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金融政策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文化产业论文,政策论文,金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1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402(2010)06-0041-11
一、政策问题
文化产业和其他产业一样,其发展和成长离不开金融支持。构建产业发展和金融支持的积极互动与良性循环的机制,是促进文化产业和金融业发展、实现文化企业和金融机构(及其他投资者)共赢的关键。
目前,金融支持不足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瓶颈。文化产业快速发展态势将会引发文化产业资金需求激增,其他产业快速发展态势也会引发资金竞争性需求的扩大,这两个因素必将使文化产业金融支持不足问题呈现日趋加剧的趋势。
一般地说,文化产业金融支持不足问题指的是,文化产业发展的资金需求量远远大于对文化产业的资金供给量。也就是说,对文化产业的资金供给远远满足不了文化产业发展的需要。从文化产业的立场来看,金融支持不足意味着流入文化产业的资金量不足;从国家金融配置的角度来看,文化产业金融支持不足反映的是国家金融政策存在着“包容”① 性缺陷,即金融(贷款)在不同行业间配置的不平衡,使文化产业成为事实上的资金流动回避和忽视的行业。这种现实与文化产业的成长性和贡献度不匹配,更限制了文化产业的快速成长和为经济社会发展可能做出的更大贡献,也不利于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
金融支持不足是文化产业发展面临的一个普遍性的问题,但是我们发现,某些文化产业行业或某些文化企业可能因为有良好的业绩或市场号召力等因素而不难获得资金。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深入到文化产业内部,具体分析金融支持不足的表现和成因。就文化产业内部而言,金融支持不足问题指的是,本来不充足的资金量在内部行业和企业间配置的不平衡(这是文化产业内部金融政策的“包容”性缺陷)。这种不平衡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对文化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众多中小文化企业融资难(规模上的金融排斥)。由于得不到必要的金融支持,中小文化企业的创新、发展和成长受到了抑制,因而限制了整个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二是充满活力和创新动力的民营文化企业得不到必要的金融支持(所有制上的金融排斥),因而限制了它们对整个文化产业的带动作用和应有贡献;三是文化产业内的兼并重组得不到必要的金融支持(制度上的金融排斥),影响和限制了文化企业做大做强,无法形成合理的产业结构。
文化产业金融支持不足问题,是文化企业的融资能力太低、金融机构缺乏对文化产业风险评估和控制的必要技术、文化产业的市场准入限制和市场化程度不高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金融支持不足问题,是在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自然形成的,但却不是能够随着文化产业的发展而自然得到解决的问题。这是金融市场不能自动解决的问题,因而需要文化产业金融政策的干预和调整。
文化产业金融政策的政策目标,就是要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和振兴,充分发挥文化产业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促进经济增长和增加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文化产业金融政策的核心课题,是要从根本上解决文化产业金融支持不足问题,以确保:
1.以适当的成本(利率)
2.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量
3.并确保这些资金在文化产业内部的合理配置
文化产业金融政策是包容性金融政策的必然要求,它既要解决外部的包容性问题,又要解决内部的包容性问题。外部的包容性问题,是要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适当成本的充足和可获得的资金,即,应该根据文化产业对国民经济和国家发展的实际贡献率确保文化产业能够以适当的利率获得一定比例的贷款。内部的包容性问题,是要使这些资金能够在文化产业内部得到合理配置和有效率的使用。除此之外,还要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内部改革,为文化企业提供融资之外的多种金融服务。要使这样的政策能够取得预期的政策效果,必须尊重市场规律,调动和保护外部投资者和文化产业内部企业两个积极性,平衡两者利益。
二、核心政策
从文化企业的角度看,文化产业金融支持不足问题表现为融资难。站在金融政策分析的立场看,则表现为资金供需失衡,文化产业领域的资金供给量远远小于需求量,是典型的资金供给不足问题。文化产业资金供给不足问题,是文化产业金融市场没有充分发挥应有作用的结果。具体表现为,大量的资金盈余者没有加入文化产业的资金供给主体行列,且现有供给主体(如,银行)的供给意愿不足;融资渠道有限,且现有融资渠道(主要是向银行的间接融资)运行不畅;已进入文化产业的资金使用效率不高,配置结构不合理。分析这些问题的成因,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发挥文化产业金融市场功能,是提高文化产业资金供给能力,从根本上解决文化产业金融支持不足问题的核心。解决这些问题的政策,构成文化产业金融政策的核心政策。
1、投资主体多元化政策
