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析——基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视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探析论文,养老保险论文,视角论文,对策论文,社会保障体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组成部分,是市场机制正常发挥作用的重要保证。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已经进入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乡村的发展阶段,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是我国当前制度建设的新任务。结构合理是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本文从这一基本命题出发,探讨对于建立健全整个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而言,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并据此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剖析
首先发轫于我国农村的经济体制改革,大大解放了农村的生产力,农村经济取得了巨大的发展,而与此不相称的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却十分缓慢。虽然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一些部门对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一些探索和实践,但收效不大。进入21世纪,我国政府加大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力度,在保障农村居民生活安定方面取得了较大成效,但是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在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建设中却远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一)商业保险占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比重远低于国际水平
据统计,在大多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的累积替代率一般在70%左右。如澳大利亚养老金体系中,1998~1999年自愿职业养老金的缴费占总职业养老金缴费的62%,有43%的雇员参加自愿的职业养老金计划。在德国,虽然公共养老金约占退休收入的80%,但大部分德国居民都拥有商业养老保险,1980~1995年,商业保险的市场份额迅速由10.3%提高到20.7%②。
我国农村老龄人口主要依靠家庭(占54.1%)和劳动收入(占37.9%)来养老③。在经济比较发达的上海,2007年农村居民参加各类养老保障的人口中无任何保险的占53.5%,商业养老保险的参保率只有4.7%④。在其他地区,特别是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农村居民商业保险参保率还要低得多。
(二)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水平远低于城市
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我国保费收入年增长率约为30%⑤,发展速度很快,但农村的贡献较小。主要表现在:一是农村保险经营主体少、保费规模小。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已超过100家,但在农村市场,主要还是中国人寿在服务,其余的公司均未有广泛的、成规模的、成系统的、专业性的涉及农村业务⑥。二是保险覆盖面小。据资料显示,在我国大中城市寿险件均保费能达到5 000元以上,有的城市超万元,小城市3 000元以上,县城1 000元,而农村只有500元左右⑦。三是农村人口选择商业保险进行养老保障的比例很小。县域保险发展研究课题组2005年的问卷调查表明,在农村养老问题的安排方式上,48.8%的人选择了儿女赡养,个人储蓄占28.3%,而愿意买保险的则只有16.5%⑧,由此可见,通过商业保险机制防范年老风险的很少。
(三)农村商业养老保险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适应
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农民人均纯收入近几年快速增长,而农村的人均寿险保费支出很低,据统计,我国2004~2008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从2 936元增长到4 761元⑨,同一时期,全国的人均寿险保费支出由248元增长到501元⑩,相比而言农村的远远低于这个数字。其二是,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为15 989万人,占总人口的12%,其中65岁及以上的人口为10 956万人,占总人口的8.3%(11)。据预测,到2030年,我国将迎来人口老龄化高峰,进入“超老龄型”社会。在人口快速老龄化背景下,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壮年涌入城市,农村老龄化的速度和程度比城市还要快、还要严重。
商业保险发展滞后,在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中的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其原因主要在于:
1.商业保险在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中的定位不清。迄今为止,国家对构建农村养老保障体系无统一的总体规划,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尚未制定,商业保险能否参与以及如何参与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的规定不明确,也缺乏具体实施措施。虽然中央提出要发挥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但商业保险在构建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中的具体定位是什么,与社会养老保险的关系如何,如何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等问题,在理论上和政策上都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严重影响了商业保险作用的发挥。有的地方政府及职能部门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或囿于对商业保险的功能和作用认识不足,支持其发展的积极性不够,出台的扶持政策也不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
