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价值研究中的三个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价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当前关于价值的理论研究中,有三个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它们是:价值的规定性、物质价值与精神价值的关系和人的价值问题。笔者对此略陈管见,以就教于学术界有关同志。
一、价值的规定性
对价值范畴进行科学规定是价值研究中的首要问题;不能设想在一种片面或模糊的价值范畴基础上能够建立起科学的价值理论体系。但当前我国流行的两种主要观点,即“属性说”和“关系说”,却都难以令人满意。其中特别是“关系说”,鉴于它被许多人所承认并当作正确观点加以引用,它所包含的片面性和模糊性就愈有必要加以注意。
“属性说”明显来源于马克思的几段话:“‘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 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①],“是人们所利用的并表现了对人的需要的关系的物的属性”,“表示物的对人有用或使人愉快等等的属性”[②]。按这些话的全面含义理解,“属性说”本是正确的。马克思说得很明白,价值作为属性,并非客体本身单独固有的东西,而是在与人的关系中表现出来的东西;因此,价值作为属性,本身就体现或隐含着“关系”,是“关系”中的“属性”,或者说是表现为“属性”的“关系”。这里根本不存在把价值当作“脱离主体单独存在”、“脱离主体考察客体”等问题。当然,在某些论者理解或运用这一观点时,确有忽视“关系”而单独强调客体属性、甚至试图仅从客体本身寻找确定不变的价值等偏向,但这却并非“属性说”本身的问题。如果因为有人对“属性说”作了片面理解,忽视了其中的“关系”,于是就干脆把价值规定为“关系”,否定价值作为客体属性的存在方式,那就只能造成价值范畴规定上的另一种片面性。这种片面性,在价值“关系说”中充分地表现了出来。
价值“关系说”的最主要之点,就是把价值直接规定为主客体之间的“关系”本身,认为它是包括主客体双方在内的一个统一体。这种观点的正确之处,是指出并强调了价值是随主、客体双方的变化而变化的东西,并且主体是衡量价值的标准和确定价值的依据;但与此同时,它却又使价值变成了一种难以捉摸和无从确定的东西。人们都知道,所谓“主客体关系”是包括很多内容的,是可以分析的,并非浑沌一片的整体。从大的方面说,主客体关系就可分析为主体、客体以及二者之间的相互关系这样三个方面,而二者之间的相互关系作为一种相互作用,又可分析为主体对客体的作用与客体对主体的作用两方面。难道这一切内容都可称之为“价值”?人类的任何一种简单的价值事实都可以告诉我们,所谓“价值”只是存在于主客体关系中的客体一方,而不是这种主客体关系本身。例如“人吃饭”、“人穿衣”,人们就都承认价值是在“饭”和“衣”中,而不把“人吃饭穿衣”本身全部看作价值。“人吃饭穿衣”可以称为“价值关系”,但“价值关系”也显然并不能等于“价值”。理论只有在被实践所证实、在与事实相一致的时候才能说是正确的,否则理论就应当依据事实进行修正,而不是相反。价值“关系说”的问题,就是用一种含混的“关系”范畴,代替了对现实主客体关系的具体分析。辩证唯物主义哲学告诉我们,任何事物都既处于内部各要素之间的相互联系中,又处于同外部有关事物的相互联系中,因而任何事物都可以概括为关系,“关系”是一个无处不在的范畴;但不同事物所具有的“关系”又是各不相同的,人们认识事物,其实就是分析它们各自所具有的独特的内外关系,找出其中不同于别种关系的特点,包括它特殊的构成要素、结构方式、功能特性等方面,这样才算抓到了事物的实质。“关系说”把价值规定为“关系”,这只是指出了事物的一种共性,并没有把价值与其他事物区分开;它所应做的,正是对这种“关系”进行具体的分析,以便确定价值在主客体关系中的具体位置。而一旦这样做了之后,“关系说”论者必将会发现,价值并不是主客体关系的整体,而只是这种关系中的一个方面,是客体对主体的一种作用方式。当然,我们也可以把这种作用方式称作客体对主体的“关系”,但这种“关系”却不是别的,正好是客体对主体所表现出来的“属性”。黑格尔曾指出,事物的属性就是事物之间“彼此对待的方式”,“是事物对他物的规定了的关系”,说事物具有属性,意味着事物“要在他物中起这样或那样的作用和以特殊方式在其关系中外在化自身”。[③]可见,属性也是一种关系,但不是笼统的关系,而是相对确定和具体化了的关系。“关系说”认为把价值规定为客体的属性就是“孤立”看问题,就是使价值“脱离”了与人的关系,因此非得把价值直接规定为“关系”才成,这表明它既未真正理解“属性”,也未真正理解“关系”。它对“属性说”的否定和责难是不能成立的。
