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的出使郎官与地方监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唐朝论文,地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38-0460(2009)02-0042-09
关于唐朝中央对地方政府的监察形式,以往的研究多注重御史台的巡按机制、唐前期的采访按察使制度以及唐后期度支盐铁巡院,对派遣监察使臣虽有论述,却尚未对出使郎官与地方监察的关系予以应有的关注。[1]而且,唐朝有关诏敕中的“出使郎官、御史”及“郎官、御史”,有些古籍校点本有作“出使郎官御史”或“郎官御史”者,[2]即视之为一种官员,今人论著或径加引用。其实应该是“出使郎官”、“出使御史”或者“郎官、御史”,指两种官员。故唐朝出使郎官与地方监察的关系仍有待进一步探讨。
郎官出使是唐朝出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出使,是指官员受皇帝派遣去宣喻帝旨或完成某一项使命,他们被称为“制使者”或“制使”。《唐律疏议》卷一《名例》的《疏议》曰:“制使者,谓奉敕定名及令所司差遣者是也。”有唐一代,奉命出使者不少,所衔使命繁多。若按其身份,我们可将出使者分为两大类,并观察其出使与地方监察的关系。
第一大类是宦官出使,时称“中官出使”、“中使”。唐朝前期“中使”主要在京城来往于宫廷内外,出使外地者不多。安史之乱后,宦官干政加剧,“中使”几成宦官的代名词。众所周知,唐后期中使在政治、军事、刑狱、外交、财政等各种场合频繁出现,是宦官专权的重要表现形式。不过,中官虽然狐假虎威,出使对地方影响不小,回宫复命也可能反映一定的吏治与民情,但中官出使却未见被唐朝正式纳入地方监察的体系。
第二大类为朝官出使。例如,贞观二十年(646)正月丁丑,唐太宗派遣大理卿孙伏伽、黄门侍郎褚遂良、尚书左丞杨纂、太子詹事张行成、太仆少卿萧铣、光禄少卿冯怦、司农卿达奚怀义、雍州司马李督慎、给事中张睿册、御史中丞唐临;中书舍人崔仁师、柳奭;太子中允宇文节、太子中舍人贺会壹、万年县令宋行质、长安县令李乾祐、户部郎中刘翁勃;刑部侍郎刘燕客、王昕;尚药奉御长孙知人;大理正郭文宗、李镜玄等,“以六条巡察四方,各以澄清为务,多所贬黜举奏。”[3]这22人大部分是朝官。从《册府元龟》卷一六一至一六二所记载的唐朝命使资料来看,出使者多数是朝官,从地方官选派的较少。
朝官出使又可分为四种,他们与地方监察的关系各有不同。
一是御史台的监察御史、殿中侍御史。御史台是唐朝最高的监察机构。按《唐六典》卷十三《御史台》规定,监察御史“掌分察百僚,巡按郡县,糺视刑狱,肃整朝仪”。殿中侍御史“各察其所巡之内有不法之事”,包括“诸州纲典贸易隐盗、赋敛不如法式”。因此,出使是监察御史和殿中侍御史履行其法定职责的必要形式,是唐朝中央对地方实施监察的重要形式之一。
二是大理寺评事。大理寺“掌邦国折狱详刑之事”,[4]是唐朝最高司法部门。大理寺属官有从八品下的评事,贞观二十二年(648)置十员,后加至十二员,“掌出使推覆”,[5]即负责外出复审刑事案件。如果大理寺评事是单纯出使复审案件,则是履行本职工作,不属于进行地方监察。不过,唐朝大理寺评事出使或有摄御史的,如武则天长寿元年(692),“有上封事言岭表流人有阴谋逆者,乃遣司刑评事万国俊摄监察御史就案之,若得反状,斩决。国俊至广州,遍召流人,拥之水曲,以次加戮,三百余人,一时并命,然后锻炼曲成反状”。[6]玄宗朝孙逖《送赵评事摄御史监军岭南》诗云:“议狱持邦典,临戎假宪威。风从阊阖去,霜入洞庭飞。篁竹迎金鼓,楼船引绣衣。明年拜真月,南斗使星归。”[7]唐中央让大理寺评事“假宪威”出使,应该有让他们顺带监察地方的用意。但这种例子少见,说明唐朝中央对地方监察基本上不借助大理寺评事出使这一司法常规。
