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营利组织的失败与治理_政府失灵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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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营利组织与非营利组织失灵的涵义

(一)非营利组织的涵义

社会组织从营利与非营利的角度来考察,可以区分为两大类:即营利组织一企业、非营利组织。而非营利组织按照所提供产品的性质来划分,又可以区分为:提供公共产品的政府组织与提供准公共产品的非营利组织。但是,国家组织或政党组织属于纯粹的政治组织,我们视之为广义的非营利组织。然而,从该组织的属性及提供的产品来看,政府是一个独立的部门。企业是社会经济存在的基石,我们称之为第一部门,相应地,政府为第二部门。因此,我们这里所界定的非营利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s,NPO)是指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为社会公益或共益服务的,提供准公共产品的独立部门。[1]西方国家的理论界将这种独立于营利机构与政府机构之外的组织称之为“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2],由此可见,社会组织可以区分为三大部门:即第一部门—企业,第二部门—政府,第三部门—非营利组织,这就是现代社会所谓的“三大部门”或称之为“三元结构”,用图1表示如下:“三大部门”学说对于研究非营利组织经营管理、探讨非营利组织失灵与治理问题都具有启示作用。

我们应该从个人及社会组织内部三大部门之间的关系中来分析非营利组织失灵的原因、制订治理方略。

(二)非营利组织失灵的涵义

非营利组织失灵(Non-profit Organizations failares)亦称非营利组织失败,它是指非营利部门偏离奉仕于社会公益或共益的宗旨,片面地以功利主义为取向的信念、行为给消费者、社会、生态所带来的负效应。非营利部门的理念、创意、行为不仅能够促进精神文明,也能促进物质文明,其既能变革人与社会,也能向社会提供私有性与公共性两者兼有的准公共产品,是实现经济文化一体化的平台。[3]非营利组织对经济、社会、生态的积极作用,是在公益精神的基础上产生的,绝大多数的组织成员在公益、公正、博爱、诚信、团结等价值观的指引下,努力学习、兢兢业业地工作,追求卓越。但是,非营利组织由于社会大环境的影响,经济利益、文化民族、传统、习俗等因素使非营利组织在实现组织目标,完成社会使命的过程中,会发生失灵现象。正如P.B.弗斯顿伯格(paul B.Firstonberg)所说:“在非营利机构中工作的人的行为,常常可以用脚踏实地和无私奉献来解释,但是,强烈的而且常常是自私的情绪也会起重要作用。你在非营利界可以发现,野心勃勃、独裁专断、自私自利、玩弄权术等也是屡见不鲜的。”[4]总而言之,如同企业界的“市场失败”、政府部门的“政府失灵”一样,非营利界的失灵正在以多种形式表现出来,例如:2001年9月11日假药“梅花K”使中毒人员达到71人,其中6人昏迷,沈智芳因服用“梅花K”成为植物人。这不仅仅是黑心商人程书群的操作和策划,马小刚的违法经营,而且,原株洲市药监局市场监督科科长、擅自越权的批准,株洲市原财贸医院院长张振录的推荐、株洲电视台的广告攻势,才使“梅花K”产生了巨大危害。[5]截止2001年12月10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纪检监察审计监督联合办公室共收到举报76件,其中,举报内容涉及抄袭和剽窃他人成果10件,弄虚作假13件,专家评审不公20件,以同一内容重复申请2件,滥用科学基金经费7件,冒名申请4件,受资助单位及委内管理问题等20件。[6]北京大学著名青年教授王铭铭学术剽窃事件发生之后,中国学术腐败问题,引起了国外同行的关注,日本静岗文化艺术大学一位教授说:“由于学术界普遍漠视学术传统,众多的研究论著有如不明飞行物,不古不今,不中不西,哪些是自己的发现,哪些是他们的专利,暖昧不清。”[7]

