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更加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劳动力市场论文,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对前一段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的总体评价
(一)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对于中国是非常必要的。从微观层面看,积极的劳动力政策主要体现在政府对劳动力市场的主动干预上
具体来说,政府对劳动力市场的积极干预包括鼓励发展劳动力密集型产业以创造更多的劳动力需求,通过发展正规教育、提供职业培训和劳动中介服务来影响劳动力供给水平和供给结构,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通过立法的手段反对就业歧视,保证不同群体有公平的就业机会等等。
(二)中国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的目标人群具有排他性
目前中国的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不具有普遍性,主要是针对城镇的四类人:一类是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二类是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三类是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四类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所以,未来中国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应该实现更大范围的公平,覆盖所有需要帮助的人群。
(三)中国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的力度不够
目前中国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财政支出占GDP的比重不到0.4%。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合组织国家大都采取了积极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每年由财政预算拨付给劳动力市场的经费一般都占GDP的2%以上。
对今后实行更加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的对策建议
(一)扩大就业总需求,前移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的重心
根据我国当前的实际状况,将就业增长作为宏观政策体系的重心,在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实现就业增长,有效解决我国因经济结构调整和体制转型带来的严重失业问题,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深化体制改革,全面促进城乡劳动力市场一体化
推进建立全国统一劳动力市场,把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未来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的基点,就是通过一系列政策调整与制度创新,使城乡劳动力能够合理流动与自主择业,并使劳动力市场真正成为城乡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基础和主要手段。
(三)构建协商机制,全社会共同促进就业工作
改进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的效率,必须通过政府、雇主和工会组织密切协作,协同促进就业工作。针对转型期劳动力市场的行政性分割等因素,政府作为制度供给的主体,应当提供相应的劳动力市场政策,尽快形成统一的竞争性的市场配置型劳动力市场。
(四)减少就业歧视,增进劳动力市场的公平
国家要从厘清劳动力商品属性与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劳动力市场的竞争性与稳定性、劳动力市场上的个人行为与组织行为三种关系的高度,尽快制定《公平就业法》、《劳动监察条例》、《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配套法规。
(五)树立普惠意识,加强对新增就业人口中弱势群体的关注和就业扶持
未来积极的就业政策应该由针对部分人群的特惠政策走向针对所有人群的普惠政策。在制定和完善积极的就业政策时,要将长期待业的毕业学生和失地失业农民纳入政策支持体系之内。
(六)以职业教育为重点,推动高中阶段教育的普及
职业教育应成为高中阶段教育尤其是乡村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的重点,就业导向是其发展的重要原则。因此,要加强与行业协会和企业合作,建立职业教育与就业岗位需求之间的纽带,适应经济发展需求。
(七)密切关注国际市场,积极防范贸易摩擦对劳动密集型行业的负面影响
在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国际贸易摩擦对就业产生的影响应当引起高度重视,今后应将我国的就业问题纳入整个世界经济的大环境中来考虑,全面认识加入WTO后我国就业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在对外开放的经济环境中考虑就业问题。
(八)改进劳动统计,完善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
要尽快建立起有权威和信誉的全国统一劳动力供需信息的搜寻与组织系统及其管理制度。要适应市场取向就业制度改革的需要,切实抓好劳动力供需信息搜寻的网络建设,并通过对全国城乡广泛的劳动力资源调查与需求预测,及时掌握其供求状况。
(九)健全国家劳动法律体系,依法改善劳动力市场
在“十一五”期间,中国要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以适时出台《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和《劳动合同法》为重点,全面充实我国劳动力市场的法律框架,使之逐步完善。
摘自《中国经济时报》(京),2007.8.30.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