三是郎官。据《唐六典》统计,尚书省、门下省以郎中、员外郎、郎为名的官员共78名,其中尚书省二十六司合计66名,为数最多。这些官员或被统称为“两省郎官”。①不过,唐人称“郎官”通常指尚书省的郎中、员外郎。如《唐会要》卷五七《尚书省诸司上·尚书省》载:“故事,叔父兄弟不许同省为郎官。格令不载,亦无正敕。贞观二年十一月,韦叔谦除刑部员外郎。三年四月,韦季武除主爵郎中。其年七月,韦叔谐除库部郎中,太宗谓曰:‘知卿兄弟并在尚书省,故授卿此官,欲成一家之美,无辞稍屈阶资也。’”《新唐书·韦凑传》称韦家“自叔谦后,至郎中者数人,世号‘郎官家’”。
郎官出使在唐代一贯有之。如永徽二年(651)正月,高宗诏曰:“去岁关辅之地,颇弊蝗螟,天下诸州,或遭水旱,百姓之间,致有罄乏。……今献岁肇春,东作方始,粮廪或空,事资赈给。其遭虫水处有贫乏者,得以正、义仓赈贷。雍、同二州,各遣郎中一人充使存问。”[8]开元十九年(731),突厥毗伽可汗之弟左贤王阙特勒死,玄宗“使金吾将军张去逸、都官郎中吕向奉玺诏吊祭,帝为刻辞于碑,仍立庙像,四垣图战阵状。诏高手工六人往,绘写精肖,其国以为未尝有”。[9]据韩愈撰汴州刺史、充宣武军节度副大使、知节度事董晋《行状》所述,董晋死于贞元十五年(799)二月三日,德宗“使吏部员外郎杨于陵来祭,吊其子,赠布帛米有加”。②穆宗长庆元年(821)改元大赦文称:“中使及郎官、御史奉使所在,并不得与人事物。”[10]可见郎官出使与中官出使、御史出使是三类使者。
四是常参官。《唐六典》称:“凡京师有常参官,谓五品以上职事官、八品已上供奉官、员外郎、监察御史、太常博士。供奉官,谓侍中,中书令,左、右散骑常侍,黄门、中书侍郎,谏议大夫,给事中,中书舍人,起居郎,起居舍人,通事舍人,左右补阙、拾遗,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侍御史,殿中侍御史。”③常参官的“出衔制命”,如武则天垂拱元年(685)四月,尚书左丞狄仁杰充江南安抚使。“吴楚多淫祠,仁杰一切焚之,凡除一千七百所。”[11]开元年间,玄宗曾“自为文,勒石西岳”,派左拾遗吕向为镌勒使。[12]徐安贞《送吕向补阙西岳勒碑》诗云:“圣作西山颂,君其出使年。勒碑悬日月,驱传接云烟。寒尽函关路,春归洛水边。别离能几许,朝暮玉墀前。”[13]狄仁杰、吕向均属常参官出使。
《唐六典》所说的“常参官”虽然包括一部分郎官,但从唐朝有关公文来看,说到“朝官出使”时,“常参官”与“郎官”是有区分的。文宗开成五年(840)六月,御史中丞黎植奏:“伏以朝官出使自合驿马,不合更乘檐子。自此请不限高卑,不得辄乘檐子。如病,即任所在陈牒,仍申中书门下及御史台,其檐夫自出钱雇。节度使有病亦许乘檐子,不得便乘卧舆。宰相、三公、师保、尚书令、正省仆射,及致仕官疾病者许乘之,余官并不在乘限。其檐子任依汉魏故事,准载步舆,步舆之制,不得更务华饰。其三品已上官及刺史赴任,有疾亦任所在陈牒,许暂乘,病瘥日停,不得驿中停止,人夫并须自雇。”对此提案,中书门下认为:“台司所奏条流檐子事,更须商量。其常参官或诸司长史品秩高者,有疾及筋力绵怯,不能控驭,望许牒台,暂乘檐子,患损勒停。其出使郎官中路遇疾令自雇夫者,若所诣稍远,计费极多,制下检身,不合贷借,轻赍则不济所要,无偏则不可支持。如中路遇疾者,所在飞牒申奏,差替去。以此商量,庶为折衷。余请依御史台所奏。”[14]从这份出使者途中患病如何选择交通工具的议案来看,其中的“出使郎官”应包括名列《唐六典》“常参官”的八品以上郎官之出使者。换言之,中书门下所谓“常参官或诸司长史品秩高者”出使,并不包括八品以上的郎官出使。长庆元年(824)四月,穆宗下敕处理“中使”乘馆驿递马事宜,同时规定:“其常参知官出使,及诸道幕府军将等合乘递者,并须依格式。如有违越,当加科贬。”[15]可见“常参官出使”既不同于“中官出使”,也不同于“郎官出使”。
从地方监察的角度观察,我们发现唐朝“常参知官出使”与“出使郎官”的最大区别在于,经过安史之乱,“出使郎官”被唐中央正式纳入地方监察系统之中。