(1)投资主体多元化涵义
我国文化产业投资主体单一,投资能力有限,投资意愿受到限制,如果不开发更多的投资主体,使投资主体多元化,就很难从根本上解决文化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不足问题。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涵义是,除了现有的业界内企业和银行外,还要广泛开发更多的文化产业外部投资主体,使文化产业外部的各类金融机构和其他各类具有投资能力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等都能够成为文化产业的投资者。
(2)为什么要使投资主体多元化
很简单,就像商品市场一样,如果市场上只有一个卖家,那么供给量一定有限,而且价格也一定会高。如果在现有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增加供给主体的数量,就会改善供给水平,提高供给量,降低供给成本。其次,现有投资主体的投资能力有限,无法满足文化产业发展的需要。文化产业是快速发展的行业,未来发展空间巨大,对资金的需求量呈上升趋势。即使消除目前的投资障碍,使现有投资主体的投资能力充分释放,其供给量也是无法满足巨大需求的。增加供给能力,不仅要提高现有供给主体的供给能力,而且还要增加投资主体数量,使投资主体多元化。第三,这是构建文化产业与金融业良性循环的需要。文化产业发展依赖原创者,依赖业界内的企业,保护他们的利益,是这个产业本身发展的动力。而投资者的利益同样需要保护,否则就不会有人进入文化产业领域投资。如何平衡文化企业和投资者的利益,是文化产业发展面临的重要问题。过度依赖内部资金,文化企业利益可以得到保护,但是明显的问题是资金量不足;过度依赖外部资金,资金量会增加,但是文化企业利益可能得不到保证(内容制作上受到投资者干预,合理收益不足等)。投资主体多元化,可以为解决这个二难问题提供广阔的空间和可能。
(3)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政策工具
使更多有投资能力的各类主体成为文化产业投资者,根本的是解决市场准入问题,同时要提高对投资者的服务水平问题。
解决市场准入问题,就是要进一步消除或放宽对文化产业投资的限制,赋予原来不具备文化产业投资资格的投资主体以投资资格,为其进入文化产业领域成为文化产业投资者打开大门。解决市场准入问题最重要的政策,就是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规定》,该放开的领域要切实放开,要落实具体的措施,保证投资者的顺畅进入。其次,要创新监管手段,要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化内容监管的特点和规律,提高市场经济条件下内容监管的能力和水平,以通过监管而不是控制进入保证文化产业意识形态功能的实现,为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提供基础、条件和可能。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要建立符合中国投资环境的、便于多元化投资主体进入的融资模式。
图1 好莱坞资金配置模式③
解决了市场准入问题,并不能自动保证投资主体的进入,还需要从投资者的角度出发,为投资者提供尽可能全面、周到和便利的服务,努力做到信息透明化、程序规范化、手续简便化和退出自由化。在这方面,除了制定和定期发布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外,还要加强文化产业政策宣传,特别是要加强文化产业统计工作,定期提供翔实的文化产业统计数据,并大力培育文化产业咨询、研究和人才培训等中介机构。
2、融资渠道多样化政策
(1)融资渠道多样化的涵义
投资主体多元化政策的理想效果,是为文化产业发展开发出更多的潜在投资主体,解决的是充足的现金流来源问题。但是,这些投资主体和充足的现金流如何进入文化产业,如何流向需要资金的文化企业,就成为一个新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就是要开发更多的融资渠道,使融资渠道多样化。
融资渠道是资金需求方和资金供给方进行资金交易的方式、模式或路径。所谓融资渠道多样化,也可以说是融资方式、融资模式或融资路径的多样化,指的是通过充分运用创新思维和新的金融技术,在传统的融资渠道外开辟出更多的新的融资渠道,为多元化投资主体和充足现金流的进入提供更多更好的方式、模式或路径选择。
(2)为什么要使融资渠道多样化
从金融市场的功能来看,融资无外乎有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两种渠道。但是,这两种基本的融资渠道却可以生发出许多不同的融资方式、模式和路径。之所以要使融资渠道多样化,根本的原因是传统的融资渠道已不能满足文化产业发展的融资需求,也不能成为文化产业外多元化投资主体和充足现金流进入文化产业领域的畅通路径。传统的融资方式(模式或路径),间接融资渠道主要是银行贷款,直接融资渠道主要是业内外的联合投资,辅之以少量的上市融资。银行贷款面临着文化企业无法跨越而又是普遍存在的实物资产抵押不足的障碍;联合投资主要局限于业内产业链上的厂商,外部投资者很少。业内投资者因为预期收益的约束存在着投资上限,外部投资者存在着信息和信任等约束进入有限;而上市融资在可预见的未来还不可能成为文化企业主流的融资模式,即使创业板进一步扩容和发展也不可能在短期内改变这种局面。融资渠道多样化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通过融资方式、模式的变化,改变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创作、生产、营销和消费等诸多环节的权利结构和利益结构,为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市场的进一步扩大扫清内部障碍。
(3)融资渠道多样化的政策工具