马克思关于价值是客体属性的前述几段论述,是以他的整个科学世界观为基础的,是他所创立的唯物史观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在马克思看来,人作为一种生命体,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它不能单独依靠自身存在,而必须与外界进行不断的物质变换,不断地把外界事物中的有益成分吸收到体内,不断地更新自身的构成因素,才能得以存在和发展。人的一切活动,从根本上说,都源于这种生存和发展的物质需要,都是为着追求和创造这种有利于自身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对象。正是在这些活动中,才形成了人与外界的各种主客体关系,也才形成了各种不同的价值对象。所谓“价值”,就是对这些能被主体吸收利用,从而能够转化为主体构成因素的各种客体物质及其属性的统称。马克思在考察生产和消费两种活动时曾说,生产和消费是两种方向相反的物质转化过程,在生产中,人支出和耗费自身的生命物质和能量,使之转化为客体的物质存在形式,转化为物的属性,转化为产品;反过来,在消费中,人又通过占有和享用产品而消耗乃至消灭客体对象,使客体物质和客体属性再转化为人的主体生命力。前一种转化为“人客体化”或“生产者物化”过程,后一种转化则为“物主体化”或“生产者所创造的物人化”的过程[④]。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就是这两种转化相互促进的结果,它们终会形成两个高度发展的体系:从主体方面说是形成人的需要不断扩大和日益丰富的体系,从而使人的素质不断提高;从客体方面说则是形成一个能够满足人的一切需要的对象体系,使自然界能够更有效地为人服务[⑤]。这后一个体系,也就是价值体系。由此可以看出,主客体作为既相互对立又相互转化的两极,它们中间有一种内容是相通的,这种内容在主体身上表现为人的生命力,在客体身上则表现为物的属性,表现为价值。“价值”这个哲学范畴正是对这种既处于客体形态,但又能在其未来发展中转化成为主体生命因素的各种物质内容的概括表述。近来有人把价值规定为“客体中所包含的主体性内容”,认为它是指“客体的存在、作用以及它们的变化对于一定主体需要及其发展的某种适合、接近或一致”[⑥],就是对马克思价值观的一个深刻理解和正确表述。
价值规定中最容易使人困惑的问题,是价值的客体存在问题。在不少人看来,价值是不可能独立存在于主体之外的,既不可能是客体本身,也不可能是客体的属性。这是“关系说”之所以把价值规定为含糊的“关系”、主观价值论者把价值规定为主观评价的一个重要原因。这里的问题是在于:当一种价值物,例如小麦,作为客体存在的时候,由于它尚未被人食用,尚未转化为主体生命力,因而它是否具有价值尚是有待证明的,此时说它就是价值,似乎为时过早;而一旦它被人食用后转化为主体生命力,它的价值得到实现和证实的时候,它的实体却又已经消失,失去了其作为客体的独立存在形式。这确实是一个矛盾,但在辩证法看来,这个矛盾却是可以得到合理解决的,它不过是事物之间因果联系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黑格尔和恩格斯都曾专门论述过因果关系,认为它们是依次更替并相互规定的两个运动,前者作为后者的引出者成为原因,后者作为前者的产生物成为结果,原因向结果的转换表示着“事物的必然的发展”;人类思维不仅能够认识和把握结果,而且能够通过思维的反思功能认识和把握原因,预见到原因向结果的必然转换[⑦]。这就说明,尽管价值作为构成主体生命的一种原因,最初是由它所形成的主体生命事后进行规定的,但人类通过长期的实践和思维的反思,却能够预先把握价值,不仅能够预见到客体中所包含的价值的质,而且能够推测出价值的量,并且随着科学的发展,这种把握的水平愈来愈高,愈来愈与实际的发展相一致。这已经是为当代社会生产所证实了的一个事实。如果不是这样,社会的一切生产计划和生产安排岂不是都完全不可能了吗?可见,价值的客观存在是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它们就存在于社会的一切产品中,存在于被人们称之为“有用”的一切客观事物中,表现为这些事物的各种“有用”属性。这里的所谓“有用”,就是对构筑人的主体生命有用,是形成人的主体生命的材料和来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客体对象。
