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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1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138(2003)03-0017-03
近几年是我国劳动力供给的高峰期,每年新增劳动力达到1200万~1300万人;2001年底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有515万人,还有680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约有1.5亿剩余劳动力需要转移。而按我国目前经济增长和就业增长状况推算,每年能增加的就业岗位为800万个左右。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总量矛盾非常突出。因此,中国就业问题不可避免地会越来越突出,再就业应该成为各级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
就业形势突出,但并不十分严峻
就业形势是否能够用“十分严峻”一词来概括,既要从社会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也要用科学的态度来分析。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上个世纪80年代末,我国公布的城镇登记待(失)业率才1.8%,而现在城镇登记失业率已达3.6%(2001年底),失业率确实上升了。我国在10来年的时间里,失业率上升了100%。如果从传统计划经济的观点来看,失业率确实是高的,上升速度也确实太快。但是,从建国50年的时间尺度来看,也没有建国初期的失业率水平高,详见下表。
1949~1955年中国城镇登记失业状况
如果放在市场经济这样一个大的范围,用世界的眼光来看,我国的失业率并不特别高。谈到失业率,我们一定要用准确、科学的概念来表述它。目前失业率有几种:一个是“城镇登记失业率”,一个是“城镇调查失业率”,再一个就是“不充分就业率”。
首先,说说“城镇登记失业率”。2001年,我国的城镇登记失业率3.6%,而全世界的平均值为7%。即使按照有些人计算的,把各类企业下岗职工中没有工作,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和各类学校毕业生没有找到工作的也计入失业的话,我国的城镇登记失业率也只是7%多一点,与世界平均数基本相当。
其次,说说“城镇调查失业率”。如果不分户口,只根据居住地和工作情况统计,国家统计局做过调查。结果是中国城镇的调查失业率也就是5.3%左右,农村的失业率只是0.6%。如果城乡统算的话,失业率只是1.9%。
由于户籍制度的关系,我们的统计体制可能把中国的城乡和乡村的实际失业率夸大了。中国城镇的失业问题,与中国的城市的人均GDP一样,也存在被高估的现象。比如北京,本地人口1100万,外地人口320万,外地人对北京GDP总量是有贡献的,而算人均GDP的时候,并没有把他们包括进去,偏差的存在是毫无疑问的。从全国来看,城镇失业率计算公式的分母少算了8000万,农村剩余劳动率(也有人称为农村失业率)计算公式的分子多算了8000万,由于城镇农民工的失业率不到1%,所以真实的城镇失业率和真实的农村失业率可能都没有那么高。按这样的统计口径来看,中国的城镇失业率就会由7%左右下降到5%左右。
第三,说说“不充分就业率”。不充分就业率,比城镇失业率更宽泛一些,严格地讲城镇登记失业率统计的是一点工作也不做的人,而不充分就业率里统计的是,一周时间之内,劳动时间不足本国法定工作时间一半的人。拿我们国家来说,一周工作时间是40个小时,那么,一周工作时间不到20个小时的人就是不充分就业者。中国的不充分就业率是31%,全球不充分就业率是33%左右。按照这样的标准,中国的失业问题似乎也不能说特别严重。
完善失业统计,并轨下岗人员
目前,我们的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管理制度都不是很完善。
登记失业人员里有许多人在就业,还有相当一部分人失业人员没有去登记,这些都涉及到按什么标准来判定失业。其中有观念问题,也有概念问题。典型调查发现70%的登记失业人员中,有40%的下岗职工找到事情做了,可能由于收入低、工作不稳定,他们不认为那就是就业。因此,除了保留登记失业率统计以外,我们还应公开调查失业率的统计,做到两率并行不悖。
目前,我国已经加入了WTO,这就要求我们的许多工作尽量按照国际标准进行规范。我国的统计工作也是如此,要逐步按照国际通行的标准,规范我们的统计行为,包括指标设置、指标定义、调查方法,以及数据的发布方法等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制定的“数据公布通用系统(GDDS)”,就是这样一个国际通用的一般数据发布标准。同GDDS规定的标准比较,我国各类数据的发布有些达到了要求,有些接近要求,有些还存在一定差距。那么,按GDDS的要求,劳动力市场统计包括就业、失业和劳动报酬三个方面的内容。总的看来,劳动力市场统计在指标范围、频率和及时性上,基本达到了GDDS的要求,但在按季度公布城镇就业、失业情况方面,还有一定的差距,即使按年度公布的失业率也只有登记失业率,未公布调查失业率。
