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力体制改革的路径与竞争策略_电力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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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电力生产和消费自身相对于其他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具有特殊性,如大规模高压输电的传输网络和在中压或低压下将电流分别输送给消费者的配电站所具有的自然垄断性质、电力的不可储存性等特征,传统的电力行业的组织结构基本上是各种形式的一体化或准一体化,这种传统的电力产业组织结构使垄断在电力行业的各个方面得以扩张。

当电力行业交易的执行在电力公司内部来完成或者通过电力公司之间直接的合作协议来解决时,行业内逐渐增长起来的垄断所产生的直接、间接的成本(注:这种成本主要体现在不能保证电力的有效供给和使得电价偏高等方面。)就只能是由消费者承担。传统电力行业中累积起来的垄断带来的效率损失引致了在电力行业中引入竞争的电力体制改革的需求。

20世纪80年代以后人们普遍认为垄断必然带来效率损失,必然带来高成本,应该尽量扩大竞争,凡是能够竞争的地方都要引入竞争。根据这一思路,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各主要发达国家都在电力行业中引入竞争的市场化改革:英国的新电力系统自1990年4月开始运营;欧盟针对电力行业的96/92法令(欧盟关于内部电力市场通用规则)从1999年2月开始实施;美国实施以纵向非一体化为特点的电力运行体系改革等。

电力体制改革作为一个国际性的命题,发起这些改革的并不是这些行业本身,而是这些国家的公共机构,特别是政府部门、立法机构以及管制权力部门。改革者的目标是基本一致的,正如中国《电力体制改革方案》所提到的,是为了确保行业发展的效率。不过,各国改革的初始状态不同,即各国所面临的约束条件不同,这必然导致各国改革的路径、模式以及最终的均衡存在差异(注:吴敬琏(2000)认为各国的电力改革大同小异,就是把我们笼统地称为网的部分实行垄断经营,发电、售电两个环节放开竞争。Glachant and Finon(1998)论证了欧盟的电力行业市场化改革没有一个单一的模式。)。要探讨中国电力体制改革的路径、模式,除了明确在电力行业引入竞争、提高行业运行效率的改革目标外,还应该首先深入分析改革所面临的初始状态,以考察改革的约束条件。

在电力行业引入市场竞争的改革将涉及到产业纵向和横向的重新组合、产权的重新分配及公共权力(如监管权)的重新安排等,这些都涉及到组织方式的变革;而新制度经济学分析方法可以为电力行业提供有效的分析工具,如Joskow and Schmalensee(1983)及Joskow(1985、1996)对美国的电力行业的分析,Glachant and Finon(1998)对欧洲各国电力改革的分析都运用新制度经济学分析方法。本文将在此基础上运用新制度经济学分析框架来考察中国电力体制改革的初始状态及改革的路径,以期对中国电力行业引入竞争的改革能有更为明晰的认知。

一、电力行业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框架

新制度经济学分析的核心内容是交易及其成本问题,电力行业所需要处理的两个相互关联着的主要问题,一是生产、技术,二是交易、组织。运用新制度经济学分析方法来分析电力行业主要涉及由生产、消费技术特征决定的电力行业交易的基本特征以及由特定的交易特征、交易成本决定的特定的行业组织结构。为了形象地考察电力行业交易的基本特征,可画出电力行业基本交易过程的示意图。(见图一)

附图

图一 电力行业基本交易过程示意图

图一显示了电力行业交易的基本过程,为了考察交易特征,可从三个层面来发展出电力行业的新制度分析框架:首先是对电力交易各个环节之间的纵向关系,然后是电力交易各个环节自身的横向关系,最后是交易各个环节中经济主体的产权结构特征。