综合上述各点,我们可以说,马克思的科学价值范畴,是建立在主客体相互转化的理论基础上的。价值不断地转化为人的主体生命,人又不断地创造出新的价值,如此循环往复,逐渐促进了双方面的丰富和发展,这就是人类社会的进步历史。为了更全面地概括这整个内容,我们可以把这一价值观简称为价值的“转化说”。前述价值的“属性说”,是它的更为简要、更为直接的表述,两者内涵是同一的。价值“关系说”突出了这一内容中主客体相互联系的方面,但却模糊了价值与主体生命之间的区别,只能算是表述了这一内容中的一个环节。“主观评价说”和价值“效用说”,分别强调了思维对价值的预测和价值转化为生命的结果,表述了这一内容中的另外两个环节,也有其一定的合理之处。但从总体上来说,只有“转化说”或“属性说”才抓住了价值问题的本质,才是对于价值范畴的科学规定。
二、物质价值与精神价值的关系
物质价值与精神价值的关系,是价值研究中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哲学基本问题,即物质与精神关系问题在价值领域中的具体表现。在这个问题上,科学的价值观无疑首先应当确立物质价值决定精神价值、决定整个社会生活的唯物主义观点,克服和防止种种使精神价值脱离物质价值而独立化的唯心倾向。
马克思主义价值观与一切唯心主义价值观的根本区别之点,是在于承认人的物质生产活动以及由之而来的物质价值是社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是决定人的其他活动及其他价值形态的最根本因素。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基本原理,都内在地包含有物质价值是最终决定因素的价值思想。马克思甚至认为物质价值不仅决定了人的其他活动,而且决定着人的生产劳动本身,既表现为生产劳动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又表现为衡量生产劳动质和量的标准。他反复强调这样一点:人并不是为生产而生产,而是为着解决自身的衣、食、住等生活资料才去生产,因而只有创造出物质价值的生产劳动才能称作生产劳动。“构成劳动过程的是生产使用价值的有用劳动”,“是制造使用价值的有目的的活动”[⑧]。如果某种所谓劳动、生产或实践活动既不创造使用价值,也不能体现出交换价值,那就只能沦为没有什么意义的或有害的活动。可见,物质价值与生产劳动、生产方式是同等程度的概念,是对同一事物的两种表述,说社会生产决定社会生活,也就是说社会的物质价值形态决定社会生活,决定社会的整个政治、经济及人们的精神道德状态。正是从两者的这种同一意义上,马克思才能概括地说“手推磨产生的是封建主为首的社会,蒸汽磨产生的是工业资本家为首的社会。”[⑨]
马克思的这些价值思想,表面看来是简单易懂的,因而常被某些思想家或理论家所忽视;但实际上,这些思想却是人类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是在批判地继承和发展历史上各种优秀哲学思想的丰厚基础上形成的,凝聚着人类文化的精华,因而要想真正理解和掌握它,却也并不容易。建国以来我国指导方针上的许多重大失误,就都与背离这些价值思想有关。其中最明显的有两点,一是提倡无价值的实践观,二是实行政治和生产关系对社会发展的决定论。
所谓“无价值的实践观”,就是只讲实践,不讲效益;只讲生产,不讲价值。这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厂矿企业中表现相当突出。当时不少人以为,只要工厂生产出大量产品,只要产值能够上去,我们的国家就会富强,人民就会富裕;却不懂得产值并不等于价值,一旦产品脱离需要,它们就既不是使用价值,也不具有交换价值,只能造成人、财、物的大量积压浪费。类似情况在我国的其他部门特别是行政部门中也普遍存在,表现出来的是只讲工作态度,强调是否辛劳,却往往忽视工作效益,尤其忽视经济效益。这就不能不造成机构臃肿、人浮于事、追求形式、效率低下等弊端。如果说这些情况尚且只是“无价值实践观”的不自觉表现的话,那么自觉而系统地宣传这种观点的理论确是有的,这就是流行一时的“自然人化”和“人的本质对象化”说。这种理论打着马克思的名义,却完全违背马克思的原意,把实践说成了一种毫无功利目的、完全没有物质价值的活动,其意义只在于把人的本质对象化到客观世界中,使自然打上人的印记。这种理论还把实践说成世界的本原,把改造世界说成实践的最终目的,这就从根本上离开了历史唯物主义。这种无功利目的、无物质价值的所谓“实践唯物主义”,绝不是马克思主义,而是黑格尔的客观唯心实践论。黑格尔在其著作《美学》中早就说过,人进行实践并非为了创造物质价值,而是为了在外在对象中实现自我,在外界刻下自己内心生活的印记,以便自我认识和自我观照。他还举例说,一个小男孩把石头抛在河水里,他看到水中的圆圈,就觉得这是一个美的作品,从而感到欣喜,达到了实践的目的[⑩]。从黑格尔唯心实践观到我国的无价值的实践观,对实践的理解是一脉相承的。这样的实践,不是小男孩的儿戏,就是耗费人力、财力的有害活动,是不应当提倡的。