(一)完善失业调查体制和方法
现在,内部掌握的调查失业率也有需要完善的地方。众所周知,我国的劳动力调查是与人口调查结合进行的,工作任务由国家统计局人口司统计人员承担。这种体制和组织的优点是:人口与劳动力统计可互为补充,可能利用人口框推出劳动力的各项绝对数,可以简便地分出城镇和乡村等。但是,这种体制的缺陷也是致命的。主要有:
1.失业有其严格的统计定义,调查工作必须认真细心,对调查员的素质有较高的要求。但人口调查没有专职调查队伍,到县一级统计部门就没设专职人口统计人员,调查前临时凑,调查员更是临时找,根本不能保证素质。
2.抽样调查的特点之一是:最终样本点越随机分散,代表性就越强。但人口调查受经费和力量限制,只能按小区来抽取样本,小区的规模还相当大(1998年时有的小区达400多人),这一规模对调查人口变动影响不大,但对调查失业问题则影响明显。近两年,国家统计局人口司也在力争压缩小区规模,增加小区个数,但下面又要求大幅度增加调查经费。虽然已给这项调查增加了很多经费,但只能是“杯水车薪”,达不到预期目的。因此,实践证明,人口司不能承担失业调查任务。失业调查可由国家统计局城调队承担。
这样可避免上述两方面的问题外,还有以下几方面优点:(1)从国外的调查系统看,失业调查总是与住户调查密切联系的,也可以说是住户调查的基础数据,失业资料与收入资料也有很强的相关关系。(2)城调队有自己的专职调查队伍,最终样本点是户,调查质量将会提高,在减少最终样本的前提下,调查资料也将对较大的城市有较强的代表性,这也将调动各市参与此项调查的积极性。(3)城调系统上下形成网络,信息传输反馈快,在不增加多少经费的前提下,也能保证每季度调查一次。(4)从我国统计调查体制改革方向看,全部入户调查都应由城乡两支调查队承担,这样可减轻各级统计系统的压力,保证调查质量。据了解,前几年有一些市的城调队组织了失业调查,效果很好。
(二)关于特殊人群的分类处理
在确定调查失业定义时,有两类人员需要特别研究:
一是农村劳动力中有无失业人员。目前占主导地位的观点认为,我国在农村实行的是土地集体所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法律上禁止土地的买卖和兼并,所以农民在理论上讲都有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只要从事生产劳动,就能够获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因而在农村不存在失业问题。现在大部分市场经济国家也持这种看法。然而,我国的国情是农村土地少,劳动力多,在目前主要采取手工劳动的情况下,农村还剩余1亿多劳动力,如实行专业化协作和机械化耕作,剩余的劳动力则更多。这些劳动力之所以没有成为失业人员,主要是户籍管理等方面的限制。因此从长远考虑,失业率调查应包括农村地区。由于现阶段这方面的理论准备和实际操作问题都还没很好解决,可暂不对农村进行有关失业率的调查。但在城镇失业率的调查中,有两种农村劳动力是需要考虑的:第一种是城市近郊部分农民的耕地已被城市建设全部征用,政府虽付给一定量的补偿金,但并不负责给这些劳动力提供就业岗位,他们除了户口仍是白色的本子(即农业户口)外,与城镇人员并无本质区别。第二种是部分农村劳动力长期脱离土地进城谋生,有的在城镇已常住半年以上。这两种人可视为失业人员。
二是下岗职工是否应统计为失业人员?单位出现下岗职工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深化过程中出现的新的劳动现象。目前国家统计局关于下岗职工的统计分类界定,对下岗的解释是:“由于单位经营等原因,部分职工离开工作岗位回家,但与单位仍保留了形式上的劳动关系。”
调研结果显示下岗职工与单位的关系是多种多样的。有的下岗职工仍定时从单位领取一定的生活费并能在单位报销医药费;有的下岗职工则没有从单位领取生活费而只能报销医药费;有的下岗职工则仅与单位保留一纸劳动关系,而没有实际上的经济关系(有的地区称为“两不找”)。下岗职工实际所处的状态也是多种多样的。有的下岗职工已通过各种渠道实现了再就业;有的下岗职工正采取各种方式寻找工作;有的下岗职工没有寻找工作的行动。在不同的地区,上述情况占下岗职工总数的比重也是不相同的。一般说来,沿海发达地区下岗职工再就业率最高,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下岗职工再就业率最低。
