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孝治”施政视域下“丁忧”制度的法律化、社会实践及影响
——基于唐史文献资料的考察
李中和
摘 要: “丁忧”守丧是儒家孝道的重要内容和基本要求,是遭逢父母之丧者应遵循的礼制。 “丁忧”守丧由始于对死者哀痛之情而自发形成的社会习俗,经过儒家的一系列改造,并与封建专制政治制度相结合,经历了由社会习俗到封建礼教、由封建礼教到道德规范、由道德规范上升为封建法律的历史过程。唐代“以孝治天下”为基本国策,唐朝统治者为弘扬孝道而对“丁忧”守丧大力倡导、褒扬和旌表,并将其全面纳入封建法律,使其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强制推行。“丁忧”制度不仅涉及到仕宦官员的道德评判,更与其仕途命运相联系。
关键词: 孝治 丁忧 法律化 官员 仕途
“丁忧”制度是儒家“孝道”的重要体现,是指遭逢父母之丧者尤其是遭丧官员应当遵循的礼制。儒家认为,孝应有始有终,对待生、死二事,同等重视。《礼记》曰:“敬其所尊,爱其所亲,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孝之至也。”[1]《荀子·礼论》亦云:“丧礼者,以生者饰死者也。大象其生以送其死也。故如死如生,如亡如存,终始一也。礼者,谨于治生死者也。生,人之始也;死,人之终也。终始俱善,人道毕矣,故君子敬始而慎终。”儒家主张以孝治天下,提倡“慎终追远,民德归厚矣”。“慎终”,即守丧;“追远”,即祭祀。儒家认为,“以德、孝等核心观念来治理天下,使民能做到慎终追远,则必然会导致‘德厚’,而‘德厚’更说明了‘孝’观念不仅要存在于事生的过程中,亦存在于‘终’、‘远’等丧葬祭方面的事死过程中。”[2]以儒家“孝治”思想为支撑的守丧礼制,在其历史演变进程中与封建君主专制政治相结合,逐渐成为构成“三纲五常”伦理的重要支柱。
一、“丁忧”制度的形成与发展——由社会习俗演变为强制性的礼法制度
“丁忧”,也称“居丧”,古代丧礼。所谓“丁”,《尔雅·释诂》曰“丁,当也”,即遭逢、遇到之意;所谓“忧”,《尚书·说命上》曰:“忧,居丧也。”“丁忧”是儒家孝道的重要内容,其基本要求是尽“哀”,《礼记·少仪》曰:“丧事主哀”。依据《礼记》所载,丧事的内容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礼,即丧葬礼仪,居丧是否合于礼制,往往是评判是否符合孝道的重要标准;二是哀,即在丧期之内对亲人去世所表现出的哀痛之情。而礼与哀两者,儒家认为哀更为重要,即所谓“丧礼,与其哀不足而礼有余也,不若礼不足而哀有余也”[3]。《仪礼》和《礼记》等儒家经典,对守丧期间的日常行为均做了具体而严格的规定,涉及到饮食、居处、服饰等诸多方面。这样,“守丧习俗经过儒家的这样一番改造,对守丧期间的行为约束加以标准化、系统化与等级化,于是就演变成为一种礼教制度。”[4]234汉代以后,“丁忧”制度逐渐被纳入封建法律,“丁忧”服丧由儒家表达孝心的礼制规定,逐渐演化为封建王朝实施“孝治”政策的礼法制度。
“守丧”制度入律,始于秦汉。“自秦汉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政权以后,守丧制度也开始作为强制性的规范出现,开始了从礼教向法律的过渡。”[5]汉武帝时期,守丧制度开始在王室诸侯等上层社会中强制推行,并对居丧宴乐、奸淫等违礼行为加以严厉处罚。元鼎元年,隆虑侯陈融、堂邑侯陈季须因居母丧奸淫及兄弟争财而服罪自杀。元鼎三年,常山王刘勃因在丁父忧期间奸淫和饮酒作乐而被消去爵位,徒徙房陵。依据“汉法,居丧奸者,多置重典”[6]499。《九朝律考》将“居丧奸”作为汉律中的罪名之一。[7]西汉晚期,父死不奔丧已属于违法行为。《汉书》记载:“初元二年,元帝诏列侯举茂材,勃举汤。汤待迁,父死不奔丧,司隶奏汤无循行,勃选举故不以实,坐削(户二百),会薨,因赐谥曰缪侯。汤下狱论。”[8]东汉后期,甄邵因匿母丧而受到惩罚。《后汉书》记载:“邵当迁为郡守,会母亡,邵且埋尸于马屋,先受封,然后发丧。邵还至洛阳,燮行途遇之,使卒投车于沟中,笞捶乱下,大署帛于其背曰‘谄贵卖友,贪官埋母。’乃具表其状。邵遂废锢终身。”[9]甄邵为顺利升迁而匿母丧,待升迁后再发丧。此事为李燮所奏,甄邵由此而遭禁锢。
至于汉代“丁忧”礼制的入律状况,因汉代律令均已散佚而只能通过一些事例来间接考察。然而,不服丧、居丧宴乐等活动,毕竟是违背孝道伦理的行为,“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过于不孝”,在以“孝治”为国策的汉代,居丧违礼行为受到严厉处罚也是理所当然的。
