,或有丈夫贫困,该拐妇则乘机煽惑,先谓带彼来港佣工,反胜在家受苦,到港两三个月,又入蔫往外洋,冀多工价,无知妇女每为所愚……,此拐骗妇女之实在情形也。”[22]

被拐卖出洋的中国妇女和少女大部分被迫为妓。1870年以前美国一些州允许妓院和妓女合法存在,许多中国妇女自愿或被拐卖到旧金山为妓。据统计,1870年在加利福尼亚的3526名成年中国移民妇女中,有2157人被列为娼妓,妓女占华人妇女的61%。[23]美国西部各州政府迫于新教教会妇女社团的抗议活动,1870年通过了取缔娼妓法令,其中最著名的是《佩奇法》(Page Act),该法令规定禁止中国、日本和其他“蒙古人种”的合同劳工入境,禁止将妇女作为娼妓入境。于是新加坡转而成为拐卖中国妇女和少女的最大集散地,“新加坡是中国妇女被卖到东南亚为妓的中心,这个港口城市分布的人口贩子不仅要把女孩子卖到柔佛和马来联邦,还要把她们卖到暹罗、婆罗洲和荷属印度。”[24]据估计,海峡殖民地妓院中80%的妓女是被拐卖来的。[25]

闽粤地方政府当然清楚被拐妇女的命运,也采取了相应措施。1893年广东巡抚“札饬广府、东莞各属,严行查禁,并饬令各善堂董事严禁,一面严密查拿此等拐匪到案讯究详办,并将婴堂经费筹足广为收养,此后倘查有在婴堂左近邀截送婴之人立即严拿究办。……”[26]闽浙总督松寿在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五月十三日致外务部的咨文中也指出:“兹查厦门,又有无知妇女受人拐骗,托名寻夫,流入外洋而为娼妓”,他认为这些妇女“甘受洋人污辱,甚至每月听从裸验,毫不知耻。不特丧尽天良,实属有忝国体。”但对于她们的悲惨遭遇,也觉得“惨然”,“仰且该妇女等偶患毒疮,即被洋人幽囚拘禁,视同贱畜,非理凌虐,百无一生,言之尤觉惨然。”[27]他甚至建议给出洋妇女发护照,“并请此后出洋妇女,由道给发护照,认真查察,经挽浇风前来。”这一招显然比“为首者斩立决,为从者绞立决”和严禁单身妇女出洋等单纯堵截的措施要棋高一着,也更符合现代社会迁移和流动的规范。但此法并没有实施。直到民国时期,拐卖妇女出洋仍是闽粤地区严重的社会问题。1930年7月7日广东省政府训令民政厅筹划禁绝诱拐妇女(民字第三九四七号),指出“据驻新加坡总领事呈称,本坡华侨,时有来馆报告妇女被人诱拐回国,及由国内拐带出洋情事,除与当地政府,随时接洽取缔外,拟请转行国内主管机关筹划根本禁绝方法等情,事关内政,相应抄录原呈函达查核办理,等因准此,查该总领事所拟查禁诱拐妇女出洋,或回国各办法,自为保护华侨,维持人道起见,事属地方行范围;自应由沿海及沿边地方官署,随时严密查禁,酌量该地方华侨出入口情形,妥为办理,一面依照本部迭次通咨,切实举办华侨出入国登记,按月照部颁表式,填就华侨出国入国人数表,送部查考,以照慎重。……”[28]从该法令可看出民国政府对拐卖妇女出洋的态度和禁绝措施。

拐卖妇女出洋为娼有辱国体、地方和宗族,因此不仅中央政府和闽粤地方政府向例严禁,地方士绅和宗族也加入到严禁的行列,尤以闽人和琼人例禁最严。福建人在海外人数最多,但妇女为妓者极少,因为不论是闽省地方还是海外的闽人社会,向来严禁妇女为妓。在新加坡,青云亭和大福宫是早期福建华侨的权威组织,据说“天福宫严禁福建女子为妓,立法禁严,无人敢破坏。”[29]19世纪末在福建,“厦门诸绅官见近来漳泉妇女出洋者日多,恐从中不免有奸拐之弊,援集同人,佥禀道宪,请严禁漳泉妇女。出洋者,令其先禀明里籍姓氏年岁,俟查明有人保署,方准出口,否则治以重法。”[30]福建地方士绅和海外闽人宗亲会势力较大,加之海外闽人商人较多,妇女大都随家人出洋,生活有保障,所以为妓者极少。海南人担心妇女被人拐卖为妓,甚至禁止所有妇女出洋,海南妇女为妓者绝无仅有。