“出使郎官”在唐朝前期是否兼有监察地方的使命?史籍语焉不详。《旧唐书》卷一二八《颜真卿传》载,代宗时,宰相“元载引用私党,惧朝臣论奏其短,乃请:百官凡欲论事,皆先白长官,长官白宰相,然后上闻”。检校刑部尚书知省事颜真卿即上疏说:“御史中丞李进等传宰相语,称奉进止:‘缘诸司官奏事颇多,朕不惮省览,但所奏多挟谗毁;自今论事者,诸司官皆须先白长官,长官白宰相,宰相定可否,然后奏闻者。’臣自闻此语已来,朝野嚣然,人心亦多衰退。何则?诸司长官皆达官也,言皆专达于天子也。郎官、御史者,陛下腹心耳目之臣也。故其出使天下,事无巨细得失,皆令访察,回日奏闻,所以明四目、达四聪也。今陛下欲自屏耳目,使不聪明,则天下何述焉。”据颜真卿此说,似乎郎官、御史“出使天下,事无巨细得失,皆令访察,回日奏闻”是唐初以来的制度。据说,武则天时,“朱前疑浅钝无识,容貌极丑。上书云‘臣梦见陛下八百岁’,即授拾遗,俄迁郎中。出使回,又上书云‘闻嵩山唱万岁声’,即赐绯鱼袋。未入五品,于绿衫上带之,朝野莫不怪笑”。[16]这不失为一个例证。不过,这种“事无巨细得失,皆令访察,回日奏闻”虽然带有一定的地方监察性质,却有很大的随意性,与后来明令赋予他们指定的地方监察使命有明显区别。目前似未发现唐朝前期有关地方监察的诏敕、公文中有明文规定出使郎官必须负起特定的地方监察使命。
经过安史之乱,出使郎官才逐渐被赋予地方监察的特定使命。如大历六年(771)四月,代宗诏:“自今后别驾、县令、录事参军有犯赃私,并暗弱老耄疾患不称所职、户口流散者,并委观察节度等使与本州刺史计会访察,闻奏与替。其犯赃私者便禁身,推问具状闻奏。其疾患者准式解所职。老耄暗弱及无赃私才不称职者,量资考改与员外官。余官准前后敕处分。其刺史不能觉察,观察节度使具刺史名品闻奏。如观察节度管内不能勾当,郎官、御史出入访察闻奏。”[17]六月,代宗又下诏:“自今已后,所在不得闭籴及隔截榷税,如辄违犯,所繇官节级科贬,仍委御史台及出使郎官、御史访察闻奏。”[18]《新唐书》卷一四二《杨绾传》载,代宗采纳宰相杨绾关于中央加强对州刺史任免权的控制建议,规定:“刺史不称职若赃负,本道使具条以闻,不得擅追及停,而刺史亦不得辄去州诣使所。如其故阙,使司无署摄,听上佐代领。”并“诏郎官、御史分道巡覆”。
唐后期郎官充任“制使”也更为多见。如建中元年(780)二月,德宗派遣11名黜陟使分往各地实施两税法,以右司郎中兼侍御史庾何巡京畿,职方郎中刘湾往关内,刑部员外郎裴伯言往河东、泽潞、磁邢等道,司勋郎中韦祯往山南西道、剑南东西川,礼部郎中赵赞往山东、荆南、黔中、湖南等道,谏议大夫吴(洪)经纶往魏博、成德、幽州等道④,给事中卢翰往河南、淄青、东都畿等道,吏部郎中李承往淮西、淮南等道,谏议大夫柳载往浙江东西道,刑部郎中郑叔则往江南、江西、福建等道,礼部员外卫晏往岭南五管。[19]其中有8人是郎官。元和四年(809)正月,宪宗派遣左司郎中郑敬出使淮南、宣歙,吏部郎中崔芃出使浙西、浙东,司封郎中孟简出使山南东道、荆南,京兆少尹裴武出使江西鄂岳等道赈恤旱灾,郎官占了3/4。
当然,唐朝后期出使郎官在肩负特定使命的同时,如同前期一样也有“访求利病”的宽泛职责,所闻所见“事无巨细”均可向皇帝奏闻。例如,元和十四年(819),泽潞节度使郗士美卒,宪宗以库部员外郎李渤充吊祭使。李渤出使经过陕西之后,上疏极言“摊逃”致使税户不断逃亡之弊,“又言道途不修,驿马多死”。史载“宪宗览疏惊异,即以飞龙马数百匹,付畿内诸驿”。[20]因此,从宽泛的意义上说,唐后期出使郎官所兼地方监察职能与唐前期似无不同。
但是,资料显示,唐朝后期中央赋予出使郎官的地方监察使命在许多场合是特指的,或者说是具有强制性。这无疑是不同于唐朝前期的现象,值得重视。下面略予引证说明。