(一)纵向关系

由图一可知,一个基本的电力交易过程涉及到发电、输电、配电、售电和网络电流控制中心等环节,而每一个环节都有影响交易的一些行业特征。对于电力生产企业来说,其所生产的电能只能通过专用的电缆运输,并且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不间断地连接,这就使得电厂的资产具有专用性,如果电力生产者通过第三方网络电缆输送电力给客户的权利缺乏保障,那么发电与输电两个环节的纵向一体化或准一体化将成为电力行业中常见的组织形式。对于输电和配电两个环节,影响交易的重要特征是这两个环节所具有的自然垄断性。不管是大规模高压输电的电缆网络还是在中低压下将电流分别输送给消费者的配电站,它们所具有的共同特征就是需要有较大的基础设施方面的固定投入,而其为消费者提供输电和配电服务时的边际成本较低,这就使得输电和配电两个环节具有典型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特征,提供输电和配电服务的企业就具有自然垄断性。这样,如果输电网络参与了电力市场的买卖,则输电与发电环节的纵向一体化节省了市场交易成本。而配电服务直接面向用户,这鼓励配电与售电环节的纵向一体化。影响电力交易纵向关系的另一个主要因素来源是电流网络,电缆网络和电站把电力交易的各个环节,把电力的生产者和消费者连接在一个有形的网络之下,形成电流网络,各种交易主体在这个网络内实现电流的互联合协调,这是一种互相依赖的电力流动体系。同时,由于电力是不可储存的,生产和消费的不平衡会导致电流的终止。这就要求有一个网络电流控制中心(一般被称为“系统运营者”)来管理网络电流系统,这个中心有权要求生产者改变其生产水平以适应消费的随机变化。

电力行业交易过程中纵向上各个环节的上述特征使得在传统的电力行业中,一体化或准一体化的形式成为基本电力行业组织结构。当然,一体化的形式也不尽相同,有发电、输电、配电、售电和电流网络控制中心都一体化的电力公司的形式,也有生产和分配纵向一体化,但输电网络从生产和分配中分离出来。

(二)横向关系

传统的电力行业中生产环节的分散程度一般都很低,而一个竞争的电力批发市场要起作用,要求生产环节横向上具有一定的分散程度。根据Green (1996)的研究,为了阻止批发市场上的垄断行为和供给者间的合谋,确保市场竞争,至少应有5 个独立的生产者,且每个生产者拥有20%的市场份额。在电力行业中引入市场竞争的改革必然涉及到发电企业的横向分拆与重组。

对于传输网络和配电站,它们是电力交易所必须的基础设施,由于具有特殊的成本函数,其所具有的自然垄断性决定了运输网络和配电站横向上的一体化形式。而至于在多大范围和程度上的联网,这不仅是交易成本的问题,还取决于各个地区之间的电力资源分布及联网技术与风险。

对于销售环节,在传统的电力行业中,其也一体化到生产——网络传输分配中,在零售市场上只有一体化了的电力公司一个供给者,每一个分销商在其辖区内都拥有向消费者销售电力产品的排他性权利,这种销售的分散化程度与竞争没有任何关系。一个有效竞争电力市场的形成,需要有高度分散的零售市场。

横向一体化的最后一个方面是电流网络控制中心,这些中心实际上是电力行业交易基础设施的管理中心,它主要解决电力调度等系统问题。在美国电流网络控制中心的横向分散被认为是电力批发市场发展的主要障碍(注:Kahn,1994,Regional Transmission Groups:How should they be structured and what should they do? in M.Einhorn,pp.237-256.),因为这些相互独立的决策中心(系统运营者)之间不共享信息,不共担责任,也不分享由他们的行为所带来的收益和损失。因此,电流网络控制中心的横向一体化有利于一个竞争性市场上电力交易的发展,它方便了对交易执行的协调,简化了电力供需之间的关系,减少了实施交易所需的基础设施,从而最终降低了交易成本。

(三)产权

电力交易各个环节的纵向、横向关系的考察是把每一个环节当成一个成本函数。而实际上,每一个环节都涉及到经济主体,各个经济主体的产权结构必然会影响行业的组织结构,有理由相信公共企业和私人企业的目标函数与约束条件都是不一样的,因此其行为也必然不完全一致,从而形成不同的产业组织结构。产权结构对电力产业组织结构的影响还在于,不同的产权结构所面临的行业外部监管权的分配也是不一样的。比如,德国的电力行业中,纵向一体化了的电力公司的产权属于地方政府所有,地方权力机构拥有电力管制权;中国的电力公司的产权属于国有产权,中央政府拥有电力的管制权。与此对应的是,德国的电力行业中,一般是各个地方政府拥有独立的网络系统和电流控制中心,而整个联邦范围内没有实现网络的横向一体化;而中国电力行业总网络和电流控制中心的横向一体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由此可见,电力行业中交易主体的产权结构会对产业组织结构产生影响,不同的产权结构也构成了引入市场竞争的改革的初始条件,并将影响改革的路径与最终均衡(注:Glachant and Finon认为所有权结构本身不是竞争性电力市场运作的充分的决定性特征,而同时又承认不同的管制权的安排对电力行业组织的影响,这实际上忽略了产权与管制权之间的关系。)(注:关于产权与产业组织之间的相互关系,在经济学研究上还是一个待开发的研究领域。Tirole认为企业内部的产权结构与产业组织之间的关系将是产业组织理论的一个创新之处。)。