由表3可知,支架工作阻力为p时,支架超限比例较支架工作阻力为p2时大很多,且支架工作阻力为p2时,A1、A2类均小于15%,确定p2=20 673.5 kN为支架合理工作阻力,取整后为21 000 kN。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扶贫对象建档立卡信息数据再次复核工作安排,2017年色满乡新识别贫困户64户251人,补录贫困人口373人,核查梳理清理45户289人,最终在2017年底确定贫困户规模405户1 478人。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古代儒家思想法律化的重要时期。这一时期各朝统治者仍以“以孝治天下”相标榜,以“孝治”为治国之本。一方面,统治者大力倡导孝道;另一方面,以法律来强制大臣遵守礼制,“礼制的作用又重新得到重视。……守丧制度逐渐成为官僚士大夫的强制性规范”[4]248。泰始元年,武帝诏:“诸将吏遭三年丧者,遣宁终丧。百姓复其徭役。”[10]并且,统治者严惩居丧求仕等违礼行为。《魏书》记载:“延昌二年春,偏将军乙龙虎丧父,给假二十七月,而虎并数闰月,诣府求上。领军元珍上言:‘案违制律,居三年之丧而冒哀求仕,五岁刑。龙虎未尽二十七月而请宿卫,依律结刑五岁。’”[11]《通典》引《北魏律·违制律》曰:“居三年之丧而冒哀求仕,五岁刑。”北魏时期,“冒哀求仕”已纳入刑律,且惩罚严厉,即“五岁刑”。显然,这一时期的守丧制度法律化已比汉代更进一步,并为唐代守丧制度的全面法律化奠定了基础。
“遭丧禁嫁娶之法,始原于礼,继入于律,盖礼与律相表里也。依礼,人子之于父母丧也,‘鸡斯徒跣,扱上衽,交手哭,……水浆不入口,三日不举火,……口不甘味,身不安美,寝莒枕块,哀亲之在土也。故哭泣无时,服勤三年,思慕三年。’(礼记·问丧)哀毁之余,自不遑谈及婚姻,此所谓‘孝子之志也,人情之实也’。”[6]497所以,“凡父母之丧未满,女嫁夫,男娶妻,忘哀戚之心,不孝之大者也”[14]。而且,“居丧嫁娶,事关十恶”[15],唐律自然对之加以严惩。《唐律疏议·户婚》“居父母夫丧嫁娶”条称:“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各离之。知而共为婚姻者,各减五等;不知者,不坐。若居期丧而嫁娶者杖一百。卑幼减二等;妾不坐。”疏议曰:“父母之丧,终身忧戚,三年从吉,自为达礼。……若居父母及夫之丧,谓在二十七月内,若男身娶妻,而妻女出嫁者,各徒三年。”“居父母丧主婚”条规定:“诸居父母丧,与应嫁娶人主婚者,杖一百。”其疏议曰:“居父母丧,与应合嫁娶之人主婚者,杖一百;若与不应嫁娶人主婚,得罪重于杖一百,自从重科。……其父母丧内,为应嫁娶人媒合,从‘不应为重’,杖八十。”从以上规定来看,居丧嫁娶主要涉及居丧身自嫁娶、居丧为人主婚及居丧为人媒合三种行为。
二、“丁忧”制度全面法律化
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也是中国封建制度文化的成熟完善期。一方面,唐玄宗开元年间修撰的《大唐开元礼》,集历代封建礼典之大成,标志着中国古代封建礼制的完备与确立。《唐律疏议》是依礼制律、礼法合一之集大成者。在唐律里,“礼的精神已经完全溶化在唐律之中,不仅礼之所许,律亦不禁,礼之所禁,律亦不容;……礼是唐律的灵魂,唐律是礼的法律表现。”[12]作为儒家孝道重要体现的守丧礼制,也被唐律系统完整地加以确认,从而开启了“丁忧”礼制的全面制度化、法律化时期。根据唐律的有关规定,违反“丁忧”制度的犯罪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匿哀
“哀毁骨立”等极端孝行与儒家孝道的基本精神相背离。儒家强调,守丧尽哀不能任情放纵,更不能毁伤身体。《礼记·檀弓》曰:“丧礼,哀戚之至也,节哀顺变也,君子念始之者也。”《礼记·曲礼》曰:“居丧以礼,毁瘠不形,视听不衰,……不胜丧,乃比于不慈、不孝。”《礼记·杂记》亦云:“毁瘠为病,君子弗为也。毁而死,君子谓之无子。”如果极度哀伤以致丧命,那将被视为最大的不孝。尽管统治者认为,“哀毁过情,灭性而死,皆亏孝道”,但出于道德教化之目的,统治者对“哀毁逾礼,毁瘠灭性”者往往是大力褒扬。政府褒扬虽然弘扬了孝道,但也引起了孝悌行为的变异,从而导致孝悌行为的极端化与虚伪化。《朝野佥载》记载:“东海孝子郭纯丧母,每哭则群鸟大集,使验有实,旌表门闾。后访乃是孝子每哭,即散饼食于地,群鸟争来食之。后如此,鸟闻哭声以为度,莫不竞凑,非有灵也。”[26]无论是孝道的极端化还是虚伪化,都背离了儒家孝道的基本精神。
(二)诈言余丧