第一,司法监察。例如,长庆元年(821)正月三日穆宗《南郊改元赦文》称:“天下诸州府县官吏应行鞭捶,本罪不致死者,或假以责情,致令殒毙,宜委御史台及出使郎官、御史等切加访察闻奏。”[21]同年七月壬子,穆宗册尊号赦文:“刑狱所系,理道最切。如闻比来多有稽滞,一拘囹圄,动变炎凉。自今已后宜令御史台切加访察,每季差御史巡囚,事涉情故,或断给不当,有失政刑,具事繇闻奏。其天下州县,并委御史台并出使郎官、御史兼诸道巡院切加察访。”[22]宝历元年(825)正月七日敬宗赦文称:“天下诸州府县官应行鞭捶,本罪不至死者,假以责情,致令殒毙。每念于此,良增恻然。宜委御史台及出使郎官、御史等切加觉察,仍具事由闻奏。”[23]文宗开成五年(839)十二月十四日,中书门下上奏:“准律:窃盗五匹以上加役流。今自京兆、河南尹逮于牧守,所在为政,宽猛不同,或以百钱以下毙踣,或至数十千不死,轻重既违法律,多以收禁为名。法自专行,人皆异政。”建议“委中书门下五品以上、尚书省四品以上、御史台五品已上,与京兆尹同议奏闻,仍编入格令。……其强盗贼,法律已重,不在此限。仍委出使郎官、御史及度支、盐铁巡院察访,务令遵守,不得隳违”。[24]可见出使郎官监察地方司法的重点,在于地方官吏执法是否“法自专行,人皆异政”,以及处理刑狱案件稽滞等。
第二,财政监察。财政监察是唐朝后期中央赋予出使郎官的重要地方监察使命,具体内容包括赈恤、赋税稽征、仓粮加耗、边军粮食供给、馆驿供给等,其中两税法外加征是监察重点。例如,德宗贞元六年(790)二月制曰:“朕嗣守丕图,于兹七稔。每念万方所奉,惟在一人,百姓未康,岂安终食?故所以赈瞻优贷,思致乂安。方镇牧守诚宜遵奉,如有违越,委御史台及出使郎官、御史访察以闻。”[25]元和四年三月三日,宪宗《亢旱抚恤百姓德音》称:“诸道两税外据榷率,比来创制敕处分,非不丁宁,如闻或未遵行,尚有此弊,永言奉法,事岂当然?申敕长吏,明加禁断。如刺史承使牒擅于界内榷率者,先加惩责。仍委御史台及出使郎官、御史察访闻奏……其诸道进献,除降诞、端午、冬至、元正任以土贡修其庆贺,其余杂进除旨条所供及犬马鹰隼、时新滋味之外,一切勒停。如违越者,所进物送纳左藏库,仍委御史台具名闻奏。如诸道停进奉后尚务因循,或有聚敛,亦委出使郎官、御史察访闻奏。”[26]大和三年(820)十一月十八日,文宗大赦文称:“天下除二税外,不得辄有科配,其擅加杂榷率一切宜停,仍令御史台及出使郎官、御史并所在巡院严加访察。”[27]大和七年四月,御史台奏:“臣昨因岭南道擅置竹练场,税法至重,害人颇深,博访诸道,委知自太和三年准赦文两税外停废等事,旬月之内,或以督察不严,或以长吏更改,依前即置,重困齐民。伏望起今后应诸道自太和三年准赦文所停税外科配杂榷率等,复已却置者,仰敕到十日内具却置事由闻奏,仍申报台司。每有出使郎官、御史,令严加察访。苟有此色,本判官重加惩责,长吏奏听进止。”⑤太和七年八月七日,文宗在《册皇太子德音》中宣布:“天下诸州府应纳义仓及诸色斛斗,除准式每斗二合耗外,切宜禁断。仍委度支盐铁分巡院及出使郎官、御史切加访察。”[28]史载,“文宗尝召监仓御史崔虞问太仓粟数,对曰:‘有粟二百五十万石。’帝曰:‘今岁费广而所畜寡,奈何?’乃诏出使郎官、御史督察州县壅遏钱谷者。”[29]会昌二年(842)四月二十三日,武宗《上尊号赦文》称:“边戍御扞戎夷,士卒、衣粮最为切事,如闻逃亡浸广,营垒多虚。又供给公私,皆率官健,妻拏困乏,不免饥寒。委本道节度使与监军使躬亲点阅,据逃死欠阙人数,便取军中少壮有武艺子弟填替,不得遣有虚名。其见在将士衣粮,皆须及时给付正身,不得辄有减刻,别将支用,令其冻馁。仍委出使郎官访察闻奏,有违当案覆科贬。”[30]大中五年(851)七月,宣宗敕:“如闻江淮之间多有水陆两路,近日乘券牒使命等,或使头陆路,则随从船行;或使头乘舟,则随从登陆。一道券牒,两处祗供,害物扰人,为弊颇甚。自今已后,宜委诸道观察使及出使郎官、御史并所在巡院切加觉察。如有此色,即具名奏,当议惩殿。如州县妄有祗候,官吏、所由节级科议,无容贷。”[31]咸通元年(860)十二月,懿宗诏:“旧以天下赋租,年终勾并,或刺史入府,或县令上州,所科群胥尽出百姓。且官有理所,安可擅离;物犯赃条,何须枉法。从今委知弹御史、出使郎官,凡系抵违,明具论奏,仍委预为条目,各遣闻知。”[32]