二、中国电力体制改革的初始条件及其形成过程

在引入竞争之前,中国的电力体制并不是一层不变的,而是经历了电力投资体制改革和电力管理体制改革等一些列变革。

新中国电力工业的发展是从国有电力企业垄断经营、政府高度统一集中管理的模式下起步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企合一,电力市场由国家独家经营,没有竞争,电力工业的投资和运营费用由中央政府拨款,营业利润全部上交国家。计划体制制约了多元化投资的可能性,电力系统的进入壁垒森严、准入限制较多,致使电力发展滞后于整个经济发展。改革开放以后,经济高速发展带动了电力需求急剧增长,电力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国家财政投资已不能适应电力工业发展的需要,如何调动各界投资办电的积极性,迅速扭转电力短缺的局面,成为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期电力工业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从1985年开始,国家开始分步骤对电力工业进行改革,出台了集资办电和还本付息的电价政策,电力投资体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国家首先对电力行业试行“拨改贷”政策,电力企业的投资由过去政府无偿拨款改为大部分依靠向银行贷款。同时,在投资、融资体制改革没有到位、资本市场没有建立的情况下,为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开辟多渠道资金来源,改变了中央统一办电的格局。国家采取了两项措施:一是实行以“电厂大家办,电网国家管”为方针的集资办电政策,中央政府逐步放松对电力工业的进入管制和价格管制,出现了中央、地方和社会其它方面集资或独资兴建的独立发电企业。为了创造必要的投资激励机制,国家对原来不计成本的电价形成机制进行了改革,对新建的电厂实行了“还本付息”电价。独立发电企业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条件是销售收入能够保证银行贷款还本付息的需要,使自有资金投资取得一定回报;二是调动地方政府办电的积极性,实行以省为经营实体的管理体制,给地方政府适当放权。这些政策极大地调动了各方面投资电力项目的积极性,较快地形成了多元化投资主体合资办电厂的局面。从1988年开始,中国连续11年年均新增装机容量1000万千瓦以上,有效地增加了电力的供给。投资体制的改革使中国发电市场向所有投资者开放,国家电力公司拥有的发电厂比例逐步下降,现已降至50%。多元投资主体的出现对政企合一下的垄断体制形成了巨大冲击,但是电力工业的基本矛盾并未解决,尤其是市场竞争机制未得到触动。

1998年3月,电力部和水利部电力管理局撤销, 成立了国家电力公司并脱离政府序列,开始在市场经济轨道中以企业的行为方式运行。国家电力公司成立之后,将以政府为主体的供电模式向以市场经济为主体的办电模式转型。同时,中央有关部委收回电力项目审批权和电价定价权。管理体制改革后,虽然实行政企分离,国家电力公司不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但依然保持纵向一体化的垄断格局。

电力投资体制和管理体制改革虽然与引入竞争的改革没有直接关系,但是形成了引入竞争的改革的初始状态。为了勾画出这一初始状态的形成过程,可用图二描述传统的纵向一体化的电力产业组织结构。电力行业不仅在发电、输电和配电等环节实行纵向一体化,而且实行横向一体化,只有一家电力供给者,产权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企结合的管理经营方式。从发电、输电到配电等环节的资产所有者都是国家。这种传统的电力体制存在三个方面的弊端:由于纵向、横向一体化所引起的垄断而带来的效率损失;政企不分的管理体制的低效率;电力生产的投资主体单一。这三个方面的弊端致使中国电力发展滞后于整个经济发展。1985年开始进行的投资体制改革的一个核心内容是在发电环节逐步放松对电力工业的进入管制和价格管制,出现了中央、地方和社会其他方面集资或独资兴建的独立发电企业。对新建的电厂实行了“还本付息”电价。同时,实行以省为经营实体的管理体制,给地方政府适当放权。这一轮改革后的形成的电力产业组织结构如图三所示。