试图以极左的政治行动和提高生产资料公有化的程度来推动生产力发展,这在我国更是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长期以来,我国一味强调抽象的“政治挂帅”,实行“以阶级斗争为纲”,不断改变生产关系,以为所有制的公有化程度越高就越能促进生产力发展,结果遭到了严重挫折。这里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背离前述唯物主义的价值观和历史观则是其根本原因。我国人口多,底子簿,生产力落后,自然经济和半自然经济还占主要地位,这就决定了我国在政治上、思想上、经济体制和生产关系上,都只能采取与其相适应的方针措施,而不能要求过高过急。如果以为在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领域采取超越的、先进的方式反作用于这些现状,就可以迅速促进生产力发展,改变我国的落后状态,那就只能陷入历史唯心主义。在这个问题上,有一种理论观点是值得引起注意的,那就是不讲条件地强调上层建筑、生产关系以及意识形态的反作用。这种观点往往以恩格斯的一段话[①①]作为理论依据,然后不加分析、不讲条件地以“一方面”、“另一方面”的形式,把生产力、经济基础等物质存在的决定作用与生产关系、上层建筑、意识形态的反作用对等起来,结论则是两方面具有“交互作用”,因而只要采取提高后一方面的措施,前一方面也就会相应发展起来。这种观点貌似全面和辩证,其实却是不对的。恩格斯诚然说过两方面具有“交互作用”,也承认经济因素并非历史发展的唯一决定因素;但同时又再三强调指出,只有经济才归根结底是历史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是历史进程中的“必然的东西”,而其他因素则只是作为历史过程的“无穷无尽的偶然事件”对历史斗争的进程发生影响,并且主要是决定着“这一斗争的形式”。这就不难看出,恩格斯是把经济因素与其他因素的关系,当作必然性与偶然性的关系来看待的。偶然的东西尽管也对历史发生作用和影响,使历史呈现出丰富复杂的内容,并能加速或延缓历史的进程,但却只是经济发展必然性的表现形式,并不能改变经济发展的整体趋向及其自然历史过程。因此,对于两方面的“交互作用”,是不可不加区别地等量齐观的。前一方面的发展固然必然带来后一方面或快或慢的发展,但反过来,对后一方面加以人为的拔高,却并不必然造成前一方面的进步。后一方面只有在符合和适应前一方面的情况下,才会对前一方面起到促进作用,否则反会给前一方面造成损害,延缓历史的发展进程。邓小平同志指出:“正确的政治领导的成果,归根结底要表现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上,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改善上”,“对实现四个现代化是有利还是有害,应当成为衡量一切工作的最根本的是非标准。”这就抓住了唯物主义价值观的要点,从根本上说清了物质价值与精神价值的关系。我们应当以此为指针,克服价值研究中各种脱离物质价值的唯心倾向或二元论倾向,建立起科学的价值理论体系。
三、关于人的价值问题
对于人的价值,当前理论界有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一种是把人的价值理解为个人对他人和社会的付出和贡献,付出越多,贡献越大,个人的价值也就越大;另一种则是把人的价值理解为个人的尊严、自由和幸福,个人越富有,活得越快乐,个人的价值也就愈大。有人试图统一这两种观点,于是谈论抽象的或单独的人的价值,说个人既是目的又是手段,既是价值主体又是价值客体,因而人的价值既是付出又是自身的自由和幸福。但一旦这样做的时候,人就不再是抽象的和孤立的人,而是具体的有区别的人,最起码得区别为主体的人和客体的人两种,因而最终仍需回答人的价值究竟存在于主体方面还是存在于客体方面的问题。也有人把“价值”概念改换为“目的”,以“人以自身为目的”来论证“人以自身为价值”,这就更容易造成混乱。尽管人们常从不同意义上使用“目的”概念,但从“目的”与“价值”的关系来说,目的却不是价值,而是对价值的占有,即需要的满足。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工人尽管创造了大量价值,但这却并非工人的目的,而仅是他们领取工资的手段,只有领取工资这一点才构成他们的目的。人诚然以自身为目的,力求实现自身的存在和发展,但这却是获得和占有价值的结果,而非价值本身。因此,人的价值问题,只能是在人与人的具体关系中产生和存在的问题,是个人对他人和社会的关系问题。