“诈言余丧”,是指本人父母丧却诈称他人死而不解官。“余丧”,是指父母以外的其他亲属之丧。若为官者任职期间“心贪荣任”而“诈言余丧”不解官,同样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唐律疏议·诈伪》“父母死诈言余丧”条规定:“诸父母死应解官,诈言余丧不解者,徒二年半。若诈称祖父母、父母及夫死以求假及有所避者,徒三年。”疏议曰:“父母之丧,解官居服。而有心贪荣任,诈言余丧不解者,徒二年半。为其已经发哀,故轻于‘闻丧不举’之罪。若祖父母、父母及夫见存,或称死求假,及有所避而诈妄称死者,各徒三年。”[13]据此规定,本人父母亡故,应解官守制,若“心贪荣任”而谎称其他亲属去世以逃避解官的,则要处徒刑两年半。若为其已经发丧,则罪责轻于“闻丧不举”。若祖父母、父母等尊长尚在人世,为骗取孝假或逃避惩罚而谎称他们去世的,要处三年徒刑。
(三)居丧作乐,释服从吉
监控系统中PCC与数据采集器直接通过组态软件驱动进行数据采集,数据的存储同样通过组态软件进行,同时建立试验数据库以供数据分析与调用。主副工控机的监控组态软件可以实现数据互通与数据共享。由于组态王没有提供数据采集器的设备驱动,因其具有开放的协议,可利用组态王提供的驱动开发系统进行相应驱动程序的开发[15]。
(四)居丧嫁娶
随着现代教育技术的发展和在教育领域的广泛运用,出现了以多媒体、网络、人工智能等为核心的现代教育手段。对传统理论和实践生产进行全面冲击与挑战,并更新了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更重要的是将导致教育发生整体性和根本性变革,我国的高等教育事业担负着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高国民素质、建设和谐社会等各方面工作培养人才的历史重任,尤其是进入新世纪以来,国内外的教育形式发生了变化,改进传统的教育教学方法,使之更加适应我国的教育现代化建设需要,是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繁荣我国教育事业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教育技术是提高教学质量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手段,是推动高等教育现代化的重要方面。
“冒丧嫁娶,固为礼法所禁,然历朝丧娶之例,指不胜屈。”[6]505德宗女嫁张茂宗,即为一例。《旧唐书·张茂宗传》记载,贞元十三年,张茂宗尚在母丧。德宗不顾儒臣反对,起复张茂宗为左卫将军,并以从俗为辞将其女义章公主嫁张茂宗。谏官蒋乂等论曰:“自古以来,未闻有驸马起复而尚公主者。”德宗曰:“卿所言,古礼也,如今人家往往有借吉为婚嫁者,卿何苦固执?”蒋乂又奏:“臣闻近日人家有不甚知礼教者,或女居父母服,家既贫乏,且无强近至亲,即有借吉以就亲者。至于男子借吉婚娶,从古未闻,今忽令驸马起复成礼,实恐惊骇物听。况公主年幼,更俟一年出降,时既未失,且合礼经。”但是,“德宗不纳,竟以义章公主降茂宗”[16]。由此看来,唐代丧婚之禁并未得到严格执行,尤其是民间长期盛行借吉成婚之习俗,甚至“帝亦以‘借吉’为辞,诏从俗例冒凶成昏”。陈鹏先生在其《中国婚姻史稿》一书中指出:“观此,则唐时律令无力,古礼难行,已可概见。”并且,“冒哀婚娶之俗,时代愈后,其风愈甚,礼法之禁,亦愈无力,终至等于具文。”[6]
依据礼制要求,遭丧之人于丧期之内应俭约自持,以保持哀戚之心,而这种哀戚之情主要通过居丧期间的饮食及居处等方面体现出来。例如,在饮食方面,要节制饮食,如喝稀粥、吃蔬菜、饮冷水等。《礼记·间传》曰:“父母之丧,既虞、卒哭,疏食,水饮,不食菜果;期而小祥,食菜果;又期而大祥,有醯酱;中月而谭,谭而饮醴酒。”[1]771在居处方面,应“丧不虑居”,如“居倚庐”。《礼记·问丧》曰:“成圹而归,不敢入处室,居于依庐,哀亲之在外也。寝苫枕块,哀亲之在土也。”[1]758唐代,墓侧造庐而居蔚然成风。“庐墓”,即庐于墓侧,是指服丧期间在墓旁搭盖小屋以居住。“庐墓”虽非礼仪要求,但为唐人所崇尚。如绛州人裴敬彝,“母终,庐于墓侧,哭泣无节,目遂丧明。”[18]4923河南人元德秀,“事母以孝闻。……登第后,母亡,庐于墓所,食无盐酪,藉无茵席,刺血画像写佛经。”此类事例在两唐书等文献中多有记载。表彰及向朝廷举荐孝行突出者,是地方官员推行孝道教化的一项重要职责。这就要求地方官员要认真考察民情,若发现“孝子顺孙,义夫节妇,精诚感通,志行闻于乡闾者”,“亦具以申奏,表其门闾。其孝悌力田,颇有词学者,率与计偕”[19]。
(五)居丧生子与兄弟别籍异财