附图

图二 传统纵向一体化的电力产业组织结构

附图

图三 发电环节放开准入后的电力产业组织结构

由图三可以看出,经过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电力投资体制的改革,中国的电力产业组织结构发生了变化。在发电环节形成了独立的发电厂,它们没有一体化到输配电环节,输配电环节拥有自己的发电厂。同时,在输电和配电采取横向非一体化,形成“省为实体”的格局。虽然发电环节放开准入后,解决了电力生产的投资主体单一进而增加了发电环节的投资建设;把行政职能从企业中剥离出来的管理体制改革解决政企不分的管理体制带来的的低效率问题。但是并没有解决由于纵向所引起的垄断而带来的效率损失。由于发电环节虽然有各种独立的经济主体,其所生产的电由还本付息价格出售发输配一体化了的国家电力公司,批发市场上的单一的购买者形成买方垄断,这样各发电厂商之间不存在竞争,他们所面临的问题就是其所生产的电能否上网,在电力供给过剩的时期,优先上网的肯定是一体化到输配环节的发电厂,这不利于没有实现一体化的发电厂商(注:1998年7月,二滩水电站在投产后未能将所发水电全部售给电网,经济学家和舆论同声谴责,认为这是垄断体制带来的恶果(当时电力行业由国家电力公司统一经营,部分电厂为其直属企业,人称“亲生儿子”,二滩则为独立发电企业,人称“非亲生儿子”)。)。另外,由于在输配环节采取横向非一体化,就会造成省际之间的电力交易壁垒,形成行政垄断。由此可见,到20世纪90年代后期,集中于中国电力行业的最主要矛盾在于行业垄断,并且存在一定程序的行政垄断。这就是中国电力行业引入市场竞争的改革的初始状态。

三、通往竞争之路

(一)在发电环节引入竞争的改革及其局限性

为了打破垄断,引入市场竞争,2002年4月, 国务院正式批准了《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电力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健全电价机制,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电力发展,推进全国联网,构建政府监管下的政企分开、公平竞争、开放有序、健康发展的电力市场体系。

为了在发电环节引入竞争机制,首先要实现“厂网分开”,将国家电力公司管理的电力资产按照发电和电网两类业务进行划分。发电环节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将国家电力公司管理的发电资产直接改组或重组为规模大致相当的5 个全国性的独立发电公司,逐步实行“竞价上网”。电网环节分别设立国家电网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下设华北、东北、华东、华中和西北5 个区域电网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主要负责各区域电网之间的电力交易和调度,并参与跨区域电网的投资与建设;区域电网公司负责经营管理电网,保证供电安全,规划区域电网发展,培育区域电力市场,管理电力调度交易中心,按市场规则进行电力调度。区域内的省级电力公司可改组为区域电网公司的分公司或子公司。

2002年12月,五大全国性的独立发电公司和两大电网公司已经正式成立,形成了新的电力产业组织结构。对国家电力公司进行分拆重组,在发电环节形成各独立的发电厂,发电环节从与输配电环节实现纵向非一体化。输配电环节实现一定程度上的横向一体化,区域电网范围内实现输电和配电的横向一体化,并拥有统一的网络电流控制中心,各区域电网之间的交易则由全国范围内横向一体化了的国家电网公司执行。图四反映了这些改革实施后的电力产业组织结构,也即是当前中国的电力产业组织特征。