第三,经济管理监察。唐朝规定地方官员应负一定的经济管理职责,并作为官员考课的内容,如唐德宗时陆贽上疏说:“长吏之能者大约在于四科,一曰户口增加,二曰田野垦辟,三曰税钱长数,四曰征办先期。”[33]前两项就属经济管理内容。在考课制度之外,唐后期还明令出使郎官对地方官员的经济管理状况进行特定的监察,主要是闭籴与禁钱。例如,开成三年(838)正月二十四日,文宗《淄青蝗旱赈恤》诏曰:“……闭籴、禁钱,为时之蠹,方将革弊,尤借通商。其见钱及斛斗,所在方镇、州府辄不得擅有壅遏,任其交易,必使流行。仍委出使郎官、御史及所在度支盐铁巡院切加勾当。”[34]大中十三年(859)十月九日懿宗《嗣登宝位赦》称:“诸道州府闭籴、禁钱,颇为弊事,前后赦敕,累有条具,尚恐因循,依前壅塞。宜委出使郎官、御史切加察访,如有违越,即具奏闻。”[35]所谓闭籴,指两种行为,一是当邻近州县发生灾荒的时候,方镇、州刺史、县令为保证当地粮食供给,暗中禁止商人将本地粮食贩运出境。⑥二是在发生灾荒的地区,豪富之家将粮食囤积居奇。⑦所谓禁钱,指在钱重货轻的经济形势下,铜钱通货严重不足,不少方镇、州刺史擅自禁止官民携带铜钱出辖境。闭籴、禁钱都属地方经济保护行为,不利于利用粮食市场活动进行救灾,特别是阻碍了商业流通。如《新唐书》卷五四《食货志四》载:“民间钱益少,缯帛价轻,州县禁钱不出境,商贾皆绝。”同书卷一四二《崔倰传》载,穆宗时,崔倰出任湖南观察使。“湖南旧法。虽丰年,贸易不出境,邻部灾荒不恤也。倰至,谓属吏曰:‘此岂人情乎?无闭籴以重困民。’削其禁,自是商贾流通,赀物益饶。”
第四,对“长吏政绩”的监察。除上引代宗大历六年四月之诏,再如,大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文宗大赦文称:“刺史职在分忧,得以专达,事有违法,观察使宁不纠绳?如闻远地多未遵守,州司常务,巨细取裁,至使官吏移摄,将士解补,占留支用,刑狱断结,动须禀奉,不得自专。虽有政能,无所施设,选置长吏,将何责成?宜委御史台及出使郎官、御史严加察访,观察奏听进止,本判官不能匡正,及刺史不守朝章,并量加贬降。若所管州郡控接蕃夷,军戎之间,事资节制,须得使司共为条理,即不在此限。”[36]这是规定出使郎官要参与监察刺史能否独立行使法定的职权。开成元年(836)八月,中书门下奏:“致治亲民,属在守宰。朝廷近日命官颇加推择。从今已后,望令诸观察使每岁终具部内刺史、县令司牧方策、政事工拙上奏。其有教化具修,人知敬让;贼盗逃去,遗赂不行;刑狱无偏,赋税平允;抚绥孤弱,不虐幼贱;奸吏黠胥,侵牟止绝;田畴垦辟,逃户归复;道路平治,邮传修节;府无留事,狱去系囚;纠慝绳违,嫉恶树善;以公灭私,绝去货殖;夙兴夜寐,宴戏省少;人无谤议,家有盖藏,是谓循良之吏,恺悌君子。其能备此具美者,仰以其尤荐闻,朝廷特加褒赏,增秩改章,征受显重。如或数科之中粗有提举,勤恪不怠,处事无阙者。仰以次等荐闻,量加宠赏,偕留未替,以候成绩。其有昧此政经,所向无取;循资待录,无补于治;散材凡器,长在人上,亦仰以实奏闻,当请移于散秩。如有贪残黩货,枉法受赃,冤诉不伸,拷笞无罪,有一于此,具状以闻,当加峻刑,投诸荒裔。赏善惩恶,期于必行。掾曹邑佐善恶特异者。亦仰闻状请。颁示四方,专委廉察。仍令两都御史台并出使郎官、御史,及巡院法宪官常加采访,具以事状奏申。中书门下都比较诸道观察使承制勤怠之状,每岁孟春分析闻奏,因议惩奖。”[37]这是要求出使郎官参与对诸道观察使考课地方官员情况的监察。会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武宗《上尊号赦文》称:“商通百货,士奉公程,俾无行旅之虞,在去萑蒲之聚。应州郡连带江湖,常多寇盗,结构群党,潜蓄弓剑,残害平人,剽劫财物,道途商贾,常患不安。方今海内无虞,所宜普凑。委诸道节度防御使,如界内带江山淮海处,切加警备,仍差巡检,更于要害处加置军镇捉搦,择有机略军将镇守游奕,明立赏罚。