融资渠道多样化的关键,是充分运用文化企业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占主导地位的资产特征,修改和完善相关的制度安排,使文化企业能够灵活运用知识产权进行融资。换言之,也就是要解决文化企业知识产权的资产化和使这种资产能够充分流动的问题。知识产权资产化,就是使其价值量化,解决了知识产权价值量化的问题,文化企业就能够运用创新思维和新的金融技术使其流动化,从而开辟新的融资模式。
根据国际和国内的成功经验,运用知识产权进行融资的方式和模式很多,既可进行间接融资也可直接融资。目前可开发和利用的政策工具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知识产权的资产化工具。主要是建立文化知识产权认定和评估机构,确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标准,着力解决文化企业通常具有的知识产权的认定和价值评估的规范化和制度化问题,以使文化企业能够顺畅地以知识产权质押或担保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另一类是使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资产流动化。主要政策工具包括:充分发挥信托公司在文化产业融资中的作用,修改和完善信托制度,扩大信托范围,以知识产权或未来收益权进行信托,再由信托公司从投资者处筹集到所需资金。也可以考虑借鉴日本经验,成立专门的文化产业信托公司(或银行)④;或者探索文化企业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方案,以及以SPC方式融资的可能性和可行性。
此外,正在尝试的其它政策工具,如,允许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支持有条件的文化企业进入主板、创业板上市融资,鼓励已上市文化企业通过公开增发、定向增发等再融资方式进行并购和重组,允许中小文化企业发行集合债等,都是可以广泛推广使用的政策工具。
3、资金效率最大化政策
(1)资金效率最大化的涵义
进入文化产业领域的资金是否能够得到最有效率的使用,这种担心也是造成文化产业金融支持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资金使用效率最大化与否,直接关系到投资者的利益。从另一个角度看,资金效率最大化也就意味着资金供给量的增加。所谓资金效率最大化,从单个项目和某一企业来看,指的是资金的投入产出比高;从整个产业角度来看,指的不仅是量的概念,即整个产业的投入产出比高,更是质的概念,即产业结构的优化、合理化和产业发展能力的提升。投资主体多元化政策解决的是可供资金的充足来源问题,融资渠道多样化政策解决的是可供资金的顺畅进入问题,资金效率最大化政策解决的则是已进入资金的科学合理配置问题。
(2)为什么要使资金效率最大化
资金是稀缺资源,有众多相互竞争的使用方向和用途。使资金效率最大化,是资金配置的基本经济要求,也是资金选择投向文化产业的根本原因。然而,资金效率是否最大化并非是一个简单的问题,从不同的角度看,结论往往是不一样的。如,从短期来看,资金效率是最大化的,但长期看则不是如此。从局部来看,资金效率是最大化的,但在全局来看则不是这样。这意味着,我们不能用孤立和静止的眼光来看,而应该用联系和发展的眼光来审视这个问题。之所以要使资金效率最大化,不是为了获得短期或局部的经济利益,而是为了促进整个文化产业长期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使资金效率最大化,不仅要实现经济价值的最大化,也要实现文化价值和社会价值的最大化,以充分发挥文化产业在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惟有如此,文化产业才能赢得全社会的支持,才能获得发展的源源不绝的动力。
(3)资金效率最大化的政策工具
资金效率最大化并不是微观上的项目运营和企业管理的问题,而是进入文化产业领域里的资金宏观配置问题。着眼于整个产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资金效率最大化的关键,是要在遵循市场机制的基础上保证进入资金以相对合理的比例配置到需要配置的地方。
目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文化产业最需要金融支持的地方可能包括如下两个方面,一是强化产业发展基础,二是培育战略行业和龙头企业。有了坚实的基础,产业发展才能稳步向前;有了战略行业和龙头企业的带动和引领,产业发展才能加速提升。从产业发展基础的角度看,资金应该配置到内容原创、渠道建设和中介服务领域;从产业发展拉动和引领的角度看,资金应该配置到战略行业和龙头企业。使资金能够有效配置到这些地方的政策工具,首要的是科学的产业政策,其次是科学的产业发展规划。国家有关部门应该组织力量研究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战略,在全球文化产业发展版图和国际分工体系中找到中国文化产业的战略定位,谋划总体发展战略。以此为依据,制定科学的国家文化产业政策和国家文化产业发展规划。
着眼于提高整个产业的投入产出比,资金效率最大化的关键是调整业界利益格局,使其合理化。可开发的政策工具,一是产业链内关键交易的交易合同文本的标准化,如,动画制作企业和播出机构交易合同的标准化,可以保证制作企业的合理利益,从而激励原创。二是调整和制定产业链收益分配合理化的标准,如,电影制作企业、发行企业、放映企业和电影院线的票房分成比例调整等。三是规范内容知识产权归属问题,为同一内容可以多次开发使用,扩大文化产业市场规模,提高原创者收益扫清制度障碍。
三、激励政策