海外为妓者大多是广府妇女,广府籍人士为此也做过一些工作。早在1863年旧金山的中华会所就把许多救出的广东妇女送回中国。[31]香港是拐卖中国妇女出洋的中心。为截其源头,1878年11月9日,居住在香港的东莞商人卢礼屏、冯明珊、施笙阶、谢达盛等62人向总督递交请愿书,要求悬赏缉拿拐匪。请愿书指出:“窃港地卖良拐骗,例禁纂严,……第迩来,人心鬼域,阳奉阴违,行踪诡秘,东往西迁,甚至媒婆老媪,俱为拐带窝家,如诱良家妇女到港,初诡骗为佣,继则逼勒为妓,或转贩外洋,或分售各地,童男则卖作螟蛉,童女则鬻作娼婢,种种奸谋,殊难枚举。窃思此等匪徒,各县皆有,惟我东莞县拐案特多,凡属驻港商贾见之无不切齿。”于是众商人“集议捐资,遍悬赏格,凡获拐匪到案,无论男妇,若系东莞县人,不拘被拐者系何县人,每获拐匪一名,审讯定罪后,即赏花红银二十大元,如被拐者系东莞县人,该拐匪系别县人,其花红银亦照赏给。”[32]香港政府受理请愿,并最终成立保良局保护被拐卖的妇女和少女。

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虽然闽人和琼人的严禁拐卖和禁止妇女为妓收到一定效果,但闽粤妇女被拐卖出洋的情况一直贯穿晚清和民国。(注:如40年代末福建仍出现拐卖妇女到新加坡的情况,福建省政府1948年9月30日转发中央侨委会的命令,饬所属制止拐带少女到新加坡出卖:“最近马来亚女工薪给甚高,小康之家无法雇用咸改用女童工以代之, 是以女童工求过于供,一般投机分子利用鸨母在广州、汕头、厦门等地出其拐编技术,尽量搜罗少女,仅以叻币十元之代价购买十二三至十四五岁的少女,设法办理出国手续,携带至新出卖,每名约得叻币一千元。查此案早被星洲移民厅揭破,最近在福利部周年报告中发表,此辈少女多为当地私娼购买,将沦于非人道境界,请转函有关机关设法制止。等情。据此,除分令所属遵照严格审查出国妇女并缴验结婚证书外,相应函请查照饬属防范制止。”福建省档案馆编:《福建华侨档案史料》(下),档案出版社,1990年,第1879页。)为什么如此多的妇女被拐卖?原因有下列几种:一是闽粤地区早就存在的一些习俗助长了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如重男轻女思想严重,女婴一生下来,要么溺死,要么抱去育婴堂。[33]稍长,或卖为妹仔,或送出去当童养媳,更有广东妇女专门以“捻妹花”为业,买入面貌姣好的女孩,授以歌乐,及长,高价卖入娼门或富家为妾,以谋厚利。买卖妇女也早就有之,当时人记载,“粤东俗薄,妇人年少,嫌本夫贫老,辄撒泼横行,再三嫁卖,名曰掉马糟;其父母姊妹贪得财礼,为之教唆,名曰摇钱树;三姑六婆从中分肥、为之勾引,名曰钓金龟。”[34]

二是海禁大开,商品经济的进入导致自然经济逐渐解体,传统的、封闭的社会体系被打破,闽粤地区血缘和地缘关系弱化,宗族控制力降低,最先脱离宗族控制的正是极贫困的下层民众,他们流向广州、香港等城市或海外,这就为人口贩子提供了可乘之机,无知民妇或贪图富贵的市井女子极易被拐骗。广府地区是受外来经济和观念影响最大的地区,自然经济解体最快,商品经济最发达,宗族控制力最弱,拐卖人口出洋也最烈。相比之下,海南经济发展最为落后,传统的、封闭的社会形态依然保持完好,宗族控制力也最强,根本没有拐卖妇女出洋的现象。