2.保险公司自身对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市场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多数寿险公司的发展战略以城市为中心,经营农村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公司较少。虽然在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下发后,保监会积极推动寿险公司向农村拓展业务,经营主体虽有所增加,但依然远远无法与城市相比。在产品设计方面,面向农村销售的保险产品是城市产品的简单复制,未顾及到不同地区农民的收入状况,无法适应农民的实际需求,缺乏针对性。如销售的险种大多保费较高,大多数农民无力承担;在城市销售火爆的高端产品投资分红险也向中低收入农村居民推销;低保费、高保障的险种很少,特别是广大中低收入农村居民亟须的养老保险产品几乎没有。在营销方面,销售成本高、渠道窄,保险公司在开拓农村市场时照搬城市经验,主要依靠保险营销员去推销产品,而农村人口分布和城市不同,相对分散,不像城市人口密度大,且存在交通不便等问题,业务拓展的成本偏高,保险代理人也不愿意向低收入人群销售保险。在农村网点建设方面,保险业务、法律法规和道德诚信等方面的培训工作没有跟上,营销队伍整体素质偏低,销售误导、无理拒赔事件时有发生,导致部分农民对商业保险存在抵触和怀疑,影响了商业保险在农村的正常开展。
3.大部分农民对保险的认知程度不高。我国幅员辽阔,广大农村尤其是中西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信息不畅,文化教育水平落后,加上保险宣传的深度和力度不够,宣传方式单一,农民的保险意识淡薄,对保险缺乏正确认识,购买保险意愿不强。据县域保险发展研究课题组2005年对东中西部13个省、市、自治区县域人身保险需求的调查结果分析,65.2%的农村居民仅了解一点保险,23.6%的人不了解,只有11.2%的人比较了解,近一半的人对保险的本质和功能了解甚少(12)。正是由于大多数农村居民不了解保险,掌握的保险知识有限,对保险的认识存在偏差,从而制约了对保险的购买。
4.对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监管力度不够。农村保险市场具有与城市截然不同的特点,农民文化素质低,自我保护能力差,市场极其脆弱,在开发过程中若不注意保护,会破坏市场资源。由于对农村保险市场监管不足,容易导致以下问题:一是一些保险公司为了自身短期利益,损害了农民客户利益。二是随着经营主体的增多,有恶性竞争的苗头,对农村保险市场的拓展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坏性影响。三是由于农村市场监管工作起步较晚,至今尚未建立专门的农村地区业务统计分析系统,监管部门不能及时掌握农村保险市场的发展状况,及时采取监管措施。
二、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地位与作用的再认识
认识是先导。因此,要建立适应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满足广大农民养老需求、结构合理科学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必须厘清商业保险在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中的重要性。
(一)商业保险是建立健全多层次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商业保险发挥着其他保障方式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指出:“建设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需要保险业的积极参与,我国已经快速步入老龄化社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压力越来越大,保险业在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养老、医疗等保障需求方面大有可为。”(13)商业保险具有企业承保、商业化运作、市场化程度高的特点,在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减轻政府负担、提高农村老人晚年生活质量等方面,发挥着其他保障方式难以发挥且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促进农村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际经验表明,商业保险是一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中,商业保险在不同的社会保障层面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就基本养老保险而言,商业保险可以通过提供精算技术和管理支持参与基本养老保险的日常管理,提高其运营效率;就补充养老保险而言,商业保险可以通过为养老金计划的发起、运营、给付提供全程服务,从而发挥其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倡导者和主要承担者的作用;就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而言,商业保险可以充分发挥其主导者的功能,通过提供更多的保障产品和更高的保障程度,弥补社会保险供给的不足,从而促进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丰富和完善。
(二)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可以弥补传统农村养老保障方式的缺陷
传统的家庭赡养和土地养老的保障作用正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结构的转型和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日益受到挑战。虽然我国人均GDP已超1 000美元,但以目前经济发展水平,由国家主要承担农村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在财力上既不现实,也不可行。从国外实践看,发达国家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均是在工业化已相当发达、经过了工业反哺农业的阶段后,才陆续建立的。如日本1971年建立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农民人均收入达7 734.4美元,美国1990年建立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农民人均收入为21 696.2美元(14)。我国目前农村老龄化程度已较高,且还有继续加重的趋势,化解和防范农村人口的养老风险已成为迫在眉睫的任务,要等到人均收入达到发达国家的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水平再建立中国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显然是不切实际的。“十一五”规划纲要也指出,要“探索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并指出要“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发展养老、医疗保险,发挥商业保险在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当前,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可以扩大养老保障覆盖面,提高养老保障水平,发挥商业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减轻人口老龄化对政府财政的压力,消除家庭和个人的后顾之忧,成为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一个新的有力支撑点。