应对文化产业金融支持不足的核心政策解决的是,如何开发充足的资金源泉,如何为充足资金的顺畅进入提供多样化的路径选择,以及如何保证使进入的资金能够高效率使用的问题。但是,资金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它的配置是按照市场机制进行的,它总是倾向于流向那些适宜的收益风险组合的地方。因此,核心政策的功能仅仅是解决了文化产业金融支持不足的根本出路和基本方向,在某种意义上说,提供的是一种解决问题的可能性,对文化产业金融支持不足问题的解决并不充分。要使这种可能性变为现实,还必须在市场机制的基础上,制定使充足资金愿意进入文化产业领域的激励政策。激励政策的主要功能是改善文化产业投资的风险收益组合,使文化产业成为对投资者具有较高相对吸引力和投资价值的投资产业。改变投资风险收益组合的基本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在风险既定的条件下,提高投资的相对收益,一种是在收益不变的条件下,降低投资的相对风险。相应地,解决文化产业金融支持不足的激励政策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提高投资收益政策,一类是降低投资风险政策。
1、提高投资收益政策
适宜的风险收益组合,是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在风险既定的条件下,如果投资者投资的相对收益能够得到提高,那么就会使原来不适宜的风险收益组合变得适宜,不投资的决策就会被投资决策所取代。作为一种激励政策,提高投资收益的基本假定是,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现实的文化产业金融支持不足是由于既定风险条件下的收益较低所致。正是这一基本假定,赋予了提高收益政策干预的空间和必要性。投资收益或投资回报率,是由市场和具体的投资项目等多种因素决定的。在这里,提高投资收益显然指的不是通过“看不见的手”作用,而必须通过“看得见的手”的作用。财政支持和税收减免,是提高文化产业投资收益的两种基本途径和政策选择。
(1)财政支持政策
作为文化产业金融政策,财政支持政策指的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加大公共财政对文化产业的支持力度,指的是要加大公共财政对文化产业金融的支持力度。两者的区别在于支持的对象不同,前者支持的是整个文化产业,后者支持的只是文化产业投资者(包括文化企业)。
加大文化产业金融的财政支持力度,一是要加大文化产业金融的财政投入力度。加大文化产业金融的财政投入力度的根本前提,是提高整个文化产业的财政投入水平。惟有总投入水平提高了,投入金融支持的部分才可能增加。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战略性产业,文化产业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公共财政支持极其必要,也特别重要。从总体上说,目前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财政支持力度远不如日本和韩国。增加财政投入力度,是我国文化产业发展和振兴的客观要求和必然选择。
二是要创新文化产业金融的财政投入方式。提高投资者收益,加大文化产业金融的财政支持力度,并不是简单地把财政资金分给文化产业投资者,而是通过财政投入的“广告效应”改变投资者的收益预期,通过财政投入的“标杆效应”撬动更多的社会资金流向文化产业领域。因此必须创新财政投入方式,使其有利于发挥市场在资金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而不是扭曲或取代市场机制;使其有利于培育更多的文化产业投资主体,形成良好的文化产业投资氛围,而不是将财政资金作为文化产业的资金来源;使其有利于文化企业提高融资能力,而不是形成财政依赖。根据这些原则,完善项目补贴、贷款贴息和奖励等现行投入方式,探索利率弥补、各种风险补偿机制和与文化产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金融机构呆坏账核销机制等新的投入方式。
三是要调整文化产业金融的财政投入结构。财政支持文化产业金融,目的是解决文化产业金融支持不足问题,撬动文化产业内源性资金固然重要,但撬动外源性资金更重要。因此必须改变过去仅以文化企业为投入对象的不合理结构,要将文化产业外部的各类投资者纳入财政支持范围。如,为文化产业贷款的银行,提供保险的保险公司,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提供信托投融资的信托公司等,都应该成为财政投入的对象。同时,还要根据文化产业的融资需求、结构与特点,以财政投入为引导,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参与,为文化产业投融资搭建新的平台,如,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等。在条件许可时,可考虑用财政投入建立专门的文化产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以和商业性金融机构一起共同形成完整的文化产业金融服务体系。
(2)税收减免政策
作为文化产业金融政策,税收减免是通过减征或免征文化产业相关税种税收的形式,减轻文化产业投资者的税收负担,间接提高文化产业投资者的投资收益,以激励各类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赋予其投资动力,增加文化产业的投资吸引力。税收减免政策,是提高投资者收益,改变文化产业投资风险收益组合特征,激励更多投资者投资文化产业的重要政策,因此要进一步加大税收减免力度。
进一步加大税收减免力度,一是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产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精神,特别是要使其中的税收减免规定能够切实落地,并得到贯彻执行。同时,根据我国文化产业还是一个尚处于起步阶段的战略产业的实际,应延长上述税收减免政策的执行期限,以涵养文化产业的发展。
