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的制度基础、供给机制与对策_市场经济论文

诚信的制度基础、供给机制与对策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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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1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6917(2002)05-0118-03

从语义学上讲,诚信有两层含义,一个是诚实,不说谎、不虚伪;另一个是讲信用的意思。在经济学上,诚信的含义比个人道德品行要广泛和深刻得多。它既可以指一种行为——通过履行承诺而取得公众的信任,也可以指一种稀缺的资源——货币借贷和商品赊购等经济活动的基础。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诚信是基于人们共识的一种契约,是人们在商业活动中应遵守的“游戏规则”,它反映出市场主体之间理性承诺和约期认可相结合的关系。遗憾的是,目前我国社会经济生活出现了这种信任关系的紊乱,诚信缺失现象愈演愈烈。有人把失信行为归结于市场经济制度,其理由是市场是按照利润最大化原则运行的,利润动机导致了不择手段、铤而走险、尔虞我诈、以邻为壑的卑劣行为。笔者认为,市场经济从本质上讲是信用经济,诚信的缺失是缘于市场经济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

一、诚信——市场经济制度题中应有之义

市场经济制度本身就有“诚信”的内涵,要理解这一点,我们首先要回到市场的定义中去。杰文斯认为,市场是指任何一群商业上有密切联系并进行大量交易的人。米塞斯在其《人类行为》一书中指出,市场是生产工具私有制条件下的一个集体,市场是一个过程,它是由劳动分工条件下合作的不同个人之间的行为的相互影响来驱动的。哈耶克则认为,市场是人类合作的扩展秩序。这些定义寓意深刻,但我们至少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参与市场交易的人是相互依赖、相互合作的,没有合作精神的交易在词义上是自然矛盾的。交易,希腊文是catelactic,里面包含着“分清敌我”的意用。也就是说,在古人的理解里,“交易”同时或首先意味着“朋友”。不讲诚信的人不是朋友,“人而无信,不知其可。”失落了基本行为规范,市场是不可能存在的。交易从本质上讲是权利的交易,只有为双方相互承认的权利才为交易提供了充分条件。无视对方的权利,以胁迫、欺诈方式完成的商品交换决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交易,那只是掠夺。所以,在亚当·斯密那里互惠成了交易的通义。交易出现的必要条件是,当事人都有充分的信心预期对方能履行承诺,否则,即使交易能够带来利益,交易也不会发生。

从经济伦理学上说,市场经济是一种社会建制,一种特定的规范体系。它提供规则、强制和制裁。换句话来说,市场不仅是买卖场所,同时也是进行买卖活动的规则。市场经济制度通过制定规则提供诚信的行为规范,而不是仅仅依靠个人的道德品行。如果说欺诈行为是一种自然的欲望,那么以资本形式出现的市场即市场经济就是对这一欲望的一种节制、调整和规范化。从历史逻辑上讲,诚信是现代市场社会发育的最末环节,而不是一个起始环节。诚信的构建绝非朝夕之功,因为支撑诚信关系扩展的,就是我们常说的包括与契约有关的法律制度、产权制度、交易规则、市场组织等等市场制度在内的“支撑体”。“支撑体”的发育总是漫长的,现代主要发达国家为构建商业诚信原则付出了数百年的努力,大体的历史进程是:商业活动发展并产生诚信诉求——私人财产权的初步建立——保护私人财产权的法律制度的建立——市场制度的逐步扩散——诚信意识的逐步树立——诚信商业原则的最终建立。因此,从其演变过程来说,诚信不是凭空出现的,它是随着“人类合作的扩展秩序”一起扩展的。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诚信供给机制

现实经济生活中,经济决策常常涉及到动态选择和不对称信息,在这种情况下非诚信的行为就不可避免地存在了。分工不仅是交易的必要条件,而且是经济发展的源泉。但是,分工也带来了道德危机,因为社会分工的不断发展,使得绝大多数市场上交易双方的信息日益不对称。其中拥有私人信息和具有相对信息优势的一方有可能通过隐蔽行动转移风险或直接侵占他人的利益,这就是所谓的经济“机会主义”行为。