居父母丧不得生子,兄弟不得别籍异财。天宝三年,唐玄宗下制申明:“其有父母见在,别籍异居,亏损名教,莫斯为甚。亲殁之后,亦不得分析。自今已后,如有不孝不恭伤财破产者,宜配隶碛西,用清风教。”[17]662肃宗乾元元年再次申明:“百姓中有事亲不孝,别籍异财,玷污风俗,亏败名教,先决六十,配隶碛西,有官品者,禁身奏闻。”[17]7348-7349《唐律疏议·名例》“免所居官”条规定:“在父母丧,生子及娶妾,兄弟别籍、异财,……免所居官。”《唐律疏议·户婚》“居父母丧生子”条规定:“诸居父母丧,生子及兄弟别籍、异财者,徒一年。”可见,官吏居丧生子,兄弟别籍异财,除了处刑“徒一年”之外,还要“免所居官”。但该条疏议又称:“其服内生子,事若未发,自首亦原。”尽管是服内生子,若官府尚未发现,也无人举报,犯事人自首,则可免除其罪。
(六)冒哀求仕
“冒哀求仕”,指居父母丧期间参加科举考试或求取功名。《唐律疏议·名例》“免所居官”条疏议曰:“‘冒哀求仕’,谓父母丧,禫制未除及在心丧内者。并合免所居之一官,并不合计闰。”《唐律疏议·职制》“府号官称犯父祖名”条规定:“诸府号、官称犯父祖名,……以求入侍及冒哀求仕者:徒一年。”其疏议曰:“‘及冒哀求仕者’,谓父母之丧,二十五月大祥后,未满二十七月,而预选求仕:从‘府号、官称’以下,各合处徒一年。”据此,父母之丧,二十五月大祥后,未满二十七月而求仕的,称“冒哀求仕”,要处徒刑一年。
唐朝统治者将“丁忧”礼制全面法律化、制度化,将违反“丁忧”制度的各种行为列入“常赦所不原”之“十恶”重罪给予严惩。所谓“十恶”重罪,是指直接危及君主专制统治以及严重破坏封建伦理纲常的十类重大犯罪。《唐律疏议》“十恶”条疏议称:“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其数甚恶者,事类有十,故称‘十恶’。”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唐律归类“十恶”之罪的主要原因是在于“亏损名教,毁裂冠冕”。在唐律里,“丁忧”制度所体现的儒家伦理道德的精神力量与以刑为核心的国家法律的强制力量统一起来,儒家礼教的道德规范依靠封建法律的强制力量来推行,封建法律的强制力量借助儒家伦理道德的精神统治力量来加强,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正如《唐律疏议·名例》开宗明义所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三、“丁忧”制度之社会实践
汉代以冬至后第三个戊日为“腊日”,南北朝时,始改为十二月初八,谓之“腊八节”。古代春节活动从此日开始,这种风俗一直流传至今。在中原地区,有些人家过了腊八就开始置办年货,民间有“吃了腊八饭,就把年来办”“孩子孩子别发馋,过了腊八就是年”的俗语。
对于守丧孝行卓著者,政府则给予大力表彰,“天子皆旌表门闾,赐粟帛,州县存闾,复赋税;有授以官者”[20]5577。例如,蒲州安邑人张志宽,“丁母忧,负土成坟,庐于墓侧,手植松柏千余株。高祖闻之,遣使就吊,授员外散骑常侍,赐物四十段,表其门闾。”[18]4918-4919杨绍宗妻王氏,“至年十五,父又征辽而殁。继母寻亦卒。王乃收所生及继母尸柩,并立父形像,招魂迁葬讫,庐于墓侧,……永徽中,诏曰:‘故杨绍宗妻王氏,因心为孝,率性成道。年迫桑榆,筋力衰谢。以往在隋朝,父殁辽左,招魂迁葬,负土成坟,又葬其祖父母等,竭此老年,亲加板筑。痛结晨昏,哀感行路。永言志行,嘉尚良深。宜标其门闾,用旌敏德。’赐物三十段、粟五十石。”[21]雍州人元让,“弱冠明经擢第。……及母终,庐与墓侧,蓬发不栉沐,菜食饮水而已。咸亨中,孝敬监国,下令表其门闾。永淳元年,巡察使奏让孝悌殊异,擢拜太子右内率府长史。……圣历中,中宗居春宫,诏拜太子司议郎。”[18]4923此类事例,不胜枚举,仅《新唐书·孝友传》开篇所列郭士举、吕元光、董文海、李文秀等150余人,“皆事亲居丧著至行者”[20]5577。欧阳修更在《新唐书·孝友传序》中指出:“唐受命二百八十八年,以孝悌名通朝廷者,多间巷刺草之民,皆得书于史官。”[20]5575
“丁忧”期间,须严守丧礼。《礼记·问丧》曰:“亲始死,鸡斯徒跣,扱上衽,交手哭。恻怛之心,痛疾之意,伤肾干肝焦肺。水浆不入口三日,不举火,故邻里为之糜粥以饮食之。夫悲哀在中,故形变于外也;痛疾在心,故口不甘味,身不安美也。”“孝子丧亲,哭泣无数,服勤三年。”丧期之内,“而有匿哀不举,居丧作乐,释服从吉,改嫁忘忧,皆是背礼违义,故俱为十恶。”[13]所以,唐律明令禁止丧期之内脱去丧服而着吉服及居丧宴乐等背礼违义的行为。《唐律疏议·职制》“匿父母及夫等丧”条规定:“……丧制未终,释服从吉,若忘哀作乐,徒三年;杂戏,徒一年;即遇乐而听及参预吉席者,各杖一百。”“释服从吉”,是指“丧制未终,而在二十七月之内”,脱去丧服而换上吉服。居丧期间即使偶遇宴乐场合,也必须回避,否者将受到处罚。