(三)商业保险可以在技术和方法上为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开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国际经验表明,商业养老保险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日益呈现出相互促进、相互融合、功能互补的趋势,在经营管理的技术与方法上两者之间也不断渗透,其中商业养老保险向社会养老保险的渗透更为突出。商业保险可以通过合理的投资组合促进养老基金的保值和增值,可以通过准确的精算技术厘定缴费标准和给付水平,还可以通过市场化运作帮助政府降低管理成本,节约财政支出。因此,社会养老保险在养老基金的管理和养老金的给付方面,越来越多地应用人寿保险的经营管理技术,许多寿险公司以养老基金受托人的身份,参与到社会养老保险的运作和管理中。在我国构建多层次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过程中,重视借鉴、依托商业保险的技术和方法对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的开展无疑有着重要意义。
(四)商业保险可以为低层次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发挥重要的补充作用
短期内,广大农村在政府提供的最低层次的养老保障严重不足或缺失的状况下,客观上要求商业保险发挥重要的补充作用,商业保险公司也有义务、有责任、有条件参与农民养老风险的分散和转移。各地实践证明这是一种行之有效、较快地解决农村人口养老风险的途径。近年来,部分省市的保险公司积极参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建设的试点工作,如重庆“政府调控、保险经办、市场运作”的模式,较好地解决了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养老问题,既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肯定,又让失地农民感到满意。上海2002年颁布了《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由政府强制实施,着力解决外来从业人员的养老、工伤、医疗三大难题;陕西商洛按照“省市出一点、县上补一点、农民掏一点”的原则开办了计划生育养老保险,为落实绝育措施的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结扎户办理养老保险,均取得一定成效。
三、加快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政策建议
我国农村特殊的社会经济和地理条件,决定了开发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市场,发展农村商业养老保险事业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级政府、各个部门的大力扶持,需要相关配套的优惠措施,激发农民的保险意识,调动保险公司开创农村养老保险市场的积极性,鼓励保险公司进行体制和产品创新,以农民有支付能力的养老保障需求为导向,提供与之相匹配的养老保障产品。
(一)鉴于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在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作用,政府应出台有利于其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措施之一是“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种形式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投入”。目前,我国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补贴仅限于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且补贴数量逐年递增,根据卫生部和财政部文件(卫农卫发[2008]17号)“从2008年开始,各级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80元”,2008年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覆盖面达到了90%上(15),显然,如果政府给予适当的补贴,农村商业养老保险会有较快的发展。从经济学意义上讲,资金对一个项目的连续投入会出现边际收益递减现象,因此,从效率的角度来看,国家应该把一部分资金用于补贴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
税收特别是个人所得税具有改变个人可支配收入和分配消费的作用。降低税率增加个人可支配收入,从而增强消费需求;延期征税可以增加现在的消费量。这些效应同样适用于农村养老保险,上海拟开展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产品试点,这是我国税收引导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开端。在农村也应同样推行相应的税收激励政策,以调动保险公司开展农村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和广大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二)完善适应我国农村特点的保险监管制度
我国农村地区人均收入低、居住分散,因此保险展业和理赔等成本高,适应这一情况,农村的保险监管应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突破:
1.适当放宽市场准入制度,鼓励有乡村分支机构的企事业单位设立农村保险公司,如中国电信、邮政、农业推广等部门,这些部门可以充分发挥机构众多、网络成熟、深入基层的优势,开展保险业务,降低保险营业成本,有利于农村保险覆盖面的快速提高。
2.进行农村保险营销体制的创新,适度放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实行农村保险销售人员分级分类考试、产品销售资格考试等制度,完善销售行为管理;探索实施兼业代理资格直接申报和分类监管制度,加强与银监局等监管部门沟通,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管理合力,实现对市场的有效监管。在这方面,已经取得了一些突破,如2008年保监会出台了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制度。
3.加大保险监管方式创新力度。江苏保监局在苏南采取监管端口前移、监管重心下移和全时全程全面监管的驻点监管制度创新试点,完善了区域监管体系,加强和改进了保险监管,进一步规范了基层保险市场,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各地应该根据地方特点,积极探索促进本地区农村保险发展的新的监管模式。