如能设计擒获贼党二十人已上,并获赃物,推问行劫踪迹分明者,量其功迹,节给优赏,仍与迁职。如界内有劫杀不能捉获者,亦节级重加惩责。仍委出使郎官、御史及所在巡检院切加访察,不得更使因循。”[38]这是要求出使郎官参与对地方治安管理状况的监察。会昌五年(845)九月,中书门下奏:“……右奉圣旨令商量减诸道判官,约以六员为额者。臣等商量,须据旧额多少,难于一例停减。今据本镇额量减,数亦非少。仍望令正职外不得更置摄职。仍令御史台及出使郎官、御史专加察访。”[39]这是要求出使郎官监察地方政府执行减省判官数额的情况。大中三年(848)二月,中书门下奏:“诸州刺史到郡有条流,须先申观察使,与本判官商量利害,皎然分明,即许施行。如本是前政利物徇公事,不得辄许移改。不存勾当,踵前因循,判官重加殿责,观察使听进止。仍委出使郎官、御史常切询访举察。”[40]这是要求出使郎官监察新任州刺史如改变前任的政施是否妥当。
第五,民情民风监察。例如,长庆三年(823)十二月,浙西观察使李德裕奏:“缘百姓厚葬,及于道途盛设祭奠兼置音乐等。闾里编甿,罕知报义。生无孝养可纪,殁以厚葬相矜,丧葬僭差。……伏请臣当道自今以后如有人却置,准法科罪。其官吏以下不能节级惩责,仍请常委出使郎官、御史访察。所冀遐远之俗,皆知宪章。”[41]次年三月,穆宗在赦书中宣布:“应天下所贡奇绫异锦雕文刻镂一事已上,有涉逾制者,悉皆禁断。至于丧葬、嫁娶、车马、衣服事关制度,不合逾越,委中书门下明立科条,颁示天下。有不守者,御史台及出使郎官、御史严加访察,节级科处。”[42]大和八年(834)文宗《疾愈德音》称:“天下诸州府如有冤滞未伸,宜委御史台及出使郎官察访闻奏。”[43]最值得引证的是,大和七年(833)闰七月文宗敕称:“前后制敕,应诸道违法征科,及刑政冤滥,皆委出使郎官、御史访察闻奏。虽有此文,未尝举职。外地生人劳弊,朝廷莫得尽知。自今已后,应出使郎官、御史所历州县,其长吏政绩,闾阎疾苦及水旱灾伤,并一一条录闻奏。郎官宜委左右丞勾当,法官委大理卿勾当,限朝见后五日内闻奏,并申中书门下。如访知所奏事不实,必加惩责。其奏举称职者,则议优奖。”[44]这份敕文清楚地说明了二点:第一,唐后期中央要求出使郎官承担的地方监察使命是带强制性的,出使回朝须限时向皇帝和中书门下报告。其履职情况则由尚书都省左右丞负责检查。⑧第二,赋予出使郎官的地方监察使命,重点是“违法征科及刑政冤滥”,即司法监察与财政监察两方面。此外还有“长吏政绩,闾阎疾苦,水旱灾伤”,即吏治监察,并要反映民风民情、农业生产状况等。
总之,唐后期中央已经在制度上把出使郎官纳入地方监察系统,要求他们与出使御史一样承担特定的地方监察使命。
那么,唐朝后期出使郎官为什么会被中央赋予地方监察的使命呢?主要原因当在三个方面。
第一,郎官具有特殊地位。据《唐六典》规定,尚书省郎官的品秩,郎中均为从五品上,员外郎均为从六品上,但通常是挑选“有素行才望高者”[45]出任。郎官身居行政中枢,具体负责起草和执行有关政令,得以面见皇帝、宰相。自唐太宗以来其选任逐渐不由吏部注拟,而由皇帝制授。[46]所以颜真卿说郎官与御史一样,同是皇帝的“腹心耳目之臣”。因此,唐后期“出使郎官”和出使御史一样地被赋予地方监察的使命,与其特殊的地位有关。
第二,制使具有特殊权威。郎官一旦出使,便具有“制使”的身份。出使郎官作为“制使”,是皇帝的代表,他们出行前常要接受皇帝的面谕,回朝则面奏皇帝。史载,贞元后期,德宗虽然年老却“躬自听断,天下事有所壅隔,群臣畏帝苛察,无敢言”。监察御史段平仲常说:“上聪明神武,但臣下畏怯,自为循默尔。使我一日得召见,宜大有开纳。”后来京师发生旱灾,“诏择御史、郎官开仓振恤。段平仲与考功员外郎陈归被选”,二人临行前受德宗召见,段平仲应对错牾。[47]元和四年(809)正月,为赈恤旱灾,宪宗派遣左司郎中郑敬出使淮南、宣歙,吏部郎中崔芃出使浙西、浙东,司封郎中孟简出使山南东道、荆南,京兆少尹裴武出使江西鄂岳等道。“将行,并召对”,宪宗告诫说:“朕宫中用度,一匹以上皆有簿历,惟拯救百姓则不计所费焉。卿等今者赈恤灾旱,当勤于奉职。勿如潘孟阳所到务饮酒游山寺而已。”⑨这都是郎官出使前有接受皇帝面谕之殊遇之证。大和三年八月,文宗下诏要求给事中“自尚书省、御史台所有制敕及官属累授不当,宜封章上论,其事状分明,亦任举按。须指事据实不放上”。同时又规定“如郎官、御史台出使访闻按举,自准前后赦文,不在此限”。[48]之所以给予出使郎官上奏不同于在省郎官的殊遇,与他们具有“制使”的特殊身份有关。
