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个案事例点击建筑业及房产开发中的难点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事例论文,建筑业论文,个案论文,难点论文,房产开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四通建筑为国有大型建筑施工企业,注册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具有公路、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一级资质;市政公用、水利水电工程总承包二级资质。已于2004年通过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三个管理体系的标准认证。鉴于施工企业的行业特点,以及近年来国家出台的相关税收法规的新政策,公司财务人员就以下实务操作中大家关注的财务税务问题进行了以下咨询。
工程施工
一、工程施工现场购买的冷饮、矿泉水应该计入何种科目?是否计入“管理费用”?
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应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成本核算对象可根据本企业施工组织特点、所承包工程实际情况和工程价款结算办法而确定。成本项目一般应包括:(1)人工费;(2)材料费;(3)机械使用费;(4)其他直接费;(5)间接费用(指企业各施工单位,如工程处、施工队、工区等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其中,属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等直接成本费用,直接计入有关工程成本,间接费用可先在本科目设置“间接费用”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月份终了,再按一定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有关的工程成本。
工程施工现场购买的冷饮,矿泉水属于企业为生产产品必需提供的间接费用,或者是出于对职工的劳动保护而发生的间接费用,如果能分清项目,应直接记入“工程施工——其他直接费”,如果难以分清,应计入“工程施工——间接费用”科目。
二、我公司为拓宽经营渠道,减少中间购料中的差价环节,根据施工项目需要,成立了一塑钢门窗加工厂,根据“国税发[2002]117号”文规定铝合金门窗适用该文件,那么同一性质、类型的塑钢门窗是否适用该文件?
经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第三条关于自产货物范围问题的规定,对于贵公司同一性质、类型的塑钢门窗不在文件列举的自产货物范围内,因此,贵公司同一性质、类型的塑钢门窗不适用国税发[2002]117号的规定。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
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划分问题
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一)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以上所称建筑业劳务收入,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上注明的建筑业劳务价款为准。
纳税人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将建筑业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对其销售的货物和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同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应扣缴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建筑业劳务收入的营业税。
三、关于自产货物范围问题
本通知所称自产货物是指:
(一)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
(二)铝合金门窗;
(三)玻璃幕墙;
(四)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
三、我公司由于工程施工需要使用大量模具,而这种模具我下属模具公司因生产线维修暂停生产,只能暂时购进,其购进时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如果可以抵扣,模具在哪个科目进行核算比较合适?据我们了解,一些企业的模具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但是又没有找到相关的政策支持。
模具作为一种实物资产,其会计核算问题主要是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还是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核算。会计实务中,一般是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如果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纳税人购进货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能抵扣的部分以外的,其进项税都属于可以抵扣的。因此,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低值易耗品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如果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则购进固定资产负担的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我公司主要承建土建施工,其营业税中“建筑安装业”应该是只对建筑业劳务征收营业税,它的营业额是否应该只包括“劳务”部分。而对建筑业中涉及的建筑、装饰材料和安装上涉及的设备等“货物”是否应该征收增值税?
“国税发[2002]117号”明确了建筑业关于建筑安装业中自产货物的征收规定,但如果是建筑安装企业采用包工包料而外购的材料是否应包含在建筑业的营业额中?
“财税[2003]16号”中三(十三)中规定建筑安装业的营业额中不含“设备”的价值,这里的设备指的是什么?和材料有什么区别?
经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
1.对建筑业中涉及的装饰材料和安装上涉及的设备等“货物”应该征收增值税的理解不正确,对此问题应视情况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如果贵公司是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如果贵公司不是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而是以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为主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的确定为,如果贵公司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若贵公司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5号)关于其他工程作业征税问题的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因此,建筑业中涉及的装饰材料和安装上涉及的设备属于以上列举工程的均应并入营业额中,计缴营业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因此无论是否为包工包料还是包工不包料,也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在计算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营业税时的计税营业额均应包括外购原材料的价款在内。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十三)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具体设备名单由各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这里的设备是指用于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等建筑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而上面建筑业中涉及的建筑、装饰材料和安装上涉及的设备是指用于建筑业中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工程作业,用在建筑业中不同的细目中,营业税的计算方式是不同的。因此,对其他安装工程,设备如果不在名单上的,其设备价值要并入其他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是要征收营业税的,如果设备在名单上,那么不纳营业税但要纳增值税。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第二条的规定,其他工程作业是指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五、我公司承建一大型土建工程,并将一部分工程转包,工程用电由我公司供给,在该施工单位结算的工程款中按合同预算的电费扣除,实际发生的电费与扣除的电费有差额,应如何处理?