图1 社会组织结构图

二、非营利组织失灵的原因

导致非营利组织失灵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利益的驱动

我们认为:利益是指一定社会中,满足人们的生存、享受和发展需要的具有效用的对象。[8]C.H.罗维罗克(C.H.Lovolock) 与C.B.韦伯吉(C.B.Wein-befy)指出:“利益是由五种要素构成的:即1.感观的利益。2.心理的利益。3.场所的利益。4.时间的利益。5.金钱利益。”[9]由此可见,利益是一个多层次的范畴,由于其具有满足人生理、心理、现实的、潜在的需求等效用,因此,它能诱惑人、驱动人去追求它。“经济人”的假设认为,驱使经济社会生活中所有成员进行一切活动的动机是对个人利益的追求,其行动的逻辑是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将“经济人”假设引入非营利界,就会看到非营利的医疗、教育、科学研究、文化艺术、社会福利等部门虽然不以营利为目的服务于社会。但是,其组织成员都是血肉之躯,他们为了满足自身生存、享受、发展的需要,为了使自己的“体力和智力获得充分的自由的发展和运用”,他们必然会自觉或不自觉地追求各种各样的利益。在利益动机的驱动下,他们会追逐更多的经济利益、荣誉、权力或者其他有效用的稀缺物品,在这一过程中,如果自我和外部约束软化时,他们很可能偏离甚至背离非营利组织的宗旨,置社会公益或共益于不顾,而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这样就有可能造成非营利组织的失灵。

(二)道德的失控

罗国杰教授指出:“道德是行为规范的总和。”[10]“道德反映人们之间的关系,……反映那种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特别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所保持的人和人之间涉及利益和义务的关系。”[11]非营利组织它要为人们提供知识产品,要生产精神食粮,其产品的质量与提供的劳务,直接影响到人的心身健康与福利。因此,道德建设与道德规范对于非营利界来说尤为重要。第三部门要达成组织宗旨,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它要求组织成员把社会责任的要求与主体的内心信念自觉地结合起来,把外在的道德原则内化为自己的道德品质及自我需要。当非营利组织的愿景化作组织成员的内心信念时,当社会使命变成组织成员自身对真、善、美的追求时,那么人们就会自觉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妥善处理好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市场经济作为资源合理配置的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它一方面带来道德观念的更新和道德的进步,另一方面也诱发了一些不良的道德现象。社会的一些领域和一些地方道德失落,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也影响到非营利界,使少部分人道德迷失,忘记作为一个科学家、教师、医生、艺术家应有的职业道德和良心,片面地追求效益优先。由于这一少部分人不能自觉遵循道德要求行事,势必会给他人、社会造成损失。

(三)官员腐败的感染

感染是医学上的术语,亦称“传染”、“侵染”。指病原体侵入机体后,在体内生长繁殖,引起明显或不明显的病理反应。[12]非营利组织失灵的原因,是与政府部门的官员及企业领导人权力腐败的“侵染”分不开的。正如纪宝成教授指出:“一些政府部门的行政官员到高校来要文凭,一些人花钱买文凭,权、钱、学的置换,使高校的交易色彩越来越浓厚,这对学风、校风的影响是至为恶劣的。搞学术的‘窍门’越来越多,这比剽窃、抄袭更严重,这才是不折不扣的学术腐败。”[13]正是权力腐败的病原体侵入了非营利组织的机体,官员们利用行政权力、金钱捞取论文、学位,把一方“净土”变成争权夺利的“官场”和“商场”,致使学术腐败滋生蔓延,同样也使得艺术、体育等部门发生失灵现象。

因此,非营利界失灵的治理,首先要对官员的腐败行为进行制裁。减少官员腐败行为对非营利组织的侵染。

(四)不科学的绩效考评制度的催化

不科学的绩效考评制度对非营利组织的失灵问题起到了催化作用。例如,目前学术界各种考核与评审特别多。有的高等院校规定教师除每学年必须要完成一定的教学工作量之外,还以“计工分”的形式规定每学年至少要在某一级别的刊物上发表论文多少篇以上。2001年某大学给一个仅有40多位教师的学院下达了一年要出版15本专著的任务。同时,教师在承担教学、论文任务之外,对于科研经费也有硬性指标,至于各种论文、专著、教材的评奖、“跨世纪人才”之类的评审更是数不胜数,如果教师要参加几项评奖与评审,则需要填写一大堆令人眼花缭乱、浪费时间的表格。上述针对学术界的效果激励型的考评只测结果,不问过程,助长了学术界极少部分人员“不择手段达到预期效果”的观念,是催化非营利组织不期望的腐败现象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非营利组织与企业各有各的特点与内在规律,如果从制度上强制性地要求学术成果与论文“大批量生产”,那么,学术泡沫与造假的学术“大跃进”则是难以避免的。因此,必须废除不科学的绩效考评制度,给学者建立一个合理的、宽松的学术环境。