三是拐卖中国人出洋的最大口岸是中国政府无管辖权的澳门和香港。澳门“猪仔馆”和“猪花馆”林立,[35]直到1874年葡萄牙澳门总督才被迫宣布废止澳门的苦力贸易。而19世纪60年代的香港,绑架他人子女,拐骗幼儿(特别是幼女)的犯罪活动十分猖獗。面对这种情况,1868年8月24日香港政府以悬赏办法通告全市,要求市民协助缉拿罪犯。但与中国相比,香港对拐犯的处罚过轻,仅罚以体力劳动2年,外加50大板。[36]1873年香港政府制定《保护妇女条例》,严禁从中国诱拐少女到香港,1875年还制定惩罚措施:(1)凡为从事卖淫在香港贩卖少女者,(2)凡为从事卖淫从外地将贩卖来的少女携入香港者,(3)凡隐藏妇女者,情节严重的判以苦役二年,对现犯者科以鞭刑。[37]可以说这些刑罚过轻,如此轻的处罚与拐卖人口所得厚利相比,根本不能阻止犯罪。为了在香港就将被拐的少女解救出来,1879年香港政府制定检查妇女制度,移民官对每一个上船前的妇女移民问话,内容包括该妇女的目的地、是否知道自己去哪里,是否受到威胁?如果回答没有疑问,移民官就在她的手臂上盖一个红印,让其上船,船上的医生查明所有妇女都盖有红印后,才允许开船。[38]1882年香港政府通告“以后凡妇女、儿童出洋,须交照片一张,以供审查,便于保护移民。”[39]上述措施增加了拐卖的难度,但并不能杜绝拐卖。(注:新加坡华民护卫司1884年报告说:“为确定从香港来的女子之身份,要求其携带本人照片。但是,香港方面并没有作好这个工作。轮船一到,护卫司署的有关官员使乘船进行检查,一看乘客名册,明明是为卖淫而来的少女,名下却写着到新加坡来探望丈夫;而妓院的老鸨娘姨则被写成是该少女的母亲,或是到海峡殖民地来探望儿子。”Lin Joo Hock,Chinese Female Immigration into the Straits Settlements,1860-1901,(新加坡)《南洋学报》,1967年,总22期,第82页。)因为拐犯有多种办法对付检查。如贿赂移民官;或先用迷药麻醉被拐者,带其蒙混上船;还有许多妇女为拐匪所骗,在移民官面前按拐匪所教之话应答;等等,因此,尽管香港政府重视拐卖妇女问题,也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和防范措施,但拐卖妇女事件仍层出不穷。

拐卖妇女出洋是闽粤地方严重的社会问题,尤其是广府地区,由于广州商业发达,商人聚集,妓业也随之兴旺,加之其靠近香港的地理位置,广府妇女被拐卖出洋的现象最为严重,这也是近代海外华人妓女绝大多数是广府妇女的主要原因。

近代闽粤妇女除随家人出洋和被拐卖出洋外,还有不少妇女自主出洋,或留学或做工。留学女性多出身富贵人家,得到家人的赞同,但人数极少。大部分自主出洋妇女是为了谋生,尤以广府妇女和客家妇女为多。从1906、1907和1920年经香港出洋妇女身份统计看,女佣、女农民矿工、女裁缝等占女性移民的40%以上。[40]她们的主要移居地是东南亚,尤其是英属马来亚。本文主要研究这部分人。

自主出洋做工的妇女大都出身于下层贫苦家庭,在家乡谋生艰难,听说国外谋生容易,便满怀希望远涉重洋,有的不幸落入拐匪之手,还有一些则成为华人社会最早的职业妇女——女佣。(注:早在1886年,顺德沙头自梳女黄银欢、黄润金和黄就乘船来到新加坡,当女佣为生。叶汉明:《华南家庭文化与自梳风习》,李小江主编:《主流与边缘》,三联书店,1999年,第94页。)民国以后,自主出洋的闽粤妇女日益增多,她们的职业也从女佣扩大到矿工、种植园工、建筑工和教师等,尤其是在世界经济危机及以后的几年,一船船的中国妇女来到马来亚,据殖民官记载,“她们的年龄由18岁到40岁,她们异口同声地说,她们是寡妇。毫无疑问,按照旧的习惯,总是丈夫出国挣钱,然后把钱送回中国赡养她的妻子和家庭;现在却正相反,妻子出国为留在中国的丈夫和家庭挣钱。在1934-1938年这五年当时,有十九万以上的中国妇女统舱船客移往马来亚。这些妇女大多数是农村妇女,或是工人,她们到橡胶工业、锡矿业、建筑工业和工厂里去工作。”[41]

闽粤的社会习俗和生活方式也决定了移民海外的中国妇女的生存方式。广府和客家妇女向以勤劳苦干著称,(注:尤其是客家妇女,“村庄男子多逸,妇女则井臼、耕织、樵采、畜牧、灌种、纫缝、炊,无所不为,天下妇女之勤者莫此若也。”……且天下妇女即勤苦亦或专习一事,吾乡则日用饮食皆出其手,不独田工、女工也。“光绪《嘉应州志》,卷八,礼俗。)出洋后,广府妇女多当女佣和割胶工,客家妇女主要在锡矿、建筑工地、种植园谋生。三水妇女在新加坡建筑工地当小工,和泥、运沙、搬砖、清理工地,她们被称为“红头巾”,受到新加坡人的尊重,其塑像立于新加坡博物馆。另有淘锡女工,俗称“琉琅婆”,她们对家庭经济作出巨大的贡献。时人记载:“洗留郎的妇人,凡闽粤各县都有,最多还是新会、新宁、赤溪一带的人。她们在国内不能谋活了,就跑来南洋洗‘留郎’,等到积蓄了许多金钱才写信去叫她的丈夫或家人到南洋来。”[42]“琉琅婆”的勤劳使英国殖民地官员不禁赞叹:“在马来联邦,没有什么比看到华人妇女在溪水中淘锡更令人兴奋了,她们站在齐膝深的水中,背上还背着婴儿。在这个国家生活的外来种族中,没人能与这些妇女相比。她们的自制力、道德和诚实不能被摧毁……。”[43]