与诚信背道而驰的经济“机会主义”行为在谋取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同时,不仅损害他人利益,而且最终大大降低市场运行的效率。市场经济制度作为一种完整的制度体系,它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在于建立一套完备的交易制度,因为制度作为博弈的规则,是供给和维持人们之间诚信关系的关键。如果制度安排使得当事人履行契约比不履行契约更有利可图,使得人们明智地为了交易带来的长远利益而抵挡短期机会主义行为的诱惑,人们之间的诚信关系就可以建立起来。如果说欺诈是一种自然的欲望,那么以资本形式出现的市场即市场经济就是对这一欲望的一种节制、调整和规范化。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说诚信是一个制度问题。此处的制度,包括社会规范、商业文化以及各种各样的社会组织制度。这些制度安排具有一定的互补性和替代性,它们共同决定了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的供给机制及其适用范围。

1.产权制度。诚信的基础是产权,产权制度的基本功能是给人们提供一个追求长期利益的稳定预期和重复博弈的规则,从而使得人们自觉地去遵守诚信原则。在私有产权制度下,个人拥有财产的排他性(不可侵性)及所有者对其自由使用和处置的权利。对消费对象的所有权使得所有者可享受消费上的排他性,从而使人们得以自由地根据自己的偏好进行效用预期最大化的消费选择;对投资对象的所有权使得所有者可独占投资成果,从而使人们得以根据受益预期和风险预期自由地进行投资决策。因此,可以说私有产权的存在是使经济主体在一系列经济活动中进行合理决策所必不可少的前提,是维系和支撑诚信原则最基本的制度基础。当私有产权不存在或保护不足时,人们要么会通过自己的优势(如信息优势、权利优势)去侵占他人或国家的财产,要么通过自卫手段(如雇佣保镖)和行贿来消除来自他人的威胁,要么通过消极手段(如放弃长线投资机会)以期保全自己的财产。这些行为都意味着资源配置和使用的非效率,意味着诚信的成本非常昂贵。所以在一个合理的产权制度下,人们拥有更多的自由签约权,有了自由签约权,人们会更讲诚信,合约就容易得到自觉执行。

2.法律制度。法律制度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由第三方(法院)执行的交易规则(third-party enforcement),它通过两种途径维系诚信的供给。一是界定人们的利益、权限和责任,即事前规制企业和个人的行为。在权责明晰的情况下,经济主体会比较注重自身利益和经济环境的相对稳定,会基于长远利益的考虑而理性地使用资源。当界定市场经济参与者利益、权限和责任的博弈规则不存在或不健全时,竞争只会停留在尔虞我诈,你抢我夺的所谓“零和博弈”的阶段,而不会升华到互惠互补的价值创造式(即帕累托改进式)博弈的层次。所以建立诚信原则必须立法先行。二是事后仲裁和惩罚机制。通过失信惩罚机制的设立,做到“闯红灯者受罚”,加大企业和个人失信的成本,迫使其行为趋向诚信,让诚信成为诚信者的通行证。

虽然各种法律要素(如事前监督、事后调查、检举和处罚等)有不同的组合,但是使法律制度保持一定的威慑力和抑制力对于维护社会公正和诚信是必不可少的。

3.信誉机制。如果说法律制度是供给诚信的“硬制度”或者“他律机制”的话,那么声誉机制则是供给诚信的“软制度”或者“自律机制”。

声誉是在“重复博弈”中建立起来的。根据无名氏定理(folk thermo),当合作将无限期地进行下去的时候,任何追逐短期利益(无论它有多大),背离诚信的动机和行为都是不理智的,双方会谋求不断的合作,以建立自己诚信的声誉。进一步的研究表明,只要是在稳定的而不是动荡不安的社会环境中,声誉机制发挥作用并不需要(也不可能)要求契约双方保持长期的交易关系,只要有一方是长期存在的,而且其他人又能够通过一定的方式观察到对方的商业行为,就足以使声誉机制发挥作用。任何人都可以与“长寿”一方签约并接受它的“权威”指导。这里的观察,可以通过审核会计报表,品牌、商标或者社会审计等方式来实现。因此,借助声誉机制可以用较低的成本供给诚信这种稀缺的资源。

4.多边议价机制。多边议价即大家都集中到市场上,不但两两之间可以议价,而且每个人可以非常方便地从正在议价的卖主转向其他卖主。双边议价过程形成的价格总是因人而异,拥有优势信息的卖主有可能欺诈买主,因为非诚信行为的成本很低而收益很高。但是在一个竞争性市场中,多边议价机制让买者用选择其他卖者的方法(就像股票市场上用脚投票)间接还价,所以任何卖者都不可能将失信行为维持下去,否则他的商品就会卖不出去。除此之外,市场上“投机倒把”的套利行为,也会使价格差别逐渐消失,失信行为变得无利可图。多边议价机制是一种以恶制恶的机制,它通过卖者之间的竞争遏制非诚信行为,人们只有讲诚信才能在市场上生存下去。特别是在非人格化的市场上,所有的商品信息都翻译成一种信号——价格,人们将价格看成既定的参数,从而只能通过改进效率、遵守诚信来求利。当然,多边议价机制发挥功能有赖于资本和批发市场的自由进入、自由创业(尤其是批发零售业)、自有价格和私人财产制度的建立。