三、非营利组织失灵的治理

治理这一范畴在学术界有多种解释,1989年世界银行报告中“治理”概念提出之后,现已成为一个具有广泛适用性的新理念。其基本含义是指在一定既定的范围运用权威维护秩序,满足公众的需要。[14]从治理的内涵可见,非营利界同样可以导入“治理”这一新理念。因为从治理的目的来看,其宗旨是“在各种不同的制度关系中运用权力去引导、控制和规范公民的各种活动,以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15]所以,非营利组织的宗旨与治理的宗旨都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其目的都是为了推进社会公共利益。从行使治理权的主体来看,参与决策与管理的主体既可以是第一部门——企业,也可以是第二部门——政府,而且还包括了第三部门。因此,从行使治理权力的主体来说,这种权力的多元化更有利于民主管理与市民社会的建设,有利于治理非营利部门失灵的问题。非营利组织治理应当从何做起,从非营利组织失灵的原因来看,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加强非营利组织立法,依法公益

非营利部门以推进社会公益为组织的宗旨,但是由于某种个人、集团利益的驱动,其虽然有着相同的价值导向与道德的支持,但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法律制度进行规范,不加强立法,则难以保证其有序地展开公益活动。[16]非营利组织的治理仅靠第二部门——政府的行为来规范医疗、教育、文艺、福利等机构的公益活动,维持非营利界的秩序是不够的。政府管理非营利机构的方法实践证明不仅效率低下,而且,由于官员的“寻租”行为,容易诱发非营利组织的失灵现象的发生。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加强了对科技、教育、医疗、环境等方面的立法工作。相关的法律制度,初步确立了第三部门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使非营利组织能够受法律的约束来依法公益。但是,由于科技的进步,新经济时代的来临,价值的多元化与权力的多极化,使非营利界活动范围更加扩大,提供的准公共更加丰富,为保证公民得到质量更高的准公共产品,享受更好的服务,急需研究制定新的法律制度,依法推进社会公益事业。

(二)加强信息管理

判断非营利组织是否发生失灵现象,应该对其活动过程的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分析,展开信息监测管理工作。信息是对客观事物特性的描述,通过信息监测,可以透过现象,揭示本质,从而可以有的放矢,制定相关的治理方法与措施。例如,上海市广告监测中心的最新通报表明,2002年3月在被监测的453条医疗广告中,有362条违法、违规,比例高达79.9%,违法违规率列全部20个行业之首,因此,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宣布,全市所有的医疗机构及新闻媒体从4月16日起3个月内停止发布各类医疗广告。[17]为加强非营利组织的信息管理工作,要借鉴证券交易会的PADC法,即披露——分析——发布——惩罚法,以促进非营利界高效率、负责任地达成组织目标完成社会使命。

(三)建立和完善自律性与他律性相结合的道德机制

非营利失灵的治理呼唤建立和完善自律性与他律性相结合的道德机制。自律性是指非营利部门的组织成员因具有优秀道德品质(德性),而在奉仕于社会从事各种活动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自我约束力。如前所述,道德体现在人们的情感信念之中,主要依靠社会舆论、习惯、良心、信仰来维护和保障实施。自律性能够使第三部门的成员在推进社会的过程中,具有正义、民主、平等、良心、诚信等优秀品质,强烈地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在面临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相冲突的道德窘境选择时,能够顾全大局、自觉放弃个人利益。他律性是指第三部门的成员在从事各种活动的过程中其道德行为受道德规范的约束。“自律”的增强往往是通过强化“他律”来实现的。[18]因此,对于非营利组织要明确规定组织成员从事公益活动的一整套道德行为标准,对违反非营利组织道德标准的人,要加大惩戒力度,大大提高违反道德者的成本。对于遵守者要给予精神与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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