出使郎官和其他制使一样,作为皇帝的使者到地方上具有特定的权威。唐律把“对捍制使,而无人臣之礼”列为六种“大不敬”行为之一。[49]制使的人身安全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唐律规定,若图谋杀害制使,流二千里;“已伤者,绞;已杀者,皆斩”。[50]若因忿而殴制使,徒三年;“伤者,流二千里;折伤者,绞”。并注称:“折伤,谓折齿以上。”[51]所以制使出行不仅“威振远近”⑩,而且享有一些特殊待遇,如皇帝“多赐章服,以示加恩”;(11)经过关津过所时其随身器仗可以不申报;(12)入州境有“朱衣吏前导”等。(13)
总之,郎官虽然品秩不高,但出使时因“制使”的身份而具有很高的权威,唐中央让他们兼任地方监察的特定使命是顺理成章的。
第三,唐朝后期中央出于加强制约地方分权势力的政治需要。出使郎官被赋予特定的地方监察使命,之所以发生在唐朝后期,显然与当时中央集权与以方镇为代表的地方分权势力的矛盾斗争有关。众所周知,经过安史之乱,以方镇为代表的地方分权势力逐步加强,唐中央集权呈逐渐衰弱之势。但双方的矛盾斗争时有反复。德宗、宪宗、穆宗、文宗、宣宗等朝都或多或少从政治、军事、财政等方面采取抑制地方分权势力的措施,成效虽然不一,但说明唐中央并不甘心放任地方分权势力坐大。在这种形势下,出使郎官被赋予地方监察的特定使命,无疑是体现唐中央试图加强制约地方分权势力的努力。
总之,唐后期出使郎官被纳入地方监察系统,是因为他们本是皇帝的腹心之臣,加上“制使”的特定权威,才会被赋予地方监察的使命。换言之,出使郎官要承担监察地方的特定使命,倚仗的其实是皇权和中央集权的权威。
但是,在唐后期中央集权趋于衰弱、方镇割据势力日益加强的政治形势之下,出使郎官对地方的监察收到多少成效,值得怀疑。从唐后期皇帝不断给出使郎官、出使御史、度支盐铁巡院官下达监察地方的特定使命,可知当时地方官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屡禁而不止,且出使郎官等监察不力。对此皇帝时有表示不满,如宝历元年(825)正月七日敬宗在南郊赦文中说:“朕即位之初,已有赦令,至如损彻服御、止绝他献,限丧葬以息淫费,禁奇靡以专女工,隐实版图,谨守储备,及他徭擅赋,闭籴禁钱,吏行奸欺,人冒依庇,僧道逾滥,流贬重轻,钱币利害,军屯侵占,车马衣服之制度,侵公入己之赃私,悉令条疏,贵欲该备。颁宣未几,废格已多,或职司堕慢,而不能将命,或诏命才行,而下已不守,以此求理,不亦难乎!……其在有司州郡者,委御史台及分察使、出使郎官、御史、度支盐铁巡院,准前后诏敕切加访察,各具犯状,移勘奏闻。其本判官及刺史以下,必加贬责,用惩不恪。如举察之司循默自守、事状泄露者,亦据容庇,量加殿黜。仍并委中书门下重有举明去年三月三日赦令及今年赦文,一事已上,切加惩责,据时限,量官吏勤惰,具科殿重轻,闻奏。”[52]其后,大和七年(833)闰七月文宗又说:“前后累降制敕,应诸道违法征科,及刑政冤滥,皆委出使郎官、御史访察闻奏。虽有此文,未尝举职。”[53]加上史籍罕见记载出使郎官举按地方官员的具体事例,我们怀疑出使郎官参与监察地方缺乏功效还是事出有因的。不过,从制度变迁的角度看,唐后期出使郎官被正式纳入地方监察系统,仍然是中国古代地方监察制度史上的一次重要变化,应予揭示。
注释:
①如王建《贺杨巨源博士拜虞部员外》诗云:“合归兰署已多时,上得金梯亦未迟。两省郎官开道路,九州山泽属曹司。诸生拜别收书卷,旧客看来读制词。残著几丸仙药在,分张还遣病夫知。”(《全唐诗》卷三○○)
②《韩愈集》卷三七,《故金紫光禄大夫检校尚书左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兼汴州刺史充宣武军节度副大使知节度事管内支度营田汴宋毫颍等州观察处置等使上柱国陇西郡开国公赠太傅董公行状》。又,《新唐书·杨于陵传》载,杨于陵“以吏部判南曹,选者恃与宰相亲,文书不如式,于陵驳其违,宰相怒,以南曹郎出使吊宣武军”。
③《唐六典》卷二,《尚书吏部》。按,“凡京师”,《旧唐书》卷四三《职官志二》为“凡京司”。
④按,吴经纶乃洪经纶之误,参见《旧唐书》卷一二七《洪经纶传》。
⑤《唐会要》卷八四《租税下》。按,原文系年为“大和七年四月”,但御史台奏文有“知自太和三年准赦文两税外停废等事,旬月之内,或以督察不严,或以长吏更改,依前即置,重困齐民”之句,说明此奏离大和三年十一月赦文发布不久,不可能是大和七年。
⑥可参见《唐会要》卷九○《闭籴》所载文宗大和三年九月敕。
⑦如《旧唐书》卷一六四《王播传附弟起传》载,大和六年,王起任河中晋绛节度使。“时属蝗旱,粟价暴踊,豪门闭籴,以邀善价。起严诫储蓄之家,出粟于市,隐者致之于法,由是民获济焉。”
⑧按,尚书都省左右丞本来就负有考核郎官之责。如《全唐文》卷二六玄宗《饬尚书诸司诏》称:“尚书礼阁,国之政本,郎官之选,实借良才。如闻诸司郎中、员外郎,怠于理烦,业唯养望,凡厥案牍,每多停拥,容纵典吏,仍有货赇。欲使四方,何以取则?事资先令,义贵能改。宜令当司官长殷勤示谕,并委左右丞勾当。其有与夺不当,及稽滞稍多者,各以状闻。”《新唐书》卷一六三《孔戣传》载,穆宗时,尚书左丞孔戣以年老为名辞职,私下对好友韩愈说他辞职的真实原因在于:“吾为左丞,不能进退郎官。”《旧唐书》卷一六六《元稹传》载,文宗大和三年九月,元稹任尚书左丞,“振举纪纲,出郎官颇乖公议者七人”。
⑨《唐会要》卷七七《巡察按察巡抚等使》。按,《旧唐书》卷一六二《潘孟阳传》载:“宪宗新即位,乃命孟阳巡江淮省财赋,仍加盐铁转运副使,且察东南镇之政理。时孟阳以气豪权重,领行从三四百人,所历镇府,但务游赏,与妇女为夜饮。至盐铁转运院,广纳财贿补吏职而已。及归,大失人望,罢为大理卿……宪宗每事求理,常发江淮宣慰使,左司郎中郑敬奉使,辞,上诫之曰:‘朕宫中用度,一匹已上皆有簿籍,唯赈恤贫民,无所计算。卿经明行修,今登车传命,宜体吾怀,勿学潘孟阳,奉使所至,但务酣饮、游山寺而已。’其为人主所薄如此!”
⑩《玄怪录》卷一“裴谌”条载,裴谌、王敬伯、梁芳三人在隋大业年间相邀入山学道,后来梁芳死,王敬伯不甘寂寞下山求官。唐贞观初,敬伯官至大理寺评事,“衣绯,奉使淮南,舟行过高邮。制使之行,呵叱风生,行船不敢动。时天微雨,忽有一渔舟突过,中有老人,衣蓑戴笠,鼓棹而去,其疾如风。敬伯以为吾乃制使,威振远近,此渔父敢突过我。试视之,乃谌也。”
(11)《旧唐书》卷一五八《郑余庆传》载:“(元和)十二年,除太子少师。寻以年及悬车,请致仕,诏不许。时累有恩赦叙阶,及天子亲谒郊庙,行事官等皆得以恩授三品五品,不复计考,其使府宾吏,又以军功借赐命服而后入拜者十八九。由是,在朝衣绿者甚少,郎官、谏官有被紫垂金者。又丞郎中谢洎郎官出使,多赐章服,以示加恩,于是宠章尤滥,当时不以服章为贵,遂诏余庆详格令立制,条奏以闻。”
(12)《唐会要》卷八六《关市》载,宝应元年(762)九月代宗敕曰:“骆谷、金牛、子午等路往来行客所将随身器仗等,今日以后,除郎官、御史、诸州部统进奉事官任将器仗随身,自余私客等皆须过所上具所将器仗色目,然后放过。如过所上不具所将器仗色目数者,一切于守捉处勒留。”
(13)《新唐书》卷一七九《贾传》载,穆宗死时,考功员外郎、知制诰贾被派往江、浙告哀,途中被任命为常州刺史。“旧制,两省官出使,得朱衣吏前导,赴州,犹用之,观察使李德裕敕吏还,怏怏为憾。”可见“两省官”包括郎官出使州县,入境时是颇风光的。