5.信用中介组织。诚信实质上是一个信息问题,信息不对称日益成为经济生活的一种常态和特征。在这种情况下,形形色色的信用中介组织通过监督和记录市场中的交易行为,为现代社会的诚信行为提供了信息基础。信用中介组织供给诚信的机制是:受客户委托,在资本市场、商业市场和消费市场对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中小企业及国内公民和境内外国人进行资信调查、授信评级、保理、商帐追收等。这些信用服务可以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监督范围内,对商业活动中各种客户所面临的信用风险提供商业化和社会化的规范管理服务。中介组织的征信服务与法律制度和政府监督的作用结合起来,在全国范围内形成有效的信用信息沟通渠道和合理的失信约束惩罚机制,对有信用不良记录的公司和个人通过市场化的征信手段将其列入失信的“黑名单”,并对其不良记录通过正常渠道传播,在法律允许的期间内影响其市场交易能力和受信能力。而且这些处罚不会简单地随个人和公司的破产、停业而消失,使得失信者无法在各种市场上生存,从而达到规范市场秩序、建立诚信商业原则的目的。

三、健全市场经济制度——构建诚信机制的根本途径

针对目前社会上出现的“诚信匮乏”问题,有人提出各种加强直接监督的措施。从信息经济学角度看,加强直接监督必然会增加交易成本。虽然适度的监督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在非对称信息条件下试图通过建立所谓“完善”的直接监督制度,以杜绝失信行为,则是完全不经济的。毕竟商业诚信主要是建立在民间往来的基础上,民间合作能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解决诚信问题。政府只要充当最基本的制度的供给者和主要基础设施的供应者,不断完善市场环境,健全市场经济制度,诚信机制的构建就会容易得多。当前在我国构建诚信机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创造讲诚信的制度条件。诚信的构建不能不涉及制度问题。当前最重要的制度建设是私有产权的保护制度,私有产权的明晰是诚信机制起作用的重要前提。私有产权神圣不可侵犯意味着所有者对自身行为的控制。只有那些对资产拥有明确控制权的实体,才有可能关注自身行为并建立起自己的声誉。此外,加快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也是当务之急,立法的目的是创造一个信用开放和公平享用、使用信息的环境。尤其应强调的是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失信惩罚机制,明确在市场经济中,失信的法律边界是什么,失信到什么程度将会给予何种程度和形式的制裁。

2.营造讲诚信的市场环境。市场环境是构建诚信机制的外部影响因素。在市场出现供求严重失衡情形下,社会维护诚信行为的成本就会增加,商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供求关系都是如此。在市场存在行政垄断条件下,个人或机构为寻租而失信的现象就会出现。因此通过全方位开放市场,打破行政垄断格局,引入优胜劣汰机制,维护市场供求平衡,让不讲诚信的企业被讲诚信的企业所淘汰,才能净化诚信社会的市场环境。

3.建立社会征信服务体系。征信是查证代理人信用状况或验证自身信用水平的行为总称。征信服务通过查证代理人既往的信用状况,使委托人充分了解代理人的诚信表现,降低市场的风险水平。现在不少银行已通过对企业的资信评估来规避风险。但仅仅在银企之间建立信用制度是远远不够的,应对各类企业的社会整体信用建立数据库,包括财务管理状况、完税状况、参加社会保障状况、守法状况、经营信用状况等等。征信服务的数据源既可来自政府职能部门和企事业部门,也可来自有关对象主动给予的资料。笔者建议,政府在信息披露中应着重做好的一项工作,就是协调各部门的关系,制定统一的标准,建立信息大平台,实现银行、税务、工商、社保、海关等部门所掌握的有关企业信用状况的互通和共享。至于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应由社会中介机构或公众服务机构如律师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承担,这样可以把政府机关服务行为与社会中介机构的商业行为明确分开,提高社会征信服务的透明度。随着社会征信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那些具有失信记录的个人或机构所受的惩处,除了司法和行政惩罚外,更多的是来自民间的道德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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