总而言之,职工大批下岗是中国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的一种非规范性的劳动现象。因为在一般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生产任务不饱满就应相机辞退职工,企业停产职工就应另谋职业。而在我国因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项制度发育不健全,还不能让大批职工成为社会上的失业人员,于是就出现了下岗的现象。经政府有关部门多次研究论证,对下岗职工的处理办法是:下岗职工中如正在寻找工作则应统计为失业人员,已经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和没有再就业要求的下岗职工不能统计为失业人员。至于下岗职工从原单位领取的生活费,从性质上看是单位代替政府发放的失业救济金;下岗职工到原单位报销的医药费,从性质上看是单位代替社会支付的医疗保险金。
(三)扫除障碍,尽快并轨
中国失业率上升得很快,问题主要出在参照系上,主要原因在于和计划经济时期的对比。从前国有企业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不计较单个企业经济效益的,把社会目标,比如就业等问题作为企业的目标。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起来以后,体制转换带来了经济增长方式的变化,又有劳动力工作岗位要调整,加剧了下岗和失业。
市场经济运行而产生的失业不是我们所能随意控制的。但经过这些年下岗潮的冲击,“急风暴雨式下岗”的时代已经过去了,“十五”期间,政府把城镇登记失业率的控制目标定在5%以下,经过努力是可以实现的。
目前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障碍主要是算账的问题,一是经济补偿金,大约相当于下岗职工一年的平均基本工资;二是所谓“三欠”问题,其中包括国有企业欠下岗职工的集资款、国有企业拖欠下岗职工的未发工资、国有企业拖欠下岗职工的未报医药费。这些钱如何算,怎样挤出这笔钱是一个现实问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后的失业保险金现在看来问题不大。
促进就业: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优先目标
尽管目前中国的失业率不是十分严峻,由于在未来一段时期内失业率将继续攀升,我们必须引起高度的关注。
目前,中国正处在工业化的中期,下岗和失业作为工业化的必然产物,使得促进就业不仅仅是一项阶段性的目标,而且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在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由于市场机制的作用,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产生的失业问题日益显性化,使再就业问题成为当前的重中之重。所以,就业是长期的问题,下岗职工再就业是迫在眉睫的问题。既然长期的客观规律和近期的特殊情况交织在一起,我们不能简单地采取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办法来处理,而必须从战略高度重新审视就业问题,把促进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优先目标,争取找到办法。
众所周知,就业不仅具有经济意义,而且具有社会意义,使劳动者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参与者,是获得社会的承认和自尊的需要。
国际经验表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全消灭失业是不可能的。但是,把失业率限制在自然失业率水平,实现充分就业却可以成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从宏观经济学来看,就业是一种派生的需求,是由资本、技术和市场来派生决定的;从微观经济学来看,劳动者自谋职业和创办小型企业,也能够增加就业,但是这些活动仍然受到资本、技术和市场等条件的制约。一般说来,解决就业问题有两种办法:一种是事前解决,从战略上安排好,重在治本;另一种是事后解决,从战术上进行修补,重在治标;两者都发生作用,但是前者的效果更加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因此,从根本上解决就业问题,要把促进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优先目标来考虑,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利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收入政策调控失业率。2.保护就业弱势群体。3.维护就业公平。4.积极开发人力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