公司对外包工程的电费结算是按预算定额收费标准执行的,所以出现实际发生的电费跟扣除的电费有差额,应遵循真实性原则。根据施工企业会计的特点,工程施工的冲减都有严格的规定,除工程施工待摊费用的摊销结转等情况外“工程施工”一般不在贷方出现,公司在扣除水电费时的账务处理不符合做账的习惯,应按如下处理,还可以回避电费中实际与预算的差额。
1.实际用电时,取得电业局开具的发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公司实际发生的电费,用于工程施工等非应税项目,其进项税不得在当期的销项税中扣除,应全额记入成本。即按电费价税合计数记入工程施工,不得抵扣进项税。
借:工程施工
贷:应付账款——电业局(或银行存款)
2.工程结算时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如果公司与施工单位结算电费时,合同规定是按工程结算书上的电费预算收费额扣除施工单位的电费,则可以将扣除电费后的工程结算余额作如下处理,并附有相关合同协议、(预)结算书、工程结算单,竣工交工证书等:
借:工程施工——预算电费
贷:应付账款——施工单位(预算电费)
(2)如果公司与施工单位结算电费时,合同规定按实际发生的电费扣除施工单位的结算款,则可以将扣除实际电费后的工程结算余额作如下处理,并以支付电业局的电费发票复印件作为附件:
借:工程施工——实际电费
贷:应付账款——施工单位(实际电费)
如此处理,无论实际用电小于或大于预算定额,都应该按照会计上的真实性原则计入在建工程成本,不会出现电差冲减工程成本的现象;在税收方面,取得发票时应价税合计全额计入成本,没有必要经过认证抵扣再作进项税额转出,更不会出现增值税少计的问题。至于电费预算收费和实际发生的电费差额,则是预算收费程序或贵公司施工管理或其他风险预测方面的评估问题,而会计只有真实地反映出来,以期对预算、计划、技术、工程等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六、公司下属模具生产分公司,根据业务需要经常生产销售或购买一些模具,目前接到一订单,该模具实际与承接订单相关,也许半年或一年以后,该批订单结束后此模具即报废,请问该模具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模具作为一种实物资产,其会计核算问题主要是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还是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问题。会计实务中,对模具的会计核算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和摊销,摊销方法一般为“一次摊销法”和“五五摊销法”等;二是先在“低值易耗品”科目中核算,领用时转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按照工作量法或分期平均进行摊销;三是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按照工作量法分期平均计提折旧。贵公司模具与承接订单相关,建议采用第二种方法,若该批订单结束后此模具即报废,如确属已没有使用价值的,则应将剩余的价值一次性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这样处理是因为企业购买的特定专用模具,往往独一无二,为订单所专用,一旦订单结束,这些专用模具就毫无用处,一文不值。
账务处理如下
1.购买时:
借:低值易耗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2.领用时:
借:长期待摊费用
贷:低值易耗品
3.每月分摊:
借:制造费用
贷:长期待摊费用
七、一般来讲,印花税由签订合同的双方自行粘贴缴纳,税款由双方各自承担。但如果在合同中约定双方的印花税都由其中一方缴纳,会计与税法上如何处理?
根据会计上的实质重于形式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所以,如果在合同中约定双方的印花税都由其中一方缴纳,那么承担一方就应按照以上原则,进行以下会计处理: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
税法对所得税前扣除费用原则是“据实扣除”,虽然印花税由签订合同双方自行粘贴缴纳,税款由双方各自承担,但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根据《合同法》的要求,双方只要是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签订的,那么,印花税都由其中一方缴纳则属于实际支出的费用,在税前可以扣除。
八、我公司现有两辆车,一辆是工程物资运输车,另一辆是工程管理人员用车,均已提足折旧只剩残值,根据该两辆车使用的实际情况,现在需要作报废处理,请问,需要哪些手续,财务应怎样做账务处理?
车辆达到报废期后,应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办理车辆报废手续,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车证和原车,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动车回收企业,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回收企业确认机动车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7日内将“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本交回车管所。
车管所给车主开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书”,然后车主再持“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去办理撤销养路费等其他车辆相关手续,报废手续就算完成了。
账务处理:
1.先将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发生清理费用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
3.发生清理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4.对报废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固定资产损失
贷:固定资产清理
5.如果是报废收益,则记入“营业外收入”。
九、我公司在工程施工中使用本公司的固定资产,该固定资产并不构成工程配件的组成部分,只是在施工期间使用,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使用该固定资产,不知如何核算?如何设置明细项目?