附图

图四 引入竞争改革后的电力产业组织结构

图四所示的电力产业组织模式是一种有限竞争的形式,在发电环节存在各家竞争性的独立发电厂商,而输电和配电环节仍然实行纵向一体化,区域内的省级电力公司改组为区域电网公司的分公司或子公司。这样竞争性的发电厂商只能将电卖给电网公司,在批发市场上,电网公司形成买方垄断,而在零售市场上,电网公司(下属电力公司)对最终用户仍是完全垄断的。在这种模式下,电力公司一般与独立发电厂商签订长期(电厂寿命周期)购售合同,合同价格作为捆绑电费的一部分,市场风险、技术风险和发部分信用风险都转嫁给最终用户。实际上,这只不过是用准一体化形式替代了原来的纵向一体化形式,这种准一体化的模式是由于发电资产的专用性——只能通过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电网传输给用户——引起的,在批发市场买方垄断的条件下,就需要有电厂寿命周期合同。合同电价包括两部分,一是为回收独立发电厂商固定成本而确定的固定年费用,二是为回收生产每单位电能的可变成本而确定的费用。在这种准一体化的模式下,购售电合同中有关技术标准、燃料和电厂设置地点通常由电网公司规定,这就损害了竞争的有效性,因为新技术、新燃料和新地点的选择能够获得较高的效率。为了在批发市场引入竞争,中国积极推进大用户和发电厂直接签订购售电合同的试点工作,但是,由于电网公司是批发市场上最大的购买者,同时电能必须通过电网传输,大用户和电网公司作为批发市场上的买方,他们无法进行公平竞争。

(二)未来改革路径——一种竞争性电力产业组织模式

通过组建国家电力公司,使其脱离行政职务,并把国家电力公司拆分为国家电网公司(下设区域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和五家独立的发电企业,实现输配电环节与发电环节的纵向分离,在发电环节实现了一定程度的有限竞争。但是,由于在批发市场上,纵向一体化输配电环节区域的电网公司形成买方垄断,在零售市场上,作为区域电网公司下属公司的电力公司对最终用户形成卖方垄断。批发市场的买方垄断格局与发电企业资产的专用性相结合,必然逐渐导致独立发电商与电厂力公司间的长期购售电合同,从而形成准一体化的电力产业组织模式,这损害了竞争的有效性。因此,中国当前的电力运行模式是改革路径上的一个过渡模式,并不是改革的目标模式。为了实现把竞争引入电力行业的电力体制改革目标,改革需要进一步深化。

在发电与输电实现纵向分离后,阻碍竞争的因素就是由于输配售电环节的纵向一体化带来的,作为深化引入竞争改革的重要一步,就是要实现输配售电环节的纵向分离,把输电网络和网络电流控制中心(系统调度中心)独立出来。电网的自然垄断性决定了不可能用两个高压输电干线网络来竞争性提供输电服务,电网的横向一体化是由其成本函数特征所决定的,如果电网公司参与批发市场的竞争,则垄断将是不可避免的。网络电流控制中心作为系统的调度者,如果参与批发市场的竞争,则利益冲突也将是不可避免的。在中国当前的电力体制下,国家电网公司下设的华北、东北、华东、华中和西北5个区域电网公司负责经营管理电网,保证供电安全,规划区域电网发展,培育区域电力市场,管理电力调度交易中心,按市场规则进行电力调度。区域内的省级电力公司可改组为区域电网公司的分公司或子公司。这样区域电网公司在区域范围内实现了电能传输服务的垄断,同时,国家电网公司主要负责各区域电网之间的电力交易和调度,并参与跨区域电网的投资与建设,这就实现了全国电网和网络电流控制中心的横向一体化。这种横向一体化中国这样一个地区间资源禀赋差异明显的国家实现电能资源的合理调度、配置是必须的,但是横向一体化又不可必免地将导致垄断。解决这一两难困境的办法就是把垄断留在传输服务并对之加以严格的监管。这就要求把输电环节从配电和售电环节中独立出来,电网公司和网络电流控制中心不参与批发市场上的竞争,而只是为交易双方提供传输和调度服务并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我们用下图来形象地描述这种实现把输电环节从纵向一体化模式从独立出来后的电力产业结构。

如图五所示,输电网络和网络电流控制中心独立出来后,在批发市场上,卖方是多家独立的发电厂商,买方是多家提供配电服务的电力公司和多家大用户,按照这种模式,发电环节和批发市场上的买方就是真正意义上的竞争性的,发电环节不再需要按照成本管制来制定价格,可以放松管制,进入竞争性的批发市场销售。由于工业用户的用电量占社会用电量大,且工业用户数少,让大用户进入竞争性批发市场,他们可以与配电公司展开公平的竞争。