人作为有生命的个体,不仅生活在自然界中,而且生活在社会关系中。个人离开了社会,如同离开了自然界一样,都不能生存。社会关系本质上是人与人之间的价值关系,每一个人都既为他人服务,又接受他人对自己的服务;既尽义务,又享受权利;既充当价值主体,又充当价值客体。在这种网络交织、错综复杂的关系中,按照前述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的有用性”或是“客体中所包含的主体性内容”的规定,“人的价值”这一命题却是应当有明确而严格的含义的,它只能是指作为价值客体的人对作为价值主体的他人或社会的付出和贡献。这里的“人”只有作为客体存在,才能成为“价值对象”或“价值物”而具有价值,否则,它的价值是谈不到的。因此,“人的价值”这一命题其实是“个人对他人和社会所具有的价值”的简称,是把价值主体“他人和社会”省略后的结果。当然,作为付出和贡献的一方,意味着这里的“人”要承担责任和义务,要经受辛劳和困苦,要牺牲自身的安宁和幸福,要付出生命力甚至付出生命本身,因而从直接的意义上说,“人的价值”并不是人的自由和幸福,尤其不是物质方面的享受和快乐。如果把这里的人当作价值主体,理解为享受着社会赋予他权利、地位和财富的个人,那末这一命题就会因与价值的规定性不符合而变为矛盾命题,不能再继续成立。所以,把“人的价值”直接理解为个人的尊严、自由和幸福是不科学的。
把“人的价值”理解为个人的尊严、自由和幸福的观点由来已久,具有较为广泛的影响。其所以能如此,是因为它具有一定的理论根据和现实根据。其理论根据主要是前述“自我主客体”说,即把人自身既看作价值主体,又看作价值客体,以此谈论自我向自我的转化,自我对自我的意义,最后则又使自我主客体合二而一,混为一谈,于是人的价值似乎直接变为个人的收获、幸福和享受了。这种想象出来的自我价值转化,是根本没有现实性的。人生活在社会中,必须以别人和社会的存在为前提;他要想获得价值,实现自己的自由幸福,也必须以他人和社会为中介。他首先必须把自己变为他人和社会的价值客体,向他人和社会提供出价值,然后他才有可能从他人和社会那里获得价值,才有可能实现自身的自由幸福。可见,所谓自我对自我的价值,在现实中是通过两个阶段来完成的,在第一个阶段上,他向社会付出和贡献,充当他人和社会的价值客体;在第二个阶段上,他才从他人和社会那里获得价值,才成为价值主体。把这性质不同的两个阶段混为一谈,把作为价值主体的自我与作为价值客体的自我混为一谈,是其得出错误结论的理论根源。但是,从这一观点的现实根据来说,却又有值得人们思考和借鉴之处,这就是它向作为价值主体的社会提出了一个重要问题,即:个人价值,即个人向社会的付出和贡献,是与个人从社会中获得的尊严、自由、幸福相一致的;社会只有提高个人的尊严、自由、幸福程度,个人才能更具有价值,才会向社会提供更多的付出,做出更大的贡献。从历史上看,把“人的价值”当作个人尊严、自由、幸福的观点,正是针对社会片面强调个人义务而提出来的,是对社会不公的一种否定,这在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时期表现得尤为明显。一个公正合理的社会,应当兼顾个人价值与社会整体价值两个方面,个人应努力为社会作出贡献,实现人的价值,社会也应当尽可能为个人提供更多的荣誉和福利,实现社会对个人的价值。个人目的与社会目的的一致,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这应当成为个人和社会共同遵循的价值目标和价值准则。
人的价值作为个人对社会的付出和贡献,是以个人的整体素质发展为前提的:一方面,它决定于个人的知识、技能、才干,一个愚昧无知、缺乏才能的人是很难对社会做出大的贡献的;另一方面,它又决定于个人对他人和社会的态度,决定于个人的整个思想道德状况,一个极端自私自利的人也是很难为别人作出奉献的。但是,从根本上说,这两者又都决定于社会的物质生产状况,表现为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个人是什么样的,这取决于他们进行生产的物质条件”,“同他们的生产是一致的——既和他们生产什么一致,又和他们怎样生产一致。”