工程施工使用本企业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并不形成工程的组成部分,该固定资产只是发生形态上的磨损和实物形态的损耗,所以应按月计提折旧,按照一定的分配方法(工作量、工时法、人工费用法)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如果该固定资产属于车辆等不动产,还应将其耗费的油料费、修理费、配件费等辅助材料按照一定的分配方法(工作量、工时法、人工费用法),按成本项目明细,记入“工程施工”科目核算;如果该固定资产属于不动产,还应将其发生的与在建工程有关的维修费等费用按照一定的分配方法,按成本项目明细,记入“工程施工”科目核算。
房产开发
一、我公司将原自建房产投资给A企业,投资3年后,A企业销售给非关联方C企业。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如何纳税?
从《公司法》的角度分析,贵公司属于以实物出资的股东,受资方A企业作为实收资本处理后,该房产的所有权和处置权需由A企业的董事会或厂长(经理)研究决定。按照会计主体的假设原则,A企业将资产销售给非关联方C企业,记账的会计主体是A企业和C企业,贵公司不需做任何账务处理。
二、我公司由于业务需要,在B市为分支机构购买了一办公大楼,分三年付款,第一年付款后如何走账(未给发票),第一年是否计提折旧,如何提折旧(按全价还是1/3提),该企业是否缴纳房产税?
分期付款购入固定资产处理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尽管没有全部产权,但企业能够控制该项资产,与该资产相关的风险和收益已经转移到该企业,已经符合固定资产确认的条件,所以应该按合同全额计入固定资产价值,未付款部分作为长期应付款处理,并全额计提折旧。
会计处理:
1.根据分期付款的合同或协议金额,固定资产按全额入账并计提折旧:
借:固定资产
贷:长期应付款
2.每次付款时(附件是对方开具的收据),
借:长期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3.款项付清后,把收到的正式发票附在记账凭证上,也可以附在最后一笔付款凭证上(提醒要在摘要里备注上写明收到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中“房屋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的规定,凡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使用商品房,且购销双方均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期间,应确定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缴纳房产税。所以,该企业应依照房产原值价格一次扣除10~30%以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三、我公司因房产开发的需要,以1500万元购买了一块土地,由于近来政府出台了相关城市规划政策,该地块将成为城市规划的黄金地段,现因公司承建一大型公路建设,急需启动资金,经理层商讨决策:(1)打算以3000万元价格转让,我公司应如何计算缴纳营业税额,如何进行账务处理?(2)倘若公司在进行一些开发后(实际发生开发费500万元),同样以3000万转让,又如何计算营业税额?依据哪些文件?
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关于营业额问题的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第四条关于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管理问题的规定,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据此,贵公司应以合法的发票借记“无形资产”,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贷记“应交税费”。然后又以3000万元转让,则应缴纳营业税额=(3000-1500)×5%=75(万元)。如果进行一些开发,发生开发支出500万元后,同样以3000万元转让的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确定核定计税价格后,计算应缴纳营业税额=(计税价格-1500)×5%。
四、我公司与丙公司合作开发一房地产项目,所发生的费用成本单独核算,双方约定建成销售后按利润的比例分成。我公司投入的资金应计入哪个科目,这部分资金投出去又应计入到哪个科目,项目所在地在另外一城市,他们是不是应将分得的利润计入我公司所得额,营业税在当地交纳,土地增值税在哪儿交纳,这些我们与合作开发的公司签订的合同中都没有说,通常我们的账应该怎样建立,交税时应怎样交纳?