唐代官员多能依礼守丧,但有不少官员“哀毁过礼”,甚至哀毁致死。例如,路敬淳,“遭丧,三年不出庐寝。服免,方号恸入见其妻,形容羸毁,妻不之识也。”[22]刘敦儒,“开元朝史官左散骑常侍子玄之孙。敦儒母有心疾,非日鞭人不安,子弟仆使,不胜其苦,皆逃遁他处,唯敦儒侍养不息,体常流血。及母亡,居丧毁瘠骨立,洛中谓之刘孝子。”[23]温大雅之侄子温振,“少有雅望,官至太子舍人,居丧以毁卒。”[24]御史崔浑,“丁母艰,勺饮不入口,哀毁瘠立。无何,不胜哀而卒,朝野伤之。”[25]由此看来,“居丧过礼”似乎成为唐人表达孝心的一种重要方式,但也可以看出,唐代孝子在这一行孝方式上已走向了极端化。
“匿哀”之罪源于礼。《唐律疏议·名例》“十恶”疏议曰:“依《礼》:‘闻亲丧,以哭答使者,尽哀而问故。’父母之丧,创巨尤切,闻即崩殒,擗踊号天。今乃匿不举哀,或拣择时日者,并是。”此处之《礼》,当指《礼记》。《唐律疏议·职制》“匿父母及夫等丧”条疏议称:“父母之恩,昊天莫报,荼毒之极,岂若闻丧。……闻丧即须哭泣,岂得择日待时。”父母之丧,为人子者之最大悲痛。闻知父母丧讯时,应立即举哀哭泣。即便是身处异国他乡,也要依礼奔丧。官员若闻知亲丧,须立即举哀,申请朝廷解官守制。若官员闻丧而不举哀,即为“匿哀”,也称“匿丧”。《唐律疏议·职制》“匿父母及夫等丧”条规定:“诸闻父母若夫之丧,匿不举哀者,流二千里;……闻期亲尊长丧,匿不举哀者,徒一年;……大功以下尊长,各递减二等。卑幼,各减一等。”在违反守丧制度犯罪中,“匿哀”之罪处刑最重,匿父母丧要处刑“流二千里”,即“不孝流”,仅次于死刑,且“纵会非常之赦,不在免限”。此外,若闻丧不立即举哀,而后择日举哀的,也要依“不应得为”罪处罚。
但唐代官员在起复之后多不遵行典礼。龙朔年间,宰相李义府居母丧被起复,“有制朔望给哭假,义府辄微服与元纪凌晨共出城东,登古塚候望,哀礼都废。由是人皆言其窥觇灾眚,阴怀异图。”[34]宰相李义府在哭假里不仅不悼念亡母、不尽哀思、不行哀礼,反而与阴阳术士相从。更有甚者在起复之后手舞足蹈,身无戚容。武则天时,“王方庆为凤阁侍郎知政事,患风俗偷薄,人多苟且,乃奏曰:‘准令式,齐衰大功未葬,并不得朝会。仍终丧,不得参燕乐。比来朝官不依礼法,身有哀惨,陪厕朝贺,手舞足蹈,公违宪章,名教既亏,实玷皇化。请申明程式,更令禁止。’则天从之。”[35]而欧阳通在起复之后却能遵行丧礼。“调露二年,中书舍人欧阳通起复本官,每入朝,必徒跣至城门外,然后著靴靺而朝,直宿在省,则席地藉藁,非公事不言,亦未尝启齿。归必衣衰绖,号恸无常。”[28]806史称:“国朝夺情者多矣,惟通能合典礼。”[28]806
四、“夺情起复”——“丁忧”制度实践中解决官员“行孝”与“尽忠”之间矛盾的变通措施
“善事父母”是孝道的核心要求,但入仕官员却身负双重角色:既是孝子,亦是忠臣。“在朝则从君之命,在家则随父之制。然后君父两济,忠孝各序。”[27]“在家为孝子,入朝作忠臣”被视为封建社会仕宦官员的最高道德准则。通常而言,事君“尽忠”与事亲“尽孝”在实践上是一致的,即“忠孝一体”。《礼记》曰:“忠臣以事其君,孝子以事其亲,其本一也。”相反,“为子不孝,国少忠臣。”“不孝于亲而忠于君,古未之有也。”可见,忠臣必出于孝子之门,不孝之人难为忠臣。所以,封建统治者选拔任用官吏,往往以“孝于亲者必忠于君”为信条。武则天在诏见元让时,就曾告诉他:“卿既能孝于家,必能忠于国。”但是,事君“尽忠”与事亲“尽孝”在实践上有时也会产生冲突。就官员“丁忧”而言,如果人人都严格遵守“丁忧”制度而闻丧解官,则势必会影响到国家事务的正常处理,从而造成“忠孝不能两全”的矛盾与冲突。
具有分泌功能的上皮被称为腺上皮,腺则是由一个或多个腺上皮细胞构成的,具有分泌功能的结构单位。生物体在胚胎时期所生长出的腺上皮属于原始上皮,原始上皮向其深层的间充质增生,通过细胞的分裂增殖形成细胞索,长入深层的结缔组织中即分化为腺。在演变的过程中,如果深陷的上皮细胞与表面上皮的联系消失,腺体没有导管,其分泌物直接进入腺细胞周围的毛细血管或淋巴管,这种腺体即被称为内分泌腺,如甲状腺和肾上腺;如果细胞索与表层上皮的联系被保存下来,并发育成导管,腺的分泌物可以经由导管排出到身体表面或器官腔面,即称为外分泌腺或导管腺,如唾液腺和汗腺,如图1。
为了解决二者之间的矛盾,统治者便以“夺情起复”来对“丁忧”制度加以变通。所谓“夺情起复”,是古代官员在为父母守丧期间,出于国事需要或其他原因而被朝廷召回,恢复官职为国效力。但是,如果“夺情起复”过于频繁,则有损于封建国家的“孝治”政策。高祖武德二年,尚书左丞崔善为就上奏:“欲求忠臣,必于孝子。比为时多金革,颇遵墨缞之义。丁忧之士,例从起复,无识之辈,不复戚容,如不纠劾,恐伤风俗。”高祖制曰:“文官遭父母丧者,听去职。”[28]805武德七年春,又诏:“遭父母丧者听终制。”[29]永徽元年,高宗下敕:“卫士、掌闲、幕士遭丧,合期年上者,宜听终制三年”[30],“长安三年正月二十六日敕:‘三年之丧,自非从军更籍者,不得辄奏请起复。’至广德二年二月二十一日,敕:‘三年之丧,谓之达礼,自非金革,不可从权。其文官自今以后,并许终制,一切不得辄有奏闻。’”[28]806尽管朝廷诏敕不断,然请求起复者却有增无减。任爽先生曾指出:“夺情之弊,从唐初延至唐末,不仅未能禁止,而且愈演愈烈。”[31]