二是根据国家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基本精神,进一步下调文化产业领域相关税率,特别是代表未来文化产业发展方向的数字内容产业(如,电子出版物等)的增值税税率。同时,本着鼓励投资的精神,对于文化产业的投资,不论是投资到文化企业,还是投资给文化产业的各类投资基金,抑或是投资给文化产业的保险、担保公司,都应在计算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时将相应的投资额加计扣除,免征所得税。
三是进一步扩大税收减免政策的适用范围,特别是应覆盖与文化产业投资和融资有关的环节。以营业税免征政策为例,目前该政策在电影业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电影发行放映环节,具体地说,只有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电影拷贝、转让版权取得的收入,发行企业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电影放映企业在农村的电影放映收入,可以享受这一政策。从融资角度看,这一政策还应该进一步扩大到电影制作环节。如,共同投资的投资部分就应免征营业税。也就是说,投资方投入的资金不应计入电影制作企业的收入。
四是放宽文化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核定标准。文化产业的研究开发与其他产业不同,重点是文化内容的研究开发,其重要性远超过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这也是日本将文化产业称为内容产业和韩国称为文化内容产业的原因,也是“内容为王”所要传达的道理。因此,应该根据文化企业的研究开发特点,核定文化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发生的范围,将文化内容的研究开发列入研究开发范围,界定文化内容研究开发费用计算标准,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在整个文化产业价值链中,文化内容研发是价值源泉,也是投资风险最大的环节,将其纳入研究开发费用范围,对文化产业的价值形成和增值,对增强文化产业的投资吸引力都是非常重要的。
2、降低投资风险政策
对于投资者来说,如果在收益不变的条件下投资风险能够降低,那么这种投资机会也是具有吸引力的。作为一种激励政策,降低投资风险的基本假定是,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现实的文化产业金融支持不足是由于既定收益条件下的投资风险过高所致。基于这一基本假定,降低文化产业的投资风险是极其必要的。文化产业本身具有高风险的特征,这些风险属于市场风险,是政策无能为力的。这里所谓的投资风险,指的是非市场风险,如,政策风险和制度风险等。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律环境、制度环境和政策环境,还处于建设和形成过程中,尚有许多不健全、不规范和不合理之处,由此产生的政策风险和制度风险,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和投资行为。随着文化体制改革的全面推进,文化产业法治化进程的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体系的形成和完善,这些投资风险会逐渐降低。必须指出,加快文化体制改革步伐、加快文化产业法治化进程、加快构建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体系,是降低文化产业投资风险,吸引和激励投资者投资文化产业的客观要求,对于解决文化产业金融支持不足问题,对于发展和振兴文化产业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除了体制、法律和政策的风险外,还存在着一些具体的制度缺失带来的风险,这些风险主要是指因为保险制度、担保制度和信息制度的缺失可能产生的风险。这里所谓的降低投资风险,指的就是要化解和消除这些风险。
(1)构建文化产业投资保险制度
文化产业是高风险产业,也是高投入和高收益的产业。构建文化产业投资保险制度,是促进文化产业投融资的客观要求,不仅对于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投资者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可以为保险公司开辟新的业务领域和新的利润来源。国家有关部门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调动文化企业、文化产业投资者,特别是保险公司的积极性,积极构建适合我国文化产业发展实际和需要的文化产业投资保险制度,以充分发挥保险对于文化产业投资的保障功能,降低文化产业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文化产业投资保险,属于非强制性的商业保险,包括保险和再保险两类。构建文化产业投资保险制度,政府的鼓励、支持和引导极为重要。政府应综合运用财政和税收等多种手段,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开展文化产业投资保险业务,根据文化产业投资实际开发和创新文化产业投资的相关保险和再保险产品,不断扩大文化产业投资保险的覆盖范围;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公司与其他各类机构联合成立文化产业投资保险的专业机构,为文化产业投资提供专业的保险服务;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投资者积极投保文化产业投资险。
(2)构建文化产业融资担保制度