这些自主出洋的妇女大都是贫困妇女,她们为生活所迫,出洋谋生是她们彻底贫困下的被迫选择。她们中有的是得到丈夫或家人的同意,有的本身就与婆婆或丈夫关系不睦,私逃出洋,靠自己的劳动养活自己和家人。(注:新加坡女佣宋姐在接受访问时说,她16岁结婚,夫家属于中农,四年中生了三个孩子。婆婆很严厉,一天到晚让她干活,没有喘气的机会,于是她决定离开家,丈夫不同意,她就用自己的私房钱,先到香港,然后与一亲戚来到马来亚,最初当工人,后来当妈姐(女佣)Ho It Chong,The Contonese Domestic Amahs:A Study of a Small Occupational Group of Chinese Women,The Department of Social Studies,University of Malaya ,Singapore,1958,Unpublish,p.55.)

还有些妇女出洋并不是由于贫困,而是为了自立和见世面。这在自梳女群体中表现最为明显,很多自梳女在中国就是自食其力者,她们当丝厂女工和女佣,有很强的独立性。叶汉明对顺德沙头乡冰玉堂姐妹的调查表明,她们并非都是由于经济理由赴新加坡,而是为了要“自主自立”,她们表示自己很好胜,要自食其力,又渴望见见世面,故坚持出国独立谋生。[44]笔者在新加坡口述历史档案馆所见的梁燕玉的口述档案也表明这一点。梁燕玉1900年生于广州,没受过教育,她说自己喜独立,“譬如说我喜欢出国,我就出国,东南西北,我又去上海,上海太冷了,我不喜欢。”于是在24岁时和几个女孩一起来到新加坡,她初来时做女佣,后来做媒婆为生,终身未嫁。[45]像梁燕玉这样不是由于家贫出洋的人,都遭到家人的反对,梁燕玉父亲不许她来新加坡,因为新加坡名声不好,是“老举埠”(妓女城),沙头乡的一些女子出洋也遭到父母反对,但她们还是自作主张,随小姐妹来到南洋。

关于自梳女与婚姻反抗、与宗族及与珠江三角洲丝业发展已有较多研究。[46]从自主出洋角度来看,自梳女的自立能力和较少受家庭羁绊也使她们更容易出洋。当1929-1933年世界经济危机导致广东蚕丝工业衰退时,缫丝工厂女工失业极多,1935年仅失业的缫丝女工就有3.6万人,她们纷纷到海峡殖民地谋生。[47]陈印陶对顺德地区女性归侨的调查有力地证明了这一说法:在317名从新马归国的妇女中,1920-1929年出国者有122人,1930-1939年出国者有140人,占总数的82.6%。[48]她们绝大多数是自梳女,在国内是农民、女仆或缫丝女工。到新马后大都当女仆为生。(注:如刘卿施,1912年生于广东西樵,自梳女,20多岁来新加坡,在中国时做缫丝女工,丝业衰退后只身与同乡南来,当佣为生。刘卿施口述访谈记录,新加坡口述历史档案馆,编号:A000837/02。)

自主出洋谋生的妇女大都得到宗族和家人的认同,因为她们对宗族和家庭作出了巨大的经济贡献,对自梳女而言,她们的贞洁观和自立能力已得到家族的认可,并构成家族文化的次文化。[49]

近代闽粤妇女出洋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从晚清到民国时期闽粤社会的变迁,也反映了地方政府、地方士绅和宗族势力控制力的削弱。鸦片战争后,在商品经济的冲击下,闽粤等沿海地区自然经济开始解体,人员流动增加,血缘和地缘关系弱化,地方士绅和家族的控制力削弱,闽粤妇女出洋就折射了这一点。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出洋妇女的能动性也导致闽粤地方一些观念的变化,她们对家庭稳定的贡献和对家乡经济的支持,使闽粤地方对妇女出洋日益认可。

[收稿日期]2001-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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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和严格禁止:福建和广东对妇女出国的反应(1860年-1949年)_香港移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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