官员被夺情起复之后,可以除去丧服,即“公除”,能够从事一般的公务活动,但在丧期未满之前仍须遵守礼法。如丧期未满前,着惨服、不宴乐;不参与吊丧、贺喜等活动;更不能穿“凶服”上朝。即“凡凶服,不入公门”[32]。《唐六典》“凡凶服不入公门”条规定:“遭丧被起在朝者,各依本品著浅色絁缦;周已下惨者,朝参起居亦依品色,无金玉之饰。起复者,朝会不预。周丧未练,大功未葬,则亦准比例。”[33]这就要求官员在起复之后仍须遵行丧礼而不得有所违背。
笔者前文分析了目前中国已有的三种专利权用尽区别适用理论。这三种理论,一种其实是以德国实践为参考,一种是以美国曾经的一种实践为参考,一种是以日本实践为参考。在中国的专利法下,第一种区别适用理论还是能以文义解释的方式推导出来的。但如果遵循着文义解释,也能够推导出一些其他的区别适用理论:例如第69条(一)在字面上只提及了“销售”行为,这可以被解释为只有“销售”才触发权利用尽条款,对于其他行为,例如赠与等,并不触发这一条款,只涉及默示许可。
不过,还是有人不愿起复而坚持终制,但也有人坚持丁忧而不被朝廷批准的情况。例如,张说,“景龙中,丁母忧去职,起复授黄门侍郎,累表固辞,言甚切至,优诏方许之。”张说丁母忧被起复,但其屡次上表固辞,言辞恳切,朝廷不得已而从之。“是时风教颓紊,多以起复为荣,而说固节恳辞,竟终其丧制,大为识者所称。”[36]武平一、张九龄等人丁忧被夺情起复,虽然恳请终制,但不被朝廷准许。唐中宗时,武平一“居母丧,迫召为起居舍人,丐终制,不见听”[37]。玄宗开元时,张九龄“迁中书侍郎,以母丧解,毁不胜哀,……是岁,夺哀拜中书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固辞,不许。”[38]于志宁丁母忧,“寻起复本官,屡表请终丧礼”。无奈,“太宗遣中书侍郎岑文本就宅敦谕之曰:‘忠孝不并,我儿须人辅弼,卿宜抑割,不可徇以私情。’志宁遂起就职。”[39]于志宁固辞不被允许,君命难违,只能中断丁忧,弃孝尽忠。像张说等人拒绝起复并获朝廷“不夺其志”而终制的情况,仅是古代官场丁忧的个例而已。
当然 也有些官员为保禄位、升迁或其他原因,千方百计谋求起复。武则天时,“张悰丁忧,自请起复”[40]。唐顺宗时,“王叔文既有母丧,韦执谊益不用其语。叔文怒,与其党日夜谋起复,必先斩执谊而尽诛不附己者,闻者忷惧。自叔文归第,王伾失据,日诣宦官及杜佑请起叔文为相,且总北军;既不获,则请以为威远军使、平章事,又不得;其党皆忧悸不自保。”[41]王叔文在权力争夺最为激烈之际,因丁母忧而被迫解官。王叔文日夜谋求起复,无果。唐昭宗时,韦贻范拜相,“多受人赂,许以官;既而以母丧罢去,日为债家所噪。亲吏刘延美,所负尤多,故汲汲于起复,日遣人诣两中尉、枢密及李茂贞求之”[42]。宰相韦贻范收受多人钱财许以官,未及兑现,其母亡,须依制丁忧解官。面对买官债主的登门要债,韦贻范无奈,日夜谋求起复。
“夺情起复”是封建国家基于政治需要而对“丁忧”制度实践中所引起的“孝亲”与“忠君”矛盾所作出的一种变通措施,是“丁忧”制度的延伸,是中国古代“忠孝不两立”伦理矛盾的集中体现。任爽先生在其《唐代礼制研究》一书中指出:“夺情之制,典型地反映了孝于家与忠于国两者之间发生矛盾时采取的办法以及由此而带来的伤俗现象。”[31]
五、“丁忧”制度对仕宦官员仕途的影响
“丁忧”制度与守丧官员的仕途前程息息相关。“丁忧”制度给遭丧官员带来的最直接的影响是其仕途上的三年停滞及“丁忧”期满后的职务变动,而官位职务的变动又可能造成其仕途的改变。通常而言,大多数遭丧官员在守丧期满后已不可能再回任原职。这是因为解官守丧期间,事过境迁,其原职位已由他人顶替,即便“丁忧”期满后重新授予官职,出任他职也是常见之事,有些人可能因“丁忧”解官而错失升迁机会。《新唐书·吴兢传》记载,吴兢“有诏拜谏议大夫,复修史。……以父丧解,宰相张说用赵冬曦代之。终丧,为太子左庶子。”[43]《旧唐书·魏知古传》记载,深州陆泽人魏知古,“神龙初,擢拜吏部侍郎,仍并依旧兼修国史,寻进位银青光禄大夫。明年,丁母忧去职,服阙授晋州刺史。”[44]吴兢原任谏议大夫兼修史,“丁忧”期满后仅任职太子左庶子。魏知古原任吏部侍郎,属中央京官,而“丁忧”期满后却任职晋州刺史,属地方官员。《新唐书·王播传》记载,王播为三原令,“德宗将擢以要近,会母丧解。还,除驾部员外郎”[45]。王播原为三原县县令,“丁忧”期满后虽授官兵部驾部员外郎,但王播却因丁母忧而失去了德宗将擢以“要近”这一千载难逢的政治机遇。