文化产业外部投资者不愿意投资文化产业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文化企业通常都没有充足的实物资产作为抵押,一旦投资失败就将蒙受投资无法收回的巨大损失。构建文化产业融资担保制度,就是要通过担保公司为融资的文化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方式,弥补文化企业实物资产抵押不足的缺陷,为投资者提供一定的投资安全保障,以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增强文化产业的投资吸引力。
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方式,包括担保和再担保两种。构建文化产业融资担保制度,同样需要政府的鼓励、支持和引导。政府应综合运用财政和税收等多种手段,鼓励和支持担保公司和再担保公司开展文化产业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类机构成立文化产业融资担保和再担保公司;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积极与担保公司合作。同时,应借鉴美国和日本的经验,构建我国文化产业的完成保证制度,通过专业化的制作工程管理和债务保证的方式,为文化企业提供制作完成保证,以提高文化企业的项目完成能力和债务偿还能力,降低文化产业的投资风险。
图2 日本式完成保证制度⑦
(3)搭建文化产业信息服务平台
影响外部投资者投资文化产业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文化产业信息不对称问题。文化产业的信息量少,同时还缺乏及时性、全面性和权威性。对于投资者而言,文化产业是一个封闭性很高的产业,凭借如此质量的信息是难以做出投资决策的。投资者根本不清楚他投入的资金会被如何使用和应该如何被使用、未来的投资收益会如何分配和应该如何分配;行业是否有惯例,惯例是怎样的;行业是否有平均的营利水平,平均营利水平如何;行业竞争程度怎样,市场规模多大,未来发展空间如何等等,这些事关投资决策的重要信息,基本上是缺失的。
在信息缺乏条件下的投资具有盲目性,投资风险是无法预见的。搭建文化产业信息服务平台,就是要为文化产业投资者提供及时、全面和权威的信息服务,以消除文化产业投资的盲目性,使投资风险具有可预见性。搭建文化产业信息服务平台,一要构建文化产业信息服务网络,首先要将文化部的文化产业网建设成为国家文化产业信息网;二要建立国家文化产业统计制度,使文化产业统计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三要建立文化政策和文化数据定期发布机制,使文化政策和文化数据成为公共信息;四要提高文化产业的行业透明度,使文化产业的行业信息公开化。
四、保障政策
文化产业金融政策是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和振兴为导向的扩张性政策,解决的问题是为文化产业发展和振兴提供可获得的充足的资金,并使之具有可持续性,即,提供可持续性的充足的金融支持。要实现这样的政策目标,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多样化和资金效率最大化政策是重要的,它解决了文化产业金融支持不足的核心问题;提高投资者的相对收益和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政策同样是重要的,它改善了文化产业投资的风险收益组合特征,解决了文化产业金融支持不足的动力问题;但是必须看到,这些政策仍然不能充分保证政策目标的实现。要保证政策目标的实现,还必须有一些辅助政策,以保障核心政策和激励政策能够可持续地发挥其功能。这些辅助政策构成文化产业金融政策的保障政策。保障政策的宗旨是,创造良好的文化产业金融生态环境。良好的文化产业金融生态环境,能够为上述核心政策和激励政策功能的充分发挥创造有利的外部条件,是解决文化产业金融支持不足问题的阳光、土壤和水分。尽管文化产业金融生态环境受到宏观金融生态环境的制约,但即使在宏观金融生态环境不变的条件下,文化产业金融生态环境也存在着改善的空间和可能,更何况宏观金融生态环境也正在逐步改善的过程之中。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推进文化企业经营的规范化,加强法律制度建设,是构建良好文化产业金融生态环境的三个重要问题。
1、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政策
金融机构作为金融服务的提供者,是文化产业金融生态环境中的主体。金融机构对文化产业金融服务的水平,是衡量文化产业金融生态环境的核心指标。提高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水平,是创造良好的文化产业金融生态环境的客观要求。
(1)重建内部制度
金融机构的内部制度与规章,是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的依据,规定和制约着金融机构金融服务的范围、方式、流程、规范和水平。提高金融机构的文化产业金融服务水平,必须重建金融机构的内部制度。现行金融机构的内部制度主要是针对工业企业设计的,其中的很多规定都与文化企业的实际情况和服务需求不相适应。重建金融机构的内部制度,一是要充分认识发展文化产业的重要战略意义,提高文化产业金融服务的自觉意识,加强文化产业金融服务能力建设;二是要深入文化企业全面调研,摸清和掌握文化产业的特点,特别是文化企业的经营特点、金融需求和融资能力状况;三是要全面清理现行的内部制度与规章,如,银行的信贷政策、贷款通则、办法和指引等,并根据文化企业的实际情况,研究对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适当调整的可能性和可行性;四是要制定和出台符合文化企业实际的,能够调动金融机构及其相关部门和人员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内部制度。
(2)提高创新能力