会计处理如下:公司以分配利润为目的合作,一般应与对方协商成立非独立法人的项目公司(项目部),甲、乙双方按股份比例派员参与管理,可以任何一方的名义开设银行专户,在会计核算上作为一个会计主体,采取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纳税,利润分成。
假设以甲公司的名义开设银行账户。采用旧准则时的会计处理为:
1.项目部接受投资方按股份比例投入土地款及前期费用时:
借:银行存款——专户
贷:其他应付款——甲公司
——乙公司
同时,甲公司在投入资金时:
借:应收账款——项目部
贷:银行存款——一般结算户
2.开发产品预售时:
借:银行存款——专户
贷:预收账款
5.预缴税款时以甲公司名义申报
按月计提预交营业税时:
借:待摊费用——预交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按季计提预交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月末,项目部单独编制有关财务报表,但由于该项目从拍卖土地、立项、领取预售证等都是以甲公司名义办理,对外仍属于甲公司开发的项目之一,因此必须将项目部的财务报表与甲公司的财务报表合并。将两张报表相同的会计项目金额相加,把甲公司的“应收账款——项目部”与项目部的“其他应付款——甲公司”抵消。
6.结转收入、成本并形成项目利润,交纳所得税后,对投资方分配利润时:
借:利润分配
贷:其他应付款——乙公司
7.项目部业务结束,将全部资产、负债与甲公司(母公司)并账
税务处理:
2006年3月6日,为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文件,其中就合作建造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其中在以分配项目利润为目的合作建房方面,强调了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
虽然合作各方没有另外单独成立法人公司,部分合作者没有成为法律形式上的股东,但是由于双方实质上是共同投资、共同承担投资风险、共享利润的投资行为,因此,所得税上可以按照实质性投资收益进行税收处理。如果税收上不作为投资处理,那么就只能作为资金借贷关系处理。合作方投资收回的利润,视同借款利息收入;房地产企业就可以将分配的利润,作为利息支出,按税法规定税前列支。
《通知》规定:开发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取得股息、红利,凭开发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根据以上规定,先以开发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剩余税后利润才可以进行分配,即先税后分。而且,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因接受合作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同样,合作投资方也不必将利润分配视为利息收入,纳入应纳税所得额征税。
对合作者分配的利润,尽管不是实际的法定股东投资者,但是还是作为股息所得征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五、我公司下属房地产分公司从某地产公司购买了一个项目,即这个项目应归这个房地产公司开发,现在转让给了我们,我们以他们的名义开发支付给这个地产公司一笔好处费,这笔费用计入到哪里。现在这个项目支付完这笔好处费后没有再支付任何费用,并且公司决定暂不进行开发,那账务处理应是怎样?
公司以房地产公司的名义支付给这个地产公司的好处费,若对方(地产公司)收款收据上注明的付款方不是贵公司,而是房地产公司,则根据票据相关规定,按照会计的真实性要求,该费用不能作为贵公司的成本费用开支,只能作为代付款,作为往来账(应收账款)处理。
六、我公司与某公司联合开发房地产项目,我公司投入一部分资金,对方投入一部分资金,双方约定建成销售后按利润分成,那么我公司投入的这部分资金应计入哪里,由于我方注册地是市区,开发的这个项目是县城,上交营业税应是在这个项目所在地申报,所得税可合并到公司注册地一起申报,那我公司该怎样建账呢,可不可以分开独立建一套账呢?
按常规,联合开发房地产项目一般由合作双方成立一个项目部,由双方人员协商成立,会计核算一般按项目单独运作,这样一方面便于项目资金的往来,以及项目成本的核算,也有利于工程审计和税费征收。
七、我公司下属的房地产分公司与其他企业就一个房地产项目合资参与经营,年终进行分红,现房地产分公司收到投资款时,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分红时又如何账务处理,具体使用哪些会计科目?
1.房地产公司的分公司收到投资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
2.分红时账务处理:
(1)假如当年盈利,当年分红: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应付利润
(2)假如当年亏损,按以前年度留存收益分红:
借:盈余公积
贷:应付利润
3.实际发放时的账务处理:
借:应付利润
贷:银行存款
八、我公司下设设备租赁分公司(丁公司)及建筑安装分公司(丙公司),企业所得税由集团公司汇总缴纳,现丁公司为丙公司提供设备租赁业务,分公司通过集团内部银行结算设备租赁业务,该业务是否为关联交易,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根据财税[2001]160号文:非独立核算单位从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收取的货币不需缴纳营业税,根据我国的营业税征收管理体系,工商登记为分公司(尤其是跨地域),没有法人资格,但是它却是注册地的营业税纳税人,按照征管法及营业税条例的标准,它是属于独立核算单位的;按照财税[2001]160号的标准,它应属于非独立核算单位,这样发生在同一公司所属的不同地区分公司之间的劳务服务自然不属于征收营业税的范畴了。至于是否为关联交易,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综上所述,贵公司下设的丁公司及丙公司只有满足上述关系之一的,才能构成关联关系,否则不构成关联关系。
标签:应税劳务论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论文; 建筑业营业税论文; 营业税发票论文; 固定资产核算论文; 固定资产处置论文; 固定资产清理账务处理论文; 合同管理论文; 房产营业税论文; 固定资产标准论文; 增值税的会计核算论文; 建筑论文; 营业税纳税人论文; 增值税会计处理论文; 低值易耗品论文; 增值税纳税人论文; 企业利润论文; 营业额论文; 银行存款论文; 房地产业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