附图

图五 竞争性的电力产业组织结构

对于零售市场的竞争问题,在中国当前的电力体制下,中小用户没有选择供电商的权利,只有当地电力公司一家供应商。零售市场上的单一供电商对最终用户而言就是完全的卖方垄断,这就损害了竞争。虽然配电企业的成本函数也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自然垄断性质,但是不同于电网,电力公司可以分拆。一个地区不能存在多个竞争性的高压传输干线网络,但是,竞争性的配电线路却是可以在零售交易市场上存在,这样,中小用户可以选择供电商,零售市场的竞争得以实现。当然,由于配电企业成本函数特征,一个特定区域的配电公司的数量不可能太多,否则可能形成寡头竞争格局,并不是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为了在销售领域分散化以促进竞争,可以在零售市场引入零售商,进而把配电环节与销售环节分开,但是,这样做需要有较高的交易成本。

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刚从传统电力体制走出来的国家来说,图五所示的竞争性的电力产业组织模式是一种合理的目标模式。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传统的纵向一体化的电力行业所累积起来的垄断影响了电力行业的运行效率,在电力行业中引入竞争被认为是有利于效率的提高,在过去的10多年中,尚没有一个国家引入竞争的国家倒退回原来的垄断之路,这本身足以显示竞争是有益,这种有益性包括电价的下降、新技术的采用和客户投诉的日趋减少等。以引入竞争为特征的新一轮中国电力体制改革,是中国经济市场化进程中的一个部分,也将提高行业运行效率以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当然,改革并不是在一张白纸上来进行图画,而是会有路径依赖。在通往竞争之路进程中,现有的改革特征为:把发电环节独立出来,实现输电与发电的纵向非一体化;输配电环节仍然是实行纵向一体化;电网公司下属电力公司,参与电力的购售,销售环节一体化到电力公司;打破“省为实体”的格局,在区域内实现输电网络的横向一体化和网络电流控制中心的横向一体化,并通过国家电网公司,实行电网全国范围内的横向一体化;除一些独立的发电厂之外,发电、输电、配电等环节的电力资产属于国有;正在建立独立的电力监管机构,电力项目的审批权和定价权仍由中央政府执行。

以上特征下的现有电力体制在发电环节放开了准入,其目标是实现竞价上网,在发电环节率先实现竞争。而这样的体制只是一种有限竞争的模式,因为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输电网络参与市场竞争,成为批发市场上的单一买方和零售市场上的单一卖方,这不利于公平竞争。不仅如此,在批发市场单一买方格局下,必然将走向买卖双方以电厂寿命周期为限的长期合约,进而形成准一体化的市场格局。因此,要实现真正的公平竞争,改革必然深化。在分析的基础上,特提出电力体制深化改革的政策建议。

1.实行输电环节与配电环节的纵向非一体化,电网公司不参与电力市场上的买卖,而是直接提供输电服务,作为补偿,收取“过网费”。电网企业特殊的成本函数决定了其自然垄断性,如果电网公司参与市场上的购售电活动,单一买方格局必然造成垄断,即使大用户直接向发电厂购电,也需要其竞争对手——电网公司的输电服务,这就无法保障公平竞争。

因此,要实现真正的竞争格局,必须把电网公司独立出来,并形成独立的网络电流控制中心,电网公司和网络电流控制中心不参与批发市场上的竞争,而只是为交易双方提供传输和调度服务并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这样就可以把垄断留在输电服务环节并通过独立的电力监管机构监管其经营活动和服务价格。

2.拆分地方电力公司,鼓励大用户直接与发电厂商订立购售电合同,在批发市场上形成多家买方竞争的格局,在零售市场上,用户有选择电力公司的权利。在中国当前的电力体制下,中小用户没有选择供电商的权利,零售市场上的单一供电商对最终用户而言就是完全的卖方垄断,这就损害了竞争。不同于电网,电力公司可以分拆,竞争性的配电线路是可以在零售交易市场上存在的。当然,由于配电企业成本函数特征,一个特定区域的配电公司的数量不可能太多,容易形成寡头竞争格局。

为了在销售领域分散化以促进竞争,可以在批发市场上实现各配电公司与大用户公平竞争的基础上,在零售市场引入零售商,进而把配电环节与销售环节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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