文化产业是以知识产权的创造、开发、运用和活用为基本特征的产业。文化产业的这一特征,决定了文化企业的资产特征、金融需求和融资能力与传统的工业企业完全不同。因此,要提高文化产业金融服务水平,客观上要求金融机构必须不断提高创新能力,以能够根据文化企业的实际开发金融技术,创新金融产品,提供适宜和配套的其他金融服务。
提高金融机构文化产业金融服务的创新能力,一是要研究开发能够使知识产权流动化、证券化的金融技术和金融产品,使文化企业融资从过度依赖间接融资,向直接融资,以及超越传统意义上的直接融资的方向——知识产权证券化方向跨越⑨;二是要研究和解决中小文化企业集合融资的金融技术和金融产品,破解中小文化企业融资难问题。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世界性难题,中小文化企业融资就更难。但是,文化企业的主体就是中小企业,所以不解决中小文化企业融资难问题,就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文化产业金融支持不足问题;三是要研究和探索以债权和股权参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兼并重组的可能性和可行性,为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的结构调整提供创新的金融服务。
(3)优化服务模式
重建内部制度为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提高创新能力是提高金融服务水平的核心和关键。但是,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水平却是通过金融服务模式综合表现的。因此,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必须优化金融服务模式。
优化金融机构文化产业服务模式,一是要研究和探索文化企业的经营特点,为文化企业融资和经营活动提供高效、便捷、优质和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二是要简化服务手续,优化业务流程,提高金融服务透明度和时效性;三是加快文化企业征信体系建设,建立适合文化企业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
2、推进经营的规范化政策
文化企业作为金融服务的使用者,是文化产业金融生态环境的另一个主体。文化企业的经营活动是否规范,是衡量文化产业金融生态环境的基础指标。文化企业经营活动缺乏规范化,弱化了文化企业的融资能力,影响了金融机构的合理预期,是制约文化企业融资的一个重要原因。推进文化企业经营的规范化,是文化企业自身发展的要求,也是创造良好的文化产业金融生态环境的要求。
(1)经营活动的透明性
长期以来,我国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是由文化事业单位生产和提供的,缺乏合格的文化市场主体。由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组建的文化企业,其经营活动具有较高的封闭性,经营活动的重要信息不向外界公布,因而不为外界所了解。打破文化企业经营活动的封闭性,增加透明性,是推进文化企业经营规范化的首要任务。
增加文化企业经营活动的透明性,一是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推进文化企业治理结构的科学化;二是要根据文化企业所在行业的不同特点,推进文化企业业务流程的标准化;三是要建立文化企业经营信息记录制度,推进文化企业经营信息的档案化;四是要加强文化企业经营活动规律和特点的研究、总结和分析,推进文化企业经营活动和项目运作的可预测性。
(2)商业模式的清晰性
影响文化企业营利能力和融资能力,制约文化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多数文化企业缺乏清晰的商业模式。没有清晰的商业模式,意味着企业的不成熟。构建清晰的文化企业商业模式,是推进文化企业经营活动规范化的另一个重要任务。商业模式的根本和核心是企业的营利模式,也就是企业实现价值增值的方式、方法和途径。构建清晰的商业模式,需要解决几个关键问题,第一,谁是消费者问题。只有知道消费者是谁,才能知道企业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是否具有消费者所需要的价值;第二,潜在的消费者是否愿意付费。如果不愿意,是否有可替代的付费者,如果没有人愿意付费,企业非但不能实现价值增值,甚至连成本都无法收回;第三,是否具有可持续性。如果这种模式是不可持续的,就不是一个好的商业模式。
文化企业构建清晰的商业模式,一是要研究消费者文化需求的特点及其变化趋势,为消费者创造有效的文化价值;二是要进行价值链挖掘,创造多样化的关联价值,开发相关的消费者;三是要研究消费者的付费能力和付费意愿,确立稳定可靠的收费模式;四是开发内容多次使用的方式、渠道和途径,实现内容经济价值的最大化。
(3)财务制度的统一性
文化企业大多没有采用企业会计准则,即使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执行也不严格,致使文化企业的财务数据不能准确反映文化企业的经营能力、营利能力和成长潜力。这是文化企业经营活动不规范的另一个表现,也是影响金融机构准确判断文化企业融资清偿能力,从而不愿意为文化企业提供金融支持的一个重要原因。推进文化企业经营活动规范化,必须统一文化企业的财务制度,提高文化企业财务数据的完整性、系统性和可靠性。统一文文化企业的财务制度,关键是统一文化企业的会计准则,改变文化企业会计准则不明确和执行不严格的状况。必须明确文化企业要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而且必须要严格执行;同时,要根据文化企业不同于工业企业的特殊性,对通行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修改,建立适合文化企业经营特殊性的文化企业会计准则。
3、加强法律制度建设政策