[①②]因此,在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上,人们只能提出相应的“人的价值”问题,个人对社会、社会对个人,也都只能提出相应的价值要求,过高过低都是不现实的,甚至可能是有害的。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生产力还不充分发展,社会财富还未极大丰富,因而人与人之间,个人与集体之间,社会与个人之间,都只能实行“按劳分配、等价交换”的价值原则。毫无疑问,这一原则与共产主义“各尽所能、按需分配”、“不计报酬、无私奉献”的崇高原则相比,还带有利己性质,“还仍然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但它在现阶段却是“不可避免的”[①③]。马克思曾指出,在共产主义阶段尚未到来以前,人总是从自己出发的,总是首先关心自身的利益。只是由于人生活在与他人的社会关系中,人才不得不关心他人和社会的利益。“每个人为另一个人服务,目的是为自己服务;每一个人都把另一个人当作自己的手段互相利用。”“每个人是手段同时又是目的,而且只有成为手段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只有把自己当作自我目的才能成为手段”[①④]。只是由于这样的实践交往过程,人才结成各种集体,形成各种共同利益、集体利益或一般利益。“共同利益就是自私利益的交换”,“一般利益就是各种自私利益的一般性”[①⑤]。这种过程是随着生产的发展和人们社会交往的扩大而逐步扩大的,最初的集体只是血缘家族和氏族,以后扩大为民族、阶层、阶级,现在扩大至国家、国际,最终将扩大至全球、全人类。只有通过人们之间的这种相互交往即相互价值交换过程,人们才能逐步认识到相互利益的一致性,才能逐步把个人利益自觉地融化到集体利益中,确立起相应的集体主义观念。可见,“按劳取酬、等价交换”原则,不仅不与无私奉献的共产主义原则相对立,而且正是后者的基础,是通向后者的现实措施和必经阶段。“等价交换”所体现的精神境界和道德品质,虽然低于无私奉献精神,但却远远高出于一切以不等价交换为其本质特征的剥削阶级意识,高出于当前社会严重存在的贪污腐败、特权自私、投机钻营、违法犯罪等丑恶现象所体现的精神道德品质,不失为一种相对先进和高尚的精神状态。我们应当充分认识等价交换所包含的道德意义,不仅把它当作一种经济原则,而且也要把它当作一项伦理道德原则,融合到当前的精神文明建设中来,在重视不计报酬、无私奉献的共产主义理想教育的同时,也重视等价交换的现实教育和基础教育。在当前我国政治经济已经发生重大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已经成为工作重点的时候,这一点显得尤为重要。有的同志已经提出进行道德建设的重点转移,当前应当更加重视常德教育的意见,值得引起重视[①⑥]。我们相信,在我国现有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物质条件下,采取一种更加现实、更加符合经济基础的状况、更加符合多数人思想觉悟和利益要求的方针政策,将会有助于调动更多人的社会主义积极性,从而使“人的价值”更加充分地得到实现和发挥。
注释:
① ② ⑤ ⑧ ①④ ①⑤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9卷第406页,第26卷Ⅲ第139页、326页,第46卷上册第392页,第23卷第208页、221页,第46卷上册第196页,第46卷上册第197页。
③ 黑格尔《逻辑学》下卷(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25页。
④ ⑨ ①① ①② ①③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二卷第92页、93页,第一卷第108页,第四卷第477页,第一卷第25页,第三卷第12页。
⑥ 刘泽民《超前认识论》(陕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0页。
⑦ 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出版)第317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550页。
⑩ 黑格尔《美学》(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一卷第39页。
①⑥ 见《晋阳学刊》1996年第五期《常德·美德·盛德》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