即使是服阙之后也并非人人都能及时获授新职,因为补官需要有官阕,但现实中并非总有官阕可补。垂拱元年,魏玄同曾上书指出:“官有常员,人无定限。选集之始,雾积云屯,擢叙于终,十不收一。”[46]御史张鷟也说:“乾封以前选人,每年不越数千;垂拱以后,每岁常至五万。……是以选人冗冗,甚于羊群;吏部喧喧,多于蚁聚。”[47]敬宗宝历二年十二月,吏部奏曰:“近者入仕岁增,申阙日少。实由诸道州府所奏悉行,致令选司士子无阙。”[48]《册府元龟》卷631“铨选部”记载,文宗太和元年,“内外官曹,悉皆充满,上自要重,下至卑散,班行府县,更无阙员”;又载:“近日优劳资荫,入仕转多,每年选集,无阙可授。”《唐会要》卷79“诸使杂录下”亦载,文宗开成四年敕曰:“诸道奏入仕人数转多,每年吏曹注拟无阙。”[49]唐中期以后,选人与官阙之比例失调问题更为突出,选人日益增多而“申阙日少”,甚至“无阙可授”。面对遥遥无期的授官前景,服阕官员的仕途前程可想而知。
教学实践证明:教师根据教学内容精心创设问题情境,让学生在问题情境中,在教师的指导、帮助下,通过自主或同伴间的协作式学习,最终实现对知识的建构。这样的教学模式对于学生来说,不仅增强了学生学习的兴趣,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而且在潜移默化中培养了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同学间相互协作的精神,从而提高了课堂教学的有效性。
由此看来,三年脱岗守丧,对于为官者而言不能不说是一个严峻的考验。为了规避“丁忧”所带来的不利影响,有些人就铤而走险,“匿哀不举”。然而,“匿丧”行为一旦败露,匿丧者就会受到严惩。《旧唐书·李渤传》记载,殿中侍御史李钧“以母丧不时举,流于施州”,其子李渤“耻其家污,坚苦不仕,励志于文学,不从科举,隐于嵩山,以读书业文为事”[50]。李钧因匿母丧而受到“流于施州”之处罚,其子李渤因之而蒙受耻辱。“匿丧”行为不仅受到社会舆论的强烈谴责,更要受到严厉的司法处罚,其后果往往导致仕途前程的彻底毁灭。但总体而言,由于律令保障,绝大多数官员都能闻哀举丧,通过匿丧逃避解官者仅极少数而已。
官员“丁忧”期间的孝行表现事关其仕途前程。丁忧期间,若其守丧孝行卓著,不仅会受到朝廷嘉奖,而且可以拔擢升迁。任职恒州参军的苏瓌,“居母丧,哀毁加人,左庶子张大安表举孝悌,擢豫王府录事参军,历朗、歙二州刺史”[51];苏州吴郡人归崇敬,“遭丧哀毁,以孝闻,调授四门助教”[52];崔希高,“以仁孝友悌,丁母忧,哀毁过礼。为邺县丞,芝草生所居堂,一宿而葩,盖盈尺。州以闻,迁监察御史,转并州兵曹、冯翊令。”[53]苏瓌、归崇敬、崔希高等人皆因“丁忧”期间孝行突出而得以拔擢升迁。相反,若官员违背礼制,有缺孝德,则要受到严厉处罚。任监察御史的皇甫镈,“丁母忧,免丧,坐居丧时薄游,除詹事府司直”[54]。皇甫镈因居丧作乐从监察御史被贬为詹事府司直。唐宪宗元和年间,“驸马都尉于季友居嫡母丧,与进士刘师服欢宴夜饮”,结果是“季友削官爵,笞四十,忠州安置。……于頔不能训子,削阶”[55]。皇甫镈及于季友身为官员却违背礼法,居丧期间释服从吉,寻欢作乐,受到法律的严惩。于季友之父于頔亦因其家教不严而被削官阶。
“丁忧”制度往往会成为政治斗争的工具,政敌通常以维护“名教”为由将对方逐出权力中心。白居易任职京官时得罪了权贵,而其“丁忧”期间不合时宜之诗作又授人口实,被政敌抓住把柄,言其浮华无德行,“甚伤名教”。《旧唐书·白居易传》记载:“会有素恶居易者,掎摭居易,言浮华无行,其母因看花坠井而死,而居易作《赏花》及《新井诗》,甚伤名教,不宜置彼周行。”“执政方恶其言事,奏贬为江表刺史。”白居易由此而被贬为江表刺史。诏令发出后,“中书舍人王涯上疏论之,言居易所犯状迹,不宜治郡,追诏授江州司马。”[56]于是,朝廷追发诏令,又将白居易贬为江州司马。
综上所述,作为儒家孝道重要内容的守丧礼制,经历了由社会习俗到封建礼教,由封建礼教到道德规范,由道德规范上升为封建法律,并形成礼法结合共同维护封建专制统治的历史演变过程。为了维护封建统治的长治久安,统治者都是不遗余力地对守丧之制加以提倡、褒扬和旌表,并运用道德、法律等手段强制人们遵行。一方面,在官员选任、考核、奖惩及升迁等方面都突出孝德孝行;另一方面,对于违背守丧礼制的行为则给予严惩。在封建王朝“孝治”施政背景下,“丁忧”制度就成为影响甚至决定官员仕途前程的重要因素。可以说,“在古代官场社会,‘丁忧’之事从来就不是一种纯粹的孝道伦常行为,而是一种具有浓厚政治行政色彩的官场人事行为。”[57]在“丁忧”制度作用下,仕宦官员或因孝行卓著而拔擢升迁,或因孝德有缺而丢官罢职,封建国家的“孝治”施政实践使“丁忧”服丧由儒家表达孝心的伦理行为被异化为影响甚至决定官员仕途前程的政治工具。
参考文献:
[1]杨天宇.礼记译注(下)[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2]李聪.“孝”观念在中国古代丧葬文化中的演进[J].社会科学战线,2011(6).