提供高效、便捷和优质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规范化经营的文化企业,是构成良好文化产业金融生态环境的两个核心主体。但是,要保证这两个核心主体能够及时、顺畅和低交易成本进行金融交易,还必须加强相关的法律和制度建设,整备法律和制度环境。
(1)完备的法律体系
完备的法律体系,是文化企业和金融机构金融交易的基础、依据和保障,更是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和振兴的重要支撑,是良好的文化产业金融生态环境的基本要求和重要指标。完备的文化产业法律体系,并不要求文化产业法律的专门化、独立性和完整性,而是要求文化产业运行的全过程和所有环节都能够做到有法可依,不断提高文化产业的法治化水平。
构建文化产业发展的完备法律体系,一是要加快文化产业的立法进程,重点是加快文化产业促进法的立法步伐,明确不同主体在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中的法律职责,使文化产业促进工作有法可依;二是要在条件成熟时,提高出版、营业性演出、电影、广播电视、音像制品、互联网信息服务等行业的立法层次;三是要修改和完善与文化产业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重要的有著作权法和知识产权法,其次需要修改的有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担保法、保险法等相关法律。
(2)完善的市场机制
文化产业既具有意识形态属性,也具有产业属性。在新的全球文化竞争日趋激励的条件下,必须明确产业属性的优先性。因为产业属性是意识形态属性的基础和依托,离开产业属性,意识形态属性根本无法发挥作用。因此,必须将文化产业发展置于市场机制基础之上,充分发挥市场在文化产业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不断提高文化产业的市场化程度。
完善的文化产业市场机制,需要理顺几个重要关系,一是党政关系,理顺党的宣传部门与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明确在文化产业发展中的各自职责;二是政府与市场关系,明确市场是文化产业发展的基础性制度,政府干预的目的是培育和完善市场机制,而不是扭曲和替代市场机制;三是政企关系,加快文化市场主体的培育步伐,尊重文化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加强和改善政府对文化企业的公共服务,消除文化企业市场化运营和进入资本市场的各种体制和制度障碍。
(3)健全的中介体系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在金融服务中非常重要,如果这些方面薄弱。就会使金融运行存在漏洞,也不利于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⑩。因此,构建良好的文化产业金融法律制度环境,还要求健全中介服务体系。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要建立文化产业主要知识产权的评估标准,发展文化产业知识产权评估机构,为文化企业知识产权资产化、证券化提供专业化的中介服务,改善文化企业的资产特征,提升文化企业的融资能力。其次,要根据文化企业的信用表现,探索文化企业的信用评价标准,发展文化企业信用评级机构,鼓励其他评级机构开展专业化文化企业信用评级业务,以通过评级机构的专业化服务,促进文化企业信用建设,提升文化企业融资能力。
注释:
① “金融行业必须在一个“包容性金融”的系统中发挥主要作用,以合理的利息率将贷款引导给各单元和代理商,从而确保在行业间,农村与城市间,跨地区,和相对资产大小的贷款分配的一定平衡度。尤其确保资金流动到达那些否则会被回避或忽略的行业和区域是很必要的。”C.P.Chandrasekhar教授,金融政策,联合国经济和社会事务部(2007年)。
② C.P.Chandrasekhar教授,金融政策,联合国经济和社会事务部(2007年)。
③ 来自外部和内部多元化的投资主体为好莱坞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制作资金,好莱坞模式的融资总量甚至达日本模式的数十倍之多。资料来源:(日)经济产业研究所、经济产业省文化信息关连产业课,媒体内容制作资金配置问题研究会报告书,2001年7月。
④ 日本数字内容股份公司,以2004年12月30日生效的新修订的信托业法为依据,申请注册为日本数字内容信托股份公司(JDC),资本金为15亿2169万日元,丰田、NTT数据等为主要股东。JDC于2005年6月正式开始信托业,需要非常强劲。(日)ELN2005年8月月例会告,JDC董事长土井宏文,映画コンテンシ著作信と製作資金調達スキ+厶。
⑤ (日)小坂记,知识财产信托的构造和课题,载:知识财产法政策学研究,2007年14期,291页。
⑥ 资料来源:(日)知识产权战略本部内容专门调查会,关于内容产业的资金配置,2003年12月。
⑦ 资料来源:(日)知识产权战略本部内容专门调查会,关于内容产业的资金配置,2003年12月。
⑧ (日)斋藤精一郎著,王仲涛译,现代金融导论,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342页。
⑨ 金融证券化(Securitization)与金融全球化(Globalization)和金融自由化(Deregulation)一起,被称谓21世纪的金融新潮流(GDS)。(日)斋藤精一郎著,王仲涛译,现代金融导论,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51~58页。
⑩ 周小川,完善法律制度,改善金融生态,载:李扬等主编,中国城市金融生态环境评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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