4.积极推进信息化管理,建立农村地区专门的业务统计分析系统,重视养老保险业务重要信息和统计数据的采集和应用,开发养老保险数据处理系统软件,市、县(区)、乡(镇)逐级建立养老保险基础数据库,全面、动态反映养老保险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同时,监管机构还需同政府统计部门合作促进各方面基础数据的采集应用,以尽快了解市场最新状况,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质量。
5.建立适合农村地区客户特点的投诉渠道和机制。加强与投保农民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及时解答农民的问题,提供相关咨询和指导意见,反映农民的想法和诉求,帮助农民解决投保和索赔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农民对保险的认知度,激发他们参加保险的热情。
(三)加强农民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的教育
无风险则无保险,深化农民对风险和保险的认识是把农民潜在的保险需求转化为有效保险需求的重要途径,因此要加强这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宣传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需要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
1.保险公司应把宣传普及风险和保险知识作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不应从纯粹的成本——收益观念出发来考虑这一问题。因为农民保险意识的提高,受益的是整个行业而不仅仅是一家公司,宣传教育的成本往往又由一家企业来承担,因此,明确宣传教育的社会责任性质非常重要。实际上,在这方面许多保险公司做出了表率,例如,国寿新疆分公司近年通过举办乡村歌手大奖赛、“万村千乡送电影”等活动宣传普及保险知识,取得了较好效果,同时也树立了自己在农牧民心中的形象。
2.保险宣传教育具有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各级政府有义务和责任开展保险宣传教育工作,启蒙农村居民的保险意识,普及风险和保险知识,为农村商业保险的发展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浙江和云南等省近年由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积极推动“农村保险示范村”建设,扩大了保险的渗透度,这一经验是值得在广大农村地区推广的。
3.宣传教育的形式应贴近乡村实际,可以结合农民群众生活的社会公益活动,通过电视、广播、乡村文艺活动等多种形式和途径,通过人们喜闻乐见的事例展开宣传。如根据农村和农民特点,以黑板报、墙报、投影、幻灯片、宣传单、流动宣传车、人员讲解以及当地电视、报纸、广播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教育;组织各种形式的文艺宣传队,走进农村,在田间地头、集贸市场等地方,通过小品、二人转、当地剧种等生动活泼、丰富多彩、广大农民喜闻乐见的文化娱乐活动,宣传保险知识,提供咨询服务;还要结合有一定影响力的重大保险理赔事件和保险公司开展的社会公益活动,通过示范先行、典型引路的方法,进行重点宣传。
(四)保险公司应该充分利用内外部的有利环境,增加农村养老保险的有效供给
1.要紧紧依靠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农村工作的经验表明,农民具有一定的从众心理,即所谓的“村看村,户看户,群众看干部”,干部保险意识提高了,参加了保险,能够带动村民参加保险。保险公司应该争取地方政府的帮助,先发展村干部和有条件的农民参加保险,再逐步扩大到一般的村民。
2.在产品设计和开发上,以农民的保障需求为导向,根据不同地区农民的消费水平和习惯特点设计和开发产品。设计的保险产品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低保费、保障适度、保单通俗易懂、投保核保理赔简便”。印度、孟加拉国和菲律宾等国家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产品,已经成为解决农村人口风险保障的一种有效手段。借鉴他们的经验,我国自2008年以来已在多个省、市、自治区开展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试点,农民购买的积极性很高,业务发展很快,但目前险种多集中在意外险和定期寿险,未来应着重发展以下三类产品:费用低、可大大降低逆选择、体现互助共济功能的团体养老保险产品;可分别降低承保成本的、满足农民急需的医疗、养老、意外、少儿、部分家财等保障的“一揽子”保险产品;在保费支付上可变的灵活付费的储蓄性产品。
3.积极探索创新销售和服务新模式,降低保险营销成本,使更多低收入人群能买得起、买得到适合自身需求的养老保险产品。在保持银邮代理、个人代理、团险直销三大渠道力量的同时,注重电话直销、网络直销、电视直销、手机直销、信函直销等适合销售小额保险产品的营销渠道的开拓。深入挖掘现有农村社会服务网络,拓宽保险服务渠道,发展农村基层组织或机构如化肥公司、种子公司、计生站、供销社、合作社、卫生所、畜牧站、农机站、农村金融机构以及邮政储蓄网点等单位成为保险公司的兼业代理人,从事保险产品销售和服务。
4.完善农村销售服务网络,积极发展区有保险服务所、乡有保险站(咨询点)、村有保险协保员的农村三级保险服务网络。上门宣传、签单、收费、送赔款,使保险业务宣传、发展、售后服务连为一体。完善理赔程序,简化理赔手续。建立起保险咨询、查询、投诉、报案、挂失、回访全面有效的客户服务体系,提升服务水平。
注释:
①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基础框架研究》项目(05JA630036)阶段性研究成果。
②中国保监会:《养老保险国别研究及对中国的启示》,第99、459、469、470页,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
③国家统计局人口和社会科技统计司:《2005中国人口》,第103页,中国统计出版社2007。
④上海市第二次农业普查数据。
⑤中国保监会网站。
⑥傅杰:《保险不能对农村市场说“不”》,《中国保险报》,2009年5月25日。
⑦王敏:《论农村人身保险市场的开拓》,《保险研究》,2007年第3期。
⑧苗富春、林岱仁:《县域保险发展研究报告》,第74页,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⑨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⑩根据中国保监会网站的统计数据整理得出。
(11)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12)苗富春、林岱仁:《县域保险发展研究报告》,第63-66页,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13)吴定富:《2008年在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国保监会网站。
(14)梁涛:《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第180页,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15)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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