[3]杨天宇.礼记译注(上)[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75[4]丁凌华.中国丧服制度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
[5]丁凌华.五服制度与传统法律[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237.
[6]陈鹏.中国婚姻史稿[M].北京:中华书局,1990.
[7]程树德.九朝律考[M].北京:中华书局,2003:114.
[8]班固.汉书:卷70·陈汤传[M].北京:中华书局,1962:3007.
[9]范晔.后汉书:卷63[M].北京:中华书局,1965:2091.
[10]房玄龄,等.晋书:卷3·武帝纪[M].北京:中华书局,1974:53.
[11]魏收.魏书:卷108·礼志四[M].北京:中华书局,1974:2796.
[12]刘俊文.唐律与礼的关系试析[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3(5).
[13]长孙无忌.唐律疏议[M].刘俊文,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3.
[14]沈之奇,撰.大清律辑注[M].怀效锋,李俊,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15]薛允升.唐明律合编[M].怀效锋,李鸣,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33.
[16]刘昫.旧唐书:卷141·张孝忠[M].北京:中华书局,1975:3860-3861.
[17]王钦若.册府元龟[Z].北京:中华书局,1960.
[18]刘昫.旧唐书:卷188·孝友传[M].北京:中华书局,1975.
[19]刘昫.旧唐书:卷44·职官三[M].北京:中华书局,1975:1919.
[20]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195·孝友传[M].北京:中华书局,1975.
[21]刘昫.旧唐书:卷193·列女传[M].北京:中华书局,1975:5144.
[22]刘昫.旧唐书:卷189·儒学下[M].北京:中华书局,1975:4962.
[23]刘昫.旧唐书:卷187·忠义下[M].北京:中华书局,1975:4910.
[24]刘昫.旧唐书:卷61·温大雅传[M].北京:中华书局,1975:2362.
[25]张鷟.朝野佥载:卷6[M].北京:中华书局,1979:174.
[26]张鷟.朝野佥载:卷3[M].北京:中华书局,1979:71.
[27]房玄龄,等.晋书:卷50·庾纯传[M].北京:中华书局,1974:1399.
[28]王溥.唐会要:卷38·夺情[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
[29]刘昫.旧唐书:卷1·高祖本纪[M].北京:中华书局,1975:15.
[30]王溥.唐会要:卷72·军杂录[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1539.
[31]任爽.唐代礼制研究[M].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出饭社,1999.
[32]刘昫.旧唐书:卷43·职官二[M].北京:中华书局,1975:1830.
[33]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M].北京:中华书局,1992:118-119.
[34]刘昫.旧唐书:卷82·李义府传[M].北京:中华书局,1975:2769.
[35]刘肃.大唐新语:卷7·识量[M].北京:中华书局,1984:100-101.
[36]刘昫.旧唐书:卷97·张说传[M].北京:中华书局,1975:3051.
[37]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119·武平一[M].北京:中华书局,1975:4293.
[38]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126·张九龄传[M].北京:中华书局,1975:4428.
[39]刘昫.旧唐书:卷78·于志宁传[M].北京:中华书局,1975:2694.
[40]张鷟.朝野佥载:卷4[M].北京:中华书局,1979:93.
[41]司马光.资治通鉴:卷236[M].北京:中华书局,1956:7618.
[42]司马光.资治通鉴:卷263[M].北京:中华书局,1956:8577.
[43]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132·吴兢传[M].北京:中华书局,1975:4528.
[44]刘昫.旧唐书:卷98·魏知古传[M].北京:中华书局,1975:3061.
[45]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167·王播传[M].北京:中华书局,1975:5115.
[46]刘昫.旧唐书:卷87·魏玄同传[M].北京:中华书局,1975:2850.
[47]张鷟.朝野佥载:卷1[M].北京:中华书局,1979:6.
[48]王溥.唐会要:卷74·选部上[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1590.
[49]王溥.唐会要:卷79·诸使杂录下[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1590.
[50]刘昫.旧唐书:卷171·李渤传[M].北京:中华书局,1975:4437.
[51]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125·苏瓌传[M].北京:中华书局,1975:4397.
[52]刘昫.旧唐书:卷149·归崇敬传[M].北京:中华书局,1975:4014.
[53]刘肃.大唐新语:卷5·孝行[M].北京:中华书局,1986:80-81.
[54]刘昫.旧唐书:卷135·皇甫镈传[M].北京:中华书局,1975:3738.
[55]刘昫.旧唐书:卷15·宪宗本纪下[M].北京:中华书局,1975:459.
[56]刘昫.旧唐书:卷166·白居易传[M].北京:中华书局,1975:4345.
[57]黄修明.中国古代仕宦官员“丁忧”制度考论[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
中图分类号: K20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1-2338(2019)04-0181-07
作者简介: 李中和,男,博士,惠州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